110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目的在保障學術自由;大學自治是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大學自治涵蓋教學、研究與學習自由,也包括課程規劃、學生入學資格及畢業條件,以及與教學研究相關的校內組織安排。
大學自治並非完全不受國家監督。國家監督須有法律依據,且應尊重大學自治;主管機關得在法定範圍內進行適法性監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大學自治說得過窄或過廣:若否定自治包含的事項,或把主管機關監督一概排除,通常有誤;若所述事項屬大學教學、學習或組織自主範圍,則符合學術自由的保障。依此逐項判斷,只有學生入學資格與畢業條件屬於大學自治,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基本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65 號解釋對「依公司法設立的公營事業」之憲法地位與基本權保障,以及民國 110 年聲請解釋憲法的程序規定。
依釋字第 765 號解釋,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即使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私法人。它在設立目的及公司章程所定範圍內,享有憲法財產權保障;憲法上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得依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解釋憲法。
**法規時點:**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制度作答。當時規定的聲請途徑,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憲法訴訟制度其後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公營事業是否為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再將各選項與釋字第 765 號解釋的命題逐一比對。前三個選項分別是該號解釋所確認的法人性質、財產權保障及聲請解釋資格;D 則把公營事業的財產權誤寫成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並錯置聲請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設立的公營事業,即使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法律上仍具有私法人性質及獨立人格,是權利義務主體。此一見解亦見於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並由釋字第 765 號解釋在憲法基本權保障脈絡下加以確認。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領土之界定與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以及憲法增修條文關於領土變更的程序。
釋字第 328 號指出,國家領土範圍如何界定,屬重大政治問題;憲法所稱「固有疆域」的範圍若由釋憲機關解釋,就會涉及領土界定,因此不應由行使司法權的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民國 110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規定,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並由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公告半年後,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算通過。此處的「領土變更」程序與「固有疆域」範圍如何界定,是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領土界定與變更。釋字第 328 號的核心命題是:領土範圍界定屬重大政治問題,不由釋憲機關解釋。再以憲法增修條文核對其餘選項所列程序,可判斷哪些選項混淆了提案機關、審議程序或修憲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10 年的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出,並非「立法院提案後經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不是領土變更案的審議或核准機關;
第 4 題2 分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藥害救濟法規定正當使用合法藥物之受害者,應獲得有效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以及憲法對生存權、健康權與社會福利工作的保障。藥害救濟制度讓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在合理範圍內獲得補償,屬於國家保障人民健康與醫療保健的社會福利措施。
釋字第767號解釋審查《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因「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所生藥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解釋認為,這項排除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意旨尚無牴觸。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是釋字第767號,再抓住解釋結論:藥害救濟制度本身有助於保障生存權、健康權,並實踐憲法增修條文所重視的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但立法者得考量基金財務、資源運用及藥品供應等因素,設定不予救濟的範圍。
因此,若某選項主張「常見且可預期的不良反應不得請求救濟,違反憲法保障健康權」,便與解釋結論相反,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8 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解釋。人身自由保障人民身體不受非法拘束,並要求限制人身自由須符合憲法所定程序及正當法律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憲法第 8 條的保障範圍說得過窄。憲法第 8 條確實保障人身自由,並明定逮捕、拘禁等程序;但這不代表只有司法機關才能限制人身自由。關鍵在於:限制措施的機關與程序,須符合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所要求的保障,不能一概說只有司法機關有權限制。
選項分析
(A) 明定人民享有身體不受侵犯之自由:正確。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此處的人身自由,是身體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其他非法拘束的自由。
(B) 憲法第 8 條所明定之程序,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予以剝奪:正確。
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之建置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軍事審判制度的憲法定位與建置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是國家刑罰權的一環,屬於司法權的一種;其制度設置仍須符合憲法保障人權與權力分立的要求。軍事審判權的行使須受法律規範,並應有適當的救濟制度。
本題涉及憲法第 7 條平等權及軍事審判制度的憲法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軍事審判的性質:它不是可以排除普通法院審判與救濟的獨立封閉體系,而是國家司法權的特殊類型。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436 號所揭示的原則,尤其注意軍事審判仍受司法正當程序、獨立公正及救濟保障的拘束。
選項分析
- **(A) 錯誤。**軍事審判制度不具排除普通法院救濟的排他性。釋字第 436 號指出,軍事審判機關所為裁判,仍應有依法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選項稱不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普通法院救濟,與此原則相反。
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重點是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與平等權。
被選舉權屬人民參政權的一環,其行使要件得由法律具體規範;但規範仍須符合憲法。釋字第 468 號認為,當時的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以及中選會拒絕受理申請的規定,均未違憲;同時指出,被選舉權行使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適時檢討改進。
以下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釋字第 468 號的解釋意旨:解釋認定相關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並提醒主管機關適時檢討制度。選項 B 正是該解釋末段意旨的改寫;其餘選項則把解釋認為合憲的規定說成違憲。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468 號認為,連署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尚非過鉅,且規定設有發還保證金的安排,目的在維護選舉秩序、促進選務順利。因此,解釋並未認定該金額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第 8 題2 分
關於總統權限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依憲法行使職權的方式,包括院際爭議的處理、戒嚴宣告、聲請釋憲,以及發布緊急命令。法條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分辨「總統是聲請人」和「總統府秘書長是聲請人」:總統行使憲法職權而聲請釋憲,應以總統本人名義提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總統權限的法定程序。A、B、D 分別可直接對照憲法第 44 條、第 3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C 則以司法院釋字第 541 號解釋判斷聲請人名義。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 44 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所定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覆議及不信任案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重新議決的程序。若立法院覆議時,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不信任案則由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通過後,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未通過時,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分別考「覆議結果」與「不信任案結果」,再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定門檻與法律效果。關鍵是區分:覆議維持原案時,院長須「接受決議」;不信任案通過時,院長才須「提出辭職」。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對於下列何種人員無院會質詢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的立法委員質詢權範圍。立法院每會期開會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判斷關鍵在於:該人員是否屬於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所問的權限來源:憲法增修條文所稱的院會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與各部會首長。再逐一檢視選項,區分「部會首長」與「行政院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的首長、幕僚」。
行政院秘書長是行政院的幕僚長,並非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一,因此不在這項憲法明定的院會質詢對象之列。
選項分析
(A) 外交部部長:錯誤。 外交部是行政院所屬部會,外交部部長屬於部會首長,依憲法增修條文須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卷證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重點是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卷證的界線:須區分案件是否已偵查終結,以及調閱的是卷證原本或影本。
釋字第729號指出,偵查中的案件涉及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調閱相關卷證。偵查終結後,若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或以其他方式結案,立法院基於目的與範圍明確、且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的特定議案所必要,並且法律未禁止,得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卷證。調閱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的影本,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立法院及立法委員因調閱而知悉的資訊,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並須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及依法保密。
解題方法
先依案件階段判斷:偵查中不得調閱;偵查終結後,符合釋字第729號所定條件者,可以調閱。再區分卷證原本與影本:釋字並未一概禁止偵查終結後調閱原本,而是要求依法定程序辦理,且調閱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的影本須經院會決議。因此,將偵查終結後的卷證原本說成「不得調閱」,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偵查中之相關卷證原本不得調閱:正確。**釋字第729號明示,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原本當然也不得調閱。
第 12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司法院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在憲法上的組成與職權,以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和司法院司法行政監督權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得連任。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則指出,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得訂定司法行政監督所需的規則;但規則若涉及審判上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審判時不受其拘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前三項組織、任期與司法概算的敘述符合增修條文;D 選項把「法官不受司法院規則拘束」擴大成「司法院不得發布相關規則」,與釋字第 530 號解釋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法官聲請憲法審查」的聲請主體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為準,主要依據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等相關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原本文字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受理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聲請解釋。釋字第 371 號解釋則使聲請權擴及各級法院: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確信有違憲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無須先由上級法院層轉。
聲請者是行使審判權的法院;獨任案件由獨任法官代表法院,合議案件則由合議庭作為聲請主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涉及兩個不同問題:一是「哪些審判機關得聲請」,二是「聲請要不要經上級法院層轉」。接著以釋字第 371 號解釋所建立的各級法院聲請制度判斷:聲請權不限於最高審級,也不採逐級層轉。選項 B 主張非最高法院法官須經上級法院層轉,與此制度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人民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應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所定的人民聲請統一解釋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經法定程序取得確定終局裁判後,認為該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不同,得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期限是裁判確定後 3 個月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要件,特別留意聲請期限。選項 D 說「一年內」,與法定的「三個月內」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正確。 這是人民聲請統一解釋的前提之一,法條明定須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 **(B) 經法定訴訟程序,並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確定終局裁判:正確。
第 15 題2 分
關於我國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憲法上的創制、複決權與《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民投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7 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其中創制、複決屬於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思形成的制度。公民投票則是人民就法律、重大政策或其他法定事項表達意見的制度,具有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的功能。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制度的決定對象與功能:創制、複決是人民參與立法或對立法結果表達意思的權利;公民投票是以投票方式,就法定事項作成決定或表示意見。再檢查選項是否誤稱其效力、對象,或把制度功能說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保障範圍,以及判斷法律差別待遇是否違憲的基本方法。平等權並非要求國家對所有人作完全相同的處理,而是禁止國家恣意地對人民為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是否違反平等權,須觀察其所採取的分類,以及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即使法律形式上適用於所有人,也仍須檢視實際上是否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符合平等權的基本原則。尤其要辨明「一體適用」只是在描述法律的適用形式,不能直接推出「沒有平等權侵害」;仍須檢視法律的分類、實際效果及其正當理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尚未被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的「未列舉基本權」。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大法官曾依此條承認若干憲法本文未明文列出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解釋脈絡為準。**作答時應辨認哪些權利已有大法官解釋明確承認,再依官方答案判斷「文化權」這個概括說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相關解釋:
- 健康權:釋字第 767 號解釋。
- 姓名權:釋字第 399 號解釋。
- 隱私權:釋字第 585 號及第 603 號解釋。
- 文化權:須注意釋字第 803 號解釋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生活權的保障範圍。
依官方答案的命題意旨,題目所稱「文化權」是泛稱,故選 D。
選項分析
**(A) 健康權:錯誤。**釋字第 767 號解釋明示,健康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仍可由憲法第 22 條保障。解釋並指出,健康權涉及保障個人身心健康免於危害,也與憲法第 157 條增進國民健康的意旨相符。
**(B) 姓名權:錯誤。**釋字第 399 號解釋指出,姓名涉及個人人格的表徵與人格權保障。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權意旨,維護人民選擇及使用姓名的權利。
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集會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對《集會遊行法》的審查。集會自由屬於表現自由,也是實施民主政治的重要基本權;但室外集會、遊行會使用道路、廣場等公共空間,可能影響交通與社會運作,因此立法者得在保障集會自由與維持公共秩序之間作制度安排,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依釋字第 445 號解釋,立法者得選擇事前許可或報備制度;《集會遊行法》第 6 條所設禁制區,當時也被認定是為維護重要機關、對外交通及重要軍事設施安全所必要,並未違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主要考釋字第 445 號,再逐項比對該號解釋的理由與結論。關鍵在於分清楚:大法官並未一概否定室外集會的事前許可制度,也未宣告禁制區規定違憲;違憲的是解釋中其他特定限制規定。因此,選項 D 將禁制區規定說成違憲,與解釋結論相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集會遊行法》其後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第 10 條,並未改變本題所考的禁制區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689號及第535號解釋所揭示的隱私權保障與審查密度。
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包括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受侵擾,以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國家蒐集個人資訊時,違憲審查的寬嚴,須視資料性質及其對隱私的重要性而定;不能只因資訊不屬私密敏感,就直接降低審查標準。非私密敏感資訊若容易與其他資料結合,形成詳細個人檔案,仍可能嚴重影響隱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解釋為準,相關法條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各選項所指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3號明確要求,依蒐集資訊的性質及其可能影響,採取不同審查密度;因此,凡把「非私密敏感」直接等同於「審查標準降低」的敘述,都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603號指出,國家蒐集指紋等私密敏感個人資訊,應就蒐集目的、範圍、程序及救濟等事項,接受較嚴格的合憲性審查。
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契約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契約自由」的保障內容,以及國家在公益目的下能否以法律限制契約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指出,契約自由是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也是私法自治的基礎;除契約具體內容另受相關基本權保障外,契約自由本身亦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契約自由不只涉及私法上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也包括當事人決定是否締約、締約方式、契約內容及締約對象等自由。國家限制契約自由時,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限於」二字,檢查它是否把契約自由保障範圍說得過窄。再以司法院解釋所承認的契約自由內容,以及國家得基於公益限制契約自由的原則,逐項判斷。
本題法規與解釋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 契約自由的保障範圍不限於私人就私法實體法律關係所為的得喪變更。它也保障是否締約、以何種方式締約、約定何種內容及選擇何人為契約相對人等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及第 580 號均肯認契約自由涉及人民自主決定如何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名譽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的憲法保障,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656號解釋。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完整,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保障名譽權的民事救濟,除金錢賠償外,也可能包括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但刑事處罰妨害名譽言論時,仍須兼顧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
本題涉及的法源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解釋,再核對其是否符合解釋意旨:
- 選項A、B、D主要對應釋字第656號解釋。
- 選項C涉及以刑法處罰妨害名譽言論,應對照釋字第509號解釋。
判斷關鍵在於:大法官並未要求國家一律以刑法處罰所有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妨害名譽言論;言論內容雖不能證明為真,但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時,仍不得逕以誹謗罪相繩。選項C把刑事處罰的保障要求說得過於絕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656號指出,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選項所述符合解釋意旨。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考試之敘述,何者並非現行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及第 86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制度的調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選拔應採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憲法第 86 條則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不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3 項明定,憲法第 85 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的規定停止適用。第 85 條其餘關於公開競爭考試及考試及格任用的原則仍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憲法條文,特別留意第 85 條中只有「按省區分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這部分已停止適用。選項 D 正是這項已停止適用的規定,因此並非現行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提高審查標準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權審查中,何種因素足以使大法官提高審查標準。依司法院釋字第 722 號解釋所整理的審查思路,判斷差別待遇是否須受較嚴格審查,會考量基本權的重要性,以及差別待遇分類基礎是否可疑,例如是否基於難以改變的特徵、是否反映刻板印象或社會烙印,或是否針對欠缺政治參與能力的孤立少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本題主要依據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審查原則,並非直接適用某一條單獨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曾指出的提高審查標準理由:
- 受差別待遇者屬孤立少數,且受到刻板印象影響,是提高審查標準的考量。
- 差別待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的生存權,也曾被用來支持較嚴格的平等審查。
- 以不可控制的生理缺陷為分類基礎,並影響憲法保障的受教機會,可提高審查標準。
- 至於依應考人學經歷分類考試,雖可能涉及職業選擇自由與應考試權,並不因此當然成為提高審查標準的理由。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範圍,以及立法者設計審判制度時的形成空間。訴訟權保障人民在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向法院請求救濟;但訴訟制度的具體程序與審級安排,仍須由法律規定,並受憲法要求的公平審判與有效救濟所拘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辨別選項是在說明訴訟權的一般原則,還是對特定審級制度作出違憲判斷。訴訟權的核心是人民能向法院請求救濟;制度細節則由立法者形成,但不能使救濟流於形式或剝奪必要的程序保障。
公務員懲戒案件是否違反訴訟權,不能只看它是否採一級一審;還要看作成決定的機關性質,以及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已指出,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不能因此逕認違反憲法第 16 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訴訟權的保障原則與核心受憲法保障,但具體訴訟程序、審級及救濟方式,須由法律加以形成。立法者有制度設計空間,仍不得侵害訴訟權的核心內容。
- **(B) 正確。
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免兼庭長不違憲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法院庭長由法官兼任,兼有司法行政職務;法官則以職司獨立審判為本職。解釋指出,免除庭長兼職而保留法官本職,且不影響既有官等、職等及俸給,性質上屬機關行政業務調整。
本題涉及憲法第 81 條法官身分保障,以及第 82 條法院組織法律保留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539 號解釋的關鍵區分:庭長兼有司法行政職務,免兼庭長是免除行政兼職,不等同免除法官職務或改變法官身分。依此逐項判斷:凡將庭長職務與法官本職混為一談,或把免兼庭長說成降調、陞任的敘述,均不符合解釋理由。
選項分析
- **(A) 錯誤。**庭長在合議審判時,依法可能擔任審判長;但這不表示「庭長」與「審判長」是功能相同的兩種職務。
第 26 題2 分
內政部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後,應即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依法律授權訂定,屬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修正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的法定程序,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判斷。題目已說明由內政部「修正發布」,因此應適用命令發布後送立法院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有關法規命令之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及生效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157 條之 1 為準。法規命令原則上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法規命令另定施行日期者,依該特定日期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發布」與「生效」的區別:法規命令發布後,通常不是發布當日立即生效,而是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若法規命令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仍依法律規定計算生效日;若另定特定施行日期,則從該特定日期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規命令明定自發布日施行時,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之 1 的規定。
第 28 題2 分
關於委辦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事項」,重點是辨別委辦事項的事務歸屬、指揮監督、辦理名義與經費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政府交付、且不屬於該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的事務,並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住委辦事項的特徵:事務原屬上級政府,地方自治團體依上級指揮監督執行;執行時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因此,辦理名義應是受委辦的地方自治團體,而非委辦機關。至於經費,則由委辦機關負擔。
選項分析
(A) 委辦事項為原屬國家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正確。 委辦事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自治事項,而是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事務。選項所述符合委辦事項的性質。
第 29 題2 分
新北市制定之自治條例若牴觸憲法,應由下列何者予以函告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的監督機制,重點是分辨「自治條例牴觸不同規範時,由哪一機關函告無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牴觸者,無效;同條第 4 項規定,直轄市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無效。新北市是直轄市;本題所涉自治條例屬地方制度監督事項,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制定自治條例的地方自治團體:新北市屬直轄市。再確認牴觸的規範:題目明確指出牴觸憲法。依題目所採官方答案及《地方制度法》的監督架構,選擇負責函告無效的中央機關,即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9 號解釋,下列何項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89 號解釋對憲法基本原則的說明。解釋指出,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題幹所列三項內容正是判斷「法治國原則」的關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釋字第 589 號解釋作答;本題所涉原則並無須以後續法規修正調整答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直接對應釋字第 589 號解釋所揭示的法治國原則。這些內容共同強調國家行使公權力須受法律拘束,並維護人民對法秩序的合理信賴。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此規定失效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辨別大法官宣告按摩業職業保留規定失效時,明確認定違反哪些憲法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649 號解釋所審查的規定,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解釋認定這項規定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並未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宣告失效的理由。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釋字第 649 號解釋文列出的憲法條文及原則即可。解釋文列明「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所以包含這三項的選項均非答案;未列出的「法律保留原則」就是本題要選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不符:錯誤選項。 解釋明確指出,該規定以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為目的,採取職業保留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但仍須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解釋認定系爭規定與平等權不符。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原則上應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但第 3 條第 3 項列有若干排除事項。作答時,應先判斷該程序是否屬於法定排除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相關排除規定與本題判斷所據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排除事項:
- 各級民意機關的行政行為。
- 外國人出、入境等行為。
- 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
-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
落在上述排除範圍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未被排除的一般行政裁罰程序,則仍適用。
選項分析
(A) 臺北市議會議事進行程序:錯誤。 臺北市議會屬地方民意機關,議事進行程序屬民意機關的議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排除各級民意機關的行政行為,因此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裁量違法之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哪些情形構成裁量違法。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不代表可以任意決定;仍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授權目的與一般法律原則行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實務與行政法學常見的裁量違法類型,包括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裁量收縮則是裁量權在特定情形下受到限制,甚至收縮至只剩一種合法選擇;它本身不是裁量違法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裁量違法的類型」,再將各選項與常見分類對照:
- 超出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屬裁量逾越。
- 未依法行使裁量、誤以為沒有裁量空間,屬裁量怠惰。
- 行使裁量違反授權目的或一般法律原則,屬裁量濫用。
- 裁量收縮描述的是裁量空間因個案情形而縮小,不是違法態樣。
因此,應選不屬於裁量違法類型的「裁量收縮」。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依政黨名單選舉之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政黨名單選出的立法委員,其席次分配、婦女保障與委員資格,以及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憲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的立法委員,由政黨選舉票達 5% 以上的政黨按得票比率分配席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認為,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 5% 政黨門檻等規定,未違反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至於政黨名單立法委員與政黨的關係,政黨資格與其代表席次相連結;依政黨名單取得席次者,喪失該政黨黨員資格時,應喪失立法委員資格。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組判斷:A 涉及政黨名單立委的資格;B、C 涉及釋字第 721 號對民主原則及國民主權的判斷;D 則直接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比例。逐一核對法源與解釋意旨,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政黨名單取得立法委員席次者,是以政黨選舉票及該政黨名單取得代表資格;喪失該政黨黨員資格,即喪失立法委員資格。
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四種行政作用違法時的效力:行政命令、自治規章、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關鍵在於不能把「違法」一律等同於「無效」;各類行政作用的無效要件並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選項所指的行政作用,再對照其法定效力規則:
- 行政命令及自治規章違法時,依相關規定判斷其效力。
- 行政契約僅在法律所定無效事由成立時,才屬無效。
- 行政處分則須區分「違法而得撤銷」與「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是得撤銷;只有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無效事由,才自始無效。官方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違法之行政命令,無效
此處的行政命令係指行政機關發布、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的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命令等法定情形者,無效。依本題對行政命令違法效力的一般整理,此項視為正確。
(B) 違法之自治規章,無效
第 36 題2 分
稱物權行為者,謂以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關於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以及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和處分行為的概念。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民法及民法物權編規定為準。
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契約;物權行為則直接使物權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動產所有權讓與。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讓與原則上須交付。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是否混淆下列概念:
-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立: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則另有物權行為。
-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原則上,原因關係(如買賣契約)有瑕疵,不當然使物權行為失效。
- 集合物與特定性:物權客體原則上須特定;集合物能否作為一項物權行為的客體,須看集合物是否具備法律上足夠的特定性。
- 處分行為的範圍較廣: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也包括債權上的處分行為,二者並非完全相同。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甲出賣 A 地於乙,交付於乙占有使用,但卻未辦理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5 年後,A 地被政府徵收,政府發給甲徵收補償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買賣中「債權契約與物權變動的區別」,以及給付不能時的「代償請求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雖已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使用,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尚未取得 A 地所有權。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債務人因該給付不能的事由,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此為「代償請求權」的法理,讓債權人取得原給付的替代利益。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是不是所有人:A 地所有權移轉未登記,乙不是所有權人,因此不能直接以所有權為基礎請求補償費。
接著判斷甲是否仍能履行移轉登記義務:A 地已經政府徵收,土地所有權不能再移轉,甲對乙的移轉登記義務因不可歸責於甲的事由而陷於給付不能。甲雖免於原給付義務,但因徵收而取得補償費,這是與原給付相連的替代利益。
第 38 題2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之油畫,被丁無權占有,依民法規定,甲、乙、丙得如何對丁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有物遭第三人無權占有時,共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方式,涉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及第 821 條。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所有人得向無權占有其物之人請求返還。共有物的所有權由數名共有人共同享有;依同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得為全體共有人利益,就共有物全部行使上述請求權,但不得請求將共有物返還給自己單獨占有。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誰可以行使請求權」,再判斷「應請求返還給誰」:
- 第 821 條允許各共有人單獨行使返還請求權,不必全體共有人共同起訴或共同請求。
- 共有人行使權利是為全體共有人利益,因此請求返還的對象應是共有人全體,而非請求返還給行使權利的共有人個人。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關於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地上權的定義、存續期限、拋棄,以及工作物滅失對地上權的影響。依民法第 832 條,普通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法關於普通地上權的規定,特別留意「工作物滅失」的法律效果。民法第 841 條明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滅失而消滅;選項若說會消滅,即與條文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834 條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地租又無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題目所述符合此規定。
第 40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對結婚的限制,以及結婚的法定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民法規定,應分別檢視結婚年齡、親屬關係、未成年人同意及結婚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民法規定。結婚方式是關鍵: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法律並未要求結婚須經公證。因此,將「應經公證」列為結婚要件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與直系血親,不得結婚:正確。**民法第 983 條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直系姻親的禁止另有法定例外,但直系血親不得結婚。
- **(B) 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正確。
第 41 題2 分
書記官甲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乙涉犯強制性交,一時氣憤不過,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126條第1項「凌虐人罪」的身分要件。依民國110年有效的刑法第126條第1項,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才成立本罪。
因此,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
- 行為人是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
- 行為人對人犯施以凌虐。
只因被害人是人犯,或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均不足以成立本罪。
解題方法
先看身分要件,再看行為要件。題目說乙是「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但動手的甲是書記官;題目沒有指出甲負有解送、管收或拘禁人犯的職務。書記官的職稱或司法人員身分,並不當然代表具有刑法第126條所列的特定職務。
故依題目所給事實,甲欠缺本罪的身分要件,不成立刑法第126條第1項凌虐人罪。這是判斷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它是否要求公務實際受到妨害。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成立本罪須有以下要件:對象是公務員;公務員當時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人對其施以強暴或脅迫。本罪是舉動犯,符合上述行為要件即成立,不以公務實際遭到妨害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判斷員警是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再確認是否受到強暴或脅迫;最後辨別條文是否要求「公務遭妨害」的結果。選項中凡把合法執行職務、執行職務的時間,或結果要件說錯者,即非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因私人好惡毆打乙,並非依法執行職務。警察逮捕現行犯雖屬執行職務,職務行為仍須合法;逮捕過程中無必要而毆打乙,不因此成為合法職務執行。乙對甲的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時,仍得主張正當防衛。
第 43 題2 分
依我國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其行為不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不罰」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區別。判斷時要看刑法是否直接排除刑罰,或只是讓法院減輕、免除刑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第 18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不罰,滿 14 歲未滿 18 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27 條規定,中止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62 條則規定,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後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得減輕其刑」,都不等於一律不罰。
解題方法
先找出刑法明文規定「不罰」的情形,再與僅有減刑效果的情形區分。四個選項中,只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與《刑法》第 12 條的明文相符,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行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實行:錯誤。 《刑法》第 27 條的中止犯,須在犯罪尚未既遂前,出於己意中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其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當然不罰;是否免刑仍由法院依法判斷。
第 44 題2 分
甲欲射殺乙,因槍法太差,而射中突然出現的丙,致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的區別,以及行為人對預定被害人與實際被害人分別成立何種犯罪。
- 打擊錯誤:行為人認清攻擊對象,卻因瞄準、射擊等過程發生偏差,結果侵害到另一個人。行為所指向的對象與實際受害者不同。
- 客體錯誤:行為人把眼前的實際對象誤認為另一人,因而對該對象實施攻擊;錯誤發生在「認錯人」,不是攻擊偏差。
- 依民國 110 年刑法第 25 條,已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者,成立未遂犯;依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過失行為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刑法第 276 條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罰之。
本題涉及的刑法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想殺誰,再確認槍擊實際造成誰死亡。甲有意射殺乙,但因槍法不佳而射中突然出現的丙,表示甲沒有把丙誤認成乙;是射擊偏差使丙受害。因此屬於打擊錯誤,不是客體錯誤。
第 45 題2 分
甲為專業攝影師,接受乙公司出資聘請,為乙公司拍攝一系列攝影著作供乙公司宣傳使用。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該攝影著作的權利歸屬。關於甲受乙聘請完成的攝影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關於受聘人完成著作時,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但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 依同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若未約定著作人,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由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本題是乙公司「出資聘請」專業攝影師甲拍攝,題目並指出雙方未約定權利歸屬,適用第 12 條,而非受雇人職務著作的第 11 條。
解題方法
先辨別甲乙關係是「聘請完成著作」還是「受雇於公司、在職務上完成著作」。題幹明示「接受乙公司出資聘請」,屬第 12 條的出資聘請著作;又未約定權利歸屬,因此依法律預設:
- 甲是受聘人,為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由甲享有。
- 乙是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 46 題2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因公司治理及營運狀況不佳,故擬於今年股東常會中針對以下三個議案討論之:
甲案: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 乙案:整頓公司,擬將占有 A 公司整體營業收入主要部分之營業轉讓予 B 公司。 丙案:擬與同業之 C 公司合併。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上三類股東會事項:提前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讓與主要部分營業;以及公司合併。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
- 哪些事項必須由股東會決議,以及適用何種決議門檻。
- 哪些重大事項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的重大事項清單: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合併,以及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都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再分別確認決議程序:主要部分營業讓與與合併須經股東會決議;提前全面改選則依公司法第 199 條之 1 處理。三案雖然都須列入召集事由,卻不因此都適用相同的特別決議門檻。
選項分析
**(A) 錯誤。**三案的股東會程序不完全相同,不能一概而論為「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特別決議。
乙案讓與公司主要部分營業,屬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事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丙案合併也須經股東會決議,適用公司法第 316 條及相關規定。
第 47 題2 分
甲向乙電器行購買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所生產之 A 型號除濕機,然該除濕機因丙公司之製造瑕疵,致使甲使用該除濕機時,發生自燃而燒燬甲之衣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中,製造商與經銷商的責任型態,以及安全性抗辯的舉證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可能時,還應有明顯警告及緊急處理方法。商品未達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因此造成損害,製造者應負賠償責任。這項責任通常稱為無過失責任,並非以製造者有無過失作為責任成立要件;但製造者證明自己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
依同法第 7 條之 1,企業經營者若主張商品在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須就這項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同法第 8 條,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原則上與商品設計、生產或製造者就商品所生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經銷者若能證明其對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得免除賠償責任。此處經銷者的責任具有推定過失的性質。
解題方法
先依角色區分責任:
- 丙公司生產除濕機,是商品製造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
- 乙電器行販售除濕機,是商品經銷者,適用同法第 8 條。
- 再辨別題目所述的責任型態:製造者是無過失責任;經銷者則是推定過失責任。若選項把製造者責任說成「抽象過失責任」,即與法定責任型態不符。
第 48 題2 分
甲男因太太生產,遂向其公司請陪產假 5 日,然卻遭其公司拒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年法規名稱)對陪產假的保障、申訴程序,以及雇主因員工申訴而給予不利處分的責任。陪產假規定於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雇主拒絕給假,適用同法第33條的申訴程序。雇主若因員工申訴而解僱員工,則涉及第36條及第38條。
解題方法
先確認陪產假是第14條至第20條所定的權利,再依第33條判斷申訴管道與期限;接著依第36條、第38條判斷雇主報復性解僱的法律效果。最後核對地方主管機關處分的救濟方式:當時法律明定可申請審議,也可逕行提起訴願,因此「不得逕行提起訴願」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陪產假是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事項,屬第14條至第20條的範圍。依第33條,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
第 49 題2 分
下列有幾項是屬通常保護令之內容?
①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②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③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④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通常保護令的內容。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一款或數款通常保護令。
以下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的法規判斷。四個敘述分別對應該項第 5 款、第 11 款、第 10 款及第 2 款,均屬通常保護令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不必計算其他條件;題目問的是四項中有幾項屬於通常保護令的法定內容。
選項分析
① **正確。**第 5 款規定,法院得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題目敘述與條文內容相符。
第 50 題2 分
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該處分違法。市政府執行人員乙前來執行,甲靜坐抵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效力與執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卻違法,以及正當防衛的成立。
行政處分即使被當事人認為違法,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前,原則上仍具有效力。人民不服處分,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單純認為處分違法,不能直接推論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當然違法。
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的必要行為,不罰。判斷時要分清楚:執行人員原本是否在執行職務,以及執行過程中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職務的規定,嗣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作成合憲性限制,現行適用應依該判決意旨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兩段:
- **執行徵收處分及適度排除抵抗:**處分尚未失效,甲靜坐抵抗不會使執行工作自動違法;乙為執行職務而採取適度手段,得依刑法第21條主張依法令行為。
- **乙因受辱而憤怒毆打甲:**這不是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手段,而是乙另行對甲施加的不法侵害。甲面對乙的毆打,得依刑法第23條主張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