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何謂「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向來極具爭議;但其區別,除於行政罰法上有何實益外,是否在我國其他法律的適用上,也有意義?又人民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即無司法救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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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在於區分「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並說明此一區分的法律效果,以及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否仍受司法審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具有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
- 影響名譽的處分。
- 警告性處分。
判斷重點不在處分的名稱,而在其法律目的與實質功能:若處分是對人民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以制裁,具有非難、懲罰或警惕作用,便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反之,若處分主要為預防危害、排除違法狀態、停止違法行為,或維護行政管制目的,並非制裁過去違規行為,則屬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例如,因違規而受罰鍰、停業或吊銷資格,須依個別法律目的與規範內容判斷是否具有裁罰性;命業者停止販售有安全疑慮的商品、命拆除違法設施,通常是為排除危害或回復合法狀態,屬管制性措施。
解題方法與區分實益
作答時先交代判斷標準,再依序說明行政罰法上的實益、其他法律上的意義,最後處理司法救濟。分析具體處分時,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是否為行政機關對外作成的不利處分?
- 是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
- 處分的主要目的,是制裁過去違規,還是預防危害、排除違法狀態?
- 再依其實質目的決定是否適用行政罰法及其他相關規範。
一、行政罰法上的實益
裁罰性不利處分既屬行政罰,原則上適用行政罰法關於處罰法定、責任條件、故意過失、裁處期間,以及一行為不二罰等規定;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不因對人民不利,就當然適用行政罰法的行政罰規範。
尤其行政罰法第 7 條要求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管制措施若旨在即時防止危害或排除違法狀態,通常不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是否須考量責任條件,仍須依處分性質及個別法律規定判斷。
二、其他法律適用上的意義
第 二 題30 分
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一)甲貧戶遭遇經濟上重大困難,爰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急難救助金;但遭 A 以其資格不符而駁回。甲不服,一方面提起訴願,另一方面又擔心緩不濟急,故同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希冀在相關之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能先獲得紓困,渡過難關。
(二)乙違規,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因而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三)丙溫泉業,獲悉主管機關 C 將公告全國各溫泉地區水質優良度之評比,其中丙所在地區等級最低。丙為避免泡湯客因該公告影響,而不登門消費,遂於提起本案救濟前,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公告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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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爭訟的暫時權利保護,關鍵是先看當事人要保護的權利與聲請目的,再選擇相應制度。以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如下:
- 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適用於行政處分已作成,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後,為避免處分效力或執行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請求暫停處分效力或執行。
- 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以下。用於保全公法上的金錢請求權,須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的危險。
- 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是為保全公法上權利的將來強制執行;第 2 項是爭執公法上法律關係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定暫時狀態,並得依第 3 項命先為一定給付。
- 假處分的排除:依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能依第 116 條聲請停止原處分或決定執行者,不得改以假處分聲請。
因此,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分界,在於是否有可供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假扣押則著眼於保全公法上的金錢債權。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爭執對象是否為行政處分?**若是,且救濟目的是阻止該處分的效力或執行,原則上檢討停止執行,並受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限制。
- **是否在保全公法上的金錢債權?**若是,檢討假扣押;單純因自己缺錢,並不等於要保全一項金錢債權。
- **是否須暫時命機關作為、不作為或先給付?**若爭執的是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可檢討第 298 條第 2 項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選對制度,只代表有相應的聲請途徑;是否准許,仍須符合各該法定要件並提出釋明。
(一)甲申請急難救助金遭駁回
甲要達成的目的,是在本案行政爭訟確定前,先取得救助金。這不是要停止一個命甲履行義務或限制甲權利的行政處分,也不是要保全甲對機關的金錢債權以供將來強制執行;甲所求的是機關暫時先給付。
因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可依同條第 3 項聲請命機關先為一定給付。甲須釋明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生活困境所構成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以及暫時命機關給付的必要性。題目所述經濟上重大困難,是判斷急迫性的重要事實,但不當然代表法院必須准許。
結論:甲應循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先行給付。
(二)乙遭高額罰鍰,於上訴審中憂慮破產
第 1 題2 分
關於大法庭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法庭制度」的組織、提案程序及裁判效力。大法庭設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用來統一各該法院內部的法律見解,並非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1,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若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解題方法
先辨明大法庭的設置位置與功能,再檢視選項描述的程序及效力:
- 大法庭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內的制度,不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 法律見解歧異時,由各庭依程序提案;大法庭作成裁判後,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但不是對各審級法院一律發生通案拘束力。
-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機關、裁判效力及提案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職權發布特定法律之解釋函,增加原法律所無之限制,而侵害基本人權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的解釋函,原則上是對下級機關提供解釋或執行法律的依據,不能自行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限制。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事項,應依其重要性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規定。釋字第 711 號解釋也指出,解釋函釋若對人民基本權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即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本題涉及的法律保留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見解判斷;截至命題年度,沒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指出的違法原因:主管機關以解釋函增加原法律所無的限制,並侵害基本人權。也就是行政機關用函釋創設法律未設的權利限制,欠缺法律依據或授權。
因此,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是否有權以解釋函增加限制」,應從法律保留原則判斷,而不是只因結果不合理,就改以比例原則或其他原則作答。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之繼受,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繼受」:須分別判斷權利或義務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以及有無法律所承認的移轉原因或權限。義務即使性質上可由他人履行,也不代表法定義務人能以契約將義務主體改成第三人。
營利事業合併的稅捐權利義務,另有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的特別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合併前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合併前應退稅捐,則依權利義務概括承受原則,由合併後的存續或另立營利事業受領。
解題方法
先區分「由他人代為履行」與「法定義務移轉」:代履行是第三人協助完成清理工作,法定義務人仍負其公法上的責任;移轉則是變更義務主體,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承認的移轉權限。再檢視選項是否把代為履行誤當成可以透過私法契約移轉公法義務,即可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以下所涉相關規定無須以後續修法變動調整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關於我國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自治條例與行政罰,以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處理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受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制定的自治法規。地方自治並非不受限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仍須遵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至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如何劃分,憲法採取的處理方式不是由行政院單方決定,而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加以規定。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涉及的地方制度法規定,再判斷憲法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處理機制。選項 D 將權限爭議交由行政院解決,與憲法第 111 條所定「以法律定之」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並在法律授權或地方自治權限範圍內規範居民權利義務;但自治條例仍受憲法及法律拘束。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獨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獨立機關」的辨識。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獨立機關是指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判斷時應看各機關的組織法是否明定其獨立地位,以及是否採合議制運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組織法定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屬法律設置的獨立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則是行政院所屬機關,並非獨立機關。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委託?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委託」與行政機關委由民間辦理事務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在受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判斷關鍵在於:受託者是否承接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或法定職權,而非僅提供勞務、協助辦活動或執行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受託內容的性質:
- 若民間受託者辦理的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考驗、資格認定或證書核發,屬於行政權限的委託。
- 若只是辦理研討會、運送貨物或拆除工程,通常是行政機關採購服務或委外執行事實行為,並未移轉公權力。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退休年資採計、退役軍官再任公職的待遇限制、公務員輪班輪休與服勤時數,以及公餘時間取得報酬的規定。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把法規的適用條件說得過窄或過寬:
- 退休年資要看義務役年資是否符合採計條件。
- 退役軍官再任有給公職,要看是否受「一人不得兩俸」原則限制。
- 消防人員輪班輪休,仍須看法規是否完全排除服勤時數上限。
- 公務員能否於法定工作時間外依個人才藝取得報酬,則直接依公務員服務法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於民國 87 年 6 月 5 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退撫新制實施前曾服義務役的年資,未曾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條文並未要求義務役必須在任公務員後服役;選項把採計條件錯誤限縮。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關鍵在於區分「依法任用的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第 102 條另列準用本法的特定人員,並排除政務人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屬政務人員,因此不在本法適用對象之列。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職務的任用身分:機關內依任用法律任用的職務,原則上適用本法;若屬政務任用,則不屬本法適用對象。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政務人員即可。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途徑,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 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侵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依訴願程序救濟。
- 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不服,則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此一救濟途徑。
解題時要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對現職公務人員所為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而非只看措施名稱或是否造成不利益。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處置的對象、性質與效果:
- 對象是否為現職公務人員?
- 是否為懲處等行政處分,或屬機關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安排?
- 若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適用申訴、再申訴;若屬行政處分,則循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
選項分析
- (A) 長官對於其屬官所為申誡以上之懲處:錯誤。 申誡以上懲處屬對公務人員身分、權益有直接影響的懲處措施,應循復審程序救濟,不是申訴、再申訴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77 條可作為區分依據。
第 10 題2 分
行政機關應受行政慣例拘束,與下列何項原則直接相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受行政慣例拘束與行政法一般原則的關係。行政慣例是行政機關長期、反覆採取的處理方式;當機關對相同事實形成一致的處理慣行,人民得基於平等原則,要求機關對相同案件作相同處理。
此種拘束並非表示行政機關必須永遠維持某項慣例。若慣例違法,機關不得以平等為由繼續違法;機關也可在合理理由下改變慣例,但應一致適用,避免恣意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受行政慣例拘束」:行政慣例的拘束力,直接來自行政機關對相同案件應平等處理的要求,因此對應平等原則。判斷時可先問:這項慣例要避免哪一類違法?答案是相同案件遭受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本題未涉及比例原則的手段與目的衡量、法律授權明確性的要求,或法規溯及既往問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行政規則類型,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的行政規則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為、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抽象規定。
第 2 項列出兩類行政規則:
- 組織性、作業性規定:規範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事項。
- 解釋性、裁量性規定: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以及行使裁量權。
判斷重點是:規定若處理機關內部運作、統一法令解釋或裁量行使,可能屬行政規則;若是依法律授權,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或人民申請許可的條件與程序,則應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159 條第 2 項的兩類規定。A 對應內部管理,C 對應統一法令解釋,D 對應裁量基準;B 所稱「依法就人民須申請許可事項制定施行細則」,規範對象與內容已指向人民的許可事項,性質上不是單純機關內部行政規則,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公務員同一行為先受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3 項,處理同一行為先受行政懲處、之後又移送懲戒時,兩種處分的效力如何銜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的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三種確定判決結果:懲戒處分、不受懲戒、免議。只要符合「同一行為、先有行政懲處、後移送懲戒、判決確定」等要件,不論懲戒法院最後是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原行政懲處都失其效力。逐一比對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措施,若相對人不是特定個人,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即屬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常分為兩類:
- 對人之一般處分:相對人雖未逐一指名,但可按一定特徵確定,例如命現場違法集會群眾解散、指揮道路上的用路人通行。
- 對物之一般處分:針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所為的規制,例如公告新設道路開放通行。
本題依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規定作答;第 92 條於命題年度適用的條文內容與上述分類相同。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針對「具體事件」作成公法上的決定或措施,再辨認相對人或規制對象是否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尤其要分清楚:措施若是對特定所有人課予個別義務,不能只因義務觸發條件具有一般性,就把它歸為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警察機關命非法之集會遊行解散:屬一般處分。 解散命令針對正在進行的具體非法集會,受命者是現場參與集會、遊行的群眾。相對人未必逐一特定,但可按「參與該集會之人」確定範圍,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第 14 題2 分
機關 A 同意農民甲申請於農地上興建綠能設施,甲再向機關 B 申請同意備案時,B 應該尊重 A 認定符合農地用地綠能設施,此涉及行政處分下列何種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一個行政處分在尚未被撤銷、廢止或確認無效前,其他機關於後續行政程序中,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並以該處分所確認或設定的法律關係作為後續決定的前提。
題目中,機關 A 已同意農民甲於農地上興建綠能設施;甲再向機關 B 申請同意備案時,B 應尊重 A 對該設施符合農地用地規定的認定。A 的處分因此成為 B 作成後續決定時應承認的前提,符合構成要件效力。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效力的一般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哪一種效力:
- 若重點是「其他機關在後續程序中,須承認先前行政處分所確定的法律關係」,就是構成要件效力。
- 若重點是處分已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爭訟,則涉及形式存續力。
- 若重點是處分所規制的內容已發生拘束力,通常不得任意再作相反決定,則涉及實質存續力。
- 若重點是處分具有確認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的作用,才會討論確認效力。
本題明示 B「應該尊重 A 認定」的跨機關承認關係,應選構成要件效力。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締結方式、公益終止與補償、第三人同意,以及行政契約可規範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第 140 條則規定,行政契約內容涉及第三人權利或義務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另依第 146 條,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終止契約,但因此造成相對人財產上損失,應予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契約的明文規定。選項若將法律規定中的「書面」改成「口頭」,或把「應補償」說成「毋庸補償」,即可判斷其錯誤;再確認涉及第三人權利時,法律要求的同意形式與效力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締結。選項稱得以口頭或書面締結,與法定形式要求不符。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則著重於行政機關實際執行職務或傳達資訊,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解題時要看各選項是否已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不能只依行為名稱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行為的法律效果:若公告、登記或通知本身已形成或變動人民的法律地位,屬行政處分或其他法律行為;若只是機關間傳遞事實或意見,尚未對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則屬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公園開放使用之公告:錯誤。 公告公園開放使用,是對不特定公眾開放公共設施、提供使用的意思表示,通常具有設定公物使用關係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一般處分,而非單純事實行為。
(B) 地政機關所為土地移轉登記:錯誤。 土地移轉登記具有物權變動效果。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種類,以及行政機關所為不利措施是否具有「裁罰性」。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罰除罰鍰、沒入外,也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以及其他影響名譽的處分;但須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具有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判斷時應看措施的目的與性質,不能只看它對當事人是否不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措施的法定性質,再判斷是否屬於對違法行為的裁罰:
- 罰鍰、沒入屬《行政罰法》明定的行政罰種類。
- 依法公布違法者姓名,可能屬影響名譽的裁罰性處分。
- 機關命令證券商解除經理人職務,依本題採取的法規定位,屬金融監理與資格管理措施,目的在排除不適任人員、維護市場秩序,非以裁罰為目的。
因此,(A) 是「非行政罰」。
選項分析
(A) 正確,為非行政罰。 《證券交易法》授權主管機關命令證券商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此措施是對證券商所為的監理命令,透過排除不適任人員維護證券業務秩序;依本題的分類,屬管理性措施而非《行政罰法》第 2 條的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不屬行政罰。
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程序,以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關於異議決定機關的補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目前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時,則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
因此,通常程序中,執行機關負責先行審查;認為無理由時,是送交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而不是由執行機關自行駁回。
解題方法
先抓《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關鍵分流:
- 有理由: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
- 無理由:執行機關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再核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例外:中央各院的行政執行案件,若各該院認為異議無理由,由該院附具理由駁回。選項 B 把「無理由」一律說成由受理機關駁回,忽略了通常程序中須送上級機關決定的規定,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在區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一般性資訊公開請求權」與《行政程序法》的「卷宗閱覽權」,並考查遭拒絕時可以如何救濟。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該法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為目的。依同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機關就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依該法申請提供資訊的權利,屬獨立的實體權利;機關准駁申請的決定則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討論的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資訊,而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卷宗。接著檢查救濟方式: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遭拒,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僅得在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是行政程序中卷宗閱覽等程序事項的救濟規則,不適用於本題。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所列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
第 20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甲於 1 月 3 日收到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開立「申請建築執照補件通知單」,通知其應於 30 日內依建築法規定補件,但甲不服並於 3 月 3 日提起訴願。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所發通知的法律性質,以及訴願救濟的對象。判斷關鍵不在公文名稱,而在通知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對人民權利或義務造成規制。
行政程序中的「觀念通知」,是機關對事實、程序進度或法令適用所作的告知,沒有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的效果,通常不是行政處分,也不能單獨提起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原則上應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訴願法第 4 條則依原處分機關層級及事項,規定訴願管轄機關。
解題方法
先判斷補件通知單是否為行政處分。題目只說工務局通知甲在 30 日內補件,並未顯示通知本身直接決定建築執照申請結果,或另行對甲設定具有強制性的義務。這類補件通知是申請程序中的程序性告知,屬觀念通知。
既然通知不是行政處分,甲不能僅因不服這張通知單而提起訴願。因此,選項 B 所談的訴願期間、選項 C 所談的訴願管轄機關,都不能改變本題的核心判斷。
選項分析
(A) 該補件通知單之性質為觀念通知:正確。 本題的補件通知是在建築執照申請程序中告知應補具文件,並未直接就甲的申請作成准駁決定,也未顯示其本身具有直接對外的規制效力,故屬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
第 21 題2 分
甲在河流旁搭建工寮並開闢菜園,經主管機關認定妨害水土保持屬於違法,命甲限期回復原狀。甲不服,除循序提起訴願救濟外,得以下列何種程序在救濟進行期間實現暫時權利保護?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尚在救濟中時,如何提供暫時權利保護。主管機關命甲限期回復原狀,是要求甲作為的行政處分;甲提起訴願,並不會因此使該處分停止執行。依行政救濟法制,甲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暫時避免處分在救濟結果確定前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訴願法》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符合一定要件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
-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也不停止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有難以回復的損害、急迫情事等法定要件時,得聲請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識甲要保護的是什麼:甲希望在訴願及後續救濟期間,不必立刻依命令拆除工寮、清除菜園或回復原狀。這是要暫時阻止行政處分發生執行效果,應選擇「停止執行」制度。
再排除會改變實體法律關係或處理執行程序爭議的選項。暫時權利保護只維持救濟期間的權利狀態,不會先行裁定違法工寮及菜園「合法」。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的實體判決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提起此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處分無效,且請求未獲允許,或機關於請求後 30 日內未為確答;原告並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這項訴訟不以先經訴願程序為要件。訴願先行原則主要適用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無效確認之訴則有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的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規定:確認對象是否為行政處分無效、是否履行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的先行程序、是否需要訴願程序,以及是否具有確認利益。題目問「非屬實體判決要件」,關鍵在辨別訴願程序是否為此類訴訟的必要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管轄原則、確認訴訟類型與起訴要件,以及交通裁決事件的救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與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是不同的確認訴訟。前者用於處分自始無效;後者則用於處分已執行完畢或已消滅,無法再透過撤銷訴訟回復原狀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制度,再對照其法定規則:
- 收容聲請事件有特別的法院管轄規定,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行政訴訟的管轄原則。
- 行政處分已執行且無法回復原狀時,應檢查其對應的確認訴訟類型是「確認違法」還是「確認無效」。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有行政先行程序,題目所述的機關請求與 30 日期限可直接核對法條。
- 交通裁決事件有特別訴訟程序,與一般行政處分的訴願前置程序不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特別管轄規定,並非以被告所在地或一般「以原就被」原則決定管轄。
第 24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責任,以及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條文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命題年度適用的規定如下:
- 公共設施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委託機關仍須負責。
- 開放自然公物: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或受委託者已就使用該公物作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自然公物內的設施:若是在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已有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並非一律免責。
- 對第三人的求償:《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的公務員或第三人,在法定要件下有求償權。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說的是「自然公物本身」還是「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再比對法律效果:
- 自然公物本身:符合適當警告或標示及人民仍從事冒險、危險活動等要件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相同情形下,法律效果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補償的適用類型,以及各類補償是否以「特別犧牲」為基礎。行政機關行為合法,但為公共利益使特定人民承受特別財產或權利損失時,法律可能要求給予補償;此外,也有基於社會安全或信賴保護所設的補償制度,其依據不必然是特別犧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中的四種制度:
- 疫苗接種受害救濟: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辦理,重點在保障接種後受害者,不宜直接定性為準徵收補償。
- 犯罪被害人補償:屬國家基於社會安全與公平理念提供的救助,並非因國家使特定人承受特別犧牲。
- 土地徵收補償:國家合法為公共利益取得人民土地,須依法補償。
- 授益處分廢止補償:因防止公益重大危害而廢止授益處分,涉及信賴保護及受益人財產損失補償。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找出把補償制度的法律性質或依據說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施打疫苗造成人民身體健康受損,基於準徵收法理應予補償
此項錯誤。疫苗接種後受害的救濟,主要依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處理,具有社會救助與分擔風險的性質。即使損害與接種有關,也不因此當然構成國家合法徵收人民權利所生的「準徵收」或特別犧牲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