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規定,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者,則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某主管機關發現,甫新進承辦人員因不諳法令,致長期受補助之身障老人甲,有違反該規定重複領取補助情形。試問:
(一)主管機關應依何種行政行為向甲追繳溢領部分之金額?(10 分)
(二)甲可否以信賴利益保護之理由拒絕繳回該溢領補助金?(10 分)
(三)主管機關最終應如何執行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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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以及信賴保護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的相關規定截至命題時已明定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無須另提示重要修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第 118 條規定,違法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若該授益處分提供金錢給付,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要求受益人返還,機關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返還。
信賴保護的審查,則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及第 119 條判斷:受益人是否有詐欺等行為、提供不正確或不完全資料,或明知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如無上述情形,還須衡量其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法律效果:一是撤銷違法的補助核定,使其溯及失效;二是命甲返還已領取的溢領款。單純通知甲「把錢繳回」並不足以取代依法應作成的返還處分。
再審查甲是否符合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以及甲是否因信賴補助已存在而有具體財產安排。最後依返還處分是否確定,決定能否移送行政執行;返還金額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判斷。
(一)主管機關應以何種行政行為追繳?
主管機關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行政處分撤銷違法核發的重複補助部分;依同法第 118 條,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之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甲應返還的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此為對甲作成的下命處分,直接使甲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追繳範圍以違反擇一領取規定所生的溢領部分為限,不能將依法應領的補助一併追繳。
(二)甲可否以信賴利益保護為由拒絕繳回?
第 二 題25 分
甲於 COVID-19 疫情返國受到隔離期間,因擅自離開隔離旅館出外購物,違反隔離規定,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然而,甲尚未繳納該筆罰鍰即因病去世,甲唯一繼承人乙倘認為該裁罰處分不合法,請就相關規定說明,其得否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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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罰鍰處分作成後、受處分人死亡且尚未繳納時,繼承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救濟的法律上利害關係。關鍵在於:罰鍰處分所生的金錢給付義務,是否可能對遺產強制執行,以及繼承人的遺產權益是否因此受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罰鍰處分生效後、繳納前,受處分人死亡且遺有財產時,該筆罰鍰可能由遺產負擔。繼承人因此可能承受遺產遭執行的影響,並非僅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中的時間順序:主管機關已對甲作成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處分,甲在尚未繳納時死亡。這不是「裁罰前行為人已死亡」,而是罰鍰處分作成後、繳納前死亡。
接著判斷該處分是否影響乙的法律上權益。甲留下的遺產可能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遭強制執行,因而影響乙繼承遺產的權利。依釋字第 621 號解釋,乙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身分,得就罰鍰處分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第 1 題2 分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的效力範圍。大法庭制度用來統一法律見解;裁定的拘束力有特定範圍,不能直接等同於憲法法庭判決或法規命令的普遍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10 規定,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事件有拘束力。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大法庭裁定」對哪些對象具有拘束力,再區分「提交大法庭的個案」與「所有法院、機關或人民」。法條明定的範圍是提案庭提交的事件,故選項中只有指向該事件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也稱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課予人民義務時,所附加的負擔、採取的手段,必須與行政目的及個案事實具有合理關聯;不能把與該目的無關的條件或因素,納入決定或要求人民承受。
此原則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則,常用來檢視行政機關是否把無關事項當成處分條件,或以與目的欠缺合理關聯的手段增加人民負擔。題目涉及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目的、採用手段與所附義務之間須有合理關聯」的要求。符合此要求的敘述正確;主張手段與目的即使沒有合理聯結也可以採用,則違反本原則,應選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把與行政目的無關的要素納入考量,亦不得以此作為課予人民義務或作成處分的條件。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的判斷。行政機關執行任務時,若以私人身分運用私法方式,例如買賣、租賃或締結私法契約,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若是運用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或透過法定制度與人民建立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則屬公權力行政。
判斷重點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間法律關係的性質,而不是單看是否簽了「契約」。本題涉及行政法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中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採取的方式:
- 以一般私人身分進行買賣、租賃或提供交通服務,通常屬私經濟行政。
- 依健保法制辦理醫療給付,涉及法定公法制度;即使以「合約」形式進行,也不能只因有契約就認定為私法關係。
選項分析
(A) 市民購買悠遊卡搭乘公車或捷運:錯誤。 市民購買票卡並搭乘大眾運輸,通常是透過票卡購買及運輸服務關係取得乘車服務,屬私法上的交易或服務提供,具有私經濟行政色彩,因此不是本題所問「非屬私經濟行政」的選項。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二級獨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二級獨立機關」的判斷。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獨立機關是合議制機關,其人事及業務執行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二級」則指其組織層級。作答時須分辨各選項是否屬於依法設置的二級獨立機關,不能只看機關名稱或其職掌是否具有獨立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機關組織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組織性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均屬二級獨立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則是行政院所屬的二級機關,但不具有獨立機關的法定性質。因此,題目問「非屬二級獨立機關」,應選國家發展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之定義與成立目的。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判斷行政法人要件,核心在於它是依法設立、具有公法人地位,並以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為目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法人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還是行政法人運作上的制度特色。「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直接出現在法定定義中,故選項應以此為準。經費、人事與經營方式則是行政法人制度的運作安排,並非每一行政法人都必須具備的成立要件。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權限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限委託」的成立要件,以及受委託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訴願應向何機關提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權限委託使受委託機關在受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並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並應公告。
訴願法第 8 條則規定,不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視為不服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確認權限委託的要件:須有法規依據,委託對象是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再依訴願法第 8 條判斷救濟對象:受託機關雖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處分,訴願管轄仍連結到委託機關,而非受託機關的上級機關。
選項分析
(A) 必須有法規作為委託依據: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明定須「依法規」委託。行政機關不能只憑內部決定,就將法定權限交由另一機關行使。
第 7 題2 分
公務員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同一行為同時涉及「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時,兩者的關係。行政懲處是機關依公務員人事法規所為的行政措施;懲戒則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作成,屬司法懲戒。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原先就該行為所為的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設定:公務員因「同一行為」先受主管機關行政懲處,之後又經移送並由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接著適用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效力規則: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不以懲戒處分較重或較輕為轉移。
選項分析
(A) 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正確。 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符合命題當年法規的處理方式。
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之權益救濟採行復審制與申訴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兩種權益救濟程序:對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服,走「復審」;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走「申訴、再申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復審;第 77 條、第 78 條則規定,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時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申訴、再申訴則是不同的救濟途徑。
解題方法
先判斷爭議標的是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再對照救濟程序與受理機關:
- 行政處分 → 復審,由保訓會審議;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 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檢視選項 C 是否正確描述復審決定後的救濟。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重點在於區分公立學校的校長、教師、行政人員,以及依聘用或約僱方式進用的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原則上不適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則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
解題方法
先依各選項的身分判斷是否屬服務法適用對象:校長、軍訓教官屬適用範圍;依聘用方式進用的約聘人員亦屬適用範圍。公立大學教授若未兼任行政職務,則屬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不適用本法。因此選出教授一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60條,重點是行政規則的性質與發布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的抽象規定;其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規則包含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與業務處理方式,也包含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依第160條,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則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行政規則的廢止,準用相同發布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行政規則的「內部拘束」或「發布程序」。其中最關鍵的是:裁量基準可以統一行政機關內部行使裁量的標準,但它仍是行政規則,不能因此取得直接對外的法規範效力。故主張裁量基準有直接對外規範效力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下列何者非屬應公告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時,應公告的事項包括:
-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餘機關者並應公告其上級機關名稱。
- 訂定之依據。
-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 聽證之主要程序。
條文並未將「聽證之主持人」列為公告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法舉行聽證時,哪些事項應公告」,再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的公告清單比對。列在清單中的選項不是答案;不在清單中的,就是題目所問的「非屬應公告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種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與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符合第97條所列情形之一,得不記明理由。第97條的例外包括:未限制人民權益、相對人已知或可知處分理由、大量同種類或自動機器作成且依情況無須說明理由、公告或刊登的特定一般處分、考試檢定鑑定等專業程序,以及法律明定無須記明理由。
本題依民國111年法規作答。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97條自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後,至命題年度適用的相關規定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處分是否屬於第97條的例外。裁罰、撤銷補助款及撤職都會對人民或公務員造成不利法律效果,通常應說明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汽車使用牌照稅單則屬定期、大量作成的稅捐處分,可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按其性質及作成方式不記明理由。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嗣後經撤銷者,關於返還受領給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受益人返還因該處分受領的給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限期返還。該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受益人不服返還處分時,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機關不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27 條所設的返還程序:行政機關以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命限期返還;處分確定後,仍未返還才得移送行政執行。依此逐一比對選項,找出把返還程序誤寫成「提起給付訴訟」的一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廢棄」,尤其是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形式存續力,以及法定救濟期間屆滿後的行政程序再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具有形式存續力,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但撤銷時須受同法第 118 條以下規定限制。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時,並須依第 117 條但書及第 119 條等規定,考量信賴保護。
另一方面,同法第 128 條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符合特定事由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行政程序再開,例如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或發生新事實、新證據且可能導致較有利的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種途徑:
- 依職權撤銷:行政機關處理違法行政處分,依第 117 條規定,並不以處分尚未發生形式存續力為限。
- 行政程序再開:救濟期間屆滿後,當事人符合第 128 條所定事由,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程序。
因此,若選項把職權撤銷限縮在「形式存續力發生前」,即與第 117 條不符;這是判斷本題答案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形式存續力發生後,當事人原則上不能再依通常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撤銷該處分,因通常救濟期間已經過。
第 15 題2 分
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至第 142 條關於行政契約的履行指導、締約機關以外機關行使公權力、公益終止,以及情事變更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要件,特別留意法條指定的行為主體、行為方式及法律效果。情事變更時,法律規定的是「請求他方調整契約內容」,與選項 D 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但指導不得逾越契約約定的範圍。選項只寫出指導方式,未交代不得逾越契約範圍的限制,故敘述不完整,並非本題正確答案。
**(B)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締約機關所屬其他行政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而顯增費用或受其他損失時,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
第 16 題2 分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判斷。依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在於該通知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而非只看文件名稱有沒有「通知」或「核准」等字眼。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與本題相關的定義,現行法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是否針對具體公法事件?
- 是否對外作成?
- 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僅告知處理情形、完成備查程序或要求補正資料,通常不會直接改變人民權利義務;若通知已對人民課予拆除義務,則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檢舉不成立:錯誤。 此類通知通常只是告知機關對檢舉案件的處理結果。檢舉人通常不因檢舉而取得要求機關對被檢舉人作成特定處分的公法上權利,因此通知本身不直接影響檢舉人的權利義務,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第 17 題2 分
有關狀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狀態責任。行政機關為排除公共安全或秩序上的危險,得要求對危險狀態具有管領關係的人採取必要措施。狀態責任的關鍵在於「危險物或危險狀態由誰管領」,不以該人曾經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狀態責任人通常須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或管領能力,並有能力排除該物所生的危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行政法理上的責任類型,並非特定法條文字的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責任的歸責基礎:
- 行為責任:危險因人的行為而生,責任依據是其行為與危險間的關聯。
- 狀態責任:危險來自物或危險狀態,責任依據是對該物或狀態具有支配、管領關係,且有能力排除危險。
因此,若選項把狀態責任的發生原因說成「自身行為」,就是把它與行為責任混淆。
選項分析
(A) 狀態責任人不以物之所有權人為限:正確。 所有權人常是狀態責任人,但不是唯一可能對象。
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所定的管收釋放事由。管收是行政執行機關對符合一定要件的義務人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法定釋放事由發生時,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
-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
- 管收期限屆滿。
- 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的法定事由。前三項中,題目選項 (C) 將法條的「管收期限屆滿」改成「管收已屆滿逾 2 個月」;法條並未規定須逾 2 個月才通知釋放,因此 (C) 不是法定事由。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包括時效期間、起算點及時效完成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為請求權人者,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並非自請求權人知悉相關事由時起算。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題目所問的四個要件:請求權人身分、時效期間、時效起算點,以及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A、B 是期間,C 是起算點,D 是法律效果;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時效為 5 年:正確。 依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提起訴願之先行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與「公務人員復審」的區別。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法律規定人民提起訴願前,須先經其他行政救濟程序;完成該程序後,才得提起訴願。常見例子包括稅捐復查、大學生申訴,以及藥事法上的復核。
公務人員不服免職等人事行政處分,依法提起的是「復審」,屬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的行政救濟程序,不是提起訴願前的先行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列程序的法律性質:若法律要求先經該程序,再循訴願救濟,即屬訴願先行程序;若該程序本身就是公務人員專屬的救濟途徑,而非進入訴願前的前置程序,即非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 (A) 稅捐義務人對於課稅處分不服提起之復查:錯誤。 稅捐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處分,須先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才得依法提起訴願。復查因此是訴願先行程序。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對訴願案件的兩種處理方式:訴願有理由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訴願無理由時,以決定駁回。若訴願欠缺法定要件,則應作成「不受理」決定。兩者的判斷重點不同:前者是實體審查後認為訴願無理由,後者是訴願不具備進入實體審查的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實體審查還是程序審查,再對照《訴願法》第 79 條與第 77 條:
- 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
- 第 77 條:訴願有法定不受理事由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包括訴願書程式欠缺且逾期未補正、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等情形。
因此,題目若嚴格使用「以決定駁回」,應指第 79 條的實體駁回;程序不合法則是「不受理」。
選項分析
(A) 原處分機關事實認定有誤:錯誤。這是原行政處分在實體上有瑕疵的情形,訴願有理由時,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 81 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是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
第 22 題2 分
居住於臺中市之甲,其所有位於高雄市之土地被交通部徵收,以建設快速道路。就此徵收處分發生爭訟時,應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土地管轄,特別是「因不動產徵收所生訴訟」的專屬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所生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表示法律指定特定法院審理,當事人不能改以住所地或其他一般管轄規定選擇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訟原因:甲是因其土地遭徵收而提起訴訟,屬於不動產徵收訴訟,直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
接著找土地所在地:系爭土地位於高雄市,因此應由土地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甲居住於臺中市、徵收機關為交通部,均不改變本題適用的專屬管轄。依選項所列法院名稱,應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甲以鄰居乙之建築工程違法而請求丙主管機關撤銷乙之建築許可,遭丙駁回後提起訴願,經丁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乙對此訴願決定不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受該決定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及被告機關如何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依同法第 24 條第 2 款,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作成撤銷或變更決定的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乙受哪個決定影響,再依決定的法律效果選擇訴訟類型與被告:
- 甲請求丙撤銷乙的建築許可,丙駁回甲的請求。乙是建築許可的受益人。
- 甲提起訴願後,丁撤銷丙的駁回處分。此訴願決定使乙的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乙得以訴願人以外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撤銷訴訟。
- 丁是作成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的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應以丁為被告。
因此,應選以丁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第 24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兩種國家賠償責任,以及國家賠償請求的訴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重點在公共設施是否符合國賠法上的要件,不能只看所有權登記在誰名下。
- 訴訟途徑:國家賠償請求原則上依《國家賠償法》所定程序辦理;但《行政訴訟法》第 7 條允許人民因提起行政訴訟,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中的責任類型:選項 A 涉及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選項 B 涉及公共設施造成損害。再檢查選項 C 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合併請求規定。最後確認選項 D 所述的訴訟法補充適用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所涉及的損失補償原則。國家為防治傳染病而對人民施以強制隔離,雖可能是合憲的防疫措施,但受隔離者的人身自由遭受剝奪;釋字第 690 號因此指出,相關機關宜建立受隔離者的合理補償機制。
損失補償的核心,是人民為公共利益承受超出一般社會責任所能容忍程度的「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立法機關對補償方式有形成空間,但補償仍須合理,並與所受損失相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解釋:傳染病防治下的強制隔離,對應釋字第 690 號。再核對解釋對受隔離者補償的立場:解釋要求相關機關建立合理補償機制。因此,凡主張受強制隔離者一概不得請求補償的選項,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涉及法規與解釋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