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規定,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者,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某主管機關發現,甫新進承辦人員因不諳法令,致長期受補助之身心障礙老人甲,有違反該規定重複領取補助之情形。試問:
(一)主管機關應依何種行政行為向甲追繳溢領部分之金額?(10 分)
(二)甲可否以信賴利益保護之理由拒絕繳回該溢領補助金?(10 分)
(三)主管機關最終應如何執行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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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信賴保護,以及金錢給付的返還與行政執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7 至 127 條於當時適用的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甲同時領取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違反「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的規定。就溢領部分而言,主管機關原先核給補助的授益行政處分違法,須先處理該處分的效力,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命甲返還。
(一)應以何種行政行為追繳?
主管機關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行政處分撤銷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使溢領部分失去法律上的給付依據。依同法第 118 條,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授益處分撤銷後,主管機關再依第 127 條,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溢領款項。因此,追繳不是單純催繳通知,也不是直接提起民事不當得利訴訟;法律定性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作成返還命令的行政處分。
返還範圍依第 127 條第 2 項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應按甲實際溢領的金額及相關返還規則認定。
(二)甲可否以信賴利益保護拒絕返還?
甲不能只以信賴利益保護為由,拒絕返還全部溢領補助金。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賴即不值得保護:以詐欺、脅迫或賄賂使機關作成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處分;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題目指出錯誤起因於新進承辦人不諳法令,沒有指出甲曾詐欺、隱匿資料、明知違法或有重大過失。故不能僅憑機關人員犯錯,就認定甲的信賴必然不值得保護;主管機關應依第 119 條及個案事實判斷甲是否符合信賴保護要件。即使甲的信賴值得保護,也不代表甲當然免除返還義務。
第 二 題25 分
甲於 COVID-19 疫情返國受到隔離期間,因擅自離開隔離旅館出外購物,違反隔離規定,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然而,甲尚未繳納該筆罰鍰即因病去世。甲唯一繼承人乙,倘認為該裁罰處分不合法,請就相關規定說明,乙得否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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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受罰鍰處分人死亡後,罰鍰是否能向繼承人執行,以及繼承人能否就原處分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應區分「繼承罰鍰義務」與「因遺產可能遭執行而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兩件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
- 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罰鍰具有裁罰性與一身專屬性,繼承人不承受被繼承人的違規責任,也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代為繳納。但罰鍰處分生效、具執行力後,受處分人死亡且遺有財產,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得就其遺產執行。遺產可能受執行,繼承人因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
-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機關得就其遺產執行。
- 訴願法第 18 條:受行政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第 176 條等,也涉及繼承人承受訴願或訴訟程序。
- 民法第 1148 條採限定責任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本題中,罰鍰不是由乙以個人財產承受,但遺產可能遭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死亡時罰鍰處分的狀態,再分析乙的救濟資格:
- 處分已生效並具執行力,甲未繳納即死亡:若甲遺有財產,罰鍰得就遺產執行。乙雖不承受甲的違規責任,卻因遺產可能被執行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
第 1 題2 分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的效力範圍。大法庭制度用來統一法律見解;裁定的拘束力有特定範圍,不能直接等同於憲法法庭判決或法規命令的普遍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10 規定,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事件有拘束力。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大法庭裁定」對哪些對象具有拘束力,再區分「提交大法庭的個案」與「所有法院、機關或人民」。法條明定的範圍是提案庭提交的事件,故選項中只有指向該事件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也稱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採取行政措施時,所設定的條件、負擔或義務,必須與處分目的具有合理關聯;不得把與目的無關的事項納入考量,也不得要求人民承擔和目的不相干的義務。此原則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則,旨在防止行政權恣意行使。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檢視行政機關所採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合理的關聯。若兩者毫無合理聯結,原則上即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選出主張「欠缺合理聯結仍受容許」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經濟行政」的意義及其與公權力行政的區別。行政機關除以公權力命令、許可或裁罰外,也可能像一般私人一樣,運用私法方式從事營利、財產管理或提供服務等活動;這類活動稱為私經濟行政。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以私法上的交易或契約方式行事,而非行為人是否為公部門。
私經濟行政常見型態包括行政機關購買或出售財產、經營公營事業,以及以私法契約提供服務或出租財產。相對地,行政機關若依法律執行公共任務,與人民形成具有公法性質的關係,則屬公權力行政或其他公法行為。
本題涉及健保特約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關係:若屬一般交易、財產處分或私法租賃,原則上是私經濟行政;若是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定公共任務,並與相對人成立公法上的契約關係,則不屬私經濟行政。
選項分析
(A) 市民購買悠遊卡搭乘公車或捷運。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二級獨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二級獨立機關」的判斷。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獨立機關是合議制機關,其人事及業務執行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二級」則指其組織層級。作答時須分辨各選項是否屬於依法設置的二級獨立機關,不能只看機關名稱或其職掌是否具有獨立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機關組織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組織性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均屬二級獨立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則是行政院所屬的二級機關,但不具有獨立機關的法定性質。因此,題目問「非屬二級獨立機關」,應選國家發展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之定義與成立目的。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判斷行政法人要件,核心在於它是依法設立、具有公法人地位,並以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為目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法人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還是行政法人運作上的制度特色。「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直接出現在法定定義中,故選項應以此為準。經費、人事與經營方式則是行政法人制度的運作安排,並非每一行政法人都必須具備的成立要件。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權限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權限委託」及其訴願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權限委託是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委託機關仍是原有權限的歸屬機關,受託機關則在受託範圍內執行事務。這種權限移轉也使原本依法律或組織規定確定的管轄發生變動,因而是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以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判斷權限委託的要件,再用訴願法第 7 條確認受託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訴願法第 7 條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比照訴願法第 4 條,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因此,受託機關的上級機關不當然是訴願管轄機關,選項 D 的敘述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公務員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3 項所定「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公務員同一行為先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之後又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的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懲戒法院判決是否確定;題幹既已指明懲戒法院作成懲戒處分,即符合條文所列情形,原行政懲處處分失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同一行為先受行政懲處,後經懲戒法院審理」的競合情形,再直接套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3 項: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條文沒有依懲戒處分輕重區分,也沒有規定兩種處分並存。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之權益救濟採行復審制與申訴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設的兩種權益救濟程序:復審與申訴。復審主要針對行政處分或依法得提起復審的管理措施;申訴則是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認為不當,循機關內部程序請求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程序的受理機關與後續救濟途徑。尤其要注意,復審決定並非終局且不得司法救濟;公務人員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將復審決定說成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選項,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重點在於區分公立學校的校長、教師、行政人員,以及依聘用或約僱方式進用的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原則上不適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則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
解題方法
先依各選項的身分判斷是否屬服務法適用對象:校長、軍訓教官屬適用範圍;依聘用方式進用的約聘人員亦屬適用範圍。公立大學教授若未兼任行政職務,則屬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不適用本法。因此選出教授一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規則的生效、發布與廢止方式,以及裁量基準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發布、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的抽象規定。它原則上拘束行政體系內部,並無直接對外的法規範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政規則的對象與程序:行政規則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依法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廢止也有相應程序。最關鍵的判斷是:裁量基準雖可能因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等因素,間接影響人民權益,但它本身不具有直接對外的規範效力。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這是行政規則對內生效的方式。
第 11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下列何者非屬應公告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時,應公告的事項包括:
-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餘機關者並應公告其上級機關名稱。
- 訂定之依據。
-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 聽證之主要程序。
條文並未將「聽證之主持人」列為公告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法舉行聽證時,哪些事項應公告」,再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的公告清單比對。列在清單中的選項不是答案;不在清單中的,就是題目所問的「非屬應公告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種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與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符合第97條所列情形之一,得不記明理由。第97條的例外包括:未限制人民權益、相對人已知或可知處分理由、大量同種類或自動機器作成且依情況無須說明理由、公告或刊登的特定一般處分、考試檢定鑑定等專業程序,以及法律明定無須記明理由。
本題依民國111年法規作答。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97條自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後,至命題年度適用的相關規定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處分是否屬於第97條的例外。裁罰、撤銷補助款及撤職都會對人民或公務員造成不利法律效果,通常應說明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汽車使用牌照稅單則屬定期、大量作成的稅捐處分,可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按其性質及作成方式不記明理由。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嗣後經撤銷者,關於返還受領給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後,受益人返還因該處分受領的給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該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依序比對《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的返還程序:返還範圍如何計算、由何種方式確認、何時可以移送執行,以及受益人拒不返還時採取何種途徑。前三項程序規則可直接對照法條;關鍵在於拒絕返還後,行政機關是否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形式存續力,以及行政程序再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形式存續力:行政處分已不能再以通常行政救濟程序爭訟的效力。
- 職權撤銷: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法律並未規定行政處分一旦有形式存續力,機關就不得再依職權撤銷。
- 信賴保護: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時,應依同法第 117 條但書及第 119 條等規定,審酌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 行政程序再開:行政處分已不能以通常救濟爭訟後,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列事由及期間要件者,得申請程序再開。
解題方法
先區分「相對人提起通常救濟」與「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形式存續力會使相對人不能再循通常救濟程序爭訟,但不當然排除機關依職權撤銷。再依序檢視授益處分撤銷的信賴保護,以及救濟期間屆滿後能否申請程序再開,即可找出把形式存續力誤當成職權撤銷界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第 145 條、第 146 條及第 147 條,重點是行政契約中涉及契約履行指導、契約外公權力行使的補償、公益危害下的調整或終止,以及情事變更時的契約調整。
題幹的契約當事人是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雙方都是行政機關,並非人民。第 144 條至第 146 條所定的權利或措施,均以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為適用前提;第 147 條則規定行政契約締結後發生重大情事變更的處理方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當事人身分,再對照各選項涉及的法條:
- 若選項所述權利以契約一方為人民為前提,題幹是機關對機關,即不符合適用要件。
- 若選項涉及締約後重大、不可預料的情事變更,並因此依原約定顯失公平,則應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是否賦予當事人請求適當調整契約內容的權利。
依此判斷,D 符合第 147 條;A 至 C 則各自有法條要件或法律效果上的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依書面約定的方式,就相對人契約履行為必要的「指導或協助」。本選項將主體寫成「當事人之一方」,且只稱「指導」,與法條所定主體及「指導或協助」的內容不符;題幹又是機關與機關締約,不符合一方為人民的適用前提。
第 16 題2 分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的判斷: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時應看該措施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而非只看文件名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若只是告知機關內部處理結果、准予備查或要求補正,通常不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屬觀念通知或程序行為。
- 若通知本身具有命令性,要求人民拆除違章建築,且直接影響其法律地位,即可能是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檢舉不成立:錯誤。 通知檢舉不成立,通常只是機關告知其調查或處理結果,並未直接對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性質上屬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
第 17 題2 分
有關狀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狀態責任」,也就是因人對物具有一定的支配或管領關係,該物造成公共安全危險時,依法負有排除危險責任。判斷狀態責任,重點在於「物的狀態及其歸屬」,不是責任人是否曾以自身行為造成危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兩種責任的成立原因:
- 行為責任:因自身行為造成危險,行為人負排除危險責任。
- 狀態責任:因對危險物具有所有、占有、使用或其他實際支配關係,負責排除該物所生的危險。
因此,選項中若把狀態責任的原因說成「自身行為」,就是把狀態責任與行為責任混淆。
選項分析
(A) 狀態責任人不以物之所有權人為限。—正確
狀態責任人不只包括物的所有權人,也可能包括占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對物有實際支配、管領能力的人。是否負責,重點是其與危險物的關係及排除危險的能力,不以所有權為唯一標準。
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中「管收後應釋放被管收人」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
-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
- 管收期限屆滿。
- 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
依同法第 19 條,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的四種釋放事由,並特別留意管收期限的法定上限。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期限敘述與法條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屬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第 1 款。義務已履行或執行完畢,已無繼續管收以促使履行的必要,應通知釋放。此項是法定事由。
第 19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請求權人身分區分:
-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不是自請求權人知悉相關事由時起算。
- 時效完成採消滅主義,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再依序比對「請求權人身分」、「時效起算點」及「時效完成效果」。A、B 分別符合當時法定期間;D 符合消滅主義。C 把起算點寫成「知悉事由時」,與法條所定的「可行使時」不同,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提起訴願之先行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法律規定人民提起訴願前,須先經特定行政救濟程序;完成該程序後,仍不服原處分或先行程序的結果,才得提起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另設「復審」制度。公務員不服免職等行政處分,應依該法提起復審;復審是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的特別程序,並非提起訴願前必須經過的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架構,復審事件循復審及後續行政訴訟途徑處理,不再接續提起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列程序,是否屬於「先經該程序,之後仍可提起訴願」的法定安排。
稅捐復查、學生申訴及藥事法復核,均是特定案件提起訴願前的先行救濟程序;公務人員復審則屬公務人員專用的特別救濟制度,不能當作提起訴願前的程序。因此,選出公務人員復審即可。
選項分析
(A) 稅捐義務人對課稅處分不服提起之復查:屬訴願先行程序,故非答案。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才得依法提起訴願。復查是稅捐案件的法定先行救濟。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對訴願案件作成「不受理」或「駁回」決定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77 條、第 79 條相關規定截至命題時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訴願書是否合法、所爭執的事項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以及行政處分是否仍存在,屬於訴願的程序要件。欠缺法定要件時,原則上依《訴願法》第 77 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案件進入實體審查後,若訴願無理由,依同法第 79 條以決定駁回;若訴願有理由,則依同法第 81 條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描述「程序不合法」還是「實體審查結果」:
- 程序要件欠缺:不受理。
- 實體上主張無理由:駁回。
- 原處分事實認定有誤:屬實體違法或不當的問題,訴願有理由時應撤銷或變更,不是以無理由駁回。
選項分析
(A) 原處分機關事實認定有誤。 錯誤。事實認定有誤屬於實體審查事項。若該錯誤使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有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 81 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非駁回。
第 22 題2 分
居住於臺中市之甲,其所有位於高雄市之土地被交通部徵收,以建設快速道路。就此徵收處分發生爭訟時,應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土地管轄,特別是「因不動產徵收所生訴訟」的專屬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所生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表示法律指定特定法院審理,當事人不能改以住所地或其他一般管轄規定選擇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訟原因:甲是因其土地遭徵收而提起訴訟,屬於不動產徵收訴訟,直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
接著找土地所在地:系爭土地位於高雄市,因此應由土地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甲居住於臺中市、徵收機關為交通部,均不改變本題適用的專屬管轄。依選項所列法院名稱,應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甲以鄰居乙之建築工程違法而請求丙主管機關撤銷乙之建築許可,遭丙駁回後提起訴願,經丁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乙對此訴願決定不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時,受不利益的第三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重點是辨別適格被告及訴訟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甲請求丙撤銷乙的建築許可,丙駁回後,丁訴願機關撤銷丙的駁回處分。乙原本受建築許可保障,訴願決定撤銷駁回處分後,丙須依訴願決定意旨續行處理,乙因而可能受到不利益。乙是訴願人以外、因訴願決定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依同法第24條第2款,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作成該撤銷或變更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解題方法
先找出乙不服的標的:不是丙原先駁回甲申請的處分,而是丁作成的訴願決定。再判斷該決定是否造成乙的不利益:丁撤銷丙的駁回處分,使甲的請求得以續行處理,乙的建築許可可能因此受影響。
因此,乙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提起撤銷訴訟,並依第24條第2款以丁為被告。
第 24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基礎、公共設施責任的範圍,以及國家賠償請求的訴訟途徑。
-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造成損害,也可能成立國賠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依同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訴訟途徑:依同法第 12 條,國家賠償之訴,除《國家賠償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但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提起行政訴訟時,也得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哪一類國賠責任,再檢查訴訟途徑的敘述是否過於絕對。前三個選項涉及國賠責任是否成立或能否合併請求;最後一項則對應《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
判斷關鍵是區分兩件事:單獨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原則上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並符合合併請求要件,則可在同一行政訴訟程序中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不能概括說人民「不得透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國賠。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的憲法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對傳染病強制隔離的意旨。人民因合法公權力措施,為公共利益承受超過一般人所應忍受程度的負擔,構成「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與損失須相當,補償方式則由立法機關在合理範圍內形成。
本題涉及釋字第 690 號與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無須以特定法條計算。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原則,再核對強制隔離的例子。釋字第 690 號指出,受強制隔離者的人身自由遭受剝奪,相關機關應建立合理補償機制。因此,主張強制隔離者「不得請求損失補償」的選項,與解釋意旨相反,為錯誤答案。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