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科長,甲參加 109 年度全國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合格,因而以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申請書,向該局申請補助報名費新臺幣 250 元,案經該局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5 日以書函通知甲,以申請已逾會計年度為由,否准所請。

甲認為此項理由並不合理,向環保局長官表示不同意見,並與長官發生爭執與輕微肢體衝突。事後 A 市政府環保局以甲衝撞長官為由,以平時考核懲處甲一大過。

甲如不服 A 市政府環保局否准補助之申請以及記一大過之平時考核決定時,應如何進行救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涉及「公務人員請領補助遭否准」及「平時考核記一大過」兩種人事行政行為。應先判斷各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決定救濟程序。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公務人員因公法上財產請求遭機關否准,或因獎懲而受人事上法律效果,均可能涉及行政處分,不能只因當事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就一概當作機關內部管理事項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當時實務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其後於民國 114 年修正,考試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處理兩個決定:

  1. 環保局否准補助:判斷是否涉及甲的公法上金錢請求權;若是行政處分,循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2. 平時考核記一大過:依釋字第 785 號意旨及民國 109 年 10 月 5 日相關函釋,判斷獎懲結果是否屬行政處分;記一大過應循復審程序,而非僅依申訴、再申訴處理。

兩者均由服務機關作成,但性質及直接影響不同;應分別說明救濟標的與後續訴訟類型。

一、否准新臺幣 250 元補助

環保局以書函明確否准甲的補助申請,已就甲是否得請領補助作成具體決定,直接影響其公法上財產請求,屬行政處分。金額只有 250 元,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性質。

甲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以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依同法第 30 條,復審期間為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復審決定仍不利時,甲得依同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試說明何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限期清除處理。

限期清除處理是否屬於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分類,以及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具有「裁罰性」。

依民國 110 年《行政罰法》第 2 條,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是指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分為四類:

  1.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
  2.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吊銷證照。
  3. 影響名譽:例如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
  4.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或輔導教育。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目的,並具有裁罰性;不能只看處分對人民是否不利。

解題方法

先辨明《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命令限期清除處理的目的,再與行政罰的裁罰目的比較。

行政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加制裁。相對地,若處分是為了排除違法造成的危害狀態、回復環境秩序,性質上屬於管制或回復措施,並非行政罰。

本題涵攝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相關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不依規定清除、處理的廢棄物。這項命令的目的,在於清除廢棄物、排除污染或危害狀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直接對外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是否具有直接對外效力」。直接對外效力,是指規範本身即可對人民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效果,或作為行政機關作成對外行政處分的直接依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行政法通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及習慣法,均可能直接拘束行政機關與人民;解釋性行政規則則屬行政機關內部規範,原則上只拘束機關內部,不能直接對人民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將解釋性行政規則列為行政規則的一種。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規範性質,再看其效力所及:

  • 法源或具有法規範效力的原則:可能直接作為對外法律關係的依據。
  • 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即使內容是在解釋法令,也不因此取得直接對外效力。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對法令的解釋」與「法規本身」。解釋性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為統一內部適用法令所訂,並非直接對人民創設權利義務的法規。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錯誤。 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得作為判斷法律或命令效力、保障人民權利及處理個案的依據,具有對外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若於徵收處分公告日之後,始送達徵收處分之書面通知,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31 號解釋,以及行政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1 項,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主管機關另依同條例第 18 條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釋字第 731 號指出:若書面通知在徵收公告日之後才送達,卻仍從徵收公告日起算申請期間,可能使土地所有權人尚未取得足夠資訊,申請期限就已開始經過,甚至縮短其實際可運用的期間。這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並涉及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形:書面通知晚於徵收公告日送達,申請期間卻仍從公告日計算。這使人民未能及時獲悉資訊,便須在有限期間內作成是否申請抵價地的決定。

題目問違反哪一種法律原則;依釋字第 731 號的明文意旨,這種期間起算方式「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因此選正當法律程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的意義及其受公法、私法規範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私經濟行政是行政機關以私法主體身分從事經濟活動,例如採購、財產管理或提供特定給付;又稱「國庫行政」。

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活動時,得適用私法自治原則,但仍受公法上的限制。依法行政原則並未全面排除,尤其行政機關的組織、權限及經費運用,仍須有法規依據並受其拘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私經濟行政的名稱、私法適用,還是公法限制。判斷關鍵是:以私法方式活動,不代表行政機關因此脫離依法行政及組織法的拘束。

因此,聲稱私經濟行政「皆不適用依法行政原則」的選項,把私法規範的適用誤寫成公法原則完全不適用,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私經濟行政又稱為國庫行政:正確。 「國庫行政」是私經濟行政的傳統稱呼,指行政機關以私法主體身分從事經濟活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的判斷:須依法律設立,並具有獨立的公法上人格,得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機關或公營事業即使由國家設置、執行公共任務,也不因此當然成為公法人。

本題涉及各選項的設置法規與組織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定組織身分,再判斷法律是否賦予其獨立公法人地位。直轄市的區屬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設立、具獨立人格的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也具有公法人地位。至於中央研究院,則是總統府所屬機關,並非公法人。

選項分析

(A)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錯誤。 該中心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執行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公共任務,屬公法人。因此本選項具有公法人地位,不能選。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之合法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管轄權法定原則」及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其他機關執行的法定要件。依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同條第 5 項明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此外,同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將部分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均須依法規辦理,並公告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1 條第 5 項的關鍵:「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因此,行政機關不能只因內部決定、便宜行事或彼此同意,就任意改變法定管轄權。

再以第 15 條核對權限移轉的程序要求:要有法規依據,也要有權限移轉行為,並履行公告及刊登程序。四個選項中,只有 (A) 主張原則上可以任意變更,與管轄權法定原則相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關於政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官(法規用語為「政務人員」)的身分特性,以及其是否適用懲戒、考績與退職給與制度。政務人員由任命機關基於政策考量任用,通常隨機關首長或政黨執政團隊更替而進退;但其仍是公務人員,依法負有公務員義務,也受公務員懲戒制度規範。

本題涉及《公務員懲戒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其後曾修正,但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政務人員的兩項特徵:

  1. 任用與職務發展:政務人員因政策需要任用,具有隨政務進退的特性,不適用一般常任文官以考試任用、考績陞遷為核心的人事制度。
  2. 責任與退職保障:政務人員仍屬公務人員,不能因任用身分特殊就排除懲戒;符合規定者,離職時則得依退職制度領取離職儲金等給與。

因此,四個選項中,主張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的 (B) 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所規定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審理機關、審理公開原則、言詞辯論原則及裁判形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9 年修正、同年 7 月 17 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

解題方法

先抓住程序核心: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的懲戒法庭審理,原則上公開,並應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再核對選項中有沒有把「言詞辯論原則」說成「書面審理原則」,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由懲戒法院以懲戒法庭審理——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民國 109 年修法後,懲戒案件改採一級二審制,由懲戒法庭分別行使第一審及第二審審判權。

(B) 以公開為原則——正確。 依同法第 44 條,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進行;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等情形時,得不公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年終考績考評為丙等而留原俸級。甲不服,可依循下述何種救濟管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結果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選擇何種救濟程序。判斷重點是:甲爭執的是考績及其獎懲結果,應走針對行政處分的復審程序;申訴、再申訴則是針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列丙等的法律效果為「留原俸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依法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看甲不服的標的是什麼:他不服的是年終考績列丙等、留原俸級的結果,不是單純對工作安排或管理方式有意見。

再依救濟標的分類:

  • 對行政處分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 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依同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考績結果涉及公務人員權益,題目採取可循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的見解,因此應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有關提起訴願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 條所定的訴願要件,以及第 4 條所定的訴願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且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原則上,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的行政救濟;訴願管轄則依法律規定,通常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

解題方法

先抓《訴願法》第 1 條的關鍵文字:「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再對照各選項,判斷是否把訴願要件說得過窄或過廣。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違法或不當」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原則上須有行政處分存在:正確。 訴願原則上是對行政處分提起的救濟。不過,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時,訴願法另設有救濟途徑,因此題目以「原則上」表述恰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某直轄市政府就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訂定之管理辦法,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

  • 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規定之事項,制定自治法規。
  •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 地方行政機關為處理內部事務所訂定的行政規範,則屬行政規則,與對外發布、規範自治事項的自治規則不同。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規範是由「某直轄市政府」訂定的管理辦法。判斷重點是訂定機關與規範性質:直轄市政府是地方行政機關;題目所述管理辦法是就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所訂的管理規範,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的分類,屬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法規命令的提議、訂定程序、發布方式與送交立法院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訂定法規命令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但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並非一律都要舉行聽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54 條、第 155 條及第 157 條:先辨認人民或團體是否能提議,再確認草案預告與聽證的規定,最後核對發布、刊登及送立法院的要求。本題的關鍵在「應」與「得」的差別:法規命令訂定前,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並非一律應舉行。

選項分析

(A) 人民團體得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法規命令的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也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因此人民團體可以提出提議;是否採納及後續如何處理,仍由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相對人得提起撤銷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撤銷訴訟的對象,必須是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則規定,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該通知或函文是否已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法律效果。僅屬機關內部意見、事實通知或觀念通知者,通常不能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效果:性平會調查報告與會議紀錄的檢送通知,是否已是最終處置;違建拆除通知單是否具有命令拆除的規制效力;公平會檢舉不成立函是否直接影響檢舉人的權利;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備查是否為其成立的要件。只有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才符合撤銷訴訟的對象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 性平會的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屬學校或主管機關作成最終處置前的調查、內部意見。將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錄檢送通知行為人,原則上只是讓行為人知悉調查內容,並未直接作成懲處或其他最終法律效果,屬觀念通知,不能單獨提起撤銷訴訟。行為人應針對後續具體處置依法尋求救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後,即對於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效力。行政處分作成後,原則上對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原處分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均發生拘束力;此稱為實質的存續力,亦即行政處分在尚未經合法撤銷、廢止或其他方式失效前,其規制內容持續有效並拘束相關主體。

本題涉及行政法總論上的效力分類,沒有特定法條可直接套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對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發生拘束」。這是在問行政處分作成後,其內容對哪些人及機關仍有拘束力,對應實質的存續力。

可與「形式的存續力」區分:形式的存續力著重於行政處分已不能再以通常救濟程序爭訟;實質的存續力則著重於處分內容對相關主體具有持續拘束力。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效力,尤其是形式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與執行力的區別。解題時要辨認選項描述的法律效果,是否與所稱效力相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的效力及執行方式;相關法制後續如有修正,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本題。

  • 形式存續力:行政處分逾法定救濟期間而未經爭訟,當事人不得再循通常救濟程序爭執其合法性。
  • 構成要件效力:一個有效行政處分所確認或形成的法律關係,其他機關在作成相關處分時原則上應予尊重,並以其作為判斷前提。
  • 確認效力:行政處分確認特定法律關係或事實存在與否的效力;不等於可以逕行強制執行。
  • 執行力:在符合法定要件下,行政機關得使處分內容實現;處分有執行力,不代表其他機關能據此作成另一項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法律效果」與所標示的效力名稱:

  1. 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提起通常行政爭訟,判斷是否為形式存續力。
  2. 其他機關依據既存行政處分所確認的法律關係作成處分,判斷是否為構成要件效力。
  3. 區分處分的執行力與另一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的後續處分。
  4. 區分處分的確認效力與行政執行的法定依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行政機關和解契約」的成立要件。行政機關對於依法得處分的行政事項,如有裁量權,或法律關係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尚未確定,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須符合兩項核心要求:一是雙方互相讓步;二是行政機關須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與證據,並基於調查結果認定事實及法律關係。另須符合行政程序法所定的書面方式及其他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和解」的本質:雙方就爭議互相讓步,以合意解決爭端。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判斷選項是否把成立要件說對。和解雖以合意為基礎,行政機關仍受依法行政及職權調查要求拘束,不能只憑雙方同意就成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某直轄市衛生局發布登革熱疫情警報,提醒市民移除家中廢棄物,對此發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以及法律保留、強制執行與訴願救濟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

行政機關發布疫情警報、提醒市民清除家中廢棄物,若內容僅在傳達疫情資訊、勸告市民採取防疫措施,並未對特定人民直接設定法律上的義務,即屬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人民原則上不能單獨就此提起訴願;但機關也不能只憑這項提醒,就強制人民清除廢棄物。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看發布內容有沒有對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1. 僅告知疫情、提醒或勸告市民者,屬行政事實行為。
  2. 明確命令人民清除廢棄物、並使其負有法律上義務者,可能是行政處分,須有法律依據。
  3. 行政機關要強制人民履行義務,不能只靠提醒或警報;須另有法律依據及合法的執行程序。

題幹描述的是「發布警報,提醒市民」,因此屬於提醒性質的行政事實行為。據此逐項判斷,錯誤的是 (C)。

選項分析

(A) 此發布為行政事實行為:正確。 題幹所述發布僅提醒市民移除廢棄物,沒有表示機關已對特定人民作成具有拘束力的命令,也未直接創設法律上的清除義務,故屬行政事實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4 條的共同違法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第 2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的違法行為,無此身分或關係者仍予處罰。

共同違法的關鍵是「故意共同實施」。行為人須有故意,並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不能只因數人共同參與,就不問故意或過失一律依共同違法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第 14 條第 1 項的兩個要件:「故意」與「共同實施」。再對照各選項:凡把故意要件刪除,或主張無論故意、過失均一律以共同行為處罰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正確。 行政罰法上的共同違法行為,著眼於是否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不採刑法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分類架構。實際上是否構成共同實施,仍須依個案判斷,不能只因曾與他人接觸或有一般協助,就當然認定為共同行為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如何提出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違法或不當,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救濟標的是執行程序中的命令、方法或程序,而不是對原行政處分本身不服。這類執行行為的救濟,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提出聲明異議;再確認受理對象是執行機關,即可選出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及其程序能力,重點在區分:

  • 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包括申請人、相對人,以及與行政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 當事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
  • 程序行為能力:能否自行有效進行行政程序行為;欠缺者須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得為代理者代為行為。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說的是「是否為當事人」,還是「有無當事人能力、程序行為能力」。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逐項比對。尤其要注意:參加人也可能具有當事人身分,不能僅因稱為「參加人」就認為其不是當事人。

選項分析

(A) 參加人非行政程序法上之當事人: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或公告使第三人參加行政程序;第三人亦得申請參加。參加人若與行政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第 20 條即屬當事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有關訴願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的功能。訴願是行政救濟程序,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可以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命題當年《訴願法》第 1 條即以此為基本規定。

訴願兼具保障人民權益與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的功能:受理訴願的機關得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促使行政機關落實依法行政。此制度重點在審查、糾正行政處分,不是強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命令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訴願法》第 1 條內容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訴願制度的核心:人民因行政處分受損害而尋求救濟,同時由行政機關透過內部審查檢視原處分。因此,保障人民權益、促進依法行政與行政自我省察,都符合訴願功能;若選項把訴願說成擴張上級機關的命令權,便偏離制度目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為再審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列舉的再審事由。再審是對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的特別救濟程序,必須符合法定事由;單純指出訴訟程序有瑕疵,不能一概當成再審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年《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9 款及第 12 款,分別包含依法應迴避法官參與裁判、判決基礎證物偽造或變造,以及發現同一訴訟標的先前已有確定判決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由:

  • 選項若可直接對應法定款次,即屬再審事由。
  • 若僅屬管轄或審判籍違反,不能只因程序違法,就推論為法定再審事由。

因此,前三項都有明文依據;「違背特別審判籍」則不在該項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法向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若部分同意備查,部分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備查」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訴訟是否以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為前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後向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所為同意或不同意備查,原則上只是使機關知悉相關事項、供其日後監督的行政管理措施。依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類通知不會使管理委員會成立或不成立,也不會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因而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處分。

判斷訴訟途徑時,先問機關的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若不是,就不能把它當成撤銷訴訟的標的。再看人民是否有公法上請求權,或有需要法院確認的公法上法律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把「不同意備查」與「否准依法申請」區分開來。題幹描述的是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後報請備查;備查只是通知主管機關,並非管理委員會成立的法定生效要件。因此,主管機關不同意備查,不等同於否准一項會決定其成立與否的行政處分。

由此可排除以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機關同意備查,也可判斷不同意備查的通知本身不是撤銷訴訟標的。題目問的是該通知可採取何種訴訟救濟,正確選項為:甲不得就此提起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原告適格、行政爭訟的審判權分配,以及課予義務判決的強制執行。判斷時應先看爭議的法律性質與當事人依據的請求權,再決定應循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救濟。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選項涉及的實務爭點:

  1. 外籍配偶簽證遭拒時,本國籍配偶能否以自己的權利受損為由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2.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的閱卷申請,究竟屬刑事司法事務,還是依行政法規提出的政府資訊申請。
  3. 年終考績評定是否可與銓敘部後續審定的效果分開爭訟。
  4. 行政機關不履行課予義務判決時,能否透過強制執行促使其作成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籍配偶不能僅以婚姻或共同生活受影響為由,主張自己有請求主管機關核發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課予義務訴訟應由具有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

補充:民國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已宣告前述決議違憲;但本題依命題當年的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作答。

**(B) 錯誤。**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區分申請閱卷的目的及法源。如果申請是為了告訴、告發、自訴,或要求更正偵查筆錄等刑事司法目的,且未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作為申請依據,爭議才屬廣義刑事司法事務,應循刑事訴訟法救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甲於道路上行駛機動車輛,因道路施工卻未設置安全警示,不慎跌倒受傷,欲請求國家賠償時,應依據何種原則進行賠償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程序,關鍵在於: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原則上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並進行協議,這稱為協議先行主義。

依民國 110 年有效的《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同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依同法第 11 條,機關拒絕賠償、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逾 60 日仍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題目所述道路施工未設置安全警示,可能涉及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本題詢問的是請求程序,依上述規定應先進行協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賠償程序」原則,而非判斷國家是否一定成立賠償責任。既然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就套用第 10 條的程序:先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再由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符合第 11 條所列情形後,才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程序名稱對應「協議先行主義」。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因公務員行為所產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關於其成立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職務侵權責任。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亦可能成立國賠責任。

成立要件可整理為:行為人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行為違法、具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並造成損害,且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公務員行為包括積極作為,也包括符合要件的消極不作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限定詞:「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逐一對照國賠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責任要件,並檢查該法是否承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的賠償責任。既然消極不作為也可能成立國賠,將公務員行為限縮為積極作為,即屬錯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相關要件於本題所涉部分並無影響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0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其他類科的《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