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X 為某地方自治團體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Y 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市公所。X 與 Y 簽訂公有市場零售攤位租賃契約,於該契約書中約定如下:

  1. 使用期間屆滿,X 有優先承租權,但須於契約屆滿前 6 個月申請繼續使用並簽訂契約,否則 X 即須無條件將攤位交還與 Y。

  2. X 應繳納使用費每月新臺幣 5,000 元。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得由 Y 訂定及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 X 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 2 日按所滯納金額之 1%1\% 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之 15%15\%。

  3. 市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Y 應於 3 個月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X 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使用費:

    (1) 政策需要。

    (2) 城鄉改造。

    (3) 已無市場商業機能。

    (4)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使用。

X 與 Y 簽訂上開攤位租賃契約後,於契約有效期間,Y 因政策需要及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需,乃辦理該契約中所約定之公告,並於公告屆滿後函文通知 X 於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約。

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務及主要學說分析:

(一)X 與 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Y 對 X 所作之函文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

(三)X 如對 Y 之函文通知不服,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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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兩件事:第一,市公所與攤位使用人簽的契約究竟是行政契約或私法租賃契約;第二,市公所依契約及《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通知不再續約,是行政契約上的意思表示,還是行政處分。兩者不能只因出自同一機關,或都與攤位使用有關,就一概定性。

契約性質應依契約標的、整體內容及目的判斷。依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協同意見所整理的判準,契約如用以執行公法規範、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或約定使行政機關取得優勢地位,均是判斷行政契約的重要因素。

行政處分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判斷: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即屬行政處分。機關發函這個形式本身,不能決定函文是不是行政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看契約規範的是何種使用關係

公有市場攤位不是單純由市公所出租、收取租金的民間不動產租賃。依命題所示契約,市公所可調整使用費,並依契約所列政策需要、城鄉改造等理由,要求使用人遷離;逾期繳費另有滯納金約定。這些條款顯示雙方權利義務受到公有市場管理規範及行政目的支配,且市公所相較於攤位使用人有較強的單方決定地位。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亦使用「使用人」、「使用費」等制度用語,規範公有市場攤位使用、主管機關管理及使用期限屆滿時的續用決定。就題目給定的契約內容與市場管理目的,契約整體應定性為公法上行政契約。

(二)再判斷不續約函是否有法定公權力效果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原使用人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申請繼續使用,設立公有市場的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作成准否繼續使用的決定;同條例第 22 條並規定,在政策需要、城鄉改造或已無市場商業機能等情形下,主管機關得停止全部或整層市場的使用,或將原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位。

因此,主管機關依該條例作成不准繼續使用的決定,若已直接決定攤商期滿後能否續用,即會發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雖然雙方已有行政契約,法律若另授權主管機關作成准駁決定,仍可能例外以行政處分決定續用資格。

(三)依函文性質選擇救濟途徑

對不續約函不服,若該函是主管機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所作成、直接否准期滿後繼續使用的行政處分,攤商應循行政救濟程序,先提起訴願,再依法提起撤銷訴訟。這與單純主張行政契約履行或契約權利爭議,應循行政訴訟法上的公法契約訴訟,並非同一救濟類型。

(一)攤位租賃契約的法律性質

1. 主要學說與判斷標準

契約名稱寫作「租賃契約」,不代表必然是民法上的私法租賃。應依契約內容及契約所要達成的目的判斷。

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協同意見提出的判斷因素包括:契約是否為執行公法規範的手段、是否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以及契約是否使行政機關取得明顯優勢地位等。行政機關若只是把公有財產出租供一般使用,原則上可能是私法契約;若契約是管理公有營造物、執行行政任務的方式,且使用關係受公法規範支配,則可能是行政契約。

2. 本題契約的性質

本題契約屬行政契約,理由如下:

  • 契約目的涉及公有市場管理。 攤位使用不只是市公所以市場取得租金,也涉及市場營運、管理及政策需要下的市場使用安排。
  • 契約條款顯示市公所具有較強的單方地位。 市公所得訂定、調整使用費,並依約定事由要求攤商遷離;攤商則須依市公所設定的期限及條件申請續用、交還攤位。
  • **契約內容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的制度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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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教育部於民國 103 年 2 月 10 日公布「普通高級中學語文及社會課程綱要微調」(下稱「系爭課綱」)案,引起社會重大矚目,並發生相關法律上的紛爭。

於此背景下,某高中學生家長 A 以教育部 B 為相對人,向某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准予作成裁定,B 不得於民國 104 年 8 月 1 日開始實施「系爭課綱」之假處分。

請依主要學說、司法實務見解分析:上開「系爭課綱」屬何種法律性質之行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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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作用的分類,重點是區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一般處分。判斷時應看課綱的授權依據、規範對象、規範事項及其法律效果,不能只看名稱叫「綱要」,也不能只依教育部如何定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一般處分,則是對一般人作成,但其規範內容針對具體事件或具體事實關係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三項要素:

  1. 授權依據:系爭課綱依當時《高級中學法》第 8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
  2. 規範對象:課綱適用於全國高中及其教師、學生,對象並非一次即可確定的特定人。
  3. 規範內容與效力:課綱規定各科課程內容及相關要求,適用於往後各年度的課程規劃與教學,具有持續、反覆適用的性質。

因此,系爭課綱是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對象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的法規命令要件。

學說與司法實務

主要學說見解

課綱的法律性質曾有不同看法:

  • 法規命令說:課綱對學校、教師及學生具有對外拘束力,且適用於不特定對象及一般事項,應屬法規命令。這也與法院對系爭課綱所採見解一致。
  • 行政規則說:課綱主要是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及教育行政體系所訂的內部規範,教育部過去亦曾採此定位。
  • 一般處分說:認為課綱修正涉及特定一輪課程內容及實施期程,為及時提供司法救濟,可將其視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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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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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措施性法律」的概念。措施性法律是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針對特定事件、特定對象或特定期間所採取的個別性、具體性措施;它雖具有法律形式,內容卻不像一般法律那樣抽象、反覆適用於不特定事項。

預算案是行政機關提出、經立法機關審議的年度收支計畫,針對特定年度與具體支出項目作成安排,具有措施性質。嚴格區分時,預算案本身不是法律;官方答案將選項中的「預算案」視為預算的措施性質加以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內容是否具有「特定事件或年度、具體處置」的特徵,再區分其是否為一般抽象、可反覆適用的規範。年度預算具有明確的期間與具體財政項目,符合措施性質;其餘選項則是以法律規範一般事項,供不特定對象適用。

選項分析

(A)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錯誤。 該條例以法律形式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內容,屬於一般性規範,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卸任者,並非針對單一特定事件所作的個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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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國家行使公權力時,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以保護人民的權利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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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行使公權力時,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符合均衡要求,也就是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國家為達成公共目的而限制人民權利,所採取的措施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包含三項要求:

  1. 適當性:所採措施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措施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措施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題幹中的「方法與目的之均衡」及「保護人民權利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都是比例原則的典型描述。看到「禁止過度原則」,即可直接連結比例原則,再核對選項名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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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大隊義勇消防隊員協助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搜救任務,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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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助手」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區別。行政助手是受行政機關指揮、協助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其協助行為仍歸屬於行政機關,本身不因協助而取得獨立行使公權力的地位。

相對地,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是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公權力交由機關外部的個人或團體行使。判斷關鍵在於:該人員是單純協助機關執行任務,還是受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

本題以民國 112 年法規及題目所示官方答案為準;本題主要涉及行政法上行政助手的概念,無須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看義勇消防隊員的任務描述:題目說他們是「協助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搜救任務」。消防局仍是執行任務的行政機關,隊員則是提供協助,沒有顯示其受託獨立行使公權力。因此符合行政助手的特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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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權利與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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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兼職限制、離職後旋轉門條款,以及公務人員參與政黨的界線。法源主要是《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規範:在職兼職原則上須受限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任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的特定職務,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參與政黨則是可以入黨,但不得兼任政黨職務。據此,選項 D 把「得加入政黨」和「得兼任政黨職務」都說成可以,後半句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離去本職時,兼職亦應同時免兼。這是修法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明文規定的原則,目的在使兼職隨本職而存續,避免離開本職後仍保有以本職身分取得的兼職。 **法規沿革提醒:**民國 111 年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後,這段文字未再列於修正後條文;本選項沿用修法前的明文。依官方答案及本題命題脈絡,仍視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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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規定之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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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所明定的行政行為基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這六條依序規定:

  • 第 5 條:明確性原則。
  • 第 6 條:平等原則。
  • 第 7 條:比例原則。
  • 第 8 條: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 第 9 條: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原則。
  • 第 10 條: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5 條至第 10 條的原則即可。選項若不是這些條文明定的原則,就是本題所問的「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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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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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的辨識。依《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或地方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而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的公法人;其設立須有法律依據。

判斷時,應區分行政法人與機關、公立學校及其他公法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正確選項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的組織性質:委員會通常是行政機關,公立大學屬公立學校;再從其餘選項中辨認是否依法設立為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設立,具行政法人身分,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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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行政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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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機關間行政協助。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在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機關因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自行執行職務時,得請求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協助。

費用方面,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協助機關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雙方的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不是循司法救濟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核對《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明文要件,尤其注意費用爭議的處理機關。選項 C 將「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改成「司法救濟程序辦理」,因此為錯誤敘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9條後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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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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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義務不履行時,如何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以及執行程序適用何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有此約定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無須先經行政法院判決取得執行名義。該條並規定,這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

因此要分清楚兩件事: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讓契約本身得作為執行名義;實際聲請與執行,則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非直接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談的是行政契約,而非行政處分。人民違反行政處分所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得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但行政契約是雙方合意成立,契約義務不履行時,原則上不能只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處分,再以行政執行法執行。

接著檢查是否有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有約定時,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使契約成為執行名義;沒有約定時,原則上須經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後,執行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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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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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對公務人員服勤制度及權利救濟的說明。公務人員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基本權利並不因身分而當然受到排除;判斷措施是否侵害權利,仍須依措施對權利的影響程度及其性質分別認定。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制度,以及公務人員的服公職權、健康權與工作條件。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釋字第 785 號的兩項重點即可判斷:

  1. 公務人員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受差別限制;申訴、再申訴制度也不當然排除司法救濟。
  2. 服勤與休假頻率、休息最低時數等工作條件,若影響公務人員的服公職權或健康權,不能一概認為與基本權無關。

因此,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意旨,與解釋立場相反者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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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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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時要看該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若只是發布資訊、預警或表達事實,沒有直接法律效果,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區分「氣象資訊或警示」與「直接規制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發布豪大雨警報主要是預警資訊,並未因此直接對人民作成具體的權利義務決定。

選項分析

(A) 拒絕某外國人入籍我國之申請:是行政處分。 入籍申請涉及特定申請人及具體事件。主管機關拒絕申請,直接否准其取得國籍的法律地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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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對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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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的懲戒權行使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期間自應受懲戒行為終了日起,計算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 逾 10 年:不得予以休職。
  • 逾 5 年: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 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不受上述期間限制。

判斷時要看法條列舉的「懲戒種類」和各自期間,不能只按處分輕重推測。題目所涉規定截至目前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把第 20 條的懲戒種類分成三組,再逐項對照選項:

行使期間懲戒種類
無期間限制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
10 年休職
5 年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逾」表示超過該期間;題目考的是哪一種懲戒處分適用哪一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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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主管機關在核准臨時工廠登記(簡稱臨登處分)中載明:法規禁止事業在取得土地、建物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變更負責人,且不得增加生產設備耗用之電能及熱能。

關於事業違反該義務時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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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所附義務與行政處分效力,以及行政機關如何促使人民履行公法上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限制是相關法規直接課予臨時工廠的義務;主管機關將義務記載於臨登處分中,不因此當然使它成為處分的附款。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所負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處分書或其他公文書通知義務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時,得依法採取行政執行措施。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並規定,對於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者,得處怠金;怠金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的間接強制方法。

解題方法

先判斷義務的來源,再判斷違反義務的效果。題幹明示限制「法規禁止」,所以義務來源是法規,而非主管機關以臨登處分另行附加的負擔。違反後應循法定程序促使履行,不能直接推論臨登處分失效、可廢止或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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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依職權決定毋庸舉行聽證。關於該法規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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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訂定法規命令時,聽證是否為必要程序,以及未舉行聽證對法規命令效力的影響。

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這表示機關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舉行聽證,並非每次訂定法規命令都必須舉行。另依同法第 154 條,原則上仍須公告法規命令草案,並讓任何人有機會陳述意見;草案公告與聽證是不同程序。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毋庸舉行聽證。判斷關鍵是第 155 條的「得」字:聽證屬於機關可選擇的程序,並非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因此,單憑未舉行聽證,不能認定法規命令違法或失效,應選法規命令效力不受影響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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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裁量基準具間接對外效力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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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訂定的「裁量基準」為何具有間接對外效力。裁量基準是行政機關為統一行使法定裁量權、維持行政作業一致性所訂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並非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力的法規命令。

然而,行政機關若長期依裁量基準處理同類案件,基於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上應一致適用;人民也可能因此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機關若無正當理由偏離基準,可能構成違法。此時裁量基準便會透過對行政機關的拘束,間接影響人民權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點不是裁量基準本身受法律明文授權,而是其效力如何由平等原則、自我拘束及信賴保障等原則導出。

解題方法

先區分裁量基準與法規命令:裁量基準原則上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範,不因發布或適用,就直接取得對外法規範效力。再辨認其「間接對外效力」的來源:人民不是直接依裁量基準取得權利,而是透過行政機關受到平等原則及自我拘束等要求,間接受到保障。

因此,將「法律明文授權」當成間接對外效力的根據,混淆了裁量基準與依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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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公務員退休金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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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2 號解釋對公務人員退休金法律性質的定位。退休金是公務人員退休後的給付,目的在保障其退休生活;釋字第 782 號解釋將其定位為國家履行對退休公務員生活照顧義務的給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無須計算。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782 號解釋所採的定位,辨別退休金究竟是恩給、在職薪資的延付、生活照顧給付,或社會保險給付。依該解釋,應選擇「國家履行生活照顧義務之給付」。

選項分析

(A) 為政府對公務員之恩給。錯誤。 「恩給」著重政府基於恩惠而給付,並非釋字第 782 號解釋對公務員退休金所採的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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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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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可分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事實行為則是行政機關以物理或技術方式執行職務,直接造成事實上的變動或提供資訊,本身不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為目的。

判斷時應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通知、告知等行為若只是傳達資訊,可能屬事實行為;若其內容是命人民履行義務,則具有規制性,屬行政處分。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無須援引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性質:戶口普查、發布氣象預報、拖吊車輛,主要是調查、提供資訊或執行勤務的事實活動;通知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則是要求人民履行拆除義務,具有行政處分的規制效果。因此,題目問「非屬事實行為」,應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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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之處罰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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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法定原則,以及行為後法律變更時,應如何選擇適用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 5 條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規定,但裁處前的規定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規定。這就是行政罰的新舊法適用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在問兩件事:一是處罰須有行為時法源依據;二是行為後法規變更時,依《行政罰法》第 5 條決定新舊法適用。逐項核對法條即可:A、B 是處罰法定與地方自治罰則範圍;C、D 則是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問題。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罰法》第 4 條要求處罰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但不表示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一概不得授權命令規定。法律得在符合授權明確性等要求下,授權命令補充規定;本選項以「不得授權」作絕對表述,範圍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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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因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服務機關因而予以免職。甲於免職後,向該服務機關申請閱覽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遭服務機關否准。對於此否准決定,甲得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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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的決定或處置,能否單獨提起行政救濟」,核心法條是《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的決定或處置,原則上僅得在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主張;只有該程序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例外得單獨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該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甲申請閱覽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是為了了解服務機關作成免職決定所依據的資料。機關否准閱覽,屬於與免職實體決定相關的程序處置。題目未顯示該否准處置得強制執行,也沒有法律特別允許甲單獨救濟,因此應依第174條,在甲對免職處分提起的救濟程序中一併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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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以及人民能否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同法第 3 條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因此,判斷時要先辨別各選項是否為行政處分,再確認是否屬於得依訴願法救濟的行政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行為的性質:

  1. 是否為行政機關單方作成的行為?
  2. 是否針對具體事件?
  3. 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符合行政處分要件者,若人民認為其違法或不當並損害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提起訴願;行政事實行為或私經濟行為則不因由行政機關作成,就當然屬於訴願標的。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通知戶籍登記事項之變更。錯誤。 題目所述為通知,通常是將已作成或已完成的戶籍登記事項告知當事人,性質上屬觀念通知或事實通知,本身不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並非行政處分,不能單獨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若當事人要爭執戶籍登記的變更,應針對實際作成變更的行政處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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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的「即時強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對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第 36 條第 2 項列舉的措施包括:

  1. 對人之管束。
  2. 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 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4.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判斷重點在於:措施是否屬於機關為即時排除危險而直接採取的行動,且是否落在上述法定類型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的措施類型。對人管束、對物扣留,以及進入處所排除危險,均屬法條列舉的即時強制;斷絕營業所需的自來水、電力,則不是該條所列的即時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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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人民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以及公立學校與其職員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訴願原則上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規定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訴願法》第 4 條,中央各院、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向該機關提起訴願。
  • 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爭議原則上得提起行政訴訟;但須先依法踐行訴願等先行程序者,應先完成該程序。
  • 公立學校與職員間涉及聘任、考核、懲處等公法上職務關係的爭議,須判斷該措施是否直接影響職員權益,並依相關救濟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稱機關是否有特別的訴願管轄規定,再判斷該處分的救濟程序是否確為「先訴願、後行政訴訟」。至於公立學校曠職登記,則要分辨它是單純事實記載,還是已對職員權益產生法律效果、構成得救濟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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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公告相關事項。業者甲認為該公告事項太過浮濫,已造成營業損失。甲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命令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衛福部依此對不特定業者及一般事項發布規範,具有抽象、一般的特徵,性質上屬於法規命令,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若違法,行政法院在具體訴訟中,得審查其是否合法,並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但民國 112 年的行政訴訟法,並未設置一般性的法規命令抽象審查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是法律特別設計的法規範審查途徑,題目所稱「類推」即以此為基礎,主張將該程序適用於類似的公告。

解題方法

先判斷公告的法律性質:本題公告依法律授權,對不特定業者的一般標示事項作抽象規範,屬法規命令。接著判斷甲能否直接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廢止或宣告該公告無效。

甲目前僅稱公告內容浮濫並造成營業損失,並未指出已經有主管機關對甲作成個別行政處分。此時不能將公告當成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也不能單靠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廢止法規命令。

本題正確選項採取的解法,是類推行政訴訟法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使人民得就造成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損害的法規範,直接請求法院審查。此為本題所設定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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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程序瑕疵之補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行政處分程序或方式瑕疵補正。依該條,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除已達無效程度外,得在法定情形下補正;其中包括:

  1.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的行政處分,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
  2. 必須記明的理由,事後補記。
  3.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事後補給。
  4. 應參與作成處分的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
  5. 應參與作成處分的其他機關,事後參與。

第 114 條第 2 項另規定,以上第 2 至第 5 款的補正,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須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自民國 110 年修正後,至命題當年條文未變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14 條第 1 項列出的補正事由。選項若對應其中一款,即屬程序瑕疵補正;若瑕疵類型不在法定列舉中,就不是本條所稱的補正。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事後補提申請」與「事後補發證書」:前者是第 114 條明文列出的補正事由;後者並未列在該條的補正事由中。

選項分析

(A) 低收入戶未經申請的延長生活補貼,事後補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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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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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對審判、追訴職務人員的特別規定,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私人執行公務時的責任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當年有效的規定與本題判斷相關。

依《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且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

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的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則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判斷私人受託時的責任,關鍵在於受託者是否獲得並獨立行使公權力,而不能只看其是否為私法人。

解題方法

先以第 13 條核對 A、B:條文明文同時涵蓋「審判」與「追訴」職務,因此符合條件的法官、檢察官均適用國賠法。再以第 4 條區分 C、D:行政機關交由民間協助執行工作,不必然等於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若民間業者只是受警方指揮的行政助手,國賠責任仍由警察機關依一般規定判斷。反之,私法人若確實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也可能適用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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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徵收補償之憲法內涵,依照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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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徵收補償的憲法要求,核心依據是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第 579 號解釋。

國家因公共利益徵收人民財產,對受徵收者造成特別犧牲,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並須儘速發給。至於補償是否必須完全填補損失、採何種給付方式,以及由哪些權利人受領,仍須依相關解釋與法律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與兩號解釋的重點:

  • 釋字第 516 號:徵收補償應於法定或相當期限內發給;逾期未發給者,徵收土地核准案應失其效力。
  • 釋字第 579 號:補償應合理,且與損失相當;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上的其他財產權人,均應受合理補償;補償方式由立法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形成。

以此檢驗「逾期效果」、「補償程度」、「補償方式」及「受補償對象」,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516 號指出,徵收補償須儘速發給;在補償金額確定後,若未於相當期限內發給,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選項所稱「徵收處分失效」,是對逾期法律效果的概括表述,符合本題所考的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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