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規定職掌中,有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評估其能力與需求,結合相關資源,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由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據以執行職業重建服務工作。
請論述這些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的職稱類別及職務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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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母法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子法則是勞動部依該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辦法》第 3 條(職稱類別)與第 4 條(職務內容)。 (現行法提醒:《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辦法》後續雖曾修正從業人員之資格認定、培訓時數與換證規定,但法定六大專業人員之「職稱」與「核心職務內容」架構維持不變。)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體系」(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ystem)的專業團隊分工。職業重建並非單一就業媒合,而是依據身心障礙者之特性、意願與限制,透過多專業跨領域合作,訂定並執行「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Plan, IVRP)。
解題方法
- 破題切入:先點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揭櫫之職業重建核心意旨,並指出規範各類專業人員之專屬法規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辦法》。
- 本體開展:條列《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辦法》所明定的「六大專業人員職稱」,並就每一職稱精準論述其法定職務內容,呈現從「個管接案、輔導評量、訓練培育、媒合支持、環境改造到專業督導」的整體網絡鏈結。
- 收斂總結:簡述各專業人員在個案管理體系下如何分工合作,使身心障礙者獲得無縫接軌的就業支持。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論述題」,非選擇題型,並無各別選項。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法定「6 類專業人員」名稱,並逐一對應其具體法定職責:
-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個案服務的樞紐(接案、評估、擬定計畫、派案轉介、資源連結與追蹤)。
- 就業服務員:第一線求職端與職場端服務(諮詢、就業媒合、現場密集輔導、職務再設計諮詢、穩定就業追蹤)。
- 職業輔導評量員:客觀評估身心障礙者潛能與限制(心理測驗、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工作分析)。
- 職務再設計專員:排除工作環境與機具障礙(環境改善、設備改裝、輔具提供、工作流程重組)。
- 職業訓練師:提升就業技能(擬定課程、教具編撰、專業實作教學、檢定輔導)。
- 督導:服務品質控管與專業支持(業務指引、個案研討、跨專業協調、在職培訓)。
解題技巧
- 記憶脈絡化(個案服務流程串接): 背誦這六大職稱切忌死記,應依「身心障礙者進入職業重建體系的服務路徑」記憶:
- 接案與開案管考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 釐清能力與優劣勢 職業輔導評量員
- 技能不足需要受訓 職業訓練師
- 找工作與職場適應 就業服務員
- 工作環境與器具障礙排除 職務再設計專員
- 全程品質控管與專業指引 督導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與「就業服務員」職能混為一談(前者重在資源連結與計畫訂定,後者重在現場輔導、工作分析與就業媒合)。
- 漏寫「職務再設計專員」或「督導」,導致類別不完整而失分。
第 二 題25 分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工作,有針對身心障礙庇護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的服務流程,一般可分為準備階段、媒合階段和適應階段等三個階段。
請論述在準備階段,對個案及家屬應有的輔導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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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中,庇護性就業員工向外「轉銜」(Transition)至一般職場(競爭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之實務輔導流程與策略。
- 法規依據: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為準(現行法亦同),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對庇護工場身心障礙員工進行定期就業能力評估,評估符合轉銜條件者,應提供轉銜服務。
- 庇護性就業並非永久性隔離安置,而兼具「中繼站」功能,旨在透過適當之職業復健與訓練,協助具潛力之個案邁向融合職場。
- 轉銜三階段流程:
- 準備階段:評估轉銜動機與能力、擬定個別化轉銜計畫、心理建設、家屬溝通與支持系統建立。
- 媒合階段:職務開發、求職登記、工作媒合、職場分析與職務再設計、面試陪同。
- 適應階段:進用初期現場密集輔導、雇主及自然支持者開拓、追蹤訪視與輔導退場(或回流機制)。
- 輔導對象雙軌性: 準備階段的輔導對象包含「個案本人」與「家屬」。身心障礙者就業並非單一獨立個體之行為,深受家庭支持系統之認知、情感附著與經濟考量影響,必須同時採取生態系統觀點(Ecosystemic Perspective)進行介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實務與諮商輔導結合之申論題,作答時宜採取「系統分析法」與「雙軸對照架構」:
- 切入架構:
- 破題時先點明庇護性就業的法律定位與轉銜核心精神(去機構化、社會融合)。
- 主體論述嚴格區分「對個案」與「對家屬」兩大維度,各提煉出具體、可操作之輔導策略。
- 策略內容應依循「評估/賦能 心理建設 實務訓練/支持建構 避險與退路保證」的邏輯層次推進。
- 關鍵界線釐清: 題目限定「準備階段」,切勿混淆至「媒合階段」(如找工作、陪面試)或「適應階段」(如職場就服員現場密集伴隨教學)。準備階段的核心在於「能力奠定、意願確認與障礙排除」。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重點在於答題架構的完整度、策略的專業性(符合職業重建專業語彙),以及能否精確對焦於「準備階段」之輔導內涵。
解題技巧
- 避免「單兵作戰」盲點:身障者轉銜失敗往往並非技能不足,而是「家屬反對」或「個案對陌生環境的極度焦慮」。作答時務必強調「消解阻力」的策略,如家屬最擔心的「福利津貼喪失」與「無法適應時能否回庇護工場」。
- 專業術語精準運用:寫出「個別化轉銜計畫(Individualized Transition Plan, ITP)」、「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經濟與福利評估」、「回流機制(Safety Net)」等關鍵詞,能大幅提升答題專業深度。
- 時間與階段邊界明確:若在準備階段寫入「陪同進廠面試」或「在職作業輔導」,會被閱卷委員視為階段混淆而扣分。
【答案】
前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規範,庇護性就業旨在提供有就業意願但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支持,並經由定期能力評估,協助其向外轉銜至一般競爭性職場或支持性就業。
第 三 題25 分
甲公司正因為員工排班與例休假問題而困擾,請依據新修正《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七休一例假之排定與調整事項,論述僅允許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 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特定情況的例外型態與適用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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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架構均維持相同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對於「七休一例假」之彈性調整鬆綁規範,包含實體要件(法定特定情況之例外型態)與程序要件(四道把關機制):
- 原則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每 日中應有 日之休息,其中 日為例假, 日為休息日(即「七休一」原則)。
- 例外放寬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例假得於每 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特定情況型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2-3 條明定得調整例假之四種特定情況: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
- 備查門檻:《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5 項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體系化四段論法」切入:
- 確立基本法理:先簡述《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每 日應有 日例假之原則,強調例假具「強制休息、回復疲勞」之公益目的。
- 剖析例外型態(本題核心):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2-3 條,逐一列舉並闡述「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之內涵與適用產業實務情境。
- 梳理程序要件:說明該彈性調整並非事業單位可自由主張,必須滿足「政府把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公告指定)」及「企業內部民主程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人以上備查)」雙重門檻。
- 界定排班極限:強調例假於每 日週期內調整,勞工至多連續工作不得超過 日。
選項分析(法條要件與適用情形深入剖析)
本題為公職申論試題,無選擇題選項;依題意要求,將法定四大特定情況之例外型態、實質內涵與具體適用情形逐一拆解剖析如下:
- 時間特殊
- 內涵規範:為因應公眾生活便利,或配合公私機關(構)之重大節日、紀念日、國定假日或舉辦大型活動之需求。
- 適用情形:連續假期期間之公共運輸業(如客運、大眾捷運運轉人員)配合疏運計畫;年節民生商品之製造、批發與低溫配送業;急救責任醫院配合公眾連假就醫需求所進行之特殊排班。
- 地點特殊
- 內涵規範:工作地點位處偏遠、交通不易,勞工單趟往返耗費過多時間。
- 適用情形:高山氣象觀測站、深山林道林班作業、偏遠離島之公共工程興建、海巡與離岸風電設施維護等。此類作業因路程遙遠,每日返家休息窒礙難行,有集中工作日數後再一次給予連續休假之實務必要。
- 性質特殊
- 內涵規範:工作具備特殊工作型態或不可抗力限制,具體包含兩類: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遠洋漁船工作。
- 因非經常性之歲修,或為因應天候、海象、船舶靠港等不可抗力因素。
- 適用情形:各大入闈製卷人員(闈場封閉期間無法返家);國家運動代表隊出國參賽隨行人員;媒體赴國外採訪重大事件;石化廠或電廠為期數週之非經常性全廠安全歲修;貨櫃碼頭為因應天候海象急需靠港集中卸載作業。
- 狀況特殊
- 內涵規範:為因應突發或重大事件,致有進行必要處置之緊急營運需要。
- 適用情形:發生跨國緊急事故需派遣技術團隊即刻赴海外搶修;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爆發時,防疫物資關鍵產線之短期全力投產支援。
第 四 題25 分
乙公司因為工資與工時問題發生勞資爭議情事,請依據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論述有關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及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哪些適當扶助,並敘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組織概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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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核心三大支柱:爭議性質定性與處理程序、政府法律扶助義務,以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之組織法制。
-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公布施行《勞動事件法》,銜接民事勞動爭議之司法審理程序,特此提醒)。
- 權利事項之定性與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指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工資與工時屬於法定及約定基準,屬典型之權利事項。其處理程序包含行政調解、限制性合意仲裁、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及司法訴訟,且依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明定「不得為爭議行為」。
- 中央主管機關之適當扶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及《勞資爭議法律扶助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於調解不成立起訴或雇主不履行結果聲請強制執行時,得給予訴訟費、律師費及生活費用等適當扶助。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組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3 條,中央主管機關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置委員 7 至 15 人,由專家學者組成,具獨立性與準司法合議審理之性質。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合一複合型申論題」,題目包含三個具體問項,答題架構應採「點對點精準回應」的演繹法:
- 第一部分:鎖定爭議定性與處理程序
- 先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將工資、工時爭議定性為「權利事項」。
- 逐一開展處理管道:行政管道(調解)、準司法管道(合意仲裁、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司法管道(民事訴訟)。
- 特別點出關鍵禁制規定:權利事項絕對禁止進行罷工等爭議行為(第 53 條第 1 項)。
- 第二部分:羅列中央主管機關之扶助要件與項目
- 援引第 6 條,精準寫出「兩大扶助發動時機」(調解不成立起訴、爭議結果不履行而聲請強制執行)。
- 補充實務依授權辦法所提供之實質項目(裁判費、律師酬金、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 第三部分:刻劃裁決委員會組織樣態
- 依照第 43 條與第 44 條,條列設置機關、委員人數、資格背景、任期制、主任委員產生方式,以及獨立行使職權與合議審查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考生在擬答時,應對題目所設之三大核心子問進行爭點剖析與評分標準對接:
- 子問一:權利事項之處理程序
- 應避免遺漏「仲裁之嚴格限制」:權利事項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申請仲裁,且必須雙方共同申請,不得由單方申請,亦無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之強制仲裁。
- 應明確強調「爭議行為之禁止」:權利事項不得罷工,這是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在處理程序上最關鍵的法定分水嶺。
- 子問二:中央主管機關之適當扶助
- 應完整交代法定的適用要件:必須是「經調解不成立而提起訴訟」,或因調解成立、仲裁判斷、裁決決定雇主「不履行而聲請強制執行」,兩者缺一不可。
- 子問三:裁決委員會的組織概況
- 應精確記憶法條數字與機制:置委員 7 至 15 人、任期 2 年、由學者專家擔任(非勞資政三方對等代表制)、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解題技巧
- 定性先行,綱舉目張:看到「工資與工時」,首段必須第一句話就直接定性為「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展現專業法感,避免直接跳入調解流程而失分。
- 避開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誤將「權利事項」寫成可以申請強制仲裁。權利事項僅得於調解不成立後由「雙方合意」申請交付仲裁。
- 陷阱二:忽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的強制執行扶助,多數考生僅記得起訴扶助。
- 陷阱三:將裁決委員會誤記為「勞、資、政三方代表制」。調解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才是三方代表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全體委員皆為「學者、專家」,不採利益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