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團體協約的法規性效力」?於我國團體協約法中有何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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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團體協約的效力可分為債法性效力與法規性效力。債法性效力是團體協約當事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法規性效力則是團體協約中關於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工待遇的約定,直接規範個別勞工與雇主間的勞動關係,使其成為個別勞動契約的內容。
法規性效力的主要目的,在於讓團體協約所定的集體勞動條件實際適用於個別勞工,避免雇主以個別勞動契約降低協約所保障的條件。此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是名詞解釋兼法條說明題,答題可依序交代:
- 說明法規性效力的意義:團體協約約定直接成為個別勞動契約的內容。
- 援引《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說明協約與個別勞動契約牴觸時的處理方式。
- 補充第 20 條的拘束效果,以及第 21 條的協約終止後效力,展現對相關規範的掌握。
法條適用與說明
一、《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協約約定納入個別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工待遇,當然成為個別勞動契約的內容。若個別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規定不同,原則上相異部分無效,並由團體協約的規定取代;但個別勞動契約的約定對勞工較有利時,從其約定。
因此,團體協約具有將集體約定直接轉化為個別勞動契約內容的作用,並以對勞工較有利的個別約定作為例外。
二、《團體協約法》第 20 條:協約有效期間內的維持效果
第 二 題25 分
許多先進國家在年金給付上,多設有與薪資或物價變動指數連動機制(pension indexation mechanisms),以緩和通貨膨脹對於年金受領人的不利影響。請說明我國勞工保險年金給付上,有何種類似安排及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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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勞工保險年金的「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機制」,目的在於降低通貨膨脹對年金實質購買力的侵蝕。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4 規定: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這是以物價變動為基準的調整,並非每年固定調整,也不是依薪資成長率調整。
解題方法與運作方式
答題時依序交代「指標、門檻、幅度、重新計算」四個要點:
- **指標:**採用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
- **門檻:**累計成長率達到正 5% 或負 5% 時,啟動調整;未達門檻時,年金金額不因該機制變動。
- **調整幅度:**達門檻後,依實際累計成長率調整年金金額。例如累計成長率為 5.14%,年金即按 5.14% 調整,不是只調整 5%。
- **重新起算:**調整後重新起算該次 CPI 累計成長率,之後再累積至達正負 5% 時,進行下一次調整。
可用下式表示:
第 三 題25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雇主安全注意義務之實質內容,而勞工在維護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上,負有哪些相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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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下,雇主負有建構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的義務時,勞工相對應負擔哪些義務。作答重點在於指出:職業安全衛生不是只有雇主單方負責,勞工也須遵守安全衛生規範、配合教育訓練及健康管理,並通報危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涉及勞工義務的主要法源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32 條、第 34 條、第 41 條及第 43 條。現行法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
解題方法
可按「守規範、受訓練、配合健康管理、通報危害」四個面向整理,再補充勞工違反義務時的法律效果。這樣能涵蓋勞工在日常作業及事故預防中的主要責任,也能和雇主的安全注意義務相互對應。
勞工的相對義務
一、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事業單位需要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則負有遵守該工作守則的義務。勞工並應依相關安全衛生法令及作業規定從事工作,不得擅自違規操作或妨礙安全防護措施。
二、接受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同法第 32 條,雇主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勞工對此負有接受義務。教育訓練目的在使勞工熟悉作業危害、正確操作方式及事故預防方法,並非可由勞工任意拒絕的單純福利措施。
三、配合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第 四 題25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有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請說明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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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職業重建服務體系: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如何依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意願、能力及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以及服務如何依就業能力,分流為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至第 35 條。現行法第 33 條已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為兩層:先依第 33 條列出職業重建服務項目,再依第 34 條說明其中就業服務的分流及性質。最後補充第 35 條所定的服務機構,呈現主管機關如何落實這些服務。
第 33 條要求勞工主管機關參考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這顯示服務具有個別化、需求導向及資源整合的性質。
服務項目及其性質
依第 33 條第 2 項,職業重建服務包括:
-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統整個案需求、規劃服務計畫、連結服務資源,並協調各項服務。
- 職業輔導評量:評估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能力、職業興趣及支持需求,作為職業重建計畫與服務分流的依據。
- 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與就業準備能力,協助進入或適應職場。
- 就業服務:協助求職、媒合及就業安置,並依個人能力提供適當支持。
- 職務再設計:調整工作方法、工作設備、工作環境或工作安排,以排除工作障礙、促進就業。
- 創業輔導:提供創業諮詢、規劃及相關資源連結,協助有創業意願者發展工作機會。
- 其他職業重建服務:依個別需求補充必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