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客觀分析資訊及公共參與共識為擬訂土地使用計畫的重要基礎,試說明兩者在規劃過程之連結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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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理性分析與參與式規劃如何互補。客觀分析資訊提供土地使用計畫的事實基礎,公共參與則納入居民、土地權利人、民間團體及機關的經驗、需求與價值判斷。兩者不是先後分離的工作,而是反覆往返:資訊協助各方理解問題,參與意見補充及檢驗資訊,更新後的資訊再支持方案比較與共識形成。
客觀分析資訊包括人口與產業趨勢、土地使用現況、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自然環境與災害風險、土地權屬、相關法令及既有計畫等。資訊應有明確來源、適當尺度及合理時效,並以一致的方法整理,供各方查閱、比較與討論。
公共參與共識,是讓受計畫影響者及相關機關在充分理解資訊的基礎上,提出意見、討論方案及協調利益。共識不代表所有人完全同意,而是透過公開、可追蹤的程序,辨識歧見、說明取捨,形成具有合理性與可執行性的計畫方向。
法規方面,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第 10 款揭示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同法第 12 條規定,國土計畫擬訂應廣詢意見並作成紀錄,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人民或團體得提出書面意見,主管機關應參考審議並公開相關資訊。
解題方法:以規劃階段說明兩者如何連結
作答可依「資料建立基礎—參與辨識課題—資料評估方案—參與協調取捨—回應意見並追蹤」的順序,呈現兩者在規劃過程中的連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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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調查:整理資訊,建立共同討論基礎 規劃機關蒐集人口、產業、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環境資源及災害風險等資料,整理成圖表、地圖或資訊平台。清楚呈現資料來源、調查時間、分析方法及限制,讓參與者能理解計畫地區的現況與發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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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辨識:以資訊引導參與,並用在地經驗補足資料 規劃團隊將初步分析成果帶入座談、訪談、工作坊或其他參與活動,請參與者確認資料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並指出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與未被資料呈現的需求。例如,服務範圍圖顯示公共設施可及,但居民反映實際步行路線受地形、道路安全或交通班次影響。
第 二 題25 分
氣候議題受到全球高度重視,臺灣亦已公布淨零排放之路徑及策略,試說明土地利用在氣候變遷衝擊之「減緩」因應策略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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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利用如何協助「減緩」氣候變遷,也就是透過空間規劃與土地管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增加森林、土壤、濕地等自然碳匯。減緩著眼於排放源與碳匯;降低熱島效應、因應淹水或海平面上升,則主要屬於調適。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政策脈絡,臺灣已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及十二項關鍵戰略,其中「自然碳匯」與「淨零建築」、「運具電氣化及無碳化」等,均與土地利用和空間規劃密切相關。《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修正公布,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國土計畫法》則以國土整體規劃、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保育等制度,提供空間治理基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政策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減少排放—增加碳匯—制度落實」三層作答,再以土地利用如何影響交通、建築、產業與自然環境,提出具體作法。這樣能扣合「土地利用」專業,不會只寫成一般性的節能減碳口號。
土地利用的減緩策略與作法
一、以國土空間規劃降低開發與交通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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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緊湊發展,抑制都市蔓延 透過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引導人口與產業集中於適宜發展地區,優先利用既有市街、閒置土地及棕地,減少零星、低密度及跳躍式開發。可降低新增道路與管線等設施需求,也縮短日常通勤及運輸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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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及混合使用 將住宅、就業、商業及公共服務適度配置於大眾運輸場站周邊,搭配步行及自行車友善環境,降低私人運具依賴及交通部門排放。規劃時應兼顧公共運輸可及性與生活機能,避免僅提高建築密度、卻仍造成長距離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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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土地使用分區及開發管制 避免不必要的農地、森林、濕地及其他自然地景轉用為建築或交通用地;開發選址及規模應考量碳排放與碳匯損失,並優先利用已開發或低碳匯價值較低的土地。藉由分區管制、開發許可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制度,降低土地變更造成的直接排放與生態碳匯損失。
二、降低建築及都市使用階段的排放
- 推動淨零建築與既有建築改善 以土地規劃、都市設計及建築管理配合節能建築、建築能效提升、既有建築節能改善及低碳建材使用,降低建築營運與建造過程的排放。都市更新及土地開發亦可結合能源效率、再生能源設置與低碳施工要求。
第 三 題25 分
土地分類系統(land classification system)為記錄土地利用現況的依據,試說明土地分類系統的設計原則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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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土地分類系統,是將土地利用現況依一定目的與判準,劃分為若干類別,並以名稱、定義及代碼加以記錄的架構。其功能在於讓不同地區、不同調查人員及不同時期的土地利用資料,可以一致判讀、統計、比較與更新。
土地利用分類著重土地「正在如何被使用」,例如住宅、商業、農業或交通使用;土地覆蓋則著重地表「實際覆蓋何物」,例如建物、植被、水體或裸露地。兩者相關,但不可混為一談。分類系統應配合調查目的設計;供國土規劃使用的分類,通常須兼顧自然資源管理、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需求。
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部分作答:先說明分類系統設計時應遵守的原則,再整理常見的分類類型。作答時可由「分類要能完整、清楚、一致地描述現況」出發,將原則分為分類架構、類別定義及實務應用三方面,再以分類層級、分類依據及分類用途說明類型。
土地分類系統的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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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明確、適合用途 分類系統須先確定服務的調查及管理目的,例如土地利用統計、國土規劃、環境監測或土地管制。分類項目與細緻程度均應符合使用需求,避免分類過粗而無法分析,或過細而增加調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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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涵蓋、類別互斥 分類項目應涵蓋調查區域內各種土地利用情形,避免有土地無類可歸;各類別的定義與判定界線也須清楚,避免同一土地同時被歸入兩類。遇有複合使用或判釋不明情形,應訂定優先歸類或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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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分明、上下位一致 可由大類逐步細分為中類、小類,使使用者能依資料需求選擇分類深度。下位類別應能合理歸屬於上位類別,分類架構前後一致,並保留彙整成較大類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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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客觀、判釋可操作 各類別應有明確名稱、定義及判讀標準,並盡量採可由圖資、航遙測影像或現地調查辨識的特徵。如此可降低調查人員主觀判斷造成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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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穩定與彈性 分類架構應在一定期間內維持穩定,以利跨年度比較;也應保留增修類別或對照轉換的機制,以因應新興土地利用型態及政策需求。修訂時須維持新舊分類資料的銜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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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便於編碼與交換 類別應有一致的名稱、代碼與資料格式,並建立分類說明及更新規範,以利跨機關、跨地區使用及資訊系統處理。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各種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之基本原則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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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0條至第24條的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與土地使用管制架構。核心在於:依土地資源特性、環境敏感程度及城鄉發展需求劃設功能分區,再按各分區及分類的使用原則,採取相應管制。使用地類別、土地使用強度、可建築用地及申請程序,則是具體落實管制的工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尚在研訂中,作答應以《國土計畫法》第21條至第24條所定原則與管制架構為主,不宜將後續公布的規則或修正內容當成112年已施行的規範。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分區目的、各分類使用原則、管制方式、特殊限制及例外」即可完整作答:
- 先說明國土計畫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主體。
- 依《國土計畫法》第21條,分別說明四大功能分區的管制方向。
- 再依第22條至第24條,說明管制如何透過分區圖、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與使用許可等制度落實。
各功能分區及分類的使用原則
《國土計畫法》第20條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再依資源條件及發展情形細分分類。各分類的基本使用原則如下:
| 功能分區 | 分類使用原則 |
|---|---|
|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以維護自然環境狀態為目的,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其他必要分類則依環境資源特性採不同程度的管制。 |
| 海洋資源地區 |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公共福祉,或供符合海域管理的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相容使用;其他必要分類依海洋資源條件採不同程度的管制。 |
| 農業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使用,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產業價值鏈所需設施使用,依產業特性管制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其他必要分類依農業資源條件採不同程度的管制。 |
| 城鄉發展地區 | 第一類供較高強度的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第二類供較低強度的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其他必要分類依城鄉發展情形採不同程度的管制。 |
土地使用管制的基本原則及方式
一、以功能分區及分類為管制核心
土地使用應符合所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的使用原則。管制強度須配合土地資源、環境敏感性、農業生產條件及城鄉發展需求,不同分區與分類採不同容許使用範圍及強度。
二、劃設分區圖並編定使用地
依《國土計畫法》第2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各級國土計畫的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是土地使用管制的空間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