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聯合國推動「2050 淨零排放目標」下,政府擬針對水泥、石化、鋼鐵及半導體等企業碳排大戶收取碳費,並研擬課徵碳稅。
請以經濟學的角度,試申論向企業收取碳費及課徵碳稅是擬解決何種問題?分別依據何種理論收取碳費及課徵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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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碳排放造成的負外部性,以及政府如何運用價格工具,讓企業承擔排放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改善市場失靈。
企業生產時會考量自身的私人成本,但若排放溫室氣體所造成的氣候變遷、健康損害及環境成本未由企業負擔,市場價格便未完整反映生產的社會成本。此時:
其中, 為邊際社會成本, 為邊際私人成本, 為邊際外部成本。未管制時,企業依私人成本決定產量,容易造成產量過多、排放過量,形成配置無效率。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本題著重碳費與碳稅的經濟理論及政策目的;碳費與碳稅在法律上的收入用途、徵收程序與性質,仍須依各自法規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兩層處理:
- 先指出政策要解決的問題:企業排放造成負外部性,市場未將外部成本納入生產決策。
- 再說明碳費與碳稅的理論依據:碳費著重污染者付費及外部成本內部化;碳稅可由庇古稅理論說明,藉由對排放課價,使企業調整產量、製程與減碳投資。
若以排放量為課徵標的,庇古式最適稅率的理論表達為:
其中, 為每單位排放的最適課徵額, 為社會最適排放量 下的邊際外部成本。課徵後,企業會比較減排的邊際成本與排放價格;當減排邊際成本低於碳價時,企業有誘因減排,進而降低社會總成本。
碳費的問題與理論依據
要解決的問題: 企業排放的溫室氣體會對社會造成損害,排放者若無須負擔相應成本,便可能排放過量。政府向碳排大戶收取碳費,使排放成本進入企業的生產與投資決策,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效果。
理論依據:
- 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者應負擔預防、控制或減輕污染所需的成本。
- 外部成本內部化:向排放者收取費用,促使企業在決策中納入排放造成的社會成本。
第 二 題25 分
請以地租理論的角度,試申論是地價影響房價?或是房價影響地價?基於前述論述,抑制地價或房價飆漲之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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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經濟學中的地租、地價與房價關係,以及依據這項關係提出抑制價格飆漲的政策。回答時應先區分土地與房屋的價格,再從土地需求和收益資本化說明兩者如何互相影響。
- 地租:土地在一定期間內提供使用所取得的收益。
- 地價:土地未來預期地租的資本化價值。若預期地租為 、折現率為 ,則土地價格可表示為: 地租與預期地租提高,土地價格通常上升;折現率提高,土地價格通常下降。
- 房價:由土地價格與建築物價格共同構成,可概略表示為: 其中 為房屋價格、 為土地價格、 為建築物及相關成本價值。此式是理解兩者關係的概念式,個案價格仍會受區位、屋齡、品質及市場條件影響。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不需援引法條。
解題方法與申論
解題可採「先定義價格構成,再說明雙向因果,最後對應政策」的順序。題目問地價影響房價,或房價影響地價;要點是說明兩種方向都可能成立,但背後的傳導機制不同。
一、地價如何影響房價
土地是住宅生產的重要投入。建商購地後,土地取得成本會進入開發成本;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地價上升會提高新屋的土地成本,進而推升房屋供給價格。對既有房屋而言,土地價值也是房屋總價的一部分,土地價值上升也會反映在房屋價格上。
不過,成本增加不代表房價必然按相同比例上漲。房價能否轉嫁成本,仍取決於住宅需求、供給彈性、建商競爭與消費者支付能力。若需求不足,建商未必能將全部成本轉嫁給購屋者。
二、房價如何影響地價
住宅價格提高會增加建商對可建築土地的需求。若可供開發的土地有限,建商會競價取得區位較佳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因而得以取得較高地租或出售價格。此時,住宅市場的收益預期經由土地需求回傳到地價。
從剩餘法的觀點看,建商可負擔的地價,取決於預期房屋銷售收入扣除建築、融資、稅費及合理利潤後的剩餘額。房價預期越高,其他條件不變時,建商可用來競購土地的金額越高,地價因而上升。
三、地價與房價的關係
因此,地價與房價不是只能擇一作為因果起點,而是可能形成相互影響的循環: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之土地利用法規,常經由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形成混合式土地使用管制之事實,甚至農業用地上可以設置太陽光能設施。
試說明設置太陽光能設施的農業用地是否仍是農業用地?此複合使用對農地地租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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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土地的法定使用類別與土地實際使用狀態,二是土地同時供農業生產與太陽光電使用時,對土地經濟地租的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所稱農業用地,依土地所在區域、使用分區或編定,以及法定用途判斷;同條第 12 款所稱農業使用,則著重土地是否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或相關農業設施使用。兩者分別涉及土地的法定身分與實際利用。
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不能只看「有沒有光電板」,而須判斷設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容許使用或相關許可條件,以及農業生產是否仍實際進行。若核准的複合使用要求兼顧農業經營,且土地仍依法供農業使用,設置光電設施不當然使其喪失農業用地身分;若實際上已排除農業生產,或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則不能僅因土地原本編定為農業用地,就認定其使用仍符合法規。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土地身分」與「土地利用」:
- 看法定身分:確認土地是否仍屬農業用地的法定範圍。
- 看實際使用及許可:確認光電設施是否依法設置,以及農業生產是否持續。
- 看地租變化:比較複合使用前後土地可創造的淨收益,並考量兩種用途是互補還是排擠。
因此,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後是否仍是農業用地,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在於土地法定類別未因此改變,且實際利用仍符合農業使用與相關許可規定。
複合使用對農地地租的影響
土地地租可理解為土地在特定用途下,扣除勞動、資本及其他投入成本後,歸屬於土地的收益。若農業與光電可以在同一土地上並行,複合使用的淨收益可概念化為:
第 四 題25 分
近 20 餘年來,臺灣多採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興闢地方性公共設施。
試說明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方式興闢公共設施對於地價及土地使用之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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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整體開發時,如何改變土地的區位條件、可建築性、公共設施服務與土地供給,進而影響地價及土地使用。
市地重劃是將一定區域內土地重新整理、交換分配,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開發費用,使土地成為較完整、可建築利用的街廓。區段徵收則是對一定區域內土地一併徵收、規劃與開發,完成後再以抵價地或現金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並由政府處理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的分配、處分。
法源上,市地重劃主要涉及《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以下;區段徵收主要涉及《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及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開發前的土地條件 → 開發工程與負擔 → 開發後地價變化 → 土地使用變化」的順序作答,並分別說明重劃區內、開發範圍周邊,以及短期與長期的影響。兩種方式都能整體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改善土地條件,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的方式、負擔形式不同,不宜把兩者的分配效果混為一談。
對地價的影響
1. 公共設施改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升開發後地價
道路、公園、學校、排水、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完成後,土地的可及性、環境品質、安全性及公共服務水準提升;原本形狀零碎、缺乏道路或難以建築的土地,也經整理後更適合使用。這些效益會反映在土地需求與支付意願上,使重劃或區段徵收完成後的可建築土地價格通常上升。
可用土地價值的概念說明:
其中 為土地價值, 為土地未來各期可取得的收益。交通及設施改善、可建築性提高,會增加土地可產生的收益,因而提高其資本化地價。
2. 開發利益可能提前反映於開發前地價
若市場預期某地即將辦理整體開發,公共設施改善、分區或開發權利確定等利益,可能在工程完成前就反映於土地價格。此時地價上漲包含對未來利益的預期,也可能伴隨投機及短期價格波動。因此,觀察地價時應區分開發前的預期效果與開發完成後的實際環境改善效果。
3. 土地所有權人的個別受益,須扣除共同負擔
市地重劃後,地主取得重新分配的土地,但須負擔法定公共設施用地及相關開發費用;因此,地主可能取得面積較小、但位置與使用條件較佳的土地。區段徵收則以徵收補償及抵價地等方式處理原土地權利,原地主取得的權利價值與開發後土地價值之間,受到補償基準、抵價地比例、位置及分配結果影響。
因此,不能只用「重劃後或徵收後每坪地價上升」就判斷每位地主必然獲利;還須一併考慮土地負擔、開發成本、補償或抵價地,以及分配位置。
4. 地價效果會擴散至周邊,且可能造成空間差異
開發區外鄰近土地可能因交通、公共服務與整體環境改善而受益,出現外溢地價效果。另一方面,區內不同地段仍受道路寬度、臨路條件、設施位置、土地使用分區及環境品質影響,地價不會齊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