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 開設水果行,向大盤商批發一批黑珍珠蓮霧,及一批子彈蓮霧。某次客人 B 指著黑珍珠蓮霧,詢問售價。但因生意興隆繁忙,所以 A 說成「子彈蓮霧一斤 30 元」。
問:這是「表示行為錯誤」或是「物之性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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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8 條的意思表示錯誤,重點是區分表示行為錯誤與物之性質錯誤。
- 表示行為錯誤:表意人內心所想與外部表示的內容不一致,例如把想說的品名說錯。
- 物之性質錯誤:表意人對標的物的性質有所誤認,且該性質須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民法第 88 條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指向的是哪一批水果,再比對 A 心中要表達的品名與實際說出口的內容:
第 二 題25 分
A 擁有某公寓的區分所有權。經過房仲的仲介後,A 將該區分所有權及土地權利,一併出售讓與給 B。就在 B 要遷入時,得知 A 積欠 5 萬元的管理費。
該公寓管理委員會欲向 B 請求該筆管理費,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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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寓大廈管理費債務的歸屬,以及區分所有權移轉後,管理費是否隨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權利一併移轉。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費用,經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及支付遲延利息。該條所定義務原則上是積欠費用者本人的債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則規定,區分所有權移轉時,繼受人應於取得所有權後,承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生的權利義務。此處承受的是與區分所有權相連、移轉後仍繼續存在的權利義務;移轉前已到期的管理費債務,並不因此當然轉由受讓人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兩個問題:
- 管理費是在何時發生、由誰負擔?
- 區分所有權移轉後,該筆已積欠的管理費是否依法由 B 承受?
題目明示 5 萬元是 A「積欠」的管理費,表示該債務是在移轉前已發生、已由 A 負擔的費用。
第 三 題25 分
A 男自大學時代就愛戀 B 女。大學畢業後,B 女認識 C 男,兩人未婚產下一子 D。C 男不願負責,自此不知蹤跡。A 男向 B 女表示,為使小孩有戶口,自己願意認領 D。
問:該認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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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認領」及其血統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也視為認領。
認領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身分行為,須以認領人與子女間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它不是任何人只要有認領意思,就能成立的身分關係。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D 是 B 女與 C 男未婚所生,且 C 男不願負責、下落不明;A 男則是基於愛戀 B 女,表示願意認領 D,以便讓 D 有戶口。題目沒有說 A 是 D 的生父,反而交代 D 是 C 男所生。
第 四 題25 分
A 父有 B、C、D 三女。B 有一子 E,但 C、D 則無子女。B 在去年先於 A 父死亡,今年 A 父因年老而去世。
問:A 父遺產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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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有數名繼承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題目中,A 父今年死亡,B 去年已先死亡,因此 B 不會以自己的名義繼承 A 父遺產;但 B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E,得依法代位繼承 B 的應繼分。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父死亡時有哪些第一順序繼承人:
- 女兒 C、D 均存活,為 A 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女兒 B 已先於 A 父死亡,不能親自繼承;B 的兒子 E 符合代位繼承條件,代位承受 B 的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