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各國人事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人事機關制度設計上有「部內制」、「部外制」之分,請分別說明這兩種設計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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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事機構(人事機關)之組織體制與權力配置」的核心學理,屬於各國人事制度與行政學中「人事行政組織論」的必考基礎題型(法制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各國法規架構為準)。核心概念聚焦於:

  1. 組織隸屬性與權力分立:依人事機關是否隸屬於最高行政首長管轄,劃分為「部內制(行政部局制)」與「部外制(獨立委員會制)」。
  2. 核心價值之衡平:探討人事制度設計在「事權統一與行政效能(興利導向)」與「功績主義、行政中立及身分保障(防弊導向)」兩大核心價值間的取捨與衝突。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概念比較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對稱架構法」與「核心價值對比法」進行鋪陳:

  1. 架構布局:依序開展「部內制之意涵與代表國家 →\rightarrow 優缺點分析」、「部外制之意涵與代表國家 →\rightarrow 優缺點分析」,最後於結論提出現代文官體制走向「折衷制/功能整合」之趨勢。
  2. 切入維度:優缺點之論述不可流於零散口語,須緊扣四個專業維度切入對比:
  • 事權與權責關係(權責合一 vs. 事權割裂)
  • 行政效率與用人彈性(因事擇人、決策迅速 vs. 程序冗長、僵化防弊)
  • 功績維護與政治中立(政客干預、分贓風險 vs. 超然獨立、落實考試公平)
  • 文官權益與身分保障(受首長好惡影響 vs. 獨立機關法制保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擇題之選項。閱卷評分係依據考生是否完整涵蓋下列各項核心爭點要件評分:

  1. 部內制要件:
  • 意涵與國例:隸屬行政首長、幕僚機關性格(如英國內閣辦公室、日本內閣人事局)。
  • 優點論證:事權統一、提升施政效能、靈活用人。
  • 缺點論證:缺乏獨立性、易淪為政黨恩寵與分贓、公務員中立與保障薄弱。
  1. 部外制要件:
  • 意涵與國例:獨立於首長之外、合議制委員(如美國 1883 年文官委員會、我國考試院)。
  • 優點論證:阻絕政治干涉、貫徹功績制度、周全保障公務員權益。
  • 缺點論證:首長有責無權、牽制施政造成摩擦、合議決策延宕效率。

解題技巧

  1. 鏡像對稱記憶法:部內制之「優點」多為部外制之「缺點」(如行政效率、事權統一);反之,部內制之「缺點」正是部外制之「優點」(如功績制維護、行政中立)。答題時以此邏輯相互呼應,可確保論述結構嚴謹。
  2. 援引各國代表體制:申論作答時務必帶出代表國例(如英國、美國、日本或我國),強化各國人事制度科目的學科縱深,避免純行政學抽象論述。
  3. 時間與篇幅配置:高考/三等考試每題作答時間約 25 至 30 分鐘,篇幅以 1.5 至 2 頁試卷為準。大標題明確對稱,小標題精準提煉。

【答案】

擬答如下:

人事機關之體制設計,係國家文官制度運作之基石,核心在於衡平「事權統一與行政效能」以及「政治中立與功績保障」兩大基本價值。依人事機關與行政首長之隸屬關係,可分為「部內制」與「部外制」,茲分別說明其制度意涵與優缺點如下:

一、部內制之意涵及其優缺點

(一)制度意涵與代表國例 部內制(Departmental System)又稱「行政部局制」或「首長制」,指人事機關隸屬於各級行政首長管轄之下,其地位為行政首長的幕僚機關,人事決策完全聽命於行政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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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美國於 1972 年通過的「公平就業機會法」(The EEO Act)立法精神,並就您的理解說明我國相關制度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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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各國人事制度」中美國聯邦人事變革的關鍵里程碑,以及我國公務人力甄補與就業平權制度的對照能力。核心觀念涵蓋:

  1. 美國 1972 年《公平就業機會法》(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 of 1972, EEOA):該法係修正 1964 年《民權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第七章(Title VII),其關鍵在於將反就業歧視規範全面擴大適用於聯邦、州及地方公部門,賦予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實質起訴權,並具體實踐「代表性官僚」(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與「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之精神。
  2. 我國相關法制與制度設計:以憲法平等權與應考試服公職權為核心,包含消極防杜歧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與積極平權機制(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原住民族特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等)。 法規適用說明: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深化雇主防治責任,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外國重大法案立法精神+我國現行制度對照」之申論題型,切入策略應採「歷史脈絡定位」與「法制層級對稱」兩大步驟:

  1. 美國 EEOA 剖析:不能僅泛論「男女平等、種族平等」,必須點出其歷史定位——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主要規範私部門,1972 年法案才真正將管轄權貫徹至公部門,並促成 EEOC 獲得法律強制權,促成公部門由「形式平等(功績原則)」走向「實質平等(代表性官僚)」。
  2. 我國制度對照:依照「憲法位階」→\rightarrow「消極不歧視規程」→\rightarrow「積極優惠措施(弱勢族群保障)」的三層邏輯鋪陳,精準列舉身心障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定額進用比例等法定制度,展現制度化比較的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針對題目所命之兩大核心子題面向分析如下:

  1. 子題一:美國 1972 年 EEO Act 立法精神分析:重點在於說明該法案修正 1964 年民權法之不足,突破私部門藩籬,使各級政府機關承擔平等僱用責任,並賦予專責機關(EEOC)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實質執法權,落實社會公平與實質正義。
  2. 子題二:我國相關制度設計分析:重點在於說明我國兼顧「功績競爭」與「實質平等」之雙軌機制。除了任用與考試上的非歧視條款外,更透過法律明定「定額進用優待」與「專屬封閉性考試」,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扶助弱勢群體之意旨。

解題技巧

  1. 得分關鍵字:作答美國法案時,務必寫出「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之擴大」、「涵蓋各級公部門」、「代表性官僚理論」、「實質平等」等專業辭彙;作答我國時,點出「消極禁止」與「積極平權(定額進用/專屬特考)」之二分架構。
  2. 常見陷阱:
  • 誤以為 1972 年 EEO Act 是美國最早提出平權概念的法案(應釐清其前身為 1964 年民權法,1972 年是擴大適用至政府並強化執法權限)。
  • 只論述一般勞工就業平等,而遺漏人事行政考科最關切的「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與公職代表性」制度。

【答案】

一、美國 1972 年《公平就業機會法》(The EEO Act)之立法精神

美國國會於 1972 年通過《公平就業機會法》(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 of 1972, 簡稱 EEOA),主要係修正 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之限制,其核心立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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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德國高階公務人員培訓制度,並說明對於我國相關制度的啟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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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各國人事制度中德國文官制度的菁英培育機制(高等役/高階人員之職前與在職培育),並藉由「比較人事行政」之研究途徑,反思我國現行高階公務人員培訓體系(如國家文官學院「高階公務人員培訓飛躍方案」、簡任升官等訓練)之策進作為。

主要涉及觀念與體系如下:

  1. 德國常任文官四級結構:初等役(einfacher Dienst)、中等役(mittlerer Dienst)、高等役(gehobener Dienst)及最高等役(höherer Dienst)。高階公務人員主要源自最高等役之長期養成及遴選。
  2. 德國培訓制度雙軌特色:
  • 職前預備訓練(Vorbereitungsdienst):大學畢業經第一次國家考試後,須接受長達 1.5 至 2 年之帶職實務實習與理論研習,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Zweites Staatsexamen)始獲正式任用資格。
  • 在職領導進修:由聯邦內政部直屬之聯邦公共行政學院(BAköV)​與各邦文官培育機構主導,專責推動中高階主管領導職能、跨部會協調、歐盟政策及危機管理訓練。
  1. 我國參照法規與方案(以民國 108 年命題當年為準):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 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所推動之「高階公務人員培訓飛躍方案」(含管理發展訓練 MDP、領導發展訓練 LDP、戰略發展訓練 SDP)。
  •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 (註:現行法規於民國 108 年後雖有組織整併與培訓模組微調,惟飛躍方案之三軌核心精神維持不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體系為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外國制度說明+本國借鏡啟發」二段式比較題型。解答時應採取「結構式對應法」進行破題與論述:

  1. 第一部分:德國高階公務人員培訓制度
  • 從「進用與培育前置期」(法學壟斷傳統、大學教育與二階段國家考試、長期預備訓練)切入。
  • 詳述「專責培訓機構」(聯邦公共行政學院 BAköV)及其課程主軸(領導力、跨部會溝通、國際與歐盟視野、數位治理)。
  • 點出德國培訓的特色:結合理論與實務考核、跨領域輪調淘汰機制、嚴謹的績效導向。
  1. 第二部分:對我國制度的啟發與借鏡
  • 依「培訓週期(職前 vs 在職)」、「課程設計(職能導向與情境實作)」、「制度聯結(訓用合一與陞遷考評)」三大構面逐一對應。
  • 結合我國現況痛點(如簡升簡任訓練時間過短、飛躍方案結業與陞遷之實質拘束力不足、缺乏系統性長程輪調)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解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閱卷評分標準,本題爭點與應答得分要項分析如下:

  1. 爭點一:是否精準掌握德國高階文官培訓的關鍵環節?
  • 高分關鍵:能點出「最高等役之預備訓練(Vorbereitungsdienst)」以及專責機構「聯邦公共行政學院(BAköV)」。若僅泛稱「德國很重視公務員上課」而無法寫出專用名詞,分數將落在及格線以下。
  1. 爭點二:對「法律人壟斷」(Juristenmonopol)與多元專業轉型之理解
  • 高分關鍵:說明德國高階文官向來以法學背景為主(傳統二次國家考試途徑),但近年培訓已大幅轉向公共管理、政策分析與國際事務,展現制度之演進脈絡。
  1. 爭點三:啟發部分是否具備問題意識與具體針對性?
  • 高分關鍵:不可僅寫「我國應加強訓練」、「應多辦研習」等空泛宣示;必須具體對準我國「高階公務人員培訓飛躍方案」與「簡任升官等訓練」,檢討職能評鑑中心法(Assessment Center)、職位陞遷綁定、跨部會歷練等核心議題。

解題技巧

  1. 分段標題明確化:申論題閱卷極快,標題直接呈現「內涵要點」與「啟發面向」,以小標展現專業名詞(如「預備訓練制度」、「聯邦公共行政學院」、「訓用結合機制」)。
  2. 避免答題失衡:外國制度(德國)與我國啟發之篇幅配比建議為 1:11:1 或 6:46:4,切勿將過半篇幅花在背誦德國歷史,導致本國啟發草草收尾。
  3. 記憶口訣輔助:德國培訓特色可歸納為「長預備、專責館、重職能、歐盟觀」;對我國啟發可對應為「拉長養成期、強化訓用合、深化情境練、拓展國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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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就所知說明日本、法國對於公務人員「結社權」、「參與權」、「罷工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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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勞動基本權」(勞動三權:團結權/結社權、團體交涉權/參與權、爭議權/罷工權)在各國憲法與人事法制中的定位與界線。探討焦點在於國家如何在「公務人員身分與公益維護」與「基本勞動人權保障」之間取得衡平。

本題涉及之法規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1. 日本法制:依《日本國憲法》第 28 條、《國家公務員法》、《地方公務員法》、《公營企業勞動關係法》(現為《地方公營企業等勞動關係法》)。區分「一般職非現業人員」(行政公務員)與「現業人員」(公營事業、行政執行法人人員)之不同權利規範。
  2. 法國法制:奠基於 1946 年法國憲法前言(1958 年第五共和憲法承接)及 1983 年《公務人員權利與義務法》(第 83-634 號法律,即舊稱雷波斯法 Loi Le Pors)等公務人員通則體系。(現行法提醒:法國公務人員法規已於 2022 年彙編法典化為《公務員通則法典》(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CGFP),且於 2019 年通過《公務體系轉型法》整併部分諮商機構,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跨國比較法」與「矩陣式對稱論述」,切入要點如下:

  1. 比較維度劃分:以「國家」(日本 vs. 法國)為縱軸,以「權利類型」(結社權、參與權、罷工權)為橫軸。
  2. 法理光譜定位:
  • 日本偏向「限制/防禦型」:受特別權力關係殘留思想與行政中立考量,對非現業公務人員全面禁止罷工、大幅閹割協約權,代之以「人事院勧告」之代償機制。
  • 法國偏向「保障/共管型」:深受主權在民與勞工權利保障思想影響,原則承認罷工權,並透過綿密的「共管機制」(Paritarisme)保障參與權。
  1. 邏輯鋪陳:先破題點出兩國法理哲學差異,次依序分項詳述日本與法國的具體法定要件,最後歸納兩國異同與對我國之啟示,使論述層次分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在面對本題時,應針對題目指定的「三個子概念」進行兩國制度的權重配置與對照:

  • 結社權子項:重點在於「誰可以組織」、「以何種名義組織」(日本之職員團體 vs. 法國之公務員工會),以及「治安/軍警人員之除外規定」。
  • 參與權子項:重點在於「集體協商之拘束力」與「內部人事決定之參與」(日本之適見交涉權但無締約權 vs. 法國高度制度化的共同行政委員會 CAP、共同技術委員會 CT)。
  • 罷工權子項:重點在於「全面禁止 vs. 原則許可但受程序限制」(日本絕對禁止且有刑罰懲戒 vs. 法國需 5 日預告、最低限度服務、特定人員禁止)。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
  • 日本記「嚴禁非現、代償補償」:非現業組「職員團體」,只能「適見交涉」,「全面禁罷工」,權益靠「人事院給與勸告」。治安警察完全禁止結社。
  • 法國記「共管協商、有限罷工」:享有工會自由,參與靠「共同行政與技術委員會(共管體制)」,罷工「原則許可、五日預告、最低服務、軍警除外」。
  1.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日本所有公務員一概而論:未區分「非現業(行政職)」與「現業(公營企業、行政執行法人)」之差異,將扣重分。
  • 誤認法國罷工完全無限制:漏答「5 日預告期」、「最低限度服務(Service minimum)」及「軍警、監獄、司法等特定人員禁止罷工」,會造成論述失真。
  • 忽略「參與權」的內涵:公務員參與權包含「勞資談判協商」與「參與行政機關人事決策(共決/諮商)」,法國的共同委員會是得分亮點,務必寫出。

【答案】

壹、前言

公務人員勞動基本權之規範,向為各國公務員法制之核心爭點。日本基於「全體國民服務者」之公益考量,採取「保障結社、限縮交涉、全面禁罷」之審慎限制主義,並佐以獨立之人事院代償體制;法國則本於「市民勞動者」法理與民主共管精神,採取「廣泛保障工會自由與參與權、原則允許罷工但課予程序與公共服務限制」之開放主義。茲就兩國法制作比較說明如下。


貳、日本公務人員勞動基本權之規定

日本依《憲法》第 28 條保障勞工勞動三權,但對公務員區分「一般職非現業」與「現業(現為地方公營企業及特定獨立行政法人職員)」分別立法規範:

一、結社權(團結權)

  1. 一般職非現業公務員:依《國家公務員法》第 108 條之 2 等規定,公務人員得自由組織或加入「職員團體」,毋須主管機關事先許可;惟該組織不適用一般《勞動組合法》,無法取得民間工會之同等法律地位。
  2. 治安人員之除外限制:警察、自衛隊員、海上保安廳職員、監獄警衛及消防人員等,為維持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完全被剝奪結社權,不得組織或加入職員團體。
  3. 現業公務人員:得依《勞動組合法》自由組織及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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