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統計 以實例命題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統計
試題代碼 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第 一 題

請回答問題或試述名詞之意涵:

(一)國民所得與綠色國民所得有何不同?(10 分)

(二)人口總增加率。(5 分)

(三)平均每戶儲蓄率。(5 分)

(四)金融性資產淨額。(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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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公職統計類科《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典型之「官方統計標準定義與指標意涵」試題,考核範圍橫跨四大我國官方統計體系:

  1. 國民所得統計與環境帳(SNA 與 SEEA): 依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NA)與環境經濟會計制度(SEEA),以及我國《預算法》第 29 條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按年編製綠色國民所得帳)。探討傳統經濟產出指標與扣除環境折耗成本後之永續經濟指標之差異。
  2. 人口與戶籍統計(生命統計與人口遷移): 依據內政部人口統計編製規範,人口變動包含生物性(自然增減)與空間移動(社會增減)兩大驅動因子,指標通常以年中人口為分母並以千分率(‰)表示。
  3. 家庭收支調查統計(所得、消費與儲蓄):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定義,衡量家戶經濟福祉的核心為「可支配所得」,儲蓄率即為儲蓄額占可支配所得之比率。
  4. 國富統計與家庭資產負債統計: 依據我國《預算法》第 29 條及國富統計編製準則,衡量經濟主體之財富存量(Stock),資產分為「金融性」與「非金融性(實體)」,「淨額」則代表扣除對應負債後之淨值。

註:本題法規與統計編製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官方作業準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簡答與名詞申論題型,答題架構應具備「定義」、「公式(若有)」、「構成要素」及「統計實務背景」:

  1. 子題(一)國民所得 vs. 綠色國民所得: 採「維度對比法」,從理論基礎、扣除項目、估計評價方式及政策意涵四個維度切入,並給出核心會計關係式(EDP=NDP−環境成本EDP = NDP - \text{環境成本}),凸顯綠色國民所得修正傳統指標未考量自然資本折耗之缺陷。
  2. 子題(二)人口總增加率: 拆解為「自然增加」與「社會增加」兩大組成,寫出分子(總增加數)與分母(年中人口數),強調統計實務上慣用的千分率符號(‰)。
  3. 子題(三)平均每戶儲蓄率: 依據「家庭收支調查」標準定義,明確指出分母為「可支配所得」而非「所得總額」,分子為「儲蓄額」(可支配所得扣除消費支出),並列出計算式。
  4. 子題(四)金融性資產淨額: 界定國富統計中資產與負債的範疇,列舉金融性資產(存款、有價證券等)與金融性負債(各類借款、貸款),說明「資產毛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淨額概念。

解題技巧

  1. 避免分母混淆:
  • 「人口總增加率」的分母是「年中人口數」(或期中人口數),切忌寫成「期初人口」或「期末人口」,且單位必須標明千分率(‰)。
  • 「平均每戶儲蓄率」的分母是「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切忌寫成「所得總額」或「全戶收入總額」。
  1. 扣除項目的精確術語: 綠色國民所得扣除的環境成本在主計總處官方定義中嚴格區分為兩項:「自然資源耗竭成本」與「環境品質劣化成本」,答題時兩者缺一不可。
  2. 淨額觀念的完整性: 遇到「淨額(Net)」名詞,務必寫出「毛額(Gross)資產項目」減去「負債(Liabilities)項目」的對應關係,不能只列舉資產項目。

【答案】

(一)國民所得與綠色國民所得之差異(10 分)

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 NI)與綠色國民所得(Green National Income / Environmentally Adjusted National Income)之主要差異如下:

  1. 理論基礎與編製系統不同:
  • 國民所得:以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為編製依據,僅衡量市場交易活動之生產成果與經濟流量。
  • 綠色國民所得:以聯合國「環境與經濟會計整合系統制度」(System of Environmental-Economic Accounting, SEEA)為架構(我國依《預算法》第 29 條試行編製),將自然環境視為生產資產,納入經濟體系之核算。
  1. 扣除成本與計算範疇不同:
  • 傳統國內生產淨額(NDP)僅自國內生產毛額(GDP)扣除人造固定資本之「固定資本消耗」(CFC): NDP=GDP−CFCNDP = GDP - 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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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說明「老人狀況調查」的承辦單位、目的與用途、調查對象及調查主要項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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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統計架構中的重要專案指定統計調查——「老人狀況調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實務運作為準)。

  1. 法源依據:依《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本項調查屬於政府為擬定高齡化社會福利政策而定期執行的全國性專案統計。
  2. 調查性質:為週期性抽樣調查(每五年辦理一次),兼具「一般住戶長者」與「安養護機構長者」之雙軌抽樣設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統計實務申論題,配分為 25 分。作答時切忌混雜成單一長段,應將題目拆解為四大結構化子題進行條列式鋪陳,並依分數比例精準答題:

  1. 承辦單位(約 3~5 分):精準指出「主辦主管機關」及「實際主辦統計單位」,並交代組織改造前後之主管機關變遷。
  2. 目的與用途(約 6~7 分):分為「調查目的」(探討長者生活實況與照顧困境)與「具體用途」(作為高齡社會白皮書、長照政策推動及學術實證依據)。
  3. 調查對象(約 5 分):明確定義調查母體界定(戶籍、常住、年齡標準),並特別指出涵蓋「一般住戶」與「機構安養戶」,以及涵蓋「55~64 歲之準備期人口」的特點。
  4. 主要調查項目(約 8~10 分):運用社會學與公衛評估的核心面向,分列五至六大維度(人口特徵、健康與失能自理、經濟狀況、家庭與居住、社會參與、長照與福利服務需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實務題(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承辦單位:考生若僅寫「行政院」或「政府」會被重扣,必須明確指出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規劃主辦、社會及家庭署業務配合)。若答「行政院主計總處」則屬於觀念錯誤(主計總處負責普查與一般性人力資源調查,非社會福利專案調查主辦方)。
  • 子題二:目的與用途:若僅籠統回答「了解老人狀況」,得分偏低;必須結合《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所賦予的法定政策目的,特別是長期照顧(長照 2.0)、經濟安全保障與高齡社會政策規劃。
  • 子題三:調查對象:若僅答「65 歲以上老人」,漏失「機構居住者」或未提及「55 至 64 歲未來即將邁入老年之準備族群」,會被部分扣分。
  • 子題四:調查主要項目:漏掉關鍵指標(如 ADLs/IADLs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評估、主要照顧者負擔、長照服務知曉與使用意願)將無法取得高分區段。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五大福利支柱:回答主要項目時,利用「健、居、財、社、福」五字口訣展開:
  • 健:健康自評與失能失智(ADL/IADL)。
  • 居:居住型態與生活照顧安排。
  • 財:經濟來源與退休財務安全。
  • 社:休閒生活與志工社會參與。
  • 福:長照福利使用現況與未來期待。
  1. 組織變遷考點: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成立前,本調查主辦機關為「內政部(統計處/社會司)」;102 年組改後至 108 年命題時(如 106 年老人狀況調查),主辦機關已全面改為「衛生福利部」。標明此轉變能突顯作答的專業度。
  2. 年齡設定的隱藏亮點:調查對象常年分為「55~64 歲」與「65 歲以上」兩組,前者被界定為「高齡前期準備人口」,用以觀測未來的長照與經濟預備,此為統計實務命題的關鍵給分點。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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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若一小國僅有兩種企業,其投入與產出值(億元)的資料如下,試就國民所得統計之生產面、分配面及支出面,分別計算其國內生產毛額(GDP)各為若干?(25 分)

【A 企業】

項目金額
中間產品成本3,700
薪資支出2,100
租金支出700
利息支出800
利潤1,000
總投入8,300
銷給消費者1,800
銷給政府1,500
銷給 B 企業3,800
輸出國外1,200
總產出8,300

【B 企業】

項目金額
中間產品成本2,900
薪資支出1,100
租金支出500
利息支出700
利潤500
總投入5,700
銷給消費者1,300
銷給政府500
銷給 A 企業2,800
輸出國外1,100
總產出5,700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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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所得統計三種衡量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方法:

  • 生產面:各企業的附加價值總和,即總產出減去中間投入,避免中間產品重複計算。
  • 分配面:將生產過程創造的所得加總。本題列出薪資、租金、利息及利潤。
  • 支出面:加總最終產品與服務的支出,通常表示為 GDP=C+I+G+(X−M)GDP=C+I+G+(X-M),其中 CC 為消費、II 為投資、GG 為政府支出、XX 為出口、MM 為進口。

解題方法

先依三種計算方法分別整理資料,再確認結果一致。

一、生產面

企業附加價值等於總產出減中間產品成本:

A 企業附加價值=8,300−3,700=4,600A\text{ 企業附加價值}=8{,}300-3{,}700=4{,}600 B 企業附加價值=5,700−2,900=2,800B\text{ 企業附加價值}=5{,}700-2{,}900=2{,}800

因此:

GDP=4,600+2,800=7,400 億元GDP=4{,}600+2{,}800=\boxed{7{,}400\text{ 億元}}

二、分配面

加總兩家企業的要素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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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統計法中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是指哪些?且其保存原則及保存期限各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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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統計文件及資料之典藏管理制度」,考驗考生對於統計法規中有關統計資料之定義、保存原則、媒體形式及保存期限之規範掌握。

  1. 法源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修正公布、107 年 12 月 1 日施行之《統計法》第 18 條,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 108 年 1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與第 26 條相關規定(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2. 核心法條規範(《統計法》第 18 條): 各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以電子儲存為原則;其保存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一款:調查實施計畫、調查報告及公務統計報表,除電子檔應永久保存外,紙本之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 第二款:填載個別資料之調查表、電子檔及其他相關資料,其保存年限依各該調查實施計畫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 25 分,屬於法規記憶、體系歸納與實務應用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分項對應、層次分明」的架構作答:

  1. 第一層面:界定「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的範疇 題目詢問「是指哪些」,不可僅抄錄法條的兩款文字,應結合《統計法施行細則》對於「調查實施計畫」、「調查報告」、「公務統計報表」、「調查表」、「電子檔」及「其他相關資料」之具體內容逐一列舉釋義,展現考生對統計實務全貌之瞭解。
  2. 第二層面:闡明「保存原則」 點出法律明定之「以電子儲存為原則」,並延伸說明現代統計資訊管理之「節能減紙」、「長期典藏」與「安全保密(依統計法第 19 條個別資料保密規範)」等原則。
  3. 第三層面:詳列「保存期限」之雙軌機制 精準劃分「公開彙總成果類(法定硬性年限)」與「個別受查隱私類(授權彈性年限)」之不同規定,並區分「電子檔」與「紙本」之保存差異。
  4. 輔助工具:架構圖表彙整 於文末以結構化對照表統整,強化卷面之易讀性,掌握閱卷老師評分要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需進行是非對錯分析。考生於應試時應將精力聚焦於申論架構之嚴整性、法條援引之精確度,以及法學概念與實務運作之結合。


解題技巧

  1. 「公務成果」與「個別資料」之二分記憶法:
  • 成果與公務類(第一款):涉及機關施政成果與歷史統計脈絡,電子檔必須「永久保存」;紙本具實體憑證性質,故「至少五年」。
  • 個資與原始資料類(第二款):涉及民眾與企業隱私,且各調查週期(如普查五年一次、月調查按月進行)差異極大,因此法律不訂死固定年數,一律「依各該調查實施計畫之規定」。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盲點一:漏答「保存原則」。許多考生將精力全部放在寫保存幾年,卻漏寫「以電子儲存為原則」,直接痛失 5 至 8 分。
  • 盲點二:誤將個別調查表寫為永久保存或固定五年。填載個別資料之調查表若長期大量留存,易衍生個資外洩風險,必須依各該實施計畫辦理屆期銷毀或去識別化,切勿背錯年限。
  • 盲點三:未區分「電子檔」與「紙本」。第一款之保存期限具有「電子檔永久、紙本至少五年」的雙軌設計,答題時若未特別點出媒體形式之差異,會被認定概念模糊。

【答案】

依命題當時之《統計法》第 18 條及《統計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之範圍、保存原則與保存期限分述如下:

一、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之範疇

依《統計法》第 18 條及《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機關之統計相關文件及資料涵蓋以下兩大類別及六項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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