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甲政黨欲於世界人權日在 A 市舉行遊行宣傳人權理念,遂向 A 市警察局申請集會遊行許可。該警察局雖予以許可,但於許可之文書中附記要求甲政黨不得批評 A 市之施政。上述措施違反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也就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附加負擔時,所要求的條件必須與處分目的具有合理關聯,不得把無關的事項硬性連結在一起。
依民國 113 年法規,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且須與該處分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警察局核准遊行,卻要求甲政黨不得批評市政,限制言論內容與核准遊行之間欠缺正當合理關聯,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警察局的作為:警察局核准遊行,並在許可文書中加上限制條件,這是行政處分附加負擔的情形。接著檢視附加的條件是否與許可目的相關。
本案遊行主題是宣傳人權理念;禁止批評 A 市施政,則是限制特定政治言論。該限制並非維持遊行秩序或確保遊行安全所必要,且與遊行許可目的沒有正當合理關聯,因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所體現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處理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有所安排後,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行為時,是否應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
第 2 題2 分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對比例原則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包含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
-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手段與目的相稱: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造成的損害也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比例原則的構成及法條依據。比例原則不是只看公益目的或只看手段,而是要同時檢視目的與手段;再確認兩部法律是否都有相關規定。
選項分析
- (A) 以誠信原則作為其核心概念:錯誤。 比例原則的核心是行政手段與目的間的相稱關係,具體檢驗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誠信原則是另一項行政法一般原則,並非比例原則的核心概念。
第 3 題2 分
行政機關僅依照裁量基準作成行政處分,而未實際審酌個案之具體情形時,可能構成何種裁量瑕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瑕疵類型,以及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作成處分時,是否仍須審酌個案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應遵守法律授權目的及相關法律原則;裁量基準可供機關統一處理類似案件,但不能取代個案裁量。
裁量怠惰,是指機關依法享有裁量權,卻未真正行使裁量,例如只機械套用裁量基準,沒有考量個案具體情形。此時裁量權形同未被行使,構成裁量瑕疵。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述行為:機關「僅依照裁量基準」作成處分,且「未實際審酌個案」。這表示機關沒有將個案事實納入判斷,而是把裁量基準當成必須照辦的固定規則。
裁量基準的功能是協助行政機關一致行使裁量,並非排除個案審酌。機關若未實際行使裁量,屬裁量怠惰,因此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私法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的分類。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不只以公權力行使行政任務,也可能採取私法上的契約等方式活動。常見分類包括:
- 行政輔助行為:以私法方式取得行政運作所需的物資或勞務,例如機關採購、發包工程。
- 行政私法行為:以私法方式直接提供公共服務或滿足人民生活需求,例如供水、公共運輸。
- 行政營利行為:以營業、參與市場交易或增加收入為重心,例如販售商品。
判斷時要看行為的目的與功能,不能只因行為主體是公營事業,便一概認定為行政私法行為。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行政法學分類作答;本題不涉及須另行核對的法條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為是為機關自身取得履行行政任務所需的資源,還是直接向人民提供公共服務;若是市場營業或商品銷售,再判斷其重心是否在營利。
依此分類,內政部發包工程是行政機關取得工程服務,屬行政輔助行為;自來水供應則是以私法方式直接提供人民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屬行政私法行為。中油加油與中華電信提供光纖連線,依本題採用的分類,則偏向市場營業服務。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判斷行政法規是否賦予人民公法上權利時,下列何者非屬必要?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權利」的判斷,也就是人民能否依公法規範,向行政機關主張特定利益。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所示,判斷法規是否賦予人民請求權,通常須看:
- 法規是否課予行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 法規是否以保護人民個人利益為目的,而非僅維護一般公益。
若法規只課予機關職務義務,且目的僅在維護公益,人民通常不能據此主張自己的公法上權利。反之,法規即使同時維護公益,只要也在保護可得特定的個人利益,仍可能成立公法上權利。
本題涉及的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本題所涉基準無須以後續法條修正另作提醒。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成立公法上權利所需的判斷要素。行政機關是否負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及法規是否保護人民個人利益,都是判斷重點;人民則是享有權利、提出主張的一方,不是負有「經訴訟強制行政機關實現其利益」義務的一方。
選項分析
(A) 法規課予行政機關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屬必要判斷因素。
公法上權利可能要求機關採取積極措施,也可能要求機關停止或不得為特定行為。例如法規禁止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的處分,人民若符合其他要件,可能得主張機關負有不作為義務。
第 6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就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由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組織權」,也就是地方自治團體得依其自治需要,自行決定內部組織及人員配置的權限。題幹所述「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相關職位與員額如何編成」,正是自主組織權的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律及其自治事項,設置所需機關,並由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依權限決定、執行組織及員額等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設置機關或內部單位」及「職位、員額如何編成」。這些都是地方自治團體決定自身組織架構與人力配置的事項,因此對應「自主組織權」。題目問的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自主權,不是住民參與決策的權利,也不是機關間的管轄分工。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法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的地方自治法規分類,重點是辨別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各由誰制定、發布,以及適用於何種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稱的法規名稱,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的定義: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自律規則則由地方立法機關為議會內部組織與議事程序制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行政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
- **(B) 正確。
第 8 題2 分
高雄市政府辦理勞工行政之自治事項,如有違背相關法律時,應由何者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對直轄市自治事項的監督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題目所述為高雄市政府辦理勞工行政的自治事項,主管業務為勞工行政,因此由中央勞工業務主管機關勞動部報行政院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三個要素:
- 地方層級:高雄市是直轄市。
- 事項性質:題目明示為自治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勞工行政由勞動部主管。
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監督程序是「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不是由行政院逕行,也不是由內政部逕行。因此選勞動部報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助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助手」的意義與辨識。行政助手是受行政機關指揮或委託,協助執行行政任務的私人;其協助行為本身通常不因此取得獨立作成行政處分或行使公權力的權限,行政責任仍由行政機關承擔。
判斷時應看私人是否只是協助機關執行既有的行政決定,還是法律直接賦予其獨立權限,或其行為屬於其他法律關係。本題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與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私人是否在協助行政機關完成其職務,再排除依法自行作成判斷、行使特定權限,或不屬於行政助手的情形。拖吊業者依警方或交通主管機關的指示,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是協助執行交通管理措施,符合行政助手的典型情形。
選項分析
(A) 私立大學頒授學士學位:錯誤。 私立大學依法辦理學位授予,並非單純受行政機關指揮、協助執行特定行政任務;在學位授予等事項上,私立大學依法律取得一定的公權力地位,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機構,不是行政助手。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設定、變更與機關裁併後的管轄移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管轄權得由法規設定或變更;機關裁併時,另有公告及管轄移轉效力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及第 11 條之 1。先辨別管轄權是否只能由作用法規定,再確認機關裁併時由誰公告,以及公告後何時發生管轄移轉效力。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因此,管轄權可以依法規設定或變更;選項稱「即使依法規亦不得設定或變更」,與法條相反。
第 11 題2 分
高雄市政府依法將其掌理之事項,交付轄區內之山地原住民區辦理,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委辦事項」。依民國 113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原本不屬於該自治團體的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山地原住民區除了辦理自治事項,也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其與直轄市的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的關係。因此,直轄市政府將其掌理事項交由轄區內的山地原住民區辦理,屬於上級政府交付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的「委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受交付者的法律地位:山地原住民區是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不是高雄市政府內部的下級機關。再看交付關係:高雄市政府將自己掌理的事務交由該自治團體執行,符合《地方制度法》所稱上級政府交付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的委辦事項。
選項分析
- (A) 權限委任:錯誤。 權限委任是行政機關將權限委由其隸屬的下級機關行使,屬於機關內部的權限移轉。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定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依法考試及格。
- 依法銓敘合格。
- 依法升等合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並分別說明這三種資格的範圍。題目中的「依法推甄合格」不在這三種法定資格之列。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的三種資格逐一對照:符合條文列舉者,即屬取得任用資格的方法;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A) 依法推甄合格:錯誤,為本題答案。 「推甄合格」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列出的任用資格取得方法。即使某些甄選或遴用程序可以作為進用人員的方式,也不能因此直接等同於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庭應對被付懲戒之公務員為免議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56 條的免議判決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法庭應為免議判決:
-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判決確定。
- 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且認為已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
- 已逾法定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退休本身不在上述免議事由之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公務員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離職後,仍可就其任職期間的行為適用懲戒法。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免議事由,應將四個選項與第 56 條列舉的三類事由逐一比對。B、C、D 分別對應同一行為已有確定判決、褫奪公權確定且無再懲戒必要、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A「已退休」則不在法定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A) 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已退休:錯誤,為本題答案。 退休不會使公務員對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當然免除懲戒責任。
第 14 題2 分
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下列何者不是法定之懲處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的法定懲處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獎懲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以及申誡、記過、記大過;懲處的種類是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則屬於免除職務的處分,不是平時考核的法定懲處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平時考核」的懲處措施,再將選項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所列種類核對。只要找出不在「申誡、記過、記大過」之列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與國家之法律關係,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退休、資遣及退撫給與權利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資遣不是只要「不適任現職」就能辦理;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人員須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才應予資遣。退休則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等類型;符合法定命令退休事由時,服務機關得依法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用語與法條要件,特別留意是否省略必要條件,或把法律效果說得過於絕對。B 將「現職工作不適任」直接等同「應予資遣」,漏掉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及無法調任等要件,因此與法律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因此,遺族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相關退撫給與權利。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對象?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是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判斷職務是否適用本法,重點在於是否屬於依法任用的常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原則上不在此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任用身分,而非只看任職機關是否為政府機關。機關首長、委員等職務可能屬政務任用;公立大學院長也不等同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編制職員。常務次長則屬常任文官職務,符合第 3 條要件。
選項分析
-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錯誤。 委員屬政務人員,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常任文官,因此不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的適用對象。
第 17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主張該評定違法,而應改列甲等時,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乙等評定時,應循哪一種行政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法規及實務見解,年終考績各等次的評定屬行政處分;公務人員認為處分違法並損害權利或利益,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此一救濟途徑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調整後,考績乙等評定已可循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爭執的是「年終考績乙等評定」,再判斷其法律性質與適用救濟程序:
- 考績乙等評定會影響公務人員的權利或利益,屬得提起救濟的行政處分。
-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 對復審決定仍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18 題2 分
道路、橋樑屬於下列何種公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物依用途所作的分類。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的物。依其主要用途,可區分為:
- 公共用物:直接供一般公眾使用,例如道路、橋樑、公園。
- 行政用物: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例如辦公廳舍、檔案室。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公物分類依行政法學理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道路、橋樑的主要用途:它們是供一般民眾通行使用,因此屬於「公共用物」。判斷關鍵在於使用對象與用途,而不是管理機關是否為政府,或設施是否由政府興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定義、效力與發布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定的規定;它是一般、抽象規定,但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則規定,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政規則的三個要點:定義與適用對象、拘束效力、發布程序。本題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於行政規則的內部拘束力,不能直接推論為對法院也有拘束力。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敘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對行政規則的定義,規範對象是機關內部的上下級機關或長官與屬官。
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訂定、發布及生效的規範。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關鍵是區分法規命令的「人民提議」、「發布程序」與「生效要件」:人民可以提議訂定,但行政機關不因此負有必須訂定的義務;法規命令依法須經他機關核准者,未經核准即發布,法律效果則由同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3 款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法規命令違反「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的規定者,無效。因此,題目所述情形屬法規命令無效。
第 2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無效之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其他重大明顯瑕疵。土地管轄權欠缺則不在該條列舉的無效事由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無效事由。題目問「非屬無效」,因此選出不在無效事由之列者。
選項分析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明定,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行政處分無效。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行政機關行為、私立大學行為與一般解釋函令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重點有四項:行政機關所為、公法事件、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中,行政機關的通知或文件是否屬行政處分,不能只看名稱,須看它本身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或確定人民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為的作成者、內容,以及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作成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決定,符合行政處分要件。
- 單純記載事實或提供一般法律見解,通常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私立學校的行為,原則上不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但若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須另行判斷。
選項分析
(A)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正確。 繳納通知書由主管機關就特定車輛及費用,通知義務人應繳納一定金額,具體確定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因此本題選 A。
第 23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補助 COVID-19 防治人員之相關事項,而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該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訂定的「要點」應如何依其內容、制定依據與規範對象判斷法律性質,不能只看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機關內部為規範秩序、運作及裁量基準所訂定的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相對地,法規命令依同法第 150 條,須有法律授權,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規定,且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本題依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分類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時,先看其功能:它是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防治人員補助相關事項所訂的作業規範,主要供行政機關內部處理補助業務、統一審核與發給標準使用。題幹未顯示該要點是依法律授權發布、並直接對外創設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
因此,依其規範功能與對外效力,應定性為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A) 行政規則:正確。 本要點係機關為辦理補助津貼及獎勵事項所訂的行政作業規範,供機關內部執行業務及統一處理標準,屬行政規則。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對物之一般處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象為多數人或特定物的一般性措施;其中以「物」為規範對象者,稱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措施是否以特定的物或特定區域為規範對象,而非以不特定或多數人民的行為、身分為規範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規範焦點:
- 若行政措施直接決定特定建物、區域或公共設施的法律地位、範圍或使用狀態,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 若措施主要是命令民眾在特定時間、地點不得為某種行為,規範對象是民眾的行為,則不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 (A) 公告某公有建物經主管機關審議登錄為歷史建築:錯誤。 登錄所指向的是特定建物,公告直接形成該建物的法律地位,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第 2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雙務行政契約」的締約要件,以及行政機關能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須符合三項要件:
- 人民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人民給付須有特定用途,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 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須相當,且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至於行政機關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應看行政處分的作成是否具有裁量權。依同法第 135 條但書,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以行政契約代替之;無裁量權時,並非一概不得締約,而須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及法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互負給付義務」,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再檢查 (A) 至 (C) 是否逐一符合該條的三項要件。接著以第 135 條但書檢核 (D):關鍵在於「皆不得」把無裁量權的情形說成絕對禁止,與法條意旨不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要求,人民給付須有特定用途,並應於契約中約定。此選項符合第一項法定要件。
第 26 題2 分
行政機關欠缺土地專屬管轄權,卻與當事人訂立行政契約以代替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契約之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效力,以及行政機關違反土地專屬管轄時的法律效果。
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1 款,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如果內容相同的行政處分為無效,該行政契約也無效。依同法第 111 條第 6 款,行政機關未經授權而違反法規所定的專屬管轄,所作成的行政處分無效。
因此,欠缺土地專屬管轄權的機關以行政契約代替應由有管轄權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契約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中的「代替作成行政處分」,據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的特別規定:先假設同一內容由行政處分作成,再判斷該處分效力。
本題已指出欠缺的是「土地專屬管轄權」。違反專屬管轄屬於重大管轄瑕疵,若以行政處分作成,依第 111 條第 6 款無效;依第 142 條第 1 款,代替該處分的行政契約也無效。選項以「重大明顯瑕疵為無效」描述此結果,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指導的定義與程序保障,並辨別行政指導是否具有強制力、相對人能否拒絕,以及相關文書是否應主動公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第 166 條則明定: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且不得因其拒絕而對其為不利處置。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指導的核心特徵:它是以勸導、協助等方式影響人民行為,不會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接著對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尤其第 166 條對拒絕行政指導的保障,以及第 167 條關於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公開的規定,即可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因行政指導所生之爭議,不得提起行政救濟:錯誤。 行政指導本身不具法律上強制力,通常不直接改變人民權利義務,因此相對人不能只因不接受行政指導,就針對指導本身提起行政救濟。
第 28 題2 分
警察對遊行民眾舉牌 3 次要求自行解散,遊行民眾置之不理,警察即採取強制驅離措施。此驅離措施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秩序罰」的區別。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若以實力直接影響人民的身體或行動自由,但該措施本身並非用來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也不是對違規者施加制裁,通常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依《集會遊行法》執行解散及必要的強制措施,目的在排除現場妨害、實現秩序維護,並非對遊行民眾科處秩序罰。
解題方法
先看措施的目的與法律效果:警察舉牌要求解散後採取驅離,是以實力使民眾離開現場,直接執行現場秩序維護。題目問的是「驅離措施」本身,並未問警察是否另行裁處罰鍰或其他制裁。
因此,應將驅離視為執行職務的事實行為,而非行政機關以意思表示直接規制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也不是懲罰違規者的秩序罰。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裁處之管轄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1 條的裁處管轄,重點是區分「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與「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以及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裁處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最先處理的機關管轄;無從分辨先後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處罰鍰者:原則上由法定罰鍰額最高的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時,由最先處理的機關管轄。
- 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述是違反「同一義務」還是「數個義務」,再對照《行政罰法》第 31 條的管轄規則。選項 B、C、D 均涉及違反數個義務;其中若處罰鍰,須比較法定罰鍰額,最高者管轄,額度相同才看處理先後。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直轄市依法得以自治條例規定之行政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事項,得以自治條例規定行政罰;但直轄市、縣(市)的罰鍰最高額度及其他行政罰種類,受該項明文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自治條例所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另得規定的行政罰包括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吊銷執照、禁止營業、禁止設立或其他一定期間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以及公布姓名或名稱並限期命令改善。題目問的是「不包含」者。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列舉的行政罰種類逐一比對。公布姓名或照片不等同於法條所稱「公布姓名或名稱」;其餘三項則各自對應法定罰鍰上限、吊扣執照,以及一定期間內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以外的行政義務,主要可用代履行、怠金及直接強制等方法執行;選擇何種方法,須看義務內容與法律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 代履行:義務人不履行可由他人代為完成的行為義務時,行政機關得使第三人或自行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 怠金:以金錢制裁促使義務人履行;可用於依法得以怠金執行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 直接強制:行政機關直接以實力實現義務內容或排除妨礙,依法得用於行為義務或不行為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義務能否由他人代為完成。代履行的前提是義務具有可代替性;不行為義務要求義務人停止或不得從事某行為,不能由第三人「代替不作為」。因此,不行為義務不能以代履行執行。其他執行方法則依個案性質與法律要件判斷,不宜使用「均得」或「不能」作概括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重點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查封競合,以及限制住居的法定要件與金額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有法定情形之一,例如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同條第2項另規定,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原則上不得限制住居;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即可:A、B分別對照第15條與第16條;C對照第17條第1項;D則核對第17條第2項的金額門檻。D把法定的「10萬元」改成「50萬元」,因此與法條不符,是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失之填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即時強制損失補償,包括請求要件、補償方式、救濟途徑與請求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且損失並非可歸責於人民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請求期間為知有損失後二年內;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請求。
解題方法
先抓《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的四個關鍵:補償標的、補償方式、救濟途徑、請求期間。再對照選項用語:五年是自損失發生後起算的最長期間;補償採金錢;對補償決定不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哪種行政機關之行為,依法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定的適用除外事項,以及各選項行為是否屬於除外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同條第 2 項則列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包括刑事案件犯罪偵查、考試院有關考試命題及評分、外交及國防行為,以及國家安全保障事項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行為是否直接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的除外類型。若屬除外事項,原則上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若不在列舉範圍內,則回到同條第 1 項的一般規則,適用行政程序法。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刑事案件偵查行為:錯誤。 此類行為屬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明定的不適用事項,因此依法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
第 35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迴避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公務員迴避制度,重點是辨認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以及申請迴避期間的程序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有法定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其中包括「在行政程序中,曾有該事件之證人、鑑定人」。依同法第 33 條,當事人得申請公務員迴避;被申請迴避者在所屬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原則上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時仍得為必要處置。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涉及的迴避類型或程序階段,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
- 曾任同一事件的證人,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
- 申請迴避尚未准駁時,原則上不得續行程序。
- 自行迴避義務違反,不等於行政法院必然依職權命其迴避,也不代表相關行政處分一律無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文件如非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人民之政府資訊時,何者不須主動公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及第 7 條,區分政府資訊的「主動公開」與人民申請提供。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資訊,不在本題比較範圍內。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列舉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包括預算書、訴願決定書、機關作成的裁罰基準,以及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判斷關鍵在於各選項是否落入法定列舉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 條第 1 項:
- 第 1 款: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第 2 款:預算書及決算書。
- 第 3 款: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第 4 款:支付或接受補助之項目、金額及相關資訊。
- 第 5 款: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第 6 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第 7 款:行政機關作成之訴願決定及其他文書。
- 第 8 款:書面行政契約。
- 第 9 款: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第 10 款:行政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及電話。
- 第 11 款:裁罰基準。
因此,凡屬上述列舉項目者,原則上應主動公開;不屬列舉項目者,才是本題所問的「不須主動公開」。
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合法送達甲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的送達處所與補充送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2 條,送達原則上應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在公務員職務上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送達,也可適用。依第 73 條,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未遇到本人時,得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但受領人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送達是否符合兩個條件:
- 處所是否適當:是否為本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等法定送達處所。
- 代收人是否適格:若不是本人收受,是否為第 73 條所列且有辨別事理能力的人。
把文書放進信箱屬於寄存送達程序中的通知方式之一,不能取代第 73 條的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另須符合第 74 條的要件及通知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乙雖是甲的配偶,但題目說乙是在主管機關洽公時收件,沒有指出該機關是甲的法定送達處所。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為訴願代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33 條所定「得為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出得受委任為訴願代理人的人,包括律師、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具有該訴願事件專業知識者、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代理人者,以及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其中,條文列舉的資格並未包括「受監護宣告者」。受監護宣告者欠缺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依法不得擔任訴願代理人。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訴願法》第 33 條列舉的代理人資格,判斷選項是否屬於其中一類。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的人選,若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得禁止其代理;但本題問的是「不得為訴願代理人」的情形,應找出欠缺代理資格者。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監察院就政務人員違反申報財產義務所為之裁罰,若當事人不服,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作罰鍰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4 條,受理申報機關為監察院者,罰鍰由監察院處理。這種罰鍰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後續未有影響本題救濟途徑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處分性質與作成機關:題目所述是監察院就違反財產申報義務所作的罰鍰處分,屬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的行政處分。接著判斷救濟階段:對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先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題應選「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農業部委託中華民國農會核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嗣有農民甲申請該項津貼遭到拒絕,甲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託行使公權力」及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10 條,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其受委託事項為限,視為行政處分的原處分機關;對其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依委託機關的層級判斷。
本題中,農業部委託中華民國農會核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會受託辦理此項公權力事項,甲申請遭拒,所不服的是受託事項所作成的拒絕處分;訴願應向委託機關農業部提起。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中華民國農會在本題中的角色:它不是單純提供行政協助,而是受農業部委託核發津貼,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接著依《訴願法》第 10 條,對受託事項所作處分提起訴願,管轄機關為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本題委託機關為農業部,農業部的上級機關是行政院。
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參加人申請鑑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67 條的鑑定程序,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條區分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實施、囑託鑑定,以及訴願人或參加人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交付鑑定等情形;無論採哪種方式,鑑定人均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
解題方法
抓住第 67 條第 3 項的指定權歸屬,再逐一比對選項。凡稱「參加人負擔費用交付鑑定時,由參加人指定鑑定人」,即與法條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行政法院之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負有自行迴避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法官自行迴避。法官有法定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依第 19 條第 2 款,法官「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者,應自行迴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描述的法官是否曾參與「同一訴訟事件」的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若法官在行政機關任職時承辦並參與系爭處分的作成,嗣後又審理該處分引發的行政訴訟,即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 款,依法應自行迴避。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只說相關民事案件裁判時,該法官擔任普通法院院長,沒有指出法官曾參與該民事裁判。單憑職務身分,不能認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所定的自行迴避事由。
- **(B) 正確。
第 4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重新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六編「重新審理」。重新審理是為了保障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決定的確定判決而受權利損害,且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之第三人,讓其在法定條件下聲請重新審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聲請期間有兩項限制:
- 自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這是不變期間。
- 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逾 1 年,不得聲請。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比對第 284 條的聲請期間,特別留意兩個期間的起算點不同:30 日從「知悉確定判決」起算;最長期間則從「判決確定」起算。選項 C 將法定的一年最長期間寫成六個月,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甲市政府因為要新增捷運線路,故徵收乙所有之土地作為捷運用地,並已核定徵收補償金。但在核定後,甲市政府卻未立即發給乙該筆補償費,乙於核定後 1 週內欲提起行政訴訟以爭取該筆補償費用時,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選擇,關鍵在於乙請求法院處理的是「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還是「行政機關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適用於人民因公法上原因,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且該請求不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徵收補償金是否已核定:題目已明示甲市政府「已核定徵收補償金」,表示補償金額的行政處分已作成。乙此時要爭取的是市政府實際發給已核定的補償費,訴求在於請求金錢給付,而不是請求機關作成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因此,乙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題目提到乙在核定後 1 週內起訴,並不改變訴訟類型的判斷;關鍵仍是請求機關履行已核定的補償金給付義務。
選項分析
(A) 課予義務訴訟:錯誤。 課予義務訴訟是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例如請求機關核准某項申請,或對拒絕申請的處分提起救濟。本題補償金額已經核定,乙要求的是實際領取補償費,並非請求機關另作成核定處分。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事由,重點在第 111 條。原告原則上不得於訴狀送達後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法定例外包括:訴訟標的對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請求基礎不變而變更請求,以及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替原聲明等。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111 條所列的訴之變更或追加例外。尤其要分清楚「訴的類型選錯」與「法定例外下得變更或追加」並非同一件事。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公法爭議事件,何者係由行政法院審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法爭議的審判權如何分配:同屬公法上的爭議,不代表都由行政法院審理。須依各事件的法律規定,辨別其是由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或特定懲戒機關審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事件的法定審理機關,再找出由行政法院審理者。關鍵在於不要只看事件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要看法律把審判權交給哪個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公務員」的範圍。依該項規定,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另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判斷重點在於:是否依法令執行公務,或是否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公營事業職員若任職於私法組織,並非因此就當然成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解題方法
先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及第 4 條辨認公務員的法定範圍,再逐項比對選項。特別要區分「從事公務」與「任職於公營事業」:國家或公法人持有、經營事業,不會使該事業的所有職員一律取得公務員身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程序、補充適用規定、賠償方法及請求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即可。關鍵在於分清楚國家賠償的原則賠償方法:法律採「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與選項 (C) 的敘述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權人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因此採取訴訟程序前,須先依規定向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 (B)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民法在此具有補充適用的地位。
第 49 題2 分
甲直轄市所轄乙小學內之操場日前受教育部全額補助完成更新。不料負責更新操場跑道之承包商丙於施作時填土不實,學生反覆使用後產生坑洞,導致某日上體育課之學生丁摔傷,丁應向何者提出國家賠償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對象是該公共設施的管理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操場由誰管理、損害是否源於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以及補助經費或施工承攬關係是否會改變國賠義務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操場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乙小學操場供學生上課及日常使用,屬公有公共設施。再看損害原因:跑道填土不實,經反覆使用後出現坑洞,顯示設施未維持於通常可安全使用的狀態,屬管理欠缺。學生丁因而摔傷,生命、身體權益受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基本要件。
接著依「誰實際負責該設施的管理」判斷賠償義務機關。操場設於乙小學,供乙小學校務及教學使用,管理責任在乙小學。教育部全額補助更新工程,只表示經費來源;承包商丙施工不實,則涉及工程履約責任,均不因此取代操場的管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損失補償」的成立要件。行政機關為公益目的,合法行使公權力,特別犧牲人民權利或利益,因而造成損失時,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判斷重點包括:損失是否源於公權力行為、是否涉及受保障的權利或利益、是否超過人民通常應忍受的程度,以及公權力行為是否以公益為目的。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損失補償的原則可參照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及相關特別法;成立要件也常由司法院解釋所揭示的「特別犧牲」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損失補償的成立要件。關鍵在於「特別犧牲」:人民承受的損失須逾越一般社會生活中可合理期待的忍受程度。若損失輕微,仍在可忍受範圍內,通常尚未構成應予補償的特別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