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須有適當的法律依據;行政法法源包括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及依法納入國內法秩序的國際條約;不成文法源則包括習慣法與一般法律原則。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稱法源是否能成為行政法的法律依據。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法雖以成文法為主要依據,但不代表排除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也能補充成文規範,並拘束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A) 法規命令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正確。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的抽象規範。符合授權及法定程序的法規命令,具有法規範效力,得作為行政法法源。
第 2 題2 分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以及行政機關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時,應採何種法規形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3 條要求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依據;法律若將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規範,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也須具體明確。此原則見於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等解釋。
行政規則原則上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的內部規範,不能僅憑行政規則創設或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須符合憲法及法律保留要求,並採法律或依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等適當形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在說明「授權是否明確」,還是在說明「行政機關應使用何種規範形式」。授權明確性要求法律授權具體可辨;它不會把行政規則轉變成可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範。據此判斷,D 將授權明確誤當成行政規則可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依據,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律保留要求特定事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規範;授權明確性則要求該授權足以辨識行政機關得規範的目的、內容與範圍。兩者共同確保行政權行使具有民主正當性及可預測性,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
第 3 題2 分
甲欠稅 200 萬元,行政執行分署不執行甲之其他財產,逕行將甲價值 2 億元之土地拍賣。此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可以依法執行義務人的財產;但選擇執行標的及手段時,仍須兼顧執行目的與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程度。
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包括:
- 適當性: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先確認行政執行的目的,是清償甲所欠的 200 萬元稅款;再比較執行標的的價值與欠款金額。題目指出分署未執行甲的其他財產,卻逕行拍賣價值 2 億元的土地,顯示執行手段對甲財產權的侵害與達成債權清償目的之間失衡,也未優先採取侵害較小的可行手段。因此,依官方答案,本題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係屬於下列何項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法律概念的分類。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以「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作為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判斷要件。此一用語的內涵,須依個案的環境特性、開發內容及影響程度加以判斷,法律並未以固定、明確的數值或封閉條件列出其範圍,因此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法條用語是否能直接依明確標準判定。若法律已把適用條件具體、完整地規定,通常是確定法律概念;若須由行政機關將抽象用語套用到個案事實,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中的「重大」及「有虞」,都需要評估個案事實才能界定,故應選不確定法律概念。這個判斷只是在分類法律概念,並不表示行政機關因此享有法律效果上的自由選擇;行政機關仍須依相關法規與個案事實作成判斷,並受司法審查。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公法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區分」。判斷時,應看行為的性質與所處法律關係,而非只看行為者是不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也可能以私法方式從事交易;私人或私立學校在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所作成的行為也可能具有公法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或屬於行政機關以平等地位提供服務、締結契約等私法關係。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法律性質:發布資訊、行政指導通常屬行政作用;旅客運送則須看其是否為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提供運輸服務;私立大學授予學位則須看其是否在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
選項分析
(A) 衛生福利部於媒體上發布食品安全相關資訊:具公法性質。 主管機關對外發布食品安全資訊,屬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公法上事實行為。即使資訊發布本身未必直接設定或變更人民權利義務,仍是行政作用,並非私人間的私法行為。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特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進行行政指導:具公法性質。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觀念通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觀念通知」的性質。觀念通知是行政機關就事實、資訊或程序事項所作的告知、說明或提醒,目的在使人民知悉相關事項;它本身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也不會因此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此類通知通常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的行政處分。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相關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看機關的行為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若只是提供資訊、回答詢問、說明程序或提醒補件,通常屬觀念通知;若行為本身具有儀式、象徵或其他事實上的性質,而非向特定對象傳達行政機關的認知或意見,就不屬觀念通知。
選項分析
(A) 勞工局提供輔導就業之資訊:屬觀念通知。 勞工局只是提供就業輔導資訊,讓民眾知悉可利用的服務,並未因此直接核准或拒絕任何權利,也未設定法律義務。
第 7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於初次違法之行為人裁處法定最高額度之罰鍰,行政法院審查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時,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處分違法之唯一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裁量與行政法院對裁罰處分的合法性審查,重點在於比例原則及裁罰基準表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8 條要求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則明定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通常分為三階段:
- 適合性:手段有助於達成合法正當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處分違法之唯一理由」,應先區分:哪些因素是比例原則的實質審查內容,哪些只是裁量行使的參考基準。
初次違法即裁處法定最高額度罰鍰,固然可能引發裁量是否過當的疑問;法院仍須依個案情形審查目的、手段與損益衡量。裁罰基準表則是行政機關為統一裁量所訂的內部基準,其金額是否依表計算,並不當然決定處分是否合法。未依表計算,不足以單獨認定違法;依表計算,也不當然使處分合法。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自治法規的種類,以及各類法規的制定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9 條:
-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 委辦規則: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
-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行使職權,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解題方法
先將四種法規按制定機關分類: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自治條例及自律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再比對選項,將機關配錯的敘述找出來。
第 9 題2 分
直轄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縣(市)間,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鄉(鎮、市)間,由縣政府解決。
「事權爭議」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對某項公共事務應由誰負責或如何分工發生爭議。直轄市間的爭議,由法律指定行政院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爭議雙方的層級:題目明確指出是「直轄市間」,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該項直接規定由行政院解決,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者,有關管轄競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管轄權競合」: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依同法第 11 條、第 12 條均有管轄權時,法律依序規定由哪個機關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13 條的處理順序是:**受理在先者管轄 → 無法分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 → 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條文沒有規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共同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文字。尤其留意最後一階段的法定處理方式是「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不能把「指定管轄」改成「共同管轄」,也不能自行增列條文未規定的處理方式。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權限之移轉?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權限移轉」的類型,以及行政機關與民間業者分工執行行政任務時,是否發生權限移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個人辦理。委任、委辦、委託等安排是否屬權限移轉,重點在於受託者是否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權限,並以自己的名義執行該項權限。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受託者的身分及其執行方式:
- 委任:上級機關將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 委辦:上級機關將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機關辦理。
- 委託:將事項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或依法交由民間團體、個人辦理。
- 單純協助:民間業者僅提供事實上的協助,行政權限及決定仍由機關掌握,並非權限移轉。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要找出僅屬協助執行、未移轉行政權限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甲縣政府得將其管轄事務委辦予其所屬乙鎮公所辦理: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學生及受刑人與機關或學校間的公法關係,以及相關措施是否影響其權利、能否請求行政救濟。判斷重點不是措施名稱,而是該措施是否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實質影響,以及實務是否承認其得循行政救濟程序尋求司法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公務員、學生或受刑人身分本身,都不當然排除行政訴訟;若措施侵害權利,原則上仍須檢視是否得依相應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措施,並依實務見解判斷當事人是否有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前三項均有實務承認的救濟可能;D 選項否定公務員就加班費爭議提起行政訴訟,與公務員得就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尋求行政救濟的見解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理解為依爭議類型踐行相應的先行救濟程序後,再提起行政訴訟;各類事件具體適用的程序,仍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行政訴訟法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不服年終考績乙等評定,得依法循序尋求行政救濟。實務對考績評定並非一概視為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當考績影響公務員權益時,公務員得依相關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第 13 題2 分
關於現行法中對於公務員不得為一定行為之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經商投資、兼職、收受餽贈及動用行政資源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當時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5、17、20 條及廉政倫理相關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用語及限制範圍,特別留意題目是否把規範說得過窄或過廣:收受餽贈看「職務上利害關係」;經商投資看是否屬經營商業及法定例外;兼職看依法兼任公職者的不得兼薪規定;行政資源則看是否因職務需要而使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廉政倫理規範也以與公務員「職務有利害關係」作為受贈限制的判斷基準,範圍不只限於公務員本人直接承辦的職務事項。因此說禁止事項「僅限於」本身職務範圍,限制得過窄,與官方答案 A 相符。
第 14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審理機關、審級制度、審理是否公開,以及案件移送後對退休申請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案件審理制度採一級二審制,並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另依同法第 37 條,公務員經移送懲戒後,在法定程序終結前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資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列制度與當時法條:
- 確認懲戒案件的審理機關。
- 分辨「一級二審」與「二級二審」:前者是同一審級法院的第一審、第二審;後者則是兩個不同審級各有兩審。
- 檢視公開審理原則及移送懲戒後的退休限制。
其中,審級制度是本題關鍵;只要掌握 109 年修法後已改採一級二審,即可判斷 B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保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包括服勤時數與超時服勤補償、公務人員身分保障、機關裁撤時的處理,以及行政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內容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再留意「不得」「一律」等絕對用語:若法律明定例外或另設條件,這類概括敘述通常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應作合理規定,並予適當評價與補償。本選項所述符合該條規定,為正確答案。
第 1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對不同人員考績制度的適用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依本法行之」、「準用本法」與「另以法律定之」:
- 依本法行之:公務人員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
- 準用本法:派用人員之考成,準用本法規定。
- 另以法律定之: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另有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的用語即可。《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依本法行之;第 21 條規定派用人員之考成「準用」本法;第 23 條則規定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因此,選項若把「準用」說成「適用」,或把「另以法律定之」說成「不適用」,都要留意其文字是否精確;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B。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之考績,適用考績法:正確。 依同法第 1 條,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適用考績法」是對此規定的概括表述。
第 17 題2 分
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的長官命令服從義務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
但條文另設明確例外:**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因此,書面署名下達的規則不能排除這項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說的是「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再直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但書。這類命令不在公務員的服從義務範圍內;依題目選項,公務員應向長官陳述意見,但沒有服從義務,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設置與使用、私有公物的所有權,以及公共設施欠缺安全性時的國家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直接達成行政目的的物。公物的設置與管理涉及行政機關的權限及資源配置;人民通常不能只因希望使用某項公物,就要求機關必須設置。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是否符合公物法理及相關規範。A 涉及人民能否請求行政機關設置公物;B 涉及機關管理辦公大樓出入;C 涉及私有公物的所有權是否仍可移轉;D 則檢驗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責任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人民原則上沒有要求行政機關設置公園的公法上請求權。是否設置公園,通常涉及行政計畫、土地利用、預算及公共利益衡量,屬行政機關的規劃與裁量事項。人民可以依法陳情或參與相關程序,但不能因此主張機關負有必須設置公園的義務。故此項錯誤。
(B) 正確。 行政機關為維護辦公大樓的安全及秩序,得基於場地管理權限,要求訪客登記身分資料,作為進入大樓的管理措施;原則上不以另有一條特別法律明文授權「訪客登記」為必要。
第 19 題2 分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規則的內部拘束力、法院的審查權限、大法官的違憲審查,以及行政規則的廢止權限。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為統一內部作業、解釋法令或行使裁量所訂的內部規範,原則上拘束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第 162 條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政規則在行政內部與司法審查中的效果:下級機關受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不能只因自己認為違法,就逕行拒絕適用;法院則可在個案中審查命令是否違法,違法時拒絕適用。再確認大法官得否對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進行違憲審查,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的廢止權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法院審理個案時,得附帶審查行政規則是否合法。若認定其牴觸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得在該案中拒絕適用。此為法院的個案審查,不等於法院直接廢止該行政規則。
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的「行政規則」定義。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的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幹幾乎逐字引用上述定義。判斷關鍵在於規定的制定關係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規範對象與作用在機關內部,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解題方法
將題幹的要件與法定定義逐一對照:
-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符合行政規則的制定關係。
-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內容屬機關內部管理。
- 「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是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重要區別。
- 「一般、抽象之規定」:符合行政規則的規範形式。
各項特徵均指向行政規則,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義務人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時,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程序中的特別救濟,以及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如何銜接行政訴訟。
依民國 112 年《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依相關實務,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不服,應先走這項聲明異議程序;異議決定仍不服時,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經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爭執的標的是「行政執行署所為的執行命令」,而非原本的基礎處分。接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判斷救濟起點:對執行命令不服,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本題又明示執行命令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依相關實務,聲明異議程序在此情形下相當於訴願程序;異議決定仍不利時,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因此,救濟順序是「聲明異議 → 撤銷訴訟」,不另經訴願。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及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須有裁量權,才能附加附款;法定要件已明確、行政機關沒有裁量權的羈束處分,則以法律特別規定得附加附款為例外。
附款常見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須注意:
- 條件:將效力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停止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才發生效力。
- 負擔:要求受益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授益處分的效力與負擔是否履行原則上分開。
- 廢止權保留:行政機關在處分中保留日後廢止處分的權限。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附款種類及其效果:羈束處分能否附款、停止條件是否等於行為義務、負擔不履行的法律效果,以及廢止權保留與信賴保護的關係。最關鍵的區分是:停止條件控制處分何時生效;負擔則直接課予受益人義務。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警察機關許可人民室外遊行之申請,但限制遊行之時間與路線,其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內容」與「附款」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附加期限、條件、負擔等附款;同法第 94 條則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須與處分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
判斷關鍵是:限制事項究竟是附加在許可上的額外義務,還是直接界定許可的範圍。室外遊行的時間與路線是許可內容本身的事項;警察機關核准遊行,但限定可遊行的時間、路線,是在界定「准許在哪些時間、路段舉行」,屬行政處分內容之一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許可」的範圍,再判斷限制與許可本身的關係:
- 若機關准許遊行後,另要求申請人額外履行某項義務,才是附款的可能類型。
- 若機關直接限定遊行獲准的時間與路線,這些事項便是在界定許可的範圍,屬處分內容的一部分。
- 因此,本題不是在許可之外附加義務,而是許可本身只及於特定時間與路線。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無效事由與違法行政處分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無效;其中第 7 款規定,行政處分具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亦屬無效。
一般違法並不當然導致無效。除法律明定的無效事由外,通常須瑕疵達到重大且明顯的程度,才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瑕疵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的無效事由。若僅是程序違法、應迴避而未迴避,或機關受詐欺影響作成處分,原則上仍須依撤銷等制度處理,不當然無效;若處分內容與禁止進口保育類動物的法規明確衝突,且違法情節重大、明顯,則符合重大明顯瑕疵的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對當事人作成不利處分而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通常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所定程序保障,屬程序瑕疵。但未給陳述意見機會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的當然無效事由;仍須視瑕疵是否達到重大明顯程度判斷,不能僅憑此事實認定處分無效。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確認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依法律效果所作的分類,重點是區分「確認處分」與「形成處分」。
- 確認處分:確認或認定既存的法律關係、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實,使其明確;原則上不創設新的法律關係。
- 形成處分: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一定行為。
本題涉及的行政法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考試上的通說理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看行政機關的行為究竟是在認定既存狀態、創設法律地位,還是命人接受措施:
- 只是確認原已存在的身分、資格或狀態,屬確認處分。
- 直接授予新的權利或身分,屬形成處分。
- 命人民接受檢查或其他措施,屬下命處分或其他行政作用,不因措施涉及事實認定就成為確認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雙務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雙務行政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時,人民的給付須符合下列要求:
-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 人民的給付須有助於機關職務的執行。
- 人民的給付須與機關的給付相當。
- 人民給付用途的約定,不得以口頭為之。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的三款要件,再留意同條第 2 項對「用途約定方式」的限制。前三款均為法條明文要求;
第 27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職權拆遷地上障礙物時,與障礙物所有人之補償協議屬於何種法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的判斷。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所稱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就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合意的契約。判斷重點在於契約所處理的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以及雙方是否以合意形成權利義務。
主管機關依職權拆遷地上障礙物,是執行公法上的行政職務;其與所有人協議拆遷補償,處理的是該公權力措施所生的補償權利義務。因此,依官方答案,本題協議屬於行政契約。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及下述相關規定,無須因本題另作後續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中的「依職權拆遷」與「補償協議」:
- 「依職權拆遷」表示主管機關是在執行公法職務。
- 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與障礙物所有人「協議補償」的法律性質;協議以雙方意思合致形成補償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契約性。
- 該補償協議與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措施及其公法上補償關係相連,故選行政契約。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作成、以實際行動或傳達資訊為主要內容,並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例如預報、預測、勸告或單純通知。
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關鍵不在於行為是否由主管機關作成,而在於它是否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上的拘束。
本題涉及行政行為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此處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內容與法律效果:
- 若只是提供環境、氣象或經濟資訊,供民眾參考,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
- 若主管機關要求特定人民必須遵守某項義務,並直接形成法律拘束,則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 (A) 主管機關所為空氣環境品質之預報:正確,屬行政事實行為。 空氣品質預報是對環境狀況的資訊提供,本身不直接命令人民採取特定行動,也不設定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 29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主管機關因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擬裁處罰鍰時,應審酌各種因素以決定適當之金額,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時,應審酌: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
- 該行為所生的影響。
-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的利益。
- 受處罰者的資力。
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上述法定審酌事項中,沒有「受處罰者的學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裁處罰鍰時,法律明定必須審酌的因素。將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列出的四項逐一比對,即可判斷哪一項不在法定因素之列。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於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的責任能力、故意過失責任與裁處權時效,以及「命限期改善」和「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污染定著物的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 50 條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行政罰法》第 7 條採故意、過失責任原則,適用於行政罰;同法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不予處罰。同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因 3 年經過而消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
解題方法
先把主管機關可能採取的措施分成兩類:
- 罰鍰與按日連續處罰:屬行政罰,須檢查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以及裁處權時效。
- 命限期改善:目的在要求行為人排除違法狀態、履行改善義務,並非行政罰。不能把行政罰的故意過失要件直接套用在改善命令上。
因此,選項中若將「故意或過失」列為命限期改善的必要要件,即與行政罰及改善命令的性質區分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者,得依據下列何種法律提起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時,應循何種法律途徑救濟。公務人員對考績結果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保障程序尋求救濟;本題官方答案為 (C)公務人員保障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提起復審。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涉及公務人員權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法定程序救濟。現行法後續曾有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以該法作為救濟依據的結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的性質:題目問的是「公務員對年終考績丙等如何救濟」,不是問公務員違失應受何種懲戒,也不是問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如何提起訴願。
接著對照選項:公務人員身分及考績相關權益的保障救濟,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不適用下列何種執行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中「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27 條,義務人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書面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怠金等;直接強制則依第 28 條及相關規定,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管收則是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措施,並非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義務的執行方法,再將選項對照《行政執行法》的分類: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可採代履行、怠金或直接強制。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法定要件下可採管收。
因此,四個選項中,管收所對應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本題所問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同。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種類,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行政機關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是地方自治團體,並設有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
省並非現行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政府是直轄市的行政機關;村(里)則是地方行政區域或基層編組,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可先看其是否依法享有自治地位,再區分它是「自治團體本身」還是「該團體的機關」或「行政區域」。
本題中,山地原住民區由直轄市之區改制而來,法律明文賦予其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直轄市政府雖執行地方自治事務,仍只是直轄市的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甲積欠政府上億稅金,並擬逃往國外。偷渡前,經警調逮獲。行政執行機關得為如何處置,以確保對甲之稅金債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的保全措施。義務人有「顯有逃匿之虞」等法定情形時,行政執行機關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甲積欠鉅額稅款,且準備偷渡出境,符合有逃匿之虞的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現行規定仍採取先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等程序,再依要件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的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行為屬於逃匿風險,再區分行政執行機關能直接採取的措施,與須聲請法院裁定的拘提、管收。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執行機關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因此,符合題意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同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列的程序適用除外事項。判斷時須先確認機關所做的事是否屬行政程序,再看有無法定除外情形或特別程序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列有多種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的事項,包括司法機關的程序、犯罪偵查程序、刑事執行程序,以及外交、軍事等特定事項。題目要找的是未落入這些除外範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性質:
- 若屬犯罪偵查或司法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排除。
- 若屬行政機關依法執行社會福利等行政任務,且無適用除外規定,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
- 外國人歸化案件另有國籍法等特別法規範,並屬行政程序法明定排除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警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偵查:錯誤。 警察偵查犯罪屬犯罪偵查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警察機關雖是行政機關,但此處重點在其執行的是犯罪偵查職務,而非一般行政處分或行政管理。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係下列何種主義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的證據調查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應一律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這是職權調查主義的內涵。
法條強調由行政機關主動調查事實、蒐集證據,而非只依賴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依職權調查證據」及「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這描述的是由行政機關主動調查證據的方式,因此對應職權調查主義。接著可用「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確認機關負有客觀調查義務,並非只替一方蒐證。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關於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的申請資格、申請方式與准駁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第 2 項,外國人於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該國政府資訊的情形下,也得依本法提出申請。依第 10 條第 2 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提出;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也得以電子傳遞方式提出。依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原則上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作成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15 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外國人是否得申請、申請能否使用電子傳遞,以及機關作成准駁決定的期限與延長規定。第 12 條明定「15 日內」及「必要時得延長」,可直接判斷 C 正確、D 錯誤;再以第 9 條及第 10 條排除 A、B。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有關行政機關文書以電子傳達方式實施送達(下稱電子送達),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的電子送達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者,視為自行送達;法律並列舉多種電子傳達方式,且以「其他電子文件」概括,並未限於單一類型。
同法第 77 條另規定,除電子傳達方式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因此,電子送達不以收領人簽名或蓋章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條明文列出的電子傳達方式,再對照選項:若選項否定法條明列的方式,或與送達證書的簽章規定相反,即為錯誤。本題中,傳真明列於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故「不得以傳真交換方式實施電子送達」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對中央研究院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時,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管轄,關鍵是辨認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層級,再依該機關的隸屬關係判斷受理訴願的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訴願法》第 4 條規定各類機關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第 5 條則規定,對第 4 條以外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提起訴願時,按其管轄等級比照第 4 條辦理。
中央研究院是總統府的府屬機關。依訴願管轄規定及總統府對所屬機關案件的處理方式,不服中央研究院所作行政處分,應向總統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向何機關提起訴願」,而非行政處分的實體是否合法。接著判斷作成處分的機關是否有上級監督機關:中央研究院隸屬總統府,因此訴願管轄機關是總統府。選項中對應為(B)。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對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決議門檻、審查範圍與審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52條,訴願審議委員會由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具法制專長者不得少於委員二分之一。訴願決定須經委員會議決議,並採「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門檻。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幹所述是否符合《訴願法》:委員會組成看第52條,審查範圍看第1條及第79條,審議方式看第63條。特別留意「委員過半數」和「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差別;決議同意門檻是以出席委員為分母。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訴願法》第52條,具法制專長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故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組成原則,符合規定。
第 41 題2 分
國家提供大學學子較低利率之助學貸款,為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或資助時,如何區分「公權力行政」與「行政私法行為」。判斷重點在於:國家是以公法上的權力地位,單方作成對人民有拘束力的決定,還是以私法關係參與者的身分,透過契約提供服務或給付。
國家提供大學生較低利率的助學貸款,通常是透過貸款契約形成借貸關係,屬於私法上的給付方式,故為行政私法行為。相關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與行政法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描述的「助學貸款」如何實現:國家提供低利率貸款,重點是透過貸款安排,使學生取得資金並負有返還義務。這種給付以私法上的借貸關係為核心,並非國家單方行使公權力直接命令學生或作成行政處分。
因此,本題應選「行政私法行為」。國家提供資金或補助,不會因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就一律成為公權力行政;仍須看其採取的法律形式與作用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事件」的範圍,重點在辨認各類行政爭訟應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之 1 規定地方行政法院的管轄事件,包括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以及一定金額以下的簡易訴訟事件等;不屬於這些類型的撤銷訴訟,原則上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審理。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案件類型:
- 稅額是否在簡易訴訟的金額範圍內。
- 是否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 是否屬於收容聲請事件。
- 拆除建築物處分是否屬於前述地方行政法院管轄類型。
前三項分別符合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的特定類型;拆除建築物處分則是一般行政處分,對其提起撤銷訴訟,屬通常訴訟程序,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不服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稅額為 30 萬元: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訴訟法規定,因稅捐課徵所生的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屬簡易訴訟事件,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
第 43 題2 分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甲建築師違反建築法規,將其移送至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經決議為甲停業 6 個月,甲不服該決議,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處分機關」的認定,以及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處分機關的認定,不能只看哪個委員會作成決議,還要看該決定依法以誰的名義對外作成,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如何分配其內部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建築師法第 47 條規定,建築師懲戒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但「主管機關」名義的判斷,還要配合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及權限分工。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建築師法所稱直轄市政府,應理解為地方自治團體高雄市具有該項權限;高雄市得依自主組織權,將相關權限劃歸所屬工務局辦理。本題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移送案件,並由工務局將懲戒決議函送甲,故應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原處分機關。甲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該局為被告。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某製鞋工廠依法申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獲得有條件通過,當地居民對此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若要促使其溯及失效,依法應提起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居民要使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失效時,應選擇哪一種行政訴訟類型。關鍵在於辨認該審查結論的法律性質,以及居民所要達成的救濟效果。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主管機關就特定開發案作成的行政決定。題目所稱「有條件通過」,仍是作成准許開發案進入後續程序的審查結論。居民要促使該結論失效,所求的是排除既存行政處分的效力,應循撤銷訴訟救濟。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提起撤銷訴訟。
本題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的兩個線索:
- 已有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不是請機關開始作成決定,也不是要求機關履行給付。
- 居民要使該結論失效:目標是消除現存行政處分的效力。
因此,應選擇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為目的的撤銷訴訟。題目說「溯及失效」,也與撤銷判決使行政處分自始失去效力的典型效果相符。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等事項,得享有訴權而得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權:人民必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行政機關違法侵害,且該爭議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判斷關鍵在於:人民主張的是受法律保障、可由法院救濟的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還是僅要求政府實現一般政策、修法,或提供公共設施。後三者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訴權基礎。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存在可受司法救濟的具體行政爭議:
- 是否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依法應作為的事項。
- 當事人是否主張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
- 所要求的救濟是否屬行政法院可審理的範圍。
若只是抽象要求政府推動政策、修正法律,或興建供大眾使用的設施,通常欠缺個人訴權;若行政處分直接影響特定人的財產或其他法律上利益,則可能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
選項分析
(A) 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請求撤銷該認定:正確。
第 46 題2 分
甲為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而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該國民住宅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拒絕提供,甲若不服,應選擇下列何種行政訴訟類型,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區分,關鍵在於甲所求的是什麼,以及主管機關的拒絕是否屬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公法上原因,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給付,或為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提供資料、文件或資訊,通常屬非財產上的給付。
本題涉及國民住宅相關資料,依官方答案的解題方向,甲請求主管機關提供資料,屬請求行政機關為事實上的資料提供行為;甲要爭取的是資料本身,應循一般給付訴訟救濟。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請求標的:甲不是要求機關核准承租國民住宅,也不是要求撤銷一個已作成的行政處分,而是要求機關「提供資料」。
再辨認機關拒絕的性質: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定性,拒絕提供資料是未履行資料提供義務,甲可請求法院判命機關提供資料。這是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因此選一般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 (A) 課予義務訴訟:錯誤。 課予義務訴訟是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例如申請承租資格或相關許可遭駁回。
第 47 題2 分
關於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不限於行政機關所有,也不限於供行政機關自身使用;重點在於是否已供公共使用,以及是否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而欠缺應有的安全性。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公共設施的範圍,再判斷責任成立要件:
- 設施已完成並供公共使用。
- 設置或管理欠缺,亦即客觀上未具備應有的安全性。
- 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因此受有損害。
自然公物如森林、河川,若已供公共使用且符合上述要件,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逐項比對可知,將公共設施限縮為「行政機關具有所有權且供行政機關使用之物」,不符其範圍,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公共設施在尚未完成並供公共使用前,不該當於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正確。 公共設施責任以設施已完成並供公共使用為前提。
第 48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上的兩種時效:人民對國家(或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請求權,以及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對公務員或受委託團體的求償權。時效期間與起算點須分別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該條第 2 項另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的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權利分成兩類,再對照法條的「期間」與「起算點」:
- 人民的賠償請求權:知有損害起二年;損害發生起最長五年。
- 機關的求償權: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起二年。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益犧牲之國家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犧牲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人民因合法公權力措施而承受特別犧牲,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時,國家應給予補償;若損害源自公務員執行職務的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則可能成立國家賠償。
本題涉及《刑事補償法》、《土地徵收條例》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等規範。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中人民受損的原因:若是為公共利益依法採取措施,人民因此承受特別犧牲,通常屬補償問題;若是公務設施管理有缺失、造成個別損害,則應從國家賠償責任判斷,並非公益犧牲補償。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刑事補償。 被告在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若符合法定要件,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此係人民因刑事司法程序所受人身自由限制,在法律規定情形下由國家補償。
第 50 題2 分
甲行走於乙地方法院管理之人行道,人行道上之椰子樹突然倒塌壓傷甲,甲應循下列何種程序,以維權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的國家賠償,以及國賠請求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使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人行道上的椰子樹突然倒塌壓傷行人,題目設定該人行道由乙地方法院管理,應依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的國賠規定處理;是否確有管理欠缺及因果關係,仍須依個案證據認定。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規定,請求權人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機關並應與請求權人協議。依同法第 11 條,機關拒絕賠償、逾法定期間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該訴訟依同法第 12 條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判斷損害原因:甲是被管理中的人行道上倒塌的椰子樹壓傷,題目指向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而非對行政處分不服。接著依國賠法的程序,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進行協議;協議不成立等法定情形發生後,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