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下列法規範何者之位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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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行政機關法規命令的位階。法規範位階取決於其制定依據與發布程序;地方自治法規並非一概高於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命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32 條規範地方自治法規,其中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地方議會自律規則各有不同的制定主體與效力範圍。題目所列四者比較,法規命令位階最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的性質: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定;其餘三項則屬地方自治法規,分別由地方立法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制定,或由地方立法機關就其內部事項訂定。

本題問的是四者之間的位階高低,依官方答案,應選效力高於題列自治法規的法規命令。自治法規雖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具有規範效力,仍須受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所定界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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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主管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一律處以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係牴觸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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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原則」與行政罰裁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就違反規定的行為設有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的罰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出,若法定最低額一律適用,未能衡量個案違規情節、所得利益或責任輕重,可能使處罰顯然過苛,形成「情輕法重」。

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採取的手段與追求的目的相稱。裁罰規定若僵化到無法避免個案處罰過重,便涉及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與「情輕法重」。這是在指出處罰強度與違規情節不相當,亦即裁罰手段超出維護廉政目的所需,應選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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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未牴觸行政法之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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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附加的條件或要求,必須與該行政目的具有合理關聯。若行政機關以某項權利或行政措施作為手段,要求人民履行與該目的無關的義務,即可能違反此原則。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判斷,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行政措施的目的,以及附加要求或採取手段與該目的是否相關:

  • 目的與手段有合理關聯:原則上不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目的與要求無關:以取得某項行政利益為由,迫使人民履行無關義務,原則上違反此原則。

選項分析

(A) 汽車行車執照之換發,要求汽車所有人須先繳清罰鍰:錯誤。 換發行車執照的目的,在於確認車輛及其使用資格等事項;繳清罰鍰則是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若以換發執照作為催繳罰鍰的手段,便是將無關的義務與執照換發連結,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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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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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的功能與法律性質。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裁量權的範圍內,得預先訂定一般性標準,供承辦人處理同類案件時參考,以促進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平等;但裁量基準不能取代個案判斷,也不能逾越授權裁量的目的與範圍。

裁量基準通常屬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得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規定。訂定裁量基準本身,並不以法律另有授權為必要。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裁量基準應遵守的原則:它須兼顧個案正義、平等與一致性,並受法律授予裁量權的目的及範圍拘束。再辨別「行使裁量權的法律授權」與「訂定裁量基準的法律授權」:前者須有法律依據;後者原則上不必另有特別授權。因此,要求必須有法律規定授權訂定裁量基準的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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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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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處分公有財產時,應先判斷它是以公權力管理財產,還是像一般財產所有人一樣代表國庫進行交易。行政機關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若是代表國庫與人民成立買賣或租賃關係,原則上屬於私經濟行政,其法律關係依私法處理,成立的是私法契約。

本題涉及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本題判斷不以特定法條為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這表示機關是以財產所有人或出租人身分交易,而不是行使公權力對人民作成單方決定。因此應依買賣或租賃的私法性質判斷,選擇私法契約。

須注意,公有財產並非一律採同一法律性質;若題目描述的是機關以公權力管理、設定使用條件或作成管制決定,仍須依具體法律關係另行判斷。但本題明示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屬私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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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甲服軍職役滿退伍後,因優惠存款利息,與臺灣銀行發生給付金額之爭議。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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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優惠存款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以及應循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救濟。判斷重點在於: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時,與退伍軍人間的關係是公法上的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還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甲與臺灣銀行就優惠存款所成立的契約,屬私法契約。若爭執利息給付金額,原則上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的對象:題目所問的是甲與臺灣銀行間優惠存款的給付金額爭議。再判斷臺灣銀行辦理該優惠存款時,是以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或是依存款契約辦理給付。

優惠存款是政策性措施,但不能只因其具有政策目的,就把銀行與存款人間的契約定性為公法關係。甲與臺灣銀行間的優惠存款契約屬私法契約,因此給付金額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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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人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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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的行政法人定義,以及設立行政法人所執行公共事務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其執行的公共事務須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且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並且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即可。特別注意「適合政府機關辦理」與法條所列「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意思相反,是本題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法人執行的公共事務,須符合「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條件。這不代表行政法人完全不行使公權力,而是涉及高度強制性公權力的事務,原則上仍留由行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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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下列何者非屬判斷「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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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組織要件。「單獨法定地位」是指該組織須依法律、自治條例或組織通則等法規設置,並具有獨立的組織地位;僅有設置計畫,尚未形成法規依據,不能作為判斷其單獨法定地位的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行政法學說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的是「設置組織的法規依據」,還是僅屬規劃階段的文件。法律、條例及通則具有法規形式,可以依法設置組織;「計畫」則是規劃或行政作業文件,本身不具有相同的設置法規效力。因此,題目問「非屬依據」時,應選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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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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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範圍。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屬地方自治團體。村則是鄉(鎮、市、區)之下的基層編組,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的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包括地方制度法列出的自治層級,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村、里則屬基層行政編組。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不具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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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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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機關管轄,包括管轄權法定、權限委任、管轄權競合,以及管轄權喪失時的案件移送。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此即管轄權法定原則,也包含管轄權恆定的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5 條及第 18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省略法條明定的前提,或把處理順序說成可以直接跳過。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的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設定或變更管轄權,須有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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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甲縣政府環保局委由乙機車行為民眾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其性質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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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委託私人執行檢驗業務時,如何區分「公權力委託行使」、「行政助手」、「機關協助」及「委辦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這種情形即為公權力委託行使。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機車行只是協助環保局蒐集資料、操作設備,還是受委託執行具有公法上判定效果的檢驗業務。

題目指出甲縣政府環保局「委由乙機車行為民眾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依本題設定,機車行受委託執行法定檢驗業務,檢驗結果會影響民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及後續公法上處置,故屬行政機關將部分公權力委託私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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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對於長官所發命令之應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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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長官命令的服從義務、屬官陳述意見,以及不同長官命令衝突時的處理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

  • 長官只在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才有服從義務。
  • 屬官對長官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 兩級長官同時下令時,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下令時,以主管長官命令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命令服從義務的範圍,再核對長官命令相牴觸時的優先順序。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B,因此本題所要辨識的錯誤敘述,是把服從義務擴張到長官監督範圍以外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對於直接上級及更上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直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依兩級長官命令衝突的規則,應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若「更上級」指層級較高的長官,則本選項稱以「直接上級」命令為準,與法條文字不一致。

不過,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B;就命題原意而言,A 被視為正確敘述。此選項的用語確有疑義,詳見下方「命題用語提醒」。

(B)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外事項所發命令,屬官仍有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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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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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與法定範圍,重點在分辨撤職、休職、減俸及罰款各自的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9 年修正、同年 7 月 17 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處分效果與法條規定:

  • 撤職:撤除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 休職:休除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期滿得依法申請復職。
  • 減俸:依現職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
  • 罰款: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規定,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停止任用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選項所述符合撤職的法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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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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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章「再審議」的申請期間、期間上限、決定方式及撤回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再審議是對已確定的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在法定事由下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出的救濟。須區分「申請再審議的期間」與「不得再提起的最長期間」,也要區分程序不合法時的「不受理」與實體上無理由時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至第 101 條:先核對期限數字,再看再審議有無理由時的決定類型,最後確認申請是否可撤回。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同法第 95 條,申請再審議應於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並非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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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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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行政處分的救濟: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提起「復審」。命題年度(民國 111 年)的相關規定包括:

  • 第 25 條:符合上述情形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 第 30 條:復審應於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 第 72 條: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 第 91 條第 1 項:原行政處分不因依本法進行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同條第 2 項另定有符合條件時得停止執行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是對「行政處分」不服,而非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因此救濟途徑是復審。接著對照復審的受理機關、提起期間、決定後的救濟方式,以及復審程序對原處分執行的影響,即可判斷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於民國 114 年修正,相關條文編號有所調整;本題所考「原處分不因救濟程序停止執行」的原則,現行法仍有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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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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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的任用消極資格:具有法定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其中,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犯特定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不得任用;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同條另列有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以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不得任用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第 28 條列舉的消極資格,並特別留意「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例外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不構成不得任用情事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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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就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之旋轉門條款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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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離職後旋轉門條款:限制離職公務員在一定期間內,轉任與其原職務有直接關聯的事業,以避免利用職務影響力或資訊形成不當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旋轉門條款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反者另有刑事責任。民國 111 年 6 月《公務員服務法》全文修正後,該規定移列第 16 條,核心限制仍為「營利事業」。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要素:適用對象、離職後限制期間、與職務相關的事業範圍,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辨認條文規範的是營利事業,還是也包括非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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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與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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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與「公共設施」的概念,以及公物依使用方式所作的分類。

公物是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的物。依供使用的對象與方式,可區分為:

  • 公用公物:直接供一般公眾使用,例如道路、河川。
  • 公務公物: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例如機關辦公廳舍、議場。

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私人所有的設施也可能因供公共使用而具有公共設施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公物及營造物的學理分類,無須以特定法條作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公共設施的範圍,再看地方議會議場的實際用途。議場供議員開會、議會執行職務使用,屬於供公務目的使用的公務公物;它不是直接供一般公眾使用的公用公物。將議場說成「直接供一般公共使用」,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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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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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訂定、效力與廢止,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的發布方式。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的抽象、一般規定;其效力原則上及於行政機關內部,不直接拘束人民或行政法院。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規定是否屬行政規則,再核對行政規則應以何種方式發布。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題目中的「公務員加班時數之限制」屬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事項,並非因其為行政規則就一律須登載政府公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務員加班時數限制屬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事項,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行政規則原則上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並非一律須登載政府公報。登載政府公報的要求,適用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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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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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定法規命令的定義、訂定程序、授權依據與發布方式,以及法院對法規命令的審查權限。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至今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核對法規命令的法定訂定與發布要件,再辨別法院是否受其拘束。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須遵循法律授權及法定程序;但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法院審理案件時,仍得審查其是否合法,不能因其已發布就一概受其拘束。因此,主張法院「無審查權限」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其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法規命令應明示其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及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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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關於附款之附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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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附款的容許要件,以及條件、負擔對處分效力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附加附款;作成羈束處分時,原則上不得附款,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履行,並以該法定要件作為附款內容時,才可以附加。

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條件是以將來不確定事實是否發生,決定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負擔則是對受益人課予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受益處分本身通常已生效,負擔另行要求履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中的行政處分是裁量處分還是羈束處分,再看附款內容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確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若附款加入法律未規定的政策要求,或用附款迴避依法應作成的否准決定,即不符合附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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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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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 2 項另規定,處分對象雖非特定,但依一般特徵可以確定範圍者,屬於「一般處分」,仍適用行政處分的規定。

判斷本題時,不能只看對象是否特定,也不能只看行政機關是否使用實體文書;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行為的法律效果:稅額通知是否核定納稅義務、交通號誌是否管制通行、公立學校解聘或停聘是否變動教師身分;再判斷交通警察手勢指揮是否也屬行政處分。

本題的爭點在 (A)。交通警察於路口以手勢指揮特定時空中的用路人前進或停止,對象雖非逐一點名,但可依「當時在場的用路人」確定範圍,且指揮具有直接拘束效果。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概念,手勢指揮也可以成立行政處分。交通號誌則有相同的法律性質。

選項分析

  • (A) 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屬行政處分。 指揮對象是當時在場、可依一般特徵確定的用路人;要求前進或停止也會直接影響其通行權利義務,性質上可視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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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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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至第106條的「陳述意見」程序,以及第103條列出的例外。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符合第103條任一款情形時,機關得不給予該機會。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作答。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以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後的規定為準;截至命題當年,第102條至第106條與本題相關的規定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掌握「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再逐一比對第103條的例外。第103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時,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第8款則規定,為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也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另須注意,第106條明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言詞陳述意見代替提出陳述書;陳述人也可以委任代理人為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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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具有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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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有瑕疵時,應區分其法律效果:瑕疵可能導致處分無效、得撤銷,或經補正後治癒;有些形式上的錯誤則不影響處分效力。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關於無效、補正、顯然錯誤及救濟教示的規定。關鍵在於分清「教示錯誤」的法律效果:它原則上影響救濟期間的計算,不會使行政處分因此成為得撤銷的處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無效。選項所述符合無效處分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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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行政機關選擇與人民以合意之方式,相互負擔各自不同的權利義務,以完成行政任務。該合意行為,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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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完成行政任務時,與人民採取合意方式形成法律關係的行為類型。行政機關與人民互相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以合意建立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稱為行政契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7 條並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時,得約定人民給付,並由行政機關負擔相對給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以合意」及「相互負擔各自不同的權利義務」。合意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雙方互負權利義務,則呈現契約的雙務特徵。因此,題幹所描述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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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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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契約與私法上契約的區分。判斷重點在契約的目的、內容及當事人所處的法律關係,不能只因一方是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就認定契約屬公法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6 條則規定,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和解。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看契約是否直接涉及公權力行使或行政任務的執行。若契約是行政機關為履行公法義務、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建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通常屬公法上契約;若是以平等交易方式買賣電力,且權利義務依民事法律處理,則屬私法契約。

選項分析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屬公法上契約。 健保特約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制下的醫療服務提供及健保給付關係,醫事服務機構依特約提供服務並向健保署申報費用,與健保行政任務密切相關,屬公法上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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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附負擔之許可處分,若人民未履行負擔,行政機關擬使該許可失效,應為下列何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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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的區別,以及授益處分附有負擔時,人民未履行負擔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處分所附負擔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之。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許可處分的性質:許可使人民取得從事特定活動的利益,屬於授益處分。題目已明確指出人民未履行處分所附負擔,因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由行政機關以「廢止」使該授益處分失效。

「撤銷」通常是處理原處分違法的情形;本題所述是合法授益處分成立後,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故應選「廢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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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阻卻違法事由,以及狀態責任。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意須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及相關事實,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所涉的法律概念,再判斷題幹事實是否足以成立該要件。尤其要區分「明知違規仍為之」與「只知道某項客觀事實」:前者可作為故意的判斷依據;後者不必然表示行為人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明知該處劃有紅線、不得暫停,仍將車輛停放於紅線處,已知悉禁止規定所涉及的事實,仍有意為之,可推論具有故意。行政罰故意的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明知相關情狀仍實施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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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甲於公告禁止設攤之某騎樓擺攤販售蔬果,遭警察以妨礙交通為由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與營業許可的關係,以及所有權人同意、平等原則與道路用途對違規處罰的影響。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騎樓供公眾通行,屬道路交通管理規範可能適用的場所;私人所有權或所有權人同意,不能排除依法作成的禁止設攤規定。

若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許可,准許甲在該處擺攤,甲依許可內容營業,即不因該擺攤行為受禁止設攤規定處罰。本題以官方答案所採的命題前提,判斷市政府核發的許可足以排除該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幹中的處罰理由是「妨礙交通」,而騎樓可能受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接著逐一檢視各選項提出的免罰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 私人同意不能取代主管機關許可,也不能排除公法上的交通管制。
  • 未處罰其他人,不當然使對甲的處罰違法。
  • 主管機關核發有效、適用於該處且涵蓋設攤行為的許可,才是本題所指的免罰理由。
  • 騎樓供行人通行,並不代表設攤必然不妨礙交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騎樓所有權人同意,僅涉及私人間對空間使用的同意,不能代替主管機關所需的行政許可,也不能排除公告禁止設攤的公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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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環境主管機關抽檢 A 公司放流水,發現未符合標準,爰裁處 A 罰鍰,同時要求 1 個月內改善後再行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對「裁罰」與「限期改善」的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指導與陳情。

事業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主管機關得依法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明定這兩種措施可以併行,目的分別是處罰既有違規、促使排放情形改善。

行政指導則是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以輔導、協助、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人民採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定義行政指導;第 168 條則規定,人民可就行政法令查詢或行政上權益維護等事項向主管機關陳情。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中的各項措施性質:

  1. 罰鍰是針對已發生違規所作的行政罰。
  2. 限期改善是要求停止或改正違規狀態的管制措施,法律並且明文容許與罰鍰併行。
  3. 請主管機關提供合法放流水處置方法與程序的建議,屬於請求行政機關提供協助或指導,可循行政指導或陳情途徑提出。

再依此判斷各選項:事後改善是否影響原處罰、主觀故意過失是否影響不同性質的措施、罰鍰與改善命令能否併行,以及能否請求行政指導。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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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乙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主管機關對於乙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得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0 條關於第三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取得財產利益的處理。甲是受處罰的行為人;乙因甲的違規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但乙本身未受處罰時,主管機關得對乙所受利益的價值予以追繳。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0 條規定,行為人以外之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追繳。

解題方法

先辨認利益取得者與違規行為人不同:違規者是甲,受有財產利益的是乙。題幹又明示乙未受處罰,因此直接套用《行政罰法》第 20 條的第三人利益追繳規定,處置方式為「追繳」。

本題的判斷關鍵是分清「對違規者裁處行政罰」與「向未受處罰的第三人追繳其因違規而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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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甲因欠繳稅款致名下房屋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以及行政執行行為後續的司法救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程序違法或不當,得在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對異議決定仍不服,得依執行行為的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所指的是行政執行分署因欠稅而對房屋採取查封措施。依題目採用的實務見解,甲聲明異議未果後,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踐行訴願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是什麼:甲不服的是行政執行分署的「查封」,不是原先核定稅額的課稅處分。題目既已設定甲循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救濟仍未獲支持,接著要判斷異議後是否還須訴願。

依本題所採實務見解,對查封執行措施聲明異議後,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項中的關鍵差別是「須先訴願」或「得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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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的「即時強制」。依民國 111 年法規,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實施即時強制。常見方法包括:

  • 對人管束。
  • 對物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 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衛生、公共安全危害時,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以達防護目的。

要與行政執行法上的「代履行」區分:人民已負有公法上義務,經命限期履行而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再向義務人追償費用。這是執行既存義務,不是為排除急迫危險而採取的即時強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措施的目的與前提:若是為排除眼前危險而直接採取管束、扣留或使用處所等措施,通常屬即時強制;若先有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義務,人民不履行後機關再委託他人完成,則屬代履行。據此逐項判斷,題目問「非屬」者即為代履行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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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扣留之物,其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關於扣留物期間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扣留之物,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法條所定的兩個期間:原則上的扣留期間上限是 30 日;若扣留原因仍存在,則得延長,而題目詢問的是「延長之期間」上限。依條文,延長期間最長為 2 個月,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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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哪些事項被排除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列有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的事項,例如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各級學校對學生所為的學業成績評量,以及對公務員所為的懲戒處分。

作答時,應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法律領域,再確認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明文排除的事項。交通違規記點屬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的行政處分,並非上述排除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排除範圍:

  • 屬刑事偵查、學校成績評量或公務員懲戒者,依該條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 其餘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仍適用行政程序法;若涉及交通違規記點,即依行政程序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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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的「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依該條規定,除符合第 18 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外,法定類型的政府資訊應由機關主動公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的是「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並未列出「政府機關首長之電子信箱帳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入第 7 條第 1 項列舉的資訊類型:

  •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第 3 款。
  • 預算及決算書:第 6 款。
  • 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第 8 款。
  • 派赴國外考察等人員所提出的報告:第 5 款所稱研究報告。

其中,A 指的是「機關首長」的電子信箱帳號,並非條文所列「政府機關」的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因此是本題所問的非主動公開資訊。

選項分析

(A) 政府機關首長之電子信箱帳號:正確答案。 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主動公開的是政府機關的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重點在機關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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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與「聽證」的區別。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不等於所有此類處分都必須舉行正式聽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的聽證規定:

  • 第 107 條規定,法律有舉行聽證的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時,應舉行聽證。
  • 第 102 條規定,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陳述意見不等於必須舉行聽證。
  • 第 64 條、第 55 條及第 109 條則分別規範聽證紀錄、書面通知,以及聽證後行政處分的救濟。

因此,關鍵是辨別「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與「應經聽證程序」並非同一要求。

選項分析

(A) 舉行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聽證應作成紀錄,記載到場人的陳述或發問要旨、提出的文書或證據,以及程序中的異議與主持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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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對限制公開資訊、人民申請提供資訊的行政決定,以及犯罪偵查相關資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部分,但可將該部分除去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分割者,機關應就其餘部分公開或提供。同條第 1 項第 2 款則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法定公開原則、限制公開事由,還是機關作成決定的法律性質。前兩者可直接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人民申請遭機關准駁時,則要判斷該決定是否直接影響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可分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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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訴願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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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能力、訴願行為如何進行,以及誰得提起訴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19 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無訴願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依同法第 20 條,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依同法第 1 條,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可能具備提起訴願的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正確表述《訴願法》的規定。關鍵在於分辨「無訴願能力者由誰代為行為」:法律規定的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不是由其委託代理人代為。據此可直接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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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訴願法第 93 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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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3 條的「停止執行」,也就是在行政處分尚未確定、救濟程序仍在進行時,暫時停止處分效力或執行,以避免人民的權利在救濟結果作成前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此制度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目的在維持有效的權利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但在法定情形下,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停止執行所保護的權利並不限於財產權,也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其他權利。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停止執行的保障範圍是否僅限財產權」。本條以避免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維持救濟實效為核心,並未將適用範圍限定於財產權。因此,主張本條「專為保障人民財產權而設」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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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決定類型、理由替代,以及自治事務審查範圍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訴願法》第 79 條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有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也應以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若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務,上級機關原則上僅就原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訴願法》第 77 條與第 79 條:先分辨哪些情形屬於程序上的「不受理」,再確認哪些情形屬於實體審查後的「無理由駁回」。本題關鍵是,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應作成哪一種決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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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某種行政救濟程序在法律效果或功能上,是否可視為「相當於訴願」。判斷重點是該程序能否取代訴願,成為行政處分後續行政救濟及提起行政訴訟前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復審、教師再申訴,以及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均可依各自法制與實務見解,認為具有相當於訴願的功能。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則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前應先經過的專業審議程序,審議結果不服仍可提起訴願,因此不等同訴願。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程序:

  1. 可替代訴願的救濟程序:程序本身具備類似訴願的救濟功能,後續依法律規定進入行政訴訟。
  2. 訴願前的先行程序:必須先經特定審議;審議不服後,仍須提起訴願。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規定,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由「審議後仍可提起訴願」即可判斷,爭議審議不是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錯誤選項。 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復審是公務人員特別權益救濟制度中的行政救濟程序,功能上相當於訴願;依法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復審屬於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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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中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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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的執行名義」:債權人須持有法律承認的執行名義,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實現其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06 條規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其他公法上義務的強制執行;第 305 條所列執行名義包括命為一定金錢給付的確定判決、假執行判決及訴訟上和解等。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性質:前三項是行政法院判決或依法成立的訴訟和解,屬行政訴訟法承認的執行名義;選項 D 則是行政機關命人民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處分,並非行政訴訟法上的執行名義。行政機關如要強制拆除,須依相關行政執行規定處理,不能僅因該處分存在,就將它視為行政訴訟法所稱的執行名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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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起訴資格、期間、管轄法院,以及法院可作成的判決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以下規定,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且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得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法院審查該都市計畫。法院認定違法時,得作成宣告都市計畫全部或一部無效的判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所問的四個程序要點:誰能起訴、起訴期限、管轄法院及請求的判決類型。選項 D 所述「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正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法定救濟方式;其餘選項則分別錯在起訴資格範圍、起訴期間及管轄法院。

選項分析

(A) 錯誤。 起訴者不限於人民及私法人。行政訴訟法所稱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者,包括因違法都市計畫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的人民,以及依法得為當事人的公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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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我國現行行政法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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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行政法院的審級制度,以及不同訴訟程序案件的審級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院採三級二審: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案件依訴訟類型與法定管轄進入不同審級,並非所有案件都由高等行政法院一審。

解題方法

先判斷整體審級架構,再辨別各類案件的終審法院。通常訴訟案件原則上採二審制;簡易訴訟案件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第一審,原則上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訴,作為終審。因此整體稱為「三級二審」,而簡易訴訟案件符合「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的描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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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向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進行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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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及郵寄送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時,原則上應向代理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向當事人本人送達。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後,原則上向代收人送達;但法律仍保留由法院命向當事人本人送達的可能。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國內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且未指定送達代收人時,法院得將文書交郵務機構掛號發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送達規則,再找出是否把「原則上向指定對象送達」誤說成「只能向指定對象送達」。題目問錯誤敘述,因此應特別留意是否排除了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本人送達的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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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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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賠償方式、公務員求償要件及訴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2 條:時效要分別確認「知有損害」與「損害發生」兩種起算點;求償則要留意公務員須達到法定的主觀責任程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不行使也消滅。因此,選項所述「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正確。完整掌握時效時,應同時記住「知悉損害起 2 年」及「損害發生起 5 年」兩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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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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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行政法學理為準。

損失補償,是國家為達成公益目的,依法採取措施,致人民承受超出一般人通常負擔的特別損失時,給予補償。判斷重點在於措施是否合法,以及人民是否因公益而承受特別犧牲。

國家賠償則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等有違法情形,並造成損害為要件。兩者的關鍵區別是:損失補償原則上源於合法措施;國家賠償則以違法侵害為核心。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違法行為」這個關鍵字:若行政機關以違法行為造成人民損害,應優先聯想到國家賠償;若行政機關為公益依法行事,卻使特定人民承受特別犧牲,則屬損失補償的問題。

因此,題目將「須為違法行為」列為損失補償的必要條件,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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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甲違法經營工廠,主管機關查獲後對甲為勒令停工之處分,甲雖配合停工,但擬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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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行政救濟類型,以及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請求的關係。甲受勒令停工處分後,雖已配合停工,該處分仍對甲發生法律效果;只要處分尚未消滅,甲仍可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依民國 111 年法規,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給付。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則規定,國家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不以先取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確定判決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判斷停工處分是否仍存在並持續對甲發生法律效果。甲配合停工,只是履行處分要求,並不代表處分已失效,也不當然使甲喪失訴訟權利。因此,救濟類型應是撤銷訴訟,而非以處分效力已消滅為前提的確認訴訟。

再判斷損害賠償能否併同請求。行政訴訟法第 7 條允許原告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甲得於撤銷訴訟中一併請求停工所生損害賠償。惟是否成立賠償,仍須符合國家賠償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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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責任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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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責任,以及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2 項則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若因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國家仍負賠償責任。

本題關鍵在第 3 條第 3 項:對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而受損害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落在第 3 條第 1、2 項的公共設施責任範圍;再檢查是否符合第 3 項的自然公物免責情形。

要特別區分「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本身」與「設在自然公物內的人工設施」:自然公物符合適當警告及人民仍從事危險活動等要件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若損害來自自然公物內的人工設施,則依第 4 項規定,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 (A) 由國家機關管理之公有公共設施:錯誤。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法定權利或利益受損,原則上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範圍。須注意仍要有設置或管理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並非只要發生事故國家就必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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