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假設某甲在公立精神專科醫院,經兩位精神科醫師強制鑑定後,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某甲拒絕,請問:
(一) 依照現行精神衛生法,該醫院應經何種程序,始得繼續令某甲於該醫院進行治療?(15 分)
(二) 依照現行精神衛生法,某甲可以利用何種程序,確保自己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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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的程序,以及病人如何聲請司法救濟。強制住院會限制人身自由,因此須同時具備法定實體要件與程序保障:醫療判斷不能單獨取代法定許可程序,病人也有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的權利。
**本題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有效的法規作答。**111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公布的《精神衛生法》當時尚未施行;強制住院規定後來另定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有效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階段:
- 醫院要合法繼續強制住院:確認法定條件成立後,依序完成緊急安置、強制鑑定,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會申請許可。
- 病人要救濟:已受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此為司法救濟程序,與醫院向審查會申請許可是兩條不同程序。
(一)醫院應經何種程序,始得繼續治療?
依命題當年《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強制住院的前提是:某甲屬於嚴重病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且拒絕接受治療。題目已交代兩位精神科醫師鑑定認有住院必要並遭拒絕,仍須依法完成下列程序:
- 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緊急安置,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的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 強制鑑定認仍有全日住院必要後,應先詢問某甲意見;某甲仍拒絕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檢具強制住院申請資料、某甲及其保護人意見與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
- 審查會許可後,醫院始得實施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60 日;期滿仍有必要繼續者,須於期限屆滿前依法再申請許可,不能只憑原鑑定無限期留置。
第 二 題25 分
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人體研究法要求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請問:
(一) 審查會應依照哪些倫理原則進行審查?(15 分)
(二) 若研究主持人欲招募身心障礙者進行研究,審查會應注意哪些規定?如何審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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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體研究法》第2條所揭示的研究倫理原則,以及第7條、第12條對審查會組成與研究對象同意的規範。人體研究計畫須在執行前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審查會的核心任務,是保障研究對象權益,並確認研究的風險、利益、同意程序與公平性均適當。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直接依《人體研究法》第2條列出四項倫理原則,再說明各原則在計畫審查上的意義。第二小題則分兩層處理:先判斷「身心障礙」本身是否等於不能自行同意,再依研究對象的意思能力、行為能力及研究必要性,說明納入條件、同意方式與審查程序。
(一)審查會應依循的倫理原則
依《人體研究法》第2條,人體研究應遵守下列原則:
-
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 研究對象應在充分理解研究內容後,自由決定是否參與。審查會應檢視告知內容、方式及程序是否適當,是否有脅迫或不當影響,並確認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
-
確保研究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應評估研究可能造成的身體、心理、社會或隱私風險,並衡量預期利益是否足以支持該風險。若風險過高而利益不足,應要求修正或不予核准。
-
對研究對象之侵害最小 研究設計應採取可達成研究目的且侵害較小的方法,例如減少不必要的檢查、採取適當的資料保護措施,並避免研究對象承受不必要的疼痛、負擔或隱私侵害。
-
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 研究對象的選擇應公平,不能不合理地讓特定弱勢族群承擔研究風險;研究所產生的利益與成果也應考量公平性,不應使負擔與利益長期由不同群體承受。
(二)招募身心障礙者時的規定與審查方式
1. 身心障礙不當然等於無同意能力
審查會應依個別研究對象的實際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評估,不能只因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就推定其無法理解研究或不能表示意願。研究對象原則上須為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但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如研究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得納入非一般成年人研究對象。
第 三 題25 分
自 2022 年以來,國際間及臺灣陸續出現罹患猴痘的案例,請問:
若行政機關欲對猴痘病人實施隔離治療,應符合哪些法律原則?(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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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為防治傳染病而限制病人人身自由時,應遵守的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並須掌握《傳染病防治法》對不同類別傳染病的處置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猴痘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列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依當時《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二類傳染病病人原則上應勸告其住院;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入住指定隔離治療機構。隔離治療會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行政機關不能只以防疫需要為由任意處置,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的要求。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序檢視「有無法律依據、手段是否合比例、程序是否正當、是否提供救濟」:
- 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強制隔離涉及人身自由,須有法律依據,處分的對象、要件與措施內容也須足以辨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相關規定處置,並須符合猴痘防治措施的法定要件。
- 比例原則:依憲法第23條,依序檢驗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隔離須有助於阻斷傳播;有較小侵害而能達成防疫目的的手段時,應優先採用;限制病人自由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防疫公益顯失均衡。
第 四 題25 分
接種疫苗是重要的預防及控制傳染病方法,請問:
(一) 國家若要推行強制性的疫苗接種計畫,應符合哪些法律原則?(15 分)
(二) 若人民因接種疫苗而受到傷害或死亡,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子法提供何種補償措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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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國家為防疫而限制人民身體自主權時的憲法界限,以及疫苗接種造成傷害時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強制接種涉及人民的身體權、健康自主決定權等基本權利,不能僅以防疫目的正當,就認為任何強制手段都合法。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相關規定後續曾有修正,特別是救濟基金徵收金額;以下依命題年度說明制度架構。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以「國家干預基本權的合憲審查」切入,依序檢視法律依據、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與程序保障。第二小題則依「救濟對象、救濟類型、審議方式、基金來源、請求期間」整理法條與子法內容,並區分疫苗受害救濟與一般侵權賠償。
(一)強制疫苗接種計畫應符合的法律原則
1. 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原則
強制接種會限制人民身體權及健康自主決定權,屬重大基本權干預,應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法律至少應可辨識接種對象、疫苗種類、施行條件、例外情形及主管機關權限;行政機關不得只憑政策宣示或欠缺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逕行強制接種。
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細節,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仍須明確,使人民可以預見規範,也讓行政機關受到拘束。
2. 法律明確性原則
強制接種的適用對象、要件及法律效果須具體明確。例如哪些人須接種、適用何種疫苗、因何種疫情或風險而啟動,以及違反義務會產生何種不利益,都應有可理解、可預見的規範,避免行政機關恣意擴張。
3. 比例原則
依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強制接種應符合下列三階段審查:
- 適合性:接種措施須有助於預防疾病、阻斷傳播或降低重症與死亡風險。
- 必要性:若自願接種、衛教、提高可近性或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已能達成同等防疫效果,不應逕採強制接種。
- 狹義比例性:應衡量防疫公共利益與個人身體權、健康自主權所受限制,避免以過度嚴苛的處罰或不利益造成失衡。
判斷時應考量疾病傳染力與嚴重性、疫苗安全性及有效性、適用族群風險,以及疫情變化;措施也須隨風險調整。
4. 平等原則
接種義務的適用對象與差別待遇應有合理依據,例如職務接觸風險、感染風險或傳播風險。對具有醫療禁忌或其他正當事由者,應設置例外或替代措施,不能無合理理由地一律要求接種。
5. 正當法律程序與救濟保障
主管機關應使人民知悉接種義務、適用理由及法律效果,並提供必要的個別審查與陳述機會;對處分不服者,也應有相應的行政救濟途徑。涉及醫療判斷時,應保障充分資訊與適當專業評估。
6. 配套補償原則
若國家為公共利益推行強制接種,應建立受害救濟與補償制度,分擔少數接種者因疫苗受害所承受的特殊負擔。此亦是維護制度公平及社會信賴的重要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