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於臺灣地方自治法制發展歷程中,下列何者未完成立法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法制的發展歷程,關鍵在於辨別各項法規是否完成立法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省縣自治通則雖曾列為制定地方自治法制的方案,卻未完成立法程序;其餘選項所列法律均已制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曾被提出或規劃制定」與「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再逐一核對四個名稱:省縣自治通則停留在草案階段;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地方制度法,均曾完成立法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事項」的定義,以及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時的辦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並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跨區域自治事項則依同法第 21 條處理:原則上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自治事項的定義、人民權利,還是跨區域事務的辦理程序。A、B 是自治事項定義的兩種表述;C 涉及直轄市民的創制、複決權;D 則可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留意它是否正確描述「原則」與「必要時」的順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地方制度法》對自治事項定義的核心內容: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屬於自治事項。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意旨,何以民國 86 年 7 月 21 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對省的法律地位所作的判斷。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仍保有地方制度層級的地位,但「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地位。
解題所用的判斷重點是:省是否仍有憲法上的自治事項,以及是否能自主決定組織。兩者均不具備,正是解釋認定省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公法人地位的理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釋字第 467 號解釋文的理由與選項。解釋明確指出,省在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仍是地方制度層級的一環,但不再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也不具自主組織權。選項 D 完整呈現這兩項理由,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A) 省不再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錯誤。 解釋並未認定省完全喪失行使公權力的能力;判斷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公法人的關鍵,在於省已不具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與自主組織權。
第 4 題2 分
憲法有關地方稅之權限劃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地方自治權限劃分:「縣稅」屬於縣的自治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此處「縣立法」指縣得依地方自治法規範縣稅,不表示縣可違反憲法及法律、任意創設稅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級地方政府的稅,再依《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所列的權限劃分判斷。第 110 條列舉縣的自治事項,其中第 1 項第 6 款明定「縣稅」,因此縣稅的立法與執行權屬於縣。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發布自治規則後,下列何者非屬應作為之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重點是自治團體發布自治規則後,應函報哪些機關「備查」,以及應函送哪個機關「查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自治規則發布後,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及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列出的機關與程序用語:
-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報「備查」。
- 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函送「查照」。
選項若把法條中的機關與程序用語配錯,即為不應作為的程序。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直轄市訂定自治規則時,應遵循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測驗地方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後的報備程序。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規範;直轄市政府發布自治規則後,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另有規定外,須函報相關機關備查,並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直轄市」、「自治規則」及「發布後」,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
直轄市自治規則發布後,應函報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題目詢問哪一敘述正確,符合「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的是 D。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訂立規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法規後,應由誰核定或備查,以及辦理的時間點。依民國 108 年當時有效的《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的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備查」是發布後向上級機關報告,與發布前須取得同意的「核定」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鄉(鎮、市)規約」,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判斷其發布程序:規約發布後,報縣政府備查。因此,正確選項必須同時符合「發布後」、「縣政府」及「備查」三個要件。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撤回已提出會議之縣(市)議會議長罷免提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縣(市)議會議長罷免案「提出會議前」與「提出會議後」的撤回門檻不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規定:
- 罷免案尚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
- 罷免案提出會議後,須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無異議,始得撤回。
因此,題幹已明確限定「已提出會議」,應適用提出會議後的較嚴格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時間點:「已提出會議」。接著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的兩階段撤回規則:提出會議前看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會議後則要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無異議。符合後一階段完整要件的是 D。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憲法第 111 條規定,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11 條所定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依事務性質,具有全國一致性者屬中央;具有全省一致性者屬省;具有一縣性質者屬縣。若對事務應由哪一層級管轄發生爭議,憲法明定由立法院解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11 條相關規定與本題答案相符;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憲法》第 111 條,作答時直接掌握條文末句:「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因此應選立法院,不必依一般行政層級或協調程序推論。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憲法第 108 條規定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以民國 108 年法規內容為準。
第 107 條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第 108 條則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作答時要分辨題目所列事項究竟屬於哪一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條文:
-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航業及海洋漁業」、「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均列於第 108 條。
- 「郵政及電政」列於第 107 條第 5 款,不是第 108 條事項。
因此,與題幹所問不符的是(D)。
選項分析
- (A)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憲法》第 108 條第 5 款明列「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此選項符合題意,故非答案。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第 107 條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第 108 條則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0 款規定:「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或交由省、縣執行」,它對應《憲法》第 108 條的權限類型;再看各選項中,哪一項是該條列舉的事項。外交、國防、司法制度、幣制及國家銀行則列於第 107 條,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總預算之審議,於審議歲出時,應就一定類別分別決定之,該類別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第 1 項對地方總預算案審議類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立法機關審議歲出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來源別」則是審議歲入時適用的類別。
解題方法
先分清題目問的是「歲出」還是「歲入」,再把法定分類與選項比對:
- 歲入:來源別。
- 歲出:機關別、政事別、基金別。
題目問歲出審議類別中「不包含」何者,因此選出屬於歲入分類的「來源別」。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立法機關進行總預算案審議時,應注重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所定地方總預算案的審議原則。依民國 108 年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審議時,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此外,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的「應注重事項」與條文後段的「歲出審議分類」分開:
- 「應注重」事項: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歲出決定的分類:機關別、政事別、基金別。
選項 A 至 C 都直接列在應注重事項中;D「支出機關」對應的是機關別,屬於歲出審議時的分類方式,不在「應注重事項」的列舉中。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下列何種提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地方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方立法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行政機關」則是提出地方總預算案的地方政府。這項限制是為避免立法機關在審議預算時逕行擴大支出,影響地方財政與行政施政責任。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禁止事項即可: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地方行政機關所提預算案時,禁止提出的是增加支出。題目問「不得為下列何種提議」,因此選擇與法條禁止內容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總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多久,送達直轄市議會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測驗直轄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提出總預算案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則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各該議會或代表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1 項找出直轄市總預算案的送達期限,即「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題目問的是送達議會審議的時間,不是議會完成審議的期限。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所列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特別是「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山地原住民區此類自治事項包括:
- 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 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 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
其中並未列入「戶籍行政」。
解題方法
先限定題目所問的自治團體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的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判斷時要留意:其他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不可直接套用到山地原住民區。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自治條例得以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對自治條例設定行政罰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的下列裁罰性不利處分:
-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禁止營業、停止營業、限制或禁止採取某項行為。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吊銷證照。
- 影響名譽: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
-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記點、講習。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但其他種類行政罰以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限。自治條例不得規定法律未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創設的其他行政罰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措施的性質,再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列舉的範圍:
- 若涉及拘留、扣薪等不屬於自治條例可設定的行政罰,排除。
- 若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仍須再確認是否在《地方制度法》允許的範圍內。
- 「吊扣執照」是明文列舉的可規定種類,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跨區域之自治事務,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採取之合作方式,不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跨區域自治事務合作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共同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採取下列合作方式: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訂定協議。
- 訂定行政契約。
- 其他依法得採取的合作方式。
法條所列方式並未包括「交由上級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含何者」,再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明定的自治合作方式逐一比對。符合條文列舉方式者不是答案;不在列舉之中的「交由上級機關辦理」,即為本題所求。
選項分析
(A)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錯誤選項。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是《地方制度法》所列的跨區域自治事務合作方式之一,因此不能選為「不含」的項目。
第 19 題2 分
縣(市)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發布前應報經下列何者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發布前的核定程序。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縣(市)自治條例若訂有罰則,發布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縣(市)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若規定有罰則,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縣(市)自治條例」及「規定有罰則」。這不是一般自治條例的發布程序,而是有罰則時的特別程序;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因此選項中應選「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自治規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自治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訂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者,稱為「自治規則」。
因此,判斷重點是規範的訂定形式與名稱。自治規則通常以「規則、辦法、細則、規程、標準、準則」等為名;「注意事項、作業程序、要點」通常屬行政規則,並非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名稱,找出屬於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的自治法規形式者。本題官方答案為 B,其名稱為「辦法」,符合自治規則常見的法規命名形式;其餘選項名稱均指向行政規則性質的內部作業或執行規範。
名稱是快速判斷線索;完整判斷仍須配合其訂定機關、法源依據及發布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條例不得規定何種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所定行政罰種類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但「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包括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處罰。
同條第 3 項另規定,自治條例不得規定「吊銷人民身分證」的處罰。就本題所列選項而言,不能由自治條例規定的是「吊銷執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自治條例可否設定行政罰,再逐項區分處罰種類。罰鍰、勒令停工及停止營業,均屬《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容許自治條例規定的行政罰;吊銷執照則涉及剝奪人民既有權利,不在自治條例得規定的範圍內,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自治規則之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列的自治規則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要點」不在這項法定名稱清單中,因此不得作為自治規則的名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自治規則「可以使用哪些名稱」,再將四個選項逐一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列舉比對:列在法條中的名稱可以使用;未列入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鄉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發生有牴觸法律之情形時,應由下列何機關函告其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若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牴觸,該議決事項無效;依法應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無效時,由縣政府函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地方立法機關層級:鄉民代表會屬於鄉(鎮、市)層級。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對照不同層級議會的函告機關:
- 直轄市議會:行政院。
- 縣(市)議會: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鄉(鎮、市)民代表會:縣政府。
題幹問的是鄉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牴觸法律時由何機關函告無效,因此選縣政府。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自治監督方式,重點是分辨自治監督機關得以「函告無效」處理的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及第 43 條分別規範自治法規與地方立法機關決議的監督;地方行政機關執行業務所採行的行政措施,並非這些條文所列的「函告無效」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函告無效」,再逐項核對其對象:
-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屬自治法規,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監督規定。
- 地方立法機關的決議,適用同法第 43 條的監督規定。
- 行政機關執行業務採行的行政措施,不屬於上述條文所列的自治法規或地方立法機關決議。
因此,應選出不屬於「函告無效」對象的行政措施。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認為市議會議決後之預算案窒礙難行時,得為如何之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議會議決案處理程序,重點在分辨「覆議」與「復議」,以及預算案遇有窒礙難行時應由誰、如何提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議決的預算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覆議是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議決案提出的處理程序;復議則是議會內部對已作成議決重新討論的程序,兩者不可混用。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直轄市政府」對「市議會已議決的預算案」如何處理。這是行政機關對議會議決案提出異議,應依《地方制度法》的覆議程序辦理;條文並要求敘明理由。因此正確選項須同時符合「敘明理由」及「送請覆議」。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有關國稅之稅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與國稅的分類。判斷時可先看《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列的稅目,再區分由中央或地方課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四個選項所屬的稅目:契稅、娛樂稅及印花稅,均屬地方稅;礦區稅則屬國稅。因此,符合題意的是礦區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於收到直轄市議會議決通過之自治條例後,原則上應於幾日內公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定的自治條例公布期限。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公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所定公布期限為 30 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直轄市政府收到直轄市議會議決通過之自治條例後,原則上應於幾日內公布」,可直接抓住《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的關鍵期限:收到後 30 日內公布。因此選項中選 30 日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臺南市安平區區長之產生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區長產生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直轄市長依法任用,綜理區政。
臺南市安平區是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並非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此區長不是由區民選舉產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安平區的行政區性質:它是臺南市的一般行政區。接著套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區長的規定:一般行政區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由此可判斷本題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針對直轄市議會議長職位之罷免,其程序規定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所定的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程序,重點在於由誰投票,以及採何種投票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議長罷免由議員在罷免投票會議中表決,並以記名投票進行。
解題方法
看到「議長職位之罷免」,應先辨別這是議會內部職務的罷免,不是市民對民選公職人員所進行的罷免投票。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判斷投票主體與方式:由議員就同意或不同意罷免進行記名投票表決,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議會定期會,每隔多久開會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議會的定期會召開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縣(市)議會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30 日,兩次定期會合計不得超過 70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定期會隔多久開一次」,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的縣(市)議會規定。法條明定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因此選擇「6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哪些直轄市,是合併原來之不同縣、市或直轄市所構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的改制沿革,特別是哪些直轄市是由不同的縣、市或直轄市合併改制而成。辨別時要看改制前的行政區組成,不能只看改制後的名稱或人口規模。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上的行政區改制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行政區劃沿革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直轄市的改制來源:
- 新北市:由臺北縣改制而來,並非由不同縣、市合併。
- 臺中市:由原臺中市與臺中縣合併改制而成。
- 臺南市:由原臺南市與臺南縣合併改制而成。
- 高雄市:由原高雄市與高雄縣合併改制而成。
- 桃園市:由桃園縣改制而來,並非由不同縣、市合併。
因此,符合「由不同縣、市合併構成」者為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直轄市之區,何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直轄市之區」是否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一般直轄市的區是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區本身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但由山地鄉改制而來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其餘一般市轄區則沒有這種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不是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若屬山地原住民區,依法是地方自治團體。
- 若是一般直轄市之區,則是行政區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題目問「何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應選一般市轄區;其餘三個選項皆屬山地原住民區。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之決議窒礙難行,送請市議會覆議,若市議會未於法定期限內對覆議案作成決議,法律效果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地方政府覆議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的議決案窒礙難行,得依規定送請覆議;議會應於送達後 15 日內作成決議。條文並明定:「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未於法定期限內對覆議案作成決議」,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逾期效果:原決議失效。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村(里)長的產生方式、職務監督、待遇及召集村民大會的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為準。
村長原則上由村民選舉產生;若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仍無人登記,法律另設由公所遴聘符合資格村民的例外機制。村長則是無給職,並由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主體與用語:村長受誰指揮監督、是否支給薪給、無人登記時如何處理,以及召集村民大會是否須經公所同意。尤其留意「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及「遴聘」這兩個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村長在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下,辦理村公務及交辦事項。選項寫成「縣(市)長」,監督主體錯誤。
第 35 題2 分
直轄市人口在 250 萬以上者,至多得置副市長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關於直轄市副市長員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二人;人口在 250 萬以上者,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至多得置幾人」,再將法定基本員額與人口達標後得增加的員額相加:
因此,人口在 250 萬以上的直轄市,至多得置副市長三人。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省、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下省的法律地位,以及省政府、省諮議會的職權與預算安排。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省不屬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與省諮議會是省的機關,其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地方制度法》的明文規定即可:
- 第 9 條規定省政府置委員 9 人。
- 第 10 條規定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 第 12 條規定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的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 第 14 條列舉地方自治團體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不包括省。
因此,預算敘述符合第 12 條,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省諮議會之諮議員如何產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省諮議會諮議員任命程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省諮議會置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因此,任命程序分成兩個角色:行政院院長負責「提請」,總統負責「任命」,正確選項為(B)。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提請總統任命」即可作答。題目問的是諮議員「如何產生」,要辨別誰提出人選、誰行使任命權,不能將提請者誤認為任命者。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若明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設置某機關,在相關組織自治條例尚未制定前之過渡期間,地方自治團體可否設置該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對地方自治團體機關及職位設置程序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的組織,原則上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的組織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54 條及第 62 條亦有相關規範。
釋字第 527 號另指出:若法律已明確規定應設置特定職位,地方立法機關對是否設置或員額多寡沒有裁量空間,而相關組織規章尚待制定、仍需時間,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地方行政機關得在過渡期間先行設置並依法任命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法律明文規定應設置」、「組織自治條例尚未制定」、「過渡期間」。這正是釋字第 527 號所述的例外情形。一般程序仍是依組織自治條例辦理;過渡期間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地方行政機關才可先行設置。
第 39 題2 分
關於縣(市)議會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議會召開臨時會、定期會延長,以及覆議案的處理程序。解題時要分清楚三件事:覆議案在休會期間如何處理、定期會延長須具備哪些程序,以及預算覆議案原決議失效後由誰提出重行議決。
本題依民國 108 年有效法規判斷。《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臨時會的召集事由;第 39 條規定覆議案的處理期限與預算覆議案的後續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召集主體、請求門檻與議決程序:
- 臨時會得因議長請求,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而召集。
- 休會期間收到覆議案,須在法定期限內召集臨時會處理,不必等到下次定期會。
- 延長定期會須依規定提出要求或連署,並提經大會決議,不能只憑議長單獨要求。
- 預算案覆議後原決議失效,議會應就政府原提案重行議決,不是移請政府重提。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預算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地方總預算審議規則,以及第 39 條覆議後的處理方式。判斷時要分清三件事:議會能否增加預算支出、附帶決議對行政機關的效力,以及預算覆議後仍有違法或逾越權限情形時的協商機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對應的法規規則:
- 預算附帶決議:政府應「參照法令辦理」,不是一律照單全收。
- 議會審議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 預算覆議或重行議決後,若歲入、歲出決議違法或逾越權限,或刪除特定必要經費造成窒礙難行,得準用逾期未完成審議時的協商規定。
逐項比對後,D 的情形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5 項準用第 4 項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規定,議會就預算案所為的附帶決議,應由縣(市)政府「參照法令辦理」。這表示政府須依相關法令處理,並非無條件從其所定辦理;選項將「參照法令辦理」改成「應從其所定辦理」,效力描述過強。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同一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層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可概分為:
- 直轄市
- 縣(市),此處的「市」是省轄市
- 鄉(鎮、市),此處的「市」是縣轄市
同樣都叫「市」,不代表屬於同一層級;須判斷該市是直轄市、省轄市,還是縣轄市。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中的城市按行政層級分類,再看同一組的兩者是否相同:
- 基隆市、桃園市:均為直轄市。
- 嘉義市:省轄市;屏東市:縣轄市。
- 新竹市:省轄市;彰化市:縣轄市。
- 宜蘭市、花蓮市:均為縣轄市。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臺灣行政區劃發展歷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行政區劃的歷史沿革,重點是辨認不同時期的地方行政區劃名稱、數量與升格年份。涉及制度沿革時,須留意「州、廳、縣、市」以及「省轄市、直轄市」的層級差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行政區劃沿革為準。
解題方法
依時序核對各選項:先看日治時期的州、廳與市制,再看戰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的初期規劃、民國 39 年的縣市改制,最後核對臺北市與高雄市升格直轄市的年份。題幹的關鍵在於區分「規劃方案」與「實際改制」,並核對各區劃的數量及名稱。
選項分析
(A) 錯誤。 日治時期臺灣曾有 5 州、3 廳,並非 5 州、4 廳;「12 縣轄市」的說法也不符合當時區劃。州、廳及市制是不同層級與類型,不能將市數量任意併入縣轄市來記憶。
第 43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的設置條件、行政區劃,以及直轄市行政與立法機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設直轄市。依同法第 14 條,直轄市設直轄市政府與直轄市議會,分別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法規概念,再核對關鍵條件與機關名稱:直轄市設置門檻是否正確、區有無民意代表會、區以下如何編組,以及直轄市政府與議會的職權分工。選項只要把人口門檻、行政區劃或機關層級說錯,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跨域治理概念的核心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域治理」的概念及其與地方自治法制的關係。跨域治理是指公共事務超出單一地方政府、部門或政策領域的範圍時,相關行動者透過合作、協調與協商,共同處理問題。其核心在於跨越既有行政界線,建立夥伴關係並凝聚共識。
涉及法條的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 規定,地方政府得與其他地方政府、中央各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訂定行政契約,以共同辦理跨區域事項;但我國跨域治理的法制安排不只有這一種方式。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在描述跨域治理的概念特徵,或是否把法制依據說得過於狹窄。跨域合作確實可能透過行政契約進行,但若將其說成我國目前「僅」採取一種方式,便與跨域治理方式多元、法制化程度不一的特性不符,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 A 直轄市及 B 縣之區域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所定的跨區域自治事項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地方自治事項」且涉及兩個地方自治團體的區域,再依第 21 條判斷處理順序:原則上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必要時才進入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指定的階段。因此,A 直轄市與 B 縣應先協商辦理。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何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的準用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同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時,直接辨認《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的明文規定;此處問的是自治規範準用哪一層級,而非山地原住民區所屬的直轄市層級。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我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權力關係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關係的發展趨勢。地方自治強調地方在憲法與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一定的自治權;中央則負有監督與協調職責。兩者關係並非單純由一方全面支配另一方,而是逐漸朝向合作與分權發展。
本題為政治與地方自治理論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權力關係:
- 「集中監督與管制」及「權力集中於地方」都代表權力朝單一方向集中。
- 「合夥與集中管制」把合作與集中管制併列,概念互相牴觸。
- 「合作與分權」則呈現中央與地方在分工、協調下共同處理公共事務,並由地方保有自治權的發展方向。
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A) 朝向集中監督與管制。錯誤。 此說將中央與地方關係描寫為中央集中權力、加強控制地方,與地方自治及權力分工的發展方向不符。
第 48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定義、自治地位與機關設置,並考其數量。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的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它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
解題方法
先以《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判斷 A、C、D,再核對當時山地原住民區的數量。民國 108 年全國共有 6 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此「總共有 7 個」的 B 錯誤。
選項分析
(A) 乃是由山地鄉改制而來。正確。 法律定義明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第 49 題2 分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如何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6 條所定的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爭議處理方式。條文規定:「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因此,題目問權限爭議由誰召開協商會議並決定,直接依條文判斷即可。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與本題所涉規定其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再對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6 條。條文指定的機關是「總統府」,處理方式是「召開協商會議決定」,與選項(D)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 (A)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召開部落會議決定。錯誤。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6 條指定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
第 50 題2 分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以一定目的為限,該目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所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行為的目的範圍,以及原住民狩獵野生動物的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目的,依法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狩獵;「教學」不在本題所列的法定目的之中。
相關狩獵規範另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該條列有「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的目的,並規定須依相關辦法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目的辨識題。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非營利行為」,再將選項與法定目的逐一比對:
- 傳統文化
- 祭儀
- 自用
- 教學
前三者均屬相關規定列出的目的;「教學」不在列,因此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