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法學大意

第 1 題2 分

關於成文法規範之位階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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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成文法規範的位階,以及上位規範與下位規範牴觸時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172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

規範位階可概括為: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依釋字第 329 號解釋,依憲法程序締結的條約,位階同於法律,並非與憲法同位階。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規範位階與依法行政原則即可。特別留意「條約位階相當於憲法」的說法:釋字第 329 號解釋明確指出,依憲法規定締結的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因此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因此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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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法院於裁判理由中引用他國法律,是依何種法源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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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源的種類,以及法院引用外國法律作為裁判理由時,該如何理解其法源性質。外國法律不是我國制定或承認的法律,法院引用它時,通常是借助其所呈現的法律原則或公平觀念,作為補充法律漏洞的依據,屬於法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引用的「他國法律」是否直接具有我國法律的效力。外國法律本身不是我國的法律;題目問的是法院引用它作為裁判依據的法源性質,應從其所表達的法律原則判斷,而非因為它是成文法就選「法律」。本題官方答案為 B 法理。

本題屬於法源概念的辨析,並無特定法條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法源概念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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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法院之適用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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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遇到法律未規定時,能否透過法律漏洞補充方法作成裁判。關鍵在於區分民事、行政及刑事事件的法律適用原則。

民事事件中,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院可在法律有漏洞時,依序以習慣及法理補充法律。民事法院也不得以法律未規定為由拒絕裁判。

行政事件中,行政法院遇有法律漏洞,得依行政法原理及法理補充;在符合條件時,也得類推適用民法規定。

刑事事件則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法院不得以類推適用擴張犯罪構成要件,或增加被告的刑事責任。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與法理說明。相關核心原則至今未有足以改變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述事件類型,再判斷該類事件允許的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1. 民事、行政事件:法律有漏洞時,得依法定順序或法理補充。
  2. 刑事事件:不得以類推方式擴張不利於被告的犯罪成立範圍。

因此,只要找出把刑事類推適用說成一般可行的選項,即可判斷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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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成文法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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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範的邏輯結構」。典型的法規範由兩部分組成:

  • 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方式描述的事實條件。
  • 法律效果:具備該事實條件時,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變動或其他法律結果。

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不一定都完整寫在同一條文中;有時須透過其他條文補充,或由法律解釋加以確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法規範的一般結構,沒有涉及特定法條的後續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結構。關鍵在於辨別「典型結構包含兩部分」與「每一條法規都必須在同一規定中完整寫出兩部分」的差別。前者是一般原則;後者過度絕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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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使用之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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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列的法律名稱。依該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題目指定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這四種名稱中不包括「律令」。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 條核對法定名稱:將題目選項與「法、律、條例、通則」逐一比對,未列入者即為答案。須注意「律」與「律令」不同,不能因為名稱中含有「律」就視為相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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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律之廢止及失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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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23 條,重點是分辨「依程序廢止」與「施行期限屆滿而當然廢止」兩種情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

  • 法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 依前述程序廢止的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即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的程序及失效日期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是在問一般廢止程序,還是施行期限屆滿的效果。選項 A、B、C 均涉及依程序廢止;選項 D 則把第 22 條的「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套用到施行期限屆滿的法規。對照第 23 條「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即可判定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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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人民違反法律規定被處以罰鍰,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何種權利所為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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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人民的財產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罰鍰會使受處罰人的金錢財產減少,因此是對財產權的限制。依憲法第 23 條,基本權利的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等要求。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罰鍰的效果:罰鍰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受處罰人須以其財產支付,直接減損財產利益。題目問的是因此受到侵害的憲法權利,故對應到財產權。

選項分析

  • (A) 生存權:錯誤。 生存權涉及人民維持基本生活與生存所需的保障。罰鍰直接減少的是財產,並非題目所指的生存權;不能僅因財產減少就將罰鍰一般性地歸類為侵害生存權。
  • **(B) 工作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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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規定之選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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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129條的選舉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憲法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因此,憲法上的四項選舉原則是: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特別選舉原則」不在其中。第129條的「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是指憲法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並不是一項「特別選舉原則」。

解題方法

先記憶憲法第129條的四個關鍵詞:「普、平、直、無記名」,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所以找出不在四項原則中的選項即可。憲法第129條在命題當年與現行規定相同,無須因後續修正調整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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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 條所揭示之平等權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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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意義。平等權不只保障法律上地位的形式平等,也要求國家對人民的差別待遇具有合理依據。其基本內涵包括:本質相同的事物應受相同處理;本質不同的事物得依其差異而為合理的不同處理;國家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平等權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形式平等」還是平等權的完整內涵。若選項把平等權限縮為只要求法律形式上一律相同,就忽略了實質平等與合理差別待遇的要求,該敘述即有錯誤。

選項分析

(A) 只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形式平等:錯誤。 平等權並非只要求人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形式相同。國家仍須依事物性質與差異,合理安排法律效果;對本質不同的事物,適當差別處理也可能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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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是言論自由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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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功能。依憲法第 11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第 644 號等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以及促進合理政治與社會活動等功能,是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的重要機制。

保障個人私人生活免於侵擾,則屬於隱私權保障的內涵,並非大法官列舉的言論自由功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憲法規定及解釋意旨,無須援引後續法條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大法官解釋列舉的言論自由功能核對:形成公意、實現自我、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都是解釋明示的功能。剩下的「保障個人私人生活免於侵擾」屬於隱私權保障,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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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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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與「經憲法解釋承認、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22 條則以概括條款保障其他自由及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直接出現在憲法條文中。若權利名稱未見於明文,仍可能透過第 22 條或司法院解釋受到憲法保障;但這不等於它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利。

選項分析

  • (A) 秘密通訊自由:正確。​憲法第 12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符合題目所問。
  • **(B) 隱私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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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關於人身自由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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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重點是逮捕、拘禁的法定程序、24 小時內移送法院,以及提審和對非法逮捕拘禁的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後續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受保障;除現行犯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機關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得聲請提審,法院不得拒絕,逮捕拘禁機關也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非法逮捕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第 8 條的關鍵用語,特別留意「得拒絕」與「不得拒絕」的主體不同:人民面對非法逮捕拘禁,得拒絕;法院面對人民的提審或追究聲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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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規定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即使修憲也不能加以變更。下列何者屬於此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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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憲法基本原則」與修憲界限。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憲法規定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作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內容,屬於憲法的核心內容;修憲權也不得變更這類內容。該解釋並指出,國民主權原則是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一,具有此種核心地位。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與修憲界限,並非依特定條文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語句:「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即使修憲也不能變更」。這是在問憲法秩序中的核心原則,而不是一般憲法機關的組織、任期或權限安排。

再依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確認的原則,辨認何者屬於憲法基本原則。四個選項中,最符合者為憲法第 2 條所揭示的國民主權原則。

選項分析

  • (A) 修憲程序之規定:錯誤。 修憲程序是憲法規定的變更方式,並非題幹所指、作為整體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實質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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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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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定義: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才是行政處分。判斷重點是:措施是否針對特定事件、是否由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以及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行為,是否已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單純蒐集資料、促請補正或提供法令說明,通常不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若通知已命特定人民負擔拆除義務,則具有直接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警察對集會活動進行錄影:錯誤。 錄影是蒐集、保存活動資料的事實行為,通常只是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措施,本身不直接決定集會是否合法,也不直接設定或變更人民的權利義務,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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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關於行政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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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以及行政機關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當事人。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者,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則是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執行公共事務的組織。行政機關通常不因具有機關地位,就取得獨立的行政法上權利能力;但法律得讓它具有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的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則明定,中央及地方機關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行政機關的定義」,還是在描述其法律能力:

  1. 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具有單獨法定地位,是行政機關的定義特徵。
  2. 行政機關是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組織,通常不是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因此不具行政法上權利能力。
  3. 不具權利能力,不代表完全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另行賦予中央及地方機關當事人能力。

因此,錯誤的是把行政機關說成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能力的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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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行政法規之修正,若對人民更為不利者,應規定過渡條款,係基於下列何者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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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人民若依原有法規安排生活或形成具體信賴,法規修正後使其權益受到不利影響,制定或發布法規的機關應衡量人民的信賴利益與公益;有保護必要時,可透過過渡條款或其他合理補救措施,減輕新規定帶來的衝擊。

司法院釋字第 605 號解釋指出,法規因公益需要修正,若人民因信賴舊法規而有具體行為,且其已取得的權益或預期利益因此受損,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過渡條款。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法理作答。

解題方法

看到「法規修正」「對人民更為不利」「過渡條款」,應先問:過渡安排要保護什麼?過渡條款讓人民有時間適應新規定,或在一定期間內延續舊規範的效果,以維護人民基於舊法規形成的合理信賴與既有利益,因此對應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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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疑似感染登革熱,主管機關擬對其作成隔離處分,應考量之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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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主管機關對疑似傳染病患者作成隔離處分時,應遵守的依法行政原則與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23 條,限制人民自由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要求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同法第 7 條規定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方法須有助於目的達成,在多種可行方法中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且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因此,作成隔離處分時,須確認有無法律依據,並評估隔離的防疫效果、對個案的必要性及隔離方式與期間。至於甲的資力是否足以負擔隔離造成的損失,並非判斷能否隔離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法轉成「哪些因素與隔離處分的合法性及比例原則有關」。法律依據對應依法行政;能否達成防疫目的對應適當性;甲的病況、隔離方式及期間則涉及隔離是否必要、限制是否過當。四項之中,只有「資力是否足夠」與隔離措施本身的合法性及必要性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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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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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所定的賠償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賠償,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因此,國家賠償原則上採金錢賠償;只有在回復原狀適當,且依請求辦理時,才例外採回復原狀。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原則與例外:條文明定「以金錢為之」,這是原則;「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則是例外。再比對選項,選出符合此原則與例外順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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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向違法行使職務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的公務員求償責任。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賠償義務機關向公務員求償,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不同門檻:國家對人民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即可;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則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依題幹問的是「求償權」,直接對照較高的求償門檻,即選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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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情形,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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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判斷行為是否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的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4 條則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於執行受託事務時視同公務員。

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正在執行公權力職務,而非只看其是否任職於公部門,或行為是否發生在公務場所。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性質:

  1. 若是受託執行公權力,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4 條。
  2. 若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並行使公權力,適用第 2 條。
  3. 若行為屬於私經濟或營利性服務,並非行使公權力,則不適用本題所問的國家賠償法規定。

選項分析

(A) 民間車廠受主管機關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業務:錯誤。 汽車定期檢驗依法具有管制與判定車輛是否符合規定的性質。民間車廠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此項業務,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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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涉及下列何種情形,其職務並非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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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職務當然停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在《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當然停止: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3.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

「當然停止」指法律明定事由一旦發生,即依法停止職務;檢察官起訴本身不在這三種情形之內。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第 3 條列出的三種事由逐一比對。若選項符合其中之一,職務即當然停止;若不符合,便不是本條所稱的當然停止。

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錯誤。 這是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明列的第一種情形,職務當然停止。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錯誤。 這是第 3 條明列的第二種情形,職務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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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私立大學學生甲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退學處分,關於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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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處分的法律性質,以及學生可循哪些途徑救濟。退學會改變學生身分,並重大影響受教育權,學生得依法請求救濟。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及第 684 號解釋,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等處分,符合行政處分要件時,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大學自治不代表學校處分完全不受司法審查。私立大學在依法辦理學生學籍等事項時,也不能因此排除學生的權利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退學處分」:這是對學生身分有重大影響的處分。再依民國 108 年《大學法》的救濟規定判斷程序:大學應設學生申訴制度;學生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經校內申訴後仍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並得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甲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應依規定循救濟程序進行。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大學法》第 33 條規定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第 33 條之 2 規定,學生對學校行政處分經校內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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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種訴訟先行程序,不相當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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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與「實質上相當於訴願的特別救濟程序」之區別。法律有時另設覆審、復審或聲明異議等程序;若該程序在制度上已相當於訴願決定,當事人不服其決定時,得依相關規定接續提起行政訴訟。反之,若它只是提起訴願前必須先經過的程序,就不等於訴願本身。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後續曾修正稅捐救濟與暫緩移送執行的相關規定;本題判斷仍依命題當時的法制。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程序在救濟流程中的位置:

  • 覆審、復審或聲明異議,若依法具有相當於訴願的功能,便不是單純的訴願前置程序。
  • 稅捐稽徵法上的復查,則是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時,須先申請的特別程序;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才接續提起訴願。

因此,問「何者不相當於訴願」,應選擇只屬於訴願前置程序的復查。

選項分析

  • (A) 會計師懲戒之覆審:錯誤。​會計師法第 66 條規定,被懲戒人不服懲戒委員會決議,得向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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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多久時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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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的特殊起訴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3 第 2 項,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的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一般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原則上是 2 個月;交通裁決事件則有特別規定,應適用 30 日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交通裁決事件」,再找其撤銷訴訟的特別期間。期間起算依題意以裁決書送達為基準,法條明定為 30 日,因此選項中的「30 日」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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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人民因不服新竹縣政府所為之違章建築拆除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下列何者不得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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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權限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救濟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但符合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所定要件時,特定機關或法院得停止執行。

依當時訴願法第 93 條,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行政法院在法定要件下也得裁定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再對照法條列出的有權主體:

  • 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
  • 受理訴願機關:內政部。
  • 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不是上述法條所列的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主體。

因此,不能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的是 (A)。

選項分析

(A)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新竹分署是行政執行機關,不是本案的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也不是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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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民事訴訟之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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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訟能力」及其與「權利能力」的區別。依民事訴訟法,訴訟能力是當事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為有效訴訟行為的能力;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才有訴訟能力。無訴訟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相關規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第 47 條、第 48 條及第 51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訴訟能力的基本原則與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斷外國人是否有訴訟能力時,應看其是否具備法律所要求的能力,不能只憑國籍一概否定;若欠缺訴訟能力,法律另有代理及補正機制。

選項分析

  • (A) 有權利能力者,不一定有訴訟能力:正確。 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訴訟能力則是獨立進行訴訟的能力。兩者不同。自然人即使有權利能力,若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仍可能欠缺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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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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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的指揮、闡明及發問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民事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99 條、第 200 條及第 203 條。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審判長負責指揮言詞辯論,並應促使當事人就訴訟關係的事實及法律充分辯論;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陪席法官也有法定發問或曉諭權限。因此,主張陪席法官「不得」發問或曉諭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之進行: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8 條,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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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民事法院之自由心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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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中的「自由心證」及其界限。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同條第 3 項並規定,法院為判斷時,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自由心證不是法官可以任意認定事實,而是法律不預先限定各項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依個案整體資料判斷;判斷仍須遵守法定的程序與推理界限。

解題方法

先掌握自由心證的兩項特徵:

  1. 有判斷空間:法院得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真偽。
  2. 有判斷界限:法院不得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也不能脫離卷內資料或違反法定程序。

因此,選項只要把自由心證說成「絕對不受任何拘束」,就與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所定界限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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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民事訴訟上有關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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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上的訴之變更、追加,尤其是第二審追加訴訟標的或被告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規定,原告起訴後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追加訴,但有法定例外,例如被告同意。第二審則另受同法第 446 條限制: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有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所列情形,或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等情形時,不在此限。第二審追加新被告時,還須依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取得被追加之被告同意。

因此,「被告同意」不代表任何審級、任何追加都必然可行;尤其在第二審追加新被告,還要看新被告是否同意,並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件事:

  1. 審級:第一審適用第 255 條;第二審另適用第 446 條。
  2. 追加內容:追加的是新訴訟標的,還是新被告。
  3. 例外事由與同意對象:第二審除了原被告間的同意問題,追加新被告時也要看新被告是否同意;若符合法定例外,則可能不以同意為必要。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一審中,被告同意可作為變更或追加的例外。第二審則受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及第 255 條規範;若被告同意,原則上可追加新的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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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甲與其獨子乙至海灘度假,不幸遭遇地震與海嘯,同時失蹤,生死不明。若甲、乙各有配偶丙、丁且無其他繼承人,而甲有房屋一棟,乙無任何財產。下列關於該房屋歸屬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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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死亡宣告及其對繼承的影響。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民法》第 8 條:

  • 失蹤人失蹤滿 7 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為死亡宣告。
  • 失蹤人為 80 歲以上者,失蹤滿 3 年,得為死亡宣告。
  • 因特別災難失蹤者,失蹤滿 1 年,得為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須由法院依聲請作成,並非搜尋不到就能直接認定死亡,也不是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死亡宣告確定後,依《民法》第 9 條,以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時點為死亡時點;繼承則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解題方法

甲、乙同時因地震、海嘯失蹤,題目所述情形屬於特別災難。滿 1 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丙是甲的配偶,屬利害關係人;檢察官也有聲請權。

房屋屬甲的財產,判斷歸屬須先確認甲依法被宣告死亡,再依繼承規定確認繼承人。題目已明示甲除配偶丙、獨子乙外無其他繼承人;乙是否也被宣告死亡,不影響檢察官得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因此,符合題意的選項是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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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未曾結婚的 17 歲未成年人甲,所為的下列行為,何者並不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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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未成年人行為的效力。甲是 17 歲且未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民法》第 12 條,滿 20 歲為成年;因此甲仍是未成年人。依當時《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但《民法》第 77 條設有例外:未成年人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其法律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此外,依第 78 條,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訂立契約,法定代理人得承認或拒絕承認;依第 79 條,未得允許而為單獨行為者,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行為是否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或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處分行為。

「純獲法律上利益」是指只增加權利、不負擔義務的法律行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則依未成年人的年齡、身分及生活情況判斷。至於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會使財產減少,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也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選項分析

(A) 接受父親所贈與的生日禮物,價值 4 萬元的手機一支:錯誤選項。 接受贈與使甲取得手機所有權,題目未顯示甲須負擔任何義務,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依《民法》第 77 條,不必另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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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得請求返還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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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及「非債清償」與「不法原因給付」的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原則上應返還其利益;但同法第 180 條列有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民法》第 180 條:

  •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 清償未到期債務而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 清償債務時明知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若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則不受不得返還的限制,得請求返還。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因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因此不能請求返還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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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甲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某國的旅遊行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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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旅遊契約的書面要求、旅客協力義務、旅客更換,以及旅遊內容變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2,旅遊營業人應提供旅客載明法定事項的書面契約;但旅客要求交付時,始負交付義務。
  •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3,旅客應配合辦理旅遊所需事項;未履行時,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仍未履行,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4,旅客於旅遊開始前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但旅遊營業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時,不在此限。
  •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5,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得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變更旅遊內容;變更部分如減少費用,應退還差額,增加費用則不得向旅客收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題目敘述與《民法》旅遊契約各條規定,特別留意選項中「不論有無要求」、「得終止」、「亦不得拒絕」、「絕不得」等絕對用語。旅遊契約的規定多設有條件或例外,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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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擔保物權乃以物之交換價值之支配為內容。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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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擔保物權」的種類與功能。擔保物權是以特定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擔保,使債權人在債務未受清償時,得依法律規定就該物優先受償。民法上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不動產役權則屬用益物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物權類型,再看其功能是否在擔保債權、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是民法上的擔保物權。
  • 不動產役權是為特定不動產的便宜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用益物權,功能在利用土地,不在擔保債權。

因此,題目問「非屬民法上之擔保物權」,應選不動產役權。

選項分析

(A) 不動產抵押權:錯誤選項。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依民法第 860 條,抵押權人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設定抵押權不以移轉不動產占有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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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出賣並交付 A 地於乙,乙又出賣並交付 A 地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物權變動,以及「買賣契約效力」與「所有權移轉效力」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須經登記才生效。
  • 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讓與原則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但土地是不動產,交付土地本身不會使所有權移轉。
  • 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出賣人即使不是所有人,買賣契約仍不因此當然無效;但要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仍須具備有效的物權移轉行為及登記。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甲、乙、丙是否取得 A 地所有權:

  1.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故甲是所有權人。
  2. 甲雖將 A 地出賣並交付乙,但題目未說明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僅交付,不足以使乙取得所有權。
  3. 乙再將 A 地出賣並交付丙,同樣沒有登記,因此丙也未取得所有權。
  4. 所有權仍屬甲。甲請求丙返還 A 地,有理由。

選項分析

  • (A) 丙為 A 地所有人:錯誤。 丙僅受領土地交付,題目未提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土地所有權不會因交付而移轉,丙不是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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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竊取乙之手機,將之出售並交付予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的丙。關於乙對丙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動產善意受讓及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依民法第 948 條,受讓人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動產占有,原則上可取得所有權;但民法第 949 條對盜贓、遺失物及其他非因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的物,設有特別規定: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49 條後續曾修正,現行條文增訂回復原權利狀態的規定;本題判斷仍依命題時條文。

解題方法

先確認手機如何離開乙的占有:甲以竊取方式取得,屬盜贓,乙是因非出於自己意思而喪失占有。再看丙是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題目明示丙「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符合善意受讓的要件。因此,雖有善意受讓規定,盜贓物仍適用民法第 949 條的特別回復規定。

所以乙得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向丙請求回復手機。題目未提供具體時間,選項所述的二年內請求權即為正確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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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乙在親友之見證下,在墾丁海灘上舉辦浪漫婚禮,該結婚之效力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結婚方式與婚姻成立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結婚須符合這些法定方式,婚姻才成立。

親友在場見證、舉辦婚禮或公開表示結婚意願,都不能取代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事實是否包含法定結婚方式。題目只說甲、乙在親友見證下於墾丁海灘舉辦婚禮,沒有提到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欠缺《民法》第 982 條要求的登記要件,結婚無效。

選項分析

  • (A) 有效,不得撤銷:錯誤。 親友見證及婚禮儀式不等於結婚登記;欠缺法定方式,不能認為婚姻有效。
  • **(B) 無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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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死亡,有關配偶之應繼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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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 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
  • 若沒有前述各順位繼承人,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解題方法

先依《民法》第 1138 條確認題目所列親屬的繼承順位,再套用《民法》第 1144 條的配偶應繼分規則。計算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也算一名共同繼承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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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於下列何種情形下,訊問被告所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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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的自白證據能力:被告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作為證據。即使自白內容符合事實,若取得方式不正,仍不能採用。

解題時要區分「法律明定的減刑利益」與「以不正方法迫使被告供述」,並留意夜間詢問及辯護人權利等程序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訊問方式是否構成刑訴法第 156 條所列的不正方法。若選項只告知法律明定的減刑效果,通常不因這項告知就當然成為利誘;若以不利處遇威脅被告,或違反夜間詢問限制,則會影響自白的任意性或證據能力。

選項分析

  • (A) 錯誤。​選任辯護人於法定期間內尚未到場,未經被告同意即開始訊問,侵害被告受辯護及準備的權利。依題示情形取得的自白,不得僅因內容與事實相符就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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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踐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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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程序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情形,並應告知得請求法律扶助。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這些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另依同法第 100 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住居所等資料,以查驗人別;依第 100 條之 3,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並準用相關訊問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律規定即可。題幹問「何者錯誤」,要找出與犯罪嫌疑人詢問程序不符的敘述。特別注意原住民屬於得請求法律扶助的對象,不能因具原住民身分而省略告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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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辯護人於訴訟法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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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與被告閱卷、接見通信及調查證據權利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則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第 34 條保障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通信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權利的主體、階段與範圍:主體是辯護人或被告?發生在偵查或審判?權利涵蓋卷證檢閱,還是僅限筆錄影本?選項 C 將「無辯護人之被告」在「審判中」得請求筆錄影本的規定,改成「辯護人」在「偵查中」得請求,主體與程序階段都不符,因此是非屬辯護人訴訟法上權利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辯護人與被告接見、通信的保障,不因被告遭羈押而當然消失。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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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審判長應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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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制度,主要依同法第 31 條及第 31 條之 1 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31 條列出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的情形;第 31 條之 1 則規定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指定辯護。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被告,須「聲請指定」,法院才有指定義務;並非只要符合低收入資格,審判長就必須主動指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指定辯護情形,特別留意條文要求的是「未選任辯護人」,以及低收入戶案件另有「而聲請指定」的條件。選項 B 說被告為低收入戶「且未聲請」,正好缺少法定要件,因此不屬應指定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錯誤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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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屬於我國刑法所規定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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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上的公務員不只看職稱或任職機關,也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任一類型:

  1.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2.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3. 受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該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因此,公立機關或公營事業的職稱本身,不足以直接判斷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仍須檢視實際職務內容與法定權限。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有沒有交代當事人執行公共事務,以及是否依法負有相應職務權限或受機關委託。A 選項明示替代役男在監獄執行輔助安全警戒勤務;依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828 號判決所採見解,此類監獄警戒勤務可屬刑法上的公務員職務。其餘選項僅指出醫師、教授或公營事業站長的職稱與任職機構,未表明其具有刑法所要求的法定職務權限或受託執行公共事務。

選項分析

  • (A) 正確。​替代役男受分派至監獄執行輔助安全警戒勤務,依題示職務內容及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828 號判決見解,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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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甲於郵局擔任總務工作,在其所經辦之工程施工期間,接受廠商的招待、喝花酒後,於完工驗收時,未依合約規定驗收,即簽擬支付廠商工程尾款,請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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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背信罪,以及它和公務員收賄、侵占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成立背信罪。

郵局人員經辦工程驗收及尾款支付,須依契約核實驗收、辦理付款。甲未依約驗收即簽擬支付尾款,屬違背其受託處理事務的任務;若因此使郵局承受財產損害,並具備背信罪所要求的主觀意圖,即符合背信罪要件。題目並未交代甲收受廠商賄賂或侵吞款項,官方答案以背信罪論處。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職務行為:甲負責總務及工程驗收、付款相關事務,屬為郵局處理事務之人。再看其行為是否違反任務:未依合約規定驗收,便簽擬支付尾款,違反應依約審核的職責。最後檢視題目所述是否足以指向其他罪名:題幹雖提到廠商招待、喝花酒,但未明確說明招待的性質、甲是否收受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的利益,也未說明甲將款項據為己有。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刑法背信罪。

選項分析

  • (A) 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錯誤。 刑法第 121 條的收賄罪,須有公務員就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具收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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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警員甲包庇乙於轄區內經營賭場,乙則按月將賭場獲利之 5% 分紅給甲,作為報酬。但甲因恐其犯行被發覺,於是委請知情之女友丙(不具警察身分)代為出面按月向乙領取分紅現金後轉交給甲。丙所為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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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刑法上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以及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時,刑法第 31 條的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警員甲明知乙在轄區經營賭場,仍予以包庇,並收取賭場獲利的 5% 作為報酬,屬於以賄賂換取違背職務的包庇行為。

刑法第 270 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章所列之罪,依各該罪規定加重其刑。這是以公務員身分及包庇行為為核心的犯罪。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此身分或關係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丙是否參與兩種犯罪:

  1. 違背職務收賄罪:​丙知道分紅是甲包庇賭場的報酬,仍按月向乙領取現金並轉交甲。此行為是收賄安排的一環,且是出於共同犯罪意思所為;丙雖無公務員身分,仍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共同正犯。
  2. 包庇賭博罪:​題目明示甲委請丙代領款項,卻未指出丙曾參與包庇賭場、阻止查緝或協助乙經營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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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甲應論以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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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的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以及想像競合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即可能成立。題目指出警員乙遭機車擦撞,手腳有擦傷及紅腫,已足以認定身體受到傷害。
  •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妨害其執行職務,即可能成立。以機車衝越攔檢點並撞及警員,屬對警員施以有形力的行為。
  •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時,從一重處斷。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甲的行為是否侵害乙的身體,以及是否妨害乙依法執行攔檢職務。題目明示乙受有擦傷、紅腫,且甲無視停車受檢的指示,騎車衝越攔檢點並撞及乙;依題目設定,甲成立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

接著判斷罪數。甲以同一次騎車衝越攔檢點的行為,同時造成乙受傷並妨害其執行職務,屬一行為觸犯兩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以想像競合犯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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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A 派出所警員甲知悉乙於 B 派出所轄區內經營色情理容院,不僅未為查報,還將其因職務上獲知聯合調查之出勤時間通報乙,讓乙躲避風頭,以免被查獲,乙則按月送新臺幣 3 萬元給甲致謝。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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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收受賄賂時,如何區分「違背職務收賄」與「不違背職務收賄」,以及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是否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若因而實行違背職務行為,另依同條規定處罰。
  •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以外之罪,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132 條與第 122 條都在刑法瀆職罪章內,並非本章以外之罪。

解題方法

先將甲的行為分成兩部分判斷:

  1. 收受每月 3 萬元:​乙按月給錢與甲通報聯合調查時間、使乙得以躲避查緝的職務違失相連結。警員利用職務上知悉的勤務資訊協助業者逃避查緝,屬違背職務的行為;甲收受乙所送款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2. 通報出勤時間:​聯合調查的出勤時間是甲因職務知悉、具有保密必要的消息。甲將消息洩漏給乙,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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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於路邊臨檢時,與臨檢警員乙、丙起衝突,同時辱罵兩人三字經,乙與丙均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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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以及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的罪數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公然侮辱罪保護個人的名譽法益;同一侮辱行為涉及數名被害人時,應分別判斷侵害各人法益的罪數。侮辱公務員罪則著重保障公務執行。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解題方法

先依受侵害法益及被害對象,分別計算各罪:

  1. 甲當場以三字經辱罵乙、丙,分別侵害兩人的個人名譽法益,因此成立 2 個公然侮辱罪。
  2. 乙、丙當時均為依法執行臨檢職務的警員,甲在同一衝突中當場辱罵兩人,另成立 1 個侮辱公務員罪。本題將甲在同一場合的辱罵行為視為一行為,所觸犯的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以想像競合犯處斷,不是數罪併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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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甲犯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後,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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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的「偵查中自白減刑」規定。依民國 108 年有效條文,犯同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且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題幹所述「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罪;甲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符合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罪名是否屬於第 8 條第 2 項所稱的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屬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再核對法定條件:甲在「偵查中」自白,且將「全部所得財物」自動繳交。條文效果是「減輕其刑」,因此選擇「應減輕其刑」。

選項分析

  • (A) 得減輕其刑:錯誤。「得」表示法院有裁量空間;本題符合第 8 條第 2 項前段的要件,條文規定的是「減輕其刑」,不是得減輕。
  • **(B) 應減輕其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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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甲任職於市政府之違建拆除大隊,於執行拆除頂樓加蓋之違建 B 屋時,發現拆除命令對象誤植為 C 屋,該拆除命令顯然有誤,但甲明知 C 屋並非違建,卻仍執行命令,將 C 屋全部拆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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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及「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的阻卻違法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現行仍同。

《刑法》第 21 條規定: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並非一概免責。若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該命令,就不能依第 21 條第 2 項主張阻卻違法。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執行的是不是上級公務員的職務命令,再檢視題目是否交代甲知道命令違法。本題中,拆除命令的對象誤植為 C 屋,而甲明知 C 屋並非違建,仍將其拆除。這正符合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所說的「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因此甲不得以服從上級命令為由阻卻違法。

選項分析

(A) 甲依據上級公務員所發關於職務上行為之命令,當然阻卻違法:錯誤。 「依上級命令」不是當然不罰。依《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只有在該命令屬職務上命令,且甲並非明知命令違法時,才有主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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