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戶政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甲篤信佛教,於成年後決定出家禮佛,不擬使用原俗家姓名,得向戶政事務所為下列何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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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中「改名」與「更改姓名」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10 條規定,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得申請更改姓名。題目中的甲成年後出家禮佛,屬於因宗教因素出世,因此適用「更改姓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法律事由:甲是因宗教信仰而出家,並希望不再使用原俗家姓名。接著對照《姓名條例》第 10 條所列的更改姓名事由,即可判斷應申請「更改姓名」,而非僅改名或改姓。

「改名」是姓名變更的一種特定類型;「更改姓名」則是法條列明的申請類別。本題的宗教因素出世,明文列在更改姓名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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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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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列的「得申請改名」事由。判斷關鍵在於逐項比對法條的對象與條件,尤其要分清楚「直系尊親屬」與「直系卑親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9 條規定的相關事由包括:在同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且姓名完全相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以及字義粗俗不雅等。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要找出不符合民國 109 年《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列改名事由的選項。比對時,除確認「姓名完全相同」等文字條件,也要核對親屬的身分方向:法條所指的是直系尊親屬,不是直系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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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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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國民身分證舊證處理,以及戶口名簿初領、全面換領、補領、換領的申請方式與受理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62 條規定,因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同條並規定,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的國民身分證,發現機關應函知原發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戶籍法》第 63 條則按戶口名簿的申請種類,區分受理地點。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個判斷點即可:

  1. 舊國民身分證截角後的處理方式,是「收回」還是「交還當事人」。
  2. 戶口名簿的申請受理地點,是否依初領、全面換領與補領、換領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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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為維持戶籍資料之即時性與正確性,戶籍法規定之相關調查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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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七章「戶口調查及統計」所定的戶籍資料調查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條文包括:

  • 第 70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 第 71 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 第 73 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 第 68 條另規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為法條直接規定,或是否把法條未規定的措施說成法定調查方式。第 70、71、73 條都明列了相應措施;第 68 條雖要求相關對象提供查證資料,卻沒有規定戶政事務所可「隨時抽檢戶籍資料」並與其他機關資料「交叉比對」。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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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姓名條例屬於下列何種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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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源種類」的辨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成文法,法規位階屬於法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姓名條例》的法源類別,再區分法律、行政命令、解釋與判例。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或議決,並經法定程序公布;《姓名條例》即屬此類,因此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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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確定,在服刑完畢後滿幾年方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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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犯罪判決確定者申請改名的限制。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姓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者,原則上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但條文明定「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同條另規定,適用該項限制者,限制期間至刑之執行完畢滿 3 年止。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犯罪是否屬「過失犯罪」,再看有期徒刑刑度及服刑期滿多久。甲所犯為業務過失致死罪,屬過失犯罪,因此適用法條明定的例外,不受上述犯罪判決限制,也無須等服刑完畢滿 3 年才能申請改名。題目中的「有期徒刑 2 年」不會改變這項例外。

這裡的「法律並無限制規定」,是指本題所問的犯罪判決及服刑後等待期間沒有改名限制;申請仍須符合改名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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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為下列何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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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0 條的戶口清查規定。依該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題目所稱「得先為何項措施」,就是在問這項法定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這與《戶籍法》第 70 條規定的「得先清查戶口」相符,因此選擇「清查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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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某甲主張其姓名讀音不雅,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名。依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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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對姓名權與「姓名不雅」改名事由的解釋。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受憲法保障;姓名的雅與不雅,涉及姓名權人的主觀價值判斷,主管機關認定時宜予尊重。

解釋並指出,姓名不只供人辨認文字,也供人稱呼。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的關係,因此不能一概排除以讀音、諧音聯想判斷是否不雅。

本題涉及姓名條例的改名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現行條文已修正,列有「音譯過長」等文字;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及釋字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抓住釋字第 399 號明確否定的說法:姓名不雅不能只看字義,也不能禁止以讀音會意判斷。接著逐項辨別:

  • 姓名權是否受憲法保障;
  • 姓名雅俗是否涉及權利人的主觀價值判斷;
  • 是否能以讀音會意判斷姓名不雅;
  • 讀音不雅是否可能成為申請改名的理由。

選項分析

(A)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受憲法保障:正確。 釋字第 399 號肯認姓名權屬人格權,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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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應以何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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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關於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羅馬拼音的認定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也就是說,拼音採當事人申報的形式,不是由特定機關或字典統一決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羅馬拼音應以何者為準」,再對照《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因此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符者即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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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非婚生子女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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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並依原住民母親取得原住民身分。若原住民女子的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因而改從父姓,依當年法規,會喪失原住民身分;成年後才受認領,也不因此免除這項效果。反之,非原住民女子的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並從父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原住民身分的來源是母系或父系,再看生父認領後的姓氏或姓名:

  • 原住民母親所生:原本取得原住民身分;若受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並改從父姓,檢查是否喪失身分。
  • 非原住民母親所生:若受原住民生父認領,並從父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檢查是否取得身分。

本題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法定身分效果說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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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之喪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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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婚姻、認領、收養及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9 年的法律架構是:結婚或被非原住民收養,不會使原住民身分當然喪失;特定情形下,原住民得提出申請喪失身分,但申請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原有的原住民身分不受影響。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特別留意「身分不當然喪失」與「申請喪失身分」的差別,以及申請人喪失身分後,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連帶喪失。後者有明文規定:不連帶喪失,因此選項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身分不因此喪失;但當時第 9 條允許原住民提出申請喪失身分。因此,婚姻本身不會造成身分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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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戶籍登記與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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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之 1,重點是分辨「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與辦理機關」,以及法律對「戶籍資料」與「現戶戶籍資料」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第 5 條之 1 則列明戶籍資料的範圍、現戶戶籍資料的內容,以及相關格式內容的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機關權責」還是「法定資料範圍」。A 將戶籍登記機關說成鄉鎮市區公所的「民事執行科」,與《戶籍法》第 4 條規定不符;B、C、D 則可直接對照第 5 條之 1 的定義與規定。因此錯誤選項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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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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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共同生活戶」人口範圍的規定,並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共同生活戶以戶長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為核心;其人口範圍包括戶長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以及戶長配偶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等。寄居人則不屬於共同生活戶內的人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不屬於」,再辨認各選項是否為法規列舉的共同生活戶人口。前三類親屬關係均在共同生活戶的人口範圍內;「寄居人」則是戶內人口分類中的另一類,不列入共同生活戶。據此選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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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第 3 條所定得為一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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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 條所定「戶」的組成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得為一戶的情形包括: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共同事業者。

判斷重點是:題目所述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尤其要區分「實際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與「僅有共同居住處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戶籍法》第 3 條的法定類型。符合其中一種,即屬得為一戶;題目問「不屬於」者,應找出未符合任何法定類型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同一家人:錯誤。 同一家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屬得為一戶的情形。
  • **(B) 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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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登記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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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列的「身分登記」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4 條將身分登記列為: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等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戶籍法》第 4 條明列的身分登記種類。題目問「非屬」,因此找出未列入法定種類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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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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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出生地如何認定」的規定。須依出生情況區分:一般情形、無依兒童、船機上出生且無法確定出生地,以及在國外出生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戶籍法施行細則》的出生地認定規則。關鍵在於:一般情形是以實際出生地認定,不是以辦理戶籍登記的地點認定;只有法規列明的特殊情況,才採用發現地或船機相關登記所在地等替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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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多久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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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關於全戶遷徙時,特定戶內成員應隨同辦理遷徙登記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全戶遷徙」,直接對應《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再從條文列舉的對象中確認出境者的期間門檻,即為「未滿二年」,因此選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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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初設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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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5 條的「初設戶籍登記」要件,以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文件留存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符合特定情形時,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入境」或「歸化」本身並不等於已符合登記要件,仍須注意是否經核准定居。

解題方法

先對照《戶籍法》第 15 條列出的初設戶籍登記情形,再檢查選項所述的身分、年齡、程序及期限是否與法條相符。最後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核對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時,得留存何種文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本國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入境後須經核准定居,才屬《戶籍法》第 15 條第 1 款的初設戶籍登記事由;不是單憑「入境後」即應在 6 個月內申辦。依《戶籍法》第 48 條,戶籍登記原則上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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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除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者外,應向下列哪一個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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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民身分證「初領」的申請機關,以及戶籍所在地原則與公告例外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國民身分證初領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只有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才可向戶籍所在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初領」及「除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者外」兩個關鍵。題目已排除公告例外,應回到一般原則: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因此選項要同時符合「戶籍所在地」與「戶政事務所」兩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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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戶籍登記申請書,毋須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之何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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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定的戶籍登記申請書一般應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的出生年月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

條文列舉的基本欄位中沒有「性別」,因此本題選出毋須載明的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列舉事項即可:逐一確認選項是否在法定的一般記載欄位內。出生年月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日期均有明文;性別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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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結婚與離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後,結婚與離婚的登記方式,以及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應審查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婚姻效力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結婚須經戶籍登記才生效;兩願離婚則仍須以書面為之,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法定要件:證人人數、是否須主婚人同意,以及戶政機關是否須審查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權益。掌握「結婚與離婚均須辦理登記」這項制度變革,再逐一檢視各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法定人數是「二人以上」,不是四位成年人;題目也額外加上「成年人」限制,並非法條所列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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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遷出登記、遷入登記與住址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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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至第 18 條的遷徙登記期限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入登記。
  •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 出境二年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不在此限。
  •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者,屬於得不辦理遷出登記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遷徙是否跨越鄉、鎮、市、區的行政區界線:跨區遷出或遷入,適用遷出、遷入登記;留在同一行政區內更換住址,適用住址變更登記。再核對各類登記的法定期間是否為三個月,以及是否有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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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戶籍登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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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 條的戶籍登記單位、戶的認定、戶長及一人不得有二戶籍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由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戶籍法》第 3 條:A、B、D 是條文直接規定;C 將戶長資格說成「年最長者」,但法條規定的是「家長或主管人」,沒有以年齡決定戶長的規則。因此,錯誤的是 C。

選項分析

  • (A)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正確。 這是《戶籍法》第 3 條明文規定,同一人不得同時具有二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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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在美國出生,其出生地應如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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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出生地登記的規定。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戶籍法》第 20 條,國人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登記的是國家或地區名稱,不再細分為州、郡等行政區。

解題方法

先判斷出生地屬於國內或國外。題目指明在美國出生,屬於國外出生;接著依規定以出生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登記,因此出生地記為「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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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收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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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有關收養登記的申請人及申請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收養登記得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法律沒有要求雙方必須同時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中對申請人的規定,再核對申請方式。收養登記的申請人是「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所以把「或」改成「應同時」的選項,會把法定選擇關係誤寫成雙方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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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登記撤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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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對「更正登記」和「撤銷登記」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因此,關鍵是判斷題目所述情形究竟屬於「撤銷」還是「更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自始」二字:登記事項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或無效,屬撤銷登記;登記事項只是登錯或漏登,則屬更正登記。再對照法條列出的撤銷事由,找出不屬於撤銷登記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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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父乙母協議離婚,其未成年 A 女與甲父共同生活。乙母為辦理就學、醫療及遷戶籍等項需要,經甲父同意,得向戶政機關請求下列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誰行使或負擔」及其戶籍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任之。
  • 戶籍法第 13 條規定,經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離婚後若由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另一方仍可經協議參與相關事項。

題目指出乙母為辦理子女就學、醫療及遷戶籍等事項,並已取得甲父同意,重點在於以登記確認乙母得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區分「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與「監護」:父母離婚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適用民法第 1055 條及戶籍法第 13 條,辦理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題目有父母協議及甲父同意,正符合此登記類型。

A 女與甲父共同生活,只描述生活安排,不能因此把題目判成監護登記;乙母要處理的就學、醫療及戶籍事項,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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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免經催告程序的戶籍登記,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是否須先催告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1,列舉的特定登記可免經催告,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第 48 條之 2 則規定,輔助登記等項目須經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才應逕行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戶籍法》第 48 條之 1 的免催告項目,再確認不在該條列舉之內的選項,是否屬於第 48 條之 2 規定的「經催告仍不申請」項目。

第 48 條之 1 包括死亡宣告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以及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或廢止戶籍登記。相對地,輔助登記列於第 48 條之 2,仍須先經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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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項公職,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可由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20 條對「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及例外。原則上,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條文列出特定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例外職務包括「公立大學校長」等人員,以及「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落在《國籍法》第 20 條明列的例外職務,再留意條文對公營事業人員設有排除條件:「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不在例外之內。題幹問的是「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由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因此符合明文例外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錯誤。 《國籍法》第 20 條所列公營事業例外,限於「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本選項正是條文排除於例外之外的人員,不能依該款經核准而適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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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有關戶籍登記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戶籍登記、更正登記與申請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戶籍資料有錯誤時,是否一律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更正?法規須區分錯誤原因,不能只看到「錯誤」就推論必須依職權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的明文規定,並檢視選項是否把「特定情形」擴大成「一律如此」。A、C、D 分別對應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1 條及第 11 條;B 的問題則是未區分錯誤原因,將更正一概說成依職權辦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因此,申請資料或手續欠缺時,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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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的改名事由與次數限制。題目雖列在《戶籍法規大意》考科中,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的直接法源是《姓名條例》第 9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規定,姓名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等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依此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字義粗俗不雅」屬於法定改名事由,再辨認本題問的是能否改名及改名次數。條文准許申請,並明定最多三次,因此選項中只有「可以改名,但以 3 次為限」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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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遷出原戶籍地達 3 個月以上者,在下列何種情形,必須辦理遷出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遷出登記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遷出原鄉(鎮、市、區)達 3 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辦理。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離開原戶籍地達 3 個月以上時,是否屬於法律列出的免辦情形。現行法對本題涉及的例外規定並無影響答案的變動。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原則+例外」結構:

  • 原則:遷出原鄉(鎮、市、區)達 3 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 例外: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等情形,得不辦理。

逐一對照選項,只有「到外地工作」未列在法定免辦情形中,因此適用原則,必須辦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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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戶籍國民得依法規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之年齡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7 條對國民身分證請領年齡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因此,未滿十四歲的有戶籍國民可以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年滿十四歲者則負有申請初領的義務。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未滿十四歲」即可作答。題目問的是「得依法規申請發給」的年齡,對應法條所稱「得申請發給」的對象,也就是未滿十四歲者。

「未滿十四歲」不包含已滿十四歲者;年滿十四歲後,適用的是「應申請初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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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應函知下列何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2 條關於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時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

  1. 函知對象:原發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處理目的: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因此,題目問「發現之機關應函知何機關」,直接對照法條所列機關,即為原發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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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初領國民身分證,應由何人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國民身分證初領的申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因此,初領身分證的申請人必須是本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初領國民身分證,應由何人為之」,再對照《戶籍法》第 60 條的明文規定。條文指定「本人親自」辦理,故選本人;父母、戶長或其他親屬身分,均不能取代本人作為初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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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因故毀損,甲應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因毀損而換領,以及可受理申請的戶政事務所。判斷關鍵是分清「換領」與「補領」:證件因毀損而申請新證,是換領;證件遺失或滅失,才是補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的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是「因故毀損」,因此兩者都應辦理換領。當年規定允許民眾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毋須限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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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申請人不得基於下列哪一種情形,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親等關聯資料的法定申請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須符合該條列舉的情形,才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不能僅因辦理一般民事事務或有查證債權債務的需求,就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落在《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的法定事由。與人工生殖、器官捐贈相關的親屬關係查證,以及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而有查證需求,均屬法定申請情形;為辦理繼承而查證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人工生殖法》第 15 條或第 29 條有查證親屬關係需求,是《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明定的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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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申請身分證明文件,因欠缺資料而不符法律規定時,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對姓名條例申請案件「不符規定」時的處理方式。依該細則第 15 條,申請事項不符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或以書面駁回。

本題所述原因是「欠缺資料」,屬於可透過補交資料補足的申請缺漏。依官方答案,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其後曾修正,作答仍依本題命題時點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原因:「欠缺資料」。再判斷這是能補充完善的資料缺漏,而非已確定不符姓名條例實體要件的情形。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應先通知申請人補正,而不是直接作成不受理或駁回處分,也不是要求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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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之證明書,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6 條之 1 所列的戶政事務所證明書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選項與《戶籍法》第 66 條之 1 的證明書清單。列在條文中的可以申請;不在清單中的,就是題目所問「不包括」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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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如何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09 年有效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政機關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日後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其補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及「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這正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的情形,法條明定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因此選(B)。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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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戶政事務所為戶籍登記前應辦理之作為?①戶口清查 ②派員複查 ③編製成果統計表 ④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所定的戶口清查及後續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戶政事務所辦理戶口清查,清查完竣並派員複查後,才應即辦理戶籍登記;辦理登記後,再編製成果統計表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程序先後可整理為:

戶口清查→派員複查→戶籍登記→編製成果統計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text{戶口清查} \rightarrow \text{派員複查} \rightarrow \text{戶籍登記} \rightarrow \text{編製成果統計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戶籍登記前」應辦理的作為。依上列法定程序,戶口清查與派員複查都在登記之前;編製成果統計表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則在登記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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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事,不得申請改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得申請改姓」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8 條列有得申請改姓的情形,包括被認領、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以及音譯過長等。

題目要找的是「不得申請改姓」的情事。關鍵在於區分「得申請改姓」與「得申請改名」:姓名完全相同,可能是改名事由,但不因此成為改姓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姓名條例》第 8 條的改姓事由。若選項內容屬於改名事由,或法條未列為改姓事由,即不是本題所問的改姓理由。依此判斷,D 所述情形是改名事由,不是改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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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其罰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6 條的「不實申請」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因此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直接對照《戶籍法》第 76 條。該條也規定,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故意提供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適用相同罰鍰範圍。

作答時要辨認的是法條所定的罰鍰區間,而非實際個案裁處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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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的改姓事由,以及「改姓」與「改名」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認領或撤銷認領等法定事由,得申請改姓;音譯過長則屬申請改名的事由。改姓是變更姓氏,改名是變更名字,兩者適用事由與限制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事由、期限及辦理機關是否與規定相符。題目問「申請改姓」,因此先辨別選項是否把改名規定誤當成改姓規定,再確認是否真有法定申請期限或須向法院聲請。

選項分析

  • (A) 錯誤。「音譯過長」是申請改名的事由,並非改姓事由;以音譯過長申請改名,才有次數限制。選項把改名誤寫成改姓。
  • **(B) 錯誤。**合意終止收養後,題述的「6 個月內應申請改姓」並非姓名條例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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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受下列何項性質之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於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處罰性質。判斷關鍵在於法條是否明定刑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75 條第 3 項規定,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兩項要件,再對照《戶籍法》第 75 條第 3 項。該條列出的有期徒刑、拘役及刑法上的罰金,都是刑罰,因此本題問處罰性質時,應選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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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不使用本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使用本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3 條規定,國民使用姓名應以本名為限;在依法令行為、就學、就業、執業、服兵役、考試、辦理公民權利義務事項,以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或其他登記等情形,均有使用本名的要求。

加入民間社團並非該條所列必須使用本名的事項,因此得不使用本名,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先掌握「依法令或辦理重要身分、權利義務事項,原則上須使用本名」的規範,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使用本名的情形。選項 A 至 C 都涉及依法行為、證件或財產登記;D 僅是加入民間社團,並非上述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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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我國因此制定哪一部法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各部原住民族相關法律的立法目的與規範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為了認定原住民身分並保障原住民權益,制定的法律是《原住民身分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認定原住民身分」這項關鍵工作,再比對各法律名稱及其規範主題。《原住民身分法》直接規範原住民身分的取得、喪失及相關認定事項,與題幹所述目的相符,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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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戶籍資料原則不得攜出保存處所,但下列何種情形例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4 條「戶籍資料之保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因此,原則是戶籍資料不得攜出保存處所;法定例外包括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以及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戶籍資料可否攜出保存處所」,再將各選項與第 64 條列出的例外逐一比對。選項中只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明文屬於例外,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使用:錯誤。 本人申請閱覽或使用戶籍資料,涉及申請、提供資料的規定,不等於可以把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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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中姓名變更的連動登記、通知方式、效力發生時點,以及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改姓時的申請人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對照《姓名條例》第 12 條至第 14 條:第 12 條規範戶政機關對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的職權更改及通知;第 13 條規範申請人;第 14 條規範效力發生時點。關鍵在於分清楚「通知是否須本人申請」以及「誰可以提出改姓申請」。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姓名條例》第 12 條,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將配偶、父或母的姓名更改。此項是戶政機關依職權辦理,不以另行申請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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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原住民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所定「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9 條規定,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1.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
  2.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
  3. 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

取得外國籍並未列在上述法定事由中。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應將各選項與《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逐項核對。結婚、被收養,以及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都是條文列出的情形;取得外國籍則不是。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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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戶政《戶籍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