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戶政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關於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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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關於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之申請方式。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一般戶籍資料申請之管轄戶政事務所。
  2. 本人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時,是否受戶籍地限制。
  3.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與一般戶籍資料之申請管道。
  4. 辦理繼承登記所需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對照及申請對象、資料種類、申請機關三要素」判斷:

  • 先確認選項所稱資料是否屬戶籍登記或戶籍檔案資料。
  • 再判斷申請人身分,是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辦理繼承登記之申請人。
  • 最後確認法律規定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其中,選項 B 使用「僅得」二字,形成絕對限制,須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A)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本選項正確。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均應以戶籍登記所記載之內容為依據。戶籍登記具有公示及身分證明功能,各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戶籍資料或親等關聯資料時,不能以未經戶籍登記確認之私人資料取代正式戶籍記載。

因此,本選項符合《戶籍法》關於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之規定。

(B) 本人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人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時,並非僅限於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而得依戶籍法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本選項將「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錯誤限縮為「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因此不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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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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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死亡登記之申請人」範圍,應依《戶籍法》第50條判斷。

依民國115年命題時法規,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包括:

  • 配偶
  • 親屬
  • 同居人
  • 經理殮葬之人
  • 死亡時之房屋管理人
  • 死亡時之土地所有權人

「利害關係人」並不在死亡登記法定申請人之列;其主要出現在死亡宣告登記等相關規定中,不能直接套用於一般死亡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解題關鍵是將各選項逐一與《戶籍法》第50條所列申請人比對。

只要選項出現在法條明文列舉範圍內,即屬得申請死亡登記之人;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非屬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選項分析

(A) 配偶:正確。

配偶為《戶籍法》第50條明定之死亡登記申請人。死亡者之配偶得依法申請死亡登記。

(B) 經理殮葬之人:正確。

經理殮葬之人,例如實際處理死亡者殮葬事宜之人,亦為法條列明之申請人。即使其不一定是死亡者之親屬,只要符合經理殮葬之人身分,即得申請死亡登記。

(C)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管理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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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全戶遷徙時,下列何者無須隨同為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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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第16條第2項「全戶遷徙時之特殊人口遷徙登記」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因此,法條明文列出三類人員,在全戶遷徙時仍須隨同辦理遷徙登記:

  1.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2. 矯正機關收容人。
  3. 出境未滿二年者。

《戶籍法》第3條並規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故判斷本題時,應先確認該人口是否屬於「全戶」範圍,再對照第16條第2項所列的特殊身分。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逐項對照法」:

第一步,抓住題幹關鍵字「全戶遷徙時」及「無須隨同」。

第二步,直接對照《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法條明定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出境未滿二年者,均「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第三步,排除法條明文列出的三類人員;剩下的「非共同生活戶之人口」,本身不屬於該全戶人口,自無須隨同該戶辦理遷徙登記。

選項分析

(A) 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錯誤。

《戶籍法》第16條第2項明文規定,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於全戶遷徙時,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失蹤人口雖然實際行蹤不明,仍可能保有原戶籍。為避免戶籍資料繼續留在原址,造成戶籍與實際居住狀況脫節,法律特別規定其應隨同全戶辦理遷徙登記。

(B) 矯正機關收容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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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應受下列何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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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對於「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所設之行政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戶籍法》第80條規定,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

  1. 行為主體是「戶長」。
  2. 違反事項是「未提供戶口名簿」。
  3. 法律效果是「罰鍰」,並非刑事處罰或身分撤銷。
  4. 法定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出現「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直接連結《戶籍法》關於戶口名簿提供義務及其罰則的規定。

本題不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也不涉及戶長資格是否喪失,而是單純違反戶籍行政義務。因此,處罰類型應先判斷為行政罰中的「罰鍰」,再核對法定金額:

1,000元≤罰鍰≤3,000元1,000\text{元} \leq \text{罰鍰} \leq 3,000\text{元}

故選擇「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者。

選項分析

(A) 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錯誤。

拘役及罰金均屬刑事處罰,必須以法律明定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為前提。本題所述「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規定的法律效果是行政罰鍰,並非拘役或刑事罰金。

此外,刑法上的「罰金」與行政法上的「罰鍰」性質不同:

  • 罰金:刑事處罰。
  • 罰鍰:行政罰。

本選項不僅處罰種類錯誤,金額也與法定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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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出生地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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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出生地登記」的認定規則。判斷重點在於:

  1. 出生地可考者,依實際出生地登記。
  2. 出生地無法查考者,依法律所定替代標準認定。
  3. 出生地登記應記載其所屬之行政區域。
  4. 特殊身分兒童的出生地,應依「機構所在地」等法定標準認定,不能任意改為管轄機關所在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認定標準逐項比對法」:

  • 先判斷選項是否符合出生地登記的一般原則。
  • 再檢查特殊情形,例如無依兒童、船機上出生及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法律指定的替代出生地為何。
  • 選項只要將法律明定的「機構所在地」誤寫成「管轄機關所在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應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正確。

無依兒童的實際出生地無法查考時,法律以「發現地」作為出生地的認定標準。其目的在於使無法確認身分及出生經過的兒童,仍能完成戶籍或相關身分登記。

因此,本選項符合出生地登記的法定規定。

(B)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得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為出生地

正確。

在船機上出生,且無法確定實際出生地時,得以出生時該船機的註冊地作為出生地。此為法律針對特殊出生場所所設的替代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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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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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關於出生登記的申請期限、申請人及逾期未辦理之處理方式,並涉及《民法》子女姓氏決定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出生登記原則上應於出生後60日內申請;逾期未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依規定催告,並於符合要件時逕行辦理出生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期間辨識法」:

  1. 先確認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限為60日。
  2. 再判斷無依兒童是否有特殊申請人規定。
  3. 最後檢查逾期未申請時,戶政事務所的處理程序及期限。
  4. 涉及姓氏者,依《民法》及戶籍登記相關規定判斷。

其中,出生登記的「60日」是本題最重要的數字;選項將逾期逕行登記的期限寫成「90日」,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於出生後之60日內為之

正確。

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應於出生後60日內辦理。此為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限,父母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之人,應在期限內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因此,選項所述「出生後之60日內」符合規定。

(B)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正確。

無依兒童因欠缺父母或其他適當法定申請人,為確保其身分及戶籍權益,法律特別允許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等適當機構代為申請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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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當事人依法院審判需要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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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要件、申請管轄及委託申請規定。

當事人因法院審判需要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應依戶籍法規定,檢具:

  • 國民身分證;
  • 法院通知書正本。

戶政事務所受理後,須查證申請人身分、被申請人本人資料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確認無誤後始得核發。此類資料並不限定由特定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且當事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別檢查四項事項:

  1. 申請時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2. 戶政事務所的查證程序;
  3. 是否限於戶籍地申請;
  4. 是否可以委託他人申請。

其中,法院審判用途的申請文件,法規要求的是「法院通知書正本」,不是「法院通知副本」。因此,選項只要將正本誤寫為副本,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及法院通知副本

錯誤。

依法院審判需要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及法院通知書正本。本選項將法規所要求的「正本」誤載為「副本」,不符合申請要件。

本題官方答案即以此文字差異作為判斷依據。

(B) 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經確認無誤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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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甲將全戶戶籍從臺南市南區遷往同區朋友住處,應辦理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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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遷徙登記的區分,判斷重點在於「原住址與新住址是否位於同一鄉、鎮、市、區」。

依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遷徙登記的規定:

  • 跨不同鄉、鎮、市、區遷移者,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居住地址者,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 合戶登記則是原本分立的兩戶或數戶,合併為同一戶,重點在「戶」的合併,而非單純地址變更。

本題甲係由臺南市南區某處,遷往同一「臺南市南區」內朋友住處,行政區並未改變,因此屬於同一區內的住址變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掌握兩個要素:

第一,確認原地址與新地址的行政區:

  • 原地址:臺南市南區
  • 新地址:臺南市南區

第二,判斷遷徙類型: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地址⇒住址變更登記\text{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地址} \Rightarrow \text{住址變更登記}

由於甲並未由南區遷往其他行政區,並非跨區遷徙,所以不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題目雖提到「朋友住處」,但這只表示新的居住地址,並不能當然認定甲要與朋友合併為同一戶。若題目明確表示甲戶要併入朋友戶內,才會進一步涉及合戶登記;本題依官方答案及題幹所示,考點是同一區內的地址變更。

選項分析

(A) 遷出登記

錯誤。

遷出登記通常適用於戶籍由原鄉、鎮、市、區遷往其他鄉、鎮、市、區的情形,並與遷入登記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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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戶籍法申請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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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戶籍法》申請特定戶籍登記時,是否必須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戶籍登記與國民身分證換領並非所有登記都一律連動,必須依《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的登記事項判斷。具有身分或戶籍狀態變動,且依法須更新身分證記載內容者,通常須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本題選項中,遷入、離婚及結婚登記,均屬依法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的情形;監護登記則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申請戶籍登記時,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的法定情形:

  1. 屬於法定應同時換領身分證的登記,即為錯誤選項。
  2. 不屬於法定應同時換領身分證的登記,即為正確答案。

因此,本題應找出「非屬」該類情形者。

選項分析

(A) 遷入登記:錯誤

遷入登記會造成戶籍所在地的變更,屬於戶籍資料的重要異動。依規定,申請遷入登記時,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因此,遷入登記屬於本題所稱的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情形,不能選。

(B) 離婚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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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換領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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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換領戶口名簿」的申請方式與受理機關,應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1. 申請人原則上為戶長,但戶長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辦。
  2. 申請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不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限。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戶政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 是否允許戶長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是否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只要選項增加「必須親自」、限制「只能戶籍地」,或將正確方式說成「僅得」委託,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應由戶長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錯誤。

本選項雖然正確指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應由戶長親自」的說法過於絕對。戶長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辦,並非一律要求戶長本人親自申請。

(B) 戶長得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正確。

本選項完整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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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關於親子身分關係之戶籍登記類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所規定的戶籍登記類別,以及哪些登記直接涉及親子身分關係。

親子身分關係的戶籍登記,主要包括:

  • 出生登記:確認自然人出生及其與生父母的身分關係。
  • 認領登記: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父子身分。
  • 收養登記: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
  • 終止收養登記:消滅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

至於「初設戶籍登記」,其主要目的在於使原本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符合一定要件之人,在我國建立戶籍資料,屬於戶籍建立或身分資料登錄事項,並非直接成立、變更或消滅親子身分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律效果分類法」判斷:

  1. 該登記是否直接成立、確認或消滅親子身分關係?
  2. 若是,屬於親子身分關係相關登記。
  3. 若只是建立戶籍、遷徙或記載居住資料,則不屬於親子身分關係登記。

依此判斷:

  • 出生登記涉及出生及親子身分資料。
  • 認領登記直接成立生父與子女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
  • 終止收養登記直接消滅養親與養子女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
  • 初設戶籍登記的核心效果是建立戶籍,並非處理親子關係本身。

因此,並非關於親子身分關係之戶籍登記類別為「初設戶籍登記」。

選項分析

(A) 出生登記

正確。出生登記是以出生事實為基礎,記載出生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父母等身分資料,涉及自然血親親子關係的確認與戶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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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戶籍法所定之裁罰事由,不及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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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所定的行政裁罰事由,重點在於區分:

  1.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2. 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遷徙等戶籍登記。
  3. 戶長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戶口名簿。
  4. 結婚宴客與法律上「結婚成立」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982條,結婚須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法律上婚姻效力。單純宴客並不等於法律上的結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裁罰事由,應依序檢查:

  1. 題示行為是否違反《戶籍法》上的法定義務。
  2. 是否屬於法律明定的裁罰類型。
  3. 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是否真的已產生戶籍登記義務。

本題中,A、B、D均屬《戶籍法》明定的義務違反;C則將「宴客」誤認為法律上結婚事件的發生時點,並不存在所謂宴客後30日內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定期限,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裁罰事由。

選項分析

(A)因電視劇情正在緊要關頭,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錯誤。

戶籍調查具有公法上的調查性質,人民對於依法進行的戶口調查,原則上負有配合義務。因為電視劇情緊要關頭而拒絕接受調查,並非法律上可被承認的正當理由。

因此,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屬於《戶籍法》所定的裁罰事由。

(B)搬家後,未於30天內辦理遷徙登記

錯誤。

遷徙登記屬於戶籍登記的一種,人民於發生依法應辦理遷徙登記的事由後,應在法定期間內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者,依《戶籍法》相關規定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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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戶籍法所定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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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罰則中「行政罰鍰」與「刑事處罰」的區分,以及不同違反義務所對應的罰鍰額度。解題重點如下:

  • 逾期未辦戶籍登記:300300 元以上 900900 元以下。
  • 無正當理由拒絕戶口調查:3,0003,000 元以上 9,0009,000 元以下。
  • 醫療機構未依法送交死亡證明書:1,0001,000 元以上 3,0003,000 元以下。
  •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屬刑事處罰,不是 3,0003,000 元至 9,0009,000 元罰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行為類型對照罰則」方式判斷:

  1. 先辨認行為是單純戶籍申報義務違反、拒絕戶口調查、醫療機構通報義務違反,還是涉及身分證冒名使用。
  2. 再對照《戶籍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及金額。
  3. 特別注意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法律效果不是一般行政罰鍰,而是刑事責任。

選項分析

(A)錯誤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戶籍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得併科。

因此,本行為的法律效果屬於刑事處罰,並非新臺幣 3,0003,000 元以上 9,0009,000 元以下罰鍰。選項將刑事犯罪誤寫成行政罰鍰,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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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戶籍法對於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之處罰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於偽造、變造及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行為的刑事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75 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處: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法定刑的核心數字為「5 年」及「50 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應直接掌握《戶籍法》第 75 條所定刑度。

題幹行為是「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並非單純持有,也不是偽造、變造以外的其他身分證違規行為。依該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故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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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關於國民身分證製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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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及其相關規定判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身分證製發制度中,中央主管機關與戶政事務所的權責分工,應區分下列三個層次:

  1. 國民身分證的記載內容與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訂定。
  2. 國民身分證依戶籍資料製作並交付國民,實際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 空白國民身分證的印製,並非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因此,題目關鍵在於辨別「空白證件的印製」與「依個人戶籍資料列印、製發」並非同一件事。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機關是否與戶籍法規定的權責相符:

  • 涉及全國統一的身分證格式、內容、空白證件印製及統一編號制度者,屬中央主管機關權限。
  • 涉及個案身分證申請、依戶籍資料製發及統一編號實際配賦者,屬戶政事務所辦理。
  • 選項若將中央權限誤列為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國民身分證的記載內容、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正確。

國民身分證屬全國統一使用的身分證明文件,其記載內容及格式必須一致,依戶籍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國民身分證均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正確。

戶政事務所掌握並管理個人的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的製發即以戶籍資料為依據,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個人身分證的列印與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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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因下列何種事由而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16條「遷出登記」及其例外規定。

依民國115年命題當年法規: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單純看是否離開戶籍地三個月以上,而是要進一步確認該離開原因是否屬於法律明定的例外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步:

  1. 先確認是否符合「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的基本要件。
  2. 再檢查離開原因是否屬於《戶籍法》第16條所列「得不為遷出登記」的例外。

若屬於例外事由,即使離開三個月以上,也不必辦理遷出登記;若不屬於例外事由,則應辦理遷出登記。

「工作」並未列在例外事由中,因此因工作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者,仍應辦理遷出登記。

選項分析

(A) 服兵役:錯誤

服兵役是《戶籍法》第16條明定的例外事由。人民因服兵役而離開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因此,服兵役雖可能符合「離開三個月以上」,但因法律特別排除,並非本題所問的應辦理遷出登記事由。

(B)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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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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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的法定事由,以及各類申請所涉及的親等範圍。解題重點不是自行計算親等,而是核對各選項所引用法規的「申請目的」與「親屬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人工生殖法規定的查證範圍。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的查證範圍。
  • 國籍法第2條所定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情形。
  • 法院因審判或法律程序需要而要求查證親屬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兩項要件:

  1. 申請人及申請目的是否屬於法規准許的情形。
  2. 選項所寫的親等範圍,是否與法規規定一致。

本題採「法源對照法」即可判斷。四個選項中,A的申請事由雖與人工生殖有關,但其所列「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範圍與命題當年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受術夫妻依人工生殖法規定,得申請戶政事務所查證特定親屬關係,以確認人工生殖程序涉及的親屬關係是否符合規定。

然而,人工生殖法規定的旁系血親查證範圍,並非選項所稱的「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命題當年規定為「五親等內旁系血親」。

因此,A將法定親等範圍寫成六親等,屬於親等數字錯誤,為本題錯誤選項。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民法親屬編及婚姻禁止規定中,確實常見「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的規定,考生容易將民法上的親等範圍誤套用到人工生殖法的查證規定。

(B) 正確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捐贈器官者為確認與受贈者間是否具有法定親屬關係,得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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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辦理下列何者,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親等關聯資料」的申請事由,以及戶政資料在繼承程序中的用途。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戶政機關為協助辦理繼承相關事項,在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的必要時,得由申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其中,法規所明定的核心事由是「辦理繼承登記」。親等關聯資料主要用來確認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及其他血親關係,以釐清法定繼承人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

  1. 「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 這表示目的在確認繼承人身分及繼承順位。

  2.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這是戶籍法規所規定的特定申請用途,並非所有與遺產有關的程序均可適用。

四個選項中,只有「繼承登記」是法規上明確對應於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的事項,因此選擇(B)。

選項分析

(A)繼承通知:錯誤

繼承通知是將被繼承人死亡及可能涉及的繼承事項通知相關人員,重點在通知義務及程序進行,並非以辦理繼承登記為目的。

題幹所指的親等關聯資料申請規定,並不是以「繼承通知」作為法定事由,因此不能選 A。

(B)繼承登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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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違反戶籍登記規定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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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關於違反戶籍登記義務之罰鍰,包括:

  1. 罰鍰之處罰機關。
  2. 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登記之罰鍰金額。
  3. 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資料之罰鍰金額。
  4.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之罰鍰金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罰鍰並非由地方政府處分,而是由戶政事務所處之。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屬法條文字及罰鍰金額之記憶題,解題時應分為兩個層次:

  • 先確認罰鍰的處分機關。
  • 再核對各類違規行為的法定罰鍰額度。

其中,只要處分機關與法條規定不符,即可判斷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有關罰鍰之處分,由地方政府為之

錯誤。

《戶籍法》規定,違反戶籍登記規定所處之罰鍰,由戶政事務所處之。戶政事務所是實際辦理戶籍登記、戶口調查及相關行政業務之機關,並非概括由地方政府作成罰鍰處分。

因此,選項將法定處罰機關誤稱為「地方政府」,與法律規定不符。

(B) 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正確。

對於依法應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戶籍登記之事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本選項的行為態樣及罰鍰區間均符合《戶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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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某一共同生活戶內除戶長外,尚有其子女、曾祖父與兄弟。依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其排列順序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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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施行細則》所定「戶內人口排列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戶內人口排列順序依序為:

  1. 戶長
  2. 戶長之配偶
  3. 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4. 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5. 戶長之兄弟姊妹
  6. 其他家屬
  7. 寄居人

本題未列戶長配偶,因此直接比較曾祖父、子女及兄弟三者的親屬類別。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人的親屬身分:

  • 曾祖父:屬於戶長的直系尊親屬。
  • 子女:屬於戶長的直系卑親屬。
  • 兄弟:屬於戶長的旁系血親,歸入兄弟姊妹類別。

再依施行細則的排列順序比較:

戶長→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兄弟姊妹\text{戶長} \rightarrow \text{直系尊親屬} \rightarrow \text{直系卑親屬} \rightarrow \text{兄弟姊妹}

因此排列為:

戶長、曾祖父、子女、兄弟\text{戶長、曾祖父、子女、兄弟}

故選擇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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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戶口清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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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三章「戶口調查及統計」中,戶口清查的權責分工、編組方式及戶口清查表的填報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第23條:戶口清查之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24條:戶口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25條:戶政事務所派員辦理戶口清查;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戶口清查表。
  • 第26條:戶口清查,以戶為單位,依村(里)鄰及門牌號碼編組。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權責。中央主管機關主要負責接受報備查,並非負責訂定戶口清查日。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至第26條:

  1. 先確認「戶口清查日」由何機關訂定。
  2. 再確認「戶口清查之區域及期間」的主管機關。
  3. 檢查戶口清查的編組原則。
  4. 檢查共同事業戶的戶口清查表是否得自行填報。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區域及期間」與「清查日」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
  • 中央主管機關僅在區域及期間部分負責「備查」,不是負責訂定清查日。

選項分析

(A) 訂定戶口清查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錯誤。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戶口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在第23條所涉及的事項,是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的戶口清查區域及期間予以備查;「備查」不等於「訂定」,兩者權限不可混淆。

因此,(A)為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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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戶籍登記有關戶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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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戶」的基本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3條規定:

  •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人,為一戶。
  • 以家長或戶長為戶長。
  • 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本題的關鍵在於:戶籍以「戶」為登記單位,但同一處所不當然只有一戶。判斷是否為同一戶,重點在於是否具有共同生活關係,而非單純看住址是否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戶籍法》第3條及戶籍登記關於分戶、合戶的基本原則:

  1. 法條明文規定者,直接判斷。
  2. 涉及同一處所者,應區分「同一地址」與「同一戶」。
  3. 若選項將「得分戶」誤寫成「應合併」,即屬錯誤。

因此,本題應找出違反「同一處所仍可能存在數戶」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正確。

《戶籍法》第3條明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因此,戶是戶籍登記的基本單位,並非以個人單獨作為一般登記單位。

(B) 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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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戶籍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關於:

  1. 逾期未辦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之催告及代為登記。
  2. 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更正、撤銷或廢止戶籍登記之權限。
  3. 兩願離婚登記得否委託他人辦理。
  4. 死刑執行後之死亡登記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對照《戶籍法》的法定程序,特別注意選項中的「不得」、「無效」、「無人承領者」等限制性文字。戶籍法規題常以增加法律未規定的條件,或將「得」改寫為「不得」作為陷阱。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戶籍法》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應為戶籍登記之人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登記時,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催告所定期限不得少於7日;屆期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依規定逕為登記。

因此,本選項所述:

  • 戶政事務所應以書面催告;
  • 催告對象為應為申請之人;
  • 催告期限不得少於7日;

均符合《戶籍法》規定,故為正確選項。

(B) 錯誤

戶政事務所並非一律不得依職權處理戶籍登記。

依《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更正;對於依法應辦而未辦之戶籍登記,於催告後屆期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亦得依職權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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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共同生活戶內人口之排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所定「共同生活戶內人口之排列次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其基本順序如下:

  1. 戶長
  2. 戶長之配偶
  3. 戶長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4. 戶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 戶長之兄弟姊妹
  6. 戶長之其他親屬
  7. 非親屬之共同生活者

本題的關鍵在於:法律是逐一排列「戶內人口」的先後次序,不是將戶長與配偶合併視為同一順位。

解題方法

直接依照法規的排列順序比對選項:

  • 戶長是第一順位。
  • 戶長之配偶是第二順位。
  • 戶長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第三順位。
  • 戶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四順位。

因此,只有「戶長之配偶為第二次序」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戶長與其配偶為第一次序

錯誤。

法規是將戶長與其配偶分別排列:

  • 戶長為第一順位;
  • 戶長之配偶為第二順位。

「戶長與其配偶為第一次序」將兩者合併為同一順位,與法規所定的逐一排列方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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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初設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關於「初設戶籍登記」的適用對象、申請人及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的規定。

初設戶籍登記,是指尚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之人,依法首次建立我國戶籍。例如,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在臺灣地區定居後,即屬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檢查三個要點:

  1. 誰屬於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人。
  2. 初設戶籍登記由誰提出申請。
  3. 應辦理者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其中,未居住國內者的通知對象,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法規細節。選項若將「內政部移民署」誤寫成「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大陸地區人民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灣地區定居後,應依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這類人員原本在我國尚未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後,即具備在臺設籍的法律基礎,因此必須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本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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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依法以幾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之原住民族姓名登記規定。

依民國115年命題時點之規定: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因此,已回復傳統姓名之臺灣原住民族,如欲再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次數限制即可:

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text{回復傳統姓名} \longrightarrow \text{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上述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之申請,法條明定「以一次為限」,因此答案為一次。

本規定屬於原住民族姓名登記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於一般改名次數規定。不得因《姓名條例》第9條所稱部分改名事由以三次為限,即推論本題也可申請三次。

選項分析

(A) 1次:正確。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明定,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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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係由中央下列何一機關調查確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條例》關於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之規定,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係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即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此本題答案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涉及各族的歷史、語言、文化及命名慣俗,應由專責原住民族事務的中央機關進行調查與確認,而非由一般戶籍行政或文化、教育主管機關直接認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事項性質對應主管機關」的方法:

  1. 題目關鍵是「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
  2. 這不是單純的戶籍登記技術問題,而是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慣俗的調查、確認事項。
  3. 依中央機關權責分工,原住民族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4. 因此應選原住民族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主管戶政、國籍、地政、警政及其他內政事項,戶政機關也負責姓名登記及戶籍資料管理。不過,本題所問的是「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的調查確認,屬於原住民族專業文化事項,並非由內政部負責認定。

內政部在相關姓名登記制度上可能具有行政管理或法規主管角色,但不因此成為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的調查確認機關。

(B) 文化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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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改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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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9 條「得申請改名」之事由,以及改名次數限制。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法規:

《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列舉得申請改名之情形,包括:

  1. 同時在同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肄業,且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
  3. 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7.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其中,依第 6 款事由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再區分:

  • 是否屬於法定改名事由;
  • 是否有改名次數限制;
  •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是否須等到成年;
  • 法條是否要求性別相同。

其中最關鍵的是第 9 條第 2 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因此,凡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並非毫無次數限制。


選項分析

(A)為尊重未成年人之權益,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2 項,依第 1 項第 6 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因此,未成年人如已依第 6 款改名一次,其第二次改名須等到成年後始得申請。

須注意的是,這項限制是針對依第 6 款事由申請改名的情形。考試命題通常將其簡化表述為「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本選項依命題意旨屬正確。

(B)以字義粗俗不雅為由申請改名,沒有次數限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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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受理特定年齡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受羈押等情事。該特定年齡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時,所負的身分及刑事案件查詢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 15 條所定情事。

《姓名條例》第 15 條所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情事,包括: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因此,題目所問的「特定年齡」就是「十四歲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出現「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向相關機關查詢」、「羈押」等關鍵字,應直接聯想到《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申請事項: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2. 再確認戶政事務所是否須向相關機關查詢限制事由。
  3. 對照法條年齡門檻:「十四歲以上」。
  4. 選擇與「十四歲」相符的選項。

所以本題不涉及年齡計算,也不必以成年年齡作為判斷標準;法條已直接明定門檻為十四歲。

選項分析

(A) 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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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姓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中「改姓」與「改名」事由的區分。解題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法條:

  • 《姓名條例》第 8 條:規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
  • 《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8 條規定,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 被認領、撤銷認領。
  2.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 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 音譯過長。
  5. 其他依法改姓。

至於「字義粗俗不雅」,規定在《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屬於申請「改名」的事由,而非申請「改姓」的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姓之事由」,因此應以《姓名條例》第 8 條的改姓事由逐一比對。

判斷流程如下:

  1. 先確認題目要求的是「改姓」,不是「改名」。
  2. 對照《姓名條例》第 8 條所列改姓事由。
  3. 選項若明列於第 8 條,即為得申請改姓的事由。
  4. 選項若僅規定於第 9 條的改名事由,即非改姓事由。

選項分析

(A) 音譯過長

正確。依《姓名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姓名中的姓氏因音譯過長者,得申請改姓。

此外,「音譯過長」也出現在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作為得申請改名的事由之一。因此,音譯過長可能涉及改姓或改名,必須依其所欲變更的部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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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取用中文姓名,已取用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其次數限制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中文姓名之取用與更改限制。

依《姓名條例》規定:

  1.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取用中文姓名。
  2. 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
  3. 更改中文姓名以一次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身分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因此直接套用《姓名條例》關於歸化者中文姓名之特別規定。

關鍵在於辨認題目問的是「更改中文姓名的次數限制」,不是第一次取用中文姓名,也不是一般國民改名的規定。法條明定更改中文姓名以一次為限,因此選擇「1 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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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姓名條例之施行細則,係由下列哪一機關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條例》之施行細則,應由何機關訂定。

《姓名條例》屬於戶政及國民身分事項的基本法律,其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至於施行細則,係為具體執行母法所需,依法律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因此應由內政部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1. 先確認《姓名條例》的主管機關。
  2. 再依「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的原則,判斷負責機關。

姓名涉及戶籍登記、身分資料及戶政行政,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姓名條例》之施行細則應由內政部訂定。

選項分析

(A) 文化部:錯誤。文化部主管文化藝術、文化資產及相關文化政策,不是《姓名條例》的主管機關,無權訂定其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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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遵守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後,外國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姓名形式所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戶籍及姓名規定,外國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應注意:

  1.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2. 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使用空格或符號區隔。
  3. 所使用的中文字,應以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文字為原則。
  4. 不得以外文姓名直接採音譯方式作為中文姓名。

因此,題目問「並非」應遵守的原則,應找出與規定相反的敘述。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原則對照法」:

  • 先確認外國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的形式規範。
  • 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規定。
  • 題目問的是「並非」,所以只有與法規內容相反的選項,才是正確答案。

其中,選項 D 將法規所要求的「不得以外文姓名音譯方式為之」,錯寫成「應以外文姓名音譯方式為之」,正好與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A)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正確。中文姓名的通常排列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外國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亦應遵守此一形式。

例如取用中文姓名「林美玲」:

  • 「林」為姓氏;
  • 「美玲」為名字。

不得依外文姓名習慣將名字置於姓氏之前。

(B) 姓氏與名字之間無空格或符號區隔

正確。中文姓名的姓氏與名字應連續書寫,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加上空格、連字號或其他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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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原住民身分取得、變更之申請,由下列何者受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身分取得、變更等事項之申請受理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題目問的是「由何者受理」,因此應掌握:

  • 原住民族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原住民族事務之政策、法規及行政監督。
  • 戶政事務所:辦理個人戶籍登記及原住民身分相關申請、登記事項。
  • 鄉、鎮、市、區公所:地方自治及基層行政機關,並非原住民身分申請的直接受理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申請受理機關」判斷,不是問中央主管機關,也不是問最終政策決定機關。

解題關鍵在於法規所定的申請程序:

原住民身分取得、變更等申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原住民身分取得、變更等申請 \longrightarrow 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因此,受理機關為戶政事務所,選擇 (B)。

題目選項僅寫「戶政事務所」,雖未完整寫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但其所指機關正確,故仍選 B。

選項分析

(A)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受理並核准後,交戶政事務所辦理

錯誤。

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中央主管機關,並非個別民眾申請原住民身分取得或變更的第一線受理機關。法規所定程序是由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辦理相關戶籍、身分登記,不是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先行受理、核准後再移送戶政事務所。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主管機關」誤認為「申請受理機關」。

(B) 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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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張○偉(非原住民)為原住民夫妻王先生與陳小姐收養,取用下列何種姓名,張○偉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非原住民經原住民收養後,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非原住民經原住民收養,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姓名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或養母之姓;或
  2. 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姓名。

本題張○偉由原住民夫妻王先生、陳小姐共同收養,因此可選擇從養父王先生之姓、從養母陳小姐之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姓名。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只需檢查各選項的姓名是否符合下列公式:

養父或養母之原住民姓氏或原住民族傳統姓名\text{養父或養母之原住民姓氏} \quad \text{或} \quad \text{原住民族傳統姓名}

若仍維持原本非原住民的「張」姓,且未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即不符合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姓名要件。

選項分析

(A) 姓名:張○偉

錯誤。

「張」為張○偉原本的姓氏,並非原住民養父王先生或養母陳小姐的姓氏;姓名中也沒有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姓名。

因此,張○偉若使用「張○偉」,不符合「從原住民養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要件,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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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身分之喪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喪失、回復及子女身分效力」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1. 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者,原則上喪失原住民身分。
  2. 放棄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原住民身分不受影響。
  3. 因自願放棄而喪失身分者,符合要件時得申請回復,且以一次為限。
  4. 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並不當然喪失原住民身分。
  5. 原住民子女因改從非原住民父母之姓,致不符合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時,可能發生身分喪失。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對照《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判斷:

  • 第5條第1項第3款: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 第5條第2項:依第1項第3款喪失身分者,得申請回復,且以一次為限。
  • 第5條第3項:申請放棄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 依第3條、第5條規定,原住民身分與父母身分、姓氏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具有關聯;改從非原住民父母之姓,可能導致不再符合身分要件。

因此,逐一檢驗各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自願喪失原住民身分,確實會使甲本人喪失身分;但不會導致其子女之原住民身分一併喪失。

《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3項明定,依自願放棄規定申請喪失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因此,甲的子女身分不受甲放棄身分影響,故本選項錯誤。

(B) 錯誤

乙自願喪失原住民身分後,並非絕對不得回復。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因成年後自願放棄而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且回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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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原住民族別之註記,性質上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別之註記」在戶籍法規上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區分:

  • 戶籍登記:依法將人民的身分、身分關係或其他法定事項登載於戶籍資料。
  • 戶籍更正:原有戶籍登記內容發生錯誤時,予以改正。
  • 戶籍補正:原有登記或申請資料不完備時,補充欠缺事項。
  • 戶籍記事:戶籍資料中用以記載特定事項的記事內容或記載方式,並非與「戶籍登記」並列的同一法律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別的註記,是依法將個人的原住民族別登載於戶籍資料,性質上屬於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看「原住民族別之註記」是否具有下列特徵:

  1. 是否是在戶籍資料中新增或登載一項法定身分資料?
  2. 是否是在修正錯誤資料?
  3. 是否只是補充欠缺資料?
  4. 「註記」是否僅代表記載方式,而非法律分類?

原住民族別屬於個人身分及族別資料,依法辦理取得、變更、喪失或回復等事項時,須在戶籍資料中予以登載。這種依法完成身分資料登載的行為,法律性質是「戶籍登記」。

題目雖使用「註記」一詞,但「註記」只是登載、記錄的表現方式,不會因此改變其屬於戶籍登記的法律性質。

選項分析

(A) 戶籍之更正:錯誤

戶籍更正是指原本已完成的戶籍登記內容有錯誤,例如姓名、出生日期或身分資料誤載,依法將錯誤內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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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現行法,原住民父母需年滿幾歲以上,其收養之未滿 7 歲非原住民子女,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特別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未滿7歲的非原住民子女,若由原住民父母收養,並非僅因成立收養關係即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尚須符合收養人年齡等法定要件。其中,原住民父母須均已年滿40歲,受收養子女始得依該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題關鍵條件可整理為:

  • 被收養人: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子女。
  • 收養人:原住民父母。
  • 年齡要件:原住民父母均須年滿40歲。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時應先抓住「未滿7歲非原住民子女經原住民父母收養」這組法定事實,再直接套用收養人年齡要件。

法規要求原住民父母須年滿40歲,因此:

法定最低年齡=40歲\text{法定最低年齡}=40\text{歲}

題目問的是「至少幾歲以上」,所以選擇40歲,而不是低於40歲的年齡。

此一規定是原住民身分取得的特別要件,與民法一般收養制度中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年齡差規定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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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有關原住民族別認定、登記等之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原住民族別認定、登記等事項之辦法」的授權機關。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族別之認定、變更、取得、喪失、回復及登記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即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法定機關,而非判斷一般行政法規的制定權限。

解題方法

解題可分為兩步:

  1. 找出《原住民身分法》所指定的主管機關。
  2. 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應至實際機關名稱。

原住民族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故有關原住民族別認定、登記等辦法,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選項分析

(A) 文化部:錯誤

文化部主管文化政策、文化資產、藝術發展及相關文化事務,並非原住民族身分及原住民族別認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因此無權依《原住民身分法》訂定本題所稱辦法。

(B) 國家人權委員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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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正面彩色相片 1 張,但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幾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時,既有相片影像檔得否直接沿用的期間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原則上應繳交正面彩色相片1張;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以戶政事務所檔存之相片影像檔製作:

  1. 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申請日前2年內。
  2. 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是「2年」。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補領國民身分證」、「檔存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及「核對人貌相符」,應直接聯想到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的沿用期限。

判斷順序如下:

建檔日期在申請日前2年內+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text{建檔日期在申請日前2年內} + \text{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Rightarrow \text{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題目詢問的是「幾年內」,故答案為2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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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文字碼與數字碼組成,共計 10 碼。檢查碼為第幾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文字碼」與「數字碼」組成,共計 10 碼:

  • 第 1 碼:文字碼,代表戶籍所在地區。
  • 第 2 碼至第 9 碼:數字碼,依編碼規則排列。
  • 第 10 碼:檢查碼,用來檢核前面 9 碼是否符合編碼規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編碼規則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按照統一編號的排列順序判斷:

第1碼⏟文字碼+第2碼至第9碼⏟數字碼+第10碼⏟檢查碼\underbrace{\text{第1碼}}_{\text{文字碼}} + \underbrace{\text{第2碼至第9碼}}_{\text{數字碼}} + \underbrace{\text{第10碼}}_{\text{檢查碼}}

因此,檢查碼位於整組 10 碼的最後一碼,即第 10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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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戶口名簿記載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口名簿應記載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已不再列為戶籍登記事項之身分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戶籍資料中的個人基本事項,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等。至於「籍貫」,現行戶籍制度已不將其列為戶口名簿記載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戶籍法規所定之戶籍基本資料:

  • 若屬戶籍法規明文規定或戶口名簿所載之個人資料,即非本題答案。
  • 若屬歷史上曾使用,但現行戶籍制度已取消之身分欄位,即為「非屬戶口名簿記載項目」。

四個選項中,只有「籍貫」不屬現行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出生地:錯誤選項

「出生地」屬於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戶籍登記時應依規定記載出生地。因此,出生地是戶口名簿記載項目,不能作為本題答案。

出生地與出生年月日、出生別等,均是用來識別及記錄個人身分狀況的戶籍資料。

(B) 出生別: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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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辦理改名申請時,應由何機關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條例》及其相關施行規定中,對於「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之國民」申請改名時,主管受理及核准機關的特別規定。

一般國民的改名申請,通常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本題當事人具有兩項特殊身分:

  1. 居住於國外。
  2. 在國內從未設有戶籍。

因此,無法依一般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的方式辦理,應由我國駐外館處受理並核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第一,題目問的是「改名申請」的核准機關,核心法規屬於《姓名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不是僑務、外交、移民業務的一般管轄問題。

第二,題目特別指出「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這是決定管轄機關的關鍵條件。此類國民在國外申請改名時,依法由駐外館處辦理並核准。

因此,應選擇駐外館處。

選項分析

(A) 僑務委員會:錯誤

僑務委員會主要辦理僑務政策、海外僑民服務及僑團聯繫等事項,並非國民姓名變更的核准機關。

即使申請人屬於僑居國外國民,也不會因具有僑民身分,就由僑務委員會核准改名。

(B) 外交部:錯誤

外交部主管外交政策、國際關係及駐外機構的指揮監督等外交事務,但個別國民的改名申請,並非由外交部本部直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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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以幾個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國民本名的基本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國民應以戶籍登記的姓名作為本名,且以一個為限。

此處的「一個」是指一個完整姓名,包含姓與名的整體,不是指只能有一個字。例如「王小明」是一個姓名,即使由三個中文字組成,仍屬一個本名。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應直接聯想到《姓名條例》對本名數量的限制:

戶籍登記之姓名=本名\text{戶籍登記之姓名}=\text{本名}

且:

本名數量≤1\text{本名數量}\leq 1

因此,國民的本名以一個為限,選擇「1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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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國籍法第 2 條之規定,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各款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2 條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採列舉方式規定,主要包括:

  1.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而該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4. 依法律規定受歸化者。

判斷本題時,應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依「出生地」單獨判斷,而是採「血統主義為主、例外採出生地主義」的判斷方式:

  • 父或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原則上可依血統取得國籍。
  • 在父母身分無法確認或均無國籍時,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法律為避免無國籍狀態,例外承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在臺工作、居留,或子女在臺接受教育,均不當然使子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因此,只要選項內容未落入《國籍法》第 2 條的列舉事由,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正確。

這是《國籍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情形。判斷重點有二:

  • 時點是「出生時」;
  • 父或母其中一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即可,並不要求父母均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此,出生時只要父親或母親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屬中華民國國籍。

(B)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正確。

這是《國籍法》第 2 條第 2 款的規定。此款處理的是父或母在子女出生前已死亡的情形。雖然出生時該名父或母已不在世,但只要:

  • 子女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
  • 該父或母在死亡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即符合本款規定,子女屬中華民國國籍。

本款的判斷時點不是子女出生時父母是否仍在世,而是已死亡之父或母「死亡時」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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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外國人歸化未滿 10 年者,不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對歸化國民擔任特定公職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須於歸化滿10年,始得擔任國籍法所列舉的特定公職。其中包括:

  • 總統、副總統
  • 立法委員
  •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政務委員
  •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之院長、副院長及相關職務
  • 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地方公職
  • 其他法律所定之特定公職

因此,本題應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列舉的限制公職,而不是只要具有「公職」或「公務人員」名稱就一律禁止。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外國人歸化未滿10年」及「不得擔任何種公職」。

解題步驟如下:

  1. 先適用國籍法關於歸化國民任公職的10年限制。
  2. 將各選項與法定列舉的公職比對。
  3. 立法委員屬於法定限制對象,因此選擇(A)。

選項分析

(A) 立法委員 正確。立法委員為國籍法所列舉的特定公職,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未滿10年者,不得擔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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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由本人或下列何者親自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國籍法》及其相關申請程序規定,申請歸化國籍的申請主體與親自申請原則。

歸化國籍涉及當事人身分及國籍變更,原則上應由申請人本人親自提出申請;申請人依法須由他人代為處理時,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因此,法定代理人是本題唯一符合規定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由本人或……親自申請」,應先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1. 歸化國籍屬於身分事項,原則上不得單純以一般委任方式交由他人代理。
  2. 法律上能在本人無法單獨行使申請行為時,代替本人處理身分事項者,通常是法定代理人。

因此,題幹中的空格應填入與「本人」具有法定代理關係的身分,而不是一般受託人、輔佐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選項分析

(A) 其委託人:錯誤。

委託人是將事務交由他人處理的人,並非受理申請的代理角色。即使題意欲表達一般委託關係,歸化國籍申請仍不是單純委託他人即可取代本人親自申請的事項,因此不選本項。

(B) 其共同權利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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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我國國籍法相關規定,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均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稱之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籍法》對「無國籍人」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所謂無國籍人,是指:

任何國家依其法律,均不認定其為該國國民者。

題幹「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均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正是上述定義的文字改寫。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直接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

  1. 「任何國家」:表示並非僅有一國不承認其國籍,而是沒有任何國家依法認定其為本國國民。
  2. 「依該國法律」:強調國籍認定是依各國法律判斷,而非依個人居住地、政治身分或是否遭受迫害判斷。

因此,題幹描述的是「沒有任何國籍」的法律身分,對應《國籍法》所稱的「無國籍人」。

選項分析

(A) 難民:錯誤。

難民是因有正當理由畏懼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國境外,並且不能或不願接受本國保護的人。難民的核心在於「遭受迫害及無法接受本國保護」,不以沒有國籍為必要條件。

有國籍的人也可能成為難民,因此「難民」與「無國籍人」並非同一概念。

(B) 外國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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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之規定,全年動態統計中,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統計項目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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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對「全年動態統計」中死亡統計項目的分類。

死亡統計係以死亡登記資料為基礎,統計死亡者的基本人口特徵及死亡相關資料,例如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死亡地點等。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列資料是否屬於死亡統計表所蒐集、彙整的項目,而非判斷該資料是否曾出現在其他戶籍統計中。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採「統計項目分類法」判斷: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死亡統計項目」。
  2. 將各選項分為:
  • 死亡者的人口基本資料;
  • 死亡事件的相關資料;
  • 其他戶籍身分或國籍變動資料。
  1. 前兩類通常屬於死亡統計內容;與死亡統計無直接關聯、而屬其他戶籍統計分類者,即為非死亡統計項目。

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屬於死亡者的人口特徵,死亡地點屬於死亡事件資料;「原屬國籍」則不屬死亡統計項目,故選 D。

選項分析

(A) 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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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之規定,戶政事務所編報月統計表之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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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所定戶政事務所編報月統計表的統計基準、計算單位及人口平衡公式。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事件實際發生日期;
  • 戶籍登記或統計登錄日期;
  • 人口數的期初、期末平衡計算;
  • 婚姻事件的統計單位。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戶籍人口月統計的作業規則:

  1. 統計表的事件歸屬,須依規定的統計基準辦理,不能逕以事件實際發生日期作為統計月份。
  2. 月底人口數須以前月底人口數為基礎,加減本月人口增減事項。
  3. 結婚、離婚及終止結婚,係以婚姻事件的「對數」作為統計單位。
  4. 以人口平衡公式檢驗期末人口數是否正確。

因此,只有把「事件發生日期」作為統計標準的選項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統計列表採用以事件發生日期為標準

錯誤。

戶籍人口統計月報的統計歸屬,並非單純以事件實際發生日期作為標準。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徙等戶籍事項,應依戶籍登記及統計作業規定歸入統計期間,不能將「事件發生日期」直接等同於統計標準。

例如,某事件雖然發生於某月份,但若於另一月份始完成戶籍登記或列入統計,其統計歸屬仍須依作業要點所定的統計基準辦理。故本選項將統計標準錯誤表述為「事件發生日期」,為本題錯誤選項。

(B) 月底人口數為現有戶籍人口,應使用平衡公式計算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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