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上「戶」的成立,以及同一處所內不同性質戶籍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戶籍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戶的區分包括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性質特殊之戶。
因此,「一戶必須有兩人以上」並非法定要件;一人單獨生活,也可以成立一戶。
解題方法
先抓《戶籍法》第 3 條第 2 項的兩個規則:一是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二是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再用《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判斷同一處所是否可有不同性質的戶,並檢視學校等機關是否可能依其性質另立一戶。官方答案為 B,關鍵在於 A、C、D 均有法規依據,B 把「戶」錯誤限縮為至少兩人。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關於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的遷出登記與全戶遷徙規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分清楚「遷離原鄉鎮市區」的期限、「全戶遷徙時特定人口是否須隨同登記」,以及「出境滿二年辦理遷出登記」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關鍵時間與用語:遷離原鄉鎮市區連續四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法律列舉的特定人口須隨同辦理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原則上應辦遷出登記,但有法定例外。逐一對照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戶籍法》第 16 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連續四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選項寫成「6 個月以上」,期限錯誤。
第 3 題2 分
關於戶籍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三章「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核心是依戶籍登記事項發生問題的原因,選對登記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事項發生變動,依《戶籍法》第 21 條辦理。
- 更正登記: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依第 22 條辦理。
- 撤銷登記: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依第 23 條辦理。
- 廢止登記: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依第 24 條辦理;同條並明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解題方法
先看登記事項是「一開始就有問題」,還是「原本存在,後來才消失」:
- 原登記內容有誤、漏登:更正。
- 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無效:撤銷。
- 登記事項後來才不存在:廢止。
- 登記事項發生變動:變更。
第 4 題2 分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關於其出生地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第 20 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出生地依下列原則認定:
- 原則上,以實際出生地所屬的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 無依兒童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出生地者,以該船機的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且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 在國外出生者,以出生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本題考點是辨別「發現地」、「受理戶籍登記地」及「機構所在地」的差異。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是否提供實際出生地;若無,再依特殊情形判斷。無依兒童的出生地無可考時,法律指定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不能改採辦理戶籍登記的地點。船機出生、安置於福利機構及國外出生,則各有相應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印尼籍甲女為來臺工作,與我國籍乙男合謀為虛偽結婚,後被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甲乙之結婚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所區分的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 更正登記: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
- 撤銷登記: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 廢止登記: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
解題方法
題目明示甲、乙是合謀虛偽結婚,且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判斷重點在於:這段婚姻自始無效,因此原先所作的結婚登記所記載的婚姻關係,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依《戶籍法》第 23 條,應辦理撤銷登記。
依同法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的,應俟判決確定後,再辦理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本題已給出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故應依判決結果撤銷結婚登記。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戶長因死亡列為除戶,戶內尚有設籍人口,關於戶長之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關於戶長改定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長死亡並列為除戶,戶內仍有設籍人口時,應由該項登記的申請人,擇定戶內一名具行為能力者繼任戶長;若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最年長者一人繼任。
條文所說的「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是辦理死亡登記的申請人;並未規定必須由配偶繼任,也不是由戶內人口自行推選。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條件:戶長因死亡列為除戶,且戶內尚有設籍人口。這正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所規範的情形。接著依條文確認兩件事:由誰擇定,以及繼任者須符合什麼條件。
條文指定由死亡登記的申請人擇定;繼任者原則上須是戶內具行為能力者。因此,符合條文的選項是 C。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有關戶籍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籍登記單位、戶數及戶長的基本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戶籍法》第 3 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個戶籍地址內,依共同生活情形及法律規定編成戶籍,並由戶長負責。單獨生活者,得另立一戶並為戶長。
解題方法
先辨認《戶籍法》第 3 條的關鍵用語:登記單位是「戶」,不是「人」;一人不得同時有二戶籍;單獨生活者則有單獨成戶並擔任戶長的規定。再逐項比對選項,即可選出符合條文者。
選項分析
- (A) 戶籍登記,以人為單位:錯誤。《戶籍法》第 3 條明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選項將登記單位改成「人」,與法條不符。
- **(B) 一人同時得有二戶籍:錯誤。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定之身分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4條的戶籍登記分類。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及遷徙登記等類別;判斷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登記。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戶籍法》第4條,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等登記。遷出登記則屬於遷徙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戶籍法》第4條的分類:列在身分登記項目中的,即屬身分登記;列在遷徙登記項目中的,便不屬於身分登記。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因此找出不同類別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關於死亡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死亡登記的申請人、特殊情形下的通知機關,以及申請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戶籍法》第 38 條,死亡登記的申請人包括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以及死亡者死亡時所在房屋或土地的管理人。第 39 條規定,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因其他原因死亡,且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第 40 條則規定,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另依第 47 條,戶籍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一般死亡登記的「申請人」,還是特殊情形下負責「通知」的機關,再核對期限。選項 B 把在監獄執行死刑、無人承領的通知機關寫成法院;
第 10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甲男擬承認其與乙女所生之非婚生子丙為其子,應辦理下列何項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所對應的戶籍登記種類。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戶籍法》第 7 條,認領應辦理認領登記;依《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甲要承認丙是自己與乙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法律關係的重點是「生父認領」,因此應辦理認領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法律事件:甲是丙的生父,且丙是非婚生子女;甲擬承認丙為其子。這不是建立收養關係,也不是申報丙出生或辦理初設戶籍,而是要登記「生父認領」這項身分關係變動。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修正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7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何種情況下,查明通報機關(構)是否有應通報而未通報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7 條規定的戶政事務所查核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應於 30 日內查明通報機關(構)有無應通報而未通報的情事。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時間起算點:第 7 條所定期限,是從「辦理死亡登記後」起算,不是從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後起算。再比對選項所列期限,符合規定的是辦理死亡登記後 30 日內。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何種戶籍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的戶籍登記種類,以及「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應辦理哪一種登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戶籍法》第 15 條,原有戶籍國民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辦理遷入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身分:「原有戶籍國民」表示當事人過去曾有戶籍;「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則是法律明定的登記事由。依《戶籍法》第 15 條對此類情形的規定,應辦理遷入登記,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備之相關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關於初領國民身分證的申請文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初領身分證須提出身分查驗資料及符合規定的相片;健康證明文件不屬於法定應備文件。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並非應備文件」,再將各選項與初領身分證的法定申請文件比對。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符合期限與規格的相片,均屬相關應備文件;健康證明與戶籍身分查驗無關,因此選出健康證明文件。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5 條對國民身分證遭偽造、變造、冒用或交付他人使用等行為的刑事責任。判斷時要分清楚行為類型、損害對象,以及各款規定的刑度與罰金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人所做的事分類:自行偽造、變造;使用偽造、變造證件;冒用他人身分證;或交付身分證供他人冒用。再核對法定刑與選項敘述是否一致。本題 C 的行為及刑度均符合《戶籍法》第 75 條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為冒用他人身分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且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依《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將有期徒刑上限寫成 3 年,與法條不符。
第 15 題2 分
關於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閱覽戶籍資料的申請資格與提供範圍,以及戶籍資料保存管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65 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與其利害關係相關的部分。利害關係人範圍依相關規定認定,並非只要提出申請,就能取得整戶資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本題的判斷重點:申請人身分不同,可取得的戶籍資料範圍也不同。本人得申請閱覽戶籍資料;利害關係人則受「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限制。再檢視其他選項有無使用「無論如何」「全戶」等過度概括的說法,或把主管機關說錯。
選項分析
(A) 錯誤。「無論如何絕對不能攜出」過於絕對。戶籍資料須依規定妥善保管,但因業務需要,得依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不能概括說任何情形都不能攜出保存處所。
第 16 題2 分
關於戶口查對校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戶籍登記事項查對校正」與「戶口調查」的差異,以及拒絕查對校正的處理方式。
《戶籍法》第 71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同法第 64 條則規定,戶籍資料原則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但辦理戶口查對校正等情形例外。《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
罰鍰規定則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等情形,並未規定拒絕接受「查對校正」即應處罰。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查對校正」還是「戶口調查」。兩者都是戶口管理措施,但法條效果不同:查對校正由戶政事務所派員辦理,拒絕者依施行細則通知補辦;拒絕戶口調查才有《戶籍法》的罰鍰規定。逐項比對法源,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變更住址 3 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中的「住址變更登記」與遷徙登記如何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戶籍法》第 17 條,在同一戶籍地內變更住址,住址變更在 3 個月以上者,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判斷重點是:變動是否仍在同一戶籍地,以及住址變更是否達 3 個月以上。跨國境或跨地區遷徙,應依相關遷徙登記規定辦理,不能僅以住址變更登記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遷徙前後是否仍屬同一戶籍地。選項中只有 D 明確限定在臺北市大安區內,僅由一里遷至另一里;若住址變更達 3 個月以上,即符合住址變更登記的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15 歲甲於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在國內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甲應辦理何種戶籍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出生登記」與「初設戶籍登記」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6 條,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的國民,應辦理出生登記;依同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在國內出生、已滿 12 歲而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年齡與居住情形:甲已滿 12 歲,且在國內出生、未辦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並未曾出境,符合《戶籍法》第 15 條第 4 款的要件。因此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教育程度查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的教育程度查記年齡門檻,以及《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所定的查記目的、學校通報與戶政事務所辦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72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二點也規定,十五歲以上有戶籍國民均應查記教育程度。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年齡門檻,再逐項比對選項。題目把法定的「十五歲以上」改成「十二歲以上」,因此該敘述錯誤。其餘選項可再對照《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確認。
選項分析
(A) 正確。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一點說明,訂定要點是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需要。
第 20 題2 分
有關學校應編造之當年畢業及新生名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3 條所定學校編造畢(結)業及新生名冊的義務,以及名冊應通報的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因此,法定通報對象是中央主管機關;例外是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兩個關鍵:一是「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每年編造名冊,二是「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再看例外但書,只豁免國民中學新生名冊的通報,並沒有規定名冊要通報戶政事務所。故選項中將通報對象寫成戶政事務所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規定,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所定的申請事由。親等關聯資料涉及親屬個人資料,並非只要有查證親屬關係的需要,就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請事由須符合規定列舉的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 110 年修正,命題年度適用的申請事由包含人工生殖、器官捐贈、辦理繼承登記等。本題所列三種法定事由,均見於《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第 1 項及該辦法第 2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的申請目的,是否屬於法定申請事由。若只是私人公司基於任用或內部管理要求員工提供親等資料,並不因此成為法定申請事由;「二親等內」的範圍也不會讓原本不符的申請目的變成可以申請。
選項分析
(A) 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依《人工生殖法》第 15 條或第 29 條,有查證親屬關係需求者,屬於法定申請事由。
第 22 題2 分
檢察機關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未將該證明書送交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負責相驗職務之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死亡登記通報的規定,以及檢察機關未依規定移送文件時,應由何機關處理負責相驗職務的公務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42 條,檢察機關相驗後,應將相驗屍體證明書送交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規定送交時,依題意,應由檢察機關懲處負責相驗職務的公務員;本題不是由戶政機關或地方政府對該公務員裁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一是「檢察機關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二是「未將證明書送交當事人戶籍地主管機關」。這是在問檢察機關內部負責相驗職務的公務員,違反文件移送義務後由誰處理。依官方答案,處理機關是檢察機關,處理方式是懲處。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原住民戶籍登記事項中之族別,如因事實認定而有錯誤,戶政事務所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族別登記錯誤時應辦理何種登記」。判斷關鍵在於:錯誤是戶籍資料記載與實際情形不符,應透過「更正登記」使登記回復正確。
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當事人為更正登記,或由當事人申請查明後辦理更正登記。題幹所說的「因事實認定而有錯誤」,即屬此類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既有族別登記與查明後的事實不符」,而不是當事人依法取得新的族別、原登記自始無效,或登記事項消滅。此時適用更正登記,使戶籍記載符合查明的事實,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甲之父為原住民,甲申請為原住民身分登記。嗣後戶政事務所發現甲之父不具原住民身分,甲之戶籍登記事項自始即有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登記錯誤」應辦理何種戶籍登記,以及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逾期受理與委託文件驗證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第 24 條則適用於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應為廢止登記。題目指出甲父原本就不具原住民身分,表示甲的原住民身分登記自始有誤,應按撤銷登記處理,不能把「自始錯誤」當成「嗣後消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時間關鍵詞「自始即有錯誤」,判斷屬撤銷而非廢止;再依序檢查戶政事務所是否須催告、逾期申請是否仍受理,以及人在國外出具的委託書有無驗證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案自始有錯,應辦理撤銷登記,不是戶籍法第 24 條所稱的廢止登記。戶籍法第 46 條雖容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但不能因此把應撤銷的案件說成應辦理廢止。
第 25 題2 分
我國留學生甲、乙在國內設有戶籍,在國外結婚,其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人在國外結婚後,如何辦理我國的結婚登記」,關鍵在於區分駐外館處的驗證與函轉,以及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第 26 條第 3 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由駐外館處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題目中甲、乙均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這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在國內設有戶籍」及「在國外結婚」。接著依《戶籍法》第 26 條第 3 款判斷程序:駐外館處可以受理相關文件並辦理驗證、函轉,但結婚登記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此,符合規定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某甲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關於其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3 條的廢止登記,以及「廢止」與「撤銷」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廢止是因原本有效的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或法律明定發生特定事由而使戶籍登記失其效力;撤銷則是原登記自始有錯誤或違法,須予以撤除。喪失國籍是登記後發生的身分變動,依法辦理廢止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說的是「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是國籍嗣後變動;再對照《戶籍法》第 23 條明文。此條已直接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廢止登記,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甲於其父乙死亡後,為辦理繼承登記而需要查證乙的血親關係,應向何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之 1,重點是:符合規定情形而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申請地點是「任一戶政事務所」。親等關聯資料是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後,依規定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明定,繼承人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證被繼承人的配偶及血親關係,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題所述甲為辦理繼承登記,查證父親乙的血親關係,符合這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請目的:甲是為辦理繼承登記,查證被繼承人乙的血親關係。這正是《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所列的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情形;再依條文判斷申請地點,答案為「任一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關於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無依兒童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出生地認定及姓氏登記規則,也考出生登記在戶籍登記類別中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29 條,無依兒童的出生登記,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依同法第 49 條,無依兒童的姓氏依監護人之姓登記。出生登記則屬《戶籍法》第 4 條所列的身分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無依兒童」,再分別核對申請人、姓氏及登記分類。判斷關鍵在於區分「申請人」與「監護人」:福利機構得代為申請,不代表兒童就依該機構或申請人的姓登記。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甲不慎遺失家裡的戶口名簿,下列申請補領之處理方式何者不符戶籍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口名簿遺失後的補領規定,重點在於辨別「誰可以申請、到哪裡申請、是否收費」,以及補領戶口名簿是否會連帶要求換領戶內成員的國民身分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57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滅失、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同法第 63 條規定,補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則規定,補領戶口名簿每份收費新臺幣 30 元。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所述的申請人、受理機關、是否必須一併換領身分證,以及規費規定。補領戶口名簿本身不等於辦理戶籍登記,也不當然造成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因此,應區分「戶口名簿補領」與「身分證換領」兩種程序。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戶籍法第 5 條之 1 所規定之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 條之 1對「戶籍資料」及「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戶籍資料包括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其中:
- 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以及曾居住該址而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或廢止戶籍的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 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的戶籍資料。
法定範圍是戶籍登記、戶籍檔案及其保存形式等資料;不動產交易資訊不因地址與戶籍地址相同,就成為戶籍資料。
解題方法
先將第 5 條之 1列出的戶籍資料種類及兩項定義,逐一對照選項。A、C、D分別對應「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第 31 題2 分
政府正規劃推動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屆時國民身分證的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應由何機關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9 條第 2 項: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依《戶籍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由內政部公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上述規定截至命題年度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公告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的機關」,再對照法條用語「中央主管機關」。這裡要區分公告決定與實際辦理:公告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戶政事務所則依公告期程辦理通知及換證等作業。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有關國民身分證之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中,國民身分證換領、毀損換領、行政區域調整及證件廢料銷毀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是區分「役別記載變更是否須換領」與「條碼資料無法讀取是否須本人親辦」:前者得不換領;後者申請換領時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辦法規定。若選項把「得不申請換領」改成「應申請換領」,或將法規明定的必要程序說成其他內容,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辦法第 19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役別記載變更者,得不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題目卻稱「應申請換領」,將可以不換領寫成必須換領,與法條相反。
第 33 題2 分
依戶籍法第 66 條及第 66 條之 1,有關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6 條及第 66 條之 1,重點是分辨「戶籍謄本」與「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的申請管道,以及結婚證明書格式的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戶籍謄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結婚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則應向原管轄戶政事務所申請,不能把戶籍謄本的「任一戶政事務所」規定套用過去。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55條,重點是區分「編定及配賦方式由誰訂定」與「實際配賦由誰辦理」: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為《戶籍法》第55條。
解題方法
先看法條規定的兩個角色:
- 訂定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戶籍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 實際配賦號碼:交由戶政事務所辦理。
因此,正確組合是「內政部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戶籍法所規定之現戶戶籍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 條之 1 對「現戶戶籍資料」與「除戶戶籍資料」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現戶戶籍資料: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以及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 除戶戶籍資料:戶長變更前的戶籍資料。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描述屬於哪一類資料,再對照法條的列舉。法條把同一戶長戶內的現住人口,以及特定非現住人口資料列為「現戶戶籍資料」;戶長變更前的資料則明確歸入「除戶戶籍資料」。因此,選出被歸為除戶資料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戶內現住人口:錯誤選項。 法條明列「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屬現戶戶籍資料。
第 36 題2 分
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戶籍登記證明文件驗證規則。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文件在哪裡作成,決定文件本身須經何種驗證;文件是否為外文,則關係到中文譯本的認證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 證明文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文件本身的驗證」還是「外文文件的中文譯本認證」,再核對法規指定的機關。國外作成的文件,規定的驗證機關是我國駐外館處;國外公證人認證本身,不能取代這項要求。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民國 105 年核發未使用本名之學歷證件,依姓名條例之規定,關於該學歷證件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學歷證件使用本名的要求,以及違反規定時證件的效力。依民國 112 年法規,《姓名條例》第 1 條以戶籍登記姓名為本名;第 6 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述證件於民國 105 年核發,當時《姓名條例》第 6 條也已明定未使用本名的學歷證件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證件種類:題目明示是「學歷證件」,屬《姓名條例》第 6 條規範的證件。再比對題幹:該證件「未使用本名」,即符合條文明定的無效情形。因此,法律效果是證件無效,無須再判斷是否屬可撤銷的行政處分或可更正的誤繕。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以幾次為限?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因此,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的次數上限是一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傳統姓名」這一段,再依該項明文的次數限制作答。條文所稱「均以一次為限」,是指回復傳統姓名與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各自都以一次為限;本題只問前者,所以答案為一次。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陳女為 41 歲的阿美族,王男為 42 歲的漢族,二人結婚 3 年,因無法生育,兩人決定共同收養一位 5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 A,請問 A 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非原住民兒童因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須由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父母收養,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題幹雖然符合 A 未滿 7 歲、陳女年滿 40 歲等部分條件,但夫妻共同收養時,養父母須符合條文要求。王男是漢族,不具有原住民身分,因此不符合「原住民父母收養」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適用哪一年的法規,再逐項核對收養取得身分的要件:
- 被收養人須為非原住民,且收養時未滿 7 歲。
- 收養者須符合當時法條所定的原住民父母資格,並年滿 40 歲、無子女。
A 未滿 7 歲,符合年齡要件;但夫妻共同收養者中,王男不具原住民身分,故整體不符合收養者資格。年齡或婚姻年限不能取代這項資格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取用中文姓名的格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依《姓名條例》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時,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例外規定:「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題目問哪一項錯誤,因此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凡將「得登記名字」說成「須自行選擇姓氏」,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正確。 這是《姓名條例》第3條明定的中文姓名排列方式。
第 41 題2 分
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下列何者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對傳統姓名羅馬拼音的登記原則。以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該細則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因此,少數民族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由當事人申報決定,並非由特定機關編訂的字典或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認定。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再對照《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的明文原則:「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題幹問「以下列何者為準」,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同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祖父為泰雅族、父為太魯閣族、母為阿美族,子女民族別依法可從之選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9 條: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子女的民族別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協議及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題目中的父親是太魯閣族、母親是阿美族,父母民族別不同,因此子女民族別依父母的民族別處理,可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從父或從母。祖父雖為泰雅族,但不屬於這項規定所稱的父或母。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規指定的親屬範圍,再判斷誰有選擇權:規定以「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為前提,並明定未成年子女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因此本題比較的是父親的太魯閣族與母親的阿美族;祖父的泰雅族不在法定選擇範圍內。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從父或從母,符合(D)。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相關規定,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及《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中,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以及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1 條,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已回復傳統姓名者,也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作業要點並明定,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中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配偶及子女資料隨同變更」及「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規定。前三項均有法規依據;D 把「得申請回復」說成「不得申請」,與法規相反,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名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如何區分「改名」與「更改姓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8 條列出得申請更改姓名的事由,其中第一款是「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改名」則適用另一組事由,包括與特定親屬或通緝犯姓名完全相同,以及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等。判斷時要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姓名條例》第 8 條的更改姓名事由。選項 A 與該條第一款文字相符;B、C、D 都屬於第 7 條所列的「改名」事由,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更改姓名」。
選項分析
- (A)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正確。《姓名條例》第 8 條第一款明定,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第 45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收養而須改姓者,何者不得為改姓申請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10 條規定,依該條例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但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的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因此,本題要分辨:誰是收養登記的申請人,誰只是被收養人的親屬。被收養人之配偶並不因配偶身分而取得改姓申請資格。
解題方法
先抓《姓名條例》第 10 條的特別規定:因收養而須改姓時,改姓申請人依辦理收養登記的申請人認定。再比對各選項,排除被收養人本人及依法得代為申請的人,找出不屬於收養登記申請人範圍者。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除依姓名條例外,尚可依下列何種法律申請改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改姓的實體法依據」與「戶籍登記或程序法」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除《姓名條例》外,《民法》親屬編也有關於子女姓氏選擇及變更的規定,例如民法第 1059 條及第 1059 條之 1。因此,除依《姓名條例》外,尚可依《民法》申請改姓。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依何種法律申請改姓」,再找出直接規定姓氏變更要件的實體法。《民法》規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及符合一定情形時變更姓氏的方式;戶籍機關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登記。至於《非訟事件法》與《家事事件法》,主要涉及法院處理事件的程序,並非本題所問的改姓實體依據。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時,申請人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關於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對姓名申請案件文件不齊或不符規定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各類申請事項,不符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或以書面駁回。」
申請人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屬申請事項不符規定,受理的戶政事務所應依此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關鍵詞:「一次告知」及「或以書面駁回」。戶政事務所可以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也可以書面駁回。選項須同時呈現這兩種法定處理方式,才能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之身分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所定的身分取得方式,重點在於區分「婚姻」、「收養」與「光復前戶籍登記」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1 項,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條文所稱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須配合戶口調查簿的原住民記載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取得事由:婚姻本身是否使配偶取得身分、單獨收養是否符合收養身分規定,以及光復前戶籍資料所記載的地區類別。判斷光復前戶籍事由時,關鍵是「山地行政區域」,不能把平地行政區域的登記直接當成取得身分的依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非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結婚,不因婚姻關係本身取得原住民身分。婚姻不是本題所述的法定身分取得事由。
第 49 題2 分
非原住民甲男與原住民乙女結婚,婚後生有一子丙,經甲乙協議從甲之姓;後來甲乙離婚,由乙行使及負擔對未成年人丙的權利義務。請問丙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原住民與原住民所生子女,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以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或姓名時,法定代理人如何代為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第 7 條規定。
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才取得原住民身分。丙出生時經父母協議從非原住民父親甲之姓,因此不因母親乙具有原住民身分,就自出生起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
同法第 7 條則規定,符合第 4 條第 2 項情形的子女,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或變更原住民身分。父母離婚後由乙單獨行使、負擔丙的權利義務,乙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丙辦理相關申請。
解題方法
先判斷丙出生時是否符合取得身分的姓名條件:丙從甲姓,甲不是原住民,因此不符合「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的條件;題目也未說丙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所以出生時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
再看父母離婚後的法律效果:乙單獨行使、負擔丙的權利義務,使乙得以法定代理人資格為未成年丙辦理變更姓名的申請。丙改從乙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後,即可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相關實務見解,下列那個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名字而變更本人傳統名字時,無次數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依文化慣俗變更傳統名字時,是否受姓名改名次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發布的《姓名條例第九條解釋令》明定:雅美族原住民依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傳統名字而變更本人傳統名字者,得申請改名,且無次數限制。
雅美族(達悟族)有「親隨子名」的命名慣俗:長子或長女出生並命名後,直系血親尊親屬會隨之變更傳統名字。因此,這類改名是依循族群慣俗,不受一般改名次數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名字」及「無次數限制」。這不是泛指所有原住民族依文化慣俗改名,而是對應解釋令所列的特定族群與情形。依解釋令即可判定為雅美族(達悟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