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戶政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林氏姊妹 4 人均未成年,設籍於同一戶籍內,若該戶無其他成年人設籍於內,則應以下列何人為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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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內成員均未成年、又沒有其他成年人設籍時,戶長應由誰擔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未滿 18 歲者為未成年人;年滿 7 歲、未滿 18 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題目所列姊妹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比較年齡,選出年紀最大者。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戶內無其他成年人」,因此直接適用戶內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的規定。四人中,甲 17 歲,乙、丙均為 16 歲,丁剛滿 14 歲;最年長者是 17 歲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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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戶籍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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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9 條至第 41 條所定各類戶籍登記的申請人。判斷選項時,要區分「申請人」與「登記當事人」:兩者不一定是同一人,也不一定同時都是申請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申請人即可。《戶籍法》第 34 條規定,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第 36 條規定死亡登記的申請人;第 41 條則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選項分析

  • (A) 錯誤。《戶籍法》第 34 條規定,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選項寫成「輔助人及受輔助宣告人」,把法條的「或」改成「及」,誤成兩者必須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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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戶籍法所定之現戶戶籍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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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戶籍資料包括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等。其中:

  • 現戶戶籍資料: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以及曾居住該址的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 除戶戶籍資料:戶長變更前的戶籍資料。

本題要辨別的是:選項所列人口或資料,屬於「現戶戶籍資料」還是「除戶戶籍資料」。

解題方法

先抓《戶籍法》第 5 條之 1 對現戶資料列舉的範圍:現住人口,以及曾居住該址、目前非現住的特定人口資料。若選項描述的是「戶長變更前」的資料,則屬於除戶戶籍資料,不是現戶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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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為撤銷登記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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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中「撤銷登記」與「廢止登記」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第 24 條則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判斷關鍵在於:登記事由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或無效,屬撤銷;原本存在、後來才不存在,屬廢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戶籍法》第 23 條的撤銷事由。A、B 是條文明列的情形;C 是第 23 條所稱「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D「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則列於第 24 條,屬廢止登記,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為撤銷登記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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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規定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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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的戶籍登記分類。依民國 111 年的規定,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以及依其他法律所為的登記。

其中,「出生地登記」雖然屬於戶籍登記的一種,卻是獨立項目,並非「身分登記」。身分登記包含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死亡及死亡宣告等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是否屬於戶籍登記」,還是「是否屬於身分登記」。再將選項與《戶籍法》第 4 條的身分登記項目逐一比對。出生地登記雖與出生登記名稱相近,但兩者在法條分類上不同:出生登記屬身分登記,出生地登記則是另一項戶籍登記。

本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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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甲原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 A 大樓,後遷入同行政區之 B 大樓逾 3 個月,甲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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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8 條的「住址變更登記」:**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居住達三個月以上,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遷移前後是否在同一行政區:甲原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 A 大樓,後遷入同屬大安區的 B 大樓,符合「同一區內變更住址」。再確認時間:題目說逾三個月,符合「三個月以上」的期間要件。因此,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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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戶口清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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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三章「戶口調查及統計」中的戶口清查規定,重點是清查的區域與期間由誰訂定,以及訂定後須辦理什麼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至第27條:

  • 第23條規定清查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並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25條規定共同事業戶得由受清查之戶填報。
  • 第26條規定戶口清查以戶為單位。
  • 第27條規定清查完竣、複查後,應即辦理戶籍登記。

比較選項與法條用語,D漏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辦理戶籍登記前,得先清查戶口:正確。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7條,戶政事務所於戶口清查完竣並派員複查後,應即辦理戶籍登記。這表示清查可作為後續辦理戶籍登記的前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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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應提供協助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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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應予協助的人員包括:

  • 村(里)鄰長
  • 村(里)幹事
  • 警勤區員警
  • 入出國管理機關人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目問「何者並非」,因此要找出未列在法條協助人員名單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列舉的人員。選項若屬於條文列舉者,就是依法應協助;未列入者,就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村(里)鄰長:錯誤選項。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明列村(里)鄰長應予協助,因此不是題目所問的「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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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得減半收取規費,此規費收取標準係由何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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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的訂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9 條規定,人民請領戶口統計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戶政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另規定,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等用途,得折半收費。本題詢問這項收費標準由哪個機關訂定,應回到《戶籍法》第 69 條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規費收費標準由誰訂定」,而非誰受理申請或實際收取規費。接著依《戶籍法》第 69 條找出訂定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再判斷戶政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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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特定登記應親自申請;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除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方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等特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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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47條的登記委託規定。依民國111年法規,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戶籍登記時,原則上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但「認領、終止收養、結婚、兩願離婚」登記,原則上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只有具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才可委託他人。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所指的特定登記,再與《戶籍法》第47條列出的四種情形比對:認領、終止收養、結婚、兩願離婚。選項中,認領、終止收養、結婚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裁判離婚則不在其中,因此選(C)。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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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下列何種登記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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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8 條關於「催告後仍未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的規定。判斷關鍵是辨認法條列舉的登記事項: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的身分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登記,以及出生、死亡等登記。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戶籍法》第 48 條所列「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的事項。題目問「不屬之」,因此應選出未列在該範圍內的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正確列入。 依《戶籍法》第 48 條,這類身分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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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當事人逾越法定期間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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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逾期申請戶籍登記的處理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戶籍登記逾期申請,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符合《戶籍法》第 79 條所定裁罰要件者,另依法處罰鍰。逾期的法律效果是可能受罰,不是喪失申請或登記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把「受理登記」和「逾期裁罰」分開判斷:戶政事務所仍須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是否處罰鍰,則依逾期原因及法定裁罰要件處理。不能因為當事人尚未繳納罰鍰,就拒絕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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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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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4 條對戶籍資料保存與攜出處所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超過保存年限並非該條列出的例外事由。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可直接把各選項與《戶籍法》第 64 條的三種例外逐一比對。符合條文列舉者,就是得攜出的事由;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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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戶籍法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各類登記的法定申請人,以及結婚登記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第 31 條規定,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第 33 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戶籍法》所列的申請人。特別留意結婚登記規定: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依法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一方即可申請」與法條不符,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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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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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出生登記的申請人、期限、逾期處理程序,以及無依兒童的姓氏登記。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得由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申請;無依兒童另得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同法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出生後60日內辦理;逾期時,戶政事務所應書面催告。依第48條之2,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才應逕行登記。第49條則規定,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四項規則:申請人看第29條、申請期限看第48條、逕行登記及催告程序看第48條之1與第48條之2、無依兒童姓氏看第49條。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把出生登記說成免經催告即可逕行辦理的選項,與法條明定的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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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生下一子乙,甲至該年 9 月 5 日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是否逾越法定申請期間而應受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8 條的出生登記期限,以及逾期未申請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戶籍登記原則上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但出生登記有特別規定,最遲應於出生日起 60 日內申請。依《戶籍法》第 49 條,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乙於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出生,甲到同年 9 月 5 日才申請。出生登記期限是 60 日,不是 2 個月;按日數計算,7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已超過 60 日,甲逾越法定申請期間。因此,依題意所指無正當理由逾期的情形,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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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擬將戶籍從父母家中遷出,其父為戶長,不同意甲遷出並扣留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口名簿保管、提供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裁罰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戶籍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 同法第 80 條規定,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 同法第 81 條規定,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父親是戶長,因此有保管戶口名簿的責任;但甲要辦理戶籍登記時,父親不得以不同意為由扣留、不提供。其次,依《戶籍法》第 81 條判斷裁罰機關:處罰由戶政事務所作成,不是由內政部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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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死亡登記的申請人,以及無人承領時的特殊辦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戶籍法》第 36 條,死亡登記的申請人包括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以及死亡者死亡時的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 依同法第 37 條,在矯正機關內死亡且無人承領,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依同法第 38 條,因災難死亡或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由警察機關通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依同法第 48 條及第 48 條之 2,死亡登記逾期未申請,戶政事務所應先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才逕行辦理。免經催告的項目不包括一般死亡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誰可以申請死亡登記」,還是「特殊情形下由哪個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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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其他機關應協力戶政事務所應履行之法定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中,其他機關或相關人員協力戶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判斷時要分清楚:法規規定的協助或通報事項,與選項額外添加的處置,並非同一回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規: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所需資料、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取得或冒用等情形的通報,以及戶口調查的協助人員,均有法定依據。若選項在法定義務之外,另要求機關沒入毀損證件並停止處理當事人事務,即屬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戶籍法》第 68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因此其他相關機關負有提供資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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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查記國民的教育程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72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3條所定的教育程度查記。另須注意《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2點、第6點及第8點:查記對象、資料來源及註記內容各有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教育程度註記是供統計使用,記錄教育程度類別及代碼,並非學歷證明。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中的三個重點:

  1. 查記對象:15歲以上人口。
  2. 查記資料來源:包括學校通報、當事人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及相關機關提供的資料。
  3. 註記內容:記載教育程度類別及代碼,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選項若主張須填學校或科系名稱,即與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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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如未通報死亡資料,主管機關得對其處以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的罰則。依民國 111 年有效的《戶籍法》第 78 條,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因此,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明定受罰的機關(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未通報死亡資料」及「得處以罰鍰」兩個要件,再對照《戶籍法》第 78 條所列的處罰對象。該條針對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設有罰鍰規定,處罰對象是醫療機構;其他選項即使也可能是死亡資料的通報機關,並不因此成為本條罰鍰規定的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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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籍登記造成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的處理方式。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戶籍法》第 57 條第 3 項,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戶籍登記辦理後,身分證上的記載事項也隨之變更時,應如何處理。法律已明定須「同時申請換領」,因此選擇要求申請人一併辦理換領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依法應同時申請換領,不能由戶政人員直接在原證上增刪修正並加蓋機關戳章。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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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各種登記的適用情形,關鍵在於區分「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及「廢止登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戶籍法》第 23 條,國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為廢止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判斷喪失國籍的法律效果:當事人原有的國民身分因喪失國籍而消滅,戶籍登記須依此法律事實辦理廢止。這不是姓名、出生日期等既有登記事項發生變動,也不是原登記自始錯誤或違法,因此不屬變更、更正或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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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親等關聯資料的法定申請事由。親等關聯資料是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後,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須符合條文列出的事由,不能只因為有查證親屬關係的需要就申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列有:依人工生殖法查證親屬關係、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查證器官捐贈親屬關係、辦理繼承登記查證被繼承人配偶及血親關係、依國籍法取得國籍查證父或母為我國國民、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以及依其他法律規定須查證親屬關係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所列事由。若選項明確對應條文列舉事由,即可申請;若只是基於實務需要,卻沒有法律規定作為申請依據,就不符合本條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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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應檢具之身分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對「身分證明文件」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身分證明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等,也包括其他政府機關核發、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出生證明書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申請時應檢具的「身分證明文件」,再將各選項與辦法所列文件比對。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都屬於法規明列的身分證明文件;出生證明書則是證明出生事實的文件,不是本辦法所列的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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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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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的公告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公告,並刊登於何處」。依《戶籍法》規定,刊登處所是政府公報,故選項中與法定公告方式相符者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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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下列何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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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0 條第 2 項:換領國民身分證,原則上由本人親自辦理,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換領」,再依《戶籍法》第 60 條第 2 項判斷可採的辦理方式:本人親自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選項中的委託方式只有書面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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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關於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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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戶籍登記申請方式及申請書填寫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27 條,登記申請人得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可用網路申請的登記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依同法第 28 條,申請人應在登記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以言詞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再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網路申請則須以電子簽章辦理,當時限用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的自然人憑證。

解題方法

先區分「可採用的申請方式」與「哪些登記項目可網路申請」:書面、言詞、網路都是法定申請方式;但網路申請只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再核對言詞申請及電子簽章的具體規定,即可判斷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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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情形,何者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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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的改名事由,以及「改名」與「回復本姓」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列有得申請改名的情形,其中包括「與二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及「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情形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第 9 條列舉的改名事由,並留意題目使用「改名」或「回復本姓」的法律用語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冠夫姓之妻回復其本姓時:錯誤。 妻回復本姓是《姓名條例》所稱的「回復本姓」,屬於姓氏變更的規定,並非本題所問的「改名」事由。

  • (B) 與在同一學校已畢業之校友姓名完全相同:錯誤。 111 年《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須與「同時在」同一學校服務或肄業之人姓名完全相同,才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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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於戶口調查時,應予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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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判斷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時,哪些人口應予查記。依民國 111 年適用規定,應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三個月以上之現住人口」。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判斷條件:須為「戶內」人口、屬於「現住人口」,且居住期間「已滿或預期三個月以上」。符合這些條件,即應查記;題目選項中只有 (B) 符合。

選項分析

  • **(A) 戶內居住已滿 1 個月之現住人口:錯誤。**居住已滿一個月,未達法定的三個月門檻。
  • **(B) 戶內居住已滿 3 個月之現住人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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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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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中「改名」與「更改姓名」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須注意,「改名」與「更改姓名」是不同概念:與一定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同名等事由,屬於得申請改名的情形;題目問的是「更改姓名」。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所問的法律用語「更改姓名」,再逐項比對《姓名條例》第 10 條的三種法定事由。不能只因某選項涉及同名、職務或宗教,就直接判斷成立,仍須確認其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條文要件。

選項分析

(A) 甲與其曾祖父之姓名完全相同:錯誤。 曾祖父屬於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是得申請「改名」的事由,不是本題所問的「更改姓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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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甲於民國 36 年之小學畢業證書,使用日治時期之姓名,而非戶籍登記之本名。甲擬申請將其小學畢業證書之姓名更正為本名。關於其申請,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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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1 條關於本名更正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在《姓名條例》施行前,證件未使用本名者,應向原權責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更正為本名;其中學歷證件上的姓名,應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

甲的畢業證書是民國 36 年核發,早於《姓名條例》施行,且證書使用日治時期姓名而非戶籍登記本名。因此,應向原發證書的學校申請更正。

解題方法

先看證件的性質與核發時間:這是《姓名條例》施行前的學歷證件。再依第 11 條判斷申請對象:向原權責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更正,不是向戶政機關申請,也不是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再轉交原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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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甲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日治時期學歷之姓名為本名,下列何者不屬於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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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關於「更正本名」的申請文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申請更正本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姓名條例》施行前的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本題的日治時期學歷資料,可作為證明姓名沿革的資料;戶籍謄本或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則可用來佐證本名與證件所載姓名的關係。出生證明書並非本題規定的應檢附文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申請更正本名」應備文件,再依規定區分:

  • 申請書:提出申請所需。
  • 戶籍謄本或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可用來佐證姓名與戶籍資料的關聯。
  • 出生證明書:不是本題所列程序要求的文件。

因此,應選不屬於應檢附文件的 出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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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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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規中「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證明書種類。判斷關鍵在於辨別證明書的核發機關: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登記相關證明;入出境、警察刑事紀錄及公務服務績效等事項,則由各該主管或服務機關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證明書要證明的事項是否屬於戶籍登記資料。若是戶籍登記事項,可能由戶政事務所核發;若屬入出境紀錄、警察刑事紀錄或公務人事資料,則應向相應機關申請。再比對題目所問的「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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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戶籍資料之申請以及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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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戶籍資料提供的依據、提供機關,以及申請資料提供辦法與證明書格式的訂定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65 條規定,各機關所需的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申請資料提供的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婚姻紀錄證明書格式,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資料提供依據」、「提供機關」及「訂定權限」。本題關鍵是辨明《戶籍法》將提供權限交給哪些機關,以及辦法、證明書格式是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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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初設戶籍登記者,如未居住國內,戶政事務所應通知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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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戶籍法第 15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的初設戶籍登記者,如有「未居住國內」等情形,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這項通知規定涉及初設戶籍者的居住情形及入出境管理,因此法規指定的通知對象是內政部移民署。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初設戶籍登記」與「未居住國內」,可直接對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的規定,再確認條文指定的通知機關。該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故選項(D)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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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輔助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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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輔助宣告」與「輔助登記」的區別,以及辦理輔助登記是否須提出經公證的證明文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5 條之 1,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為輔助宣告。依戶籍法第 12 條,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依同法第 35 條,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階段:法院依民法作成輔助宣告裁定,是「宣告」;依戶籍法將該宣告記入戶籍資料,則是「登記」。接著檢視題目所稱的應備文件是否必須經公證。輔助登記所需的是法院輔助宣告相關文件,並無一般性規定要求聲請人提出「經公證之證明文件」,因此選出此項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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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戶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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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對「戶」的分類與定義。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戶分為普通住戶、共同生活戶、單獨生活戶及共同事業戶;共同事業戶須由同一主管人經營,且在同一處所共同工作。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分類條件,尤其注意共同事業戶的兩項要件:同一處所與同一主管人經營。選項若說「毋須為同一主管經營」,即與法定定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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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事件發生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請人提出事證者,關於事件發生日期,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時,所載日期原則上依事件實際發生日期記載;若事件發生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且申請人提出事證,戶政事務所得在戶籍登記事項的記事欄載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此條規定的處理方式是「記事載明」,並非變更、更正或撤銷原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事件發生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以及「申請人提出事證」。這正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情形,因此戶政事務所應於戶籍登記事記事載明該日期資訊,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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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戶籍法規定應為遷入登記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7 條所定的遷入登記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作答時應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上述法定情形,並注意「無依兒童經收養」涉及的是收養登記,不能直接當成遷入登記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戶籍法》第 17 條列舉的情形:國內跨鄉鎮市區居住達三個月、原有戶籍國民自國外入境達三個月,以及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國籍。選項若不屬於這些情形,就不是本條規定的遷入登記事由。

選項分析

  • (A)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3 個月以上:正確的法定遷入登記事由。 這與《戶籍法》第 17 條所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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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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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登記的申請受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戶籍法》第 14 條之 1,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的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並依《原住民身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原住民事務的主管機關」與「受理身分登記的機關」:申請內容涉及原住民身分,不代表要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地方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提出。這類身分登記由戶政機關受理;依命題當年的申辦規定,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族委員會:錯誤。 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但本題所問的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登記,受理機關是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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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身分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順序。解題重點是辨認:原住民身分事項有特別規定時,應先適用哪一部法律;該法未規定時,才依其他法律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身分法》對原住民身分的取得、喪失及變更設有特別規範,應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的事項,才適用其他法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問的「適用關係」,再判斷法律適用的先後順序:

  1. 事項屬於原住民身分法規範範圍時,優先依《原住民身分法》處理。
  2. 《原住民身分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其他相關法律。

因此,符合這項順序的敘述是「應優先適用原住民身分法,本法未規定時,始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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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之收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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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收養的三種效果: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時是否喪失身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時能否取得身分,以及收養終止後能否回復身分。解題時要分清一般規定與本法施行前收養的過渡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原則上不因此喪失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取得身分,則有年齡及養父母條件限制。但本法施行前,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該項養父母條件限制。

再看第 9 條: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可以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收養關係終止時,得申請回復身分。這兩者都不是法律自動發生的效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依第 5 條原則上不喪失原住民身分。若要喪失,須依第 9 條申請,並非「當然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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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族別認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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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的登記,以及民族別認定辦法由哪個機關訂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原住民應依父或母所屬民族登記民族別;同條第 2 項規定,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依當時同法第 11 條,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的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登記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授權……訂定」。逐項對照當年法條,可見登記由戶政事務所辦理,且登記後發生效力;但民族別認定辦法的訂定機關是行政院,不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此錯誤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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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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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數民族傳統姓名的登記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規定,原住民姓名的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原住民取用或並列傳統姓名時,姓名登記應尊重其文化慣俗。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少數民族傳統姓名的登記方式,應先掌握法規採取的原則:尊重文化慣俗。題目沒有將姓名形式一律限定為姓在前、名在後,也沒有要求姓名必須採特定文字或分隔方式,因此符合登記原則的是依文化慣俗辦理。

選項分析

  • (A)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錯誤。 這是特定姓名排列方式,並非法規對少數民族傳統姓名所訂的一律規則;姓名登記應依其文化慣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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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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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稱「改姓」與「改名」的法定事由。兩者的申請原因分別列舉,不能把改名事由當成改姓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8 條規定,因「音譯過長」等法定情形,得申請改姓;第 9 條則規定,姓名與通緝犯完全相同、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等情形,得申請改名。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改姓」,再逐項比對《姓名條例》第 8 條的改姓事由。選項若屬第 9 條的改名事由,即使確實能依法申請變更,也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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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姓名條例之規定,外國人因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而取用中文姓名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及申請更改中文姓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3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亦同。同條第 4 項規定,依前項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另規定,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中文姓名;取用中文姓名得採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外國人因結婚取用中文姓名後,能否更改及其限制」,再對照《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4 項。該項明定得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因此選項 B 正確。其餘選項則分別混淆了本國國民的改名規範、音譯方式,以及中文姓名的排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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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對雙方之身分有何影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對跨族群婚姻的規定,關鍵在於分辨「因結婚而當然變更身分」與「本人得申請變更身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原住民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條文使用「得申請」,表示原住民不會因結婚而當然喪失身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結婚後雙方身分「當然」如何變動,還是法律允許當事人「申請」變動。再對照第 9 條:原住民一方可以申請喪失身分;非原住民一方不會因結婚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只有(D)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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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有關初設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初設戶籍登記的辦理地點、申請人,以及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的法定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戶籍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其中第四款規定: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幹各選項是否符合《戶籍法》關於初設戶籍登記的規定,尤其留意年齡門檻。第 15 條第四款的年齡是「十二歲以上」,題目 D 寫成「十歲以上」,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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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國民身分證之製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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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中,國民身分證的印製、製發、統一編號編定與相片規格等權責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52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的格式、內容、製發及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3 條規定,空白國民身分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第 55 條則規定,統一編號的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解題方法

抓住各選項的關鍵動詞,分辨「訂定規則」、「印製空白證」、「列印製發」與「配賦統一編號」是不同權責。尤其要注意第 55 條的文字是戶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不是由戶政事務所「編定」統一編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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