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戶政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關於戶籍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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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的認定,以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3 條規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得為一戶;單獨生活者也得為一戶。《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則分別界定共同生活戶與共同事業戶。

解題方法

先核對《戶籍法》第 3 條的關鍵字:登記單位是「戶」,不是「家」;再依施行細則第 3 條辨認共同生活戶與共同事業戶的定義。最後檢視「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是否符合戶籍登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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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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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所列的「戶籍登記」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登記包含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以及依其他法律所為的登記。身分登記包括出生、死亡及死亡宣告等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戶籍法》第 4 條的登記項目。若某項不是戶籍法所列的登記,也不屬於「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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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戶籍法第 4 條規定之登記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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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所列的戶籍登記事項。判斷關鍵是辨認哪些事項屬於法定的身分或戶籍狀態登記;預立醫療決定則是醫療自主相關文件,不是戶籍登記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戶籍法》第 4 條的登記事項:條文列有死亡、結婚,以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登記;「預立醫療決定書」不在其中。故選出不屬於該條登記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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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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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稱「初設戶籍登記」的適用情形。初設戶籍登記是指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因具備法定事由而首次設立戶籍;已經有戶籍者,恢復國籍後不因此重新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者是「尚未設有戶籍、依法首次設籍」,還是「原已設有戶籍、恢復國籍」。前者屬初設戶籍登記的典型情形;後者不會因國籍回復而變成初設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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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遷出登記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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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遷出登記規定,重點在區分「遷出原鄉鎮市區」與「出境」兩種情形,以及全戶遷徙時特定人員應隨同辦理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戶籍法》第 16 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辦理;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的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辦理遷徙登記。另出境二年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適用條件,留意選項是否把「原則」說成「一律」,或漏掉法定例外。出境部分也要分清楚:全戶遷徙時,出境未滿二年者須隨同辦理遷徙登記;出境達二年以上,才進入出境遷出登記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遷出登記,但不是「不論原因均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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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基於下列何項理由遷出原鄉(鎮、市、區)超過法定期間後,必須依戶籍法辦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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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16條的遷出登記義務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辦理遷出登記。

此外,該條對出境二年以上的遷出登記另有規定,並列有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等例外。題目所說「遷出原鄉」指在國內遷離原戶籍地,不等同於「出境」。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屬於在國內遷離原鄉,還是出境,再對照《戶籍法》第16條的例外:

  • 在國內遷出原鄉三個月以上:原則上要辦理遷出登記。
  • 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等法定情形:得不辦理。
  • 單純因公調任至其他縣市:不在上述例外內,仍適用遷出登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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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該管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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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戶籍登記事項錯誤的更正程序,關鍵在於區分錯誤是由戶政事務所作業造成,還是由申請人申報錯誤造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應由該管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此處的法定處理方式是「查明更正並通知」,不是廢止或撤銷原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這表示錯誤源自戶政機關處理登記的作業,而非當事人提供錯誤資料。接著辨認法條所定程序,核對選項是否同時包含兩個要件:

  1. 戶政事務所查明後更正登記事項。
  2. 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只有選項(A)完整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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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戶籍法不得為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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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的出生登記申請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29 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無依兒童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題目問的是「不得為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出生地登記的申請人依規定準用出生登記的申請人範圍,因此須辨認哪些身分列在法定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戶籍法》第 29 條列舉的申請人比對:父母、祖父母、戶長均在法定名單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不在其中,也沒有因為是新生兒居住地的檢察官,就取得出生地登記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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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某甲從社區大樓 5 樓搬家到同一棟社區大樓 12 樓,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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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址變更登記」與「遷徙登記」的區別。依民國 113 年《戶籍法》第 17 條,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徙至另一戶籍管轄區域,才涉及遷出、遷入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甲搬家前後的地點是否跨越戶籍管轄區域。甲從同一棟大樓的 5 樓搬到 12 樓,題目設定為同一社區大樓內變更居住樓層,未跨戶籍管轄區域,因此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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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修正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規定,戶政事務所於接獲司法院通報之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後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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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6 條: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後,應在法定期限內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如尚未辦理死亡登記,依規定催告後仍未申請,或屬免經催告的情形,得逕為登記。辦理時並得以通報的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屬於本辦法所稱的死亡資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第 6 條的三個關鍵:處理期限是「五日」、資料錯漏時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的通報機關(構)」查明、符合免經催告情形時可逕為登記。據此逐項比對,只有 D 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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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項戶籍事務的辦理,無從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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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的「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跨所申辦範圍,以及戶口名簿全面換領的管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63 條,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應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領或一般換領戶口名簿,則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兩者的申辦地點不同,是本題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法條有無明定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選項 A、C、D 均屬跨所申辦事項;全面換領戶口名簿依法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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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甲認領其非婚生子女乙,關於認領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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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認領登記的申請人、委託限制、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的條件,以及證明文件的留存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47 條,認領登記的申請人包括認領人、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原則上得書面委託他人,但認領登記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才可委託。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證明文件經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所需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得留存影本。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題目中的絕對或概括用語:申請人是否限於甲、乙兩人;委託是否不需核准;催告後逕為登記是否適用所有認領案件;證明文件是否必須留存正本。將選項和法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比對,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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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戶籍法辦理戶口清查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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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70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因此,得辦理戶口清查的機關有兩類:一是各級主管機關,二是戶政事務所。依同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70 條列出的兩類機關,再逐一對照選項:屬於主管機關或戶政事務所者,即符合規定;不屬於這兩類者,便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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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違反戶籍法之行為,何者可能遭科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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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上的行政罰鍰,以及冒用他人國民身分證可能涉及的刑事罰金。罰金是刑事處罰;罰鍰是行政處罰,二者名稱相近,法律性質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行為,再確認處罰依據及處罰種類:

  • 戶籍法對不實申請、拒絕戶口調查及戶長扣留戶口名簿,規定的是行政罰鍰。
  • 冒用他人國民身分證,若符合戶籍法規定的犯罪要件,則屬刑事處罰,法定刑包含罰金。

因此,題目問「何者可能遭科以罰金」,應找出涉及刑事犯罪、法條明定可處罰金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的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他人,涉及《戶籍法》第 75 條關於冒用身分使用國民身分證的刑事處罰規定,可能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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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之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關於其出生地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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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之國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如何認定出生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戶籍法》第 20 條第 2 項,出生地依序按其實際出生地、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以及不能確定出生地等情形認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規定。關鍵在區分「出生地不明」、「發現地不明」與「不能確定出生地」的法定認定方式;其中不能確定出生地時,法條指定的是首都所在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法條規定,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 **(B) 正確。**出生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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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因歸化為其他國家國民而喪失我國國籍,原戶籍登記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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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戶籍登記的種類及其適用情形。甲因歸化為他國國民而喪失我國國籍,原戶籍資料所依據的國籍身分已不存在,應辦理「廢止戶籍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登記後發生變更或消滅,應為廢止登記。第 24 條規定,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應為更正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喪失國籍的時間與戶籍登記事項的關係:甲原本具有我國國籍並有戶籍,之後才因歸化他國而喪失我國國籍,屬於登記後發生的身分消滅。因此適用「廢止」,而非處理原登記自始錯誤的撤銷,或資料記載錯誤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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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戶口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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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對戶口調查的規定,包括戶口清查日的決定機關、應調查的人口範圍、拒絕調查的罰鍰,以及逐戶調查的辦理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戶口調查應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三個月以上的現住人口。需要按戶逐口調查時,應由戶政事務所辦理;題目所列的協助人員組合並非該法規所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對應哪一類規定,再核對「由誰決定」「調查哪些人」「拒絕調查的處罰」及「逐戶調查由誰辦理」。其中,逐戶逐口調查的主辦機關是判斷關鍵:把協助調查人員列成共同辦理者,容易混淆協助與法定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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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教育事務之戶籍行政事項,下列何者與戶籍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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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中與教育事務相關的三類規定:查證戶籍資料的協力義務及罰則、十五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的查記,以及學校通報畢(結)業生與新生名冊的義務;另以遷徙登記例外規定作為干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用語與《戶籍法》條文,尤其注意學校通報義務的主體範圍。選項 C 把「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擴大為「各級學校」,與法條不符,因此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戶籍法》第 6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依同法第 77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學校拒絕依法提供查證所需資料,可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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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某甲死亡,繼承人領得除戶戶籍謄本後,發現謄本把某甲生前最後戶籍地的地址打錯,請問應由何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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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的查明更正管轄。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應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題目中的某甲已死亡,所請領的是除戶戶籍謄本;錯誤內容是某甲生前最後戶籍地的地址,屬於最後除戶戶籍資料有誤,因此依上述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錯誤資料屬於哪一種戶籍資料:本題不是繼承人的現戶資料,也不是一般現戶籍資料,而是已死亡者的最後除戶資料。接著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將此類資料的更正管轄對應到當事人的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因此,應由某甲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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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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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戶籍登記受理機關規定。依該款,在國內辦理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在國內的遷出登記」,再直接對應《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受理機關是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戶政作業上,民眾辦理國內遷徙時,不必先到遷出地辦理遷出登記,依規定向遷入地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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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某外國籍甲女為來臺工作,和我國籍乙男無結婚真意,卻通謀辦理結婚登記,嗣經法院判決虛偽結婚確定,戶政事務所接獲法院判決書應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1 條至第 25 條所區分的變更、更正、撤銷與廢止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第 24 條則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登記。兩者的判斷重點是:登記事項從一開始就不成立,還是後來才不存在。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甲女與乙男「無結婚真意,卻通謀辦理結婚登記」,法院判決虛偽結婚確定。也就是說,兩人自始沒有成立真實婚姻的意思,婚姻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無效。依《戶籍法》第 23 條,應辦理撤銷之登記。

題幹並明示判決確定,符合《戶籍法》第 25 條所定登記後發生訴訟時,應俟判決確定後再辦理相關登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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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新生兒之出生登記,內政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發現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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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對不同國籍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的分流處理。依民國 113 年 7 月 8 日修正發布的要點第 2 點,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的新生兒,其出生通報資料應以資料交換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取回,另由內政部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所述新生兒的身分:母為外國籍、父不詳,正是作業要點明列的類型。再依該類型的資料流向判斷:資料由移民署取回,戶政司另複製留存,因此選 D。這項處理是出生通報資料的行政分流,不是直接下傳戶政事務所辦理一般國民的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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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當事人虛報之遷徙登記後,發現當事人已死亡,依戶籍法規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上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撤銷登記後的通知義務,以及當事人死亡時應通知的對象。

依民國 113 年《戶籍法》第 46 條,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進一步規定: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 46 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是戶政事務所「逕行撤銷」虛報的遷徙登記,屬於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撤銷登記,適用《戶籍法》第 46 條的通知規定。再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處理例外情形:當事人已死亡時,通知對象改為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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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戶籍登記後發生訴訟,經和解成立後應為更正登記,戶政事務所以書面催告後仍不申請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登記後發生訴訟」的處理,以及經催告仍未申請時,戶政事務所能否依職權辦理、登記後通知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應待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後,再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依同法第 48 條第 3 項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經書面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訴訟上和解成立,且應辦理更正登記;接著確認催告後仍未申請時的法定處理方式。規定包含兩個要點: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於登記後通知本人。符合這兩點的選項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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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戶籍登記時,申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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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哪些戶籍登記申請時須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以及結婚登記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舉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登記,原則上申請時須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其中結婚登記有特定例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申請時是否須提出正本」,而非戶政事務所查驗後是否要留存正本。接著逐項比對第13條的正本提出規定與明文例外,注意例外的適用條件須完整符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含當日)結婚,若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的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得免提出結婚證明文件。這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例外。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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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某甲與某乙在國內均設有戶籍,2 人於民國 97 年 2 月 14 日已在國內舉行公開儀式結婚宴客,迄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應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前結婚的效力,以及補辦結婚登記的申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修正前,男女結婚採「儀式婚」:除須有公開儀式外,還須有二人以上證人。題目指出甲、乙於民國 97 年 2 月 14 日已在國內舉行公開儀式結婚宴客,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斷,該婚姻依修正前規定成立;但因未辦結婚登記,仍須補辦登記,才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

依戶籍法第 9 條,結婚應為登記;依戶籍法第 33 條,結婚登記得由結婚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之。因此,補辦登記不以甲、乙共同到場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依結婚日期判斷適用哪一種婚姻成立方式: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前,適用修正前民法的儀式婚規定;其後則採登記婚。題目日期為民國 97 年 2 月 14 日,且已舉行公開儀式,故依本題設定,婚姻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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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無須戶政事務所同意,即得委託他人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7 條的「委託申請登記」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戶籍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適用一般委託規定。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屬於法律明列的委託限制項目。

解題方法

先記住《戶籍法》第 47 條列出的四種限制項目:認領、終止收養、結婚、兩願離婚。辦理這些登記若要委託他人,原則上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其他戶籍登記則適用一般書面委託規定。

逐一比對選項,遷徙登記不在限制清單內,故無須戶政事務所核准即可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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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免經催告程序,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之戶籍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8 條之 1「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的戶籍登記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明免經催告、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辦理者為「死亡宣告登記」。

要分清兩種程序:免經催告者,戶政事務所可直接逕行辦理;須經催告者,則先催告應申請人,屆期仍未申請,戶政事務所再依法逕行辦理。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關鍵詞「免經催告程序」,再對照《戶籍法》第 48 條之 1 的明文列舉。四個選項中,只有「死亡宣告登記」列於該條;監護登記、死亡登記及輔助登記則屬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逕行辦理的類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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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戶籍法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下列何者非屬於利害關係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但「利害關係人」須符合規定列舉的關係,並提出利害關係證明。

當時的認定類型包括: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當事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類型。親屬身分並非一概構成利害關係;規定列出的親屬範圍是配偶及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在此列。其餘選項分別對應債務未清償、合夥人執行職務所需及訴訟繫屬中的兩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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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應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9 條第 2 項: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無依兒童從監護人之姓。

民法原則上由父母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能約定時,依相關規定處理。題目問的是姓氏「未能確定」時的戶籍登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戶籍法》所定的出生登記例外處理,再分別核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無依兒童的規則。婚生子女抽籤決定父姓或母姓,正是選項 A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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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國人王先生不幸於加拿大遭遇車禍死亡,其死亡證明書所載明的日期為加拿大當地日期,死亡登記所登載之日期應如何因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人在國外死亡時,死亡證明書所載日期如何登載於戶籍資料。解題重點是區分「死亡日期」與「戶籍登記記事」:題目所示官方答案採取的作法,是保留加拿大死亡證明書上的當地日期,不必換算為我國日期;必要時可在戶籍登記記事中註明,以呈現日期所依據的時區資訊。

本題涉及國外死亡證明文件的日期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戶籍登記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死亡登記所登載之日期應如何因應」,再辨明它問的是日期是否須換算。依官方答案所採的處理方式,國外死亡證明書記載加拿大當地日期時,登記日期不必再換算成國內日期;如有說明日期差異的需要,可在戶籍登記記事載明。故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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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關於國民身分證換領之方式,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關於國民身分證換領的申請方式,以及役別記載變更時是否必須換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換領原因,再對照申請地點與是否必須換領:

  • 因戶籍登記致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向辦理該項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 更換相片,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 役別記載變更,依管理辦法規定,得不申請換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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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甲的國民身分證不慎於洗衣時毀損,依戶籍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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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國民身分證毀損時的換領方式,以及受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民身分證毀損時,應申請換領;換領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情形屬於「毀損」還是「遺失」:身分證洗衣後毀損,應辦理「換領」,不是遺失時的「補領」。再確認換領的受理機關,選擇符合「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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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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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5 條,重點在區分「編定及配賦方式由誰訂定」與「實際由誰配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55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戶籍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主體:

  • 訂定編定及配賦方式:中央主管機關。
  • 依該方式實際配賦:戶政事務所。

題目問的是「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何者定之」,應選負責訂定方式的機關,而非執行配賦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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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戶籍登記申請人,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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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法規為準。**本題考《戶籍法》各類戶籍登記的法定申請人,關鍵是按登記事項逐一對照法條列舉的人選,不能把親屬身分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自行類推為申請資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戶籍法》第 29 條至第 32 條及原住民身分登記相關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選項所列之人不在該登記的法定申請人範圍內者。

選項分析

(A) 出生登記,撫養人。正確。 《戶籍法》第 29 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撫養人明列其中,故本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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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明定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之 1,判斷哪些情形依法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親等關聯資料是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後,依規定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65 條之 1 列有六種申請情形,其中包括依《人工生殖法》查證親屬關係、辦理繼承登記、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以及依其他法律規定查證親屬關係;條文未列「為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的法定事由。題目問「何者並非」,因此找出法條沒有規定的情形;不能只因某種需求與親屬關係有關,就推定符合申請要件。

選項分析

  • (A) 為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正確,為本題答案。 第 65 條之 1 沒有明列「為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這項事由。選項所述目的本身不等同於「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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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本名與姓名取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的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 第 2 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使用指定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的國語辭典中所列文字;原住民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另有相關規定。
  • 第 3 條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時,原則上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原住民得依其文化慣俗排列。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第 1 至 3 條的原文要件。A、C、D 分別涉及姓名文字、本名及歸化者並列羅馬拼音;B 涉及中文姓名的排列原則。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於它把第 1 條的適用對象「中華民國國民」擴大成「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皆應……」,忽略法律明定的原住民例外。

選項分析

  • (A) 正確。《姓名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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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使用姓名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6 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本名」是依法登記的姓名。題目所列文件未使用本名時,法條直接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與法條的關鍵用語「未使用本名者」,對照《姓名條例》第 6 條即可。條文已明定效果為無效,因此選項應選「無效」,不必另以行政處分或民法上的效力類型推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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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漢人姓名為施努來、達悟族傳統名字為夏曼藍波安,其羅馬拼音為 Syaman Rapongan。下列姓名登記方式,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漢人姓名及其並列登記方式的規定,並要留意中文姓名內部的分隔符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4 條規定,臺灣原住民族的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得以傳統姓名的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依同條例第 1 條,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題目給定的達悟族傳統名字是「夏曼藍波安」,羅馬拼音是「Syaman Rapongan」;其中「夏曼.藍波安」呈現中文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時,兩種文字須各自保持完整,不能把羅馬拼音拆開,交錯插入中文姓名中。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採用哪些姓名及登記形式,再檢查中文姓名是否完整、羅馬拼音是否作為整體並列。若把羅馬拼音分別插在中文姓名的兩部分之間,就不是以完整傳統姓名及其拼音並列登記。

選項分析

(A) 夏曼.藍波安 Syaman Rapongan。正確。 以達悟族傳統名字「夏曼藍波安」搭配其羅馬拼音「Syaman Rapongan」並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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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甲因涉犯詐欺罪而遭處 3 年有期徒刑,於服刑滿 2 年時假釋出獄,其欲透過改名而改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5 條對特定刑事犯罪者申請改名的限制。犯詐欺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屬於不得申請改名的情形;限制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至刑之執行完畢滿 3 年止。

假釋出獄不等於刑之執行完畢。甲仍須等到刑期依法執行完畢,再經過 3 年,才能申請改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犯罪是否落入《姓名條例》的改名限制,再找出限制期間的起算與終點:

  1. 甲因詐欺罪遭判處 3 年有期徒刑,屬法定限制情形。
  2. 甲服刑 2 年後假釋出獄,不能把假釋出獄日視為刑之執行完畢日。
  3. 依題目給定的官方答案,甲須於刑之執行完畢滿 3 年後,才可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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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申請手續不完整時,戶政事務所應採取的程序處理方式。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

「手續不全」表示申請程序或資料尚有欠缺,法規要求機關一次告知應補正事項,使申請人有機會補齊;不是直接撤銷登記、裁定申請無效或不受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申請手續不全」,直接對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應一次告知補正」。因此應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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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甲在姓名條例尚未實施前於其廚師執照未使用本名,日後甲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時,甲應行之程序或應檢附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重點是:在姓名條例施行前,證照上姓名與本名不一致,申請更正證照姓名時,應備文件與辦理程序為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的原因,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的文件,以及應更正姓名的證件,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規定中沒有要求另附保證二名同屬一人的切結書。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括」,可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第 11 條列出的三項核心要求:

  1. 說明證件姓名與本名不符的原因。
  2. 提供身分及姓名關聯的證明文件。
  3. 提出要更正的證件,向原發證機關或主管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

選項若把「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改成特定的「切結書」,就要確認法規是否明文要求該文件;本條並無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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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僑居國外國民辦理改名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對僑居國外國民申請改名的管轄規定。一般申請改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僑居國外國民則依在國內是否設有戶籍,分別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解題方法

先依「在國內有無現有或曾有戶籍」分流,再看申請由誰核准、案件核轉至何處。曾設有戶籍者,核准機關是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從未設有戶籍者,則由駐外館處核准。題目問的是「改名申請」,因此不應把一般戶籍地申請原則直接套用到所有僑居國外國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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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姓名更改之程序,因下列何種情事申請改名時,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各款的改名事由,以及依各事由申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各項改名事由都須符合改名要件;但證明方式不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親屬的戶籍資料,申請人無需檢附證明文件。因此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改名事由」,還是「申請改名時的證明文件」。本題雖列出四種可申請改名的情形,真正要比較的是各情形的證明方式: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須有載明通緝資料的證明文件。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由戶政機關查證相關戶籍資料。
  • 因認領、收養等身分變動申請改名:須提出相應證明。
  • 與同一機關、學校等的他人姓名完全相同:須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的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因此,找出「申請人不必檢附證明文件、改由戶政機關查證」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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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申請改名或改姓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改姓與改名事由及其限制。判斷時要分清楚:有些事由只得申請改姓,有些只得申請改名,也有事由可同時申請改姓、改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姓名條例》第 8 條判斷改姓事由,依同條例第 9 條判斷改名事由,再逐一比對選項所稱的申請範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法定事由與可申請的變更種類配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終止收養者,依法得申請改姓;但《姓名條例》第 9 條也將「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名」列為改名事由。因此「不得申請改名」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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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死亡宣告登記應經下列何機關(構)確定後,始得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的死亡宣告登記程序:法院為死亡宣告的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要旨送交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死亡宣告須先經法院裁判確定,戶政機關才能據以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14 條相關規定後續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死亡宣告登記」的前提,而非一般自然死亡的證明文件。一般死亡登記可依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等資料辦理;死亡宣告則是法院依法律程序作成裁判,須待裁判確定後,再辦理戶籍登記。

因此,題幹中的關鍵字是「死亡宣告」及「確定」;符合者是法院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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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我國籍甲男與越南籍乙女結婚,欲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人與越南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時,應適用的涉外婚姻程序及應備文件。越南屬外交部公告的特定國家;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及相關面談作業規範,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在外籍配偶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再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結婚文件驗證,面談通過後才能辦理戶籍結婚登記。

另須區分婚姻狀況證明的效期:一般規定是自原核發機關核發日起 六個月內有效,不是一年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越南籍乙女屬「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再逐項比對特定國家婚姻程序與結婚登記應備文件。選項 A 把婚姻狀況證明的有效期限寫成一年;與六個月的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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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法定原住民族應經由下列何一機關核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1 款對「原住民族」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除條文列舉的民族外,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者,須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報請行政院核定」即可判斷。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負責報請;最後核定的機關是行政院。因此,題目問「應經何一機關核定」,答案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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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下列何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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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0 條第 1 項對國民身分證「初領」及「補領」的申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初領是首次申請國民身分證;補領則是原證遺失等情形下重新申請。兩者都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初領或補領」,直接對照《戶籍法》第 60 條第 1 項。條文要求本人親自辦理,沒有讓里長、戶長代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的規定,因此選 A。

要留意第 60 條對「換領」另有規定:換領原則上可由本人親自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但更換相片而換領者,仍須本人親自辦理。不可把換領的委託規定套用到初領或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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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民族別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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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非婚生子女的民族別如何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8 條:

  • 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之民族別。
  • 經生父認領,且父母民族別相同者,子女從該民族別。
  • 經生父認領,且父母民族別不同者,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父母民族別不同時,子女是登記父、母其中一方的民族別,並非同時登記兩種民族別。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三件事:母親是否為原住民、父親是否為原住民、以及生父是否認領。若父母都是原住民且民族別不同,依第 8 條判斷子女從父或母其中一方;若生父未認領,則從母之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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