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稅目,何者自 106 年起因稅率(額)調整增收之稅課收入,應依法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①營利事業所得稅 ②遺產稅 ③贈與稅 ④菸酒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 條之 2:自民國 106 年起,因遺產稅、贈與稅稅率調高,以及菸酒稅中菸品應徵稅額調高所增加的稅課收入,應撥入長照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且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列出的四種稅目,是否屬於法定長照基金財源:
- 遺產稅、贈與稅:稅率調高所增加的稅收。
- 菸酒稅:其中菸品應徵稅額調高所增加的稅收。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在上述法定來源之列。
因此符合者為②、③、④,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所得稅法》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與憲法何項原則的意旨不符,因而違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以及薪資所得者列報必要費用所涉及的平等原則。釋字第 745 號指出,薪資所得者與其他所得者在計算所得時,若因必要費用扣除方式不同而受到不合理差別待遇,涉及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所得稅法當時僅准薪資所得者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卻不准實際必要費用超過定額者,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扣除。這種制度可能使實際支出較高的薪資所得者,與必要費用較低或可採其他方式計算的納稅義務人,在量能相近時承受不同稅負。
釋字第 745 號認為,這項差別待遇欠缺合理性,與憲法平等原則意旨不符,因此選 (D) 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下列何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者,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符合上述情形者,得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逾 3 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情形是否屬於第 26 條規定的申請事由,再判斷法定最長期間。題幹已明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而無法如期繳清,因此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第 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我國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關於「國際租稅合作及資訊交換」之法制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於民國 110 年微調項次,但本條核心規範均維持相同)。
我國為落實國際稅務透明及防杜跨國逃漏稅,引進「共同申報準則」(CRS),於民國 106 年 6 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明定我國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稅務協助之原則(互惠原則)、核准層級(報經行政院核准)、生效形式(外交換文)、保密義務之除外規定以及授權子法之會商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之「負向選擇題」(選出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權」與「立法權」之核准權責: 涉外租稅協定與外交換文屬於跨國行政協商事項,母法授權之核准機關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而非立法機關(立法院)。因此只要掌握核准層級之關鍵字,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故辦理資訊交換應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敘述正確。
- (B) 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選項非《稅捐稽徵法》第 2 條所稱之稅捐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 條對「稅捐」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稱稅捐,包含稅、金、附加稅課及代金;但明文排除關稅及礦稅。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中的各項是否屬於第 2 條所稱稅捐:關稅、礦稅是排除項目;菸酒稅、契稅則屬於稅捐。題目問「何選項非稅捐範圍」,因此選出兩項都在排除範圍內的組合。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內地稅相關稅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何種稅目,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實施搜查?
①所得稅 ②營業稅 ③貨物稅 ④遺產稅 ⑤證券交易稅 ⑥使用牌照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案件的搜索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或遺產稅,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得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實施搜查。
題目列出的六種稅目中,符合此項規定的是①所得稅、②營業稅、③貨物稅、④遺產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稅捐稽徵法》所列的可聲請搜索票查緝的特定稅目,再將題目六個稅目與法條列舉項目逐一比對。符合的四項為①②③④,因此選擇包含這四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經典公司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於 106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辦理申報繳納,但已自行在同年 6 月 2 日(星期五)補辦完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本案稅捐之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的核課期間起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
- 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核課期間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
逾期後自行補辦申報,不會把起算日改成實際補報日。
解題方法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限為民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到 6 月 2 日才補辦,已屬逾期申報,因此適用「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的規則。
申報期間於 5 月 31 日屆滿,翌日為 6 月 1 日,即核課期間起算日。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規定,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復查之案件,稽徵機關未於多久期限作成復查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稅捐行政救濟程序」中復查決定之法定作成期限與逕行提起訴願之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當時之《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修正,增訂復查決定於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之規定,但法定的基礎復查決定期間仍維持為 2 個月。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07 年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逾期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本題詢問稽徵機關未於多久期限作成復查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直接對應法條明定之「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定復查決定期間並非 1 個月。1 個月通常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稅額申請更正之期間(《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或提起訴願之法定救濟期間(《訴願法》第 14 條),非稽徵機關作成
第 9 題2 分
李先生為我國國民,其下列何項所得無須繳納我國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所得來源地判斷,以及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課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2 條,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所得來源地原則上依所得所對應的財產或勞務所在地判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的所得,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不能只因所得發生在境外就一概視為免稅。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所得來源地,再判斷其是否屬我國課稅範圍:
- 不動產交易利得與租賃所得,主要看不動產所在地。
- 稿酬所得,應看提供創作或勞務的來源地,不能只憑期刊刊登地判斷。
- 香港所得屬香港來源所得;依命題當年對境外所得的課稅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併入一般綜合所得稅課徵。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是參照下列何項標準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所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計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該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訂定,並定期檢討。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基本生活費的「參照標準」,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所得統計採「中位數」,比例為「百分之六十」。因此,選擇符合這兩項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選項非為綜合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綜合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包括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扣除額;災害損失則列為「列舉扣除額」,不是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為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再將選項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分類。災害損失雖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但歸在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分類不同,因此選出災害損失。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甲公司於民國 107 年度的全年課稅所得額為 100 萬元,則其當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修正規定及過渡條款適用門檻:
- 一般稅率調高:民國 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自 107 年度起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 17% 調高至 20%。
- 中小企業過渡條款:為減輕小型企業負擔,該項但書規定,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50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 3 年逐年調高稅率:
- 民國 107 年度:稅率為 18%
- 民國 108 年度:稅率為 19%
- 民國 109 年度起:稅率為 20%
- 起徵額與防音條款: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9 年度起過渡期已結束,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全面適用 20%(起徵額 12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 12 萬元至 20 萬元間仍適用超額半數之減緩機制)。
解題方法
步驟一:判斷適用稅率 甲公司民國 107 年度的全年課稅所得額為 100 萬元,高於中小企業優惠過渡條款門檻(50 萬元),因此不得適用 18% 優惠稅率,而應直接適用 107 年度之法定一般稅率 20%。
步驟二:計算法定應納稅額
步驟三:檢驗起徵額防音條款(限額檢驗) 計算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作為應納稅額上限: 法定稅額 20 萬元未超過上限 44 萬元,故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即為 20 萬元。
第 13 題2 分
乙公司於民國 106 年度之全年課稅所得額為 6 萬元,則其該年度應繳納多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依命題當年《所得稅法》第 5 條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問的是乙公司「民國 106 年度」的稅額,因此適用 106 年度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給的全年課稅所得額 6 萬元,與起徵額 12 萬元比較:
乙公司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符合免徵規定,因此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 0 元。這裡應先判斷是否達到起徵額,不能直接將 6 萬元乘上稅率。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獲配其屬所投資之公司的股利,如選擇合併計稅,得就股利金額按多少比例計算,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5 條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股利課稅二擇一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個人獲配符合規定的股利或盈餘,可以選擇:
- 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為新臺幣 8 萬元。
- 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28%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本題問的是選擇「合併計稅」時的抵減比例。
解題方法
依題幹的「合併計稅」定位適用方式,再套用第 15 條的股利抵減規定:
第 15 題2 分
民國 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內容中,有關調高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金額部分,不包括下列哪一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中,民國 107 年 2 月 7 日修法調高的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解題重點是分辨哪些扣除額在該次修法中提高了金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這次修法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仍維持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 2 萬 5 千元。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扣除額是否列入該次調高項目:
- 標準扣除額:由 9 萬元提高至 12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每人 12 萬 8 千元提高至 20 萬元。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 2 萬 5 千元提高至 12 萬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仍以每名子女每年 2 萬 5 千元為限,未因這次修法調高。
因此,不包括在調高項目中的,是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清算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利事業遇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決算申報」與「清算申報」之申報期限與起算點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
- 決算申報(第 75 條第 1 項):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 45 日內 辦理申報。
- 清算申報(第 75 條第 2 項):
- 原則(公司組織或有限合夥組織):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 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 辦理申報。
- 例外(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如獨資、合夥商號):應於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3 個月內 辦理清算申報。
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07 年 2 月修正放寬,獨資、合夥組織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決算與清算之「申報時限及程序」規定依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拆解題幹的「主體」、「事由」與「程序類別」:
- 審定主體:題幹明定為「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即獨資、合夥等商號)。
- 審定程序:問的是「清算期限」,而非「決算申報」。
- 法條對應:
- 公司組織有《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程序,清算完結時間不固定,因此以「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
- 非公司組織(如獨資、合夥)並無《公司法》繁瑣的清算完結程序,故《所得稅法》直接硬性規定起算點與期間: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清算申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合計居留不滿 90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如何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個人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原則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條文另有例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一課稅年度內於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不列入這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述居留「不滿 90 天」符合「不超過 90 天」的條件;報酬又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因此依上述例外處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三個要件:
- 所得者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當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
- 勞務報酬由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支付。
題目三項條件均符合,因此該筆報酬不屬於此例所認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我國課徵所得稅,故選免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之海外所得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稱「海外所得」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個人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依規定將海外所得計入;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所稱海外所得,不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的來源地,再套用海外所得的範圍:新加坡、香港及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排除在外。因此,題目問「不包括」者,選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入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基本所得額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法定項目,例如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以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基本所得額的法定加計項目。若是條例明定的加計項目,即包括在基本所得額;不屬於加計項目者,才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
- (A) 綜合所得淨額:錯誤。 綜合所得淨額是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基礎,屬於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部分。
- **(B) 特定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非死亡保險給付:錯誤。
第 20 題2 分
依相關稅法規定,經常居住境內之個人(甲)與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之公司(乙),買賣我國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測驗「境內證券交易所得」在《所得稅法》(一般所得稅)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基本所得稅)中,針對「個人」與「營利事業」之課稅規範差異:
- 一般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自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此項停徵規定同時適用於個人與營利事業。
- 基本所得稅(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應將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加計在內。
- 基本所得稅(個人):民國 107 年當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範之個人基本所得額應計入項目中,並未包含個人買賣我國上市、上櫃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用「二主體 二稅制」交叉對照分析法:
- 第一層次:判斷「一般所得稅」
- 個人(甲):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免徵一般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乙):同樣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免徵一般所得稅。
- 第二層次:判斷「基本所得稅」
- 個人(甲):在民國 107 年之法規架構下,境內證券交易所得不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列舉加計項目內,免徵基本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乙):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營利事業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須強制加回基本所得額,若大於免稅額(當年為 50 萬元)並符合規定者,應課徵基本所得稅。
第 21 題2 分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課稅遺產淨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者,依 10% 稅率課徵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的遺產稅課稅級距。遺產稅的課稅基礎是「課稅遺產淨額」,也就是遺產總額扣除法定扣除額及免稅額後的金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課稅遺產淨額在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者,適用 10% 稅率。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關鍵詞「課稅遺產淨額」與「10% 稅率」,對照民國 107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規定:
- 5,000 萬元以下:10%
-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15%
- 超過 1 億元:20%
因此,題目問 10% 稅率適用的金額上限,答案是 5,00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李四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逝世,其遺產中包含一筆於民國 100 年 11 月繼承父親遺留之土地,該筆土地當時已繳納過遺產稅,試問此筆土地金額有多少比例可自李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曾經繳納遺產稅的繼承財產,再次列入遺產時得按年遞減扣除」的規定。此制度是為了減輕同一財產在短期內連續繼承、重複課徵遺產稅的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 6 年至 9 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者,則依年限逐年遞減扣除 80%、60%、40%、20%。
解題方法
李四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死亡,土地是在民國 100 年 11 月繼承取得,兩者相隔約 6 年 3 個月,落在「死亡前 6 年至 7 年內」的區間。該土地當時已繳納遺產稅,符合按年遞減扣除的前提。
依年限對照,死亡前 6 年至 7 年內繼承者,扣除土地價值的 60%。因此,可自李四遺產總額中扣除 60%。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稅法規定,有關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要件,尤其是抵繳標的的所在地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清稅款時,得以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但原則上須符合應納稅額達一定門檻、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等規定。實物抵繳也受標的物所在地限制,不能以境外財產申請抵繳。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能否申請實物抵繳」,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定要件。最容易混淆的是:課徵標的可能涉及境內外財產,但可供實物抵繳的財產須符合境內所在地限制。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張三於日前逝世,在其遺產之繼承中,其唯一的兒子拋棄繼承,由兩個年紀分別為 18 歲及 16 歲的孫子來繼承,試問在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此項下,有多少扣除額可自張三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與防弊但書之適用。
- 基本扣除與未成年加扣規定: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法定數額;其有未成年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法定數額。
- 拋棄繼承之防弊限制(核心考點): 依同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權者,不得扣除。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立法目的係為防杜繼承人藉由成年親等近者拋棄繼承,改由人數較多或年幼之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以規避稅負或倍增扣除額。
-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為 50 萬元,民法成年年齡為 20 歲,未成年每差一歲加扣 50 萬元。(現行法已修正: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已隨物價指數調整為每人 56 萬元,且民法成年年齡自民國 112 年起下修為 18 歲。)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拋棄繼承前」與「拋棄繼承後」之扣除額,並受法定上限之拘束:
-
步驟一:計算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上限基準) 張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僅有「唯一的兒子」,該名兒子已成年(題目明示其孫已有 18 歲及 16 歲,兒子顯已成年),若由兒子繼承,原得扣除額為:
-
步驟二:試算次親等繼承人(兩名孫子)原本應得之扣除額 兒子拋棄繼承後,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兩名孫子)繼承。依民國 107 年成年年齡 20 歲試算:
-
18 歲孫子:
-
16 歲孫子:
第 25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毋庸「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以贈與論」規定。即使當事人形式上不是直接贈與,只要財產移轉符合條文列舉情形,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
本題涉及的規定包括:
-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差額部分以贈與論。
-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取得外,以贈與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視同贈與類型,並注意兩個判斷重點:一是交易代價是否顯著不相當;二是親屬間買賣是否提出確實付款證明。配偶間財產移轉另有特別規定,本題選項 C 的汽車是以自己資金為配偶購置,屬配偶間贈與財產的免稅規定範圍,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張三將自有房地一處,設定典權給李四,依相關稅法規定,該筆土地增值稅與房屋契稅應由何人繳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典權設定時,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何區分。判斷關鍵是分別依兩種稅的課稅規定及納稅義務人規定作答,不能把兩稅都當成由同一方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設定典權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張三。
- 依《契稅條例》第 4 條,典權設定契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也就是取得典權的李四。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交易法律關係:張三是「出典人」,李四是「典權人」。再依稅目分別套用納稅義務人規定:
- 土地增值稅:設定典權時,由出典人張三繳納。
- 房屋契稅:設定典權時,由典權人李四繳納。
因此,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分由張三、李四負擔,符合選項 C。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項土地移轉情形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課徵範圍,以及徵收、繼承等免徵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則免徵。另依同法第 39 條,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免徵。
設定典權時,土地所有權尚未移轉,但法律另有規定: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相關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因此不能將設定典權視為免徵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免徵事由:
- 被徵收、符合條件的自願出售、因繼承移轉:屬免徵土地增值稅。
- 設定典權:須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不屬免徵。
第 28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規定,關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稅之稽徵基礎——規定地價與重新規定地價之法定程序及申報地價制度。
- 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作業法定程序:《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須經分區調查地價、劃分地價區段並測算區段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計算宗地地價,最後進行公告及申報地價。
- 申報地價之期限與起算:《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公告及申報地價之期限為 30 日,自公告之次日起算。
- 申報地價之上下限效果:《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及《土地稅法》第 16 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 時,以公告地價 為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 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 為申報地價;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 為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規範題,題目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各選項中的法定期間、程序機關及比例門檻:
- 檢視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是幾年一次。
- 檢視地價評議委員會與公告的法定先後順序。
- 檢視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法定天數。
- 檢視申報地價受公告地價限制的百分比上下限。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用途之土地,非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地價稅的基本稅率,以及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稅法》第 18 條,工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用地,以及私立公園、動物園等符合規定的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則免徵地價稅,並非按千分之十計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的土地,再區分各選項屬於哪一種待遇:
- 《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採累進課徵。
- 同法第 18 條:列舉特定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
- 同法第 6 條: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
因此,找出免徵而非按千分之十計徵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當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多少以上時,土地增值稅之稅率應檢討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土地增值稅稅率的檢討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當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土地增值稅稅率應予檢討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啟動「檢討修正」的價格比例門檻。辨認《土地稅法》所定門檻為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九成,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張三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簽約以實價 1,000 萬元出售土地與李四,並於民國 107 年 1 月 25 日申報土地增值稅。若 106 年度當期該土地公告現值為 650 萬元,107 年度當期公告現值為 600 萬元、市價為 980 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該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土地移轉現值審核標準。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原則上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訂約後至申報期間公告土地現值已調整者,改以申報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張三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簽約,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 650 萬元;但他在民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才申報,申報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 600 萬元。由於訂約後公告土地現值已調整,應採申報時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即 600 萬元。
買賣實價 1,000 萬元及市價 980 萬元,均不是本題所問的公告現值審核基準。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前次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稅法》第 35 條及第 37 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簡稱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要件與列管管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重購退稅之核心法條與構成要件如下:
- 期間要件(土地稅法第 35 條):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 辦竣。
- 金額要件(土地稅法第 35 條):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而非直接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
- 主體要件(法條文義與相關函釋):原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名義登記),不可夫妻跨名義登記。
- 管制要件(土地稅法第 37 條):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違反者追繳原退還稅款。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要件之記憶與理解題。審題時應迅速檢索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四要件」:
- 時間:2 年內重購。
- 名義:本人買、本人賣(同一人)。
- 門檻:新購地價 原出售地價 已納土地增值稅。
- 管制:列管 5 年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比對各選項與法定構成要件,抓出描述不符或條件過度限縮之處。
選項分析
- (A) 應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重購(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重購土地;同條第 2 項規定先購後售者亦同。故法定重購期間為「2 年」,敘述正確。
第 33 題2 分
關於我國現行地價稅之稅率,下列何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規定的地價稅一般稅率,以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課稅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按超過部分採超額累進方式課徵,最高一級為千分之五十五。
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須依其實際使用情形判斷。《土地稅法》第 19 條規定,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原則上按千分之六十計徵;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才免徵地價稅。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一律免徵」並不正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項錯誤」,再分兩步核對:
-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核對一般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累進方式與最高稅率。
- 依同法第 19 條核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免稅條件,特別注意免稅並非只要被劃為保留地即可。
前三項與第 16 條相符;D 把有條件的免稅說成一律免稅,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某甲今年度共計買入四筆土地(每筆土地均為 1 公畝,分別以①、②、③、④表示),其座落縣市及設籍情況如下:
①座落於臺北市,由某甲設籍。 ②座落於新北市,由其配偶設籍。 ③座落於高雄市,由其已成年的長子設籍。 ④座落於臺中市,由其未成年的次子設籍。
某甲將四筆土地均申報為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規定,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的土地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並考不同親屬設籍時,是否受「一處」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上的住宅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依第 17 條,符合要件者可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 3 公畝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另有土地供成年直系親屬設籍,符合其他要件者,則不受這一處限制。
解題方法
先依設籍者分類,再判斷一處限制:
- ①由土地所有權人某甲設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設籍要件。
- ②由配偶設籍,符合設籍要件,但與某甲同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一處限制範圍。
- ③由已成年的長子設籍,屬成年直系親屬;符合其他要件時,可另適用優惠稅率,不受前述一處限制。
第 35 題2 分
依稅法規定,下列貨物何者於進口與在國內銷售時均免徵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國內銷售與進口貨物各自適用的免稅規定。題目指定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國內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主要依同法第 8 條;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則依第 9 條。判斷「兩者均免稅」,須確認同一貨物同時符合第 8 條及第 9 條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
- 稻米、麵粉及金條、金塊,在國內銷售時均屬免稅項目;但進口免稅規定另有範圍,須確認是否列在第 9 條。
- 本國古物及遠洋漁船,則須反向比對:其是否免進口營業稅,也代表其國內銷售是否免稅。
第 8 條列有金條、金塊等項目的國內銷售免稅規定;第 9 條也明列金條、金塊等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稅法規定,甲公司解散時,將庫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有關營業稅之徵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未予修正)。 本題測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關於「視為銷售貨物」之法定要件與法律效果。
- 法規依據: 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 立法目的: 營業人於購入或產製該貨物時,其進項稅額通常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當公司解散並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時,貨物實質上已脫離營業體系進入最終消費領域;若不視為銷售,將造成稅負流失並破壞加值型營業稅之勾稽體系。因此,法律明定將此種行為「擬制為銷售」,要求營業人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解題方法
- 事實定性: 題目載明「甲公司解散時,將庫存貨物分配給股東」,完全符合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列之構成要件,在稅法上定性為「視為銷售貨物」。
- 效果判斷: 行為一經定性為「視為銷售貨物」,除法律另有免稅規定外,其稽徵程序與實質銷售完全相同:
- 營業人(甲公司)應以自己為開立人,開立抬頭為受配股東之統一發票。
- 發票開立金額按時價計算,並依法申報繳納銷項營業稅。
- 不得因該移轉無收取現金對價而免除其開票與納稅義務。
第 37 題2 分
營業人委由郵政機構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貨物,申請適用零稅率課徵營業稅,依相關稅法規定,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多少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關於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時,應備證明文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營業人委由郵政機構或經海關核准登記的快遞業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可用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的執據影本作為證明;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 5 萬元者,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條件:「委由郵政機構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及「離岸價格超過多少元」。依施行細則第 11 條,門檻是新臺幣 5 萬元;
第 3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下列何項勞務,非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免稅規定,辨別特定勞務是否屬免徵營業稅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其中,第 8 條第 1 項第 25 款規定,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各種保險,以及郵政機關依法經營之郵政業務及政府委託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判斷關鍵是:銷售的勞務是否落在保險或郵政業務、政府委託代辦業務的免稅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勞務的性質:政府推行的學生保險屬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保險;代銷郵票與代銷印花稅票,分別屬郵政業務或政府委託代辦事項;代銷高粱酒則是銷售酒類商品,並非郵政業務或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所列的免稅勞務。因此,前三項免稅,D 項不屬免稅範圍。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相關稅法規定,境內甲公司(按一般稅額計算之專營應稅營業人)因經營需要而向境外線上訂房平台業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飯店之訂房勞務,本筆交易應否課徵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判斷境內營業人向境外業者購買勞務時,是否須由買受人繳納營業稅,以及是否適用免繳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境外業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原則上由境內買受人依規定計算並繳納營業稅。但按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若購買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得免予繳納。甲公司是按一般稅額計算的專營應稅營業人,題目並說明訂房勞務係因經營需要購買,符合免繳條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交易性質:甲公司向境外訂房平台購買的是訂房勞務,屬於購買境外勞務;接著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判斷買受人是否須繳稅,以及是否符合免繳例外。
甲公司按一般稅額計算,且專營應稅業務,題目所述購買用途屬其經營需要,符合「購買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的免繳條件。因此,本筆交易屬購買勞務,但甲公司免予繳納營業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甲汽車公司 106 年 7 月 30 日向個人張三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一部供銷售用,107 年 4 月 10 日始出售,依規定甲公司於報繳哪一期之營業稅時,得設算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未有實質變更)。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營業人向個人購買中古車再行出售時,其設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時點規定」:
- 法源依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
- 營業人銷售其向自然人、非依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免稅者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輛車之購入成本設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 計算公式:
- 扣抵限額:得扣抵進項稅額,不得超過該輛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之「銷項稅額」。
- 扣抵時點: 依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車之銷項稅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應用與營業稅期別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適用法條: 甲汽車公司向個人張三(自然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供銷售用,屬於《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 舊乘人小汽車設算進項稅額扣抵之範疇。
- 鎖定法規明定的扣抵時點: 依規定,此類設算進項稅額「並非」在購入時扣抵,而是必須等到「銷售該輛車之當期」始得申報扣抵。
- 判斷所屬申報期別:
- 出售日期:107 年 4 月 10 日。
第 41 題2 分
甲書店為適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107 年 1 至 3 月份的銷售額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為每月新臺幣 150,000 元,另經其申報符合規定之可扣抵進項稅額 3 個月合計為 12,000 元,則該書店當期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計算。依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5 條,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稅率為 1%;符合規定並申報的進項稅額,可按進項稅額的 10% 扣減查定稅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計算 1 至 3 月的查定銷售額,再按 1% 計算查定稅額,最後扣除可扣減的進項稅額:
可扣減金額為申報進項稅額的 10%:
因此當期應納稅額為:
第 42 題2 分
營業人下列事項的進項稅額,何者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進項稅額扣抵限制。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原則上可依規定扣抵銷項稅額;但符合第 19 條列舉情形者,不得扣抵。
其中第 2 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例外。第 3 款排除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第 5 款排除自用乘人小汽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項購買的用途,再對照第 19 條:
- 捐贈給民間慈善團體,是否屬法定的「對政府捐獻」例外?
- 送客戶的禮盒,是否屬交際應酬用?
- 捐給國立大學,是否符合當時對政府捐獻的例外?
- 公司購買的小轎車,是否屬自用乘人小汽車?
選項分析
(A) 購入要捐贈給慈濟功德會之物資:錯誤。 慈濟功德會屬民間團體,捐贈給民間慈善團體不等於「對政府捐獻」。若該物資又非供營業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扣抵。
第 43 題2 分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撥多少比率以資因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所定的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來源。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條規定,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相關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 百分之三 支應。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沿用第 58 條的立法用語,關鍵在辨認「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這組文字,並連結到營業稅收入提撥比例。依條文,提撥比例為百分之三,因此選擇與此比例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項貨物採從量課徵貨物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貨物稅條例》中應稅貨物之課稅方式(從價課徵 vs. 從量課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貨物稅條例》規定,我國貨物稅之課稅客體共有七大類貨物。依計稅標準區分:
- 從量課徵(按貨物數量、重量或容量乘以固定稅額):僅有水泥(第 7 條)與油氣類(第 10 條)二類。
- 從價課徵(按完稅價格乘以法定稅率):包括橡膠輪胎(第 6 條)、飲料品(第 8 條)、平板玻璃(第 9 條)、電器類(第 11 條)及車輛類(第 12 條)五類。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多次配合物價機動調降油氣與水泥稅額及增訂節能減碳退稅優惠,但從量課徵之基本分類架構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貨物稅「七大稅目」中「從量課徵」的特例。 由於從價課徵佔絕大多數(五類),因此只要熟記從量課徵的兩類(水泥類、油氣類),即可快速由選項中鎖定正確標的:
- 從量計稅公式:
- 從價計稅公式:
第 45 題2 分
為鼓勵汰舊換新,依據我國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於報廢或出口前、後 6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定額減徵貨物稅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種車輛?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以舊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時,哪些車種得申請定額減徵貨物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適用範圍分兩類:
- 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汽車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機車則限汽缸排氣量 150 立方公分以下。
- 依同條例第 12 條之 6,符合規定的老舊大型柴油車報廢並換購同類新車,也有定額減徵規定,範圍包括大貨車等車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的車種,再對照適用條文。小客車的排氣量大小,不是本題判斷其是否屬於適用車種的關鍵;機車則有明確的排氣量上限。另須留意,大貨車可依大型柴油車汰換規定適用減徵,不應只看小型汽機車汰舊換新規定。
選項分析
- (A) 汽缸排氣量 250 立方公分機車: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國 107 年機車汰舊換新減徵範圍限汽缸排氣量 150 立方公分以下;
第 46 題2 分
某甲以個人名義,自國外進口完稅價格新臺幣 1,000 萬元跑車一輛,假設關稅稅率 60%,貨物稅稅率 30%,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銷稅)規定,某甲應繳納特銷稅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銷稅)中進口特種貨物的課稅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進口供自用乘人小客車,完稅價格達規定標準者,按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後的金額,以 10% 計徵特銷稅。
本題跑車完稅價格為 1,000 萬元,已達課稅門檻;計算時須逐層計入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不能直接以完稅價格乘稅率。
解題方法
先依序計算進口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再將各項稅額加回完稅價格,最後乘以特銷稅稅率 10%。
- 關稅
- 貨物稅
進口小客車的貨物稅計算基礎為完稅價格加關稅:
- 營業稅
進口貨物營業稅的計算基礎包含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及特銷稅。先以官方答案所採的計算順序,依未含特銷稅的基礎計算:
- 特銷稅
第 47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項貨物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所列的特種貨物,以及各類貨物的課稅門檻。判斷時不能只看貨物名稱,還要核對是否附有價格或其他條件。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該條例後續曾停止課徵房屋、土地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題仍以命題當年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列出的課稅範圍與門檻:
-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屬當年條例所列範圍。
- 小客車:座位數在九座以下,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並限於法規所定範圍。
- 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 30.48 公尺。
四個選項中,只有 D 完整符合條例所列的遊艇課稅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各項收據或契據,何者印花稅稅率與其他三者顯著不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印花稅法》之「課稅憑證種類」與其對應之「稅率及稅額計算標準」。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印花稅法》第 7 條規定為準(本條文現行法與命題當年相同,並未修正):
-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計貼。但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
-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
-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此處指銀圓,折合新臺幣 元)。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印花稅之計稅方式(從價稅 vs. 定額稅)與法定稅率:
- 比較四個選項所屬之課稅憑證類別與適用稅率/稅額。
- 選項 (A)、(B)、(C) 皆適用從價稅率千分之一();唯獨選項 (D) 屬於唯一的定額稅(每件定額課徵),不僅計稅架構不同,稅額性質亦與其他三者顯著有別。
選項分析
- (A)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1 款但書規定,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與選項 (B)、(C) 之稅率相同,故非本題所選。
- (B) 承攬契據: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
第 49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政府所屬之國稅稅課收入,下列何者無須分配或給與地方政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的國稅收入分配規定。應分清兩件事:某稅屬於國稅,不代表該稅收入全部由中央留用;部分國稅收入依法須分配給地方政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 8 條,所得稅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營業稅扣除法定項目後的全部收入,以及遺產及贈與稅在地方徵起收入的一定比例,須分配或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證券交易稅則不在這些分配規定之列。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均屬中央政府所屬之國稅,再對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中明定須分配或給與地方政府的稅課收入。若該稅未列入相關分配規定,即為題目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選項為國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目依徵收機關所屬層級,區分為國稅與地方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財政收支劃分法》將貨物稅列為國稅;房屋稅、契稅及娛樂稅則屬地方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稅目歸屬即可。題目問「何者為國稅」,因此選出由中央政府徵收、列為國稅的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