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除應補繳稅款外,其利息之加計與否及赦免之處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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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須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適用免罰規定。

符合條件時,仍須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逃漏稅相關處罰得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亦可依法免除刑事責任。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已明確交代「自動補報並補繳」及「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即可判斷符合第 48 條之 1 的適用要件。接著分辨三件事:

  1. 所漏稅款:仍須補繳。
  2. 利息:仍須加計,並非免息。
  3. 處罰與刑事責任:符合條件時,免除逃漏稅捐相關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亦依當時法條處理。

因此,只有同時包含「加計利息」與「免除處罰及刑事責任」的選項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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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條規定,107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7.1萬元。設陳君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共計5人,免稅額為44萬元,標準扣除額為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試問陳君一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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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計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申報戶人數,算出基本生活費總額;再減除申報戶依法可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差額為正數時,才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列入比較項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列入。現行法規的比較項目已隨後續修正增加,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先計算陳君一家五人的基本生活費總額:

17.1萬元×5=85.5萬元17.1\text{萬元}\times 5=85.5\text{萬元}

比較項目包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以及本題提供的儲蓄投資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依當年施行細則規定排除:

44+24+5+2.5=75.5萬元44+24+5+2.5=75.5\text{萬元}

因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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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準,下列何者非屬於計入之加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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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並特別測驗「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免予計入」的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個人基本所得額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依規定加計特定所得。相關項目包括: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以及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股利及盈餘等。

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海外所得另有門檻:一申報戶全年該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再檢查題目是否提供免予計入的金額門檻: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屬加計項目。
  •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年金保險給付:屬加計項目。
  • 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計入基本所得額。
  •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海外所得:原則上列入,但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因此,題目所列 80 萬元海外所得雖屬法定加計項目類別,仍因未達門檻而免予計入。

選項分析

(A)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0 萬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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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107年李君(50歲)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獲配股利所得20萬元,買賣國內證券交易所得10萬元;其妻(45歲)有薪資所得18萬元,金融機構利息5萬元,境內公司債利息10萬元。試問李君一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資料,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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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綜合所得稅的所得分類與扣除規定,重點是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證券交易所得、股利可抵減稅額,以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財產交易所得是財產交易的增益;但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法第 4 條之 1,自民國 79 年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另依第 17 條,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每人薪資所得額與法定限額孰低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只包括符合規定的利息等所得,分離課稅利息不列入。當年股利及盈餘可按合計金額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

解題方法

先把各筆收入依所得類別歸類,再判斷是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是否適用特別扣除額或股利抵減:

  • 李君、妻子的薪資所得合計 80+18=9880+18=98 萬元。
  • 股利所得 2020 萬元,按當年規定計算可抵減稅額。
  • 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1010 萬元,屬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 妻子的金融機構利息 55 萬元,符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範圍。
  • 境內公司債利息 1010 萬元屬分離課稅利息,不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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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以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標的時,依相關稅務法令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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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不動產在不同階段的課稅方式:信託成立時財產移轉、信託存續期間所得與地價稅,以及信託土地移轉給歸屬權利人時的土地增值稅。解題要分清楚各稅目的納稅義務人,尤其不能把「受託人移轉土地」直接等同於「受託人是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時間順序判斷:

  1. 信託成立時:信託財產移轉是否課稅,查所得稅法、契稅條例與土地稅法對信託移轉的特別規定。
  2. 信託存續期間:所得依所得稅法歸屬受益人;信託土地的地價稅則由受託人負擔。
  3. 信託土地歸屬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判斷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不動產移轉給受託人,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契稅條例第 14 條之 1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該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所得稅。此選項所指是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信託財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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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107年8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相關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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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施行日期,以及舊制下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房地合一新制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原則上依取得日期及交易日期判斷是否適用新制:

  •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交易所得原則上適用房地合一制,依《所得稅法》計算及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不再另課土地增值稅以外的所得稅,仍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原則上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依購入日期分組,再對照新舊制:

  1. 103 年購入:屬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適用舊制。
  2. 104 年購入:同樣適用舊制。
  3. 105 年及 106 年購入:屬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本題出售日均為 107 年 8 月,因此判斷關鍵在取得日期,而非只看出售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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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有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必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①投資境外公司獲配之股利 ②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 ③出售境外房地之交易所得 ④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交易之所得 ⑤取自境內個人贈與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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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的所得課稅範圍,以及所得稅法對特定股利、證券交易所得與受贈財產的規定。依所得稅法第3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原則上就境內、境外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法律另有不計入或免稅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其後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曾有重要修正;本題所列境外房地交易所得,仍應依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的境內外所得課稅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所得是否屬於應計入所得額課稅的境內外所得,再套用特別規定:

  • 境外來源所得:原則上納入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的所得額。
  • 國內營利事業股利: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 因贈與取得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原則上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在此限。

因此,應找出不必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的項目。

選項分析

① 投資境外公司獲配之股利:須計入。 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原則上須將境內外所得合併申報。境外公司配發的股利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所定「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股利不計入所得額的規定,因此應納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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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持有105年以後購入之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所得稅適用自住租稅優惠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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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的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符合自住條件者,房地交易所得在 400 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稅率課稅。

自住優惠的主要條件包括: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持有及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2. 交易前 6 年內,該房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這項自住房地優惠。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定條件,特別留意法條所稱家庭成員的範圍是「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選項若將範圍改成「已成年子女」,即與法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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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各相關稅法規定,下列項目何者不適用以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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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稅法有沒有明定「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特定金額」。判斷時要看各選項所列金額的法源,不可只因金額是固定數字,就推定它會隨物價調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依物價指數調整;《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特定金額達調整門檻時依物價指數調整;《土地稅法》則規定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海外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沒有這項 CPI 連動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的金額是否有法條明文連結 CPI:

  • 有明文連結者,屬於適用 CPI 調整。
  • 沒有明文連結者,即為題目所問的「不適用」。

選項分析

(A) 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錯。 《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遇一般物價變動時,按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因此本項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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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107年各稅稅率,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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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各稅的稅率結構,重點是辨別單一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並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特定所得級距有過渡稅率。

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通常稅率為 20%;但民國 107 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未逾 50 萬元者,適用 18% 稅率。因此,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成一律採單一 20%,並不符合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稅的稅率級距,特別檢查題目是否使用「採單一稅率」或「採累進稅率」等絕對表述。只要當年度存在例外級距,將該稅概括為一律適用單一稅率的敘述即不正確。

本題以民國 108 年命題時所適用的法規及民國 107 年稅率為準。

選項分析

(A)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單一稅率 20%:錯誤。

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原則上按 20% 計算;但民國 107 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未逾 50 萬元者,適用 18% 稅率。故 107 年並非所有營利事業都一律適用 20%,選項的「單一稅率」說法錯誤。

(B) 一般土地土地增值稅採累進稅率 20%、30%、40%: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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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設甲公司國內總公司107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00萬元,在香港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247.5萬元,在美國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2,0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20萬元,則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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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境外所得也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境外已納所得稅可自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我國應納稅額」。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本題境外所得合計 3,500 萬元,按國內稅率計算的扣抵上限為 700 萬元;境外實際已納稅額低於此上限,因此可全額扣抵。

解題方法

先將總公司及兩處分支機構所得合併,再計算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2,500+1,500+2,000=6,000 萬元2,500+1,500+2,000=6,000\text{ 萬元} 6,000×20%=1,200 萬元6,000\times20\%=1,200\text{ 萬元}

境外所得可扣抵上限:

(1,500+2,000)×20%=700 萬元(1,500+2,000)\times20\%=700\text{ 萬元}

境外已納所得稅合計:

247.5+420=667.5 萬元247.5+420=667.5\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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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乙公司於107年8月1日開業,107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16萬元,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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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0 條: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應先將實際營業期間的所得額按比例換算為全年所得額,依規定計算全年稅額,再按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應納稅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規定,民國 107 年課稅所得額未逾 50 萬元者,稅率為 18%;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全部課稅所得額計算稅額,但稅額不得超過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解題方法

乙公司於 107 年 8 月 1 日開業,採曆年制計算至 12 月 31 日,實際營業期間為 5 個月。

先將 16 萬元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

160,000×125=384,000 元160,000\times\frac{12}{5}=384,000\text{ 元}

全年換算所得額為 38 萬 4 千元,未逾 50 萬元,適用 18% 稅率。依稅額上限規定試算:

384,000×18%=69,120 元384,000\times18\%=69,120\text{ 元} (384,000−120,000)×50%=132,000 元(384,000-120,000)\times50\%=132,000\text{ 元}

兩者取較低者,全年換算稅額為 69,120 元。再按實際營業 5 個月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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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丙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一輛5,000,000元供總經理使用,外加進項稅額5%,設殘值800,000元,耐用年限5年,按平均法提列折舊。若丙公司為一般營利事業,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提列多少折舊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規定:自用乘人小客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及營利事業列報乘人小客車折舊的實際成本限額。法規以民國 108 年命題時規定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自用乘人小客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這筆稅額應計入車輛成本。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第 13 款,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限;超提部分不予認列。

解題方法

丙公司購車供總經理使用,屬自用乘人小客車。其 5%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故折舊計算所用的實際成本為:

5,000,000×(1+5%)=5,250,000元5,000,000\times(1+5\%)=5,250,000\text{元}

先依平均法計算整筆實際成本的年度折舊額:

5,250,000−800,0005=890,000元\frac{5,250,000-800,000}{5}=890,000\text{元}

因法定限額 250 萬元低於實際成本,按成本限額比例計算可認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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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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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營業稅課徵範圍,以及法定免徵營業稅的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營業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原則上均應課徵營業稅;但符合第 8 條所列免稅項目者除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 8 條明定的免稅項目;若不是,再判斷是否屬於第 1 條的課稅範圍。出售土地、醫療院所提供的醫療勞務,以及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漁牧產物,均屬法定免稅項目。網購進口的實體貨物則屬「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

選項分析

(A) 出售土地:錯誤。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出售之土地免徵營業稅。

(B) 網購進口貨物:正確。 境外網購的實體貨物輸入我國,屬於進口貨物,依營業稅法第 1 條應課徵營業稅,並由海關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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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有關營業稅之課徵,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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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計算制度,以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加值型營業稅通常採一般稅額計算,以銷項稅額扣除可扣抵的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非加值型營業稅則依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也不代表進項稅額一律可扣抵,仍須檢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所列不得扣抵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營業稅法規定。前三項分別涉及一般與特種稅額計算、酬勞員工的進項稅額,以及免稅營業人放棄免稅;再用第 19 條檢核捐贈貨物的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題目問「錯誤」,選出與規定不符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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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小規模營業人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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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小規模營業人的認定、適用稅率及查定課徵方式,並特別測驗查定稅額可扣減的進項稅額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營業人;當時使用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小規模營業人適用 1% 稅率,按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依同法第 25 條,符合規定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可按申報進項稅額的 10% 扣減查定稅額。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的基本規則,再用法條核對進項稅額的扣減比例。A、B、C 分別對應小規模營業人的認定、稅率與課徵方式;D 的關鍵在於比例是否為 5%。法定比例是 10%,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指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之營業人:正確。 民國 108 年,小規模營業人的認定與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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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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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視為銷售貨物」及其信託移轉例外。一般而言,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取得代價,是銷售貨物;法律另列若干沒有一般買賣外觀、但仍視為銷售的情形。

依民國 108 年命題當年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列有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或抵償債務、以自己名義代購交付委託人等視為銷售情形。同法第 3 條之 1 則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適用前條視為銷售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 條第 3 項的視為銷售類型,再確認是否落入第 3 條之 1 的信託例外。題目問「不屬於視為銷售貨物」,因此找出明文排除的信託財產移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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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執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之日起幾年內,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重點是分清楚兩個期間:

  • 給付期間:1 年。​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納稅義務人須自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給付相當於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配偶。
  • 追繳期間:5 年。​如未於上述 1 年內給付,稽徵機關得自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5 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本題問的是「幾年內未給付」,考的是給付期限,不是稽徵機關追繳稅賦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題幹所問的事件:納稅義務人「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的期限,是從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起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期限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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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我國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不計入遺產總額?

①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繼承之財產 ②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 ③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④被繼承人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並須區分它與「免徵遺產稅」的差別。前者是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排除;後者則是列入遺產計算後,再依規定免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列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包括被繼承人遺留的文化、藝術品,以及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等;第 17 條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遺產稅扣除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第 16 條所列的「不計入遺產總額」,不要把「不計入」與「可扣除」混為一談:

  • ①死亡前 7 年繼承的財產:繼承取得的財產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沒有因取得時間在 7 年內就排除。
  • ②自己創作的藝術品: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文化、藝術品,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 ③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依法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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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林大君於107年過世,遺有2位子女林一君及林二君,而林一君育有兩名子女及林二君育有三名子女,且林大君之子女及孫子女均年滿20歲。若林一君於106年過世,計算林大君所留遺產之應納稅額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新臺幣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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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及代位繼承人如何計入人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每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可扣除 50 萬元;未成年者另有按距成年年數加扣的規定,但本題相關子女及孫子女均已年滿 20 歲,不適用加扣。

林一君先於被繼承人林大君死亡,其子女得代位繼承林大君的遺產,並列入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計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林大君死亡時,哪些人是可計入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林二君仍在世,列計 1 人。
  • 林一君已先於林大君死亡,由林一君的 2 名子女代位繼承,列計 2 人。
  • 林二君的 3 名子女不是林大君的直接繼承人;林二君仍在世,這些孫子女不因其父母在世而代位繼承。

因此可計入人數為 1+2=31+2=3 人,扣除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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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王君105年4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申報移轉地價為6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107年3月9日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報移轉地價為580萬元,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在已繳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新購土地地價不足支付的數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重購時間是否在出售後二年內:王君於 105 年 4 月 1 日出售,於 107 年 3 月 9 日重購,未逾二年,符合期限。

再計算可退稅額:

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增稅=600−40=560 萬元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增稅 =600-40=560\text{ 萬元} 重購地價超過上述餘額的部分=580−560=20 萬元重購地價超過上述餘額的部分 =580-560=2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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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關於貨物稅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三項規定:國產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以及進口申報與漏報的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國產貨物完稅價格須先從產製廠商的銷售價格中扣除內含貨物稅;進口貨物則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計算。進口應稅貨物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第 18 條、第 23 條及第 32 條即可。前三項敘述分別對應法條規定;第 32 條第 10 款的關鍵是「三倍以下」,並沒有「1~3 倍」這個法定處罰區間,因此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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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若為非自用住宅用地,則其地價稅如何徵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9 條,考生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的實際使用情形,判斷適用免稅或特別稅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9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依第 17 條課徵外,其餘統按 6‰ 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則免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條件:土地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接著看題目特別指出「非自用住宅用地」:這表示不適用第 17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應回到第 19 條所定的 6‰ 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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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稅額計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稅基及稅率,尤其要分清兩種稅的銷售價格如何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特種貨物的銷售價格應包含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再依規定稅率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營業稅方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額原則上不包括營業稅本身;貨物稅是否計入,則視銷售價格及交易情形而定,不能概括說營業稅稅基的銷售價格應一律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判斷重點: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稅基,是否包含貨物稅與營業稅。
  2. 營業稅的銷售額,是否包含營業稅本身,以及是否可一概視為須加計貨物稅。
  3. 兩種稅率是否符合題目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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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採四月制者,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暫繳申報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營利事業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第九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額。

題目所稱「四月制」,是指會計年度自每年 4 月 1 日開始,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計算申報期間時,從會計年度起始月份往後數至第九個月。

解題方法

以 107 年 4 月為會計年度第一個月,依序計算:

第九個月=107年12月\text{第九個月}=107\text{年}12\text{月}

暫繳申報期間為該月的 1 日至月底,即 107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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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地方稅?

①契稅 ②印花稅 ③營業稅 ④貨物稅 ⑤使用牌照稅 ⑥遺產及贈與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地方稅。解題時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判斷各稅目屬於地方稅或國稅,而不是依稅捐的徵收機關或實際繳納地點判斷。

依當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地方稅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題目所列稅目中,契稅、印花稅及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營業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屬國稅。

解題方法

先逐一將稅目分類,再比對選項:

稅目稅別
① 契稅地方稅
② 印花稅地方稅
③ 營業稅國稅
④ 貨物稅國稅
⑤ 使用牌照稅地方稅
⑥ 遺產及贈與稅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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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逾繳納期間30日仍未繳納者,且無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稅捐稽徵機關應對納稅義務人作何種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的欠稅移送執行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間 30 日仍未繳納,且沒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逾繳納期間 30 日仍未繳納」及「無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兩項要件,對照第 20 條的法律效果,即可判斷應採取的處置為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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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林記為經營農產品銷售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國稅局將稅率誤用,致使林記溢繳營業稅款長達7年,依規定林記最多可退回幾年之溢繳稅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因錯誤而溢繳稅款時,退稅期間依錯誤責任歸屬而有不同。林記溢繳的原因是國稅局誤用稅率,屬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應適用政府機關錯誤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退還範圍不以 5 年內溢繳的稅款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溢繳原因是誰造成的:題目明示國稅局誤用稅率,因此不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而是政府機關錯誤。

再套用當時第 28 條第 2 項:政府機關錯誤所致溢繳,退還範圍不受一般 5 年期間限制。林記因該錯誤溢繳長達 7 年,故 7 年的溢繳稅款均在題目所問的退還範圍內,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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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有關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39條的營利事業跨年度盈虧互抵。依民國108年規定,營利事業原則上不得將不同年度的盈虧互相抵銷;符合例外要件者,才可將前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適用要件包括:營利事業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盈虧互抵是同一營利事業的虧損扣除,不能拿境外子公司的虧損抵減母公司的所得。

解題方法

先抓住《所得稅法》第39條的兩個判斷重點:

  1. 年限與虧損認定:可扣除的是前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虧損。
  2. 適用主體與程序要件:須符合公司組織、帳簿完備、申報方式及如期申報等條件;虧損須屬於該營利事業本身。

據此逐項檢查:選項若把虧損歸給另一個法律主體,就不符合第39條的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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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106年度出售103年所購得之土地,該筆土地交易所得應該如何課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合一新制」與舊制的適用範圍,以及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的免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個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房屋、土地,若是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或是在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未落入新制的土地交易,依舊制處理;《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仍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土地於 103 年取得、106 年出售。這筆土地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而且從 103 年取得至 106 年出售,持有期間已超過 2 年,因此不符合房地合一新制的適用條件。

接著按舊制判斷:本題問的是「土地交易所得」,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免納所得稅,所以選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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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計算,下列何者無必要成本及費用之減除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各類所得的計算方式,重點在辨別哪些所得以「收入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計算所得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及其他所得,原則上均須計算收入總額並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利息所得則以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沒有一般性的必要成本及費用減除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屬所得類別及其所得額計算公式。只要確認某類所得沒有「收入總額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的規定,即為題目所問。本題利息所得不適用此種減除方式,因此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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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需計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基本所得額以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法律列明、未納入一般綜合所得課稅的特定所得或扣除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加計項目包括:達門檻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以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的加計項目,並留意各項的範圍與條件:

  • 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才計入基本所得額。
  •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須為不同人,才屬列計範圍。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減除額:均為法定加計項目。

因此,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年金保險給付,不符合保險給付的列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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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甲公司於100年開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30萬元,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5 條所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以及民國 107 年適用的過渡稅率。解題時應先依所得年度判斷稅率,再以營利事業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公司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30 萬元,屬於所得額未超過 50 萬元的級距。民國 107 年度此級距適用 18% 稅率,因此:

300,000×18%=54,000 元300{,}000 \times 18\% = 54{,}000\text{ 元}

題目所述「100 年開業」不影響本題稅額;判斷稅率的關鍵是「107 年度」及該年度的所得額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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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下腳變價時,福利金提撥標準為下腳變價收入之多少百分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2 款所列的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時,下腳變價所得可按規定比例提撥福利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下腳變價時的提撥標準為變價收入的 20% 至 40%。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直接辨認「下腳變價」對應的福利金提撥比例即可,不需計算。將題幹所問的百分比與第 81 條規定比對,選出 20% 至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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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不須併入其遺產總額中課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親屬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配偶。
  •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 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入上述對象。題目問「不須併入」,因此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人,即為正確選項。

親屬範圍須依民法上的繼承順位判斷: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也在併入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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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於107年出資1,000萬元,以現年22歲兒子乙名義購置土地1筆。若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且甲當年度無其他贈與,則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何者?又贈與稅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視同贈與」及贈與稅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父親甲出資、以兒子乙名義取得土地,屬於甲以資金為乙購置財產;因購置標的是不動產,贈與價值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甲是贈與人,也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依同法第 22 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 220 萬元;本題應按命題當年法規計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贈與價值,再扣除免稅額,最後套用稅率:

  1. 認定贈與及納稅義務人:​甲出資為乙購置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以贈與論,因此納稅義務人為甲。
  2. 計算贈與總額:​土地公告現值為 500 萬元,故本題贈與總額為 500 萬元。甲實際出資 1,000 萬元,不直接作為本題土地贈與價值。
  3. 計算贈與淨額:

500萬元−220萬元=280萬元500萬元-220萬元=280萬元

  1. 計算贈與稅額:​民國 107 年適用的贈與稅率,贈與淨額 2,500 萬元以下部分按 10% 計算:

280萬元×10%=28萬元280萬元\times10\%=28萬元

因此,贈與稅額為 2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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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額度不須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作調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以及哪些金額須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相關免稅額與法定扣除額中,有些金額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則不在此調整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法定金額,再判斷該金額是否列入《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的物價指數調整項目。免稅額、各順位繼承人的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屬須調整的項目;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依規定以法定金額計算,並非 CPI 調整項目。

選項分析

(A) 免稅額:錯誤。 遺產稅免稅額屬於物價指數調整項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定期調整。因此它不是題目所問「不須調整」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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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107年10月病逝於高雄市,死亡時在新北市遺有房屋一棟,唯一繼承人女兒設籍在臺中市,則應向財政部所轄何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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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稅申報的管轄機關,關鍵是先判斷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境外者,遺產稅申報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管轄;若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則依其死亡時住所所在地判定。

解題方法

李先生雖是中華民國國民,但題目明確指出他「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因此不以遺留房屋所在地新北市、死亡地高雄市或女兒戶籍地臺中市決定申報機關。應依其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判定。

題目未明示李先生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命題設定,應由臺北國稅局管轄。此題所列的死亡地、遺產所在地與繼承人設籍地,均不是本案的管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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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應包括下列何種土地?

①勞工宿舍用地 ②自用住宅用地 ③工業用地 ④礦業用地 ⑤農業用地 ⑥免稅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2 項的「累進起點地價」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但計算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因此,題目列出的六種土地中,③④⑤⑥屬於法條明定排除的土地;①勞工宿舍用地、②自用住宅用地則未列在排除項目內,應包括在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的土地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出的四種排除土地,再逐項比對題目:

  • 排除:③工業用地、④礦業用地、⑤農業用地、⑥免稅土地。
  • 包括:①勞工宿舍用地、②自用住宅用地。

本題問的是「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哪些土地應包括,不能把土地適用較低稅率,直接當成累進起點地價計算時也要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及勞工宿舍用地適用特別稅率,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按千分之二計徵;但它們不在第 16 條第 2 項列舉的排除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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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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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下「免徵地價稅」與「適用特別稅率」的差別。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原則上課徵地價稅;但符合免徵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免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19 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也有相同的全免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免徵」,再區分各選項所述情形究竟是全免,還是僅按特別稅率課徵。

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與使用中土地隔離」三項條件時,屬免徵地價稅;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及特定寺廟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原則上是適用《土地稅法》第 18 條的千分之十特別稅率,並非因此一律免徵。

選項分析

  • (A) 寺廟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錯誤。 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寺廟、教堂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屬特別稅率,不是當然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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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現行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相關對象須符合自用住宅設籍規定,設籍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時的設籍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則屬旁系血親,不在條文列舉的設籍對象內。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出的設籍對象: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再將各選項分類:配偶是配偶關係,父母與子女是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因此,不符合設籍對象範圍的是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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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現行有關私有房屋房屋稅之徵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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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對私有房屋的減半徵收規定,以及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戶數限制和重大災害房屋的減免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供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的 1.2%;第 15 條第 2 項則列有私有房屋減半徵收的情形,其中包括政府平價配售的平民住宅。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各選項對應的法規類型:

  1. 自住稅率與自住戶數限制,查看房屋稅率及自住要件。
  2. 減半徵收與重大災害房屋,查看《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的減免規定。
  3. 注意災害毀損面積的門檻:毀損達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適用免徵;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才是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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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某夜總會本期銷售額200萬元,購買廚具、音響設備共花費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本期應繳納多少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特種飲食業的課稅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夜總會屬特種飲食業,營業稅率為 15%;依同法第 22 條,按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一般加值型營業人通常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但夜總會依特種稅額方式課稅,不能將購買廚具、音響設備的進項稅額直接扣抵本題營業稅。

解題方法

以夜總會本期銷售額乘適用稅率:

200萬元×15%=30萬元200\text{萬元}\times 15\%=30\text{萬元}

購買設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5 萬元,不從這筆按銷售額計算的特種營業稅中扣減,因此本期應繳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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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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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的零稅率,以及第 8 條的免徵營業稅。兩者都可能使銷售當下不必繳納營業稅,但法律依據不同:零稅率是適用 0%0\% 稅率;免稅則是法律明定免徵營業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列有外銷貨物、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以及依法設立的免稅商店銷售給過境或出境旅客的貨物等零稅率項目。第 8 條則明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7 條列舉的零稅率項目。若該項目屬於第 8 條的免稅規定,即使不必課徵營業稅,也不代表適用零稅率。

選項分析

  • (A) 將貨物外銷到美國:錯誤選項。 外銷貨物屬第 7 條規定的零稅率項目;目的地為美國不影響其外銷性質。
  • **(B) 學校的教育勞務: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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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營業人下列何項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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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進項稅額扣抵原則。依該法第 15 條,營業人銷項稅額扣減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後,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但第 19 條第 1 項列有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包括: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
  • 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
  • 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
  • 自用乘人小汽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上述扣抵限制與本題判斷相關的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費用是否供營業使用,以及是否落入第 19 條列舉的不得扣抵項目。營業場所營運所需的水電費,通常屬於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勞務,未列為不得扣抵項目;其餘三項分別涉及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法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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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應如何課徵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的課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 1% 稅率課徵營業稅;稽徵機關每 3 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一次。這是查定課徵制度,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按期自行申報的方式不同。

解題方法

看到「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抓住兩項法定要件即可判斷:

  1. 稅率:1%
  2. 繳納週期:每 3 個月一次

與這兩項規定相符的選項,就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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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其貨物稅如何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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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對飲料品的免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合於國家標準的純天然果汁屬免徵貨物稅的飲料品。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再對照第 8 條第 2 項列出的免稅品項。題目已明示符合國家標準,符合免稅要件,因此不必套用飲料品的一般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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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項貨物係採從價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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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對不同貨物採用的課徵方式。從價課徵是按貨物的完稅價格乘以法定稅率計算;從量課徵則是按貨物數量乘以每一計量單位的固定稅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貨物稅條例》第 6 條規定,橡膠輪胎依貨物價格從價課徵;第 7 條規定,水泥按每公噸定額課徵;第 10 條規定,汽、柴油按每公秉定額課徵。智慧型手機不屬該條例列舉的應稅貨物。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法定稅額的計算基礎:

  • 若規定「從價徵收百分之幾」,就是從價課徵。
  • 若規定「每公噸」或「每公秉」徵收固定金額,就是從量課徵。
  • 若不在應稅貨物的列舉範圍內,則不屬本題所問的從價課徵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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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項支出,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須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判斷時要看兩件事:支出是否屬醫藥或生育費,以及是否有保險給付。交通費、看護薪資等其他支出,不因與就醫有關就當然屬於可扣除的醫藥費。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支出的性質及給付對象,再檢查是否受有保險給付:

  • 醫院的醫療費用,先確認是否符合指定醫療機構條件。
  • 符合條件的醫療費用,仍須扣除保險給付部分;沒有保險給付的自費醫療費用,才可列報。

臺北榮總屬公立醫院,符合醫療機構條件。選項 B 是該院自費手術費,且無保險給付,符合列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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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應如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的免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屬免納所得稅範圍。

題目問的是「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如何課徵,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定的效果是「免納所得稅」,並非按比例減稅或減半課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前者表示題目已設定機關團體符合免稅資格;後者則正是《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明列的免稅所得。因此應選擇「全部免稅」。

須注意,當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另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訂有規範;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的法條考點,判斷附屬作業組織所得的基本免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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