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初等考試五等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何種危險最適合用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策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頻率與損失幅度」如何影響風險管理方式。保險適合處理發生機率較低、但一旦發生便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危險。
- 損失頻率:一定期間內損失發生的次數或機率。
- 損失幅度:每次損失造成的金額或嚴重程度。
保險人透過集合多數人的保費分攤少數人的大額損失,因此承保危險宜具備可預測性,且單次損失不宜頻繁發生;被保險人則可藉此移轉難以自行承擔的重大財務風險。
解題方法
將頻率與幅度分別判斷:
- 損失頻率高,代表損失經常發生,保費容易提高,且經常性小額損失通常較適合自行承擔或採取防損措施。
- 損失幅度大,代表一旦發生便可能造成難以承受的財務衝擊,適合透過保險移轉。
因此,最適合用保險處理的組合是「低頻率、高幅度」,即選項(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採用防火建材,是風險管理措施當中的哪一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管理中的損失控制措施。損失預防是降低事故發生機率的措施;損失抑制則是在事故已發生或無法避免時,減輕損失的程度。
採用防火建材可降低建築物起火或火勢蔓延的機會,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分類,屬於損失預防。
解題方法
先看措施作用的時間點與目的:題目問的是「採用防火建材」,重點在事前透過建材設計降低火災事故發生的機率,因此歸為損失預防。判斷時可用「降低事故發生機率」對照損失預防、「減輕事故造成的損害」對照損失抑制。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我已經買了足額的汽車竊盜險,所以只是下車去便利商店買一瓶飲料,不用特別把車鎖好」,這是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危險因素的分類。危險因素是增加事故發生機率或損失程度的條件,常分為:
- 實質風險因素:有形的物理條件,例如車輛老舊、煞車故障。
- 道德風險因素:故意不誠實或不法行為,例如為了領取保險金而故意縱火。
- 心理風險因素:因投保或有保險保障而疏忽、降低注意,增加事故發生或損失的機率。
- 法律風險因素:法律制度或責任規範使損失風險增加,例如責任範圍擴大。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車主的想法及行為:車主因為已投保足額竊盜險,就認為下車時不必鎖車。這不是故意製造事故或詐領保險金,而是因有保險保障而放鬆警覺,屬於心理風險因素。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有一保險單附有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5,000 元,在保險期間發生損失 7,000 元,請問保險人應理賠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也稱免賠額門檻。損失未達約定門檻時,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損失一旦達到或超過門檻,保險人即按約定賠付全部損失。
起賠式自負額與「扣除式自負額」不同:扣除式自負額是從損失金額中扣除自負額後,再由保險人理賠。
解題方法
本題約定起賠門檻為 元,實際損失為 元。因為:
損失已超過起賠門檻,因此保險人理賠全部損失: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用直接保費收入與國內生產總額(GDP)之比值來衡量該國或地區保險業對經濟的重要性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衡量保險業相對於一國經濟規模的重要性指標。以一國或地區的直接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表示,稱為「保險深度」(Insurance penetration)。
比率愈高,表示保險業的保費收入相對於整體經濟規模愈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直接保費收入」與「GDP」。保費收入除以 GDP 衡量的是保險業在整體經濟中的相對規模,因此對應「保險深度」。本題不涉及計算,只要辨認分子與分母所構成的指標即可。
選項分析
- (A) 投保率(Insured rate)錯誤。 投保率通常指特定人口、家庭或標的中已投保者所占的比率,著重於投保的比例,並非保費收入占 GDP 的比率。
第 6 題2 分
保險契約生效的法定要件不包含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保險學原理為準(現行相關法規與實務通說見解一致,未有變更)。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與契約生效要件:
- 契約一般生效要件:包含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標的適法(合法目的)、意思表示健全且一致(合意),以及在雙務有償契約中雙方互負對價義務。
-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保險契約非要式契約,亦非要物契約。保險法第 43 條雖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但司法實務與學說通說(如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548 號判例)均一致認為,該條文僅在課予保險人製發保險單之義務,保險單僅為證明契約成立之「證明文件(證書)」,並非保險契約成立或生效之要式要件。
解題方法
從「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有效要件」與「保險契約之特殊法律性質」兩個層次切入分析:
- 法律行為之有效要件:法律行為標的須具備「適法性」(合法的目的,民法第 71 條),且因保險契約為雙務有償契約,要保人交付保費與保險人承擔危險互為對價關係。
-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方式: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為「要式」行為,否則民法以「不要式」為原則。
- 保險契約的成立時點: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只要要保人之要約與保險人之承諾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告成立並生效,不以交付保險單(書面契約)或交付保險費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交付書面契約」並非生效的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屬於法定要件(故不選)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會造成保險契約的「當然終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當然終止」與「得由特定人行使終止權」的區別。當然終止是法律規定的事由一發生,契約即依法終止,不必另由一方通知或行使終止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因此,保險人破產是法定的當然終止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描述的是「法律發生時即終止」,還是「某人可選擇終止」,或是根本沒有終止效果。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27 條與第 28 條的對照:保險人破產,契約於破產宣告日終止;要保人破產,契約仍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在法定期間內終止。
選項分析
(A) 寬限期間屆滿後要保人未在 2 年內辦理復效時:錯誤。 人壽保險契約因未繳保費而停效後,若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效,契約效力會依相關規定終止;但「寬限期間屆滿」本身首先是契約停止效力的起點,題目所述不是本題所考的保險法第 27 條「保險人破產即終止」情形,故不選。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契約當中設計不保事項的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為何設置不保事項」。不保事項是保單明定不承保的危險或損失類型,用來界定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常見目的包括排除異常或難以預測的事故、避免與其他保險保障重疊,以及排除容易引發道德危險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設定不保事項的常見目的。若某選項描述的是不保事項通常無法達成、甚至與其功能相反的效果,即為題目所問的「不是」。
選項分析
- (A) 排除異常事故:正確目的。 異常、重大或難以預測的事故可能使損失不易估計,影響保險制度的穩定,因此保險人可透過不保事項排除。
- **(B) 排除其他保單所承保的事故:正確目的。
第 9 題2 分
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交保險費,則保險契約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費逾期未繳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的要保人未依約繳交保險費,經催告後仍未繳納,契約效力會停止。保險實務上所稱「寬限期間」,是保險費到期後,在一定期間內仍可繳費並維持契約效力的期間;逾期未繳,契約進入「停效」狀態。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逾寬限期間仍未繳費」的直接效果,再區分「停效」與「終止」:
- 停效:契約效力暫時停止,符合條件時可依規定申請復效。
- 終止:契約關係消滅,原則上不再具有復效的契約基礎。
- 無效、失效:不是本題描述保費逾寬限期間未繳的法定效果。
第 10 題2 分
保險契約為當事人「一方」繳付保險費,換取他方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責賠償的契約。其中的「一方」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 條所定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以及「繳交保險費」的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 條規定,要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於約定事故發生時,依契約負擔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因此,題幹所稱繳付保險費的「一方」,是要保人。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兩項契約義務分開辨認:
- 繳交保險費:由要保人負擔。
- 事故發生時依約給付:由保險人負責。
題目問的是「繳付保險費」的一方,對應要保人,不是事故發生後負責給付的一方。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假設有房屋一棟保險價額為 4,000,000 元,現有保險單甲承保 3,000,000 元,保險單乙承保 1,000,000 元,在保單有效期間內發生損失金額 1,200,000 元,依比例責任制甲保單及乙保單應各分攤多少賠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的比例責任制: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數張保單承保時,依各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實際損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適用《保險法》第 35 條以下複保險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求兩張保單的總保險金額:
甲、乙保單的分攤比例分別為:
以實際損失 元按比例分攤:
第 12 題2 分
不依危險等級計算危險單位的保險費率,而採用相同的費率計價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率的分類。保險費率可依危險程度是否區別,分為差別費率與均一費率:
- 差別費率:依被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分級,危險較高者通常適用較高費率。
- 均一費率:不依危險程度區分,對同一類保險標的採用相同費率計價。
題幹明確指出「不依危險等級」且「採用相同的費率」,符合均一費率的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不依危險等級」與「相同費率」。這是在描述費率是否因危險程度而有所區別;既然不區分危險等級,便是均一保險費率,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有關代位求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位」的適用範圍、行使要件、對象限制及代位數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損害填補保險的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人身保險則不適用此項代位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與行使條件:
- 代位權須以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為前提,事故發生本身不會使保險人立即取得代位權。
- 代位求償主要適用於損害填補保險,人身保險不適用。
- 代位對象是依法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並非毫無限制。
- 代位數額受保險人已給付金額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範圍限制。
選項分析
(A)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即可行使代位求償權:錯誤。 事故發生只是可能產生保險給付責任的原因。依《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須先給付賠償金額,才得在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因此,不能僅因事故發生便行使代位求償權。
(B)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正確。 《保險法》第 103 條明定,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行為而發生死亡、傷害或疾病等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保險法第 16 條所規定要保人對其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6 條的「人身保險利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要保人對下列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題目問的是「何者非」法條所列之人,應找出不在上述範圍內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保險法》第 16 條的列舉項目比對。法條沒有將「員工」列為要保人對其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賠款(損失)分攤原則是從下列哪一原則引申而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賠款分攤原則」(又稱損失分攤原則)與保險基本原則的關係。當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與同一保險利益,同時受到數張有效保單承保時,被保險人不得因重複投保而就同一損失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各保險人依各自承保金額等方式分擔賠款。
其根本依據是損害填補原則:財產保險的目的在填補實際損失,而非使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利。分攤是多個保險人共同負擔同一損失的處理方式,用來落實損害填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賠款分攤原則從哪一原則引申而來」,再看其功能:分攤規則是為了避免同一損失因重複投保而獲得重複賠償。因此,回溯其基礎原則,即為損害填補原則。
例如,標的實際損失為 60 萬元,兩家保險人分別承保 60 萬元與 40 萬元,且依比例分攤時,甲公司負擔 萬元,乙公司負擔 萬元,合計仍為實際損失 60 萬元,不會讓被保險人因重複投保而多領。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保險經紀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角色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保險學定義為準,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保險代理人則是依授權代理保險人處理保險業務。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代表哪一方」:
- 代表保險人處理業務,通常是保險代理人的角色。
- 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洽定契約,則是保險經紀人的核心特徵。
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把經紀人的角色、授權範圍或報酬來源說錯。
選項分析
(A) 代表保險人從事保險相關業務:錯誤。 這是保險代理人的典型定位。保險經紀人原則上是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洽定保險契約,並非代表保險人。
第 17 題2 分
依照保險法第 146 條的規定,我國有關保險業的資金運用限制當中,對於購買不動產,除自用之外,不得超過資金的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6 條有關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比例限制。題目問的是:保險業購買不動產時,扣除自用不動產後,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金的多少。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不動產」的法定投資上限,再區分自用與非自用:自用不動產不計入本題所問的非自用不動產比例;非自用不動產的購買金額上限為保險業資金的 。因此選擇 。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壽險公司對於長期壽險保單在契約的早期所收保費較實際應收自然保費為高,保險公司須對此「多收」的保費提何種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壽險的保費與風險成本如何隨保單年度變化,以及保險公司對尚未來到的年度所收取的「超額保費」應提存何種準備金。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壽險準備金的基本觀念判斷即可。
長期壽險通常採平準保費:保戶各年度繳納的保費大致固定,但被保險人的死亡率會隨年齡上升,因此保單早期的平準保費高於當期實際應收的自然保費。早期多收的部分留存下來,用以補足後期自然保費高於平準保費時的差額,並支應保險契約未來的給付責任;此項提存即為責任準備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長期壽險」「契約早期」「保費高於實際應收自然保費」三個線索:
- 長期壽險的平準保費通常固定,自然保費則隨年齡與死亡率上升。
- 契約早期的平準保費高於當期自然保費,差額不是公司的自由盈餘,而須留存。
- 留存的保費用來履行契約未來的給付責任,因此提存責任準備金。
可用概念式表示:
第 19 題2 分
為確保保險業的擔保力及自有資金一定程度的流動性,保險法第 141 條規定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的多少比率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1 條的法定保證金規定。保險業為確保擔保能力,應按其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的一定比率,將保證金繳存於國庫。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比率為 。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法條與計算基礎即可:依《保險法》第 141 條,以保險業「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為基準,繳存其 作為保證金。題目詢問比率,不需代入金額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當中「資本顯著不足」是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哪一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監理制度中的「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與「資本等級劃分標準」。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 簡稱 RBC)將資本等級劃分為四個等級:
- 資本適足:資本適足率達 以上。
- 資本不足:資本適足率在 以上,未達 。
- 資本顯著不足:資本適足率在 以上,未達 。
- 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低於 或淨值低於零。
- 現行法規提醒: 現行保險法規已增列「淨值比率」作為衡量資本適足的雙指標監理標準,但針對資本適足率(RBC)本身的劃分級距門檻仍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四個法定資本等級的臨界點數字(、、):
- 主管機關以 作為及格標準(資本適足)。
- 未達 但在 以上為第一階段警戒(資本不足)。
- 介於 以上至未達 之間為第二階段深度警戒,即「資本顯著不足」。
- 低於 則落入退場或強制接管階段(資本嚴重不足)。
題目詢問「資本顯著不足」之資本適足率範圍,故直接鎖定 區間即可。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安定基金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 基金主要保障對象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債權人。 ② 目前產險業按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二、壽險業按總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繳存安定基金。 ③ 根據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 規定,安定基金的提繳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④ 目前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提撥率計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對象、法定最低提撥比率,以及安定基金的差別提撥方式。涉及《保險法》第143條之1及《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基金保障誰」與「保險業如何提撥」:
- 安定基金主要在保險業發生財務困難時,維護保險契約相關人的基本權益。
- 《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決定,且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
- 民國107年的計提標準採差別提撥,依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風險指標核算。
據此判斷,③、④正確;①、②錯誤,答案為(A)。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安定基金保障的主要對象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債權人」不是本題所述的主要保障對象。
第 22 題2 分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當中何者沒有老年(養老)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各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項目,特別是是否設有老年或養老給付。判斷時要區分「老年給付」與因年齡、身分或其他原因提供的福利給付,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制度的法定給付項目。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與國民年金均有老年或養老相關給付;農民健康保險當時的給付項目則不包括老年給付。因此,選出沒有老年(養老)給付的制度即可。
選項分析
- (A) 勞工保險:錯誤。 勞工保險設有老年給付,符合規定的被保險人可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 **(B) 公教人員保險:錯誤。
第 23 題2 分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從 2011 年起,對於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之保障額度合計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存款保險的最高保障限額。自民國 100 年(2011 年)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的保障額度,按其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計算,最高為新臺幣 300 萬元。
本題所涉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限制:「每一存款人」、「同一家要保機構」及「本金與利息合計」。題目問的是單一存款人在同一家要保機構可獲保障的最高總額,不是每一個帳戶各有一份額度,也不是只計算本金。
自 2011 年起,該保障上限為 300 萬元,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全民健康保險代位請求,以及給付限額的計算單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為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列出傷害醫療費用、失能及死亡三種給付;死亡給付標準為每一人新臺幣 200 萬元。制度保障的是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物損失。
另依當時給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已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代位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傷害醫療費用時,則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即可:
- 強制險是否承保財物損失:不承保。
- 全民健保代位向誰請求:向強制險保險人請求,不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 死亡給付限額按什麼單位計算:按每一受害人計算,而非按每一事故合併設限。
因此,死亡給付有「每人」上限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雖然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損害補償原則,但人身保險的種類當中,何者在性質上具有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的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與「損害填補」的關係。人身保險給付通常依契約約定,不以被保險人實際損失多少為限;不過,健康醫療保險的給付常用於填補疾病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支出,因此在性質上具有損害填補特性。
本題涉及保險法規與司法院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指出,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這不表示人身保險的各種類型都毫無填補財產損害的性質,而是不能因此一概以實際損失作為給付上限。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問的是哪一種人身保險「在性質上具有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損害的特性」,再看各選項的主要給付目的:
- 醫療保險:針對醫療費用等支出。
- 年金、人壽保險:依契約給付年金或保險金,重點在保障生活或填補死亡所生的經濟需求。
- 傷害保險:主要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所致傷害的保險金。
能直接對應疾病或傷害所生醫療費用支出的,是健康醫療保險。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以要保人之觀點,自負額之選擇或採行,除了可節省保險費支出之外,還有什麼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核心觀念
自負額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約定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損失部分;超過自負額的部分,才由保險人依保單約定負責。採行自負額通常可降低保險費,但要保人也必須考量自己能否承受自負額範圍內的損失,以及是否仍能取得足夠的大額損失保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以要保人之觀點」,除了節省保費,採行自負額還有什麼重要考量。從要保人的風險管理角度切入:小額損失可自行承擔,保險主要用來移轉財務上難以承受的大額損失。因此,選擇自負額時,要同時確認保單仍能提供重要的大額損失保障。
選項分析
- (A) 小額損失理賠費用的節省:錯誤。自負額確實會減少小額損失的理賠,但題目問的是要保人採行自負額時,除節省保費以外的重要考量。小額理賠費用的節省較偏向保險人處理理賠的成本效益,並非要保人的主要保障考量。
- **(B) 道德風險之降低:錯誤。
第 27 題2 分
保險契約中設定自負額可以節省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理由,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自負額是指發生承保事故時,約定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一定金額或比例的損失,超過自負額的部分才由保險人依契約負責。其功能之一是減少小額損失的理賠案件,降低保險公司的查勘、審核、行政及理賠處理成本。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設定自負額可以節省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理由」,應直接找出自負額如何減少保險公司的作業量。自負額會使部分小額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因此不必逐件辦理小額理賠,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自負額通常用在巨大保額的保單:錯誤。 自負額的主要功能是讓被保險人分擔一定損失,並減少小額理賠及道德危險。即使某些大型保險也可能約定自負額,「通常用在巨大保額」並非節省經營成本的直接理由。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不適用或修正損害補償原則之情形?
① 不定值保險 ② 定值保險 ③ 重置成本保險 ④ 實支實付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補償原則」及其例外或修正。損害補償原則是指,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給付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所受損失為限,使其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不因事故而獲利。
判斷重點是:保險金是否必須受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損失限制。若保險金額或給付方式不完全依實際損失計算,即屬不適用或修正損害補償原則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種保險:
- 不定值保險:損失發生後再估算實際價值與損失,按實際損害理賠,適用損害補償原則。
- 定值保險:契約事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發生全損時按約定價值給付,通常不再以事故時的實際價值重新計算,屬對損害補償原則的修正。
- 重置成本保險:以重置或重建所需成本作為理賠基礎,可能高於標的物事故前的折舊後實際價值,屬對損害補償原則的修正。
- 實支實付保險:依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或實際損失核定給付,仍受實際損失限制,適用損害補償原則。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要保人對於最大誠信原則之具體表示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法基本原則中的「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及其具體實踐機制。
- 最大誠信契約之本質:保險契約具高度「資訊不對稱性」與「射倖性」,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如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既往病史、使用環境等)多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最為清楚,保險人難以逐一實質查證,故保險契約被視為比一般契約要求更高誠信水準的「最大誠信契約」。
- 要保人的具體表示方式:在學理與法制上,最大誠信原則要求契約當事人誠實互信。其中要保人/被保險人落實最大誠信原則的核心具體表徵,即為訂約時的「告知義務」(據實說明義務)及契約存續中的「通知義務」、「保證」等;保險人的具體表徵則為「條款說明義務」與「棄權與禁反言」(Waiver and Estoppel)。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此項「據實說明義務」即為保險法上將要保人的最大誠信原則予以具體法制化的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 鎖定題目主體與原則:題目問的是「要保人」對於「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表示方式」。
- 對應學理制度: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實務與法規上,轉化為具體的法律義務與制度。要保人在締約過程中,最主要的誠信實踐就是在要保書上如實回答核保詢問事項,不隱瞞、不遺漏、不作不實陳述,此即「告知義務」。
第 30 題2 分
廠商決定停止銷售某特定有潛在賠償責任之商品,是屬於哪一種風險管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管理措施中的「風險迴避」。風險迴避是指停止從事會帶來特定風險的活動,使該項風險不再發生。廠商停售具有潛在賠償責任的商品,就是不再從事該商品的銷售活動,以避免承擔相關責任風險。
解題方法
先看廠商採取的行動:題目說的是「停止銷售」,也就是直接退出可能引發賠償責任的活動,而非繼續銷售並設法降低事故發生率或損失程度。因此,判斷為風險迴避。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步驟——「風險的衡量與分析」,主要是衡量分析什麼?
核心觀念
風險管理中的「風險衡量與分析」,是評估可能發生的損失及其程度,主要觀察兩項指標:
- 損失頻率:一定期間內損失發生的次數或機率。
- 損失幅度:每次損失的金額或嚴重程度。
因此,風險衡量與分析的重點是了解損失「多常發生」以及「發生時有多嚴重」,作為後續選擇風險處理方法的依據。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衡量風險」要衡量哪些面向。風險本身以損失為核心,故先看損失發生的頻率,再看損失的大小,也就是「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某廠商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及出險理賠資料如下,請問在一般情況下該廠商可獲得保險公司之理賠金額是多少?
保單限額:4,500,000 刑事訴訟費用:2,000,000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與保單限額。一般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並可依保單約定承擔民事訴訟費用;刑事訴訟費用則不屬於通常承保的民事賠償及抗辯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一般保單約定為準。題目未提供保單條款細節,依題意採一般情況處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項金額是否屬於通常承保項目:
- 法院判賠 $4,500,000:屬於產品責任賠償,計入保險理賠。
- 刑事訴訟費用 $1,500,000:一般不在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不計入。
- 民事訴訟費用 $2,000,000:屬於通常承保的民事訴訟費用,與判賠金額合計後受保單限額限制。
因此,限額前的可承保金額為:
但保單限額為 $5,000,000,若判賠金額與民事訴訟費用合併計入此限額,理賠上限即為
第 33 題2 分
保險單之版本、被保險人之年齡、性別及職業等資料之記載,係屬保險契約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內容的分類。保險單上記載的版本、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及職業等資料,屬於用來描述及辨識契約當事人、保險標的或風險狀況的陳述事項。
這些資料可能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及保費如何計算,但其功能是提供契約相關資訊,不是直接界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負責的範圍,也不是附加於主契約的特別條款。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保險學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列舉的資料性質:保單版本、年齡、性別、職業,都是保險契約中的基本記載或風險相關資料,屬於對契約情況的說明,因此歸入「陳述事項」。
判斷時可區分:「承保範圍」回答哪些事故或損失受保障;「陳述事項」說明契約及風險的相關資料;「條件事項」涉及權利義務發生或履行的條件;「附加條款」則是補充或變更主契約內容的約定。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陳君已經失業達 6 個月以上,各種帳單堆積如山,最近又開車自撞路樹,致其汽車之前保險桿損壞。在將汽車送修時,陳君說服修理廠一併將車子之前損壞之車門也列入理賠估價單向保險公司請款。請問陳君的行為在保險與風險管理範疇中,係屬何種風險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保險風險因素中的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他相關人因保險保障而有意採取不誠實、欺詐或不當行為,使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擴大,或不當增加理賠金額的傾向。
本題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重點在判斷陳君是否故意把原有損壞混入本次事故的理賠估價。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本次事故造成的保險損失,以及事故發生前已存在的損壞。陳君因自撞造成保險桿損壞,之後卻說服修理廠把先前損壞的車門也列入估價單請款,這是故意將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納入理賠,企圖增加保險給付,屬於不誠實的理賠行為,因此是道德風險。
題幹提到陳君失業、帳單積欠,提供了可能的動機背景;真正決定分類的關鍵,仍是他故意把舊損壞列入本次理賠。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在財產保險契約中約定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 provisions clause)的目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 provisions clause)的功能,以及財產保險的損害補償原則。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事故向不同保險人投保時,若發生承保事故,各保險契約可能同時負有理賠責任。其他保險條款用來處理這些契約間的責任分擔與分攤,避免被保險人因重複投保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目的」,再辨認此條款主要規範的是多張保單間如何分攤同一損失。財產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失為原則,賠償總額不得使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利;因此,其他保險條款的核心目的,是使多家保險人的給付符合損害補償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複保險是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第 38 條則規範善意複保險的比例分攤。這些規定與其他保險條款共同呈現的重點,都是避免超額填補並處理保險人間的分擔。
第 36 題2 分
李君為其店鋪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單設有 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並約定保險價額是以重置成本計算,投保時該店鋪保險價額為 ,保險金額為 ,若該店鋪日前發生火災損失 ,目前的重置成本是 ,請問李君可獲得多少保險賠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商業火災保險的 80% 共保條款。被保險人須投保至少相當於保險價額 80% 的保險金額,才能避免按比例減額理賠。題目約定以重置成本計算保險價額,因此應以火災發生時的重置成本作為計算基準。
解題方法
火災發生時的保險價額為 ,符合共保條款所需的最低保險金額為:
李君實際投保 ,正好達到最低要求,故不適用比例減額;賠款按實際損失計算: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火災造成 損失,且李君已達到共保條款要求,並非不予理賠。
- **(B) :錯誤。
第 37 題2 分
假設甲與乙遭受意外事故導致損失的機率分別為 及 ,若造成甲及乙損失的意外事故是個別獨立事件,且將甲、乙二人可能遭遇之危險予以匯聚聯營(pooling),則甲、乙都不會遭受損失的機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獨立事件的補事件機率。甲遭受損失的機率為 ,乙遭受損失的機率為 ,因此兩人各自「不遭受損失」的機率分別為:
題目指出兩人的損失事件彼此獨立,因此其補事件也獨立,兩人都無損失的機率可相乘。
解題方法
危險匯聚聯營(pooling)是本題的背景;計算兩人都不受損失的機率時,關鍵仍是個別損失事件的獨立性。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特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及「保險契約主體架構(當事人與關係人之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為準:
-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保險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雙務有償契約、射倖契約、最大誠信契約,以及附合契約(又稱定型化契約)。條款多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擬定,要保人僅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 保險契約主體:
- 當事人:指訂立保險契約之雙方主體,即保險人(保險法第 2 條)與要保人(保險法第 3 條)。
- 關係人:指對保險契約享有權益或受其拘束之人,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 4 條)與受益人(保險法第 5 條)。
- 契約內容與主體之可變更性:保險契約在成立後,基於契約自由與實務需要,於法定或約定條件成就時,均得依法或依約變更內容或當事人。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理概念界定」與「消去法」:
- 檢驗契約變更彈性(排除 A、B):保險契約非一成不變之死板法律行為,實務上常見批註、變更要保人、調整保額等機制,直接排除包含「不允許變更」極端字眼的選項。
- 區分契約主體資格(排除 C):精確辨析「契約當事人(簽約者)」與「契約關係人(享受保障或受約束者)」,確認被保險人的法定地位。
- 確認法理本質(鎖定 D):比對保險契約核心法律特質,確認「附合契約」之描述符合保險學與保險法之定論。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保險契約允許變更當事人。 要保人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要保人得依契約約定或經被保險人同意及保險人審核同意後,辦理「變更要保人」(即變更契約當事人)。此外,財產保險在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亦可依規定將保險契約權利轉讓與受讓人。
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保險制度主要功能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保險是透過多數被保險人分攤風險,於約定事故發生時,依契約提供經濟補償,以減輕個人或企業所受的損失。其核心在於損失補償與風險分攤。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描述保險制度本身的主要功能。儲蓄投資、風險管理知識屬於可能的附帶效益或相關服務;保險的核心則是事故發生後依約給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
選項分析
- (A) 提供個人或企業儲蓄投資管道:錯誤。 某些人壽保險商品具有儲蓄或投資性質,但這不是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保險保障才是其核心。
第 40 題2 分
張君經營一家洗衣店並就客戶送洗之衣物投保保險,則此保險契約成立依據之保險利益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的類型。保險契約要有效成立,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常依投保人與財產間的法律或經濟關係,區分為所有權利益、使用利益、期待利益及責任利益等。
本題涉及客戶送洗的衣物。衣物所有權仍屬客戶,洗衣店經營者張君並非衣物所有人;但張君在保管、處理衣物期間,若因衣物毀損或滅失而依法或依契約須負賠償責任,其承擔的就是財產上的責任利益。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才能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保險標的與投保人的關係:保險標的是客戶送洗的衣物,題目並未說張君擁有衣物或享有其使用權。再看張君可能面臨的經濟損失:若衣物在洗衣店保管或處理期間受損,張君可能須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張君投保所保障的是其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屬於責任利益。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保險費率之釐訂方法是參採保單當年度之實際損失經驗來調整當年度保險費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費率釐訂方法」的差異,尤其是依實際損失經驗調整保費的時點。
追溯費率法是先收取預估保費,待保險期間終了、實際損失經驗確定後,再依約定公式調整該保單年度的最終保費。它把該年度的實際損失經驗回溯反映在該年度保費上,因此符合題目所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保單當年度之實際損失經驗」與「調整當年度保險費」。依實際損失經驗在保單年度結束後回頭調整該年度保費,正是追溯費率法的特徵,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我國保險業之組織型態?
①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② 合作社之社團法人 ③ 政府出資之財團法人 ④ 特定自然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保險業組織型態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第 136 條,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合作社則為社團法人。因此,①、②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出的兩種組織,再對照題目中的四個敘述:
-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 合作社:符合。
- 政府出資之財團法人:不在第 136 條列舉的組織型態內。
- 特定自然人:自然人不是本條所列的保險業組織型態。
故正確組合為①②,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有關再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溢額再保險合約(Surplus treaty)係屬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之一種。 ② 比率再保險合約(Quota share treaty)係屬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之一種。 ③ 超額賠款再保險合約(Excess loss treaty)係屬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之一種。 ④ 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係以賠款金額為責任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依「責任分擔基礎」所作的分類:
- 比例性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約定比例分擔保費與賠款。常見方式包括比率再保險(Quota share treaty)及溢額再保險(Surplus treaty)。
- 非比例性再保險:再保險人通常在原保險人的自留額或約定起賠點以上,依超過部分的損失負責;常見方式為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loss treaty)。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三種再保險合約的分類,再判斷比例性再保險的責任基礎。比例性合約依保額或承保責任的約定比例分擔保費與賠款;非比例性合約則以損失是否超過約定自留額或起賠點作為責任基礎。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在風險管理之應用,可歸類為何種風險管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中「損失控制」的概念,以及骨牌理論如何用於預防事故、降低損失。
骨牌理論將事故發生視為一連串相互連結的因素,常以五張骨牌表示:社會環境與個人背景、人的缺失、人的不安全行為或機械物質危險、事故、傷害。若能移除或改善事故鏈中的某一環,便可阻止後續骨牌倒下,避免事故或減輕損害。
「損失控制」是透過預防與改善措施,降低損失發生的機率或損失程度;因此,以骨牌理論找出並切斷事故原因,屬於損失控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關鍵字「骨牌理論」。骨牌理論著眼於事故發生的因果鏈,重點在事故發生前移除危險因素,或在事故鏈中切斷其中一環。這是在控制損失的發生或程度,並非改變風險承擔者,也不是把風險轉給他人,因此選損失控制。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係而得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此種利益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受損,不發生而繼續持有,是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的定義。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合法經濟利害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利益會受損;事故未發生時,則可繼續享有。這項要求有助於確保保險契約以填補實際經濟損失為目的,而非以事故發生作為獲利機會。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第 14 條,財產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須有保險利益;第 17 條並規定,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合法的經濟利益」、「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受損」、「事故不發生則繼續持有」。這三項合在一起,描述的就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餘選項談的是契約權利或損害填補概念,並非這種經濟利害關係本身。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一年期火災保險契約,假設契約期間為某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要保人於 9 月 1 日終止保險契約,則下列何者正確?
① 若 8 月 31 日發生火災事故,保險公司須理賠。 ② 若 9 月 1 日以後發生火災事故,保險公司只須理賠 保險金。 ③ 9 月 1 日以後之保險費,保險公司須返還。 ④ 保險契約已消滅,保險公司返還扣除手續費後之總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契約由要保人終止時,契約何時消滅、保險人承保至何時,以及未到期保險費如何處理。法規依據為《保險法》第 64 條、第 6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保險法》第 65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人應返還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效力,依《保險法》第 64 條,須於通知到達保險人時發生。題目已設定要保人於 9 月 1 日終止,故以 9 月 1 日為終止生效日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事故是否發生在契約終止生效前,再判斷終止生效後保險人是否仍承擔事故責任。最後處理保費:契約終止後尚未經過期間所對應的保險費,屬未滿期保險費,應予返還;不是按事故發生後剩餘期間比例理賠,也不是當然扣除手續費後退還全部保費。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壽險業之利源分析,係指分析哪些指標?
① 死差損益 ② 保單繼續率 ③ 佣金率 ④ 費差損益 ⑤ 利差損益 ⑥ 新契約成長率
核心觀念
壽險業的「利源分析」是將經營結果拆解,觀察實際經驗與訂價假設之間的差異,判斷盈虧來自哪個來源。傳統上主要分析三項:
- 死差損益:實際死亡經驗與預定死亡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
- 利差損益:實際投資報酬率與預定利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
- 費差損益:實際營業費用與預定費用不同所產生的損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指標是否屬於傳統利源分析的三大損益來源。①死差損益、④費差損益、⑤利差損益正好構成「死差、利差、費差」三項,因此選 ①④⑤。
保單繼續率、傭金率及新契約成長率,分別屬於保單持續狀況、招攬成本或業務成長等經營指標,不是這題所問的三大利源損益。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假設某保單之純保險費為 1,500 元,費用率為 ,該保單的總保險費是多少?
核心觀念
總保險費由純保險費與附加費用構成。費用率是附加費用占總保險費的比例,因此純保險費占總保險費的比例為 。
解題方法
設總保險費為 ,依費用率定義:
故總保險費為 2,000 元。
選項分析
- (A) 1,200 元:錯誤。 這是把純保險費乘以 得到的數值,方向顛倒;純保險費應是總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的金額。
- **(B) 1,875 元:錯誤。
第 49 題2 分
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保單,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受益人則為其子女;甲君今年 6 月過世後未辦理要保人變更,上述壽險保單有保單現金價值 300 萬元,則該 300 萬元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要保人死亡後,保單現金價值的歸屬」。保險契約中的要保人享有保單權利,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形成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則分別是保險保障所指向的對象及指定領取保險金的人。要保人死亡時,保單現金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應納入其遺產處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考試所採見解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三種身分:甲君是要保人,配偶是被保險人,子女是受益人。題目問的是保單現金價值,不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的身故保險金,因此不能直接依受益人指定來決定這筆款項的歸屬。
甲君死亡後未辦理要保人變更,300 萬元現金價值仍屬甲君的財產權利,故併入甲君遺產。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有關巨災債券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非保險業亦可發行巨災債券。 ② 巨災債券是巨災風險自留的一種。 ③ 巨災債券是由專屬保險公司發行。 ④ 巨災債券是透過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 Cat Bond)的風險移轉方式與發行架構。巨災債券是保險業者或其他風險承擔者,透過特殊目的機構安排,將約定的巨災風險連結至資本市場的金融工具。若約定的巨災事件發生,投資人可能損失部分或全部本金,資金則用於支應承保方的損失。
因此,巨災債券的核心特徵是透過資本市場移轉、分散巨災風險,而非由風險承擔者自行保留風險。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巨災債券的基本性質:
- 判斷發行或安排者是否限於保險業。
- 判斷巨災債券屬於風險自留,或屬於風險移轉。
- 判斷是否必須由專屬保險公司發行。
- 判斷其是否利用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
依此可知①、④正確,②、③錯誤,故選項為①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