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對代位求償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3 條的損害保險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行為受有損失時,若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在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代位求償額不得超過保險人已給付的保險金,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與範圍:是否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何時取得代位權,以及金額上限。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法定金額限制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代位求償以被保險人對加害第三人依法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若被保險人本來就沒有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險人無從代位行使。
- **(B) 正確。
第 2 題2 分
年金給付係以數個被保險人中,第一個死亡時,即停止其給付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年金依「被保險人死亡條件」區分的種類。連生年金是以數人為年金受領對象,約定其中一人死亡時即停止給付;若約定須等最後一人死亡才停止,則屬於聯合及最後生存者年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數個被保險人中,第一個死亡時,即停止其給付」。這表示給付期間以所有受領人都生存為限,只要其中一人死亡,年金就停止,符合連生年金的定義。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若被保險人於民國 80 年 7 月 6 日出生,而在民國 108 年 1 月 5 日申請投保人壽保險,則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
核心觀念
人壽保險的「投保年齡」通常以足歲為基礎,再依未滿一歲的零數是否超過六個月決定是否加算一歲。換言之,足歲後的零數超過六個月才加一歲;未超過六個月則不加。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壽險年齡計算慣例作答。
解題方法
先算出生日至申請投保日的實際年齡,再依零數規則判斷是否加歲:
- 出生日期為民國 80 年 7 月 6 日,至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滿 27 足歲。
- 從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到民國 108 年 1 月 5 日,尚未滿六個月。
因此,投保時的實際年齡為 27 足歲,零數未超過六個月,投保年齡不加一歲,為 27 歲。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種保險對保險事故的約定採用列舉方式?
①商業火災保險 ②住宅火災保險 ③協會海上貨物保險條款(A) ④現金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事故的約定方式」:
- 列舉式承保:保單逐項列出承保事故,未列明者原則上不在承保範圍內。
- 概括式承保:承保約定範圍內的一切事故,再以除外責任排除特定事故。
判斷時要看保單如何界定承保事故,不能只憑險種名稱或承保範圍大小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險種的承保方式:商業火災保險、住宅火災保險及現金保險,均以列舉方式約定承保事故;協會海上貨物保險條款(A)則採概括承保方式,承保貨物在運送途中發生的損失,但以條款所列除外責任為限。因此應選①②④。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對下列何種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①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②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③因火災、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④因閃電、雷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的承保範圍。丙式又稱「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承保被保險汽車因與車輛碰撞或擦撞所致的毀損或滅失;不承保竊盜、搶奪、強盜,也不承保火災、爆炸、閃電或雷擊等事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種事故是否屬於丙式承保範圍:
- ① 車輛碰撞、擦撞:屬丙式承保事故。
- ② 竊盜、搶奪、強盜:不屬丙式承保事故。
- ③ 火災、爆炸:不屬丙式承保事故。
- ④ 閃電、雷擊:不屬丙式承保事故。
題目問「不負賠償責任」,因此答案應包含②③④,不包含①。
第 6 題2 分
人身保險業風險資本之風險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所列的人身保險業風險資本項目。風險資本是依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的風險程度計算的資本總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人身保險業的風險項目為:
- 資產風險
- 保險風險
- 利率風險
- 其他風險
「信用風險」則列在人身保險業以外的財產保險業風險項目中。現行法規用語及分類已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鎖定「人身保險業」,再逐項對照民國 108 年《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的人身保險業風險清單。選項中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都在清單內;信用風險不在清單內,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的法定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辨別哪些屬於保險業依法應提存的準備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法定準備金是保險業為履行保險契約責任,依保險種類及相關規定計算、提存的準備。常見項目包括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保單紅利則是依保險契約及相關規範分配予保戶的紅利,並非本題所列的法定準備金項目。
解題方法
看到「何者不是保險業的法定準備金」,先將選項與保險業依法提存的準備金分類比對。前三類常見法定準備金中,未滿期保費、賠款及特別準備金均在選項內;保單紅利準備金則不屬於此處所稱的法定準備金,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對非比例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的分保基礎、保費計算方式,以及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的責任關係。
非比例再保險又稱「超額損失再保險」,通常以賠款金額或賠款率作為分保與責任判定基礎。再保險人只在原保險人的損失超過約定自留額後,依契約負擔約定範圍內的賠款。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描述的是比例再保險還是非比例再保險:
- 比例再保險:依保險金額或保費的一定比例分保,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比例分攤保費及賠款。
- 非比例再保險:依賠款金額或賠款率是否超過約定門檻決定再保險人的責任,再保險費依所承受的危險洽定。
因此,找出把「保險金額」當作分保基礎的敘述,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以保險金額為分保基礎。—錯誤
以保險金額為分保基礎,是比例再保險的典型特徵。非比例再保險主要以賠款金額或賠款率為責任觸發與分擔基礎,因此本選項錯誤。
第 9 題2 分
保險股份公司與保險相互公司的差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股份公司」與「保險相互公司」在組織成員、保險費收取方式、資金來源及保險關係上的差異。
股份公司由股東出資設立,保戶與股東是不同身分;相互公司則以社員為組織成員,社員通常同時具有保戶身分。傳統上,股份公司採定額保險費,相互公司則可採賦課式保險費。另就資金來源而言,股份公司的主要來源為股本,相互公司的組織基金則稱為基金。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種公司的典型特徵,特別注意保險費制度的對應關係:
- 定額保險費:事前約定保費,保戶通常不因公司營運結果而須補繳。
- 賦課式保險費:依實際損失或營運需要向社員分攤、追加收取。
因此,選項若把兩種公司的保費方式對調,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人身保險不適用於下列何種保險契約之原則?
①賠款分攤原則 ②保險利益原則 ③代位求償原則 ④主力近因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保險原則上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保險學通說為準,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則以財產上的損失為主要保障對象。兩者適用原則不同:
- 賠款分攤原則: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有數個保險人承保時,依約定或法律分擔損失,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
- 保險利益原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亦適用。
- 代位求償原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在一定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主要適用於損害填補性質的財產保險。
- 主力近因原則:用以判斷造成損失的有效、主要原因是否屬承保事故;人身保險理賠也須判斷事故原因與承保範圍的關係。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原則以「填補實際損失」為核心。賠款分攤與代位求償都是為了避免財產損失超額填補或重複受償,因此通常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第 11 題2 分
就我國商業火災保險而言,保險人對下列何種情形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商業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及火災起因與除外危險的區分。依命題當年常用的商業火災保險示範條款,火災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原則上屬承保範圍;但地震、颱風等特定危險所致損失,通常須另行約定承保。判斷時應看火災是否由條款排除的危險引起,而不能只看到「火災」二字就認定必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列火災的起因,再判斷該起因是否屬一般商業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或除外危險。爆炸引起的火災,與爆炸本身造成的損失須分開看:一般火災保險承保火災所致損失;爆炸是否承保,則應依條款及是否加保判斷。因此,不能把「爆炸引起之火災」直接等同於「爆炸本身之損失」。
選項分析
- (A) 爆炸引起之火災:正確。依本題採用的商業火災保險承保範圍,爆炸引起的火災所造成之保險標的損失,屬火災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 12 題2 分
我國大部分的財產保險之保險單遇有善意複保險時,採用下列何種賠款分攤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善意複保險」的損失分攤方式。善意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人投保,且投保時並非出於詐欺或其他不法意圖。各保險契約均有效,但被保險人不能因多份保單而超過實際損失獲得賠償。
我國大部分財產保險保單採比例責任制:各保險人依其承保金額占全部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實際損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複保險發生損失時,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我國大部分的財產保險之保險單」,再判斷它詢問的是保單約定的賠款分攤方式。大部分財產保險保單以比例責任方式分攤,計算概念如下:
第 13 題2 分
商業火災保險若附加 80% 共保條款,係指下列何種意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80% 共保條款」的意義。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此條款時,被保險人應投保至少相當於保險標的物價值 80% 的保險金額,才視為達到足額投保門檻。達到門檻後,若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實際損失賠償;若未達門檻,則通常依投保金額與應投保金額的比例計算賠款。
解題方法
先分辨「80%」指的是什麼:它是足額投保的門檻比例,不是保險人固定只賠損失的 80%,也不是賠償責任上限。
設保險標的物價值為 ,保險金額為 。達到共保門檻的條件為:
達標時,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實際損失賠付;未達標時,可能按下式比例計算: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①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②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 ③要保人違反特約條款時 ④要保人惡意複保險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解除契約事由,重點在區分「解除契約」與「保險事故發生後得否拒賠或減額給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怠於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人於知悉後得解除契約,見《保險法》第 59 條、第 60 條。
- 違反告知義務: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且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見《保險法》第 64 條。
- 違反特約條款:違反特約條款,除非屬保險人應負責的事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見《保險法》第 68 條。
- 惡意複保險:同一標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利益的複保險,如要保人故意不將複保險情形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各保險契約均無效,見《保險法》第 37 條;其法律效果是「無效」,不是「解除」。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情形的法定效果是否為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第 15 題2 分
對於保險契約附加條款之附加方式,下列何者的效力最優先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中,以不同方式增列批單或附加條款時,條款文字的效力優先順序。保險單通常先印妥制式基本條款,再依個別約定增列內容;增列文字越能呈現當事人針對個案所作的具體合意,通常越優先於一般制式文字。
本題採用的效力順序為:
此為保險學上判斷保單文字優先性的原則;並非保險法明文列出的四種附加方式順位。保險法第 54 條另規定,解釋保險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有疑義時,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條後續無須以修法改變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第 16 題2 分
財產保險有時會簽發暫保單,試問暫保單的有效期間通常為多少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的暫保單及其通常有效期間。暫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簽發前,暫時證明保險契約已成立或承保責任已開始的文件;它提供過渡期間的承保證明,並非正式保險單。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暫保單「通常」有效幾日,依保險實務與考試慣用說法,財產保險暫保單的通常有效期間為 30 日。因此選擇 3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保險契約之內容,由保險人事先擬定,要保人僅有同意或拒絕二種選擇,此種情形為下列何種契約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的「附合性」。保險契約通常由保險人預先擬定契約條款,要保人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無法就條款內容逐條協商;這種一方預先擬定、他方只能附從的契約性質,稱為附合契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描述:「保險人事先擬定」以及「要保人僅有同意或拒絕二種選擇」。這是在描述契約條款由一方預先制定、另一方沒有實質議約空間,因此應選附合契約。
本題不涉及計算。辨認契約性質時,可依題幹著重的特徵判斷:強調條款預擬、只能接受或拒絕,對應附合性。
選項分析
- (A) 射倖契約:錯誤。 射倖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的給付是否發生、或給付利益的大小,取決於不確定事故。保險給付以約定事故發生為重要前提,具有射倖性;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始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消滅或失去效力的原因」,關鍵在於區分自始無效與原本有效、嗣後才停止或消滅效力。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無效」是契約自始不發生效力;「效力停止」、「效力終止」及「失效」則著重契約成立後,效力於嗣後停止或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自始消滅」:它問的是契約從一開始就不生效,而不是契約成立後才發生效力變化。因此,應選表示契約自始不生效的「無效」。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契約,若係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詐欺而訂立者,保險人可以作下列何種主張?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76 條關於超額保險的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稱為超額保險;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若超額保險契約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詐欺而訂立,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若非因詐欺而訂立,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部分則無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以及「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詐欺而訂立」。前者指出超額保險,後者直接觸發《保險法》第 76 條所定的解除權,因此應選「解除保險契約」。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種保險屬於定值保險?
①住宅火災保險 ②海上貨物保險 ③藝術品保險 ④商業火災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區別。定值保險是要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約時,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事故發生後,依約定價值作為計算損失的基礎。常見於價值不易客觀衡量,或運送途中價值與風險較難掌握的標的,例如藝術品及海上貨物。
不定值保險則是在訂約時未先確定標的價值,事故發生後再依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及損失程度計算賠償。住宅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一般採不定值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險種的通常承保方式:
- ①住宅火災保險:通常依建築物及動產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與損失情形理賠,屬不定值保險。
- ②海上貨物保險:貨物運送途中價值及風險不易掌握,實務上常於訂約時約定價值,屬定值保險。
- ③藝術品保險:藝術品價值難以用一般客觀標準衡量,通常由雙方事先約定價值,屬定值保險。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風險理財的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方法」的分類。風險管理通常分為風險控制與風險理財兩大類:
- 風險控制:透過避免、預防、減少或分散損失發生的機會與幅度,例如風險迴避、損失預防、風險隔離。
- 風險理財:安排損失發生後的財務負擔,例如風險自留、風險移轉。投保是風險移轉的常見方式。
解題方法
辨別選項是在「降低損失發生或擴大」還是「安排損失的財務來源」。前者屬風險控制;後者屬風險理財。風險自留是由個人或企業自行承擔損失,並以自身資金、準備金等方式支付,屬於風險理財。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法上對財產保險的分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 條對保險種類的法定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財產保險。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保險法》第 13 條所列的財產保險種類。列在法定分類中的選項,就是財產保險;未列入者,即為題目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 (A) 意外保險:正確答案。《保險法》第 13 條列舉的財產保險種類不包括「意外保險」。
第 23 題2 分
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特定年度,直接保費收入與國內生產總額(GDP)的比值,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滲透度」(insurance penetration)的定義:以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特定年度的直接保費收入,除以同年度國內生產毛額(GDP),用來衡量保險業相對於整體經濟規模的發展程度。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直接保費收入與 GDP 的比值」,直接對應保險滲透度的計算公式。題目沒有提供數值,因此只需辨認指標定義,不需進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一般人壽保險中之生存保險,具有下列何種保險性質?
①金錢保險 ②定額保險 ③費用保險 ④儲蓄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人壽保險中「生存保險」的性質。生存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在契約約定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由保險人給付約定金額。依保險給付的性質,可從三方面判斷:
- 金錢保險:以金錢給付保險金。
- 定額保險:保險金額依契約事先約定,不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
- 儲蓄保險:具有累積資金、於約定時點給付的功能。
- 費用保險:以填補實際支出費用為目的,通常須按實際費用核付。
解題方法
生存保險屬人壽保險,給付條件是被保險人於約定時點仍生存,保險人依契約給付約定的保險金。它以金錢給付,且給付金額事先約定;其給付也具有儲蓄性質。相對地,給付並非依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或其他費用核算,因此不屬費用保險。
第 25 題2 分
對於純損風險與投機風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純損風險與投機風險」的分類,以及「靜態風險與動態風險」的區分。
- 純損風險:只有損失或無損失兩種結果,沒有獲利機會,例如火災、竊盜。
- 投機風險:可能發生損失,也可能獲利,或結果不變,例如投資股票、經營事業。
- 靜態風險:源於自然或人為因素,通常與社會經濟變動無關,多屬純損風險。
- 動態風險:源於經濟、技術或社會環境變動,可能是純損風險,也可能是投機風險。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敘述與風險分類定義。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概念不符的選項。關鍵在於純損風險與投機風險的分類,並非所有風險都能明確、完全切開;兩類風險可能同時存在於同一情境或相互關聯。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的費用,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海損」的定義。船舶航程中若遭遇共同危險,為使船舶、貨物等全體財產脫離危險,所採取的處分須出於故意且合理;由此直接造成的犧牲及發生的費用,稱為共同海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海商法所定共同海損原則,重點在於「共同危險」、「故意且合理的處分」及「為共同安全所生的犧牲或費用」。本題無須計算,依定義辨認即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故意及合理處分」、「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的費用」。這些條件完整符合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因此選擇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犧牲或費用,是為了共同航程中全體利益而支出,原則上由因此受益的各方依受益價值分攤;若損害僅由特定財產承受,且與共同安全無關,則不屬共同海損。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計算之從人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從人因素。費率計算因素可概分為從車因素與從人因素:從車因素著眼於車輛本身;從人因素則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特性及駕駛紀錄衡量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計算規定為準,從人因素包括年齡、性別及肇事紀錄,婚姻狀況不屬於計費因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費率計算中的從人因素。題目問「不屬於」者,因此找出不在年齡、性別、肇事紀錄等從人因素範圍內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汽車公司成立的汽車保險代理人公司,屬於下列何種保險代理人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理人」依其兼營情形所作的分類。汽車公司本業是汽車相關業務,另成立汽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分類,這屬於兼業代理人。
本題涉及保險代理人的業務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代理人是否同時經營其他本業,而非其是否只替特定保險公司招攬業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汽車公司成立」:汽車公司原有汽車業務,另設公司經營汽車保險代理業務,呈現的是兼營其他事業的型態。因此依題目採用的分類,選「兼業代理人」。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得由被保險人以背書方式,轉讓予保險標的物之受讓人,因此海上貨物保險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對人契約」與「對物契約」的區別。對人契約以特定被保險人的人格或信用關係為核心;對物契約則以保險標的物及其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核心,保險標的物移轉時,契約得依規定隨之移轉。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得由被保險人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保險標的物的受讓人,表示契約權利可以隨貨物及相關保險利益移轉,因此本題歸類為對物契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以背書方式轉讓予保險標的物之受讓人」:轉讓對象是貨物的受讓人,契約也能隨保險標的物移轉,判斷重點在「物」而非原被保險人的身分。這是分類題,不必計算。
本題涉及海上保險契約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火災保險契約之轉讓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因此該種保險契約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契約的「對人契約」與「對物契約」之區別。火災保險雖以房屋、貨物等財產為保險標的,但契約是否能轉讓,取決於保險人是否同意承受人的風險,因而用來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對人的性質。
火災保險契約轉讓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命題所採的規則見於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18 條。這表示保險契約不能只隨保險標的移轉而當然轉給新所有人,須由保險人同意契約承受人。
解題方法
看到「契約轉讓須經保險人同意」,應抓住關鍵:保險人是否承保,與被保險人的身分、信用及風險狀況有關。新承受人不是當然取得原契約權利,須經保險人同意,因此本題將火災保險契約歸類為「對人契約」。
判斷重點在契約轉讓是否須取得同意,而不在保險標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是房屋或其他財物,並不會因此直接得出「對物契約」。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對於再保險中,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是不同的契約關係。原保險人將其承保的危險全部或一部分轉向再保險人承保,但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並非再保險契約當事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40 條,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因此,被保險人應依原保險契約向原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原保險人再依再保險契約向再保險人請求再保險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請求權所依據的契約:
- 被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原保險契約。
-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再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不是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法律也明定其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即使原保險人須向被保險人負責,或原保險人發生財務困難,通常也不因此使被保險人取得對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我國保險法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首期保險費,應於何時交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首期保險費交付時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的首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則依契約所定日期交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首期保險費」,再對照《保險法》第 21 條的法定時點:首期保費須在保險契約生效前交付。因此選擇 (B) 契約生效前。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經紀人係基於下列何者之利益,代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經紀人的法定定位。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保險法》第 9 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
判斷關鍵在「基於誰的利益」:保險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一方洽訂契約、提供服務;保險代理人則是代表保險人一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詢問的是保險經紀人的法定定義,再抓住條文中的「被保險人之利益」,即可選出符合定義的選項。依題目所示官方答案,應選 (B)。
選項分析
- (A) 要保人:錯誤。 要保人是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能是同一人,但《保險法》第 9 條所定義的利益對象是被保險人,不能以要保人取代。
第 34 題2 分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下列何項保險原則引申而來的子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位求償」與保險基本原則的關係。保險代位是損害補償原則的子原則,目的在使被保險人獲得填補後,不因保險給付與向第三人求償而超過實際損失。
依命題當年《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給付賠償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本題法條說明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代位求償」:保險人已賠付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得在賠付範圍內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求償。這可避免被保險人同時領取保險金並向第三人取得全額賠償,因而超過實際損失。
因此,代位求償所維護的是損害填補、不使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利的原則,對應 損害補償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保險所稱「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 ACV)的基本定義。財產保險理賠常以事故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為基礎,傳統上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計算:
重置成本是以相同或功能相當的新物品重新取得標的物所需的成本;折舊則反映標的物因使用、年限及耗損而減少的價值。
解題方法
辨認 ACV 的定義式即可:先估算事故時重新購置同等標的物的成本,再扣除該標的物已累積的折舊。題目未提供數值,因此不需計算;只要找出「重置成本減折舊」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某保單採「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新臺幣(下同)30,000 元,當損失為 45,000 元時,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之金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的理賠方式。損失未達約定門檻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損失達到或超過門檻時,保險人則按損失全額賠償。門檻金額不會再從損失中扣除。
解題方法
起賠式自負額為 元,實際損失為 元。因 ,已達起賠門檻,因此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財產保險中「施救費用」的處理。保險標的物遭遇承保事故時,為避免或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合理的救護措施,若因此使保險標的物本身受損,該損失視同承保危險所生的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保險人償還;該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若因施救而使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則依保險法第 34 條,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因救護保險標的物」:這不是另行承保的事故,而是為救護標的物所採取措施造成的損失。依保險法第 34 條,法律直接將這種損失視同承保危險所生,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區別,判斷關鍵是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在何時確定:
- 定值保險:契約訂立時,雙方已約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 不定值保險:契約訂立時未確定標的物價值,約定在危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才訂定標的物價值,符合不定值保險的定義,因此選 (B)。辨別時只要抓住「事故發生後估價」這個時間點即可。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無須援用法條。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老李把原本以住宅投保火險之住所改成牛肉麵店,造成危險增加達到應增加保險費的程度,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行改變保險標的用途,若因此增加危險,且程度已達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的程度,應在危險增加前先通知保險人。住宅改作牛肉麵店,是住所用途改變;題目也明示危險增加達到應增加保險費的程度,符合「應先通知」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危險增加是否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造成,再看是否達到法定程度。本題由老李將住宅改作店面所致,屬於其行為造成;危險程度又已達應增加保險費,因此適用事前通知規則,選 (A)。
選項分析
- (A) 應事先通知保險人。正確。 老李自行變更住所用途,且危險增加達應增加保險費的程度,依《保險法》第 59 條,應先通知保險人。
第 40 題2 分
建築物出險時重置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倘要保人在無惡意情況下向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險 120 萬元,如部分保險標的物遭受火災損失 20 萬元時,被保險人可獲得多少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的超額保險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金額高於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額,稱為超額保險;但財產保險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不能因投保金額較高而獲得超過損失的賠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76 條,超額投保若出於善意,超過保險標的物價值的部分無效;保險人仍應按保險價額承保。本題要保人「無惡意」投保 120 萬元,而建築物重置成本為 100 萬元,屬善意超額投保。此處適用的是住宅火險的重置成本,不是比例分攤計算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火災僅造成部分損失,依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計算:
因此,被保險人可獲賠 20 萬元。投保 120 萬元不會使賠償增加至 24 萬或 30 萬元;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不生效力,而本題實際損失本來就只有 20 萬元。
第 41 題2 分
善意之複保險,各有效保險契約之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如何負擔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善意複保險」的損失分攤原則。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投保;當各有效契約的保險金額合計超過保險標的物價值時,保險人仍只在實際損失及可保價值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不得因複數契約而獲得超過損失的填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的各保險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按各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善意複保險」及「各有效契約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價值」,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複保險的比例分攤,而非契約效力或賠償先後順序。
設各契約保險金額為 ,總保險金額為 ,實際損失為 ,則第 位保險人的分攤額為: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種保險契約符合損害補償契約之精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補償原則」與財產保險契約的價值約定方式。損害補償的精神是:保險事故發生後,理賠以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基礎,使其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不因事故而獲利。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50 條,保險契約分為定值保險契約與不定值保險契約;第 73 條則規定保險標的得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定值保險在訂約時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不定值保險則於事故發生後,再依保險標的價值及實際損失核定賠款。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依實際損失核定賠款」,還是「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前者較符合損害補償精神;後者可能不以實際損失為給付基準。
不定值保險於事故後勘估標的價值與損失,再依保險金額及契約約定計算賠款,因此能使理賠與實際損失相連結,符合損害補償原則。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一般而言,不定值保險單中,保險標的物之可保價值係以下列何種基礎估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定值保險」的保險標的價值如何估計。不定值保險單成立時,雙方尚未約定保險標的物的確定價值;發生損失後,再依事故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核定損失。一般以實際現金價值作為估價基礎,亦即考量標的物的實際狀況與折舊後的價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可保價值」的估計基礎,而不是保險金額、重置所需費用或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不定值保險沒有事先約定標的物價值,因此須以實際現金價值衡量事故發生時的價值,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我國保險法,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違反誠信原則,致保險人無法對危險做正確之估計者,保險人得作下列何種主張?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問的事項,應據實說明;若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此義務是為了讓保險人能正確評估承保風險,並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及如何計算保險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違反誠信原則」且「致保險人無法對危險做正確之估計」。這正是保險法第 64 條所規範的據實說明義務違反。法條賦予保險人的權利是「解除契約」,因此選項選解除,而非終止、拒賠或調高保費。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我國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未盡據實說明告知之義務,保險人得主張: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要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時保險人的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違反而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解除權原則上須於知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且自契約訂立後逾二年不得解除。
依當時《保險法》第 25 條,保險人依第 64 條解除契約時,已收受的保險費不予返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第 64 條規定的是「解除契約」,不是「終止契約」;再依第 25 條判斷保費處理,結論是已收保費無須返還。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解除」與「保費不返還」。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保險契約經終止後,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終止」的效力。終止是使持續性契約的效力向將來消滅,自終止生效時起,契約不再對往後的期間發生效力;終止前已發生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因終止而溯及消滅。
要分清楚「終止」與「解除」:解除原則上使契約溯及失效;終止則是向將來失效。這是本題判斷關鍵。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現行法未修正這項基本區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終止後」契約效力如何,再判斷效力發生的時間方向。終止不會回頭抹去契約成立至終止前已生效的期間,而是自終止後停止繼續發生效力。因此,應選擇描述「自終止之後,爾後不生效力」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被保險人因恃有保險保障而對損失之發生漠不關心,以致增加無謂損失之情形,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因素」的分類。危險因素是指可能增加損失發生機率或損失程度的情況,常分為實質、道德與心理危險因素。
被保險人因為有保險保障,對損失發生漠不關心,因而疏於注意或防範,造成不必要損失,屬於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其特徵是被保險人的疏忽或漠不關心,並非蓄意製造損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恃有保險保障」及「對損失之發生漠不關心」。這描述的是保險保障使被保險人降低防範意願,因疏忽而增加損失,符合心理危險因素的定義。
若題幹是故意縱火、詐領保險金等蓄意行為,才是道德危險因素。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定值保險契約,其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應如何認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區別。定值保險是指保險契約當事人在訂約時,先約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發生損失時,即依約定價值作為計算保險金的基礎。相對地,不定值保險是在事故發生後,再依當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核定損失。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定值保險契約中,標的物價值「如何認定」。抓住「定值」二字即可:價值在訂約時由雙方預先約定,而非等到事故發生後才估價或按市價核算。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的定值約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建築物配備自動消防灑水設備,係屬下列何種危險管理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管理中「損失抑制」與「損失預防」的區別:
- 損失預防: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例如定期檢查電線、禁止在易燃場所吸菸。
- 損失抑制:事故發生後,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或擴大範圍,例如設置自動消防灑水設備、滅火器或防火門。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措施作用的時點與目的。自動消防灑水設備主要是在火災發生後自動灑水,控制火勢、減少火災造成的財物損失,因此屬於損失抑制。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的區別:
- 純粹風險(pure risk)只有損失或不損失兩種結果,沒有獲利的可能,例如車禍、火災。
- 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則可能發生損失、沒有損益,或獲得利益,例如賭博、股市投資及新產品研發。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事件是否具有「獲利的可能」。只有損失或不損失者屬純粹風險;有機會獲利者屬投機風險。題目問「何者不屬於投機風險」,因此要找出純粹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