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農會招考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共同科目 農會第6次招考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第 簡答題 1 題10 分
依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理事會職權與總幹事職責,說明農會係採權責劃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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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內部「理事會決策、總幹事執行」的權責劃分,藉以說明農會並非由單一人員包辦一切會務,而是採取決策權與執行權分立的組織制度。
依命題當年《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規定:
- 會員代表大會為農會最高權力機關。
- 理事會為農會的決策、審議及監督機關。
-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對外代表農會,並對總幹事具有指揮、監督關係。
- 總幹事為農會業務執行及日常會務的負責人,承理事長之命執行理事會決議,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因此,農會係由理事會負責「決定做什麼」,總幹事負責「如何執行及辦理」,形成權責劃分制。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機關定位—職權內容—相互關係—制度效果」四段論述:
- 先說明理事會與總幹事在農會組織中的地位。
- 分別列出理事會職權與總幹事職責。
- 比較兩者屬於決策權或執行權。
- 結論指出此種分工可避免權責混淆,並建立相互制衡及責任歸屬。
理事會之職權:負責決策與審議
依《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理事會主要職權包括:
-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審定會員入會、出會及相關會員資格事項。
- 審查或審定會員代表資格。
- 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 審議農會重要業務、事業計畫及財務事項。
- 聘任或解聘總幹事。
- 審議總幹事提報之重要會務及業務事項。
- 提出會員代表大會議案。
- 依法及依章程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會議討論、決議及監督,決定農會的政策方向、年度計畫、財務運用及重要人事。因此,理事會屬於「集體決策機關」,理事個人原則上不能逕自代表理事會作成決定,必須依理事會議決程序行使職權。
總幹事之職責:負責執行與管理
總幹事依《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所負主要職責,包括:
-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農會一切會務。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 辦理農會日常業務及各項事業。
-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提報理事會審議。
- 依理事會決議及農會章程,推動各項業務。
- 對農會業務執行成果及行政管理負責。
- 辦理法令、章程及理事會交辦之其他事項。
總幹事的權限,主要在於執行既定政策、分配工作、管理人員及處理日常會務。總幹事雖為農會實際業務的主要執行者,但不得取代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其法定決策權;涉及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的事項,仍應依法提請議決。
理事會與總幹事之權責分工
兩者關係可整理如下:
第 簡答題 2 題10 分
橋本區農會近來因都市人口增加,外來年輕人口增多,為服務鄉親,打算設立超市,請問依農會法橋本區農會該如何申請設立?超市店長方能領取主管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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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
- 農會設立超市,涉及農會任務、章程及年度事業計畫之變更。
- 超市店長能否領取主管加給,關鍵在於是否屬於農會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而非僅看職稱是否稱為「店長」。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超市之設立及申請程序
(一)超市屬於農會法所定任務
農會法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農會得辦理:
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超市主要提供會員及居民購買生活用品,性質上屬於「會員生活用品供銷」業務,為農會法所許可辦理之經濟事業。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並規定,農會辦理農業生產資材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業務,得設立門市部。因此,農會所稱「超市」,在法規上通常應定位為辦理生活用品供銷業務之門市部或相關經濟事業單位。
(二)應先修訂章程
農會章程依法應載明農會之任務、組織及各項重要事項。原有章程若未明定設立超市、門市部或經營生活用品供銷業務,即應先辦理章程修訂。
程序如下:
- 擬具章程修正草案,增列超市或門市部等相關業務及組織。
- 提經農會理事會審議。
- 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 經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章程核定後,始得依核定內容辦理超市設立及營運。
農會法第28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為農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則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依大會決議策劃業務。因此,超市並非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決定即可設立。
(三)應納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農會法第4條第3項規定,農會辦理各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因此,超市設立所需之:
- 資本支出;
- 店面租金或購置費用;
- 裝修費;
- 貨架、冷藏設備及收銀設備;
- 進貨成本;
- 人事費用;
- 主管加給及其他營業費用;
均應編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依農會財務處理相關規定,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應由各事業單位編訂,經總幹事提請理事會審定,再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
二、超市店長能否領取主管加給
(一)法律判斷標準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農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薪資得依規定增加主管加給。
因此,能否領取主管加給,並非單純以「店長」這個職稱判斷,而應具備下列條件:
- 超市已經依法設立。
- 超市已納入農會組織及編制。
- 店長職務屬於依法設置之部門主管。
- 主管加給及相關人事費用已編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第 簡答題 3 題10 分
吳本立君為台中高農畢業,設籍在水返市,現為陸橋鄉農會的四健義務指導員,請問吳君是否可以依農會法第 12 條加入水返市或是陸橋鄉農會成為會員?請說明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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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第 12 條所定之會員資格,以及「設籍地」與「工作地」對加入農會之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農會法第 12 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加入農會為會員:
- 為中華民國國民。
- 年滿 20 歲。
- 設籍於該農會組織區域內。
- 符合農會法所定會員資格,例如農業學校畢業,現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
四健工作屬於農業推廣工作範圍,因此四健義務指導員如符合其他一般要件,即可依農會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資格申請入會。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一、吳君是否具備會員身分資格
吳君具有「台中高農畢業」身分,屬農業學校畢業者;目前又擔任農會四健義務指導員,係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因此,吳君符合農會法第 12 條所定「農業學校畢業,現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之會員資格。
二、應加入哪一個農會
農會會員必須設籍於欲加入之農會組織區域內。
吳君設籍於水返市,因此其設籍地屬於水返市農會組織區域,可依農會法第 12 條申請加入水返市農會。
第 簡答題 4 題10 分
農會為農藥補助事宜將行文召開農事小組會議,公文因屬例行公事所以由總幹事簽署即可嗎?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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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公文的簽署權限,以及「例行事務」的判斷標準。
依《農會法施行細則》關於農會公文簽署之規定,農會公文原則上應由理事長與總幹事共同簽署;只有涉及人事、會計、出納及其他例行事務之公文,才得由總幹事單獨簽署。
因此,總幹事能否單獨簽署,不能只看公文形式上是否為「召開會議」,而要看公文的實質內容及其法律、經費與政策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公文是否屬於農會對外或對所屬組織發出的正式公文。
- 再判斷該事項是否屬於單純、經常性、機械性之例行事務。
- 若涉及農藥補助之政策執行、補助資格、補助金額、經費運用或會員權益,即非單純例行行政作業。
- 因此,該公文不得僅因內容是「召開農事小組會議」就當然認定為例行公事。
本題適用分析
農會為辦理農藥補助而行文召開農事小組會議,表面上雖然只是發函通知開會,但其實質目的在於討論或推動農藥補助事項,涉及農會業務政策、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會員權益。
第 簡答題 5 題10 分
農會法第 12 條條文奉總統 110 年 2 月 3 日公布,請說明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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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會法第12條修正之立法背景,重點在於農會個人會員資格中的年齡限制,以及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所產生的法規配合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農會法第12條將個人會員之年齡限制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年滿十八歲」。
修正理由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民法修正後,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農會法關於個人會員年齡原規定為二十歲,為使農會會員資格與民法成年制度一致,爰將年齡門檻修正為十八歲。
二、擴大青年參與農會組織
年滿十八歲者已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社會參與能力及農業發展潛力。將會員年齡降低至十八歲,可使更多青年及早參與農會組織,培養農業人才,並促進農會組織之世代傳承。
三、健全農會組織功能
農會具有農業推廣、供銷、信用及農業服務等功能。擴大會員資格範圍,有助於增加農會會員基礎,提升會員代表性,使農會更能反映不同年齡層農民及農業從業人員之需求。
解題方法
第 申論題 1 題25 分
農委會 110 年 9 月 3 日令修正「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請簡單說明修正理由,並就修正後與修正前條文不同處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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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考查:
- 《農會法》第38條第5款所定農業金融機關提撥純益,作為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
-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40條對該項經費之保管、分配、審議及運用機制。
- 110年9月3日修法後,經費管理主體由「全國農會」改為「全國農業金庫」,並建立審議小組制度。
相關法源包括《農會法》第38條第5款、第50條,以及《農業金融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
修正理由
本次修正主要有四項目的:
- 強化各級農會辦理農業推廣及輔導事業。
- 充分運用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提撥之經費。
- 建立公開、透明的經費分配及管理機制。
- 簡化經費分配程序,提升經費運用效益與彈性。
修法後由全國農業金庫直接設置專戶並辦理經費分配,另組成審議小組審查各級農會所提計畫,使經費運用兼具代表性、程序性與監督性。
修正前後條文差異
一、經費保管及管理主體不同
修正前:
全國農業金庫須將提撥之經費撥交全國農會,存入全國農會設於全國農業金庫之專戶,再由全國農會負責分配及管理。
修正後:
改由全國農業金庫自行設立專戶儲存及管理。原全國農會專戶款項,應於民國110年9月9日前轉入全國農業金庫專戶。
同時,轉入前全國農會已分配或核定之補助計畫,改由全國農業金庫繼續執行,以避免修法造成既有補助計畫中斷。
二、刪除固定百分比分配方式
修正前明定:
- 百分之二十:作為全國農會經費管理作業及全國性輔導、推廣業務經費。
- 百分之八十:補助各級農會辦理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推廣事業,以及直轄市、縣(市)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修正後刪除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八十的固定分配比例,僅規定經費用途為:
- 各級農會辦理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
- 各級農會發展推廣及輔導事業。
此種設計可避免僵化比例限制,增加經費分配的彈性。
三、新設審議小組及明定委員組成
修正前僅規定全國農會應組成審議小組,並訂定組織及經費管理規定。
修正後明定審議小組置委員31人:
- 召集人1人,由全國農業金庫指派代表擔任。
- 中央主管機關代表2人。
- 各級農會代表25人,其中基層農會代表不得少於20人。
- 專家學者3人。
其餘委員由全國農業金庫聘請相關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
由此可見,修法後更加重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農會及專業人士的共同參與。
四、增加委員任用及費用規範
修正後規定:
- 委員遴聘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委員任期二年。
- 委員原則上為無給職。
- 出席會議者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並由專戶經費支應。
修正前並無如此完整的委員任用、任期及費用規定。
五、增加審議小組會議規範
修正後規定:
- 審議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
-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
- 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修正前只規定審議小組會議紀錄須於會後七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明定會議次數、臨時會議及主席產生方式。
六、建立年度計畫審議及自籌款制度
第 申論題 2 題25 分
ESG 是由 3 個英文單字的縮寫,分別是環境保護(E,environment)、社會責任(S,social)和公司治理(G,governance),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於 2004 年首次提出 ESG 的概念,被視為評估一間企業經營的指標。請依此指標提出您的看法(至少三點),看看農會法架構下的農會組織是否符合 ESG 的規範?(例如:社會責任的指標之一「消彌貧窮」,農會法中第 1 條文中明示,…農會以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並於盈餘分配中明訂農業推廣經費、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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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企業永續經營的 ESG 架構,檢視《農會法》所規範之農會組織是否具有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的精神。答題重點不是逐字解釋 ESG,而是將 ESG 三構面與農會的宗旨、任務、盈餘分配及組織治理制度相互對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E(Environment,環境保護):重視環境永續、資源保育、污染防治、氣候變遷及友善農業。
- S(Social,社會責任):重視消弭貧窮、保障弱勢、勞動權益、社區發展、教育訓練及社會福利。
- G(Governance,公司治理):重視組織權責、民主參與、利益關係人監督、資訊透明及責任政治。
農會雖非一般營利公司,但具有法人組織、會員民主及服務農民的特性,因此 ESG 可作為評估農會是否落實永續發展的重要參考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先定義、再逐項對照、最後總結」的寫法:
- 先說明 ESG 三構面的內容及其評估功能。
- 分別從 E、S、G 三方面,找出《農會法》中相對應的制度或精神。
- 不僅指出符合之處,也要說明農會法未明文規定或仍可強化之處。
- 最後作成整體判斷:農會法已具備 ESG 的基本精神,但尚非完整、明確的 ESG 法制。
一、農會宗旨與 ESG 的基本關聯
《農會法》第 1 條明定,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農民收益、改善農民生活及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由此可知,農會並非單純追求營業利益,而是以農民及農村整體發展為核心。這種以會員利益、農村社會及長期發展為中心的組織定位,與 ESG 所強調的永續經營及利益關係人治理具有高度一致性。
二、E:環境保護與農業永續
農業生產直接依賴土地、水資源及自然生態,因此農會若要落實環境保護,應重視下列事項:
- 推廣合理化施肥、病蟲害綜合防治及農藥安全使用,減少土壤、水源及生態環境污染。
- 推動有機農業、友善耕作、節水灌溉、農業廢棄物再利用及低碳生產。
- 協助農民因應氣候變遷、極端氣候及天然災害,提升農業生產的韌性。
- 透過農業推廣、教育訓練及示範觀摩,將環境保育觀念落實於農民日常生產活動。
《農會法》雖未以「ESG」或「環境、氣候治理」作為明文用語,但農會的農業推廣、農業改良、農民教育訓練及促進農業現代化等功能,均可成為推動永續農業的法律及組織基礎。
因此,在 E 構面上,農會法具有支持環境永續的制度空間;但其不足之處是對碳排放、氣候風險、環境資訊揭露及具體環境績效,尚未建立如現代 ESG 制度般明確的衡量標準。
三、S:社會責任與農民福利
農會法與 S 構面的關聯最為直接,理由如下:
- 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
《農會法》第 1 條將改善農民生活及發展農村經濟列為農會宗旨,與 ESG 所重視的消弭貧窮、促進地方發展及提升社會福祉相符合。
- 增加農民收益、保障農民權益
農會透過農產品運銷、供銷、農業金融、農業推廣及生產資材供應等業務,協助農民降低生產及交易成本、拓展市場並增加收益,具有改善農民經濟處境及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
- 農業推廣、教育訓練與文化福利
農會負有農業推廣、農民教育訓練及農村文化福利等任務,可提升農民專業能力,並增進農村居民的生活品質與社會凝聚力。
- 盈餘回饋農民及農村
依命題當年《農會法》有關盈餘分配規定,農會盈餘應提撥法定用途,其中農業推廣經費、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 。其精神在於將盈餘回饋農民、農村及公共服務,而非全部分配給少數出資者,明顯符合社會責任及共享利益的理念。
- 照顧農村弱勢與社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