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有鑑於近來施工中建築物常發生重大火災,依消防法規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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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13條第3項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規定之「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且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其立法目的在於:施工期間常有防火區劃破壞、避難通道受阻、消防設備暫停、明火作業及可燃物增加等風險,因此必須事先規劃替代防護及災害應變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13條第3項已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法源提升至法律層次,具體應記載事項則由《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列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條文列舉題,作答時應採取以下順序:
- 先指出法律依據及適用情形。
- 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逐項列出應包括事項。
- 每一事項補充其實務意義,使答案不流於單純背誦。
- 最後補充管理權人之備查義務,展現完整度。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
一、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應說明施工之性質、內容、位置、期間及影響區域,例如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並載明施工進度及各階段工程範圍。
其目的在於掌握施工期間何時、何地及何種消防或避難功能會受到影響,以利安排防護措施及巡查勤務。
二、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施工如造成防火門、防火區劃、樓梯、走廊、避難出口、排煙設備或其他防火避難設施功能受影響,應提出替代措施。
例如:
- 保持至少必要之避難通道暢通。
- 施工區域與使用區域確實區隔。
- 出入口受影響時,增設或明確標示替代出口。
- 防火門暫時無法使用時,採取臨時防火分隔及加強巡查。
- 確保安全門得於緊急時立即開啟。
重點是不能因施工而使人員失去有效避難路徑。
三、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施工如使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滅火設備、撒水設備、排煙設備或標示設備暫停或降低功能,應規劃替代防護措施。
例如:
- 撒水設備暫停時,增加滅火器、室內消防栓水帶或其他滅火器材。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暫停時,設置臨時警報、加強人員巡邏及監視。
- 室內消防栓設備停止時,增設適當數量之滅火器。
- 滅火器、避難器具或標示設備因施工移設時,應設於易於取用且能發揮功能之位置。
- 限縮消防設備停止之種類、區域及時間,並於施工完成後立即恢復。
本項與前項容易混淆:前項處理的是「防火避難設施」,本項處理的是「消防安全設備」。
四、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對電焊、氣焊、切割、熔接、研磨、加熱等會產生火花或高溫之設備,應規劃動火管理、作業許可、現場監視及作業後殘火確認措施。
對油漆、溶劑、瓦斯、易燃液體及其他危險物品,應規劃:
- 儲存數量及位置。
- 容器標示與管理。
- 遠離火源及熱源。
- 避免與不相容物質混存。
- 作業結束後之清理及安全確認。
五、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應使原有員工、承攬商及施工人員了解:
-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
- 火災及其他災害之通報方式。
- 滅火器及其他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
- 避難路線及集合地點。
- 施工區域之危險場所及禁止事項。
- 動火、用電及危險物品管理規定。
施工人員並非單純作業人力,而是施工期間第一線的火災發現、通報及初期應變人員。
六、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應明定火災、爆炸、地震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處置流程,包括:
- 發現災害後之警報及通報。
- 撥打119及通知管理權人。
- 施工現場與原有使用人員之聯絡方式。
- 管理人員、施工負責人及消防機關之聯繫機制。
- 初期滅火及災害現場管制。
第 二 題25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試問哪些場所及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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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5 條「法定禁止施放場所」及其基地範圍。所謂「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僅指建築物內部,也包括該場所所使用、管理之基地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15 條列舉下列七類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 石油煉製工廠。
- 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 彈藥庫、火藥庫。
- 可燃性氣體儲槽。
- 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作答時應直接援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5 條,依「能源、油品、軍火、危險物品、爆竹煙火」的危險性質分類列出七種場所。
答題結構如下:
上述場所及其基地內,均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且不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為限,原則上各類爆竹煙火均受此禁止規範。
法條內容與適用說明
一、石油煉製工廠
石油煉製過程涉及大量易燃、可燃物質及高溫、高壓設備,爆竹煙火可能引發火災、爆炸或連鎖災害,因此整個工廠及其基地均禁止施放。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此類場所均具有燃料儲存、加注及輸送功能,存在可燃蒸氣或燃料外洩風險。法條將三者合併列為同一款,均不得施放。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禁止範圍是「儲油設備之油槽區」,不只限於油槽本體,也包括油槽區所屬基地範圍。考生不可誤認為只有油槽正上方禁止施放。
四、彈藥庫、火藥庫
彈藥及火藥具有爆炸性,爆竹煙火施放所產生的火焰、火星、熱能及衝擊,均可能造成重大危險,因此彈藥庫、火藥庫及其基地內均不得施放。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第 三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請詳述其工作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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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重點在於區分消防安全設備之四類工作:
- 設計
- 監造
- 測試
- 檢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
- 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其中,「測試」是現行法規用語。早期法規及部分舊教材使用「裝置」一詞,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已改以「測試」規範施工完成後之功能確認。
本題的作答方法,是依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之時序,從「規劃設計」到「施工監督」、再到「完工測試」及「既有設備檢查」依序說明。
解題方法
可用「設計—監造—測試—檢修」四階段記憶:
並掌握各階段的三個判斷重點:
- 工作發生時點;
- 工作內容;
- 應製作的文件。
一、設計
1. 法定工作內容
設計,是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設計人員應依建築物的用途、樓層、面積、構造、收容人員及火災危險程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應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與數量,並完成相關圖說。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通常包括:
- 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
- 消防安全設備昇位圖;
- 系統圖;
- 配管、配線圖;
- 設備數量及規格說明;
- 必要之計算書及設計說明。
消防安全設備可依下列類別繪製及整理:
- 滅火設備;
- 警報設備;
- 避難逃生設備;
-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2. 設計之專業資格
設計屬於消防安全設備的規劃及技術判斷,依法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設備士不得獨立承辦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工作。
3. 設計文件要求
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設計圖說應符合《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並應達成下列目的:
- 使消防安全設備具備應有功能;
- 使施工廠商能依圖施工;
- 使後續竣工查驗及維護管理有所依據。
二、監造
1. 法定工作內容
監造,是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對於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加以查核,並製作紀錄。
監造並非單純到現場查看施工進度,而是確認施工品質、材料、配管、配線及設備安裝是否符合核准圖說、法令及施工規範。
2. 監造工作重點
監造人員應注意:
- 施工是否依核准圖說辦理;
- 消防設備種類、數量及位置是否正確;
- 使用材料及設備是否符合規定;
- 消防配管、配線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 系統設備之加壓試驗是否合格;
- 消防管線於樓地板、樑、柱、牆等部位施工時,是否依規定預埋;
- 耐燃、耐熱保護措施是否完成;
- 施工中應辦理之試驗或勘驗是否確實執行。
依作業辦法,消防設備施工前,監造人員原則上應訂定監造計畫,內容包括監造範圍、權責分工、材料設備抽驗、施工抽查、功能測試抽驗、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等事項。
3. 監造文件
監造人員應依監造計畫執行工作,並製作監造紀錄。對於配管施工、加壓試驗、預埋消防管線及其他重要施工階段,應記錄施工情形,必要時並拍照存證。
4. 監造之專業資格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設備士不得獨立承辦監造工作。
三、測試
1. 法定工作內容
測試,是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測試的目的,在於確認設備完成安裝後,是否能依設計要求正常運作。其重點不是檢查施工過程,而是確認完工後整體設備的功能。
2. 測試工作重點
測試人員應依測試報告書所定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確認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
- 外觀;
- 性能;
- 綜合功能;
- 系統連動情形;
- 操作及警報功能;
- 緊急電源或備用電源功能;
- 與其他相關設備之連動功能。
例如: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測試感知器、受信總機、警鈴及相關連動功能;
- 自動撒水設備應測試流水檢知裝置、警報、泵浦及壓力等功能;
- 排煙設備應測試啟動、排煙及連動功能;
- 緊急廣播設備應測試廣播及分區功能;
- 避難設備及標示設備應確認設置位置、數量及使用功能。
3. 測試文件
測試人員應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設備分類製作測試報告書,並確認各項設備之外觀、性能及綜合試驗結果。
第 四 題25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請試說明哪些機關(構)可以設置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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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重點在於「救護車設置主體」採法定列舉制度,只有法律明定之機關、機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團體,始得設置救護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掌握三個層次:
- 先指出法源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
- 依條文逐項列出得設置救護車之七類機關(構)。
- 補充設置救護車須經許可登記及申請特屬車牌,並說明軍事機關及委託載送之特別規定。
得設置救護車之機關(構)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第2項,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
一、消防機關。 例如各級消防機關所設置之公務救護車,主要負責到院前緊急救護。
二、衛生機關。 指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所屬衛生機關依法設置之救護車。
三、軍事機關。 軍事機關得設置軍用救護車,其軍用救護車之設置及管理,依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醫療機構。 包括依法設立之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得依規定設置救護車。
五、護理機構。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護理機構等,得依規定設置救護車。
六、救護車營業機構。 指依法取得許可,以救護車運送傷病患為營業之機構。
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此類並非當然具有設置資格,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確有設置必要,始得依規定申請設置。
設置救護車之程序
救護車之設置,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許可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也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因此,並非屬於上述機關(構)即可直接使用救護車,仍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