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09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下列何者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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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所揭示的國家政策原則:國家推動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時,應兼顧環境與生態保護。解題須掌握條文原文中的固定用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問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何者兼籌並顧」,可依條文原句比對選項。關鍵詞是「環境及生態保護」,與(D)完全相同,因此選(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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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憲法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需視其規定內容而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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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國策」的法律性質。基本國策規定於憲法第十三章,內容涉及國家發展方向與政府施政原則。其規範效力須依條文內容及規範方式判斷,不能一概認定完全沒有法律拘束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均」字:若基本國策的法律性質須視個別規定內容而定,就不能概括說它們「均不具有強制拘束力」。基本國策中有些屬於方針條款,有些則能作為憲法解釋與適用的依據,或限制立法裁量。

選項分析

(A) 有些屬於方針條款:正確。 部分基本國策主要宣示國家施政目標與方向,通常須由立法者形成具體法律制度,屬於方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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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有關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採行必要處置之規定,與下列何者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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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所涉及的基本權。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必要時得令其遷入指定處所檢查,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釋字第 690 號指出,強制隔離會剝奪受隔離者的人身自由;令其遷入指定處所,也會限制居住及遷徙自由。相關處置旨在防疫、維護個人生命與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因此也涉及健康權。解釋並認為,該措施符合防疫目的,且在當時情況下符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看「留驗、遷入指定處所、強制隔離」實際限制了人民哪些權利:人被拘束於一定處所,涉及人身自由;不能自由選擇居住或移動,涉及居住遷徙自由;防疫處置又與生命、身體健康直接相關,涉及健康權。再比對選項,找出與這些隔離及防疫措施沒有直接關聯的基本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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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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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所闡明的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不只涉及研究與教學,也及於大學自治,以及學術活動相關的制度與事務。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學術自由的保障對象或範圍說得過窄。尤其要注意:大學教師升等審查須依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為判斷;大學自治涵蓋大學內部重要學術事項,學生的學習與自治也在保障範圍內。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學術自由的權利主體不只限於從事學術工作的自然人,也包括學術研究機構。大學作為學術研究及教學機構,享有由學術自由所保障的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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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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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對「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通訊監察所須遵守的正當程序。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第 12 條保障;釋字第 631 號並指出,通訊監察須有客觀、獨立的法官核發監察書,並在法律規範下進行。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釋字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的保障內容與程序要求是否符合釋字第 631 號,再留意選項 D 將「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說成絕對、排他的監察範圍,並進一步認定涉及第三人通訊即違憲。釋字並未作此種絕對限制;通訊監察可能連帶影響與受監察人通訊的第三人,仍須依法審慎處理,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違憲。

選項分析

(A) 正確。 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通訊過程中的隱私,包括通訊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使其免受國家或他人任意侵擾。此項描述符合釋字第 631 號所揭示的保障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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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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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第 718 號解釋對室外集會、遊行許可制的界線。

集會自由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室外集會、遊行會使用公共場所與道路,可能影響交通及他人生活,因此法律得在必要範圍內加以規範;但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能只憑抽象、臆測的危害可能性就禁止集會。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釋字第 718 號已使《集會遊行法》要求緊急性、偶發性室外集會事前申請許可的相關規定,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規範:

  1. 對集會時間、地點、方式的管理:為維持秩序、安排交通與執法人力,原則上可以有合理限制。
  2. 基於集會目的或內容,或籠統預測將有危害而否准:須有具體事實與必要性;不能僅以「可能危害」作為禁止集會的理由。

再對照釋字第 445 號與第 718 號:B、C 都符合解釋意旨;D 把否准門檻說得過於寬鬆,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室外集會、遊行須使用公共空間及道路,可能影響他人生活安寧、安全、交通秩序、居家品質或環境衛生。釋字第 445 號承認室外集會、遊行對公共秩序與他人生活的影響,得受必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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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所禁止之恣意差別待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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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與「禁止恣意差別待遇」:法律可以因事物性質或規範目的不同而作差別規定,但分類標準須與立法目的有合理關聯;若差別待遇欠缺正當理由,便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以下法規狀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本題所涉司法院解釋包括釋字第 573、468、647、457 號。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所引用的大法官解釋,確認解釋實際審查的分類標準與結論。尤其要分清「寺廟財產來源不同」與「宗教教義、性質不同」:兩者所依據的分類理由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釋字第 573 號解釋指出,監督寺廟條例的相關規範,是以寺廟財產來源作為區分標準,僅將由信眾募資成立的寺廟納入規範,並非因不同宗教的教義或性質而作差別待遇。解釋認為,這項分類與保護寺廟財產、防止弊端的立法目的有關,屬合理差別待遇。因此,選項把差別待遇理由說成「考量不同宗教教義與性質」,與解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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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違反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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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平等原則,以及憲法對特定身分或群體所作的保障。平等原則不是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而是要求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得依其差異為合理區別;對處境不利或具有特殊需求的群體,憲法也容許國家採取扶助或保障措施,以落實實質平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65 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的刑事豁免;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政黨當選名單的婦女比例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則要求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相關事業予以保障扶助。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有憲法依據,並判斷其差別待遇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若憲法明文要求國家採取保障或扶助措施,就不能僅以「和其他人待遇不同」認定違反平等原則;反之,若選項主張對處境有別的群體一律給予相同資源,忽略憲法要求的實質保障,就可能不符合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對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依國民經濟之發展,提高其待遇

憲法第 165 條要求國家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的生活,並依國民經濟的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此為憲法明文的保障義務,目的在維護相關工作者的生活與工作條件,並非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故不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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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之其中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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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所揭示的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原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曾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的一人送達稅捐文書,其效力及於全體。

釋字第 663 號認為,稅捐稽徵機關若將核定稅捐處分只送達其中一人,卻使未受送達的其他共有人也受送達效力拘束,會使他們可能無從及時知悉處分,也難以行使訴願及訴訟權,因而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並侵害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訴願權及訴訟權。

解題方法

題幹已點出「核定之稅捐處分」及「送達一人即對全體生效」,可直接連結釋字第 663 號。判斷重點是:未受送達者是否仍有合理機會知悉處分並行使救濟權利。若欠缺這種程序保障,問題核心就是正當程序,而不是租稅負擔如何分配或資訊是否公開。

選項分析

(A) 租稅法定主義:錯誤。 租稅法定主義要求租稅的課徵及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本題爭點不是稅捐是否依法課徵,而是稅捐處分送達方式是否保障受處分人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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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收養自由,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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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對「收養自由」的說明,以及該解釋如何判斷對收養自由的限制是否合憲。

釋字第 712 號指出,收養子女的自由與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有關,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也是我國家庭制度的一環。國家得為維護公益及被收養人權益而對收養設限,但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原則上不認可其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釋字第 712 號宣告:其中禁止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部分,違憲並立即失效。此解釋並未宣告所有相關限制一律違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大法官對收養自由的基本定位,再將各選項與釋字第 712 號的解釋意旨逐一比對。特別注意兩個容易混淆之處:

  1. 收養自由涉及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不是只保障其中一方。
  2. 釋字第 712 號只針對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這一情形宣告違憲,不能擴張成所有禁止收養的規定都違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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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經承認之非明文憲法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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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認的「非明文憲法權利」。憲法未逐項列舉的基本權,仍可能依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經大法官解釋確認其憲法地位。判斷關鍵在於:各選項是否已由大法官解釋明確認定為憲法上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相關解釋。隱私權、名譽權及性行為自由均曾獲大法官解釋承認;環境權則未被大法官解釋確認為獨立的非明文憲法權利,因此選 B。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解釋見解作答。

選項分析

  • (A) 隱私權:錯誤選項。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明確認定隱私權是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並指出其內涵包括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等面向。因此,隱私權屬已獲承認的非明文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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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規定人民名譽受侵害時,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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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對民法第195條第1項「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合憲性判斷,重點在於被害人的名譽權,與加害人的言論自由、消極不表意自由及人性尊嚴如何調和。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權受侵害者,除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依釋字第656號解釋,名譽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國家為保障名譽權,得依法限制不表意自由,但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辨「刊載澄清事實或勝訴判決」與「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差異。前者主要呈現事實或法院判斷;後者可能要求加害人表達其不認同的歉意,對不表意自由的限制較深。

依釋字第656號解釋,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在必要範圍內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被害人勝訴判決啟事,或判決書全部或一部。若這些手段仍不足以回復名譽,法院才得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且不得造成加害人自我羞辱、損及人性尊嚴的結果。因此,「國家得限制不表意自由」是原則性判斷;具體處分仍須符合解釋所設條件。

選項分析

(A) 名譽權為民法上之權利,但並非憲法上之權利:錯誤。 釋字第656號解釋明示,名譽權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保障。因此名譽權不只是民法上的權利,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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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性行為自由之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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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與第666號解釋對性行為自由、性交易管制的見解。性行為自由屬於個人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的自由,與人格發展密切相關;但這項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仍須衡量婚姻與家庭制度、他人權益及其他重要公益。

釋字第666號並未認定性交易一概不得處罰,而是認為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提供性交易的一方,未處罰支付對價的一方,形成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以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該法其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釋字第666號的解釋意旨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問性行為自由的一般保障與限制,還是在問釋字第666號對性交易處罰規定的判斷。前三項概述性行為自由及其限制原則;第四項把「特定處罰規定因差別待遇而違憲」擴張成「處罰性交易本身違憲」,混淆了違憲理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554號指出,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並受憲法保障。因此,性自主決定屬於人格權與個人自由的重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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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一官員之產生不適用「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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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院院長的任命程序,尤其是行政院院長與其他四院院長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 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不適用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程序」的官員,再依各院院長的憲法任命規定逐一比對。行政院院長是總統直接任命;其餘三位院長都須經立法院同意,因此選行政院院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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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立法院 106 年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已退休公務員甲於接獲新退休金核定函後,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案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大法官不受理決議之最可能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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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前,是否已依法用盡一般訴訟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民須因憲法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違憲疑義,才能聲請解釋。

因此,收到退休金核定函後直接向大法官聲請,尚未先循行政救濟及訴訟程序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不符合聲請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爭執的是退休金核定,屬於具體行政處分引發的權利爭議。此類爭議應先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經訴訟程序取得確定終局裁判;若仍認為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才可依當時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題目明示甲「逕向大法官聲請」,且未提到已經行政救濟或法院裁判,關鍵缺漏就是尚未窮盡審級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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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院長之任命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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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行政院院長任命程序。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任命權屬於總統,無須立法院同意。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任命程序」,再直接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條文只規定由總統任命,沒有立法院提名、同意或副署的程序;符合條文者為 (A)。

選項分析

  • **(A) 由總統任命之:正確。**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
  • **(B)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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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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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共 113 席,選舉方式分為:

  •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區域選出的 73 席。
  •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席。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的 34 席,依政黨名單投票;政黨選舉票達 5% 門檻者,按得票比率分配這 34 席,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關鍵在於分清楚:政黨票分配的是「不分區 34 席」,不是立法院全部 113 席。

解題方法

先將選制拆成「區域席次、原住民席次、不分區席次」三部分,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尤其看到政黨票與席次比例時,要確認比例計算的範圍;政黨票決定的是不分區席次的分配,不是各政黨在立法院的總席次比例。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縣市劃分選舉區,每一選舉區僅選出一名——正確。 區域立法委員採單一選區選舉,每一選舉區選出一名立法委員。因此此項符合區域立委的選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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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關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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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的會期、議案表決程序、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未完成議案的處理,以及黨團協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立法院每年集會兩次,稱為常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另規定議案的一讀、二讀、三讀程序及黨團協商。依該法第 13 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的議案不予繼續審議;但法律案已經完成一讀者,下屆得繼續審議。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律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律案已完成一讀」的例外,誤寫成所有未議決法律案均由下屆接續審議。C 選項漏掉了一讀門檻,與法定處理方式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憲法第 69 條,立法院每年集會兩次,稱為常會;必要時得開臨時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 條,常會會期必要時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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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下列何者無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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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依該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原則上有應邀說明的義務;但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除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關鍵,是看該人員是否屬於行政院體系。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人員原則上負有應邀說明義務;其他憲政機關的人員,不因《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而當然負有此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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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憲法第 23 條關於基本權利限制規定中的「法律」概念,經由大法官之歷次釋憲結果,概念內涵已逐漸擴張,惟其仍不包含下列何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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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所稱「法律」的範圍,以及基本權利限制的法源要求。憲法第 23 條規定,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釋憲實務所稱的「法律」,範圍不只限於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的法律,也包括在憲法授權及法定程序下訂定的部分法規命令與地方自治法規;但一般行政規則原則上不在其內。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釋憲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具有對外法規範效力、且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依據的法規範。法律與法規命令通常具有一般、抽象並對外發生規範效力;自治條例則是地方自治團體依自治權及法定程序制定的自治法規。行政規則主要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機關內部所作的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拘束力,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法律」概念。

選項分析

(A)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錯誤。 這是憲法第 23 條所稱「法律」的核心、典型形式,當然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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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於狹義司法權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對「狹義司法權」的理解。狹義司法權以法院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為核心,包含裁判及與審判相關的司法措施;檢察官則屬於偵查、公訴等刑事追訴機關,其職權不因此成為狹義司法權。

本題涉及刑事程序中對人身自由的拘束及司法審查,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行為主體與職權性質:若是法官或法院依法作成的司法裁定、審查或處分,屬於司法權範圍;若是檢察官進行偵查、傳喚等追訴活動,則不屬狹義司法權。另須留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雖非普通法院,依釋字第 392 號意旨,其懲戒職權仍具有司法性質。

選項分析

  • (A) 檢察官傳喚被告:錯誤,為本題答案。 檢察官傳喚被告是偵查程序中的追訴活動,檢察官並非行使狹義司法權的法官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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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涉及結社自由之行為,何者受到憲法保障之程度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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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集會及結社自由,包含成立團體、加入或不加入團體,以及參與團體活動的自由。不同團體對個人、社會及民主憲政制度的作用不同,受保障與限制的程度也會不同;限制基本權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關鍵在於分辨一般職業或公務團體、政治理念團體,以及可能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受限制的理由:公務人員結社受職務與公務運作考量影響;律師公會強制入會是職業自治與專業管理制度的一環;主張共產主義的社團,不能僅因其政治理念而遭事前禁止;以「違憲政黨」為前提的組成,則牽涉防衛民主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維護。

因此,依題目所指「違憲政黨」,其組成受到的憲法保障程度最低,選 (B)。

選項分析

  • (A)公務人員之成立協會:錯誤。 公務人員仍是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人民,具有結社自由。基於公務運作與職務特性,相關結社方式及活動可能受法律限制,但不是完全不受保障。公務人員協會法也提供公務人員成立協會的制度。

  • (B)違憲政黨之組成:正確。 政黨組成原則上受結社自由保障;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政黨的目的或行為若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判決解散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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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司法院之規則制定權,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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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所說明的「司法自主性、司法行政監督權與規則制定權」,並涉及釋字第216號解釋所揭示的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解釋為準:最高司法機關得基於司法自主性,就審理程序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規則;也得在司法行政監督範圍內發布命令。這些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也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命令即使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法官審判個案時仍不受其拘束。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說的是「規則或命令可以發布」的範圍,還是「法官是否受其拘束」。釋字第530號並未全面禁止司法機關發布涉及法律見解的命令,而是指出,若命令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法官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因此,把「不受拘束」說成「不得涉及」,就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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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大法官解釋對於原因案件之救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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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後,聲請人能否以該解釋作為原因案件再審或其他救濟的依據。關鍵在於區分「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與其他使用同一法令的確定案件:釋憲解釋提供個案救濟的範圍,並非當然擴及所有適用同一法令的案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制度依據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第 725 號及第 741 號解釋,以及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行法已修正,憲法訴訟法自民國 111 年施行;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制度與解釋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解釋所保障的對象與救濟條件:

  1. 違憲解釋是否可作為原因案件再審或其他救濟的理由。
  2. 法令即使定期失效,是否仍可請求原因案件救濟。
  3. 救濟是否擴大到所有適用同一法令的確定案件。
  4. 未併案審理的其他釋憲聲請人,是否仍可就自己的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前三項解釋確立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權;但救濟範圍仍以相關聲請人的原因案件為限。凡把救濟擴及「所有」確定案件的說法,都須特別留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解釋肯認,人民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聲請解釋憲法,並獲違憲解釋時,得以該解釋作為請求再審或其他法定救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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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財產權保障之主體,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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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財產權保障的主體範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判斷重點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團體是否能作為財產權基本權的主體,以及國家是否能主張人民的基本權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財產權保障不只及於自然人,也及於具有財產利益的法人及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雖無完整的法人格,仍可能以團體名義享有財產權,不能僅以欠缺法人資格,就一概排除其保障。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的主體是否受財產權保障。特別留意:民法上的權利能力或法人格,與憲法基本權保障主體的範圍並非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只因團體不是法人,就直接認定其不受財產權保障。

選項分析

**(A) 正確。**自然人是財產權保障的核心主體。財產權保障個人支配財產、維持生活及發展人格的自由,因此自然人當然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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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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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85、86、88 條,重點在區分「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與「著作財產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著作人死亡後,其遺屬得就違反著作人表示異議權的情形,依第 86 條請求救濟;但第 86 條列明的救濟依據,不包括第 85 條第 1 項的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引用的法律效果:

  1. 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規定於第 85 條。
  2. 著作人死亡後,遺屬可行使的救濟,規定於第 86 條。
  3. 著作財產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及其計算方式,規定於第 88 條。

再核對條文所列的權利人與救濟方式,即可看出 A 把「配偶得請求特定救濟」擴張成「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第 86 條明定的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著作權法第 86 條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除遺囑另有指定外,配偶等人依序得就違反著作人表示異議權或有違反之虞,依第 84 條及第 85 條第 2 項請求救濟。第 85 條第 2 項所指的是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其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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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失蹤滿 6 個月者,保險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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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失蹤滿六個月者,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應予退保。題目問的是「失蹤滿六個月」後的保險身分,因此關鍵在於區分「停保」與「退保」。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時間條件:被保險人已失蹤滿六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失蹤滿六個月者不再屬於本保險的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辦理退保。因此本題不是選擇失蹤期間是否繳費或是否暫停保險效力,而是直接判斷是否退保。

選項分析

  • (A) 得繼續參加保險,但保險效力暫時停止:錯誤。 失蹤未滿六個月的情形,才涉及依規定辦理停保;題目已達六個月,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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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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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生理假的請假日數、是否併入病假,以及生理假期間的薪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其餘日數併入病假。生理假薪資依相關規定辦理: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併入病假的部分,依病假薪資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每月 1 日的請假額度,再區分全年生理假日數是否超過 3 日:

  • 全年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
  • 超過 3 日的部分:併入病假。

因此,不能將全年 12 日一律併入病假,也不能把生理假薪資概括判定為全薪或不給薪;須依是否併入病假分別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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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A 女任職於員工 20 人之電腦公司已 2 年,近日因懷孕即將生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 A 女得向雇主請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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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年法規名稱)中,分娩、育嬰留職停薪、育兒減少工時及哺乳時間等權利。解題關鍵在於:部分權利設有雇主員工人數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才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解題方法

先逐項確認法定權利,再比對題目提供的條件:A 女任職公司有 20 名員工,因此不符合第 19 條的「僱用 30 人以上」門檻。其餘選項則分別對照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哺乳時間規定。

選項分析

  • (A) 分娩前後給予產假 8 星期:正確。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公司人數不影響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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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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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與私法的區別,特別是兩者在損害賠償、強制執行、救濟途徑及自然人行為能力上的規範是否不同。

公法關係通常涉及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行使公權力;私法關係則主要規範私人間的權利義務。公法與私法可能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但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原則上依同一套民法規定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四個面向:損害賠償、強制執行、救濟管道,以及自然人行為能力。前三者在公法與私法間有不同的制度或程序;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則沒有因法律關係屬公法或私法而另分標準。因此,選出主張「行為能力規定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二者適用不同之損害賠償規定:正確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涉及國家賠償法;私人間的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則主要依民法處理。兩者的責任主體、成立要件及法律依據均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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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民法第 1 條規定,法律、習慣及法理三者,其適用順序依序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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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法源的適用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依序適用: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因此,適用順序是「法律、習慣、法理」:先找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再看是否有具備法源效力的習慣;沒有習慣時,才依循法理。

解題方法

抓住《民法》第 1 條的兩個遞補條件:「法律所未規定者」才依習慣;「無習慣者」才依法理。這表示習慣與法理是法律欠缺時的補充法源,而且法理的適用順位在習慣之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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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第2項,區分「法律」與「命令」定有施行期限時,延長期限所須遵循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命令若定有施行期限,期滿原則上當然廢止;要延長,就須依此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命令」定有施行期限,再對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第2項的三個關鍵要件:

  • 時間: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 機關:原發布機關。
  • 行為: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延長。

三項均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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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修憲提案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修憲程序,尤其是「憲法修正案由誰提議、提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修憲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才能提出;其後還須公告半年,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因此,修憲提案權由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並非由總統、行政院或人民直接提案。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主詞即可判斷:「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提議者是立法院立法委員,故選項應選立法院。人民是在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參與複決,不是修憲案的提案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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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規則之無效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規則」的位階與無效事由。自治規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依法律及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並下達或發布的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與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也無效。中央行政規則不在此項列舉之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的規定。題目問「不屬於無效事由」,因此選出未被條文列入的規範類型。

選項分析

(A) 牴觸中央法律:錯誤。 法律具有較高位階,自治規則牴觸法律時無效,屬法定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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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的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自治條例授權,得訂定具有自治法規性質的規範。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自治規則的名稱,應冠以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之名稱,並定名為「規程、規則、處、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因此,法條並未規定自治規則一律定名為「規則」。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規則的訂定權限、名稱、發布後程序,以及限制居民權利時的授權依據。留意選項是否把「得定名為規則」誤寫成「應定名為規則」;這是本題辨識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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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法律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適用的位階原則與法規競合原則,包括「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及類推適用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同一事項同時受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若兩者規定不衝突,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部分,再適用普通法補充。法規位階不同且內容牴觸時,則應以上位法優先。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使用的法律適用原則,確認適用條件是否正確。尤其要區分「法規位階」與「法規間的普通法、特別法關係」:前者看上下位階,後者看規範對象及事項是否有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憲法位階高於法律,但「位階較高」不等於任何案件都要先直接適用憲法。具體案件有法律規定時,原則上先依法律處理;若法律牴觸憲法,則涉及違憲審查及憲法優位原則。選項把位階原則說成一律優先適用,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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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漏洞之補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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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法律漏洞是指依法律規範的目的與計畫,某種應受規範的事項卻未被納入規範。解釋法律時,須先判斷是否確有漏洞;若只是法律有意不加規定,就不能以漏洞補充方式改變其規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法學方法論上的解釋與補充概念,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先區分「漏洞補充」與「法律解釋」:

  • 類推適用:將法律對相似事項的規定,適用於法律未規定但具有相同規範理由的事項,是典型漏洞補充方法。
  • 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依規範目的調整法律文字的適用範圍,在法律文字涵蓋不足或過廣而形成漏洞時,可作為漏洞補充方法。
  • 反面解釋:由法律明文規定某種情形,推論未被列入的其他情形不適用該規定;它是法律解釋方法,並非漏洞補充方法。

因此,題目問「並非法律漏洞之補充方法」,應選反面解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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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總統之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與立法院的憲法職權分配,解題時要區分總統的權限、立法院內部職權,以及行政院對立法院的覆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發布後須於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選項中的行為由哪個憲法機關行使:

  • 總統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但須符合憲法增修條文所定要件及程序。
  • 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屬立法院內部事項。
  • 總統在立法院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並非憲法列明的總統職權。
  • 對立法院決議法律案提出覆議,程序上由行政院院長提出。

因此,符合總統職權的是發布緊急命令。

選項分析

(A) 任免立法院院長:錯誤。 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屬立法院的內部組織事項。總統沒有任免立法院院長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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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上述規定係符合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72 條所體現的法律優位原則。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命令的效力低於法律,因此命令不得違反法律;一旦牴觸,即不生效力。這就是法律優位原則,也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先判斷規範位階與效力:這句話處理的是下位階命令違反上位階法律時,如何處理,因此是在要求命令服從法律,屬於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都涉及法律與行政命令,但考點不同:法律優位要求命令不得違法;法律保留則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以命令自行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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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有關父母子女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親屬編的婚生推定與否認、非婚生子女認領、子女姓氏,以及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依法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若要推翻這項推定,須由法律指定的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實際生父不在法定起訴人之列。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之訴,則可在生父死亡後向其繼承人提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關鍵用語:婚生否認之訴的「誰能提」、生父死亡後「能否請求認領」、成年子女改姓「是否須父母同意」,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收入「有無使用收益與處分權」。逐一對照民法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乙為夫妻,若 X 在乙與甲婚姻存續中受胎,依法推定為甲的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3 條,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生父丙不在其中。因此,丙不得提起該訴。這項限制也在維護婚姻及家庭關係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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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A 向 B 購買違章建築,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章建築的法律地位,以及買受人取得的權利。違章建築因欠缺合法建築所需的行政許可,不能依通常方式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移轉登記;但實務上,出賣人仍可將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買受人。該權利是對建物的實際管領、使用及處分地位,與登記取得的所有權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違章建築不能依一般登記程序移轉所有權;二是當事人能否就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成立買賣。前者不等於買賣契約無效。判斷選項時,應看題目是否把「不能移轉所有權」誤當成「不能成立任何有效交易」,或把違建違法直接推論成買受人沒有民事權利。

選項分析

(A) 錯誤。 B 無法辦理違章建築所有權移轉登記,不代表買賣契約因法律不能而無效。雙方買賣的標的可以是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契約仍得有效成立。選項混淆了所有權移轉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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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甲原則上須就乙之行為連帶負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僱用人責任、承攬人責任,以及靠行車輛事故的責任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的「受僱人」著重於實際上是否受他人指揮監督,不以契約名稱為準。
  • 民法第 189 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例外負責。
  • 靠行車輛的登記名義人與靠行司機間,雖未必有一般僱傭關係,但車行提供營業名義並對外呈現其為營業主體,實務上可能依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責任法理,使車行對靠行司機執行營業任務所生事故負責。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甲與乙的法律關係,再看事故是否發生於乙執行職務或任務時:

  1. 若乙是甲的受僱人,且侵害行為與執行職務有關,適用民法第 188 條,甲原則上連帶負責。
  2. 若乙是承攬人,原則適用民法第 189 條,定作人不負責,除非定作或指示有過失。
  3. 若題目為靠行司機,依靠行營運關係及僱用人責任法理判斷車行是否須負責。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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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下列何者與民法物權編規定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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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物權編的留置權,重點在留置權成立要件及其性質。依民國 109 年民法第 928 條,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時,若該債權與留置物有牽連關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留置權是法律直接規定成立的法定擔保物權,標的限於動產。另依民法第 928 條但書,當事人得約定排除留置權,因此留置權並非不得與當事人間的約定相牴觸。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述是否符合留置權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性質。關鍵是民法第 928 條要求債權與留置物間具有牽連關係;選項 A 否定此要件,因此不符合民法規定。

選項分析

  • (A) 債權之發生與該留置物無需有牽連關係: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法第 928 條要求債權與留置物有牽連關係,債權人才能依法行使留置權。選項稱「無需有牽連關係」,與法條要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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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甲對乙表示:「現贈與你 A 車一部,做為你明年考上大學代步之用,如果明年你考不上大學,則應返還 A 車與我。」此一贈與契約,附有何種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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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贈與契約附條件的判斷。依民法第 99 條,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民法規定此處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看贈與契約何時生效,再看「明年考不上大學」這件事發生時,契約效力如何變化:

甲表示「現贈與」,表示贈與效力現在即發生;「如果明年考不上大學,則應返還 A 車」則是約定一旦考不上,贈與效力即消滅,受贈人須返還車輛。這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選項分析

  • (A) 附停止條件之贈與:錯誤。 停止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開始發生效力。本題贈與是「現贈與」,不是等考試結果出來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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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某甲在去年 7 月間,分別竊取了乙、丙、丁三人置放在機車座墊下的財物,經查獲後,檢察官就三案一併起訴,法院就三個竊盜行為,分別宣告「5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竊盜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關於本案,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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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罪併罰下的累犯、連續犯、緩刑與易科罰金。

  • 累犯:依民國 109 年《刑法》第 47 條,須先前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並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僅有數個犯罪行為,不會因此成立累犯。
  • 連續犯:舊《刑法》第 56 條的連續犯規定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數個竊盜行為不因罪名相同或一併起訴,就成為一罪。
  • 緩刑:依《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宣告,並符合前科及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等法定要件者,法院得宣告緩刑。數罪併罰時,須留意定應執行刑是否符合緩刑刑度要件。
  • 易科罰金:依《刑法》第 41 條,符合易科罰金條件的數罪,定應執行刑逾六個月時,仍有適用易科罰金規定的可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三次竊盜視為三個獨立犯罪,再依序判斷選項所涉及的法律效果:

  1. 題目沒有提供甲曾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的事實,不能認定累犯。
  2. 三個犯罪行為不因同一罪名、同一期間或一併起訴而成為連續犯。
  3. 三罪各宣告五個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時,依數罪併罰規則不得超過各宣告刑總和;本題總和為十五個月,仍在二年以下的刑度範圍。若另符合緩刑的法定前提,法院得宣告緩刑。
  4. 即使應執行刑定為八個月,也不能只因超過六個月,就直接認定不得易科罰金;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時,法律仍容許應執行刑逾六個月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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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刑法適用領域之各項原則中,不論是外國人或中華民國人民,只要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即適用之,此原則為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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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適用領域的基本原則。依屬地原則,只要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一國領域內,該國刑法即得適用,原則上不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為限。因此,題幹所述「不論是外國人或中華民國人民」,並且以行為或結果是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作為判斷依據,正是屬地原則。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刑法》第 3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犯罪是否在領域內,依同法第 4 條,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即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

  1. 不論國籍:表示判斷重點不是行為人是本國人或外國人。
  2. 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表示判斷依據是犯罪與領域的地理連結。

以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作為適用刑法的標準,就是屬地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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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驅逐出境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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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第95條的驅逐出境,以及第96條關於保安處分宣告時點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此項驅逐出境在性質上屬於保安處分,不是刑罰的從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將各選項對照刑法第95條、第96條:

  • 第95條規定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及執行時點。
  • 第96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

因此,判斷重點是驅逐出境的法律性質,以及何時宣告、何時執行。

選項分析

(A) 性質上為保安處分:正確。 刑法第95條的驅逐出境,目的在於將受刑之外國人逐出國境,以維護社會安全,性質上屬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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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團體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多少金額時,超過部分得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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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的裁判費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 4 項,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時,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部分,得免繳裁判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裁判費優惠的金額門檻,直接對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第 4 項即可:先以 60 萬元作為分界,標的價額在此金額內的部分不適用「超過部分免繳」的優惠;超過 60 萬元的部分,得免繳裁判費。因此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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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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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監督職權,以及監察人通知董事停止違法行為後,是否能自行解任董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公司法第 218 條,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第 218 條之 2 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董事或董事會執行業務違法時,監察人應通知其停止;第 220 條則規定,符合條件時,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具有監督、調查及特定情況下召集股東會等權限,但不因此取得自行解任董事的權力。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司法明定的監察人職權。A、B、C 都能在公司法找到依據;D 前半段是法定通知停止權,後半段卻把「通知停止」擴張成監察人可自行解任董事,超出法定職權,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屬」職權。

選項分析

  • (A) 列席董事會並表達意見:正確。 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第 1 項明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B) 召集股東臨時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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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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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申訴權、主管機關調查及保密義務,以及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進行必要調查,並於 60 日內以書面通知處理情形,且須對申訴人身分資料保密。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的規定,重點在於辨別勞工可以向哪些對象申訴。凡將申訴對象限縮為「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者,即與條文所列對象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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