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21號解釋對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合憲性判斷,涉及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政黨5%門檻,以及區域席次分配。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票投給區域或原住民候選人,另一票投給政黨。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別計算,屬「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則由政黨選舉票達5%以上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
釋字第721號認為,上述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5%政黨門檻,均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否在考釋字第721號,再對照解釋結論。該解釋肯認並立制及5%門檻合憲;單一選區制度則在混合選制中與政黨比例代表制並行,旨在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政治的運作。每縣市至少一名區域立委的規定,也不能逕稱違反平等;釋字第721號對相關聲請並未作成此種違憲判斷。
選項分析
(A) 單一選區制度係為實現多黨政治:錯誤。 釋字第721號說明,單一選區制著重區域代表性;政黨比例代表制則有助於政黨政治運作,兩者相輔。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的權限,以及自治法規限制人民基本權時應遵守的原則。核心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及《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 款。
釋字第 738 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在不牴觸中央法規及權限劃分的範圍內,以自治條例作因地制宜的規範;若涉及人民基本權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中央已就某事項立法,並不當然排除地方就自治事項補充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是否出自特定解釋。電子遊戲場業的地方自治規範,正是釋字第 738 號的解釋主題。該號解釋肯認地方可以在不牴觸中央法規的範圍內,以自治條例因地制宜管理;中央法規所定的距離標準,也不當然是禁止地方另訂較嚴格標準的上限。
因此,選項若把「中央已立法」直接推論成「地方不得再規範」,即與該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第 28 條第 2 款並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第 3 題2 分
關於法官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對法官身分保障、審判獨立,以及庭長職務性質的說明。法官依憲法第 81 條享有身分保障;解釋指出,保障對象限於職司獨立審判的法官,不包括監督司法行政事務的庭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539 號解釋的原意,尤其注意庭長的行政職務與法官本職的區別。解釋一方面指出,庭長與法官就法官本職依法可享有的權利及利益並無差異;另一方面明確指出,憲法第 81 條的身分保障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的庭長。據此判斷,將庭長也列為受憲法身分保障者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警察機關依行政命令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與下列何者有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依憲法第 23 條,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所定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說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只憑行政命令,自行創設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
人民的行動自由受憲法第 10 條保障。警察機關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行動自由,題目未交代有法律授權,依題意應認為欠缺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關鍵:「依行政命令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這是在問限制基本權的法源層級,不是在問限制是否合理、是否明確,或是否對人民一視同仁。
行政命令若要作為限制基本權的依據,須有法律授權,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題幹只說依行政命令限制行動自由,未提示有法律授權,因此應選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憲法第 8 條及相關規定,有關提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以及《提審法》如何讓遭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的人,得迅速請求法院審查。提審的重點是提供即時司法救濟;聲請時不以逮捕、拘禁已確定違法為前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提審法》的明文規定,尤其注意法院收到提審聲請後的處理方式。《提審法》第 5 條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 24 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機關發提審票;法院對聲請不得拒絕,也不得先令該機關查覆。選項 D 把「不得先令查覆」說成「得先令查覆」,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提審法》具體規範提審聲請的資格、法院管轄與程序,將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救濟制度具體化。
第 6 題2 分
菸害防制法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宣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重點是菸品廣告限制與憲法保障的商業言論自由、平等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規定是當時《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活動等方式宣傳、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釋字第794號認為,該規定限制菸品業者的商業言論,但目的在減少菸品使用、防制菸害及維護國民健康;此限制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並未違反言論自由保障。
同號解釋也認為,菸品業者身分的分類不是須採嚴格審查的分類;追求防制菸害、維護健康的目的正當且重要,分類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因此不違反平等權。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仍依命題當年條文及釋字第794號解釋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茶會、餐會、品嚐會、公益活動」等文字,這是釋字第794號解釋審查的規定。接著區分兩種憲法審查:
- 商業言論自由:解釋承認規定確有限制,但菸品廣告屬商業言論,保障程度與政治、學術等言論不同;為保護國民健康,得以與目的具實質關聯的手段加以限制,因此合憲。
- 平等權:解釋採寬鬆審查,確認目的正當,且以菸品業者身分為分類與維護國民健康間有合理關聯,因此合憲。
選項中若出現釋字第794號的「身分分類」及「合理關聯」用語,即是判斷關鍵。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藉由書信、電話等方式與他人通訊時,通訊內容及通訊過程不受國家任意知悉、控制或干預。拆閱、閱讀、扣留、刪除書信,或限制特定對象的通訊,原則上都會涉及對此自由的限制;限制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相關判斷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第 756 號解釋。監獄行刑法於民國 109 年修正,現行規定已修正,以下依題目所述的限制行為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措施是否干預通訊內容或通訊往來:
- 直接閱讀、拆閱或刪除書信,涉及通訊內容的秘密。
- 限制特定人彼此通信,涉及通訊自由。
- 篩選網路資訊並限制特定人存取,若限制的是資訊內容的取得,而非秘密通訊的內容或往來,則不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監獄管理人員以維護監獄安全紀律為由,閱讀、刪除受刑人之郵件:屬於限制。 閱讀郵件會使國家機關知悉通訊內容;刪除郵件則直接干預通信內容及其傳遞。
第 8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60 號及第 490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在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範圍內?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測驗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內涵與界限,核心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460 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
- 宗教自由之層次(釋字第 490 號):
- 內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生活,享有絕對保障。包括「信與不信之自由」(消極宗教自由)。
- 外部宗教自由:包括宗教活動(儀式、宣教)與宗教結社自由,得受合憲法律之相對限制。
- 政教分離與宗教平等:國家不得確立國教,亦不得對特定宗教賦予特權或歧視,各宗教於法律前一律平等。
- 基本義務之履行:憲法第 19 條納稅義務與第 20 條服兵役義務為國民基本義務,人民不得逕以宗教信仰為由請求免除,除非立法者另有寬減規定。
- 宗教團體自主權(釋字第 460 號):
- 人民為實現宗教自由而成立宗教團體,乃宗教自由與結社自由之結合。
- 宗教團體內部之組織管理、人事任免及對財產(含受贈、捐助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等,均屬宗教自主管理之權限,在不違背國家法律前提下,受憲法第 13 條之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為「負向題」(何者不在保障範圍內)。解題切入點如下:
- 權利內涵檢驗:將各選項與憲法法理及大法官解釋對應,檢視何者為憲法所保障的「主觀公權利」或「憲法原則」。
- 義務與權利區分:區分「憲法固有權利」與「法律形成之稅捐優惠」。免稅並非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所派生之固有權限;相反地,依法納稅為憲法基本義務(憲法第 19 條、釋字第 490 號),故國家不對宗教課稅並非憲法保障範疇。
選項分析
- (A) 國家不對宗教活動收益課稅【錯誤,符合題意應選】: 依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9 題2 分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擬舉行偶發性集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以及「偶發性集會」的申請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於 6 日前提出申請;但因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且非立即舉行便無法達成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的限制。
題目所稱「偶發性集會」,是群眾因不可預見的重大事故而立即作出的集會反應。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指出,不能要求這類集會的負責人於事故發生前或事故發生後等待 2 日才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與「偶發性集會」,再對照《集會遊行法》第 9 條但書:符合緊急事由者,不受 6 日前申請期間限制。因此,不能選擇仍須提前 6 日或 2 日申請;也不能僅因未遵守 6 日期限便認定不予許可。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憲法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內涵。憲法第 7 條列舉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禁止歧視事由,通說認為這些事由是例示規定,不代表其他不合理差別待遇就不受平等權保障。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情形作相同處理,不同情形得依差異作合理處理;其目的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而非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是否符合平等權的一般意義:平等原則禁止的是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並非絕對禁止任何差別待遇。因此,若選項把「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解讀成不得有任何差別處理,即與平等原則容許合理差別待遇的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公益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徵收」的目的與範圍,以及捷運用地徵收後能否用於聯合開發。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財產,但須符合比例原則並給予相當補償;徵收範圍也須限於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相關判斷主要依釋字第 400 號、第 732 號及第 743 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區分「徵收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與「徵收土地是否為達成該目的所必要」:
- 公益目的不必限於土地直接供公眾使用,也可能包括為其他公益目的徵收土地。
- 即使目的具有公益性,也不能因此徵收超出事業所需的土地。
- 捷運需用土地依一般徵收取得後,不能僅因同一計畫包含聯合開發,就將徵收土地用於開發並移轉私人。
逐項比對大法官解釋,即可找出與解釋意旨相反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國家為開發工業區,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後,將其售予私人,係屬公益徵收之類型:正確。 公益徵收不以土地最後由國家或公眾直接使用為限。釋字第 409 號所涉工業區開發,係以整體產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考量,土地開發後提供私人設廠使用,不因此當然喪失公益性。惟徵收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公益目的、必要性及補償等要求。
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工作權及職業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的範圍,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職業自由的解釋。工作權保障人民選擇工作與職業的自由;職業自由也涵蓋從事職業的方式及營業活動,但其保障範圍仍須依活動性質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大法官對工作權及職業自由的解釋。尤其要留意:人民團體中公益、非營利或無給職的理事、監事等職務,是否屬於憲法工作權保障的「職業」。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包含人民選擇工作及職業的自由,使其得以維持生計。這是工作權保障的重要內涵。
第 13 題2 分
有關非政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滿足連署門檻及繳交保證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政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經連署並繳交保證金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及選舉平等原則。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設有候選人連署門檻與保證金規定,目的在避免候選人登記過於浮濫,維持選舉程序的合理運作。判斷限制是否合憲,須區分連署門檻與保證金,分別檢視其對被選舉權的影響及限制是否合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問「何者錯誤」,再把兩項要求分開判斷:
- 連署門檻:會影響非政黨推薦者參選,但可作為篩選候選人、避免選舉資源遭不當耗用的制度安排;在門檻未造成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前提下,尚不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 保證金:同樣會影響被選舉權,但以金錢作為參選條件,對未受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形成不當限制。
因此,題目中把保證金規定說成「不當限制」的選項,與把它描述為合憲限制的其他選項需加以區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中央法律若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限,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劃分。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保障的自治事項範圍內享有自主權;中央法律若侵害地方自治權限,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立、制衡及權限界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法律關係:受侵害的是地方自治權限,侵害者是中央法律。這不是一般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人民是否受到平等對待,或行政處分是否將無關事項相互連結的問題,而是中央立法權與地方自治權之間的憲法權限分配問題。因此,應選「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選項分析
- (A) 依法行政原則:錯誤。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並受法律拘束。題目討論的是中央法律是否侵害地方自治權限,焦點在中央與地方的憲法權限關係,不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
第 15 題2 分
依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接受下列何項教育?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對逾學齡、尚未接受基本教育國民的教育安排。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再對照其規定的教育種類,即可直接判斷為「補習教育」。題目問的是接受哪一項教育,並非詢問教育目的或學費、書籍等配套措施。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知的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知的權利」的保障範圍及其與政府資訊公開的關係。知的權利通常由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及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保障推導而出,包含人民接收、取得資訊的自由,也涉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知的權利不是對一切資訊都享有無限制的取得權;公共事務資訊與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等利益發生衝突時,仍須依法衡量。另一方面,知的權利不限於向政府請求資訊,也保障人民從一般消息來源取得資訊的自由。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知的權利說得過廣或過窄:
- 知的權利不是「知悉一切事務」的絕對權利。
- 基本權主體不當然限於自然人。
- 人民從一般消息來源獲取資訊的自由,原則上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得任意妨礙。
- 營業自由並非阻止政府公開涉及消費者健康、安全資訊的絕對理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民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對同性婚姻與婚姻自由、平等權的保障。解釋指出,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同樣有成立親密、排他、永久結合關係的需求、能力、意願與渴望,因此同性二人也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保障。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的分類,亦涉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兩項核心判斷:同性二人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禁止同性結婚也涉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據此,選出直接表達婚姻自由保障的選項,並排除以傳統異性婚姻結構或生育能力作為否定保障的理由。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基本權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主體」,也就是能享有憲法基本權、受國家保障的權利主體。基本權主體不限於本國成年人;自然人、法人及符合一定條件的非法人團體,都可能依其性質享有相應的基本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題目是否把某一類人或團體一概排除於基本權主體之外:
- 外國人原則上享有基本權,但部分與國民身分或政治參與密切相關的權利,可能僅限本國人。
- 未成年人是自然人,仍是基本權主體;只是部分權利的行使會受年齡或法定代理制度影響。
- 團體能否享有基本權,須視其組織及該項權利的性質判斷,不能只看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外國人並非不得享有基本權。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人身自由等權利,原則上也保障外國人;但選舉、服公職等具有國民身分或政治參與性質的權利,得依權利性質及法律規定有所限制。
第 19 題2 分
1997 年修憲條文對於中央政府體制的更動,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民國 86 年(1997 年)第四次憲法增修關於我國「中央政府體制(行政與立法互動關係)」重大結構性變革的掌握。
涉及法源依據: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互動關係、覆議、不信任案)。
-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 55 條(行政院院長任命同意權)。
-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 57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原始規範)。
解題方法
1997 年第四次修憲是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由偏向內閣制邁向現行「雙首長制(半總統制)」的最關鍵修憲。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哪些機制是 1997 年修憲所創設、刪除或實質變更」,以及「哪些機制是憲法本文既有且未經實質更動」:
- 體制重大變更(大幅翻修):
- 總統擴權/取消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刪除立法院對閣揆之任命同意權。
- 引進倒閣與被動解散國會權:引進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並賦予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力。
- 覆議機制與政治責任調整:將維持原決議門檻由出席立委三分之二降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刪除覆議失敗時行政院院長「或辭職」的規定,免除其覆議失敗必須下台之責任。
- 常態機制承襲(非 1997 年之更動):
-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之「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義務,自民國 36 年憲法本文實施以來即已存在,並非 1997 年修憲之變更。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同意權:屬於 1997 年之更動(不符題意) 原憲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1997 年第四次修憲予以廢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改由「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不再享有同意權,此為中央政府體制之重大更動。
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及《行政院組織法》中行政院的組織、行政院會議,以及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的代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院長辭職或出缺時,代理方式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規定的法源,再留意敘述是否把法條中的機關名稱或程序寫錯。尤其是行政院「設置」哪些機關,應逐一對照《行政院組織法》條文;不能只因某機關與行政院有關,就認定它是行政院所設。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行政院由院長主導,院長負責綜理院務,符合題幹所述。
第 21 題2 分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的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重點是立法院提出彈劾案所需的提議與決議門檻,以及彈劾成立後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即解職。
解題方法
第 22 題2 分
關於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對考試院職權的規定,以及考試委員行使職權的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的職權,並明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第 86 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憲法第 88 條則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特別留意「考試概算」的規定來自哪一院。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行政院不得刪減的是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並沒有相同規定保障考試院的年度考試概算。因此,將「司法院」換成「考試院」的選項錯誤。
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8 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何原則有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對刑法第 48 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的憲法判斷。解釋認為,案件裁判確定後再為同一犯罪行為進行科刑程序,會動搖確定裁判的終局性,違反憲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裁判確定後」及「更定其刑」。原裁判已確定,事後僅因發覺被告為累犯,就再次開啟科刑程序、變更原刑。釋字第 775 號明確指出,刑法第 48 條前段此種更定其刑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並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本題涉及刑法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48 條前段已因釋字第 775 號宣告失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要件。依民國 113 年當時的規定,人民須在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就確定終局裁判及該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因此,判斷時要同時注意兩件事:一是所指的標的是不是確定終局裁判或其適用的法規範;二是人民是否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選項:法律及具有法規範性質的函釋,可能是聲請審查的法規範;公立大學招生簡章也可能因具有法規範性質而成為審查標的。相較之下,未上訴而確定的第一審判決雖已形式確定,人民卻沒有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不符合第 59 條的聲請要件。
選項分析
- (A) 法律:可以。 法律屬法規範;如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且人民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得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聲請審查。
第 25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中各種主體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件與程序規定,涵蓋:
- 少數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人數門檻為現有總額 以上。
-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承襲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與第 590 號解釋精神,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確信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判決。
- 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包含自然人與法人(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用盡審級救濟後得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判決。
- 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認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判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概念整合題,切入點為比對《憲法訴訟法》各聲請類型的「聲請主體」及「法定門檻與要件」:
- 首先檢視具備「人數門檻」規定的選項 (A),核對其分數是否正確。
- 接著檢視法官聲請 (B)、人民(含法人)聲請 (C)、國家最高機關聲請 (D) 之要件是否符合憲訴法明文。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門檻為現有總額三分之一(),現行《憲法訴訟法》已調降為四分之一();題幹敘述為「 以上」,與法定要件不符。
第 26 題2 分
我國立法院採用外國立法例制定法律時,此一法律應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固有法」與「繼受法」的區別。固有法是本國依自身歷史、社會與制度發展形成的法律;繼受法則是參考或移植外國既有法律制度、法規或立法例而制定的法律。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述法律的來源:立法院制定法律時「採用外國立法例」,表示其內容或制度參考外國法律而來,符合繼受法的特徵。法律由我國立法院制定,不會因此變成國際法;分類關鍵在於法律是否承襲外國法制。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我國民法債編將民間合會習慣加以法制化。由此一制定法的來源來看,與下列哪項法規屬同一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制定法的來源」:立法者把社會中長期形成的民間習慣納入成文法,使原有習慣有明確的法律規範,這種作法可稱為習慣立法或習慣法制化。
民法債編增訂合會規定時,立法理由明示,民法第 709 條之 1 第 1 項是將民間合會習慣明文化。題目要求找出立法來源同屬於將民間傳統習俗納入法律的選項。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立法來源:合會原是民間慣行,後來由民法明文規範。接著比較選項,看哪一項同樣是把既有的民間習俗或傳統制度加以法制化;其餘選項則是為特定政策、交易制度或國際公約履行而制定。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所承認之憲法未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基本權利的分類:一類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另一類是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未列舉基本權利。憲法第 22 條規定,人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3 條明文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大法官解釋並將傳教等宗教活動納入其保障範圍。相較之下,人格權、資訊隱私權及婚姻自由,均屬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承認的未列舉基本權利。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能歸入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憲法第 13 條直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傳教自由是宗教自由的具體表現,已有明文基本權作為保障依據。其餘三項則是透過憲法第 22 條及大法官解釋承認的權利。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已廢止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該暫行條例於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公布。依上開規定,該暫行條例施行至何時?
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規生效日之計算」、「定期法(限期法規)之期間計算與失效方式」,涉及以下核心法條與司法院解釋:
- 法規生效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司法院釋字第 161 號解釋):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依釋字第 161 號解釋意旨,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算入第 1 日。
- 限期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主管機關公布廢止程序(即排除同法第 22 條)。
- 期間之起算與屆滿(民法第 120 條、第 121 條):條文特別明定「自生效日起算」,始日算入;以年定期間者,期間末日為起算日於末年對日之前一日(24 時終了)。
解題方法
本題需依序進行「求生效日」、「算屆滿日」、「定法律效果」三步驟推導:
步驟一:計算條例之「生效日」
- 條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應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 依司法院釋字第 161 號解釋,公布之當日算入第 1 日:
- 第 1 日: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
- 第 2 日:民國 89 年 2 月 4 日
- 第 3 日:民國 89 年 2 月 5 日
- 因此,該條例之生效日為民國 89 年 2 月 5 日。
步驟二:計算「五年施行期間」之屆滿日
- 條文第 7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
- 法條特別明定自生效日「起算」,生效日當日(89 年 2 月 5 日)即算入施行期間之首日。
- 期間以年定者,滿一年為起算日之對日之前一日:
- 第 1 年:民國 89 年 2 月 5 日至民國 90 年 2 月 4 日
- 第 2 年:民國 90 年 2 月 5 日至民國 91 年 2 月 4 日
- 第 3 年:民國 91 年 2 月 5 日至民國 92 年 2 月 4 日
- 第 4 年:民國 92 年 2 月 5 日至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
- 第 5 年:民國 93 年 2 月 5 日至民國 94 年 2 月 4 日
第 30 題2 分
某命令訂有施行期限,於期限屆滿前主管機關認有延長之必要,則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第3項。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時,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延長命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要件:
- 誰認為需要延長:主管機關。
- 何時辦理: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 由誰發布:原發布機關。
題目問延長施行期限「應如何處理」,逐項對照後,只有(A)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新修正之民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人。據此文字之反面意義可知,未滿 18 歲為未成年人。此屬於何種法律解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解釋方法」中的文義解釋。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人。」以條文文字的反面意義推知未滿十八歲者為未成年人,是依據條文語句及其邏輯涵義作判斷,屬於文義解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描述的推論依據:題目明示「據此文字之反面意義」,表示解釋者是從法條文字本身推知其反面涵義,並未援引其他法條的關聯、立法目的或修法沿革。因此應選文義解釋。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法官得不予適用的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範位階,以及法官審判時對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審查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 法官依憲法第 80 條獨立審判,受法律拘束。
- 法律及憲法增修條文屬法律位階規範;法官不能自行認定法律違憲,逕行拒絕適用。
- 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法官審判時得自行審查行政命令是否合法;認為命令違法或違憲時,得不予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法規位階。法律與憲法增修條文屬較高位階規範;「辦法」通常是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再依「法官得否自行排除適用」的審查權限判斷:符合該權限的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不可能被認為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優位原則」與裁量瑕疵的區別。依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法規為準。
裁量處分則須遵守法律授予的裁量範圍與行使方式。逾越法定範圍,屬違法;怠於行使裁量,則屬裁量瑕疵中的裁量怠惰。兩者都會使行政處分違法,但違法原因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違法理由:若行政機關所依據的規範牴觸法律,或處分超出法律授權範圍,即涉及違反法律優位原則;若機關沒有行使裁量,則是裁量行使上的瑕疵。題目問「最不可能被認為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應選與法律規範位階牴觸關係最無直接關聯者。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牴觸法律:錯誤。**解釋性行政規則屬行政機關內部規範,不能牴觸法律。若機關依牴觸法律的規則作成處分,涉及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第 34 題2 分
下列選項,何者於法律上不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行為人是否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能防止卻不防止者,與積極造成結果者同。此處的「法律上義務」不能只憑道德期待認定,須有法律規定、契約、先行行為或其他足以成立保證人地位的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照顧、保護或安全維護義務,並確認傷害是否發生在該義務的保護範圍內。親子照顧、幼兒園照護及屋主設施安全,均可能形成防止危害的義務;酒館老闆對顧客離店後自行與他人鬥毆,通常不負持續防止其受傷的法律義務。
選項分析
- (A) 有義務,錯誤。 養母與未成年養子間有法定親子關係,養母負有照顧、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讓 12 歲兒童獨留家中,若因此未能防止其用火受傷,可能涉及保證人地位及不作為責任。
- **(B) 有義務,錯誤。
第 35 題2 分
甲拿刀接連朝著乙身體刺殺十幾次,乙身中數刀後血流不止而亡。甲僅論以一個殺人既遂罪,此屬下列何種犯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數個動作在時間、空間上密接,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切割」時,應如何評價罪數。此種情形稱為接續犯,數個舉動在法律上合併評價為一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刑法沒有明文定義接續犯,其判斷依實務見解及罪數理論。
解題方法
甲接連持刀刺乙十幾次,這些刺擊是密接發生的數個動作,侵害的都是乙的生命法益,且共同指向同一殺人結果。依一般社會觀念,應將這連續刺擊視為一個整體的殺人行為,因此只論一個殺人既遂罪,屬於接續犯。
選項分析
(A) 連續犯:錯誤。 連續犯原指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次實施同一罪名之犯罪,依修法前刑法第 56 條以一罪論。該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以連續犯作為一般罪數規定。本題的十幾次刺擊是同一殺人過程中的密接舉動,應以接續犯說明。
第 36 題2 分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下列何者非主張免責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8,亦即「搜尋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時的民事免責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搜尋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時,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 對所搜尋或連結的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 未直接自使用者的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 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有侵權的內容或相關資訊。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指定的服務類型是「搜尋服務提供者」,再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8 的三款要件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主張免責之事由」,因此找出不在該條列舉要件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正確,屬免責事由。 這是《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8 第 1 款明定的要件。
第 37 題2 分
甲前往 A 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購買一台 B 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電鍋作為家中使用,A 公司張貼著「本公司貨物一經售出,如有瑕疵,僅供換貨,恕不退錢」標語。就上述甲購買電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定義,以及消費者受商品損害時的申訴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 同條第 2 款所稱企業經營者,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因此,企業經營者不以製造者為限。
- 同條第 7 款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是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預先擬定的條款。
- 依同法第 43 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解題方法
先依題意判斷甲購買電鍋是否供家庭使用,再確認零售商 A 公司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接著辨認店家預先張貼的「僅供換貨,恕不退錢」標語是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最後判斷甲能否申訴。關鍵在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企業經營者包含經銷商品的業者,不限於製造者。
第 38 題2 分
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的勞動契約類型,以及定期契約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僅適用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有繼續性工作者,應訂為不定期契約。此外,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
解題方法
掌握第 9 條的兩個判斷重點即可:
- 工作是否屬於臨時、短期、季節或特定性工作,決定能否採定期契約;有繼續性的工作,應採不定期契約。
- 派遣勞工另有明文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間,應訂不定期契約。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即可找出把派遣契約說成定期契約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甲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死亡後有關遺屬年金給付,下列甲之遺屬何者不符合請領之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及第63條之1,判斷被保險人死亡後,哪些親屬屬於遺屬年金的法定請領對象,以及各類遺屬須符合的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遺屬年金的請領對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以及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兄弟姊妹。養子女須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才納入子女範圍。
解題方法
先確認親屬是否屬於法定遺屬,再檢查題目所給的年齡、在學、收入、謀生能力或收養期間是否符合相應條件。兄弟姊妹的資格除了須受被保險人扶養外,還須符合條文列出的年齡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
選項分析
- (A) 配偶乙年滿55歲且與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符合。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為配偶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之一。
第 40 題2 分
對於性交易之規範,下列何者最符合我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對性交易處罰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處拘留或罰鍰。這項規定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未處罰支付對價的一方。釋字第 666 號認為,性交易由雙方共同完成,僅處罰其中一方,形成差別待遇;雙方在性交易中的角色差異,不足以正當化此種差別,因此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解釋的核心判斷:釋字第 666 號並未認定性交易一概不得管制或處罰,而是認為對共同完成性交易的雙方,不能只因一方有「意圖得利」就單獨處罰。解釋並指出,行政機關可採健康檢查、安全性行為宣導、職業訓練、輔導就業等管理或輔導措施。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釋字第 666 號沒有認定性交易必然是對社經弱勢女性的剝削,也沒有要求國家全面禁止性交易。解釋承認管制方式與是否處罰屬立法裁量範圍,重點在於處罰規定須符合平等原則。
第 41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行政院的地位、對立法院負責的關係,以及緊急命令與不信任案的權限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與權限主體。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並依《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院負責;但緊急命令由總統發布,不信任案通過後解散立法院的權限也屬總統。掌握「誰有權行使」即可排除相關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組織依《憲法》第 61 條以法律定之,不能由行政院院長以職權命令自行決定。
- (B) 正確。 《憲法》第 53 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42 題2 分
有關實體法與程序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功能分工,以及法治國家中的兩項基本原則:
-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及法律效果。
- 程序法規定權利義務如何在法院或行政機關中主張、調查與實現。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修正原則上適用於生效後的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符合例外情形外,不回頭改變既往已完成事實的法律效果。
- 禁止拒絕裁判:法院不得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2 項明定,法院不得以法律無明文為理由而拒絕裁判。
本題涉及法條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無須以後續重要修正作為解題前提。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把實體法與程序法說成有固定的優先關係,再檢查「不予受理」是否能由實體法欠缺規定導出,最後以禁止拒絕裁判原則判斷法院能否因程序法沒有規定而拒絕裁判。選項 (C) 則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關於違憲政黨之解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的政黨違憲解散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只要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即屬違憲;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政黨解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組並列要件:
- 行為主體面:政黨的「目的或行為」。
- 危害標的面:「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選項若只列出法條涵蓋的其中一種目的/行為與危害標的,仍可能正確;若把審理機關寫成已廢止的「大法官會議」,則不符合命題年度的制度用語。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關於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抵押權的效力範圍,以及「流抵約款」的效力。抵押權是不移轉抵押物占有的擔保物權;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抵押權相關規定近年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民法關於抵押權效力範圍、抵押物減失後殘餘物,以及流抵約款的規定。前三項分別對應民法第 862 條、第 862 條之 1及第 870 條;D 項則涉及民法第 873 條之 1。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因此,除抵押物本身外,法律也使抵押權效力及於與抵押物有從屬關係的物或權利;但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已取得的從物權利,不受影響。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定義。依民國 113 年法規,刑法上的公務員分為三類: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
判斷重點在於是否依法令具有執行公務的職務權限,不是只看任職機關是否為公家機關,也不以是否經考試任用為唯一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工作內容:若只是機械性、勞務性或一般保全工作,通常不具刑法所要求的法定職務權限;若依法擔任具有公務職權的公職,則可能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民選身分本身不會排除公務員資格,民選地方首長依法執行地方自治團體職務,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甲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56 條的股份制度。依民國 113 年法規,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應分為股份,得選擇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則得分次發行。
解題方法
掌握第 156 條的三個關鍵規則即可判斷:
- 資本應分為股份。
- 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不必一次全部發行。
- 得發行特別股,也得採行無票面金額股。
題目詢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得分次發行」相反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正確。 這是《公司法》第 156 條第 1 項明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
第 47 題2 分
有關保護令聲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保護令聲請」的程序規定,重點包括聲請方式、住居所資料的處理,以及被害人住居所保密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時,第 12 條相關規定未經修正。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一般原則: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若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且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再對照住居所規定:聲請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改記送達處所;若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遺囑之法定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89 條所列的遺囑法定方式。遺囑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法定方式共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189 條的法定方式其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法第 1189 條的五種法定方式。選項中若有名稱不在法定清單內,即為本題所問的「非遺囑之法定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為債權人寄託給付物來代替清償,以消滅債務之行為。該行為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提存」,也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債務人將給付物交由提存所保管,以代替向債權人現實給付,並發生清償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326 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得將給付物提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債權人受領遲延」、「寄託給付物」、「代替清償」。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依法提存給付物,使債務消滅;因此題目所問的行為是「提存」。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規定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349 條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也就是標的物雖已交付,卻存在第三人得對買受人主張的權利,出賣人仍須負擔保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即可對應民法第 349 條。這是在問第三人對買受人有無權利可主張,屬於權利瑕疵;若問題是物本身的品質、效用或價值有缺陷,才是物之瑕疵擔保。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