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巡防機關執行查緝走私時,其職權之行使,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巡防機關執行查緝走私時,所定的道路檢查、管轄區外調查,以及查緝結果移送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即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同年 6 月 21 日全文修正前的條文。
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7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必要時得在最靠近進出海岸的交通道路實施檢查。第 6 條的身體搜索規定,則要求現場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法定要件與關鍵用語,再對照當年法條:
- 道路檢查:看是否是「必要時」及「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
- 管轄區外調查:看是否具備「急迫情形」。
- 緝獲私貨移送:看法定受移送機關。
- 身體搜索:看搜索要件及在場人數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巡防機關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當事人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拒絕後得搜索其身體。
第 2 題2 分
巡防機關掌理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其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何機關之指導與支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情報職掌及其指導機關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修正的《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海巡機關掌理「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同條第 2 項接著規定,該款中涉及海域與海岸巡防的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的指導、協調及支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這是《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職掌;再看題目問該職掌中「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由何機關指導與支援,依同條第 2 項即可直接作答為國家安全局。
題幹所說「指導與支援」是法條內容的摘述;完整法條用語為「指導、協調及支援」。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並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但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定犯罪調查職務與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職權的界線。依命題當年法規,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按其職務與資格,視同刑事訴訟法上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法行使相應職權;但這不代表海巡人員取得所有刑事程序權限。
關鍵在於區分:
- 逮捕、搜索:司法警察得依刑事訴訟法及法定要件執行。
- 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處分,由法院裁定,司法警察無權自行決定。
- 留置: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明文列出的特定海巡職權,與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不同。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括」,應先確認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取得的是犯罪調查所需的司法警察職權,再辨認哪一項屬於法院專屬權限。
羈押須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審查並裁定;海巡人員即使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也不能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羈押。因此,排除項為 (B) 羈押。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依該條例使用器械行為得阻卻違法,其理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6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是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巡防機關人員依條例規定,在法定要件及程序內使用器械,法律直接將此行為評價為依法令執行職務。
解題方法
先找題目所問的法源:題幹指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再對照該條例關於使用器械行為法律性質的明文。條文直接使用「依法令之行為」一語,與選項(D)相符。
須注意,阻卻違法的前提是「依本條例」使用器械;若未符合條例規定的要件或程序,就不能僅因行為人身分是巡防機關人員,便一概認定為依法令之行為。
選項分析
- (A) 正當防衛:錯誤。 正當防衛是對現在不法侵害所為的防衛行為,依刑法第 23 條判斷。本題問的是條例對依規定使用器械行為的明文定性,並非以個案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作為判斷核心。
第 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得使用手銬,但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強制措施時,得使用手銬的法定情形。題目問的是「不包括」何者,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法定手銬使用事由的選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例所列的使用手銬情形。法定事由包括:執行對象有抗拒行為、逃亡或逃亡之虞,以及自殺、自傷或有其虞等情形;單純因執行職務遭受脅迫,並非本題所問的法定使用手銬事由。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領海寬度、基線劃定及國際間領海重疊時的界線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規定,我國領海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 12 浬;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若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領海發生重疊,應以中間線或等距線作為分界,除有特殊情況或歷史性權利等情形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規則,再核對法律用語。尤其要區分:
- 領海基線:測量領海寬度的起算線。
- 領海重疊時的分界線:處理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界線的規則,並非基線本身。
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檢查選項 D 是否把重疊時的分界線誤寫成「正常基線」。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規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如非必要停船,應於何時通知本國航政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中,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依法停船或下錨後,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的時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船舶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停船或下錨後,應「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境:「無害通過如非必要停船」。判斷時要區分一般無害通過原則與依法停船、下錨後的通知義務。無害通過原則上須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但必要時得停船或下錨。依法停船或下錨後,管理辦法要求立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即」表示即時辦理,對應選項中的「立即」。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規定,下列關於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中,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的基本條件,以及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船舶和外國公務船舶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無害通過,是指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相關法規的方式通過領海。該條另規定,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中的法律用語是否符合條文:核動力船舶與載運核物質船舶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漁具與採捕規定看管理辦法第 9 條;公務船舶則核對《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關鍵在於分辨法律所稱得依一般條件無害通過的主體,以及公務船舶適用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規定,外國核動力船舶及載運核物質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12 條也有相同要求。
第 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其分界線依何原則劃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關於海域重疊時的分界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當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分界線依衡平原則劃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重疊」。這是在問重疊海域的劃界原則,直接對應本法的衡平原則規定,無須依海岸形狀或距離另行計算,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關於德國風力發電廠商欲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設置風力發電裝置之敘述,何者有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能源利用的規範,重點是我國在該海域享有的權利、能源利用的許可要求,以及相關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5 條,中華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的主權權利;依第 7 條,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且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未經許可者,依第 19 條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風力發電設施屬於「利用風力生產能源」,再對照該法的能源利用規定。四個選項中,特別留意第 7 條授權訂定許可辦法的機關:法條指定的是行政院,並非經濟部。因此,B 的後半段與法條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關於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0、11、17 條,重點包括:
- 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 對在專屬經濟海域航行、涉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船舶,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資料、進行實際檢查,並在有充分證據時提起司法程序。
- 被檢查或起訴的船舶,須依國際協約規定的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財物擔保,才應准其繼續航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涉及的規定,現行法已修正《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7 條的刑度與罰金上限;解題仍依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即可。第 11 條第 3 項是判斷關鍵:它並未規定船舶在起訴前一律可以繼續航行,而是以船舶依國際協約規定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財物擔保為條件。選項 C 把這項有條件的規定改成無條件、且限於「起訴前」准予航行,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下列何者非屬得進行之執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7 條所列的執法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認為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的人或物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關鍵在逐一比對法條用語:法條列的是「逮捕其人員」,沒有列出「留置其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出本題的法源及適用情境,再把選項對照第 17 條的處置清單:
- 對船舶可採取登臨、檢查等處置。
- 必要時得強制驅離。
- 對人員得逮捕;對船舶及其他物、設備得扣留。
- 「留置其人員」不是本條列舉的處置。
因此,選項(B)不是該條所定的執法處置。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4 條規定,下列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4 條列舉的犯罪類型,以及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內的行為何時依刑法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24 條列出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破壞封印、侮辱公務員等情形,規定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 24 條是列舉規定,判斷選項時要確認題述行為是否落在條文列舉事項內。另須區分本法第 17 條:違法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等行為,依該條所定刑度處罰。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和第 24 條各款對照。題述若是條文明列的公務執行妨害、職務文書物品毀損、封印破壞或公務員侮辱,便屬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的類型;若只是提到偽造證明文件,則需確認第 24 條是否有列入。再核對其他選項是否其實屬本法其他條文所規範。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這是第 24 條第三款的內容: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或使其不堪使用,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 14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行政院依法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之依據,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重點是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的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有五種公告依據;選項須逐一對照各款文字,辨認是否擅自增加法條沒有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各款的關鍵詞,再比對選項:
- 防止犯罪: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的特定器物,可禁止進出口。
- 維護國民健康:可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的物品進口。
- 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可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的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 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可禁止、限制「一定物品」進口、出口。
題目問「何者為非」,因此找出和法條原文不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法條第五款規定,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得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並未限定為「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的物品。
第 15 題2 分
某甲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絕接受檢查,其依懲治走私條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與第 6 條:行為人犯走私罪,持械拒捕或持械拒絕接受檢查,並因此傷害他人時,須依傷害結果的程度判斷刑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傷害人致死:依第 4 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依第 4 條,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00 萬元以下罰金。
- 傷害人未致重傷:依第 6 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與命題當年的上述刑度規定相同,無須因後續修法調整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先看結果程度,再對照條文刑度:死亡或重傷適用第 4 條;未致重傷的傷害適用第 6 條。題幹中的「某乙受傷」沒有說明死亡或重傷,應依選項所列「受傷」及刑度判斷其屬傷害未致重傷的情形。再確認受傷者身分是否影響條文適用:條文以「傷害人」為要件,並未限定只能是海巡或海關人員。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某甲自大陸地區私運西湖龍井茶葉進入臺灣地區,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者,下列關於其處斷依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的法律定性,以及其刑事處罰依據。
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論,適用該條例處斷。該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雖將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但題目問的是私運行為的刑事處斷依據,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直接連結《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再依該條「以私運物品進口論」的規定,接續適用同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
因此,處罰是「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題目提到完稅價格超過 10 萬元,不會使本題改適用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刑度;該刑度不是本題所列私運行為的一般法定刑。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關勘驗、搜索強制處分權之行使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的勘驗、搜索及協助查緝規則,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分清楚:
- 何種情況可以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以及執行時應邀何人在場見證。
- 勘驗、搜索的時間限制與例外。
- 海關遇有必要時,得否請其他機關協助。
當時《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條例情事已發生,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執行時應邀同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邀當地警察在場見證。第 13 條規定勘驗、搜索原則上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進行,但有法定例外。第 14 條規定應製作筆錄,交被詢問人或在場證人閱覽後,一同簽名或蓋章。第 16 條則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見證人、筆錄簽章、執行時間及協助權限即可。選項 A、B、D 都把法條內容或要件改動;選項 C 與第 16 條規定一致。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關在符合正當理由時,確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但見證人規定被改寫了。第 10 條要求邀同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邀當地警察在場見證,選項卻寫成「當地里鄰長」,與法條不符。
第 18 題2 分
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處分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至第 48 條的處分與救濟程序,重點是辨認各程序階段的期間:申請復查、作成復查決定、送達復查決定書,以及退還稅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程序順序核對題目中的期間與法條:
- 不服海關處分,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到處分書翌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
-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翌日起算 2 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 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翌日起算 15 日內送達。
- 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翌日起算 10 日內退還。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其情節輕微及減免標準,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違章情節輕微時,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權限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1,應處罰鍰的行為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其情節輕微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情節輕微及減免標準,由哪個機關定之」,屬於法條明定的授權機關題。掌握《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1 的規定,即可判斷答案為財政部,無須另以行政機關的一般職掌推論。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於依職權對航行境內之船筏實施檢查時,依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單位協助執行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4 條第 2 項的協助執行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依法檢查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時,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由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
題幹所述「航行境內之船筏」正是同條第 1 項第 3 款列舉的檢查對象。後續修法已調整《國家安全法》的條文架構;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兩個層次:
- 檢查對象:航行境內的船筏,屬《國家安全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協助機關與程序:同條第 2 項明定,執行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再由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
第 21 題2 分
關於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海岸管制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1 項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關於海岸管制區的範圍、分類與入出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海岸管制區依性質分為「海岸經常管制區」與「海岸特定管制區」;人民入出管制區原則上須申請許可,但另列有無須申請的情形。因此,判斷選項時,應留意「一律須申請」是否把例外漏掉。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施行細則中的三項規定:
- 劃定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劃定公告。
- 管制區分類:分為海岸經常管制區與海岸特定管制區。
- 入出規則:原則上申請許可,但符合特定情形者無須申請。
A、B、D 均與上述規定相符;C 將申請許可說成無例外的通則,與施行細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選項所述海岸管制區的劃定機關及目的,符合條文。
第 22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規定,大陸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其船舶經扣留者,並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上述罰鍰裁罰標準之訂定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的裁罰權限分配。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規定,大陸船舶違規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裁罰標準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並由其執行。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裁罰標準的訂定機關」,應直接抓第 80 條之 1 對罰鍰標準訂定權的明文授權。條文寫的是「海岸巡防機關」,對應選項中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關於兩岸間船舶之往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船舶往來的管制,包括臺灣人民私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船舶經營兩岸航線、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水域,以及大陸地區相關人士租用、投資或經營外國船舶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文的管制對象與法律效果,特別注意「扣留後應於幾日內處分」的期限。C 選項前段的驅離、扣留及留置措施雖符合條文規定,但後段將處分期限寫成 30 日,與當年法規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條例禁止臺灣地區人民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以及大陸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選項所述符合當年規定。
第 24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我國政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而該扣留之船舶、物品,「主管機關」後續得為發還或沒入之處分。此「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所稱「主管機關」的範圍,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判斷。解題時要區分兩件事:條例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遭扣留的船舶、物品為發還或沒入處分;施行細則則進一步界定主管機關及相關執行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主管機關規定。該條將相關機關界定為實際在我國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的機關,並列明包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以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的機關。因此,選項 A 的機關範圍與法規所列內容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關於主管機關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重點是區分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時的處置,以及特定違法情形下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的法定用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等情形時,主管機關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得」表示主管機關有依法採取措施的裁量;「應」則表示必須採取措施,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42 條的兩組規定:
- 限制水域:原則上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 禁止水域: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 特定違法情形:符合第 3 款列舉情形時,主管機關「得」扣留及留置。
- 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得警告射擊;警告無效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行為得予擊燬。
比對各選項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條文所列情形,以及是否把「得」誤寫成「應」。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所稱之執行機關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對「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主管機關」是中央的海洋委員會,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 「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依組織改造後的權責移轉,自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起,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的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 依同法第 5 條,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執行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執行機關」,再對照第 3 條定義;不要把同條所列的「主管機關」誤當成執行機關。民國 108 年已完成組織改造,須以改制後的海巡機關名稱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關於船舶對海洋污染之防止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當時「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及「船舶海難或意外事件之應變」規定,重點是辨明主管機關權限、污染物收受設施及事故通報對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主要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2 條及第 49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字即可:
- 船舶有污染之虞而遭禁止航行或開航,權限屬哪個機關?
- 船舶污染物應留存或送往何處,處理費由誰訂定收費標準?
- 發生海難或意外事件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採取什麼措施、通知哪些機關?
- 違反應變義務後,法律用語是「應」或「得」限期改善?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國 108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立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本選項符合條文規定。
第 28 題2 分
依據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規定所指之「海域」實務上包括內水及公海,其根據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08 年《海岸巡防法》所稱「海域」的範圍,以及這項範圍的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指的「海域」實務上包括內水及公海;這項範圍是由主管管轄機關以函釋補充說明,並非該次修法的法律條文明文列出。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海域包含哪些範圍」,還是「這項範圍依據什麼而來」。題幹已指出海域實務上包括內水及公海,關鍵在於追查其依據屬於法律明文、司法解釋、主管機關函釋,或慣例。依官方答案,應選主管管轄機關函釋明文補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犯罪偵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第 1 項,判斷海巡機關人員在管轄區域外執行犯罪調查的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在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條文並未規定須先報請該管檢察官核准。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所列的三項要點:執行法定職務、遇有急迫情形、立即知會有關機關。再比對選項,找出條文沒有要求的程序,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須情況為急迫之情形:正確。 條文明定「遇有急迫情形時」,始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及蒐集證據。
第 30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定之職務有查獲時,以下所述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案件的移送對象須依案件性質區分,不能一概只移送海岸巡防主管機關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職務,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也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走私案件的查緝結果與私貨,則應移送海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有沒有把移送對象說成唯一、固定的機關,再對照案件類型:
- 查獲走私私貨:依規定移送海關處理。
- 發現犯罪嫌疑: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 涉及行政違規:移送有權處理或裁罰的主管機關。
因此,凡將所有查獲案件都說成「只須」移送海岸巡防主管機關,便與依案件性質分別處理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只須移送海岸巡防主管機關處理即可:錯誤,為本題答案。 「只須」表示不必再依案件性質移送其他機關,但法規並非如此規定。查緝走私所獲私貨應移送海關;發現犯罪嫌疑時,則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故不能概括認為只移送海岸巡防主管機關即可。
第 31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制定的依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制定依據。依民國 108 年法規,該條例第 1 條明定:「本條例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而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13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法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器械,並授權以法律規範其使用。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制定的依據」,直接對照《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的明文依據即可,不必從機關需求或其他執法相關法律推論。條例第 1 條指向《海岸巡防法》第 13 條,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總統指示:錯誤。 法規制定須有法定程序與法源依據;條例第 1 條明定依據是《海岸巡防法》第 13 條,並非總統指示。
第 32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使用器械時,除情況急迫者外,規定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執法人員使用器械時,應如何表明身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依規定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關鍵在「或」:穿著制服與顯示標誌或證件,是擇一的身分識別方式;遇情況急迫時,則不受此項要求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除情況急迫者外」,也就是詢問一般情形下的身分識別要求。直接對照法條要件即可: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因此選項 A 符合法條。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領海重疊時的界線劃定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5 條,重疊領海的界線原則上以等距中線劃定;但相關國家間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所謂等距中線,是指線上各點至我國基線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的最近距離相等所形成的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何者為錯誤」,再對照領海重疊時的法定劃界方式。法條採「協議優先,無協議時以等距中線為原則」;「實力線原則」並非本條所定的劃界方式,因此可判定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訂定授權法規命令之機關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由何機關訂定,應回到母法查找授權條文。第 7 條第 5 項已明定訂定機關為行政院,因此選 (A)。
須區分「訂定管理辦法」與「執行查察、取締」:辦法由行政院訂定,個別執法則可能由海岸巡防機關負責,兩者職權不同。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科學研究,應向何機關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其授權訂定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重點是辨認外國研究人員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時,應向哪個機關申請許可。
依該法第 9 條,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許可辦法第 2 條明定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項關鍵資訊:「專屬經濟海域」及「外國船舶從事科學研究」。接著依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確認主管機關。該辦法第 3 條也規定,外國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組織的研究人員,應依規定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即為第 2 條所定的海洋委員會。
因此,題目問的是「申請核准的機關」,不是負責海上巡查或執法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管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的海域,包括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公海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所列的適用海域,再逐一核對選項。題目問「非屬於」管轄範圍,應選出法條列舉範圍以外的海域。
選項分析
- (A) 公海:正確。 公海不屬我國管轄海域,未列入《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所定適用範圍,因此是本題答案。不過,第 2 條另規定,若在前述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我國適用範圍內污染,仍適用本法;這項規定不等於將公海本身納入一般管轄範圍。
第 37 題2 分
以漁船自國外私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到達領海但還未上岸之際,即被海岸巡防人員緝獲,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的既遂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罰,未遂犯也處罰;至於進口走私是否既遂,判斷重點在於物品是否已進入我國國境。
本題已設定漁船載運的是自國外私運、逾公告數額的管制物品。依題示採用的判斷標準,領海屬於我國國境範圍;物品進入我國領海時,進口行為即已既遂,不必等到船舶靠岸或物品上岸。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中的管制物品及私運行為符合走私規範,再判斷物品是否已進入我國國境。題目明確指出漁船已到達我國領海,因此已跨越既遂判斷的界線;「還未上岸」不會使已完成的進口行為退回未遂。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海關緝私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該條例第 1 條規定:「海關緝私,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因此本題所問的主管機關為海關。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海關緝私條例》第 1 條的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海關緝私條例」的主管機關,應選擇條文明定執行緝私職務的機關,而非其所屬部會、協助執法的機關或司法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海關緝私條例立法最主要之目的在於防制,下列敘述何者非其立法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立法目的,重點是辨別該條例主要防制的違法行為,並排除不屬於其立法目的的選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著重防止違規進出口、逃避海關監管及偷漏關稅等緝私行為;國家安全雖是重要公共利益,卻不是本條例所列的主要立法目的。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防制」與各選項所描述的事項對照:規避檢查、偷漏關稅及違法進出口,均直接涉及海關緝私;「國家安全」則屬較廣泛的國家治理目的,不能直接當作本條例的主要立法目的。因此,依官方答案選出 D。
選項分析
- (A) 規避檢查:錯誤選項。 規避海關檢查會妨礙海關查緝與監管,屬緝私規範所要防制的行為,並非題目所問的「非立法目的」。
第 40 題2 分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何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的法規授權機關。條文規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授權規定的訂定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使用辦法由何訂定」,直接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末句「由行政院定之」。題目詢問的是法條明定的訂定機關,而非實際配置或管理器械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為懲治走私條例所明文禁止,但是管制之品項及管制方式如何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重點是辨認「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由哪個機關公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因此公告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管制之品項及管制方式如何公告」,直接對應《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的授權規定,確認條文指定的公告機關即可。題目所問是公告權限歸屬,不是由哪個機關執行查緝或主管個別貨品。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某甲走私進口某項物品被查獲起訴,審理中該項物品已不再列入管制之物品之項目,則某甲應如何處斷?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法第 2 條「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行政院公告調整「管制物品項目」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依該條處罰;該條所稱管制物品,由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刑法第 2 條處理的是犯罪後刑罰法律變更時,如何比較新舊法。依司法院釋字第 103 號解釋及相關實務,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項目後來有所調整,屬行政上因應情勢所為的事實變更,不是《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的變更,因此不適用刑法第 2 條的新舊法比較。
解題方法
先確認某甲走私時,該物品是否列在當時公告的管制物品項目內;再判斷審理期間取消列管,是否屬刑罰法律變更。
本題設定某甲走私時該物品屬管制物品,之後才不再列管。依題目所採實務見解,公告調整不使先前已成立的犯罪失去處罰依據,也不必比較起訴時與判決時的刑度。因此,後來取消列管不影響某甲依行為時規定受處斷。
選項分析
- (A) 無罪:因已經非屬於管制物品——錯誤。 這是把判決時不再列管,當成先前走私行為自始不具犯罪性。依本題採用的見解,公告項目變更僅影響變更後的行為,不溯及影響變更前已發生的走私行為。
第 43 題2 分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之進出口行為,某甲有申報進出口物品未逾公告管制之數額,惟實際上係超過管制數額,則某甲應如何處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所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罪,以及以不實申報掩飾實際進出口數量時的處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而進出口,依法處罰;判斷時須看實際進出口的物品與數量,不能只看申報內容。
解題方法
某甲雖申報進出口數量未逾公告管制數額,但實際數量已超過。申報與實際不符,並不會使實際超額部分變成合法;依本題官方答案的處斷方式,仍按未申報處置,成立有罪,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有罪:有申報而不實,仍應依未申報處置:正確。 某甲申報的數量未逾公告數額,但實際進出口已超過管制數額;不實申報不能排除超額部分的刑事責任,應依未申報處置。
第 44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將海岸、山地或重要之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其權責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劃定管制區的權責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 條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關鍵在於法條明定由兩機關「會同」辦理,並非由單一機關或海巡機關單獨劃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再對照該法第 5 條的管制區劃定權責。題目所列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正是條文列舉的管制區範圍;條文明定的權責機關是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其所有權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6 條。條文明定,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活動所發現的歷史文物、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處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的海域範圍「領海及鄰接區」,再對照第 16 條的所有權規定。法條沒有依發現地點區分領海或鄰接區,也沒有規定發現人可取得全部或共有權;符合條文所述的文物或遺跡,所有權均屬中華民國。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目前實務上係以何機關裁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後由哪一層級的海岸巡防機關實際裁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規定,相關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 2 條則以「海岸巡防機關」為裁罰機關。
題目問「目前實務上」的具體機關層級,應再辨明實際承辦裁罰業務的機關,而不能只停留在海巡機關的上級或泛稱。
解題方法
先由法規確認裁罰權屬於海岸巡防機關,再依當時海巡組織與實務分工,判斷哪個機關負責辦理此類案件的裁罰。實務上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裁處;各海巡隊負責查獲、蒐證及案件移辦,並非題目所問的裁罰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對於海洋污染事件之處置,下列何者非屬於海岸巡防機關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執行機關」與「主管機關」職權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至於違法案件的行政裁罰,屬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作成處分的權限,並非海岸巡防機關依第 5 條負責的取締、蒐證、移送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5 條列出的三項執行工作:「取締、蒐證、移送」。將題目選項與法條用語比對,三項都屬海岸巡防機關職權;「處罰」則不在列舉事項中,應由有權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因此,題目問「非屬於」海岸巡防機關職權,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主管機關條文明定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但行政院明文函釋主管機關改隸為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文字,與行政院因政府組織改造所作的管轄變更公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原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以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自同年 4 月 28 日起,將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相關主管機關職權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行政院明文函釋(公告)後,主管機關「改隸為何機關」,因此要找的是接掌中央主管機關職權的機關名稱。依前述公告,答案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海洋保育署都是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但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不是執行或所屬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執行機關,應將所執行有關海洋污染事件之資料移送,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關於海洋污染案件取締、蒐證後移送對象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規定執行取締、蒐證後,應分別送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辦理。
因此,選項中不在法定移送對象之列者,就是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解題方法
抓住施行細則列出的三類移送對象,逐一比對選項:
- 主管機關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司法機關
這三者都在規定之內;「監察機關」不在列舉範圍內,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的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下列何海域不在政府護漁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所定的護漁海域範圍。判斷重點是依題幹所指程序逐一核對海域,不宜只憑一般海洋法上的海域分類作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中的海域分成我國管轄海域與程序另列的公海海域,再確認哪些被納入護漁範圍。程序所列範圍包括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太平洋公海與報經行政院核定之海域;印度洋公海不在所列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