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各該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以及基本權是否直接使人民取得對他人的民事請求權。解題時要區分:憲法保障某項權利,與人民能否依憲法直接向私人請求賠償,是不同問題。
本題所涉憲法解釋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述內容是否落在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基本權保障範圍。前三項分別涉及訴訟權、大學自治與服公職權;D 則主張平等權會使受歧視者當然取得對歧視者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憲法上的平等保障本身並不當然創設這項私人間的賠償請求權,因此 D 是題目所問的「非保障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原則上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這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生存權的保障無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保障,以及大法官解釋如何將生存權落實於勞工、農民與藥害救濟制度。判斷重點是:各解釋是否明確以維護人民基本生活或保障生存權為理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對應的大法官解釋,再看解釋理由的核心:
- 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關係勞工基本生活保障。
- 承租人家庭生活費用,關係農民是否失去生活依據。
- 藥害救濟,是國家保障健康與生存權的社會福利措施。
- 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重行退休年資,主要涉及退休金請求權、財產權及法律保留。
題目要求找出「與生存權保障無關」者,應選擇解釋理由著重財產權與法律保留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494號解釋指出,勞動基準法依憲法維護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改善勞工生活的意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這些最低保障與維持勞工生活及生存權有關,故本項不是答案。
(B) 依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之農地租約中,承租人全年家庭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錯誤。
第 3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政黨的行為如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而擬聲請解散之,應由何機關提出?何機關審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黨違憲解散的聲請機關與審理機關,法源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及《政黨法》第 2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由內政部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是政黨違憲解散的法定事由,再依規定拆成兩個機關:提出聲請的是內政部,審理的是憲法法庭。因此正確組合為「內政部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憲法本文規定,勞資雙方應本下列何種原則,發展生產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的勞工保護與勞資關係原則。該項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法律,並實施保護政策;其中明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憲法本文對勞資雙方發展生產事業所採原則,辨認第 153 條第 1 項的關鍵用語即可。條文指定「協調合作」,因此選項 (B) 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律主義。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國家課徵稅捐或給予減免稅優惠時,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重要租稅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法律若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行政機關得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解釋稅法,但解釋必須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及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得逾越法律範圍,增加人民的納稅義務,也不得任意限縮法律明定的租稅優惠。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規範方式:
- 租稅重要事項由法律規定。
- 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補充命令,但授權須明確。
- 行政機關得發布解釋函令闡釋法律,但不得藉解釋增課稅負或限縮法定優惠。
依此判斷,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並非一概禁止;關鍵在於授權是否明確。因此,符合租稅法律主義的是 (C)。
選項分析
**(A) 錯誤。**立法機關並非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補充命令。涉及租稅重要事項時,應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補充;授權必須符合明確性要求。
第 6 題2 分
有關憲法居住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居住自由著重保障人民對生活空間的隱私與安寧,具有住宅不可侵犯的意涵;但它不等於人民有權要求國家提供或使自己取得住宅。都市更新可能影響人民的居住空間,因此除財產權外,也可能涉及居住自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居住自由的保障核心,再檢視選項是否把保障範圍說得過窄或過廣:
- 把居住自由限縮為財產權問題,忽略生活空間與隱私的保障,敘述錯誤。
- 把居住自由解讀成取得住宅的請求權,則超出其保障內涵。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可能侵害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對通訊監察程序的要求。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通訊內容與通訊方式不受國家任意侵入;國家如以監聽方式掌握人民通訊內容,必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與司法審查要求。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涉及「國家直接秘密監察通訊內容」。釋字第 631 號指出,通訊監察會嚴重干預秘密通訊自由,須依法律規定,並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若檢調機關未依法取得監聽票即掛線監聽,便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
其餘選項雖涉及手機、通訊設備或郵件包裹,但沒有描述國家未經法定程序監察人民通訊內容,不能僅因與通訊或寄送物品有關,就認定侵害秘密通訊自由。
選項分析
(A) 檢調機關掛線監聽前未依法申請監聽票:正確。 掛線監聽直接蒐集通訊內容,屬對秘密通訊自由的重大干預。依釋字第 631 號意旨,通訊監察應受法律規範及法官事前審查;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違反國家對宗教之中立及寬容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國家對宗教應遵守的「中立及寬容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國家不得獎勵或禁止特定宗教,也不得因人民的特定信仰而給予優待或不利益;政府應平等對待不同宗教,避免以公權力介入宗教事務。
判斷時要看政府行為是否基於公共目的,並以一般、中立的方式處理;若政府利用公費或職權,偏袒特定宗教,或將個人信仰帶入公務而要求部屬接受,就違反中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政府介入宗教的方式:
- 是依法提供普遍或中立的教育、文化或公共服務,還是特別優待某宗教?
- 是尊重個人的宗教信仰與良心自由,還是以公權力推廣特定教義?
- 公費支出是否基於公共目的,且不偏袒特定宗教?
選項分析
(A) 錯誤。 教育部依法補助私立中學教師參加教學研習,補助對象是教師研習及教育活動,並非因學校是天主教會設立而給予宗教優待。只要補助依一般規則辦理、未以特定宗教為差別待遇理由,即不違反宗教中立原則。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分類標準,從未在我國釋憲實務中被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及大法官釋憲實務曾處理過的差別待遇分類標準。解題重點是辨認:哪個分類標準曾在釋憲實務中被拿來檢驗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憲法第 7 條明定,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釋憲實務也曾就性別、宗教與種族等分類檢視差別待遇;「面貌五官」則不是該條列舉項目,也沒有作為分類標準在我國釋憲實務中受審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是憲法第 7 條明文列舉的分類標準,並以代表性解釋確認其是否曾在平等權審查中出現:
- 性別:釋字第 365 號、807 號等解釋曾處理性別差別待遇。
- 宗教:憲法第 7 條明文列舉宗教。
- 種族:憲法第 7 條明文列舉種族。
- 面貌五官:不在第 7 條列舉之中,也不是我國釋憲實務曾審查的分類標準。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釋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 5 年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該解釋聲請人據以就原因案件提起再審時,聲請案繫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再審最長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釋字第800號並指出,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所定的5年再審最長期間,均應依此扣除聲請案繫屬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條件:聲請人是釋憲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令經解釋宣告違憲,且據以提起再審。依釋字第800號解釋,繫屬期間自聲請案繫屬司法院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止,不列入再審最長期間的計算,因此選「應予扣除」。
這項規則是為避免大法官審理所耗費的時間侵蝕人民提起再審的機會,使聲請人即使獲得有利解釋,也不致只因審理期間過長而逾越再審最長期間。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憲法第 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範圍包含選擇居住處所、在各地遷徙,以及入出國境的自由。這項自由並非絕對;依憲法第 23 條,國家得以法律基於公益作必要限制,並須符合比例原則。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分清不同身分者受保障的範圍,以及限制自由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合乎憲法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所述的限制對象與措施: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合法入境後,是否仍受遷徙自由保障;我國國民返國自由能否遭限制;欠稅者出境限制是否有法律依據並經大法官解釋認定合憲。若選項把基本權說成完全不受保障,或把有法律依據的必要限制一概說成違憲,通常即有問題。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外國人合法進入我國境內後,享有居住與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外國人受遣返及收容等措施,仍涉及憲法保障;合法入境後的自由不得概括排除。選項稱其「不受遷徙自由保障」,過度限縮基本權保障。
第 12 題2 分
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依得票率選出之當選名單中婦女之席次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的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與婦女保障名額規定。依該項,政黨名單席次依政黨得票比率選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並未因後續修正而改變。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各政黨「依得票率選出之當選名單」中的婦女席次比例,這正是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的政黨名單席次。把法條的「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直接對照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有關前述二種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權利,依規範基礎可分為兩類:
-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憲法第21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具有權利與義務的雙重性。國家負有提供國民教育的義務,人民也負有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主要受憲法第22條保障,屬於人民的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保障重點是學生在校受教育的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並非當然包括請求國家提供特定教育或核准入學的權利。
本題涉及憲法第21條及第22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兩種受教育權各自的憲法依據,再確認憲法條文是否明文附加「義務」:
第 14 題2 分
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可能影響駕駛何種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的保障範圍。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未列舉的自由及權利;人民依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駕駛汽車,屬於一般行為自由的範圍。吊銷駕駛執照會使人不能合法駕車,因此可能限制一般行為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指出,吊銷駕照除可能影響工作權,也可能剝奪人民駕駛汽車的自由,涉及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駕駛何種權利」,再判斷駕車行為與哪種基本權最直接相關。駕車是個人選擇從事的日常行為;題目沒有指出駕駛是職業,也沒有描述身體遭拘束或被禁止變更居住地,因此選擇最直接對應「從事日常行為自由」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大法官解釋,有關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543號對「緊急命令」的定位,以及它能否授權執行機關另訂補充命令。
緊急命令是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由於它是立法權與行政權分工原則的例外,內容應力求詳盡、周延,原則上不得再授權執行機關另訂補充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543號的兩個規則即可判斷:
- **原則:**緊急命令應能直接執行,不得再授權補充。
- **例外:**若事起倉促,無法鉅細靡遺規範細節或技術事項,緊急命令須明文規定補充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執行機關才能再發布補充命令。
因此,選項若把「再授權補充」說成原則,即與解釋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總統行使下列何者職權,須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職權與行政院的憲法權限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並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程序要件:「須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總統職權與憲法規定。緊急命令明文要求行政院會議決議,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發布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錯誤。 總統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員時,立法院同意是任命程序的要件;憲法並未規定發布其任免命令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 **(B) 發布緊急命令:正確。
第 17 題2 分
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的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包括提出門檻、表決時程與方式,以及臨時會能否審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憲法解釋為準;本題涉及規定於命題當年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對照增修條文的明文要件:不信任案須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再以司法院釋字第 735 號解釋判斷臨時會能否審議,便可逐一辨別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選項所述符合憲法明文。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事項,係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所定憲法法庭的審理事項,重點是區分「憲法法庭案件」與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審理的案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人民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本身違憲,符合憲法訴訟法規定的要件時,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爭議類型:人民對確定終局裁判提起憲法審查,屬憲法訴訟;行政院院長彈劾、地方自治機關權限爭議,以及總統選舉無效訴訟,則須依各自的憲法或法律程序判斷,不能只因涉及憲法或公權力,就認定由憲法法庭審理。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院長之彈劾:錯誤。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並非憲法訴訟法所定由憲法法庭審理的彈劾案件對象。公務員彈劾案件則依相關憲法及法律規定辦理,不能據此選為憲法法庭審理事項。
第 19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制,法院於審理案件時,不具備下列那一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審理案件時,對不同法規範或裁判見解發現違憲疑義,依法可以採取何種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制度,須區分「法律」與「命令、判例」:法院認為適用的法律違憲,不能自行拒絕適用,而應依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對違憲命令或判例,則可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指出,法院法官如認為審理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法院得依同法第 55 條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審查客體,再判斷法院能否自行排除其效力:
- 法律:法院不能自行宣告違憲或拒絕適用;符合要件時,應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 命令:法院在個案中認為命令違法或違憲,可以拒絕適用。
- 判例:法院如認為判例所表示的法律見解違憲,可以在個案中不採用該見解。
- 聲請法律違憲審查:法院依法有此權限。
因此,不具備的權限是「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法律」。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法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以及單一國體制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十章規定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並以均權原則區分中央與地方事務;地方自治同時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並不表示地方可以不受國家法律規範;但中央立法也不能因此掏空地方自治的核心。中央就地方自治事項立法時,應保留地方一定的立法或執行空間。司法院釋字第498號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均涉及此一保障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說的「保障來源」:
- 憲法直接保障的地方自治事項,保障根據來自憲法,中央法律不能任意取消其自治核心。
- 由中央法律創設或規定的地方權限,則受法律規範;但中央制定法律時,仍須尊重憲法上的地方自治保障。
因此,若選項把憲法保障的自治事項說成「只由中央立法保障,且得由中央立法變動」,便混淆了憲法保障與法律保障的層次。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人民的納稅義務及租稅的重要事項,原則上須由法律明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內容、目的及範圍也須具體明確。行政機關不得以函釋擴張法律規定的課稅範圍,或加重人民的租稅負擔。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沒有需要特別提醒的相關法條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措施的法源層級與內容:自治條例、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政府間協定,以及財政部函釋。關鍵在於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僅解釋法律,還是以函釋增加法律未規定的限制,改變人民原可適用的免稅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不是違憲選項。 桃園市以自治條例對市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的營建工程承造人課徵特別稅,屬地方自治事項中的地方稅課徵。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及地方自治權限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課徵地方稅;此項特別稅並未違反《憲法》第 19 條。
(B) 正確,不是違憲選項。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報驗及稅放程序,依《關稅法》授權訂定的《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
第 2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記者跟追採訪所涉及之憲法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涉及新聞採訪自由、記者行動自由,以及被跟追者在公共場域中的不受侵擾自由。
釋字第 689 號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處罰「無正當理由,經勸阻仍繼續跟追他人」的行為,目的在保護個人行動自由、身體權,以及在公共場域中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記者跟追採訪與被跟追者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應依個案衡量新聞採訪的公益性、新聞價值、跟追是否必要,以及跟追方式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689 號的解釋意旨即可。特別注意:公共場域不代表個人完全喪失隱私或不受侵擾的保障;解釋承認人在公共場域仍可能合理期待不受侵擾。因此,凡把公共場域說成保障全然消失的選項,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動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權利,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在符合憲法要求下作適當限制。釋字第 689 號也承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仍繼續跟追的行為予以處罰,可能限制新聞採訪者的行動自由。
第 23 題2 分
有關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組織、考試委員任命與職權的調整。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增修條文第 6 條:有關考試委員名額及省區名額、分區考試的舊規定,已不再適用;考試委員同意權則改由立法院行使。最後檢查考試院現行職權,確認是否仍包括公務人員陞遷,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獨立行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所建立的獨立行政機關合憲界線。獨立行政機關雖可因專業或任務需要,減少行政首長的指揮監督,但這會使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有所減損,因此須有足以維持民主正當性的制度配套。
釋字第 613 號指出,設置獨立機關須有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的目的,且其職掌任務的特殊性足以證明設置必要;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執行績效透明公開,以及立法院透過法律與預算審議監督等因素,也須一併衡量。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要求判斷「依大法官解釋」的合憲原則,再將各選項與釋字第 613 號的判準比對。A、C、D 分別對應解釋中的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缺損、設置獨立機關的正當理由,以及聽證和公開透明等補充條件。B 則把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決定權,具體說成「提名時必須指定首長」,這不是解釋所必然要求的形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獨立行政機關的設置使其不完全受行政首長指揮監督,會減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釋字第 613 號正是以這項缺損為出發點,要求衡量其他制度因素能否補足民主正當性。
第 25 題2 分
關於憲法機關之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機關行使職權時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包括立法院文件調閱權的界限、司法審查對行政及立法裁量的尊重,以及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溝通協調、立法程序的議會自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憲法法庭判決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把「尊重其他機關的職權」說成「該職權完全不受審查」。憲法機關各有職權,但權力分立並非彼此隔絕;機關行使職權仍須遵守憲法,司法權也可能在適當範圍內審查。把「尊重裁量」擴張成「不得審查」,即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 **(A) 正確。**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得在一定範圍內調閱文件;但文件調閱權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受保障的獨立職權。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第 729 號解釋均說明,立法院調閱文件有憲法界限;遇有爭議,相關機關宜協商,或循法律途徑由司法機關處理。因此,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應尊重其他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
第 26 題2 分
警察進到甲獨自居住的住宅執行拘提。甲氣憤不過,對警察口出穢言。甲有何刑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的成立要件,以及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所要求的「公然」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已指出,侮辱公務員罪須限於行為人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其當場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才符合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則要求行為具有「公然」性,也就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言語粗鄙或具有侮辱性,本身並不足以成立該罪。
解題方法
先確認警察是否依法執行職務。題幹指出警察進入住宅執行拘提,依題意以拘提合法為前提。接著判斷甲的言語是否符合刑法第 140 條經憲法判決限縮後的要件:題目只說甲因氣憤而口出穢言,未指出甲有妨害公務的目的,也未指出言語足以影響拘提執行,因此不成立該罪。
再檢查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要件。甲獨自居住的住宅中,只有甲與執行職務的警察,題幹沒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的情形,不符合公然要件。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實施防衛行為。侵害須正在發生或具有立即性;侵害已結束後的報復,不屬正當防衛。
法條並未把不法侵害限於積極作為;在有作為義務而違反義務、造成或持續侵害的情形,也可能以不作為構成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對象則須是「不法侵害」,因此動物造成的危難,通常應檢討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而非正當防衛。
本題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3 條相關規定現行法亦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侵害是否不法」、「侵害是否正在發生」及「防衛行為是否為排除侵害」:
- 選項若把侵害限於作為,須留意不作為也可能構成侵害。
- 若侵害已經過去,欠缺「現在性」。
- 若危險來自動物,應區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選項分析
**(A) 錯誤。**正當防衛不只可能針對作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針對不作為造成的不法侵害。例如,負有保護義務者違反義務,使他人權利受到正在發生的侵害,符合要件時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第 28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如家庭暴力被害人為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請問成年人之定義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成年人」的年齡界線。依民法第 1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滿 18 歲為成年。因此,題幹所稱被害人為成年人,判斷標準是是否年滿 18 歲,與是否結婚無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法律上的成年定義,而非創業貸款的其他申請資格;再依民法第 12 條判斷年齡門檻。年滿 18 歲即為成年人,故選項中只有(C)符合。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改作、散布、公眾及重製。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改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散布: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包括在內。
- 重製: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錄影,也屬重製。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定義,留意選項中的限定語:翻譯是否屬改作、散布是否限於有償、公眾是否包括家庭社交圈,以及演出時錄音是否屬重製。依此判斷,只有 A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19 條的信賴保護與授益行政處分撤銷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時,原則上應考量當事人是否值得信賴;但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第 119 條列舉三類情形:
-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法定情形,再將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逐項比對。A、B、D 分別對應該條三款;C 說的是合法授益處分事後因法規或事實變更,為避免公益危害而廢止,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的廢止事由,並非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錯誤選項。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明定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不容國家以任何理由侵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利的保障界限,關鍵在於區分「內在思想領域」與可透過外在行為表現的自由。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遷徙、結社等自由;這些自由在一定條件下得依法限制,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他人權利。但思想自由屬於內在精神活動,國家不得強迫人民形成特定思想、揭露內心信念,或因其思想而加以制裁,故不容國家以任何理由侵犯。
解題方法
看到「不容國家以任何理由侵犯」,應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項基本權具有絕對保障性質。若權利涉及可觀察、可管理的外在行為,通常仍須衡量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要求;若是個人內心的思想領域,則屬高度保障核心。
本題問的是思想本身,而不是思想表達、集會或結社等外在行為,因此選擇思想自由。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非公務員張三因業務上的緣故,持有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卻將該文書交給記者,以宣揚自身理念,打擊不同黨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的「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處罰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第 3 項則明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上述秘密,而洩漏或交付者,也負刑事責任。第 3 項的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行為人不是公務員,並不當然排除本罪;判斷重點是他是否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該秘密,以及是否將其洩漏或交付。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三個要件:
- 標的是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行為人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或持有該標的。
- 行為人將其洩漏或交付。
題目指出張三是非公務員,但因業務緣故持有應秘密文書,並將文書交給記者。這符合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列的身分與行為要件。
第 33 題2 分
下列有關程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區別,以及程序法未規定時,法院能否以類推適用補充。程序法主要規範權利義務如何透過法定程序加以實現;程序法規定通常適用「程序從新」,但程序法有漏洞時,不能一概認為法院均可類推適用。
本題涉及一般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對程序法的定義與適用原則是否正確,再留意(D)是否把「程序法無規定」一概處理成可類推適用。法院能否類推,須視程序規定的性質及其是否容許類推而定,不能不加區分地說「法院可以類推適用」。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程序性的事項不一定只規定在程序法典中;實體法為規範某項制度,也可能一併訂定相關手續或方法。因此,不能只依法律名稱判斷條文屬於實體規定或程序規定。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所列的憲法訴訟類型。解題時要辨別:哪些是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案件類型,哪些只是過去以「憲法疑義解釋」稱呼的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訴訟法》規定的案件類型。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屬於「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政黨違憲解散與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也各有法定案件類型。若選項只稱「憲法疑義解釋案件」,則不是該法所列的訴訟類型。
選項分析
- (A) 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案件:錯誤選項。《憲法訴訟法》明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為憲法訴訟類型;題目所稱「法律或命令」是近似表述,不影響其所指類型。
第 35 題2 分
有關法律繼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繼受」的意義與發生範圍。法律繼受又稱法律移植,指一個國家或政治體吸收、引進其他國家或政治體的法律制度或規範。繼受後的法律仍會受本地歷史、社會與文化影響,因此未必與原法律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法律繼受是不是只發生於曾受西方殖民的亞洲、非洲國家。法律繼受並不限於殖民地,也可能出於立法改革、現代化或制度借鑑而發生。選項以「僅」作絕對限定,將其範圍說得過窄,因此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關於清治時期臺灣法律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清治時期臺灣的法律發展,重點在於辨識清朝統治前後,不同法律傳統在臺灣的存在與影響。清治以前,臺灣曾先後受到原住民族規範、荷蘭統治制度及漢人移墾社會習慣等影響,並非只有單一法律文明。清代則主要承接傳統中國法制,尚未開始全面導入近代西方法。
本題是法律史題,沒有須套用的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律史脈絡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時間界線:「清朝統治以前」與「清朝統治以後」。清朝統治前,臺灣各地與不同族群、政權接觸,法律規範呈現多元並存;清治時期則以傳統中國法為主。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時代、法律性質或民間習慣的地位說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清朝統治以前,臺灣存在多種法律規範與法律傳統。原住民族社會有其自身規範;荷蘭統治時期引入荷蘭法制,其法律傳統受羅馬法影響;漢人移墾者也帶入傳統中國法及民間習慣。因此,以多元法律文明並存概括清治以前的臺灣法律發展,符合本題命題意旨。
第 37 題2 分
關於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的概念與功能,以及法規範的實施方式。法是人類共同生活所遵循的規範,具有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及保障自由等功能;法的實施也不只仰賴行政機關,立法與司法機關同樣在各自權限內參與法規範的執行與實現。
本題為法學緒論的法概念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學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對「法的性質、目的、實施方式」的描述是否符合一般法理,再特別檢視選項是否把法的執行權限不當限縮於單一機關。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治國家機關分工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法乃人類生活之規範:正確。 法規範用來調整人與人之間、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規範共同生活中的權利、義務及行為界限,因此法是人類社會生活的重要規範。
(B) 法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之目的而實施之規範:正確。 法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平解決衝突為重要功能,同時也透過保障權利與限制公權力,讓個人自由得以在共同生活中實現。
第 38 題2 分
下列關於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義務」與「制裁性規範」的關係。法律上的義務,是法律規範要求特定主體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制裁性規範則是規定違反某種要求時,應承受何種法律效果。兩者相關,但法律義務不只由制裁性規範創設,且一般社會、宗教或道德規範所生的要求,也不當然是法律義務。
本題涉及法理學的一般概念,沒有特定法條須適用;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理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把「法律義務」與其他規範或法律效果混為一談。關鍵在於辨別:制裁規範是否表達某種義務,以及法律上義務是否必須由制裁規範產生。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社會、宗教、道德規範可能要求人為一定行為,但不因此就成為法律上的義務。法律義務須有法律規範作為依據;違反道德或宗教要求,通常不會直接發生法律責任。
第 39 題2 分
如果有學者針對民法進行法律解釋時,採用民律草案作為其解釋的依據,此時這位學者最可能採用下列那一解釋方法?
核心觀念
法律解釋方法中,歷史解釋是透過法律制定或修正時的背景、立法資料、草案、會議紀錄及立法理由,探求規範的原意。題目所稱「民律草案」是民法制定過程中的歷史資料,將它作為解釋依據,屬於歷史解釋。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法律及背景資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民律草案」這類法律制定過程中的草案資料,先判斷資料的性質:它呈現的是法律形成的歷史脈絡,而非現行條文的文字、法規間的結構關係,或憲法價值。因此,依據民律草案解釋民法,採用的是歷史解釋。
選項分析
(A) 文義解釋:錯誤。 文義解釋是從現行法條的用語、文句及通常語意出發,判斷規範含義。題目依據的是「民律草案」這項歷史資料,而非民法現行條文的文字。
第 40 題2 分
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較短期間規定外,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及第127條則分別列有較短的特別時效期間。判斷時,先辨認請求權的性質,再確認有無適用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所述請求權: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同。
- 不動產買賣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沒有適用10年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
- 律師報酬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5款,2年。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3款,2年。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甲向廠商乙訂購布匹一批,該貨物於約定時間送達。翌日,經甲檢視發現部分布匹有褪色現象,則甲可向廠商乙主張何種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的區別,並判斷買受人收到的標的物有品質缺陷時,出賣人應負何種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在危險移轉時,具有約定品質,且無減少其價值或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物之瑕疵是標的物本身的品質、性能或狀態不符合約定或通常標準;權利瑕疵則是標的物上的權利有問題,例如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致買受人無法取得完整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瑕疵發生在哪裡:甲收到布匹後發現部分布匹褪色,缺陷在布匹本身的品質或外觀,不涉及乙是否有權出售,也不是交貨時間或交付可能性的問題。因此,甲可向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題目指出瑕疵於交貨翌日檢視時發現。依《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原則上於交付時移轉;本題依通常命題理解,褪色屬交付時已存在的布匹品質瑕疵。
第 42 題2 分
根據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有關失能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的失能給付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失能給付分為「失能一次金」與符合特定失能程度時請領的「失能年金」;完全失能、嚴重失能、部分失能的百分比,是失能年金的月給付基準:
- 完全失能: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 嚴重失能: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50%。
- 部分失能: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20%。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選項所列的完全、嚴重、部分失能及百分比,是在考失能年金的給付比例,再逐一核對法定基準。三種程度的比率依序為 70%、50%、20%,因此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20% 發給,符合 D。
第 43 題2 分
我國曾與巴拉圭共和國簽訂經濟合作協定,此一協定的法律種類,與下列那一法規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條約與國內法規的法律種類」。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簽訂的經濟合作協定,屬於條約。判斷選項時,要辨認哪些法規本身是條約,哪些是國內制定的法律或為履行公約而制定的施行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定題幹所述協定的性質:我國與他國簽訂的經濟合作協定,屬於國際協定。再比較各選項的法律性質,找出同樣屬於條約者。
選項分析
- (A)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錯誤。 這是我國為施行《兒童權利公約》而制定的國內法律,作用是將公約內容納入國內法秩序;其法律種類是施行法,不是題幹所述的條約本身。
第 44 題2 分
關於我國法律的制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案的提出、立法院審議程序、法律公布及行政院覆議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57 條第 3 款,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立法院如有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律案從提出、審議到公布的憲法及法律規定,並特別辨認行政院覆議權的主體、條件、核可程序及期限。只有選項 D 完整符合憲法第 57 條第 3 款。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律案並非只能由行政院提出。憲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院得提出法律案;憲法第 63 條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
第 45 題2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並願意付年息 30%;乙答應,並約定下週一將 50 萬元現金交付於甲。至約定之週一當日,乙向甲表示籌不出錢來借給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時點,以及消費借貸與利息約定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消費借貸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他方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的契約。依同條第 2 項,當事人約定一方於將來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者,原則上準用消費借貸規定。
然而,若約定的借貸目的在於供借用人消費,且貸與人尚未交付金錢,雙方間尚未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年息約定是否有效,則涉及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約定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乙是否已把 50 萬元交付甲。題目只說乙答應下週一交付,至約定日仍未交付;本題所述是供甲消費的金錢借貸,依消費借貸的成立要件,雙方尚未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因此甲不能依該消費借貸契約請求交付本金,也無從以該契約主張乙給付遲延。
第 46 題2 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關於其婚後發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夫妻的婚後效力,重點包括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婚姻住所,以及夫妻是否得冠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民法》關於夫妻婚後效力的規定。尤其要區分「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與「扶養義務的順序」,並留意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方式,以及婚姻住所與冠姓是否有法定的性別先後或書面約定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民法》第 1116 條之 1 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選項寫成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對象錯誤。
第 47 題2 分
甲出售稻米 1 公噸予乙組織,已知乙組織具有:1. 無法律人格、2. 乙組織之成員對於乙組織之財產不足清償乙組織之債務時,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乙可能是以下何種法律組織型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律人格」與「組織成員對組織債務的責任」兩項特徵。依民法第 25 條,法人須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成立;民法上的合夥則是合夥人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關係,本身不具法人資格。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額負連帶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乙組織是否有法律人格,再看其成員是否負連帶無限責任。題幹指出乙「無法律人格」,且財產不足清償時,成員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與民法合夥的特徵相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依祭祀公業條例已完成登記之祭祀公業法人:錯誤。**依祭祀公業條例完成法人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具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的能力,並非無法律人格。
第 48 題2 分
甲於網路上向乙購買沙發一組,送貨到家後,於次日向乙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請其於 15 日內至甲家中取回商品並退款,然乙卻逾 1 個月未取回商品且消極處理。經查,乙於銷售時完全未約定退貨、退款方式。關於解除契約後商品之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通訊交易解除權,以及第19條之2解除契約後的取回商品、返還價金與保管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負擔費用或對價。第19條之2規定:
- 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除雙方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收到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對價。
- 消費者在企業經營者取回商品或消費者自行退回商品前,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商品;企業經營者逾期未取回者,消費者無須繼續保管。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網路購物,屬通訊交易;甲在收受商品次日即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符合7日解除期間。解除權依法行使,不以沙發有瑕疵為前提。
再依第19條之2分別判斷乙的取回與退款期限,以及乙逾期未取回後甲的保管責任。題幹說乙銷售時未約定退貨、退款方式,無從適用雙方另有個別磋商的例外,應回到法定規則。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雇主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 雇主提供勞工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該項培訓費用。
-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
約定是否合理,應綜合考量雇主提供的培訓期間與成本、替補可能性、補償額度,以及其他影響期間長短的因素;法律沒有規定最低服務年限一律不得超過二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問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成立條件與法律效果,再對照《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選項 A、B 說明雇主得約定的法定前提;選項 D 說明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提前終止契約時,勞工的責任;選項 C 則加入「最長不得逾二年、逾期縮短為二年」的固定上限,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範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重點是分辨該法規定的生理假、產假、哺(集)乳時間,與其他法律規範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18 條,核對各選項所列措施是否由該法明定。題目問「何者不是」,找出不屬於該法規定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安全衛生措施,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及其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列的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