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犯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犯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犯罪學家 Sampson 與其同僚在 1997 年於《科學》(Science)期刊提出「集體效能理論」(collective effective theory),以延續「社會解組理論」(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之生命力。

(一) 請說明「集體效能」的內涵以及該理論之兩大核心概念。

(二) 根據該理論,提出具體可行之社區犯罪預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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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解組理論」的延伸發展,以及 Sampson、Raudenbush 與 Earls 於 1997 年提出的「集體效能理論」(collective efficacy theory)。

傳統社會解組理論認為,社區貧困、人口流動、異質性高、家庭結構不穩定等因素,會削弱社區的正式與非正式控制,使犯罪較容易發生。集體效能理論進一步指出:即使社區客觀條件不佳,只要居民之間具有信任、團結及共同維護公共秩序的意願,仍能有效降低犯罪。

「集體效能」不是單純指居民彼此熟識,也不是居民參與活動的總量,而是:

社區居民基於相互信任與團結,對維護公共利益及實施非正式社會控制所形成的共同能力。

本題沒有涉及特定法條,依法規部分無須援引法源;答題重點在犯罪學理論的定義、構成要素及政策應用。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理論定義—核心概念—犯罪預防措施」三段式作答:

  1. 先界定集體效能及其與社會解組理論的關係。
  2. 再說明集體效能的兩大核心概念。
  3. 最後將兩大概念轉化為具體的社區犯罪預防策略,說明如何提升居民合作及非正式控制能力。

答題時應避免只寫「加強社區意識」等抽象語句,必須說明社區如何建立信任、如何形成共同規範,以及居民如何實際介入犯罪預防。

(一)集體效能的內涵及兩大核心概念

1. 集體效能的內涵

集體效能是指社區居民為了維護共同利益,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願意共同採取行動、監督公共空間、協助處理偏差行為及預防犯罪的能力。

其重點包括:

  • 居民之間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團結與互助。
  • 居民對社區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具有共同期待。
  • 居民願意在必要時介入公共事務。
  • 居民能對兒童、青少年、公共場所及可疑行為進行非正式社會控制。
  • 集體效能是社區成員的「共同能力」,不是單一個人的控制能力。

因此,集體效能的核心不在於居民是否經常交往,而在於居民能否為了公共利益採取一致行動。

2. 第一核心概念:社會凝聚力與相互信任

社會凝聚力與相互信任,是指社區居民彼此認同、願意合作,並相信其他居民會在公共利益受損時採取適當行動。

具體表現包括:

  • 居民願意互相協助。
  • 鄰里之間對社區具有歸屬感。
  • 居民相信他人會遵守共同規範。
  • 社區成員對於兒童管教、公共秩序及環境維護具有基本共識。
  • 居民之間具備溝通與合作的網絡。

此一概念屬於集體效能的「社會基礎」。若居民彼此猜疑、冷漠或缺乏共同認同,即使社區有許多組織,也難以形成有效的集體行動。

3. 第二核心概念: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共同意願

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共同意願,是指居民在維護公共秩序及預防犯罪時,願意實際採取行動的程度。

Sampson 等人特別重視居民是否願意在下列情況介入:

  • 兒童在公共場所無人照顧或從事不當行為。
  • 青少年在街頭聚集、滋事或破壞公物。
  • 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暴力或騷擾。
  • 社區出現逃學、賭博、毒品交易等偏差行為。
  • 居民發現可疑人物或可疑活動時,願意通報並協助處理。

這種控制主要是由居民、家庭、學校及社區組織共同完成,並非完全依賴警察、法院或其他正式機關。因此稱為「非正式社會控制」。

4. 兩大概念的關係

社會凝聚力與相互信任,提供居民合作的基礎;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共同意願,則是將信任與團結轉化為實際行動。

可用下式表示:

集體效能=社會凝聚力與相互信任+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共同意願\text{集體效能} = \text{社會凝聚力與相互信任} + \text{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共同意願}

若只有社會凝聚力,居民彼此友善但不願介入公共問題,仍不足以形成集體效能;若只有控制意願而缺乏信任,則容易造成衝突、排斥或私刑。兩者必須相互結合,才能有效降低犯罪。

(二)依集體效能理論提出社區犯罪預防策略

1. 建立鄰里互信與社區網絡

可透過下列方式提升社會凝聚力:

  • 定期舉辦鄰里會議、社區活動及公共議題討論。
  • 建立社區通訊群組及居民聯絡網。
  • 鼓勵居民共同參與環境整理、關懷弱勢及社區服務。
  • 協助新住民、高齡者及弱勢家庭融入社區。
  • 支持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隊及志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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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晚近少年加入幫派組織從事暴力討債集團之案件,時有所聞。

(一) 請根據犯罪學家 Cohen 於 1955 年所提出的「次級文化理論」(subcultural theory),說明下階層少年如何加入幫派從事犯罪的原因。

(二) 根據該理論,少年幫派的次級文化有哪些特徵?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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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Albert K. Cohen 於 1955 年提出的「少年犯罪次級文化理論」(delinquent subculture theory)。核心不在於少年個人天生具有犯罪傾向,而在於下階層少年因社會地位受挫,無法依循中產階級社會所承認的合法標準取得成功,遂透過同儕結合形成幫派,以集體方式解決地位挫折,並創造一套與主流價值相反的犯罪次級文化。

Cohen 認為,少年犯罪特別容易發生於下階層少年,原因在於學校、社會及成人世界普遍以中產階級價值作為成功標準,例如守紀律、勤奮、延遲享樂、學業成績、語言表達及服從權威。下階層少年因家庭資源、教育條件、文化資本及社會支持不足,往往難以符合這些標準,因而產生「地位挫折」(status frustration)。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適用,應以犯罪學理論分析;涉及法規部分,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下階層少年加入幫派從事犯罪的原因

1. 中產階級價值成為普遍的成功標準

現代社會表面上對所有少年提供相同的升學、就業及社會流動機會,但實際上,學校與社會對「成功少年」的期待,多以中產階級生活方式作為衡量基準,包括:

  • 學業成績良好;
  • 遵守校規與法律;
  • 尊重教師及其他權威;
  • 具備良好語言表達與人際互動能力;
  • 能夠延遲享樂,為長期目標努力;
  • 透過正當教育與工作取得社會地位。

這些標準對中產階級少年較為有利,因其家庭通常能提供較充足的教育資源、文化刺激與成人指導。

2. 下階層少年難以符合主流標準

下階層少年因家庭經濟困難、教育資源不足、居住環境不利、家庭功能薄弱,或長期處於低期待的學校與社區環境,較難在學業及正規競爭中取得肯定。

因此,少年即使具有成就動機,也常因欠缺必要資源而無法獲得教師、家長及社會的正面評價。少年所追求的地位與尊嚴,與其實際獲得的社會評價之間產生落差,形成地位挫折。

3. 地位挫折產生敵意與失敗感

地位挫折不僅是物質貧窮,也包括:

  • 被教師視為問題學生;
  • 在學校中經常遭受處罰或否定;
  • 被中產階級少年排斥;
  • 無法透過正當競爭取得尊重;
  • 對成人權威與主流社會產生不信任;
  • 認為社會規則只對自己不利。

少年在長期失敗後,會產生羞辱、憤怒、敵意及無力感。這種心理狀態促使少年尋找其他能夠獲得認同與地位的途徑。

4. 幫派提供替代性的地位來源

幫派可提供下階層少年在家庭與學校中無法取得的功能,包括:

  • 同儕接納;
  • 群體歸屬感;
  • 身分認同;
  • 保護與安全感;
  • 展現勇敢、強悍及忠誠的機會;
  • 取得同儕尊敬與影響力。

在幫派內,少年不必依靠學業成績、服從規範或經濟成就取得地位,而是透過打架、暴力、違抗權威、忠於團體及展現膽量獲得聲望。

5. 形成反向的價值轉換

當少年無法按照主流社會標準成功時,可能與其他具有相同挫折經驗的少年結合,形成集體性的反應。這種反應稱為「反向形成」或「反向價值轉換」(reaction formation)。

原本被主流社會視為負面的行為,在幫派次級文化中被重新定義為正面行為,例如:

  • 不服從權威被視為有骨氣;
  • 暴力被視為勇敢;
  • 違法被視為有能力;
  • 破壞公物被視為對社會的反抗;
  • 不怕懲罰被視為值得尊敬;
  • 忠於幫派被視為最高道德。

如此一來,少年便可在幫派中取得地位,並以犯罪行為回應原先的地位挫折。

6. 套用本題情境

暴力討債集團可提供少年明確的犯罪角色與群體地位。少年可能因在學校與家庭中缺乏成就感,轉而透過幫派所提供的暴力訓練、金錢利益、同儕認同及保護關係取得社會地位。

依 Cohen 理論,少年加入幫派的深層原因不是單純貪圖金錢,也不是個人偶然失控,而是下階層少年在主流社會中長期遭遇地位挫折後,透過群體結合創造另一套評價標準,並以犯罪行為獲得認同、尊嚴及權力。


(二)少年幫派次級文化的特徵

Cohen 所歸納的少年犯罪次級文化,主要具有下列特徵:

1. 非功利性(non-utilitarian)

少年幫派犯罪不一定以取得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部分行為甚至沒有明顯、合理的物質報酬。

例如,少年可能為了展現膽量、博取同儕尊敬、羞辱權威或維護團體聲譽而打架、破壞財物。即使暴力討債具有金錢目的,少年在參與過程中仍可能追求幫派地位與同儕認同。

因此,不能把所有少年犯罪都單純解釋為「為了錢」。

2. 惡意性(malicious)

幫派行為通常帶有使他人受挫、受辱或受傷的意圖,並以破壞他人利益作為反抗主流社會的方式。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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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在犯罪統計的研究中,「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指的是已經發生但未被發現,或雖經發現但未向警察機關報案的犯罪數量。然而,犯罪黑數與報案意願有高度關聯。當「報案意願」提高時,對於官方統計數據會產生何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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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中「犯罪統計與黑數」之核心理論,重點在於理解「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的定義,以及民眾「報案意願」對「官方犯罪統計(official crime statistics)」所產生的動態效應。

相關定義與變數關係如下:

  1. 真實犯罪總量 (TT):指特定時間與空間內,社會中實際發生的所有犯罪行為總和。
  2. 官方統計犯罪數 (OO):指已被執法機關發現、受理報案並登記有案的犯罪數量(如警察機關已知犯罪數)。
  3. 犯罪黑數 (DD):指已發生但未被執法機關發現,或民眾因各種原因未向警察機關報案的犯罪數量。
  4. 三者之數學消長關係可表示為: T=O+DT = O + D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剖析「報案意願」提高對犯罪統計數據的傳導鏈結:

  1. 當民眾對警察的信任度提升、報案管道簡化或對特定犯罪(如性侵害、家暴、詐欺)的防範意識增強時,「報案意願」會隨之提高。
  2. 報案意願提高時,原本隱蔽在黑數中的犯罪事件轉化為向警方報案的案件,使得官方統計犯罪數 OO 增加(O↑O \uparrow)。
  3. 在真實犯罪總量 TT 假設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官方統計犯罪數 OO 的增加會直接導致犯罪黑數 DD 的縮減(D↓D \downa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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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各項犯罪指標界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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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官方犯罪統計指標」的定義與計算公式。在犯罪學與警政統計實務中,衡量犯罪狀況與司法處遇成效的基礎指標包括:

  1. 犯罪率(Crime Rate):衡量特定時間與地區內犯罪發生的嚴重程度,計算公式為: 犯罪率=刑案發生件數期中人口數×100,000\text{犯罪率} = \frac{\text{刑案發生件數}}{\text{期中人口數}} \times 100{,}000
  2. 犯罪人口率(Offender Rate / Criminal Population Rate):衡量特定時間與地區內犯罪嫌疑人的普遍程度,計算公式為: 犯罪人口率=犯罪嫌疑人數期中人口數×100,000\text{犯罪人口率} = \frac{\text{犯罪嫌疑人數}}{\text{期中人口數}} \times 100{,}000
  3. 監禁率(Incarceration Rate):衡量刑事司法矯正體系收容負擔與嚴厲程度的指標,計算公式為: 監禁率=在監監禁人數期中人口數×100,000\text{監禁率} = \frac{\text{在監監禁人數}}{\text{期中人口數}} \times 100{,}000
  4. 破獲率(Clearance Rate):衡量警察機關偵查成效與案件處理效率的績效指標,計算公式為: 破獲率=破獲刑案件數發生刑案件數×100%\text{破獲率} = \frac{\text{破獲刑案件數}}{\text{發生刑案件數}} \times 100\%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人口比率指標」與「案件處理效能指標」,以及辨別指標的計量單位是「件數」還是「人數」:

  • 前三者(犯罪率、犯罪人口率、監禁率)屬於人口比率指標,分母皆為「期中人口數」,並以「每十萬人」為標準化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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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二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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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學概要》第 3 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行為(criminal behavior)與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的基本定義及二者之間的集合關係,是犯罪學緒論中最基礎、也最高頻的概念辨析。

關鍵定義:

  • 偏差行為:指偏離社會規範(social norms)、群體期待或道德標準的行為,判斷基準是「社會或文化規範」,不以法律為限。例如: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不遵守排隊秩序、過度飲酒等,皆可能構成偏差行為,但未必觸法。

  • 犯罪行為:指違反刑事法律(penal law)、且依法應受國家刑罰制裁的行為。判斷基準是「法律規定」,具備明確的罪刑法定主義(nullum crimen sine lege)框架。

二者的集合關係(核心):

╔══════════════════════════════╗
║ 偏差行為 ║
║ ┌───────────────────────┐ ║
║ │ 犯罪行為 │ ║
║ └───────────────────────┘ ║
╚══════════════════════════════╝

偏差行為的外延大於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偏差行為的子集,但偏差行為不必然是犯罪行為。此為主流犯罪學教科書(如 Siegel、Williams & McShane 等)的一致見解。


解題方法

以「集合包含關係」為切入點,逐一驗證每個選項的敘述是否符合上述定義。

核心命題的等值關係如下:

  • 「所有犯罪行為均是偏差行為」=「犯罪行為 ⊆ 偏差行為」→ 原則上成立
  • 「所有偏差行為均是犯罪行為」=「偏差行為 ⊆ 犯罪行為」→ 不成立(因為犯罪行為只是偏差行為的子集)

官方將 D 選項定為錯誤答案,其邏輯依據在於:雖然「大多數」犯罪行為都偏離社會規範,但存在少數例外情形——某些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卻未必被「所有社會脈絡」視為偏差(詳見選項分析)。官方採此嚴格詮釋,使「所有犯罪行為均是偏差行為」這個絕對性命題出現例外,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偏差行為是偏離社會規範(social norms)之行為 → 正確

此為教科書標準定義。偏差行為的判斷基準是社會規範而非法律條文,涵蓋道德、習俗、文化期待等多層次規範體系。本選項敘述精確,不是錯誤選項。


(B)偏差行為的範疇要比犯罪行為的範疇廣泛得多 → 正確

由集合關係可知,偏差行為包含犯罪行為,且偏差行為中有大量行為不構成犯罪(如說謊、失禮、違反職業倫理等),因此偏差行為的範疇確實遠大於犯罪行為。本選項敘述正確,不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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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對暴力犯罪所指之案件類型的定義,下列何者非其所指之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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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政統計實務與犯罪學中「暴力犯罪」(Violent Crime)之官方操作定義。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與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業務規範為準。)

內政部警政署在警政統計中,為了精準監測治安狀況與評估重大治安指標,對「暴力犯罪」採取狹義且明確的列舉定義。警政統計所指之「暴力犯罪」共包含以下 7 大類案件:

  1. 故意殺人(含既遂與未遂)
  2. 擄人勒贖
  3. 強盜(含強盜結合罪)
  4. 搶奪
  5. 重傷害
  6. 強制性交(含加重強制性交等性侵害犯罪)
  7. 恐嚇取財(指情節嚴重者)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中華民國刑法》之罪章分類」與「警政統計實務之指標定義」。 雖然廣義上許多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皆帶有暴力或強制性質,但警政統計規範將「暴力犯罪」嚴格限定於上述 7 種高侵害性、高社會恐慌性之特定罪名。解題時只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警政統計列舉之 7 大暴力犯罪項目,凡不屬於該專列項目者,即為本題所求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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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犯罪學理論中之犯罪古典學派,下列對其學派與理論之發展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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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犯罪學之基礎理論基石——**犯罪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的核心內涵,並檢驗考生對「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Positivist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概念區辨能力。涉及之核心觀念包含:

  1. 人性假定:自由意志論(Free Will)、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享樂主義(Hedonism)與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人具備理性計算能力,行為導向「趨樂避苦」。
  2. 刑罰制度主張: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定期刑(確定刑),反對法官恣意擅斷與刑訊逼供。
  3. 代表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邊沁(Jeremy Bentham)。
  4. 理論缺失:將所有人視為均質且具完全理性責任能力之個體,忽視犯罪人之個別差異(如年齡、精神障礙、身心狀態等)。

解題方法

解本題應採取「學派核心特徵對比法」。犯罪學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在「代表人物」、「人性論」、「刑罰觀」及「個別化考量」四個維度上存在清晰的二分對立:

  • 代表人物檢驗:區分貝卡利亞、邊沁(古典)與龍布羅梭、費利、加洛法洛(實證)。
  • 刑罰型態檢驗:古典學派強調同罪同罰之「定期刑」;實證學派強調因人而異之矯治與「不定期刑」。
  • 人性特質檢驗:古典學派強調「理性、功利、趨樂避苦」;實證學派強調「決定論(體質、心理、社會決定)」。
  • 學派優缺點檢驗:古典學派之盲點恰為「忽視個別差異」,實證學派之重心則為「強調個別差異」。

透過上述對比,可精準辨識各選項陳述所屬之學派歸屬。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費利(Enrico Ferri)與加洛法洛(Raffaele Garofalo),連同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在犯罪學上合稱為「義大利實證學派三傑(三聖)」,屬於犯罪實證學派。犯罪古典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為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著有《犯罪與刑罰》)與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提出功利主義道德哲學)。

  • (B) 選項錯誤: 犯罪古典學派主張定期刑(確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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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John Braithwaite 提出的「明恥整合理論」,是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論基礎。該理論認為:傳統刑事司法程序常對加害者進行「烙印式羞辱」,容易將加害者排除在守法社會之外。運用「明恥整合」來推動修復式司法實務,其主要運作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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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澳洲犯罪學家約翰・布萊斯威特(John Braithwaite)於 1989 年提出的**「明恥整合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以及該理論作為「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核心思想基礎的實務運作機制。

  1. 羞恥的兩種類型:
  • 烙印式羞辱/瓦解式羞恥(Stigmatizing / Disintegrative Shaming):傳統刑事司法程序常聚焦於否定犯罪者的人格,將行為人貼上「罪犯」標籤並排斥於主流社會之外。這會截斷其與守法社群的連結,迫使其轉向「犯罪副文化」尋求認同,反而提高再犯率。
  • 明恥整合/整合式羞恥(Reintegrative Shaming):採取「對事不對人」的態度。在程序中強烈譴責犯罪行為(讓行為人認知錯誤、感到羞恥並主動擔責),但在譴責之後,透過寬恕、儀式與修復行動,展現對行為人人格的接納與包容,最終將其重新納入(Reintegrate)守法社群。
  1. 修復式司法的本質:強調犯罪不僅是違反法律規範,更是對被害人、社區與加害人之間關係的破壞。司法運作應以「修復損害、恢復和諧、社群再接納」為導向。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應從字面雙核心**「明恥」與「整合」**兩階段切入:

  1. 「明恥」階段:針對犯罪「行為」予以道德譴責,使加害人正視自身對他人造成的傷害並承擔賠償與修復責任。
  2. 「整合」階段:針對加害「人」予以尊重與包容,避免人格抹滅與身分標籤,並在程序達成協議後接納其回歸守法社群。 比對各選項,僅有同時涵蓋「對行為譴責與擔責(明恥)」及「對個人重新接納回社會(整合)」者,方為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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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犯罪生物學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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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犯罪學中「犯罪生物學理論」(Biological Theories of Crime)的發展脈絡與探討範疇。

犯罪生物學理論發展主要分為兩個時期:

  1. 傳統犯罪生物學(實證學派):主要關注體型、天生犯罪人(隔代遺傳/祖型重現)、家族遺傳與基因缺陷等個體內在生物因素。
  2. 現代犯罪生物學(生物社會學派):將研究範疇大幅擴張至生物化學環境因素,包含重金屬污染(如鉛、鎘、銅中毒)、飲食營養、食物添加物、血糖變化、大腦神經功能失調等對個體衝動控制與攻擊行為的影響。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概念範疇辨析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犯罪生物學」的現代定義與研究邊界。選項 (A)、(B)、(C) 分別正確描述了龍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體型學派的基本假設以及遺傳基因論的核心主張;而選項 (D) 宣稱「毒物環境污染、食物添加物與犯罪關係之研究非屬犯罪生物學之研究領域」,直接否定了現代犯罪生物學中極為重要的「生物化學(Biochemical)因素」研究,顯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答案)
  • 分析: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被譽為實證犯罪學派之父。他受到達爾文生物進化論的啟發,提出「天生犯罪人」(Born Criminal)概念,主張犯罪人是人類演化過程中的逆向退化現象,即「隔代遺傳」或「祖型重現」(Atavism / Atavistic)。故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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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莫頓(Merton)的「古典緊張理論」,主要探討社會結構中「文化目標」與「合法手段」之間的關係。當個體認同成功的目標,卻發現自己缺乏受教育或就業等合法手段,轉而採取參與「詐欺」集團,來獲取財富時,這屬於莫頓所定義的哪一種適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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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結構學派中莫頓(Robert K. Merton)的「古典緊張理論」(又稱結構迷亂理論,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

莫頓認為,社會結構包含兩大核心要素:

  1. 文化目標(Cultural Goals):社會大眾共同追求且認同的成功指標(如累積財富、追求高社經地位)。
  2. 制度化/合法手段(Institutionalized/Legitimate Means):社會規範所認可達成該目標的合理管道(如接受高等教育、努力工作、守法經營)。

當社會過度強調文化目標,卻未能為所有階層(特別是中下階層)提供平等的合法機會時,個體便會產生「緊張(Strain)」與「迷亂(Anomie)」,進而發展出五種適應型態(Adaptation Modes):

適應型態文化目標合法手段特徵與代表族群
順從(Conformity)++++最普遍的型態,循規蹈矩追求成功,維繫社會穩定。
創新(Innovation)++−-與犯罪關聯最深;渴望目標卻走非法捷徑(如詐欺、竊盜)。
儀式主義(Ritualism)−-++放棄高遠目標,僅恪守日常規章程序(如官僚主義、得過且過)。
退縮(Retreatism)−-−-目標與手段皆放棄,自我放逐於社會邊緣(如嚴重成癮者、遊民)。
反抗(Rebellion)±\pm±\pm拒絕現有目標與手段,並企圖引進新目標與新手段(如革命家)。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拆解題幹中個體對於「目標」與「手段」的接受態度:

  1. 檢視文化目標:「個體認同成功的目標」、「獲取財富」→\rightarrow 接受社會主流目標(++)。
  2. 檢視合法手段:「缺乏受教育或就業等合法手段,轉而採取參與『詐欺』集團」→\rightarrow 拒絕或無法使用合法手段,改採非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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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柯恩(Albert K. Cohen)之幫派副文化理論,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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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柯恩(Albert K. Cohen)幫派副文化理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 柯恩(Albert K. Cohen)幫派副文化理論(Gang Subculture Theory) 的整體掌握,包含:

  1. 柯恩的理論學派歸屬(緊張理論 vs. 副文化理論)
  2. 理論核心主張(低階層青少年對中產階級標準的反應機制)
  3. 低階層青少年適應衝突的三種角色類型
  4. 青少年犯罪副文化的特徵數量與內容

其中第 4 點是本題的命題核心與陷阱所在。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將四個選項的敘述與柯恩原典理論逐一核對,找出與原著不符者。

柯恩於 1955 年出版《少年犯罪:幫派的文化》(Delinquent Boys: The Culture of the Gang)建立此理論。其理論架構可拆解為以下三層:

第一層(學派定位): 柯恩繼承默頓(Robert Merton)的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基礎,強調社會結構造成低階層青少年的緊張與挫折,因此歸類為緊張理論的代表人物(更精確說是「緊張理論+副文化理論」的整合者)。

第二層(核心主張): 低階層青少年在學校、社區中被以「中產階級衡量尺度」評量(如成績、守時、延遲滿足、禮貌等),由於先天文化資本不足而持續失敗,產生地位挫折(status frustration),進而形成對中產階級價值觀的集體性反動型文化(reaction formation),即幫派副文化。

第三層(三種適應角色): 面對地位挫折,低階層男孩有三種出路:

  • 街角小孩角色(the corner boy role):留在底層社區,與同儕廝混,消極接受自身地位,為最普遍的反應
  • 進取小孩角色(the college boy role):努力向上攀升、接受中產階級標準,試圖透過奮鬥改變地位,但比例最少
  • 偏差小孩角色(the delinquent boy role):完全拒絕中產階級標準,加入幫派副文化,以犯罪行為作為回應

第四層(副文化特徵): 柯恩指出青少年幫派副文化具有以下六大特徵:

  1. 非功利性(non-utilitarian):犯罪行為不以獲取財物為主要目的,有時偷竊後棄置不用
  2. 邪惡性(malicious):以傷害他人、製造麻煩為樂
  3. 負面性(negativistic):刻意反對、違反中產階級規範
  4. 多才多藝性/短程享樂主義(versatility):犯罪類型多樣,不侷限單一形式
  5. 短程享樂主義(short-run hedonism):追求即時滿足,不考慮長遠後果
  6. 團體自主性(group autonomy):強調幫派內部的忠誠與對外部控制(家庭、學校)的排斥

選項分析

選項 (A)「柯恩是一位典型的緊張理論犯罪學家」→ 正確敘述

柯恩師承默頓緊張理論的傳統,以「地位挫折」(status frustration)作為低階層青少年走向犯罪的核心動力,理論主軸完全符合緊張理論的邏輯框架(社會結構阻礙目標達成→緊張→偏差行為)。學界確實將柯恩列為緊張理論的重要代表人物,並同時歸類為副文化理論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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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學者 Merton 的緊張理論,與 Agnew 的一般化緊張理論的理論內容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犯罪學中「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的演進脈絡,核心在於比較莫頓(R. K. Merton)的古典緊張理論(巨觀社會結構層次)與艾格紐(R. Agnew)的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 GST;微觀個體心理層次)在理論內涵、分析層次、壓力來源及適用對象上的異同。

  1. 莫頓(Merton)之古典緊張理論:
  • 分析層次:巨觀(社會結構層次)。
  • 核心主張:強調文化目標(如追求財富與成功)與合法手段(如教育、就業機會)之間的分配不均與結構性矛盾。當低階層民眾無法透過合法手段達成文化目標時,即會產生「迷亂」(Anomie)與「緊張」(Strain)。
  • 五種適應類型:順從型(Conformity)、革新型(Innovation,最易導向犯罪)、形式主義型(Ritualism)、退縮型(Retreatism)、反抗型(Rebellion)。
  1. 艾格紐(Agnew)之一般化緊張理論(GST):
  • 分析層次:微觀(個體心理與人際互動層次)。
  • 核心主張:將緊張的概念擴大至個體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壓力與負面情緒狀態(如憤怒、挫折感)。
  • 四種緊張壓力來源:
  1. 未能達到預期的積極目標(Failure to achieve positively valued goals)。
  2. 期待與實際成就之間的落差(Disjunction of expectations and achievements)。
  3. 正向刺激的喪失(Removal of positively valued stimuli,如父母離婚、喪親)。
  4. 負向/嫌惡刺激的呈現(Presentation of negative/noxious stimuli,如遭受虐待、霸凌)。
  • 適用對象:全階層。不限於低階層青少年,中產階級或高階層個體同樣會遭遇人際關係壓力或負向刺激而引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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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根據山普森(Sampson)與勞伯(Laub)的年齡逐級理論,理論核心提及所謂「轉折點」(Turning Points)之概念,是指某些個體在成年後,因為某些特殊的生命事件,讓原本具有偏差行為傾向的個體脫離犯罪。下列何者不屬於該理論所強調的關鍵轉折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焦點在於發展性犯罪學(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中,山普森與勞伯(Robert J. Sampson & John H. Laub)所提出的**「年齡逐級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簡稱年齡逐級理論**)。

  1. 理論淵源與本質:該理論結合了赫胥(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與「生命歷程觀點」(Life-Course Perspective),主張個人在不同生命階段會面臨不同的非正式社會控制力量。
  2. 轉折點(Turning Points)之意涵:
  • 指個體在成年期(Adulthood)所經歷的重大生命事件。
  • 這些事件能讓過去具有嚴重偏差傾向的個體建立起新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與「非正式社會控制」,進而改變原本的反社會發展軌跡,產生「終止犯罪」(Desistance)的現象。
  • Sampson 與 Laub 歸納的三大經典轉折點包括:穩固的婚姻關係、穩定的職業工作、從軍服役(另外亦包含遷居等環境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概念界定與生命階段對比法」切入:

  1. 檢視生命階段:年齡逐級理論所強調的轉折點,核心在於說明為何具有青少年偏差行為的人,能在進入「成年期」後改過自新;而非探討「青春期」內部的變化。
  2. 檢視控制機制:轉折點必須源自外在制度或人際關係所衍生的「社會資本與社會鍵」(如家庭責任、職場投入、軍隊紀律),而非單純的個體生理發育或生理成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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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艾克斯(Akers)的「社會學習理論」與蘇哲蘭(Sutherland)「差別接觸理論」的理論核心,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請問下列對兩人理論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犯罪學中社會學習理論學派(Social Learning Theories)的傳承與核心內涵,主要聚焦於**蘇哲蘭(Edwin Sutherland)的「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DAT)與艾克斯(Ronald Akers)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SLT)**之間的繼承與修正關係:

  1. 蘇哲蘭之差別接觸理論:主張犯罪行為並非天生遺傳,而是個人在親近團體中透過符號與互動後天學習而來。其重點在於學習的內容(犯罪技巧、動機、態度、合理化藉口)與過程,當個人接觸「有利於違法的定義」多於「不利於違法的定義」時,便會產生犯罪。
  2. 艾克斯之社會學習理論:繼承蘇哲蘭的差別接觸觀點,並批評其未能清楚闡釋個體行為學習的心理學機制。艾克斯結合了心理學家斯金納(B. F. Skinner)的操作制約理論(Operant Conditioning)與班都拉(Albert Bandura)的社會學習/模仿理論,發展出「差別接觸—增強理論」(後通稱社會學習理論),提出四大核心概念:差別接觸、定義、差別增強(強化與懲罰)、模仿。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理論發展的演進軌跡與理論融合機制:

  • 蘇哲蘭指出犯罪是「學來的」,但未詳細交代「個體究竟是如何學會、並維持該行為」的行為機制;
  • 艾克斯正是將**行為主義心理學的操作制約(增強、懲罰、消弱)**導入犯罪學,補足了差別接觸理論在學習動態歷程上的不足。
  • 透過檢視各選項之陳述,特別注意涉及「遺傳論」、「唯一論」及「絕對化全稱(所有)」等常見誘答破綻,即可迅速鎖定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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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根據高佛森(Gottfredson)與赫胥(Hirschi)於 1990 年提出的「犯罪一般性理論」,其核心概念關於「犯罪性」(criminality)與「犯罪行為」(crime)的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高佛森(M. Gottfredson)與赫胥(T. Hirschi)於 1990 年提出之**「犯罪一般性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又稱自我控制理論 Self-Control Theory)中,關於「犯罪性」(Criminality)與「犯罪行為」(Crime)**的核心概念劃分:

  1. 犯罪性(Criminality):指個人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的潛在傾向(Propensity)。高佛森與赫胥將此傾向定義為**「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低自我控制主要源自幼年期(約 8~10 歲以前)家庭教養與照顧者的無效監督、未適時辨識及處罰偏差行為所致,在形成後具有高度持續性與穩定性。
  2. 犯罪行為(Crime):指在追求個人利益或即刻滿足時,所使用的暴力(Force)或詐欺(Fraud)事件。犯罪行為是**「犯罪性(低自我控制)」遇到合適的外部「犯罪機會」(Opportunity)**時所誘發產生的具體事件或動作。

核心公式關係: 犯罪行為 (Crime)=犯罪性 / 低自我控制 (Criminality)+犯罪機會 (Opportunity)\text{犯罪行為 (Crime)} = \text{犯罪性 / 低自我控制 (Criminality)} + \text{犯罪機會 (Opportunity)}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個人特質(內在傾向)」與「外部事件(行為展現)」**:

  • 犯罪性=個人的特質/傾向(低自我控制)。
  • 犯罪行為=事件/行為本身(特質遇上機會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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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某少年因在學校遭受同儕霸凌,嘲笑家裡貧窮,進而產生了對社會不公平感受與憤怒的負面情緒。為了擺脫自卑心態與改善自身經濟情況,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根據 Agnew 的一般緊張理論,該少年所經歷的緊張來源是下列哪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羅伯特·愛格紐(Robert Agnew)於 1992 年提出的**一般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 GST)**中關於「緊張來源(Sources of Strain)」的分類。

Agnew 突破傳統緊張理論(如 Merton 聚焦於文化目標與制度化手段的結構性矛盾)的限制,將緊張微觀化,指出緊張主要源於人際關係與生活壓力事件,並歸納為三大類型:

  1. 未能達成正向評價之目標(Failure to achieve positively valued goals):
  • 理想抱負與實際成就間的差距(Aspirations vs. Achievements)。
  • 期望與實際成就間的差距(Expectations vs. Actual achievements)。
  • 公平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差距(Just/Fair outcomes vs. Actual outcomes)。
  1. 正向刺激的移除(Removal of positively valued stimuli):個人失去原先具有正面評價的事物或支持,例如親人離世、父母離異、失戀、轉學與好友分離等。
  2. 負面刺激的出現(Presentation of noxious / negatively valued stimuli):個人處於無法逃避的痛苦、敵意或有害環境中,例如遭受家庭暴力、身體虐待、校園同儕霸凌、言語侮辱或犯罪被害等。

GST 的核心歷程為:緊張來源 →\rightarrow 負面情緒(特別是憤怒與挫折感) →\rightarrow 採取偏差或犯罪行為作為因應對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因果鏈切片法」,剖析題幹描述的情境順序:

  1. 事件起因(緊張來源):「在學校遭受同儕霸凌,嘲笑家裡貧窮」。
  2. 情緒反應(中介機制):「產生對社會不公平感受與憤怒的負面情緒」。
  3. 行為因應(犯罪行為):「為了擺脫自卑心態與改善自身經濟情況,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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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學者 David Finklhor 及 Nancy Asdigian(1996),提出三項重複被害之被害人個人特徵,下列何者非其所指之個人特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第 15 題 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犯罪學者 David Finkelhor 與 Nancy Asdigian(1996)針對**重複被害(repeat victimization)**現象所提出的「被害人個人特徵三因素理論」。

Finkelhor 與 Asdigian 試圖解釋:為何某些人會一再成為犯罪被害目標?他們認為,被害人本身的個人特徵(personal characteristics)是吸引加害人選擇特定對象的關鍵因素,並歸納出以下三項核心特徵:

因素名稱(英文)中文譯名核心意涵
Target Vulnerability標的弱點因素被害人在生理、心理或情境上的弱點,使其較難自我防衛或抵抗
Target Gratifiability標的滿足因素被害人身上具有能滿足加害人特定需求的特質(如財物、性、情緒發洩等)
Target Antagonism標的憎惡因素被害人具備某些特徵(如種族、性別、性取向),會激發加害人的憎恨或敵意

這三者共同構成 Finkelhor & Asdigian 理論的完整架構,不在此三項之內的因素即為本題所求之「非其所指」選項。


解題方法

此題屬於純記憶型學說考題,解題關鍵在於精確記住 Finkelhor & Asdigian(1996)理論的三個專有名詞。

比對各選項與上述三項核心特徵:

  • (A) target vulnerability → 弱點因素 ✔ 列在理論之內
  • (B) target gratifiability → 滿足因素 ✔ 列在理論之內
  • (C) target antagonism → 憎惡因素 ✔ 列在理論之內
  • (D) target attraction → 引誘因素 ✗ 不在理論之內

(D) 並非 Finkelhor & Asdigian 所提出的三項特徵之一,故選 (D)。


選項分析

(A) 標的弱點因素(target vulnerability)——此為正確的理論要素(非答案)

指被害人因生理、心理、社會處境等面向的脆弱性,使其成為易於攻擊的對象。例如: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在體力或判斷力上的不足,或是單獨行走、居住偏僻地點等情境性弱點。此因素解釋加害人「挑軟柿子吃」的現象,是三因素中最直觀的一項。本選項確實存在於理論之中,不符合題目所問「非其所指」的條件。

(B) 標的滿足因素(target gratifiability)——此為正確的理論要素(非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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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標籤化理論主張,當少年因為偏差行為進入到刑事司法系統後,容易遭到負面標籤,轉而投入更多的犯罪活動。當前我國司法系統處理少年案件時,所採取之「轉向處遇」,將案件移送機構輔導而非刑罰,其目的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社會反應理論」體系中的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以及據此所衍生的刑事政策轉向處遇(Diversion)。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如《少年事件處理法》)與犯罪學通說為準,相關核心概念如下:

  1.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 代表學者包括坦南鮑姆(F. Tannenbaum)、雷莫特(E. M. Lemert)與貝克(H. S. Becker)。
  • 理論認為犯罪並非個體內在固有特質,而是社會大眾、權力者及刑事司法系統對行為進行「定義與貼標籤」的互動結果。
  1. 初級偏差與次級偏差(Primary & Secondary Deviance):
  • 初級偏差:少年一時衝動或好奇所產生的輕微偏差行為,此時少年尚未將自己定位為犯罪人。
  • 次級偏差:少年若因初級偏差進入正式刑事司法系統,經逮捕、審判與處罰,承受「邪惡的戲劇化(Dramatization of Evil)」後被貼上「犯罪人」之正式標籤。該標籤成為其主要地位(Master Status),少年在社會排斥與**自我預言實現(Self-Fulfilling Prophecy)**效應下內化犯罪人角色,引發頻繁且嚴重的犯罪生涯。
  1. 轉向處遇(Diversion):
  • 標籤理論主張將輕微觸法少年排除於正式刑事司法體系(如審判、監禁)之外,改採保護處分、社區輔導或轉介行政機構處置。
  • 其本質目的在於「去標籤化 / 去烙印化(De-stigmatization)」,防止過度的司法反應引發次級偏差。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理論邏輯與政策工具的因果連結」**:

  1. 分析題幹前置條件:題幹敘述已指出標籤理論的核心警告——少年進入刑事司法體系易遭負面標籤,轉而投入更多犯罪(即次級偏差的形成)。
  2. 推導政策目的:既然正式司法處罰的「烙印與負面標籤」是促成次級偏差的關鍵原因,則我國司法系統實施「轉向處遇(移送機構輔導而非刑罰)」的目的,必然是為了中斷標籤化過程,避免少年套上前科烙印並陷入犯罪人角色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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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Brantingham 與 Faust 所出的目標導向之三級犯罪預防模式,是近年主流模式。該模式係以三個層次的具體犯罪預防工作,來達到犯罪預防的目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犯罪預防理論中極為核心的命題熱點——布蘭丁漢與佛斯特(Brantingham & Faust, 1976)的「目標導向三級犯罪預防模式」(A Conceptual Model of Crime Prevention)。

該模式借鑑公共衛生(Public Health)與流行病學的疾病防治概念,依據「介入時機(犯罪發生前後)」與「介入對象(一般大眾、高風險群、已犯罪者)」的不同,將具體的犯罪預防工作系統化劃分為三個層次:

  1. 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
  • 介入對象:全體社會大眾、物理環境與社會結構。
  • 介入時機:犯罪發生之前(根本預防)。
  • 具體作為:藉由改善社會環境(如教育、就業輔導、消除貧窮)與物理情境設計(如防竊設施、環境設計預防犯罪 CPTED、社區守望相助),阻斷滋生犯罪的溫床與物理機會。
  1. 次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
  • 介入對象:潛在犯罪者、高風險族群(如中輟生、虞犯少年、高犯罪熱點)。
  • 介入時機:顯露偏差徵候初期、犯罪發生之早期階段。
  • 具體作為:早期診斷、早期辨識與危機介入(如高風險少年心理輔導、高危熱點警力巡邏打擊、偏差行為早期通報機制),防止潛在者真正演變為犯罪人。
  1. 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
  • 介入對象:已實質犯罪者(受刑人、更生人)。
  • 介入時機:犯罪發生之後。
  • 具體作為:透過刑事司法系統的逮捕、起訴、審判、監禁、機構內性行矯治、保護管束、社區處遇與更生保護等,防止犯罪者再度犯罪(降低再犯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概念對應與定義檢驗題」。解題的關鍵切入點為建立「階層 × 對象 × 時機 × 目的」的四維度對照坐標:

  • 初級:一般大眾/物理環境 →\rightarrow 犯罪發生前 →\rightarrow 改善環境、減少機會 →\rightarrow 降低「犯罪發生率」。
  • 次級:潛在犯/高危險群 →\rightarrow 偏差初期/即將發生時 →\rightarrow 早期偵測、早期介入 →\rightarrow 阻斷「犯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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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回歸社區,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了一系列監督與輔導措施。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目前的社區處遇政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中「性侵害犯罪人之社區處遇與社區監督(Community-Based Treatment and Supervision of Sex Offenders)」體系。 我國針對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的社區監控,主要規範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第 91 條之 1 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社區處遇政策以預防再犯、維護公共安全與協助復歸社會為目的,並兼顧比例原則與受處分人之基本權保障。重點制度包括:

  1. 強制治療(醫療處遇):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時施以治療(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要求嚴格正當程序)。
  2. 身分登記、報到與查訪(警察監督):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以掌握行蹤動態。
  3. 科技設備監控(電子監控):保護管束期間經報請許可施以電子腳鐐或 GPS 監控。
  4. 資訊利用與查閱(有限度社區知情權):我國並未引進美國「梅根法案(Megan's Law)」中完全公開於網路供全民任意檢索的極端模式,而是採嚴格限制查詢資格與條件之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與刑事政策負向選擇題」(詢問「何者不屬於」)。解題切入點為比較「我國現行實定法制」與「外國法制(特別是美國梅根法案)」之差異:

  • 檢驗各選項是否為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相關刑事法規明文賦予之措施。
  • 尋找明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個人資料保護及社會復歸目的之極端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我國處遇政策,故不選): 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於刑罰執行期滿前或在社區處遇期間,經專業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顯著成效,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聲請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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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學者 Ronald Clarke 與 John Eck 於 2003 年,歸納出 25 項情境犯罪預防策略模式,該 25 項策略涵蓋了 5 大原則。下列何者不是增加犯罪風險的具體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學者羅納・柯拉克與約翰・艾克(Ronald V. Clarke & John Eck)於 2003 年提出之**「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SCP)25 項策略模式」**。

該模式將情境犯罪預防歸納為 5 大基本原則(策略方向),各大原則下各自涵蓋 5 項具體操作技術(共 25 項):

  1. 增加犯罪阻力(Increase the effort):硬化標的、管制通道、檢查出口、分流犯罪者、控制工具與武器。
  2. 增加犯罪風險(Increase the risks):擴大監護者、協助自然監控、減少匿名性、利用場所管理者、強化正式監控。
  3. 減少犯罪回報(Reduce the rewards):隱藏標的、移除標的、標記財產、擾亂犯罪市場、拒絕利益。
  4. 減少犯罪刺激/誘因(Reduce provocations):減少挫折與壓力、避免爭端、減少情緒激起、中和同儕壓力、防止模仿。
  5. 移除犯罪藉口(Remove excuses):設定規矩、張貼指引告示、提醒良知、協助遵守規矩、管制毒品與酒精。

本題命題重點在於精準辨識各選項之具體作為屬於 5 大原則中的哪一項類別。


解題方法

  1. 定位題目需求:題目要求選出「不是增加犯罪風險」的具體作為。
  2. 分類對照:
  • 檢視各選項之作為是否屬於「擴大監護者、協助自然監控、減少匿名性、利用場所管理者、強化正式監控」等提升犯罪者被發現/逮捕機率之措施(增加犯罪風險)。
  • 若選項屬於「增加物理難度、實體屏障」等阻礙措施,則歸類為「增加犯罪阻力」,即為本題目標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非本題應選答案,屬「增加犯罪風險」作為): 增加警政巡邏與設置監視器(CCTV),對應 25 項策略中「增加犯罪風險」原則下的**【強化正式監控】(Strengthen formal surveil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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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無被害者犯罪」的除罪化主張,其核心立論在於「刑法謙抑原則」與「法益保護思想」。下列何者最符合支持此類行為「除罪化」的理論理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1. 無被害者犯罪(Crimes Without Victims): 此概念由學者舒爾(Edwin Schur, 1965)系統性提出,指具備意思能力的成年人,在彼此知情且自願合意的前提下所進行的法律禁止行為(例如:成人自願性交易、成人自用毒品、賭博等)。此類行為缺乏典型犯罪中「非自願承受實質損害的被害人」。
  2. 法益保護思想與危害原則(Harm Principle): 承襲哲學家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之危害原則與現代刑法理論,刑罰權之正當性僅在於防杜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法益保護),單純違反社會主流道德、風俗或個人自我傷害的行為,不能作為動用刑罰的合理化基礎。
  3. 刑法謙抑原則(Ultima Ratio): 刑法係國家最後且最嚴苛之干預手段。若無具體侵害或危及他人或社會重大法益,國家即應退居第二線,改採行政管制、公共衛生或社會政策,不得以刑事制裁強行介入個人自主領域。 (本題涉及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之除罪化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通說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 切入點鎖定:題幹明示以**「刑法謙抑原則」與「法益保護思想」**為核心立論。解題時應尋找直接觸及「法益有無受損」以及「國家刑罰干預界線(個人自主權 vs. 法律道德主義)」之本質性選項。
  • 層次區分法:除罪化論述包含「哲學權利層次(憲法與法益論)」與「實務政策效益層次(資源配置、黑市防制)」。題目探討的是憲法與刑法哲學的理論基石,必須選擇論述個體自主權與限制國家道德干預的實質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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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犯罪分析中的「犯罪熱點」(hot spots)是指犯罪發生頻率顯著高於其他地區的特定地理區域。根據犯罪學理論,下列哪一項最能解釋犯罪熱點的成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熱點(hot spots)的成因,以及環境犯罪學與日常活動理論的基本觀念。

犯罪熱點是指在特定時間與空間內,犯罪事件高度集中發生的地理區域。其形成通常與下列因素有關:

  • 缺乏有效監控或警察巡邏。
  • 被害目標集中。
  • 犯罪者容易進出或聚集。
  • 地區具有不良的環境設計。
  • 正常活動頻繁,但非正式或正式監控不足。

日常活動理論認為,犯罪事件通常需要三項要素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遇:

  1. 有動機的犯罪者。
  2. 合適的犯罪標的。
  3. 缺乏有能力的監控者。

犯罪熱點特別反映第三項因素,即特定地區的監控、警察巡邏或居民守望不足,使犯罪者較容易選擇該地區犯案。

解題方法

判斷犯罪熱點成因時,應優先尋找「地點本身具有何種犯罪機會」的答案,而不是直接歸因於居民的個人特質。

題幹強調的是:

  • 犯罪發生頻率顯著高於其他地區。
  • 特定地理區域。
  • 犯罪分析中的空間集中現象。

因此,解題重點在於分析該地區是否具有較高的犯罪機會,例如監控不足、巡邏密度較低、出入口便利或犯罪標的集中。符合此一空間與機會觀點者,即為最適當答案。

選項分析

(A) 因為社會解組導致居民互相猜疑而形成犯罪熱點

錯誤。社會解組理論主要強調社區貧窮、人口流動率高、異質性高、家庭與社區控制力薄弱等因素,導致非正式社會控制下降,犯罪率上升。

然而,「居民互相猜疑」並非犯罪熱點最直接的判斷核心。社會解組理論可以解釋某些社區犯罪率較高的背景原因,但本題問的是特定地理區域何以成為犯罪集中地點,應以犯罪機會、環境特徵及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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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主要是利用境外機房撥打電話,並透過多層轉帳的洗錢手法逃避查緝。目前政府採取「限制金融帳戶轉帳額度」與「要求金融機構針對異常跨境匯款進行警示與攔阻」,這些手段即是應用了情境犯罪預防中的哪一項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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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的策略分類。其核心在於透過改變犯罪發生的環境,降低犯罪成功機率,常見策略包括:

  • 增加犯罪阻力:提高犯罪行為所需的時間、技術、成本或操作難度。
  • 增加犯罪風險:提高犯罪人被發現、查獲或制裁的可能性。
  • 減少犯罪誘因:降低犯罪所得、利益或報酬。
  • 移除犯罪藉口:減少犯罪人合理化或推卸責任的空間。

本題所述的「限制金融帳戶轉帳額度」以及「針對異常跨境匯款進行警示與攔阻」,主要是讓詐欺集團更容易被金融機構辨識、攔截並追查,從而提高犯罪被發現與查獲的風險。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政府措施直接改變的是哪一種犯罪條件:

  1. 限制轉帳額度,使犯罪所得不易迅速移轉。
  2. 異常匯款警示與攔阻,使犯罪金流容易被辨識、追蹤及截斷。
  3. 這些措施的主要效果,是增加詐欺集團被金融監控系統發現、帳戶遭凍結及金流遭查扣的機率。
  4. 因此,重點在於提高犯罪行為的「被查獲風險」,而非單純增加犯罪操作成本。

故本題應選擇「增加犯罪風險」。

選項分析

(A) 減少犯罪誘因

錯誤。減少犯罪誘因是降低犯罪所得或犯罪報酬,例如降低贓物價值、沒收犯罪所得、使犯罪收益不具吸引力等。

本題措施雖然可能使詐欺集團難以取得或移轉犯罪所得,但其直接作用並非降低詐欺所得的價值,而是監控、警示並阻止異常金流,因此不是本選項。

(B) 增加犯罪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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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倡議嚇阻主義者認為,要能確保嚇阻效果,避免犯罪之發生,刑罰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下列何者非其所指之三要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嚇阻主義」(deterrence theory)中,刑罰發揮犯罪預防作用所需具備的三項條件。古典犯罪學者貝卡利亞認為,刑罰要能使一般人因畏懼刑罰而放棄犯罪,重點不在刑罰單純地加重,而在於刑罰必須具備:

  1. 確定性(certainty):犯罪被查獲、追訴並受到刑罰的機率要高。
  2. 迅速性(celerity/swiftness):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間隔要短,使行為與後果產生直接聯結。
  3. 嚴厲性(severity):刑罰必須具有足以造成痛苦或不利益的程度,使犯罪者產生畏懼。

嚇阻效果通常可表示為:

嚇阻效果=刑罰確定性+刑罰迅速性+刑罰嚴厲性嚇阻效果=刑罰確定性+刑罰迅速性+刑罰嚴厲性

三者中,犯罪學研究一般認為「確定性」與「迅速性」對嚇阻效果尤其重要,單純提高刑罰嚴厲性,未必能有效降低犯罪。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其所指之三要素」,應先回憶嚇阻主義的標準三要素,再逐一比對選項:

確定性、迅速性、嚴厲性確定性、迅速性、嚴厲性

選項中若出現「有效性」,雖然刑罰當然必須具有預防犯罪的效果,但「有效性」不是傳統嚇阻理論所列的三項獨立要素。因此,找出不屬於標準三要素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刑罰之迅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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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我國對兒童受虐、家庭暴力、性騷擾等案件所設立之保護專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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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等案件的通報與求助專線。

我國「113 保護專線」是全國性的保護專線,受理或提供下列案件之諮詢、通報與轉介:

  • 兒童及少年受虐、疏忽照顧或其他不當對待
  • 家庭暴力
  • 性侵害
  • 性騷擾
  •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受虐等保護案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政府保護服務制度為準,遇有上述案件時,可撥打 113 求助或通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府專線功能辨識題」,不涉及計算。解題時應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

兒童受虐、家庭暴力、性騷擾、保護專線

這些均屬於人身安全與家庭暴力防治體系所處理的保護案件,因此直接對應我國的 113 保護專線。

判斷重點在於辨認專線用途,而非依號碼大小或排列順序猜測。

選項分析

(A) 165 保護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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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20 世紀末興起的修復式司法概念,是近年來我國刑事司法系統推行的重點。許多學者均大力推倡,並強調由「報應」轉向「修復」。關於修復式司法的核心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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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基本理念、參與主體及實務運作方式。

修復式司法是以犯罪造成的損害為核心,透過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等關係人的參與與對話,使加害人承擔責任、修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並促進加害人重新融入社會。其思想重點是由傳統刑事司法的「報應」與「處罰」取向,轉向「修復損害」、「恢復關係」及「社會復歸」。

本題屬犯罪學與刑事司法概念題,無須以特定法條計算;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修復式司法的三項核心精神:

  1. 強調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而非單純處罰犯罪者。
  2. 鼓勵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共同參與及對話。
  3. 要求加害人承認責任、修補損害,並支持其日後復歸社會。

凡是主張以永久烙印、羞辱或隔離犯罪者為主要目的,即屬傳統報應式或隔離式刑事政策,與修復式司法相違。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修復式司法並非縱容犯罪,而是明確譴責犯罪行為,使加害人了解其行為對被害人及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同時,修復式司法不主張將犯罪者永久排除於社會之外,而是希望其透過道歉、賠償、修復關係及承擔責任,重新回到社會生活。

因此,本選項同時表達「譴責行為」與「接納犯罪者復歸社會」兩項重要理念,敘述正確。

(B) 錯誤

修復式司法反對以烙印式羞辱使犯罪者永久被標籤,也不以透過法律將犯罪者與社會永久隔離為核心。

本選項所述「烙印式羞辱」、「永久隔離」,屬於排斥、污名化及隔離的刑事政策,會使犯罪者形成固定的偏差身分,增加其再犯及持續脫離社會的可能性,與修復式司法所追求的復歸及關係修復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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