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類科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14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人口移動的移入國常會因為大量移民入內的一段時間後,發生不合理或不容忍的區別對待行為。聯合國移民與人權有關組織建議各國政府應該按照國際人權法,有效推動消除歧視,譴責針對移民的種族主義、暴力、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的言行,而為達成上述目標,請說明可以採取的改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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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移入國如何依國際人權法,預防並消除移民遭受的歧視,以及如何譴責、處理針對移民的種族主義、暴力、仇外心理與相關不容忍言行。

答題可援引《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第17項目標: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並促進以事實為基礎的公共論述,改善社會對移民的認識。相關國際人權法框架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些框架要求政府保障移民平等享有基本人權,並防止歧視與暴力。

解題方法

採「法律保障、公共教育、社會參與、媒體責任、救濟監督」五個面向作答。題目問的是政府可採取的改善作為,因此不宜只寫抽象的「尊重多元」或「加強宣導」;每個面向都要說明具體措施及其目的。

改善作為

一、建立並落實反歧視法律與政策

制定、修正並有效執行禁止種族歧視、仇外及相關不容忍行為的法律與政策,涵蓋就業、教育、住宅、醫療及公共服務等領域。對於針對移民的暴力、仇恨犯罪及歧視行為,應依法調查、追訴並追究責任;同時確保受害者能獲得必要的法律、醫療及心理支持。

二、推動以事實為本的公共教育

透過公民教育、公共宣導及資訊活動,提供正確的移民與移民議題資訊,說明移民的權利、處境及對社會的貢獻,減少錯誤資訊、刻板印象與污名化。教育內容亦應涵蓋人權、平等及文化多樣性,培養社會對移民的理解與尊重。

三、促進移民與接收社會交流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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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與移徙相關之人道主義要求,不僅是一些原理原則的鼓吹及希望遵守,更需要的是實踐性作為。從人道主義危機的流動性層面思考,亦即移徙危機通常涉及相關個人和社區的重大和多樣化脆弱性,並產生嚴重、直接和長期的移民管理和發展挑戰。因此,應在不同的行動環境中對於人道主義行動採取有原則(principled humanitarian action)的途徑。請針對回應移徙者流動、自然災害、人為災難及「延長危機」(protracted crises)四個不同層面之移徙流動,分述其應有之實踐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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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移民組織(IOM)《人道主義政策:人道行動原則》(2015)中的「有原則的人道行動」,以及《移民危機行動架構》(Migration Crisis Operational Framework, MCOF)如何回應危機中的人員流動。

題目所稱「移徙危機」,重點不只在跨境移民,也涵蓋境內流離失所、受困或滯留者,以及遭遇危機的國際移民。危機可能由武裝衝突、自然災害或大規模且未妥善管理的移徙流動引發;不同身分的人可能同時需要援助,且需求與脆弱性會隨時間及遷徙路程改變。

「有原則的人道行動」以人道、中立、公正及獨立等原則為基礎,並以受影響者的安全、尊嚴、權利與需求為中心。實務上應兼顧保護與援助、與政府及人道夥伴協調、尊重受影響者參與和問責,並連結緊急救援、復原與長期解決方案。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四種情境分段作答,分別說明危機中的移動型態、對象及主要行動方向:

  1. 移徙流動本身引發危機:處理混合流動、沿途脆弱性與制度缺口。
  2. 自然災害:從災前減災整備、災時救援,到災後復原及流離失所問題處理。
  3. 人為災難:依國際人道法及人權等適用規範,處理衝突中的安全、保護與人道准入。
  4. 延長危機:同時回應急迫需求與長期流離失所,連結過渡、復原及移民管理。

四種情境的實踐作為

一、回應移徙流動

大規模、未妥善管理的移徙流動,可能使過境地或目的地承受突發的人道及管理壓力。流動中的人員具有不同遷徙原因、身分、需求與脆弱性;部分人未必符合特定保護身分,仍可能有迫切人道需求。

實踐上應:

  • 掌握流動及需求:蒐集、分析移徙路線、流動規模、風險與需求,並持續評估變化;不能以單一身分標籤取代個別需求評估。
  • 提供以需求為基礎的援助與保護:辨識兒童、婦女、身心障礙者、失聯家庭、人口販運及剝削受害者等較高風險群體,提供適切協助。
  • 填補既有制度的保護缺口:在移民、難民及其他保護機制之間建立轉介與協調管道,使未納入特定保護類別者仍能獲得必要援助。
  • 依旅程階段調整措施:需求可能在出發地、過境地及目的地間變化,應持續調整服務與保護措施。
  • 進行倡議並建立協作機制:與國家及相關夥伴合作,促使現有應變系統納入移民需求,維護移民的人身安全及尊嚴。

二、回應自然災害

颱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常造成住所、基礎設施及生計損失,導致境內流離失所,也可能引發跨境移動;另有居民或移民受困於災區,無法自行撤離。

實踐上應:

  • 災前降低風險、提升整備:將人口流動納入災害風險評估及準備工作,協助政府、地方社群與民間組織建立應變能力。
  • 災時迅速救援與保護:支持政府履行保護與救助責任,協助撤離、運輸、臨時安置及基本服務,並特別注意受困者和難以取得服務的移動人口。
  • 兼顧境內與跨境流動:依實際情況掌握災後移動及跨境需求,協調受災者、接待社群與相關政府部門。
  • 支持地方組織及社區復原:強化地方民間社會組織能力,促進家庭、社區及國家層級的韌性、復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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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人口販運是非法移民流動經常關注之重要問題之一,接續在 2016 年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了第 2331 號(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331)決議,指出要嚴密關注人口販運已經被恐怖主義組織利用並作為籌集資金的手段。

(一)試述販賣人口與恐怖主義之間的聯繫常難以查明之原因為何?(15 分)

(二)且要發揮反制效果則要解決哪些仍存之政策與法律問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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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販運與恐怖主義的「犯罪—恐怖活動連結」(crime–terror nexus):恐怖組織可能以人口販運作為籌資方式,也可能把販運、性奴役、強迫勞動或強迫招募作為控制人口、恐嚇社群、擴張勢力與實踐組織意識形態的手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31 號決議於 2016 年通過,指出人口販運可被恐怖組織用來籌資、招募、控制或摧毀社群,也可能與衝突中的性暴力相互結合。分析時須區分兩個層次:一是「人口販運與恐怖組織活動有關」,二是能否證明特定販運行為具有支持恐怖主義或恐怖融資的目的。兩者相關,但不能僅因發生於衝突地區,便推定存在恐怖融資。

人口販運的國際法定義,主要見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預防、禁止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議定書》第 3 條:成年人的販運通常由「行為、手段、剝削目的」構成;兒童案件則不必證明使用該條所列手段。此一定義有助於辨識販運,但要進一步證明與恐怖主義的連結,仍須查明涉案組織、資金流向、行為人主觀目的與具體犯罪事實。以下法規與決議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可從「案件為何不易被發現、追查及證明」作答,分別處理犯罪型態、資料與證據、受害人處境、機關能力及犯罪構成。第二小題則從「要使反制措施有效,制度還缺少什麼」切入,涵蓋法制、金融調查、機關協作、國際合作與被害人保護。這樣分段,可避免只羅列販運手法,卻漏答政策及法律上的結構性障礙。

(一)販賣人口與恐怖主義之間的聯繫常難以查明之原因

一、犯罪隱密,且常與其他犯罪交疊。 人口販運通常透過地下網絡、非正式交易或多層中介進行,受害人可能被轉手、拘禁或藏匿。恐怖組織又可能與武裝團體、犯罪網絡或地方掮客合作,使販運鏈、指揮鏈與資金鏈分散於不同人員及地區。案件表面上可能只呈現強迫勞動、性剝削、人口移動或武裝衝突,難以立即辨識其中的販運與恐怖活動關係。

二、販運所得與恐怖融資之間的資金軌跡不易追查。 所得可能以現金、非正式匯兌、第三人帳戶或多次小額交易流動,也可能與其他犯罪所得混合。恐怖組織取得人口販運所得後,未必直接支付恐怖行動費用;資金也可能先投入日常營運、物資、招募或控制領土。因此,要證明所得來源、移轉路徑、最終受益者,以及資金與恐怖活動的關聯,往往需要跨機關、跨境的金融調查。

三、衝突地區欠缺調查條件與可採證據。 案件常發生於政府控制力薄弱或戰事持續的區域,現場難以進入,證人及文件也不易保存。犯罪地、受害人所在地、資金流經地與嫌疑人所在地可能分屬不同國家,造成管轄權、證據調取、證人詢問及司法互助上的困難。部分國家也欠缺專責人力與調查販運、恐怖融資案件的專業能力。

四、受害人處境使證言取得與查證困難。 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拘禁、污名化,或擔心遭遣返、刑罰追訴及報復,因而不願或無法提供證言。受害人常是案件的重要證據來源;若偵查過度依賴其出庭作證,便容易受創傷、記憶狀況、安全與司法程序影響。被迫參與非法活動的受害人若被當成犯罪者處理,也會降低其求助及合作意願。

五、反恐與反人口販運機關往往分頭辦案。 反恐單位可能聚焦組織、襲擊與安全威脅;反販運單位則處理剝削與被害人保護;金融情報單位負責可疑資金。若缺少共同的通報、資料交換與案件協調機制,三類資訊便不易拼合,調查者可能各自處理不同犯罪,未能看見彼此的關聯。

六、證明犯罪目的及法律要件有其難度。 即使已證明人口販運,也須進一步查明行為人是否為支持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而實施販運、籌資或招募。組織關係、行為目的與資金用途可能透過間接證據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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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俄烏戰爭爆發後,「歐盟執委會」發布了新的指導方針,以幫助歐盟國家有效管理入境人員,並協助邊防人員在烏克蘭邊境進行檢查,包括提供有關邊境管制的移徙者便利措施,但同時仍然確保必要的邊境檢查水平,並建議要利用有關措施的靈活性。請說明這些措施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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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俄烏戰爭造成大規模人口流動後,歐盟執委會如何在維持申根區安全與邊境查驗的同時,運用申根規則所容許的彈性,讓逃離戰火者、救援人員及人道物資更順利通過邊境。

命題所指文件為歐盟執委會 2022 年 3 月發布的《促進烏克蘭與歐盟邊境通行之外部邊境管理作業指引》(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2022/C 104 I/01)。主要法源為《申根邊境法典》(Regulation (EU) 2016/399,以下稱申根邊境法典),包括第 9 條邊境查驗放寬、第 6 條第 5 項第(c)款人道理由准許入境,以及第 5 條第 2 項第(b)款緊急情況下於正式通關點以外通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指引的安排,可從「疏解人流、彈性准入、替代通關、救援及物資支援」四個面向作答,再補充邊境安全、人道及歐盟機關支援。要掌握的核心原則是:放寬措施是為應對戰爭造成的緊急人流,並非取消邊境管理;遇有身分疑慮或安全風險,仍須進行正常查驗。

相關措施

一、放寬部分邊境查驗,紓解壅塞

申根邊境法典第 9 條容許在突發且無法預見的情況下,因人流量過大、等候時間過長,且人力、設施及組織資源已用盡,而暫時放寬外部邊境查驗。邊境人員可對所有旅客或特定群體採取放寬措施。

決定查驗對象時,可考量旅客是否為歐盟公民、是否持有歐盟居留身分、國籍及簽證要求、在烏克蘭的居留身分、年齡與脆弱程度、是否持有生物特徵護照或有效旅行文件,以及是否為運輸等關鍵工作人員;也須衡量恐怖主義、組織犯罪、公共安全及非法移民風險。對兒童應優先考量其最佳利益,並維持家庭團聚,避免兒童與父母、陪同家人或照顧者分離。

若對身分有疑問,或有安全威脅疑慮,應依申根邊境法典第 8 條進行正常查驗,不適用放寬措施。邊境機關亦可請 Frontex 協助身分辨識、國籍與旅行文件查核、資料庫查詢、登錄及指紋採集;Europol 人員則可協助第二線查驗。

二、在安全地點實施查驗

對未獲放寬查驗的旅客,會員國可考慮將查驗安排在遠離邊境的安全地點,並於旅客運送途中或抵達後進行。如此可疏散邊境聚集人潮,同時仍能執行身分與安全查核,包括查詢申根資訊系統(SIS)及其他資料庫,並進行健康檢查。

三、人道理由下彈性准許入境

依申根邊境法典第 6 條第 5 項第(c)款,會員國可基於人道理由、國家利益或國際義務,准許未符合一般入境條件的第三國國民入境;指引建議在危機期間運用此規定,讓逃離烏克蘭戰火者得以進入安全地區。對因移民因素而設的入境禁令或 SIS 禁止入境警示,可暫緩適用;但基於安全理由所設的禁令仍須審慎處理。

對不屬於臨時保護指令適用範圍、且未基於其他理由享有在歐盟居留權的非烏克蘭第三國國民,會員國應協助其前往原籍國或通常居住地;必要時,可提供遣返或使其居留合法化的協助。若缺乏或未充分持有文件,可核發入境聲明或臨時旅行文件,並提供旅客容易理解的多語資訊,說明可取得的協助及應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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