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類科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俄烏戰爭及美伊戰爭凸顯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之重要性。請依據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說明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意涵及其主領域為何?請從美伊戰爭論述能源關鍵基礎設施之影響,以及其對我國之啟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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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三個層次:先依《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界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再列出九個主領域,最後以美伊戰爭說明能源設施受攻擊或運輸受阻時,如何由區域衝突擴大為供應、經濟與國家安全問題,並提出我國的防護與韌性作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其定義援引資通安全管理法、災害防救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等相關規範。
一、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意涵
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I),是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判斷重點不在於設施的名稱或所有權,而在於其核心功能失效後的影響程度。例如,電廠、油氣設施、港口與通訊網路可能由公部門或民間營運;只要其失效足以重大影響國家或社會功能,即可能納入關鍵基礎設施管理。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II)則是支持關鍵基礎設施持續營運所需的核心資通系統或調度、控制系統,例如能源設施的監控與資料擷取系統(SCADA)。它是關鍵基礎設施的重要資通訊元件,須與相應設施一併納管。
指導綱領採三層分類:主領域、次領域、核心功能設施與系統。以能源為例,主領域之下包括電力、石油、天然氣等次領域,再辨識維持核心功能所需的設施設備、運輸網絡、資通系統、控制系統與關鍵技術。
二、九個主領域
依指導綱領,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分為以下九個主領域:
- 能源
- 水資源
- 通訊傳播
- 交通
- 金融
- 緊急救援與醫院
- 政府機關
- 科學園區與工業區
- 糧食
三、美伊戰爭對能源關鍵基礎設施的影響
美伊戰爭凸顯能源安全的風險不限於發電廠或油氣田遭受直接攻擊。能源生產、儲存、煉製、輸送與出口環節彼此相依;其中任何關鍵節點遭破壞,或航道因軍事威脅而中斷,都可能造成連鎖衝擊。
(一)能源設施成為攻擊目標,生產與加工能力受損
油氣田、煉油廠、天然氣處理設施、儲槽及出口碼頭遭攻擊或被迫停工,會直接降低能源生產、加工和外銷能力。即使設施未被摧毀,基於人員安全、設備風險或供應鏈中斷而停產,也會減少市場供應。部分油氣設備重新啟動需經檢查、維修與安全程序,停產影響可能延續至戰事緩和之後。
(二)荷姆茲海峽等運輸節點受阻,放大供應衝擊
荷姆茲海峽是波斯灣能源外運的重要航道。軍事衝突、封鎖威脅、船舶遇襲或保險與航運風險升高,都可能使油輪與液化天然氣船改道、延誤或停止通行。即使油氣生產設施仍可運作,若出口航道、港口或管線受阻,能源仍無法順利送達市場。
(三)能源價格與供應波動向其他部門擴散
第 二 題20 分
請依中華民國國籍法相關規定,說明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的要件與程序,並分析現行法規對外國人歸化所設的限制及其在實務上可能遇到的困難。另請闡述現行制度是否有修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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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籍法》上的自願歸化制度: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符合居留、行為能力、品行、生活保障及語言常識等條件,經內政部許可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作答時應分清楚三件事:
- 歸化許可是取得國籍的行政處分,依《國籍法》第 8 條,自許可日起取得國籍。
-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是一般歸化人後續應履行的義務,原則上須於期限內提出;未提出者可能遭撤銷歸化許可。
- 取得國籍不等於取得戶籍或國民身分證。歸化後還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定居及初設戶籍登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國籍法》主要適用條文為第 3 條至第 10 條;另須搭配《國籍法施行細則》及《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解題方法
依「一般歸化要件 → 特別歸化途徑 → 申請及後續程序 → 法定限制與實務困難 → 修法評析」鋪陳。這樣可以先建立一般原則,再說明法律對配偶、未成年人、高級專業人才及殊勳者設有不同途徑,最後評析制度的寬嚴與執行問題。
一、一般歸化要件
依《國籍法》第 3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符合下列要件:
- 居留年限: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且事實連續 5 年以上。
- 年齡及行為能力:年滿 20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品行及刑事紀錄: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載刑事案件紀錄。無不良素行的認定,依相關辦法處理。
- 生活保障: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有生活保障無虞的證明。
- 語言及公民常識: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住所」及「合法居留」須與居留日數一併檢視。實務上,居留原因及各年度實際居留日數均可能影響期間計算;特定居留事由如就學或從事部分外籍勞工工作,其期間不列入一般歸化所需的合法居留期間。申請人不能只以「已在臺多年」推論符合年限。
二、特別歸化途徑
(一)與國人有特定身分關係者
依《國籍法》第 4 條,申請人具備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要件,並在國內每年合法居留 183 日以上、連續 3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 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此類申請人免符合一般歸化的財力或生活保障要件。
- 為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並符合條文所定與亡故配偶親屬往來等條件。
-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 為國民的養子女。
-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為國民的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未成年人
未婚且未滿 18 歲者,若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依第 4 條第 2 項得適用特別途徑;其居留未滿 3 年,及第 3 條所定年齡與行為能力、生活保障、語言及公民常識等要件,依條文規定予以放寬。
(三)在臺出生、長期居留及高級專業人才
依第 5 條,申請人具備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要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歸化:
-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且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連續 10 年以上。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的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經規定程序審核通過,並符合條文所定居留年限。
(四)殊勳歸化及隨同歸化子女
依第 6 條,對中華民國有殊勳者,即使不具備第 3 條各款要件,仍得申請歸化;內政部許可前須經行政院核准。依第 7 條,歸化人的未婚且未滿 18 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三、申請程序及取得國籍後的事項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相關文件、生活保障證明,以及語言能力和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等資料。特定身分申請人及未成年隨同歸化子女,部分文件或要件依法得免附或放寬。
一般流程為:
- 申請人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戶政機關受理後,依程序層轉地方政府,再送內政部審查許可。
- 內政部許可後,申請人自許可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一般歸化人依《國籍法》第 9 條,原則上應於許可歸化日起 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符合法定展延情形外,應撤銷歸化許可。
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我國現行法制與政策如何輔導新住民二代之就學、就業與社會發展,並評析政府應如何進一步培育其語言、文化與國際鏈結優勢,以提升對臺灣社會經濟發展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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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只問新住民子女「有沒有補助」,而是要說明政府如何把他們視為具有多語、多文化與跨國連結潛力的人才,從教育支持、職涯發展、社會參與三方面提供協助,並評析如何將個人優勢轉化為臺灣的人力資本與國際連結能力。
「新住民二代」是政策及社會常用語,通常指新住民的子女;作答時宜使用尊重且不標籤化的表述,並指出其內部差異很大,不能假設每個人都會說母親或父親的原生國語言,也不能把其身分簡化為特定產業的人力資源。
法制上,可掌握《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補助規定,以及《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住民發展基金的制度目的包括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家庭的照顧輔導、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以及建構多元文化社會。**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新住民基本法相關條文及基金辦法有施行日期與修正銜接問題,考場應以當時已生效規定為準,不將尚未生效規定寫成現行法。
解題方法
採「法制基礎—政策措施—政策評析—改進方向」架構,並將措施分為就學、就業、社會發展三面向。前半題回答政府「已做什麼」,後半題則說明政府應如何把語言、文化與國際鏈結優勢,轉化為可累積、可運用、能創造社會經濟價值的能力。
一、現行法制與政策措施
(一)就學:保障學習權益,促進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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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育權益保障 新住民子女依其身分及就學階段,享有一般教育法制所保障的受教與平等學習權。政府應避免因家庭語言、文化背景或經濟條件而產生入學、學習或校園參與上的不利待遇,並由學校依學生個別需求提供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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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語文與多元文化課程 十二年國教課綱納入新住民語文課程,學校可依師資及學生需求開設課程,並配合多元文化教育,讓學生認識臺灣社會及不同文化。相關措施包括培訓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發展教材、辦理語文與文化活動,以及推動親子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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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輔導與家庭支持 教育主管機關透過補助計畫支持地方政府及學校推動新住民子女教育,內容包含學習輔導、諮詢、親職教育、文化理解及教師增能。對有經濟或學習支持需求的學生,應連結既有助學與學生輔導資源,而非僅以身分作為評價或分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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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與多元培力 移民署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項目涵蓋優秀及清寒獎助、特殊才能、總統教育獎勵及證照獎勵等,鼓勵持續就學、培養專長及發展才能。相關名額、資格及金額依各學年度公告辦理。
(二)就業:從職涯探索銜接技能與就業機會
新住民子女進入職場後,原則上依一般勞動法令享有平等就業及勞動權益;其就業輔導主要銜接一般青年職涯、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並以新住民子女教育及培力措施補充其職涯探索與跨文化能力發展。
政策作法包括:
- 職涯探索與職場體驗:透過職涯講座、產業參訪、企業體驗及實作活動,協助學生認識職場、探索興趣及規劃未來。
- 職業訓練與證照培力:鼓勵依個人志趣取得專業技能及證照,並透過獎勵措施支持其能力發展。
- 就業服務與職涯銜接:結合青年職涯輔導、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企業資源,協助求職準備、媒合與職場適應。
- 發展多元職涯:除一般就業外,也可拓展翻譯、國際行銷、觀光、教育、貿易、文化創意及跨境服務等領域;應依個人能力與市場需求媒合,不宜把新住民子女預設為特定國家的「翻譯人才」。
(三)社會發展:營造支持環境,增進公共參與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跨國人口移動主要理論與類型,並分析我國近 30 年人口移動模式之特徵。另請論述在少子女化與高齡化趨勢下,我國現行移民政策應如何調整,以因應人口老化與勞動力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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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三個層次:先說明跨國人口移動的主要理論,再整理人口移動的類型,接著分析臺灣近三十年的移動模式,最後提出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與勞動力不足的移民政策調整方向。作答時須連結「人口流動的原因」與「移民制度如何回應人口及勞動市場需求」,避免只羅列名詞。
跨國人口移動是個人或群體跨越國界,為工作、婚姻、家庭團聚、求學、避難或其他目的而移居或停留的現象。依停留期間、法律身分、移動動機及遷移方向,可以作不同分類。移工、婚姻移民、專業人才及難民等類別,所涉及的權利義務與政策工具並不相同。
跨國人口移動的主要理論
- 推拉理論與 Lee 遷移理論
原居地的推力包括失業、低所得、政治衝突、迫害及環境災害;目的地的拉力包括較高工資、工作機會、安全、教育及家庭團聚。遷移並非只由推力或拉力決定,也受到原居地與目的地間的障礙,以及個人年齡、性別、技能、家庭責任和風險評估影響。
此理論適合用來整理遷移動機,但須注意:相同的推拉因素對不同人產生的效果可能不同,制度與移民網絡亦會改變個人的選擇。
- 新古典經濟學理論
宏觀層次著重不同國家間的工資與勞動力供需差異:勞動力充裕、工資較低的地區,可能出現人口外移;工作機會較多、工資較高的地區,則吸引移入。微觀層次則將遷移視為個人投資決策,考量預期收入、就業機會與遷移成本。
此理論有助分析臺灣引進移工及延攬外籍專業人才的經濟誘因,但較難單獨解釋家庭決策、法律限制與文化連結。
- 新移民經濟學
遷移決策不只由個人作出,也可能由家庭共同安排。家庭為分散失業、收入及經濟風險,會安排一名或多名成員赴外地工作,並透過匯款維持原居地家庭生活。
此理論能說明移工遷移與家庭生計的關係,也提醒政策須考量移工的家庭聯繫、匯款需求與長期生活安排。
- 雙元勞動市場理論
已開發國家的勞動市場常有地位較低、工作辛苦、薪資或職涯吸引力不足的職位。當本國勞工不願長期投入這些工作時,雇主便透過移工補充人力。此理論強調移工需求由目的地的產業結構與勞動市場制度所形成,不只是移工個人的選擇。
臺灣製造、營造、農業及家庭照顧等領域引進移工,可由此理解。政策須同時處理人力需求與工作條件,避免把移工定位成可任意替換的短期人力。
- 世界體系理論
全球資本擴張、產業轉移、貿易與殖民歷史,會使不同地區形成不平等的經濟連結,進而帶動人口跨國移動。人口流動因此與全球經濟及國際權力關係密切相關。
- 移民網絡與累積因果
先行移民在目的地建立親友、社群、仲介及資訊網絡,能降低後續移民的資訊與生活成本,使移民流持續擴大。移民也可能逐漸形成跨國家庭、商業及社會連結,進一步改變原居地與目的地的社會結構。
- 跨國主義觀點
移民並非必然與原居地完全切斷關係。部分移民同時維持兩地的家庭、經濟、文化或社會活動,形成跨國生活網絡。這個觀點有助理解移工、新住民及其家庭的跨境連結。
跨國人口移動的類型
可依不同分類標準作答,並以一、兩個例子呈現:
- 依移動方向:移入、移出、回流移民。
- 依移動期間:短期或季節性移動、長期移居、永久定居。
- 依動機:經濟移民、婚姻移民、家庭團聚、留學移動、避難移民及環境遷移。
- 依技能與就業型態:專業人才、中階技術人力、一般移工、家庭看護及非正式或非自願勞動。
- 依法律身分:合法入境並依許可居留或工作者、逾期停留或非法工作者、難民及尋求庇護者。
- 依移動組織方式:個人遷移、家庭遷移、鏈式遷移及群體遷移。
分類時要避免將「移民」與「移工」視為同義。移工以受聘工作為主要目的,居留資格及工作權常受法令與聘僱制度限制;移民則是較廣泛的概念,可能涵蓋定居、婚姻、家庭團聚及其他跨國人口移動。
解題方法:以「時間演變、人口類別、政策挑戰」分析臺灣
臺灣近三十年的模式,可依序說明移動起因與類型如何改變,再總結其共同特徵。作答時可把人口移動概括為「以移入為主、類別多元、區域集中、與產業及人口結構相連」,並以不同移民群體支持論點。
我國近三十年人口移動模式之特徵
一、由以往較封閉走向更頻繁的跨國移入
自一九九〇年代以來,臺灣經濟發展、國際化及勞動市場變化,帶動跨國移入增加。主要移入群體包括外籍移工、婚姻移民、外籍專業人才、留學生及其依親家屬。人口移動逐漸由單一的勞動輸入,轉為兼具經濟、婚姻、家庭、教育及人才移動的多元型態。
二、移工成為重要的勞動力補充來源
一九九〇年代起,臺灣逐步引進外籍移工,填補本國勞工供給不足或招募不易的職位。移工主要進入製造、營造、農業及家庭看護等領域。其作用不只在於補充短期人力,也反映產業結構、照顧需求與人口老化造成的持續性勞動需求。
三、婚姻移民與家庭移民形成長期社會變化
第 五 題20 分
請說明我國現行法令對外籍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之規範架構,並分析近年政府推動「攬才留才」政策與現行法制間是否存在落差,並闡述我國未來應如何修正相關法規與制度,以提升國際人才留臺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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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畢業後工作資格」、「居留身分」與「永久居留」是三個相連、但分別受不同法規管理的階段。取得工作資格不等於取得居留許可;累積居留期間也不必然等於符合永久居留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民國114年修正,多數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第28條、第29條及部分教師相關規定自115年6月30日施行。作答時應適用115年已生效條文。
解題方法
依序從「畢業後能否工作」、「以何種事由居留」、「何時及如何申請永久居留」說明,再以政策目標與制度門檻比較,指出落差,提出對應修法方向。這樣能避免把工作許可、居留許可及永久居留混為一談。
一、外籍學生畢業後留臺工作的規範架構
(一)畢業後延期居留期間: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並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取得移民署延期居留許可者,在該延期居留期間於我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
此規定降低畢業生從校園進入職場的門檻,讓其可在臺求職、工作及累積經驗。延期居留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工作,仍須依身分及工作類別取得相應工作許可。
(二)延期居留期滿後:依工作類別及資格申請許可
畢業生留臺工作,主要可循下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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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在臺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僑外生,可依學歷、薪資、工作經驗、語言能力等項目累積點數,達規定門檻後,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民國115年畢業延期居留期間免工作許可新制施行後,評點制仍是畢業生轉入正式聘僱制度的重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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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符合《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審查標準所定工作類別、資格條件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再依規定辦理居留事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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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相關工作:符合相關法令所列產業、工作及資格條件者,可循外國技術人力制度申請工作許可。是否適用須依個別工作類別與審查規定判斷,不能僅憑「在臺畢業」認定可任意從事所有工作。
(三)工作許可與居留許可分別辦理
工作許可處理「能否在臺受聘工作」;居留許可處理「能否以該事由在臺居留」。畢業生取得工作許可後,通常仍須向移民署申請或變更外僑居留證的居留事由,並依規定辦理展延。申論作答宜明確寫出這項區分。
二、居留與永久居留的規範架構
(一)一般外國人的永久居留基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原則上要求外國人在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年滿十八歲。
-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載刑事案件紀錄。
- 有相當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但以就學事由居留的期間,原則上不計入一般永久居留年限。因此,外籍學生不能單純以「在臺讀書五年」直接推得符合一般永久居留年限;畢業後須依工作等事由取得居留資格,再依適用法規計算。
(二)外國專業人才的特別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8條對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另設永久居留規則,包括符合條件者縮短申請年限,以及在臺取得大專校院學位者得折抵一定居留期間。依修正後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取得博士、碩士、學士或副學士學位,分別得折抵三年、二年、一年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