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俄文)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10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俄文)
試題代碼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國土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活動、重大人為危安事件及人為疏失事件,請說明恐怖活動的定義及行為有那些?(15 分)發生恐怖活動時由那些單位負責通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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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國土安全事件通報作業」相關規定為準,重點有二:

  1. 掌握「恐怖活動」的判斷要件及典型行為。
  2. 說明事件發生、發現或接獲通報時,各權責機關的通報責任與層級。

恐怖活動並非單純的暴力犯罪,而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造成社會恐慌,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或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的行為。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採「目的—手段—結果」三段論:

  • 目的:具有政治、宗教、民族、意識形態或其他危害國家、社會的意圖。
  • 手段:使用爆炸、槍擊、縱火、劫持、綁架、污染、破壞等暴力或非法方法。
  • 結果: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大傷亡、財產損失、公共設施癱瘓、社會恐慌或國家安全危害。

通報部分則採「發現即報、權責通報、逐級彙整、必要時越級」的架構,先寫第一線發現及處理機關,再寫中央主管及協調機關。

一、恐怖活動之定義

恐怖活動係指個人、團體或組織,為達成政治、宗教、民族、意識形態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暴力、脅迫、破壞或其他足以造成公眾恐慌的方法,攻擊人民、政府機關、重要基礎設施、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設施,致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之行為。

其判斷重點如下:

  1. 行為主體不以特定身分為限:個人、團體、組織均可能構成恐怖活動。
  2. 手段具有暴力性或重大危險性:包括直接攻擊,也包括足以造成重大危害的破壞、污染及癱瘓行為。
  3. 具有製造恐懼或擴大社會心理衝擊的效果:被害對象不限於直接受攻擊者,亦包括一般民眾及整體社會。
  4. 侵害法益具有重大性: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重要基礎設施及人民重大生命財產安全。

二、恐怖活動之主要行為

恐怖活動的具體行為包括:

  1. 爆炸、縱火及使用爆裂物 例如在車站、機場、公共場所、政府機關或重要設施放置爆裂物、縱火或引發大規模火災。

  2. 槍擊、刺殺及其他暴力攻擊 例如以槍械、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攻擊民眾、政府官員、外國人士、軍警人員或其他特定目標。

  3. 綁架、劫持及挾持人質 包括綁架重要人士、劫持交通工具、占領公共場所並挾持人質,以威脅政府或社會。

  4. 攻擊交通運輸系統 例如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或其他大型交通工具,破壞機場、港口、鐵路、公路及其控制系統。

  5. 破壞重要基礎設施 例如攻擊電力、供水、通信、金融、能源、醫療、交通及政府資訊系統,使關鍵服務中斷或癱瘓。

  6. 散布毒性物質、生物病原或放射性物質 例如以化學、生物、放射性或其他有害物質污染飲水、食品、空氣或公共場所,造成群體性危害。

  7. 重大網路及資訊攻擊 例如入侵政府或關鍵基礎設施資訊系統,竄改、刪除或癱瘓重要資料及控制設備,造成重大公共安全危害。

  8. 其他足以造成大眾恐慌或重大危害的非法行為 恐怖活動的行為態樣並非僅限於上述形式,凡具有恐怖目的及重大危害結果,均應依實際情形認定。

三、恐怖活動發生時之通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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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長期仰賴外籍漁工的臺灣遠洋漁船不僅遭美國國務院《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TIP Report)點名,其漁獲亦被美國勞動部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請詳述外籍漁工遭臺灣遠洋漁船剝削之現況、此與國際規範與義務的落差及臺灣政府之處理與應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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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

  1. 外籍漁工遭受剝削的具體樣態及其成因。
  2. 臺灣對外籍漁工的保護,與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及漁業勞動保障等國際規範之落差。
  3. 臺灣政府的法制、行政查察、被害人保護及國際合作措施。

本題涉及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制其後已有部分修正與強化,但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0年作答。

「強迫勞動」的核心,不是單純工作條件惡劣,而是勞工在受到暴力、威脅、欺騙、債務束縛、扣留證件或其他不當壓力下,無法自由離開工作。若行為人進一步以招募、運送、拘禁或控制方式剝削勞工,並符合《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人口販運議定書》的要件,即可能構成人口販運。


解題方法

可採「現況—規範落差—政府應對」三段論:

  1. 先具體描述外籍漁工在招募、出海工作及離船救濟各階段遭受的剝削。
  2. 再以國際規範與臺灣國內法制逐項比較,指出保障不足之處。
  3. 最後說明政府已採取的立法、查察、救援、起訴及國際合作措施,並提出仍須補強之方向。

作答時不可只寫「人權受侵害」等抽象語句,必須將剝削行為與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及國際供應鏈責任連結起來。


一、外籍漁工遭臺灣遠洋漁船剝削之現況

(一)招募階段的高額費用與債務束縛

許多外籍漁工來自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國,往往透過跨國仲介或分包仲介求職。常見問題包括:

  • 收取高額仲介費、服務費及不透明的行政費用。
  • 以借貸支付仲介費,造成漁工出國後即背負鉅額債務。
  • 招募時承諾的薪資、工作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
  • 未充分提供契約內容,或以漁工不熟悉的語言簽約。
  • 將仲介費轉嫁給漁工,造成其必須長期工作才能清償債務。

此種「以債務控制勞動」的情形,可能構成債務束縛,亦是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的重要風險因素。

(二)船上工作條件惡劣

遠洋漁船長期在海上作業,漁工常面臨:

  • 超長工時、缺乏充分休息及休假。
  • 工資低於約定、延遲給付或遭扣留。
  • 扣押護照、身分證件或船員證件。
  • 住宿擁擠、飲食不足、飲水不潔及醫療資源有限。
  • 缺乏安全設備,工作期間容易發生職業傷害。
  • 長期與外界隔絕,無法自由通訊或聯絡家人。
  • 船長或幹部以毆打、辱罵、威脅、禁閉或減薪方式控制漁工。
  • 漁工死亡、失蹤或受傷後,家屬難以取得完整資訊及救濟。

船上與外界隔離的工作環境,使勞工難以離開、申訴或尋求協助,也增加船長及雇主隱匿違法行為的可能性。

(三)工資及契約權利遭侵害

部分漁工實際領取的薪資與招募時承諾不同,甚至出現「保證金」「離船費」「違約金」等名目。漁工若提前離船,可能被要求支付高額費用,或遭仲介威脅遣返、扣薪及牽連家人。

此外,薪資可能由仲介或船東代為保管,漁工無法確認實際工時、漁獲分紅及扣款內容,導致工資剝削與帳目不透明。

(四)申訴與離船困難

遠洋漁工的工作地點在公海或境外港口,具有下列結構性困境:

  • 不容易接受臺灣勞動檢查。
  • 不熟悉臺灣法律及申訴管道。
  • 語言、交通及法律扶助不足。
  • 害怕遭報復、遣返或無法再出國工作。
  • 船東、仲介及外國仲介彼此分工,責任不易追查。
  • 船舶可能在不同國家港口靠泊,涉及船旗國、港口國及船東所在地的管轄問題。

因此,即使漁工已遭受剝削,也可能因證據不足或無法接觸政府機關而未被辨識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五)供應鏈責任受到國際關注

美國國務院《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指出,臺灣遠洋漁業仍有外籍漁工遭強迫勞動的風險;美國勞動部亦將臺灣遠洋漁獲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

此一列名並非表示所有臺灣漁獲均屬非法或所有船東均涉及人口販運,而是反映臺灣遠洋漁業供應鏈中存在足以引發國際貿易、人權及企業責任疑慮的系統性風險。


二、與國際規範及義務的落差

(一)與禁止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規範的落差

《人口販運議定書》要求各國從「預防、保護、起訴」三方面處理人口販運,包括:

  • 防止以欺騙或脅迫方式招募勞工。
  • 保護及辨識人口販運被害人。
  • 追究剝削者、仲介及共犯責任。
  • 透過國際合作處理跨境犯罪。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公約》及《2014年強迫勞動議定書》則要求國家有效禁止強迫勞動、保護受害人、消除招募剝削及提供有效救濟。

臺灣的落差包括:

  1. 部分案件長期被視為單純欠薪、勞資糾紛或違反漁業行政規定,未即時辨識為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
  2. 對境外仲介、船東及實際控制者的責任追究不易完整落實。
  3. 被害人即使協助司法調查,也可能面臨遣返、失業或債務壓力,保護與補償不足。
  4. 對強迫勞動所得及供應鏈企業責任的追查仍不夠全面。

(二)與漁業勞動保障標準的落差

國際上對漁業勞動者的保障,重視下列事項:

  • 書面勞動契約及透明薪資。
  • 合理工時及休息。
  • 船上住宿、飲食及醫療保障。
  • 職業安全與事故救濟。
  • 自由離船及返國權利。
  • 禁止扣押身分文件及不當收取招募費用。
  • 船旗國及港口國的有效監督。

臺灣遠洋漁工的問題,在於其工作地點多位於境外或公海,與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適用不同監管體系。部分遠洋外籍船員不完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完整保障,主要受《遠洋漁業條例》及相關外籍船員管理規範規範,造成:

  • 勞動條件與一般在臺勞工保障不一致。
  • 勞動檢查權限及實際查察能力不足。
  • 工資、工時、休息及職災保障的規範密度不足。
  • 漁業主管機關、勞政機關、移民機關及司法機關間存在權責分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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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土安全會報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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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安全會報」的法定任務,以及「諮詢審議」與「政策制訂、執行」之職權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相關設置規範為準,國土安全會報主要屬於國土安全政策的跨機關諮詢、審議、督導及考核機制,任務包括:

  1. 國土安全基本方針之諮詢審議。
  2. 中央國土安全業務主管機關業務計畫及應變計畫之諮詢審議。
  3. 中央與地方國土安全相關事項之督導及考核。
  4. 其他國土安全相關事項。

因此,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國土安全會報任務」的選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選項若是「諮詢審議」,通常符合國土安全會報的功能。
  • 選項若是直接「制訂與執行重要戰略」,已超出會報作為諮詢、審議及督導考核機制的主要職權。

國土安全會報並非直接執行國土安全政策的行政機關,其功能在於整合中央、地方相關機關,進行政策方針、業務計畫及應變計畫的諮詢審議,並督導考核執行情形。

選項分析

(A) 國土安全基本方針之諮詢審議

正確。國土安全基本方針屬於國土安全政策的上位指導原則,國土安全會報具有對其進行諮詢及審議的任務。

本選項使用「諮詢審議」一語,符合國土安全會報的制度定位,屬於其法定任務。

(B) 重要國土安全戰略制訂與執行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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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如果海上貨櫃輪發生恐怖攻擊事件,應該由那一個部會主導設立海事應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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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海域及港口安全事件的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恐怖攻擊發生時的海事應變指揮體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政府組織分工為準,海洋委員會是我國海洋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統合海域安全、海洋保安、海巡及港口相關海事安全工作。海上貨櫃輪遭受恐怖攻擊,屬於涉及船舶、海域、港口與海事安全的重大事件,因此應由海洋委員會主導設立「海事應變組」。

本題重點不在於判斷恐怖攻擊是否屬於國家安全事件,而在於判斷「海事應變」的專業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可採「事件場域與業務主管機關」判斷法:

  1. 事件發生於海上貨櫃輪,核心場域是海域與船舶。
  2. 事件性質涉及海事安全、船舶保安、海上救援及港口應變。
  3. 負責統合海洋事務與海域安全的中央機關是海洋委員會。
  4. 因此,主導設立海事應變組的部會為海洋委員會。

恐怖攻擊雖然帶有國土安全及反恐性質,但題目詢問的是「海事應變組」由何部會主導設立,應以海事主管機關作為判斷基準,而非單純以恐怖攻擊的政治或軍事性質判斷。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主管警政、消防、移民及國土行政等事項,所屬警政機關可依法處理反恐、治安及犯罪偵查工作,移民署也負責入出國及移民管理。

但本題事件發生在海上貨櫃輪,要求設立的是「海事應變組」,其核心為海域、船舶及港口安全,不是一般陸上治安或移民行政。因此內政部並非本題所問的主導部會。

(B) 國防部:錯誤

國防部負責國防軍事事務。若恐怖攻擊進一步演變為武裝侵略、軍事衝突,國軍可能依相關命令及權責投入支援或防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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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土安全會報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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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安全會報」的組織編制及委員組成,判斷重點在於記憶命題年度所定的委員名單,而非單純依各部會業務是否涉及國土安全來推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相關組織規定為準,國土安全會報委員包括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內政部長、外交部長等中央機關首長,但教育部長不在法定委員名單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職務名單辨識題」,解題方式如下: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非屬」國土安全會報之委員。
  2.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列於民國 110 年國土安全會報委員組成規定。
  3. 找出未列入者,即為正確答案。

國土安全會報主要涉及國土安全政策、反恐、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災害與重大危安事件應變、移民及邊境安全等事項,因此委員組成以國家安全、內政、外交、國防、司法、經濟及交通等相關機關為主。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政務副祕書長:正確

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屬於國土安全會報委員。其職務涉及行政院政策協調及跨部會整合,符合國土安全會報統合各機關國土安全工作的功能。

因此,(A) 是國土安全會報委員,並非本題答案。

(B) 內政部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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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為優化特勤部隊執行反恐任務,行政院制訂何種指導綱要文件,以建立各反恐特勤部隊間資源共享、觀摩學習、聯合演訓、協同作戰及指管、通聯系統等相關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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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反恐機制中,行政院為整合各反恐特勤部隊運作所制定的指導綱要文件。

題幹列出的功能包括:

  • 反恐資源共享
  • 部隊間觀摩學習
  • 聯合訓練與演習
  • 協同作戰
  • 指揮管制
  • 通信聯繫

這些內容的核心在於建立跨機關、跨部隊的反恐整合運作機制,所對應的文件為「聯安專案指導綱要」。

本題屬於行政院反恐政策與國土安全運作機制的記憶理解題,並非法律條文或計算題。法規及制度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描述的「各反恐特勤部隊」及其「資源共享、聯合演訓、協同作戰、指管通聯」等字眼。

可將題幹濃縮為:

以反恐特勤部隊整合為目的,建立聯合運作與指揮通信機制。

其中「聯安」可理解為「聯合安全」的制度意涵,與國土安全及反恐任務的跨部隊整合相符。因此,直接選擇「聯安專案指導綱要」。

選項分析

(A) 聯安專案指導綱要:正確

「聯安專案指導綱要」是行政院為優化特勤部隊執行反恐任務,整合各反恐特勤單位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

其重點在於建立各反恐特勤部隊之間的:

  • 資源共享機制
  • 經驗交流與觀摩學習機制
  • 聯合演訓機制
  • 協同作戰機制
  • 指揮管制與通信聯繫機制

因此完全符合題幹所描述的制度目的與運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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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通報機關接獲國土安全事件(預警)通知後,應即依權責初判、進行處置作為並通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與國家安全局;在何種情況下相關通報機關均應通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中,國土安全事件發生後的「通報分工」與「共同通報」機制。

通報機關接獲國土安全事件或預警通知後,應依權責進行初步判斷與處置,並通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及國家安全局。當事件涉及數個相關機關時,為避免資訊落差、通報斷鏈或各機關各自處理而欠缺整合,相關通報機關均負有通報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文字是「在何種情況下相關通報機關均應通報」。

解題時應掌握兩點:

  1. 題目問的是「哪些機關都必須通報」的情形,而非一般事件處理程序。
  2. 「均應通報」通常對應到事件涉及多個權責機關,必須由各相關機關同步通報。

因此,當國土安全事件涉及數個相關機關時,各該相關通報機關均應依規定通報,故選 (B)。

選項分析

(A) 異常緊急事件

錯誤。

「異常緊急」屬於事件的緊急程度或性質,可能影響處置速度及通報時效,但並非本題所問「相關通報機關均應通報」的法定情形。

題目重點在於事件是否涉及數個相關機關,而不是事件是否具有異常緊急性。不能僅因事件緊急,就推論所有相關機關當然均負有相同通報義務。

(B) 事件涉及數個相關機關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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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下列何者非屬特殊技術或專長的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申請在臺居留時,何種情形屬於法規所列的「特殊技術或專長」。

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及定居的相關規定。法規列舉的特殊技術或專長,重點在於:

  1. 國家產業發展所需的專業技術。
  2. 臺灣地區亟需、短期內不易培育的人才。
  3. 重大公共建設、交通、通訊及科技領域的特殊成就。

題目採「何者非屬」問法,只要找出未列在法規內容中的項目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比較技術高低,也不需判斷個人是否具有實際能力,而是採取「法規列舉對照法」:

  • 選項若屬法規明文列出的技術、產業或重大建設領域,即為符合特殊技術或專長。
  • 選項若加入法規未列出的特定軍事技術內容,即屬非屬本題所稱的特殊技術或專長。

依此逐一對照後,只有選項 C 的「國防科技、飛彈、潛艦關鍵零組件之設計製造與系統整合」不在命題當年法規列舉範圍內,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正確。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均屬國家產業發展與科技升級所需的重要領域。具有相關專業技能者,符合特殊技術或專長的規範意旨。

(B) 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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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有多少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所定的「投資居留」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投資達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本題關鍵有二:

  1. 投資金額須達法定最低門檻。
  2. 投資案件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非單純匯款或投資即可取得居留資格。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投資居留的法定金額門檻:

投資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text{投資金額} \geq \text{新臺幣 600 萬元}

題目問「多少金額以上」,「以上」包括該數額本身,因此門檻為新臺幣 600 萬元,而不是必須超過 600 萬元。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300 萬元:錯誤。 300 萬元未達民國 110 年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投資居留的法定最低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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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可以處罰幾年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非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人員出入境之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構成重點包括:

  1. 行為地點:機場或港口。
  2. 非法方法: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
  3. 運輸工具: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4. 運送對象: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即非原本應依運送契約載運的人員。
  5. 運送方向:運送至我國或他國,兩者均包括。
  6.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刑度直接記憶題。題幹已完整重現法條中的犯罪行為,只要抓住刑度關鍵語句即可: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text{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題目問「可以處罰幾年之有期徒刑」,答案就是「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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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能源主領域下所包含次領域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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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領域分類,重點在於辨識「能源」主領域下所列的次領域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分類架構為準,能源主領域下的次領域包括:

  • 電力
  • 石油
  • 天然氣

題目問的是「並非」能源主領域下所包含的次領域,因此只要找出未列入該分類的項目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能源種類的一般常識比較,而是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分類表」的記憶與辨識。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範圍是「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中的「能源」主領域。
  2. 回憶能源主領域的次領域:電力、石油、天然氣。
  3. 將四個選項逐一比對。
  4. 未出現在分類中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煤

煤雖然屬於能源資源,也具有發電及工業燃料等用途,但在民國 110 年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能源」主領域的次領域分類中,並未將「煤」單獨列為次領域。

因此,(A) 是題目所問的「並非」項目,為正確答案。

(B) 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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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國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其中因為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特定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多少小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國民禁止出國」的規定,特別是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在偵辦特定案件且情況急迫時,所採取的「先行通知禁止出國」措施及其最長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因偵辦特定案件情況急迫時,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得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國民出國;但禁止出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 24 小時。

這是一種急迫情況下的暫時性措施,目的在於避免涉案人員立即出境,影響案件偵辦。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題幹中的法律要件:

  1. 通知機關為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
  2. 目的在偵辦特定案件。
  3. 情況具有急迫性。
  4. 禁止出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
  5. 法定上限為 24 小時。

因此直接依該期間上限判斷:

禁止出國最長期間=24 小時\text{禁止出國最長期間}=24\text{ 小時}

故選擇 24 小時之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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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其罰則除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外,在有期徒刑的量刑範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利用弱勢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行為的刑事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下列方式,使人從事性交易者:

  • 不當債務約束;
  • 他人不能求助、不知如何求助,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題幹已完整呈現該條文的構成要件及罰則,關鍵在於記住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解題方法

依題幹逐一對照法條:

  1.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圖營利」。
  2. 客觀上利用:
  • 不當債務約束,或
  • 被害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的弱勢處境。
  1. 行為結果是使他人從事性交易。
  2. 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

有期徒刑範圍=6月以上,5年以下\text{有期徒刑範圍}=6\text{月以上,}5\text{年以下}

故應選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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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不同,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由那一個主管機關負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重點在於辨識題幹所列的「查緝、犯罪案件移送、被害人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究竟屬於哪一機關的職掌。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海岸巡防主管機關負責:

  • 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
  • 人口販運犯罪案件之移送;
  •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 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因此,題幹所列事項與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掌完全相符。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比較抽象的主管機關層級,而應採「關鍵職掌對應法條」的方法判斷。

題幹可拆成四個關鍵詞:

  1. 「案件之查緝」:屬於第一線查緝與執法工作。
  2. 「犯罪案件之移送」:屬於將查獲案件移送司法偵辦的工作。
  3. 「被害人之鑑別」:涉及現場辨識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4. 「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涉及被害人的安全維護與保護措施。

這些事項均屬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的整體職掌,故選擇海岸巡防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海岸巡防主管機關:正確

依命題當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機關分工,海岸巡防主管機關負責人口販運案件的查緝與犯罪案件移送,並負責被害人鑑別及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相關事項。

題幹所列各項工作,正是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掌,因此本項正確。

(B) 法務主管機關:錯誤

法務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口販運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相關協助、刑事司法互助,以及犯罪所得沒收等司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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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演習指導手冊,下列何者不是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演習指導的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演習指導手冊」所列的演習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手冊內容,演習主要分為:

  1. 桌上推演
  2. 兵棋推演
  3. 實兵推演

「電腦模擬」雖可作為演習的輔助工具或推演方式,但不是該手冊所列的正式演習類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類型辨識題」,不涉及法條要件或計算。解題時應先掌握手冊明列的三種演習類型,再將選項逐一比對:

  • 若屬手冊列明的演習類型,即為正確敘述。
  • 若只是演習過程中可運用的技術、工具或模擬手段,而非獨立分類,即為本題所求的錯誤選項。

題目問「何者不是」,因此要找出未列入正式分類者。

選項分析

(A) 桌上推演

正確。桌上推演是以會議、討論、情境設定及口頭應變程序為主要方式,參演人員依照假設事件推演應變流程、權責分工、通報聯繫及決策處置。此種演習通常不需實際調動大量人員與設備,適合用於檢驗應變計畫及跨機關協調機制。

(B) 兵棋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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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所發布的 2020 年人口販運全球報告,近年來前三大人口販運剝削類型依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2020年人口販運全球報告》所整理的人口販運剝削型態及其分布順位。

人口販運的核心不只是「非法移動人口」,而是透過暴力、脅迫、欺騙、權力不對等或其他控制手段,使被害人遭受剝削。常見剝削類型包括:

  1. 性剝削(sexual exploitation)
  2. 勞動剝削(forced labour or labour exploitation)
  3. 犯罪活動剝削(forced criminality)
  4. 乞討剝削(forced begging)
  5. 其他形式剝削,例如婚姻剝削、器官摘取等

依該報告近年全球查獲或辨識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資料,前三大剝削類型依序為:

性剝削  >  勞動剝削  >  犯罪活動\text{性剝削} \;>\; \text{勞動剝削} \;>\; \text{犯罪活動}

因此選項為性剝削、勞動剝削、犯罪活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國際報告統計順位題」,重點在於記憶 UNODC 報告所呈現的全球人口販運主要型態,而非依個人直覺判斷。

解題時依下列順序判斷:

  1. 全球人口販運最常見的剝削型態是性剝削。
  2. 第二常見的是勞動剝削。
  3. 犯罪活動剝削的比例低於前兩者,但在全球統計中仍屬重要類型。
  4. 乞討雖然也是人口販運形式之一,但並非前三大。

故正確排序為:

性剝削→勞動剝削→犯罪活動\text{性剝削} \rightarrow \text{勞動剝削} \rightarrow \text{犯罪活動}

選項分析

(A) 性剝削、勞動剝削、犯罪活動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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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大陸與外籍配偶工作權政策的轉變,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在臺工作權的歷史演變,重點包括:

  1. 早期配偶身分並不當然取得工作權,原則上須依《就業服務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工作許可。
  2. 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分別受到不同法律規範。
  3. 後續修法逐步放寬配偶工作權,使符合一定居留身分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直接在臺工作。

本題須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歷史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律規範對象+修法時間+工作許可要求」三點逐一比對:

  • 外籍配偶:看《就業服務法》及其2003年修法。
  • 大陸配偶: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2009年修法。
  • 判斷選項是否把法律名稱、修法時間、居留身分或工作許可要件記載錯誤。

其中,選項 B 將大陸配偶早期工作權說成須符合「職能、經濟弱勢資格」,與當時制度內容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外籍配偶的工作權,早期主要受到1992年公布施行的《就業服務法》規範。當時外籍配偶尚未因婚姻關係而當然取得在臺工作權,法律上與一般外籍勞工相同,原則上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合法工作。

因此,A 所述「須向主管單位申請許可才可合法工作」符合早期制度。

(B) 錯誤

1992年公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確實是大陸配偶在臺居留及工作權的重要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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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為保護移工人權,我國修正就業服務法以進一步保障移工在臺權利,其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為性侵害,應於多久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課予的移工人權保障與通報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就業服務業務時,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下列人員性侵害:

  • 雇主
  • 被看護者
  • 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

即負有通報義務,且應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本題的關鍵在於記憶法定通報期限,而非判斷性侵害事實是否已經司法認定。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1. 通報主體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2. 被害對象是受聘僱外國人。
  3. 行為類型是疑似遭受性侵害。
  4. 法定通報期限是「知悉後 24 小時內」。

因此直接對照選項即可:

法定通報期限=24 小時\text{法定通報期限}=24\text{ 小時}

故選擇 (B)。

「疑似」表示只要已有合理懷疑並知悉相關情事,即應依法通報,並不必等待調查完成或法院判決確定後才通報。

選項分析

(A) 1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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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項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是否相違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限制,與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契約自由間的關係,核心在於:

  1.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包含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活動之自由。
  2. 契約自由保障人民決定是否締約、與何人締約及約定契約內容之自由。
  3. 上述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立法者為防止犯罪、保障人格尊嚴、維護公共利益,得以法律加以合理限制。
  4. 「限制自由」不等於「違背憲法」。只要限制具有正當目的,手段適當且未逾越必要程度,即不構成違憲。

本題依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意旨及命題當年法規,判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尚未違反憲法第15條及契約自由之保障。

法規內容與限制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本規定的法律效果,是禁止媒合業者以跨國婚姻媒合為內容,向當事人要求報酬,或事先約定將來支付報酬。

但本規定並未:

  • 禁止人民從事一切婚姻介紹或媒合活動;
  • 禁止人民選擇以婚姻媒合為職業;
  • 禁止人民結婚;
  • 禁止跨國婚姻本身;
  • 全面剝奪婚姻媒合業者的營業自由。

其主要限制,是禁止以跨國婚姻媒合取得報酬的營利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基本權限制之合憲性判斷」:

一、確認是否涉及基本權

婚姻媒合業者原則上涉及:

  • 工作權及職業活動自由;
  • 契約自由;
  • 財產上收益及營業利益。

因此,法律禁止業者要求或期約報酬,確實會對其營業方式及契約內容產生限制。

二、判斷限制是否具有正當目的

跨國婚姻媒合涉及人口流動、婚姻自主、外籍配偶權益及人口販運防制。部分媒合業者若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容易產生:

  • 假結婚;
  • 剝削外籍配偶;
  • 婚姻商品化;
  • 人口販運或仲介剝削;
  • 以經濟弱勢者為交易對象的問題。

因此,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具有防止剝削、保障婚姻自主及維護公共秩序之正當公益目的。

三、判斷手段是否適當且必要

禁止業者從跨國婚姻媒合中要求或期約報酬,可以降低以營利為目的大量招攬、包裝或促成婚姻的誘因,對於防止婚姻剝削及相關不法行為具有一定效果。

此外,立法者並未禁止所有婚姻介紹活動,而是針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報酬」加以限制,仍保留非營利性協助或一般人際交往的空間,並未完全剝奪相關職業活動。

四、衡量公益與私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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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本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辦法」對聘前講習的規定,重點包括:

  1. 雇主參加聘前講習的時點及次數。
  2. 講習的最低時數。
  3. 講習得採取的授課方式。
  4. 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講習的機構範圍。

本題須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解題時應將各選項分為四類檢查:

  • 是否把講習義務誤解為每次聘僱都必須重新參加。
  • 是否符合最低講習時數。
  • 是否符合講習得採行的方式。
  • 是否符合受委託辦理講習的團體資格。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參加一次」與「每一次聘僱前均須重新參加」的區別。

選項分析

(A) 每一次聘僱前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此項錯誤。

聘前講習的規定,是要求雇主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許可前完成講習,但並非要求雇主每一次聘僱、每一次接續聘僱前都重新參加。

依民國110年相關規定,雇主完成聘前講習後,其講習紀錄可供後續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使用,並非每次聘僱都必須重複受講。因此,選項將規定擴張為「每一次聘僱前」重新參加,與法規意旨不符。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申請許可前應完成講習」誤寫成「每次申請前均應重新講習」。

(B)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 1 小時

此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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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漁工移工人權保障近年來受到國際關注,下列有關我國境外聘僱漁工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對「境外聘僱非我國籍船員」之特殊人權保障規範,包括:

  • 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 最低工資標準。
  • 雇主應投保之商業保險及身故保險金額。
  • 船員每日最低休息時間。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規範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對照境外聘僱漁工的特別規範。判斷重點在於:

  1. 境外聘僱漁工不以《勞動基準法》作為主要保障依據,而適用漁業主管機關所定的特別管理規範。
  2. 工資、保險金額屬明確數字,應直接記憶。
  3. 休息時間須注意法規所定的是「每日原則上不得低於10小時」,不是12小時。

因此,將「12小時」誤植為法定最低休息時間的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正確

境外聘僱漁工通常係由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在境外聘僱,且主要在境外水域或遠洋漁船上工作,其勞動條件並非直接依《勞動基準法》規範,而是適用境外聘僱非我國籍船員相關管理規定。

因此,選項所稱「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符合命題當年之規範內容。

(B) 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450元——正確

命題當年對境外聘僱漁工設有最低工資保障,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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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規定,一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除非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驅逐出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對「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驅逐出境」所設的程序保障。

依該條規定,一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原則上只有在「依照法律所作成之決定」下,始得被驅逐出境。且除非有國家安全上的重大理由,外國人應有提出反對驅逐理由、請求案件審查等程序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合法居留之外國人,何種情形下才可以排除「不得驅逐出境」的限制。

關鍵在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的核心文字:

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除非依照法律所作成之決定,不得被驅逐出境。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符合「經依法判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而非單純具有國家安全、公共衛生或緊急危難等事由。

選項分析

(A) 危害國家安全

錯誤。

國家安全理由確實與第13條有關,但其作用主要是限制外國人提出反對驅逐理由及請求案件審查等程序保障的例外情形。

換言之,國家安全上的重大理由,並非直接取代「須依照法律作成驅逐決定」的要件,也不是只要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即可不經依法決定而驅逐出境。因此本選項不是本題所問的正確答案。

(B) 遇有緊急危難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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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原則上多久內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9 條所定之外國人歸化後喪失原有國籍義務。

外國人申請歸化經許可後,原則上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自歸化許可之日起一年內。
  • 若依原屬國法令,須年滿一定年齡才能喪失原有國籍,則自年滿該法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題目明確詢問「原則上多久內」,期間為 1 年。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時間規定即可:

起算日+1年\text{起算日}+\text{1年}

一般情形的起算日,是「許可歸化之日」;特殊情形的起算日,是「依原屬國法令年滿一定年齡之日」。

本題詢問的是期間長度,並非起算日,因此直接判斷法定期間為一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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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根據 2020 世界移民報告,2018 年因暴力和衝突產生的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數最多的為那一國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2020世界移民報告》所整理的「境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 IDPs)統計。

境內流離失所者是指因武裝衝突、普遍暴力、人權侵害、災害等因素,被迫離開原居住地,但仍留在本國境內的人。其與難民的主要差異在於:

  • 境內流離失所者:尚未跨越國際邊界。
  • 難民:已離開原國家,並因迫害或重大危險尋求國際保護。

本題限定「2018年因暴力和衝突」造成的境內流離失所者,屬於衝突與暴力型境內流離失所統計,不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流離失所,也不是當年度新增人數。

解題方法

依《2020世界移民報告》所引用的2018年統計,各選項國家因衝突與暴力而處於境內流離失所狀態的人數,大致如下:

  • 敘利亞:約620萬人
  • 哥倫比亞:約580萬人
  • 緬甸:約50萬人
  • 委內瑞拉:並非該項統計中的最高國家

比較可知,敘利亞人數高於哥倫比亞,為選項中最多者。

敘利亞長期受到內戰、武裝衝突及大規模暴力影響,造成大量人民在國內反覆遷徙,形成龐大的境內流離失所人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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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2020 年世界移民報告指出,2018 年全球國際移民數量約為 2.72 億人,其中最主要的移民類型為下列何種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2020年世界移民報告》對全球國際移民現象的統計與分類,重點在於辨識全球國際移民中,最具規模、最主要的移動目的。

全球國際移民以尋求就業、改善經濟條件及取得工作機會的「勞務移民」為主。其人口多集中於工作年齡層,主要移往具有較多就業機會與較高所得的國家,因此勞務移民是國際移民的重要主流類型。

題幹所稱全球國際移民約為 2.722.72 億人,命題重點在於這項全球移民人口規模及其主要類型。即使不同統計年度或報告版本的數字表述略有差異,並不影響本題所要判斷的分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國際移民基本概念題,可採「主要移民動機」切入:

  1. 全球國際移民人口龐大,且多為工作年齡人口。
  2. 國際移民最普遍的推力與拉力,通常包括就業機會、所得差距、生活條件及經濟發展。
  3. 因工作或就業而跨國移動者,屬於勞務移民。
  4. 氣候、婚姻及退休移民雖然都是實際存在的移民類型,但在全球總量中不是最主要類型。

因此,正確選項為勞務移民。

選項分析

(A) 氣候難民:錯誤

氣候難民係指因海平面上升、乾旱、洪水、極端氣候或其他環境變遷而被迫離開原居地的人口。此類人口確實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但「氣候難民」並非全球國際移民的主要統計類型。

此外,在國際法與難民法的嚴格定義下,單純因氣候或環境因素遷徙者,未必當然符合《難民公約》上的難民要件。因此,本選項不能作為題幹所問的主要移民類型。

(B) 婚姻移民: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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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所發布的 2020 年人口販運全球報告,下列敘述何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2020年人口販運全球報告》對人口販運趨勢、被害風險及犯罪手法的分析,重點包括:

  • 新冠肺炎疫情如何提高人口販運風險。
  • 兒童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原因。
  • 販運者如何利用仲介或合法商業活動掩飾犯罪。
  • 人口販運與合法經濟活動之間的關聯。

本題不是法律條文適用題,無須以特定法條進行涵攝。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該報告的整體結論即可。解題時應特別注意:

  1. 報告所說的是全球性趨勢,不宜把個別風險因素擴大解讀為唯一或最主要原因。
  2. 兒童遭受販運的原因涉及貧窮、教育不足、家庭照顧缺失、武裝衝突、流離失所及社會弱勢等多重因素。
  3. 「家庭失功能」可以是風險因素之一,但不能直接說是兒童遭受販運的最主要因素。

因此,將多重成因簡化為單一因素的選項,最可能違反報告內容。

選項分析

(A) 新冠肺炎大流行使更多人陷於人口販運風險之中

正確。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業、貧窮、教育中斷、社會服務減少及人口流動限制,使弱勢族群更容易受到剝削。疫情也使部分被害人缺乏求助管道,增加人口販運的隱蔽性與被害風險。

(B) 兒童遭受販運最主要因素來自於家庭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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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估計,2018 年全球難民人口有 2590 萬人,而其中下列那個年齡級距為主要的難民人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難民署(UNHCR)對全球難民人口年齡結構的統計與人道危機特性。

2018 年全球難民人口約為 2,590 萬人,其中 18 歲以下兒童約占 51%,為各年齡層中的主要人口。因此,判斷關鍵在於掌握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資料,而非依一般人口年齡分布推測。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供全球難民人口總數,並詢問主要難民人口所屬的年齡級距。依聯合國難民署 2018 年統計:

18歲以下兒童占比約為51%18歲以下兒童占比約為51\%

換算人數約為:

2,590萬×51%≈1,321萬人2,590萬 \times 51\% \approx 1,321萬人

18 歲以下兒童已超過全球難民總數的一半,故為主要的難民人口年齡級距。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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