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林業合作社」的基本概念。林業合作社主要包括哪些服務?成立林業合作社有哪些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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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林業合作社是由林業經營者基於共同需要,自願組成、共同出資並共同利用的合作組織。社員透過合作社共同取得資材、提供作業服務、加工或銷售林產品,以降低個別經營成本、改善經營條件,並增進社員共同利益。其核心精神是社員互助、民主參與、共同經營與盈餘回饋社員。
本題重點在說明林業合作社的組織性質、服務內容及成立效益。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條文,作答宜以合作社的基本概念與林業經營實務為主;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定義—服務—優點」三層作答:
- 先說明合作社由社員自願組成,以共同需要及社員利益為目的。
- 再依林業經營流程列出服務:投入資材、經營作業、產品加工與銷售,以及資訊與行政支援。
- 最後說明合作社如何透過共同採購、共同作業及共同銷售,降低成本、提升效率與市場能力,並改善林農的經營與議價地位。
林業合作社的主要服務
- **資材供應與共同採購:**共同採購苗木、肥料、農藥、工具、機具及其他生產資材,藉由集中採購降低價格與交易成本。
- **造林及林地經營服務:**協助育苗、造林、撫育、疏伐、林地管理及森林保護等工作;也可統籌作業人力與機具,改善零散林地不易單獨經營的問題。
- **共同作業與技術服務:**提供或媒合造林、伐採、集運等作業,辦理技術指導、教育訓練與經營諮詢,提升作業品質及安全。
- **林產品加工與利用:**協助原木或其他林產品的初級加工、分級、整理、貯存、運輸及相關利用,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 **產品共同運銷與市場服務:**彙集社員產品,統一分級、包裝、銷售或與買方洽談,降低個別銷售成本,改善銷售通路與議價能力。
第 二 題25 分
森林根據所有權區分,可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請依《森林法施行細則》分別寫出此三種森林的定義,並說明目前政府對此三種森林之經營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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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森林所有權分類的法定定義,以及政府依所有權類別採取的經營管理分工與政策原則。作答時先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界定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再依《森林法》第 12 條及《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說明管理責任與經營方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項區分:
- 分類看所有權登記:國有林包括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的森林;公有林與私有林則看依法登記的所有人身分。
- 經營看管理主體與政策工具:《森林法》第 12 條規定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他法人管理經營,私有林由私人經營;政府另以造林補助、經營輔導及保安林等制度,促進公共利益與森林永續。
三種森林的法定定義
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國有林: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 公有林: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 私有林: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判斷重點在所有權歸屬,不是由森林所在地、實際經營者或林木用途決定。
政府對三種森林的經營管理策略
一、國有林:中央主管機關分區管理,依永續原則多功能經營
依《森林法》第 12 條,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由管理經營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要求國有林事業區採永續作業原則,將林地依使用與功能分級,兼顧森林經濟、國土保安及森林遊樂;並配合集水區經營,種植長伐期、優良且深根性樹種,延長輪伐期,訂定及定期檢討經營計畫。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政府在原住民保留地推行禁伐補償政策所要達成的目標,並請比較此政策和政府在一般山區所推行的山坡地獎勵造林在特性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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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兩種造林政策的政策工具差異:
- 禁伐補償:政府為了維護森林及相關公共利益,對因法令限制而不能伐採、利用土地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提供補償。核心是「土地使用受限,政府補償」。
- 山坡地獎勵造林:政府以獎勵金、苗木及輔導等方式,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植、撫育林木。核心是「鼓勵造林,促成森林形成或改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1條明定其政策目標,包括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因應氣候變遷及減輕天然災害。該條例並以補償原住民保留地受限使用所生損失、配合政府造林育林政策及守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為政策脈絡。該條例於民國113年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從兩項政策的直接給付原因切入,再比較土地條件、受領對象、給付期間與政策功能:
- 禁伐補償的直接原因是土地被劃定為禁伐區,或造林獎勵期間屆滿後仍須維持森林。
- 山坡地獎勵造林的直接原因是申請人依規定新植造林並持續撫育,接受查核。
- 因此,禁伐補償重在維持既有森林及補償使用限制;獎勵造林重在促使造林行為發生並確保造林成果。
禁伐補償政策的目標
一、維護國土保安與水土資源
原住民保留地多位於山坡地,維持林木覆蓋可減少坡地裸露及水土流失,並有助於涵養水源、穩定地表,降低土砂災害風險。
二、保育生態並改善環境
透過限制伐採,使林地持續保持竹木覆蓋,有助於維護森林生態系、棲地及生物多樣性,並兼具綠化環境的功能。
三、因應氣候變遷與減輕天然災害
森林具有碳吸存及調節環境的作用;維持林地覆蓋,也能降低坡地災害風險,落實條例所列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的目標。
四、補償受限制的土地利用,兼顧原住民族權益
原住民保留地若因禁伐規定而無法採取林木或利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承受使用限制及機會成本。政府以補償方式回應此一負擔,並支持原住民族持續守護森林及傳統生態智慧。
與山坡地獎勵造林的特性比較
第 四 題25 分
林業和農業在特性上有何差異?為何林地不宜進行農業生產?請以《森林法》之立法精神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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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林業與農業在生產目的、經營週期及土地利用方式上的差異,並以《森林法》說明林地為何不宜改作一般農業生產。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規定作答。
《森林法》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第3條將森林定義為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第5條規定林業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第6條則規定,編為林業用地的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經法定程序核准者例外。
林業與農業的特性差異
| 比較面向 | 林業 | 農業 |
|---|---|---|
| 生產標的 | 以森林、竹木及其相關資源為主 | 以作物、畜產等農產品為主 |
| 生產週期 | 週期長,造林至可伐採通常需多年,投資回收較慢 | 多為季節性或年度生產,週期較短 |
| 經營方式 | 著重森林培育、撫育、更新及持續經營 | 常需整地、耕作、施肥、灌溉及收穫 |
| 土地與環境效益 | 森林可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維護生態與生物多樣性,並兼具木材等經濟效益 | 主要著重農產品供給與土地生產力,耕作方式可能改變地表植被及土壤狀態 |
| 公益性與時間尺度 | 公益效益多屬長期、廣域,且常由社會共同享有 | 生產收益較直接,通常由經營者取得 |
兩者並非全然不能結合;然而,林地以維持森林覆蓋及其長期保安、生態功能為核心,一般農業若需清除植被、整地或密集耕作,便可能與林地用途及保育目標衝突。
為何林地不宜進行農業生產
林地,尤其位於山坡地或具有保安功能的土地,通常坡度較大、土壤較易受侵蝕。若為農作而砍除林木、翻動土壤或改變排水,會降低植被攔截雨水、根系固土及森林涵養水源的作用,增加沖蝕、崩塌與土砂下移風險,也可能破壞野生動植物棲地及森林生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