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三等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林業政策的推行,可分為「強制」及「獎勵」手段,請說明此兩種手段的特性。目前在原住民區域的森林,政府所推行之林業政策有哪些是採用「強制」手段?哪些是採用「獎勵」手段?請分別說明其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林業政策的「強制」與「獎勵」,是依政府引導人民行為的方式區分:
- 強制手段:以法律、命令或行政管制,限制土地使用、伐採、開墾或森林產物採取;違反者可能受裁罰。優點是能迅速、明確地維護森林與國土安全,缺點是限制人民利用土地及資源的自由,若未兼顧地方生計與傳統利用方式,容易產生衝突。
- 獎勵手段:以補償、獎勵金、種苗、貸款、技術輔導或工作機會,引導人民自願配合造林、護林及森林經營。優點是較能結合在地知識與居民合作,缺點是需要穩定經費及持續監督,成效也會受獎勵額度與制度設計影響。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政府採取的措施本身如何影響行為。同一政策可能同時有兩種性質:例如禁伐是強制限制,禁伐補償則是獎勵或補償措施。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法規後續曾修正,現行法已修正;以下仍依民國 110 年的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從原住民族地區森林政策中,找出:
- 限制或禁止利用的措施:列為強制手段,說明管制對象及限制內容。
- 提供金錢、物資、技術或參與機會的措施:列為獎勵手段,說明適用對象與政策目的。
- 兼具兩者的措施:分別說明限制與補償,不把補償誤列為強制管制本身。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行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答題時應將森林資源管制與原住民族權利、部落參與一併掌握。
強制手段
一、森林法及森林區域使用管制
森林法對森林土地與森林產物設有使用及伐採管制。例如,森林用地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伐採森林產物須依規定申請或取得許可;違法濫墾、濫伐者依法處理。這些措施以法律規範直接限制森林土地與資源的使用,屬強制手段。
在原住民族地區,國有林地、保安林及依法劃設的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也受相應管理規範。特定區域內的伐採、開墾或其他利用,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二、保安林與禁伐區域的限制
保安林依其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風或其他公益功能,限制或禁止伐採、開墾等行為。原住民保留地若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能被劃定為禁伐區域;民國 110 年《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所列的條件包括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位於國家公園範圍,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禁伐必要的情形。
因此,禁伐規定本身屬強制手段,因其限制土地權利人或合法使用人的伐採行為。
三、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的許可管理
第 二 題25 分
森林與林業兩者具有密切的關聯性,請說明林業的意義及其與森林的關係,並以原住民區域的森林特性,說明其適合發展的林業與一般森林區域有何差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林業的範圍、森林與林業的相互關係,以及原住民族地區森林的自然與社會特性如何影響林業發展方向。作答時要先說明林業並非單指伐木,而是涵蓋森林資源的培育、經營、利用與保育;再比較原住民族地區與一般森林區域的條件及適宜經營方式。
林業的意義及其與森林的關係
林業是以森林為主要對象,對森林及其相關資源進行調查、培育、經營、保護與利用的產業及管理活動。其目的包括供應木材與其他林產品、維護水土與生物多樣性、提供遊憩與文化服務,並促進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現代林業重視森林資源的永續經營,不以短期木材收益作為唯一目標。
森林是林業經營的對象與資源基礎;林業則透過經營措施影響森林的組成、結構、更新及功能。妥善經營可維持森林健康、增加資源效益並兼顧保育;若經營不當,則可能造成森林退化、水土流失及棲地破壞。因此,森林與林業相互依存,林業須依森林的生態條件與承載能力,安排適當的利用方式與強度。
原住民族地區森林特性與林業發展差異
原住民族地區多位於山地或偏遠地區,森林常具有坡陡、地形破碎、交通可及性較低等特徵,且涵蓋重要水源涵養區、生物多樣性熱點及原住民族傳統生活與文化空間。部分森林具有傳統領域、狩獵、採集、祭儀及部落知識等多重意義,經營決策須納入部落參與與文化權益。
因此,適合發展的林業方向,應以森林保育與多功能經營為基礎,優先考量:
- 水土保持與森林保育:維持坡地穩定、水源涵養及棲地連結,避免以大規模、單一目的開發為主。
- 林下經濟與非木質林產品:依環境承載能力發展適地的林下作物、藥用植物、蜂產品及其他非木質林產品,並兼顧資源更新。
- 社區林業與部落參與:結合部落傳統知識與現代林業技術,讓部落參與森林管理、資源利用及收益分享。
- 生態旅遊與環境教育:在不損及生態與文化資源的前提下,發展由社區參與的導覽、自然體驗及文化教育。
- 適地適量的木材利用:若進行木材生產,須考量地形、運輸成本、生態敏感性及森林更新能力,採取符合永續經營原則的方式。
第 三 題25 分
《森林法》第 5 章「森林保護」第 38 條之 1,對於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有何規定?請說明此條文之內容及主要之立法精神。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第五章「森林保護」第 38 條之 1 第二項,重點是: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時,造林、護林業務應優先輔導當地原住民族社區、團體或個人辦理,並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輔導經營管理辦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此項規定的核心內容至今未有重要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則因組織改造而調整。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指定的條文,再拆解其適用條件、業務範圍、優先對象及配套規定:
- 適用情形: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 涵蓋業務:造林、護林等業務之執行。
- 優先輔導對象:當地原住民族社區發展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
- 配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輔導經營管理辦法。
作答時須準確區分「優先輔導辦理」與「移轉土地所有權」或「全部交由原住民族管理」;條文規定的是特定林業業務的執行與輔導安排,沒有變更國有林的所有權。
條文內容與立法精神
《森林法》第 38 條之 1 第二項規定:
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有關造林、護林等業務之執行,應優先輔導當地之原住民族社區發展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其輔導經營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
第 四 題25 分
「保續經營之維護」為林業政策重要內涵之一,請說明保續經營之維護在林業政策上的意義,並以原住民區域的森林為例,說明要如何落實保續經營之維護。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續經營」如何從林業政策原則,落實為森林資源長期維護與原住民族參與治理。作答須同時說明森林的多重功能,以及原住民族對土地、自然資源與傳統生活的關係。
「保續經營」是以森林資源能世代延續為目標,在不損及森林更新能力與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妥善經營利用森林。其意義不只在木材永續生產,也包括水土保持、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生物多樣性、森林遊憩,以及維持地方生計與社會文化。臺灣民國47年(1958年)訂定的「臺灣林業政策及經營方針」,已將保續經營列為原則;《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也以保續經營為政策方向,並要求國有林依永續作業原則及森林經營計畫管理。
法制上,作答可援引命題當年有效的《森林法》第5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1、22條及《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規範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等事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第22條要求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相關資源治理區域時,建立與當地原住民族共同管理機制。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其後主管機關組織名稱等已有調整,本文仍按命題年度說明。
解題方法
採「政策意義—原住民族地區的實施原則—具體措施」三層作答。先界定保續經營,再說明森林經營兼顧生態、經濟與社會文化的政策意義,最後提出能使部落參與決策、資源利用受到規範、森林狀況持續監測的措施。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中的「意義」與「如何落實」,避免只談保育或只列產業方案。
林業政策上的意義
- 森林資源可世代延續:經營與利用不得超過森林更新、復育及生態系承載能力,維持森林的健康與完整。
- 兼顧多重森林效益:森林不只是木材來源,也具有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土壤保持、生物多樣性、碳吸存、遊憩及文化等功能;政策須依地況與功能分區採取適當經營方式。
- 調和保育與合理利用:保續經營不是全面禁止利用,而是依森林功能、土地條件與資源狀況,決定可利用的資源、方式、規模及時序,並確保利用後能更新。
- 兼顧地方生活與世代公平:森林政策須考量依賴森林生活的社群及其傳統文化,使資源利益與管理責任合理分配,避免當代過度利用而損及後代。
原住民族地區的落實方式
- 以部落參與及知情同意為起點 森林經營計畫、保育措施或資源治理安排,應在規劃初期即與部落溝通,依法辦理諮商、取得同意或促進參與。尊重部落會議、傳統知識與慣習,讓族人實際參與計畫研擬、執行及檢討,而非僅在政策完成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