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三等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分別闡釋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永續林業,推動山村綠色經濟」、「生態臺灣,建構國土生態綠網」二大面向之重要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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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林政學的政策論述題,考查考生能否從林務局的兩大施政面向,說明林業如何同時達成森林資源永續利用、山村生計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國土生態連結。
兩大面向各有重心:
- 「永續林業,推動山村綠色經濟」:以妥善經營森林、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為基礎,促進林產業發展、活絡山村經濟,並讓依賴森林生活的居民分享森林生態系服務的利益。
- 「生態臺灣,建構國土生態綠網」:以中央山脈等既有保育核心為基礎,向淺山、平原、河川、海岸及離島串聯棲地,透過公私協力與友善生產,建構連續的生態網絡。
作答時應避免將「永續林業」寫成單純禁伐保育,或將「生態綠網」只寫成增加造林面積;兩者都須兼顧生態保育、在地社會及合理利用。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分別闡釋」兩大面向,宜依序採取「政策目標—主要措施—預期效益」的寫法。第一部分聚焦森林經營與山村經濟;第二部分聚焦保育核心、棲地串聯與社區參與。每一項措施均交代其與政策目標的關係,答案便能呈現完整的政策邏輯。
本題屬政策論述,無計算公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無須另行羅列法條。
一、永續林業,推動山村綠色經濟
(一)妥善經營森林,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林業經營須以森林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為前提,透過合理、多元利用森林資源,兼顧森林健康、民生需求及世代責任。對人工林進行適當的疏伐、撫育與經營規劃,有助於改善林分品質,並提供穩定的國產材來源。
(二)發展人工林與國產材產業
針對國有及公私有人工林,辦理資源調查、規劃生產區域與期程,提升木材供應及產業鏈的穩定性。藉由林業生產合作社、林產加工業媒合,以及生產、運銷、加工等上下游合作,改善林業生產與市場需求脫節的情形。
此外,可推動國產材品質與產地證明、溯源及品牌行銷,並發展樹種全材利用,提升國產材附加價值、開拓市場。森林經營導入森林認證及永續經營準則,則有助於確認經營兼顧環境保護、經濟可行與社會公平,增進國產材的市場信任。
(三)發展森林副產物及林下經濟
在不損及森林永續經營與生態保育的條件下,發展適地的森林副產物利用,例如段木香菇、林下養蜂等,並輔導依法採取及利用森林資源。此舉可增加林地經營收益、改善林農生計,並使原住民族社區及山村居民參與森林經營、分享經濟效益。
(四)推動山村產業與永續旅遊
結合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等場域,發展低碳生態旅遊路線,連結周邊部落與社區,帶動地方產業。
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效能(Effectiveness)
(二) 林業(Forestry)
(三) 林下經濟
(四) 準要存置林野
(五) 超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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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是林政學名詞解釋題,重點在於用精確定義交代各名詞的判準、目的與制度背景。作答時可採「定義—關鍵特徵—政策意義」的順序;涉及歷史林政制度或法規的名詞,應指出其年代背景或法源。
**法規時點:**涉及法條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一)效能(Effectiveness)
效能是指政策、計畫或行政措施達成預定目標的程度,著重「做的事情是否達到目的」,亦即目標與實際成果之間的關係。例如,造林計畫以提升森林覆蓋率為目標,實際是否達成目標,屬於效能的衡量。
效能與效率(efficiency)不同:效能關心目標達成與否;效率關心投入資源與產出成果的比例。在林政上,政策評估不能只看經費或人力運用是否節省,也要看森林保育、國土保安等目標是否實現。
(二)林業(Forestry)
林業是以森林及林地為經營對象,涵蓋森林資源的調查、培育、保護、經營與利用等事業。其內容包括造林、撫育、森林保護、林木採伐更新、森林副產物利用,以及森林公益功能的維護。
我國《森林法》第 3 條所稱「森林」,是林地及其群生竹、木的總稱;第 5 條並規定,林業的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因此,林業不只是木材生產,也包括水土保持、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及森林遊憩等多元功能。
(三)林下經濟
林下經濟是指在森林冠層下,配合森林環境與森林經營,以適當方式經營森林副產物,增加林業經營者收入的利用方式。其目的在於讓經營者於森林成長期間取得額外收益,促進林業經營延續。
判斷重點是「森林冠層下」及「不妨害森林永續經營」。經營項目須符合土地容許使用與相關管理規範,不得因栽植、設施或採集而破壞森林植被、妨礙水土保持或造成超限利用。它不是把林地改作一般農地,也不是以短期收益取代森林經營。
(四)準要存置林野
「準要存置林野」是日治時期臺灣森林計畫事業中的林野分類,屬於官有林野的一種。當時林野區分為「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及「準要存置林野」:要存置林野以治水、國土保安等公益目的保留;不要存置林野則以可供民間使用的土地為主。
第 三 題25 分
依照「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核定之森林經營計畫執行公私有林造林、撫育及疏伐作業,試分別說明此三項作業目前可補助額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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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八點的補助額度,重點是依作業類別與疏伐材是否搬出利用,分別計算補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列作業對應到規範的三類:喬木類造林地新植、喬木類造林地撫育、疏伐作業。再依造林年度判定新植或撫育,並依疏伐材有無搬出利用套用不同補助標準。
- 造林(喬木類新植):造林年度第一年,每公頃補助新臺幣 12 萬元。
- 撫育(喬木類):造林年度第二年至第六年期間,每年每公頃補助新臺幣 4 萬元。
- 疏伐:分為搬出利用與不搬出利用兩種:
- 搬出利用:每案疏伐材積須超過 50 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補助 900 元,最高補助 500 萬元。
第 四 題25 分
森林法第 8 條:「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
試論述其中「公共設施用地」所包括的範圍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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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中「其他公共設施」的解釋,以及國有或公有林地為公共用途使用時的例外規定。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森林法第 8 條規定,國有或公有林地於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情形所必要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條文沒有逐一列出「其他公共設施」的完整清單,判斷時應依其概括用語的性質,參照行政主管機關對該條的解釋。
解題方法與範圍
判斷「其他公共設施」時,採同類解釋:條文先列舉學校、醫院、公園,再概括規定「其他公共設施」,因此概括部分應與列舉項目的性質相當,不能擴張為所有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業或設施。
依農林務字第 0950173678 號函,「其他公共設施」是指提供不特定人使用,或由政府為謀求公益而直接使用的設施,且其性質應與學校、醫院、公園相當。
常見例子包括:
- 社會教育機構:如公共圖書館、社會教育館。
- 體育場所:如公共體育場、體育館。
- 醫療衛生機構:如衛生所等公共衛生設施。
- 開放空間與遊憩設施:如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