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假如你(妳)是某直轄市原住民事務局政策規劃人員,請根據卡普蘭(Abraham Kaplan)所提出的七項政策規劃原則,闡述如何設計一套原住民社會福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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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共政策規劃理論與原住民族政策實務的跨領域整合。主要涵蓋以下兩大理論與法制基礎:
- 理論基礎(卡普蘭的政策規劃七原則): 學者卡普蘭(Abraham Kaplan)在其政策分析與倫理學說中,主張政策規劃應遵循七項基本倫理與理性原則:
- 公正原則(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不偏私、價值超然,平等考量各方利益。
- 受益原則(Principle of Beneficence):增進公眾之福祉與正向外部性,使政策產出最大淨效益。
- 分配差異原則(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al Differentiation):立基於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之差異原則,對社會最不利者給予最大利益與補償性照顧。
- 人民自主原則(Principle of Autonomy):尊重目標群體的自主意志與選擇自由,揚棄家父長式的專斷干預。
- 課責原則(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權責明確、資訊公開,政策過程與結果須接受公眾、民意機關與利害關係人的監督。
- 緊急處理原則(Principle of Urgency):對具高度急迫性、危及生命生存之危難事件,賦予資源配置與介入處理的第一優先權。
- 個人受益原則(Principle of Individual Benefit):整體集體利益的追求不可抹煞個人的具體福祉,政策成效須落實至個別對象的生活改善。
- 法制與實務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政策規劃者須依據民國 107 年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6 條住宅保障、第 24 條衛生與社會福利保障、第 26 條積極進用與扶持弱勢)、《社會救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6 年推動之「長照 2.0」原住民族專章政策)。 (現行法已修正補充:後續於民國 112 年正式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健康法》,使健康與福祉之文化安全照顧機制更趨完備,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脈絡為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情境模擬型申論題」(扮演直轄市原住民族事務局政策規劃人員)。解題關鍵在於「結合理論原則與特定場域脈絡」,不可僅抄錄學科定義,亦不可信馬由韁脫離七大原則。具體切入維度如下:
- 鎖定行政情境:直轄市原住民(都會區原住民)面臨「跨族群混居」、「都會生活成本高昂」、「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居住弱勢(高租屋比率)」及「文化斷裂與隱形歧視」等處境。
- 建構整體方案名稱:設定具體的政策方案——「都會原住民族全人關懷與文化安全社會福利整合推動計畫」。
- 逐一對應論述:依序以卡普蘭七項原則為骨幹,分別論述「原則意涵」與「直轄市原民社福方案的具體設計作法」,確保邏輯嚴密、結構工整。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預設選項;但本題配分重點在於卡普蘭「七項原則」是否全數列出並精確演繹。七項原則之要素檢視與實務對應關係如下:
| 原則名稱 | 核心學理內涵 | 本方案設計之對應切入點 | 檢驗指標(評分關鍵) |
|---|---|---|---|
| 公正原則 | 摒除偏見、超然中立、平等待遇 | 涵蓋所有設籍或實居於本市之法定 16 族族人,打破部落派系與教會界線 | 是否落實無差別待遇與公平進入門檻 |
| 受益原則 | 最大化公共福祉、提升整體效能 | 建立「一站式跨局處整合福利服務」,發揮資源串聯之綜效 | 方案是否能實質增進多數族人之生活水準 |
| 分配差異原則 | 弱勢優先、補償不平等、實質正義 | 資源傾斜於單親、近貧無房族、高風險職災工人之弱勢家庭 | 是否符合羅爾斯正義論之實質補償精神 |
| 人民自主原則 | 尊重當事人自決、文化主體性 | 納入都會部落自主參與、尊重家庭生活模式與文化價值選擇 | 是否揚棄由上而下的家父長式行政干預 |
| 課責原則 | 權責對等、資訊公開、受民監督 | 訂定透明 KPI、公聽審查程序、接受市議會與族人代表評估 | 政策是否有評估指標與問責管道 |
| 緊急處理原則 | 危機介入、優先處置急迫危難 | 設立「都會原民急難救助綠色通道」與緊急安置機制 | 面對重大職災或突發事故是否有先行動用機制 |
| 個人受益原則 | 重視個別差異、具體對象有感 | 採個別化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保障個人尊嚴 | 方案是否落實到個人微觀層面的需求滿足 |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卡普蘭七原則可速記為:「公、受、差、自、責、急、個」(公正、受益、分配差異、自主、課責、緊急、個人受益)。
- 常見答題陷阱:
- 陷阱一:死背純理論。只寫行政學名詞解釋,未帶入「直轄市」與「原住民社會福利」之具體措施,會被評閱委員認定為套裝答題而難獲高分。
- 陷阱二:混淆「公正原則」與「分配差異原則」。「公正」強調形式上的程序正義與不偏私;「分配差異」則強調實質正義,給予最弱勢者額外補償性資源,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 陷阱三:忽略「文化適切性」。
第 二 題25 分
公共政策問題建構(Problem structuring)是政策分析最首要的步驟。試就所知論述何以問題建構如此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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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共政策分析大師威廉·鄧恩(William N. Dunn)的「政策問題建構」(Problem Structuring)理論,以及其在整體政策生命週期中的戰略定位。主要涵蓋以下學理概念:
- 政策問題的主觀建構性:鄧恩指出,真實世界中存在的只是複雜、混沌的「問題情境」(Problem Situations)或阿可夫(R. L. Ackoff)所稱的「混亂」(Messes)。政策問題並非客觀獨立存在於外在世界,而是政策分析者與利害關係人透過特定價值觀、知識框架人為建構(Artificial)出來的產物。
- 第三類型錯誤(Type III Error, ):源自統計學決策理論(由 Howard Raiffa 引入,Dunn 加以發揚),定義為「以正確的分析方法,解決了錯誤界定的政策問題」(Solving the wrong problem)。此為問題建構階段最嚴重的致命陷阱。
- 政策問題的特徵(惡質問題,Ill-structured Problems):公共政策多屬於目標模糊、價值衝突、因果關係不明確的惡質問題(或稱棘手問題,Wicked Problems),必須仰賴嚴密的問題建構程序進行解構與定錨。
- 原住民族政策脈絡:原住民族政策問題常涉及歷史正義、文化差異與多元族群價值,若未妥善建構問題,極易落入主流社會價值偏見,產生嚴重的政策反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公共政策基礎理論申論題,滿分 25 分。切入時不應僅憑直覺作答,而應以「學理定義 核心論據(由理論到實務) 扣合原民行政情境 結論定錨」的嚴謹邏輯推進:
- 破題釋義:首先界定「問題建構」的學術定義,引述 William N. Dunn 的核心主張,點出問題建構在政策分析架構中居於「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的龍頭地位。
- 多維度論證重要性:從「決策風險防杜(避免第三類型錯誤)」、「問題本質複雜(轉化混亂情境為明確結構)」、「連鎖導向效益(決定後續政策階段成敗)」、「權力價值分配(界定利益關係人與議程設定)」四個理論層面深入剖析。
- 結合原住民族政策情境深化:結合本類科專業特性,舉出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實例(如傳統領域劃設、文化採集慣俗合法化、原住民保留地開發),說明若忽略主體文化價值而誤認問題核心,將導致政策全盤皆輸。
選項分析(申論題關鍵論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將關鍵得分論點結構化拆解,各論點之論理重點如下:
- 論點一:避免發生「第三類型錯誤(Type III Error)」
- 核心論理:第一類型錯誤(棄真)與第二類型錯誤(存偽)均發生在方案評估或統計推論階段;然而,一旦問題界定錯誤(),縱使後續運用再精密的成本效益分析(CBA)或多評準決策工具,均屬徒勞,只會「有效率地執行無效的事物」。
- 論點二:釐清「問題情境」與「惡質問題」之必然關鍵
- 核心論理:客觀存在的狀態僅是多種徵候交織的「問題情境」,若不透過問題建構的步驟(問題感知、問題搜尋、問題界定、問題規格化),決策者常將「表象徵候」誤認為「問題本質」(例如:將原鄉青年就業不足單純視為「工作機會少」,忽略了「文化認同與在地產業鏈未契合」的本質)。
- 論點三:決定後續政策階段的方向與品質(骨牌效應)
- 核心論理:公共政策各階段具有高度相依性(Garbage In, Garbage Out)。問題建構定義了政策目標的邊界;目標界定偏差,政策方案規劃、合法化、政策執行至最後的政策評估必然全盤皆錯。
- 論點四:政治本質與價值衝突的調和場域
- 核心論理:夏茲史奈德(E. E. Schattschneider)名言「衝突的界定即是權力的展現」。問題建構過程實質上在界定「誰的利益是問題、誰應享有權利、誰該承擔成本」。透過問題建構納入多元對話,方能確保多元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之價值受到肯認。
- 論點五:原住民族政策主體性實踐的基石
- 核心論理:台灣原住民族政策涉及轉型正義與文化自主權,若沿襲主流父權治理邏輯建構問題,往往視原住民為「待救濟的弱勢受助者」而非「歷史權益的主體持有人」,問題建構是破除結構性不平等的第一道防線。
解題技巧
- 關鍵標籤字精準命中:閱卷委員採點給分,作答中必須出現「William N. Dunn」、「第三類型錯誤(Type III Error)」、「問題情境(Problem Situation)vs. 政策問題(Policy Problem)」、「惡質問題(Ill-structured Problem)」、「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等核心關鍵詞。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政策行銷的 4P 組合,並舉例如何應用 4P 組合讓原住民文化產業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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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政策行銷(Policy Marketing)與社會行銷(Social Marketing)之淵源 政策行銷係將企業行銷之概念與技術轉化應用於公部門政策過程中,透過非強迫性、互惠性之誘因與溝通,促使標的群體瞭解、接受並採行特定政策方案或理念。其核心架構承襲科特勒(Philip Kotler)等人提出的行銷 4P 組合(Product, Price, Place, Promotion),在公共事務與文化產業政策中,4P 具有公共性、文化保存與經濟自主之多元價值意涵。
- 政策行銷 4P 組合之定義
- 產品(Product):公部門所推展的政策方案、公眾服務、價值理念或具體的政策標的物(如原民文創商品、認證標章、文化遊程)。
- 價格(Price):民眾或消費者採行該政策、參與活動或購買該產品所支付的金錢成本、時間成本、心理成本或機會成本。
- 通路(Place):提供或傳遞該政策產品的具體管道與接觸點,包括實體展示場所、線上平台或在地體驗基地。
- 推廣(Promotion):運用傳播溝通、公共關係、廣告、活動宣傳等多元媒介,提升認知、形塑品牌認同並誘發支持行為。
- 原住民文化產業政策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國 99 年制定公布)。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民國 96 年制定公布,民國 104 年訂定施行細則並正式推動專用權登記審查)。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有關原住民合作社及文化產業扶植之規定。
- 原住民族委員會(簡稱原民會)推動之「原住民族文創產業聚落推動計畫」與「Ayoi 阿優依」展售通路整合政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公共政策理論+原住民族行政實務」雙核心申論題型,答題切入策略如下:
- 結構對稱、層次分明:全文採取「前言定義 4P 理論意涵闡述 4P 於原民文化產業之具體實踐與舉例 政策反思與結語」之四段論法。
- 理論與實務深度結合:說明 4P 時,不可僅背誦商業管理名詞,必須緊扣公共政策之「公共價值(Public Value)」;舉例時,務必帶入具體的官方政策品牌與行政機制(例如「Ayoi 阿優依」平台、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專用權標章、部落深度生態旅遊),展現原住民族行政類科的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閱標準係依據考生對以下兩大核心題旨之作答完整度與邏輯論證給分:
- 子題一:說明政策行銷之 4P 組合(配分約佔 )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界定 Product、Price、Place、Promotion 之學理意涵,特別是公共部門與傳統商業行銷的差異(如價格不僅是金錢,亦包含非金錢的時間與心理轉換成本;產品包含實體物與文化價值認同)。
- 子題二:舉例如何應用 4P 組合推動原住民文化產業發展(配分約佔 ) 評分關鍵在於案例的真實性、可行性與代表性。若僅泛論「多宣傳、賣便宜一點、多設攤」,屬於低分回答;若能具體從「品質與智財認證(產品)」、「多元定價與非金錢成本降低(價格)」、「虛實整合與部落據點(通路)」、「體驗式文化行銷與節慶品牌(推廣)」切入,則屬高分群作答。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圈選:鎖定「政策行銷 4P 組合」與「原住民文化產業」。答題重點應兼顧文化的原真性(Authenticity)與市場的可行性,避免將文化產業過度商業化或庸俗化。
- 善用政策專有名詞:適度帶入「智慧創作專用權(傳智權)」、「部落工藝與在地經濟」、「體驗經濟(Experience Economy)」、「整合行銷傳播(IMC)」等專業詞彙,提升專業度。
- 段落綱舉目張:4P 必須「一對一」直接對應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的具體施政作法,排版使用清楚的小標號,方便閱卷委員快速採分。
完整參考申論擬答
壹、政策行銷之意涵與 4P 組合之學理內涵
政策行銷係指公共部門運用行銷思維與工具,將政府欲推展的政策方案、公共利益理念或特定產業標的物,以更具吸引力與溝通效益的方式傳達予目標群體(Target Audience),藉此改變其態度、認知與行為。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行政院對原住民文化資產的維護與保存越來越重視,其中位於屏東縣境內的好茶舊社,是國內第一個原住民文化資產列入國家古蹟的案例,更是第一個落實「聚落保存」之案例。
試問從政策工具的類型而言,政府在面對原住民族的認同與文化權、文化復振與文化傳承等有關古蹟維護與保存問題時,可採用哪些政策工具來落實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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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將公共政策學的「政策工具」(Policy Tools / Policy Instruments)理論,扣合至「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的實務情境(以屏東好茶舊社為典範案例)。
- 政策工具理論: 政策工具是政府將政策意圖轉化為具體行動的手段與機制。答題可援引公共政策經典架構,尤以 Schneider & Ingram(1990) 的五大政策工具(權威工具、誘因工具、能力建立工具、象徵與勸告工具、學習工具)最能契合文化認同、權益賦能與自主復振的需求;亦可對照 Hood(1983) 的 NATO 模型(節點/資訊 Nodality、權威 Authority、財力 Treasure、組織 Organization)。
- 原住民族文化權與文化資產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保存傳統文化、保存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第 11 條(原住民族語言及歷史文化之保障)、第 21 條(諮商同意與參與機制)。
- 《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大幅修正公布):第 111 條增設原住民族專章授權,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審議等事項,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體系並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主管機關據此於民國 106 年發布施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現行法提醒: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後續雖有局部條文微調,但以原住民為保存主體與雙首長跨部會協同審議的基本制度架構仍維持不變。
- 好茶舊社(Kochapowane)案例特徵: 屏東霧台魯凱族好茶舊社為全台首座原住民文化資產列入國定古蹟與聚落保存的代表。原住民族聚落保存並非靜態的「建築物冷凍」,而是兼具「物質文化」(石板屋、道路系統、砌石防禦)與「非物質文化」(傳統制度、祭儀信仰、石板工造技藝、母語地名)的活態文化景觀,政策工具必須兼顧部落自主、文化權保障與生活復振。
解題方法
- 破題定位(前言): 簡述文化資產保存從「國家由上而下的管制」典範,轉向「由下而上、保障文化人權與在地主體性」之典範轉移。點明好茶舊社代表原住民族「聚落保存」與「文化權」之實踐。
- 本論開展(理論與實務結合): 採用 Schneider & Ingram(1990)五大政策工具 作為申論主幹,逐一推演各工具如何在「認同維護」、「文化復振」、「傳承」與「古蹟保存」中發揮功能:
- 權威工具(Authority Tools):落實部落自主審議、法律位階提升與知情同意權。
- 誘因工具(Incentive Tools):提供修繕獎勵、稅賦優惠與返鄉復振經濟誘因。
- 能力建構工具(Capacity-building Tools):培育傳統石板屋匠師、口述歷史記錄人才與文化導覽能力。
- 象徵與勸告工具(Symbolic & Hortatory Tools):以國家古蹟之尊榮肯認族群價值、強化主體認同與公眾教育。
- 學習工具(Learning Tools):建立官學民多方共管平台、自發性管理規約,推展滾動式政策評估。
- 總結收束(結語): 強調多元工具之「政策組合」(Policy Mix),指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的核心在於「人(部落主體)」而非單純「物(石頭建築)」,唯有將治理權力下放,古蹟方能成為活著的文化載體。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本題各類政策工具在實務應用時的適配性與限制分析如下:
- 強制管制性工具(權威工具):
- 優勢:提供明確法源(如《文資法》指定古蹟),防止外力破壞與不當開發。
- 限制:若未結合原住民諮商同意機制,易重蹈「國家掠奪傳統領域」的殖民主義爭議。因此權威工具必須轉型為「原民授權與共管」。
- 財政性工具(誘因工具):
- 優勢:直接減輕族人返山維護好茶舊社的經濟負擔,提升修復動力。
- 限制:過度依賴政府採購標案或年度補貼,可能導致部落組織行政疲乏,無法形成自給自足的永續機制。
- 教育與賦能性工具(能力與學習工具):
- 優勢:契合文化復振與世代傳承本質,將保存技術扎根於部落青年與長老,是確保聚落「活態延續」的最關鍵工具。
- 限制:見效時程長、政策成果不易在短期內以量化指標衡量,需要政府長期穩定的資源投注。
解題技巧
- 專有名詞引導,提升理論深度: 申論題不可僅憑常識回答「政府給錢、立法院修法、學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