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在少子女化及就業選擇多元趨勢下,國家考試報考人數有遞減現象。故目前在民間組織普遍主動招才、積極攬才之際,請分析各級政府用人機關如何透過多元行銷方法,積極與教育端合作,以提升人才拔擢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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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才招募的主動化與多元化,以及政府如何結合教育端,從人才培育階段開始接觸潛在考生。少子女化使人才供給縮減,青年就業選擇也更加多元;政府若只等待民眾自行報考,便難以充分吸引人才。因此,招募策略須由「被動等候」轉向主動宣導、提早培育,並串連教育、考選、訓練及用人機關。

核心目標包括:擴大人才來源、降低報考資訊落差、增進職務與人才適配,並強化考選與用人的連結。本題沒有計算公式,也沒有須據以作答的特定法條;答題重點在於提出可執行的招募及教育合作措施。

解題方法

可依「建立合作平台 → 接觸潛在人才 → 提供職涯資訊與體驗 → 連結培育及選才 → 檢討成效」鋪陳。題幹特別指出「多元行銷」與「教育端合作」,因此作答不能只列社群宣傳或校園演講;還要說明學校、考選與用人機關如何共同參與,以及如何把宣導延伸到人才培育和後續選才。

作答要點

一、建立跨機關及教育端的合作平台

由考選、銓敘、訓練及用人機關共同盤點政府人才需求,並邀集教育部、大專校院相關系所、學會等參與,建立「學、考、訓、用」連結平台。透過定期研討會、座談會及人才招募會議,讓學校了解政府職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也讓政府掌握學生的學習背景與職涯期待。

平台應進一步回饋考試類科、應試資格、考科與命題方向的檢討,使人才培育、考選制度和機關實際用人需求相互銜接。

二、運用多元管道進行人才行銷

各級政府用人機關可與考選機關合作,運用校園網站、社群媒體、公務機關網站、校園活動、文宣及媒體等管道,持續傳遞國家考試資訊。宣導內容不應只公告考試日期,也應清楚介紹應考資格、考試方式、工作內容、職涯發展、公務工作的權利義務與職場環境,減少資訊落差,提升青年對公職的認識。

各管道應依不同對象調整訊息:向在校學生介紹公職職涯與報考方式;向相關系所學生說明專業與職務的連結;向有執業經驗者介紹政府所需的專業人才職務,增加潛在考生接觸政府工作的機會。

三、透過校園活動深化職務認識

政府可與大專校院合辦國家考試與大學教育研討會、職涯座談、文官博覽會及考選業務交流活動,邀請實際任職人員分享工作內容、服務經驗與職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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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充分發揮考績獎勵、發展、輔導、汰弱、懲處之功能,考試院於民國 107 年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爰此,請說明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有何特色及未來可以檢討修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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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考績制度的核心,是依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作成公平、準確、客觀的評價,並將考績結果連結獎勵、培育、陞遷、輔導及懲處。題目特別點出考試院於 107 年提出的修正草案,作答時應分清楚「當時有效的現行制度」與「草案改革方向」,不可將草案內容當成已施行法律。

考績制度主要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同法第 2 條揭示「綜覈名實、信賞必罰、準確客觀考核」的基本原則;第 3 條區分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第 5 條規定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第 14 條則規範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及銓敘審定等程序。

解題方法

這是制度分析型申論題,可分兩部分作答:

  1. 先整理現行制度特色:從考績種類、考核內容、等次與獎懲、考核程序及人事管理功能切入。
  2. 再提出檢討修正方向:先交代 107 年草案的改革重點,再分析現行制度仍有的問題,提出兼顧績效、公平及程序保障的修法原則。

作答時宜呈現「制度現況—制度問題—改革方向」的因果關係,避免只列草案條文,或只泛論考績應公平。

一、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特色

(一)以法律明定考績宗旨及類型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考績應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第 3 條將考績分為三類:

  • 年終考績:考核年度內符合規定任職期間者,每年年終辦理。
  • 另予考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
  •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此一分類兼顧年度績效評量與重大功過即時處理。

(二)以平時考核作為年終考績的重要基礎

依同法第 5 條,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核項目包括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第 12 條、第 13 條亦規定平時獎懲與功過應併計考績分數,且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是評定考績的重要依據。

此種設計的優點,是考績不必只憑年終印象評定;但實務上若平時紀錄不完整,或考核項目過於抽象,仍可能使年終評分流於主觀。

(三)採四等制,考績結果連結獎懲與陞遷

依同法第 6 條,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丁等不滿六十分。丁等並限於法定情形,並非僅因分數較低即可任意評列。

依第 7 條,甲、乙等有晉俸及獎金效果;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免職。第 11 條另規定符合一定年終考績組合者,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因此,考績兼具報酬、職涯發展及人事淘汰功能。

(四)兼具平時獎懲及專案考績機制

依同法第 12 條,平時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包括申誡、記過、記一大過,並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平時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另有重大功過時,可辦理專案考績,依結果晉俸或免職。此一機制讓考績具有即時獎勵重大貢獻及處理重大違失的功能。

(五)設有多階段考核程序及考績委員會

依同法第 14 條,原則上由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再經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得調閱考核紀錄及向相關人員查詢;擬予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者,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此種程序設計具有集體審議與監督作用,可降低單一主管評定的恣意;然而,若委員會未充分審酌具體績效資料,或各階段僅形式審查,仍無法確保考核客觀。

二、現行制度可檢討修正之處

(一)考績應從形式評分深化為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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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公務倫理在身分層次上可分為政治倫理(政務官)與行政倫理(事務官);在事務的執行上則可分為專業倫理(處理公務)與個人倫理。請分別說明其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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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倫理的兩種分類方式:一是依公務人員的身分與職務角色,區分政治倫理與行政倫理;二是依倫理要求適用於公務執行或個人生活,區分專業倫理與個人倫理。作答時應分別說明分類依據、適用對象及核心要求,避免把四者混為同一組分類。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給定的兩條分類軸線分段,再逐一交代各類倫理的意涵:

  1. 身分層次:比較政務官與事務官的職責及倫理要求。
  2. 事務執行層次:比較執行公務時的專業規範,以及公務人員作為個人的一般道德要求。

公務倫理的判斷,除一般倫理價值外,也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相關法規及制度要求為準。

四類公務倫理的意涵

一、政治倫理:政務官的倫理

政治倫理是政務官因承擔政治責任、代表政府制定或推動政策,而應遵守的倫理要求。政務官通常由政治任命或經政治程序產生,須對民意、行政首長及政治責任負責。

其核心在於依法行政並尊重民主政治原則,包括忠實執行合法政策、回應民意、維護公共利益、接受政治監督,以及避免濫用職權、圖利特定政黨或個人。政治倫理並不表示政務官可以只服從政治指示;其政策與職務行為仍須受法律及公共利益拘束。

二、行政倫理:事務官的倫理

行政倫理是事務官在常任文官職務上應遵守的倫理要求。事務官以專業執行行政職務,制度上重視依法行政、行政中立、忠誠服務及穩定公正地執行政策。

其核心包括遵守法令與職務命令、忠於國家與人民、保持政治中立、平等對待人民、廉潔自持、保守職務機密,並以專業態度提供行政服務。行政倫理強調的是公務執行的合法性與持續性,事務官不得因個人政治立場而差別執行公務。

三、專業倫理:處理公務時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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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懲戒法庭的適用對象、法庭組織、審理程序及其處分種類為何?又,懲戒法庭可否審理司法官懲戒案件?主要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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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下懲戒法庭的管轄對象、組織與程序,並要求辨明司法官懲戒的特別管轄。作答時要分清楚:懲戒法院設有「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司法官懲戒案件由職務法庭審理,不是一般懲戒法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誰受懲戒、由誰審理、如何審理、可作成何種處分」,最後比較司法官懲戒的專屬管轄與合議組成,即可完整回答題旨。

一、懲戒法庭的適用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此處的「公務員」範圍,依公務員身分及相關法令判斷,不限於一般行政機關中的常任文官;政務人員及其他依法適用懲戒制度者,也在範圍內。軍人等另有特別法規定者,依特別規定辦理。

二、法庭組織

依《懲戒法院組織法》,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庭數視事務繁簡決定。

懲戒法庭採一級二審:

  • 第一審:法官 3 人合議,由資深法官任審判長;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任之。
  • 第二審:法官 5 人合議,由懲戒法院院長任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由庭員中資深者任之,資歷相同時由年長者任之。

第一審原則上為事實審;不服第一審判決得依法上訴,第二審為法律審。

三、審理程序

(一)案件移送

懲戒案件主要透過下列途徑進入審理:

  •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
  • 主管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原則上送請監察院審查;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者,得依法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二)第一審及救濟

懲戒法庭依《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程序審理,調查證據、聽取當事人陳述後作成判決。第一審判決得於法定期間內上訴;第二審依法律審程序審理。法律並設有裁定及抗告等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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