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政府機關(構、學校)比例進用原住民之規定?再請先分別說明官僚組織「消極代表性」與「積極代表性」的意義,並論述該規定所反映的是哪一種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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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政府機關比例進用規定,以及代表性官僚理論中的「消極代表性」與「積極代表性」。作答時應先交代適用對象、進用比例及計算範圍,再以「人員組成」或「行政行為」作為區分代表性的關鍵。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條規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第 5 條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比例進用義務:
- **一般地區機關:**除位於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者外,機關(構)、學校僱用法定類別人員之總額,每滿 100 人應有原住民 1 人;總額達 50 人、未滿 100 人者,應有原住民 1 人。
- **原住民地區機關:**機關(構)、學校僱用法定類別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 **計入人員範圍:**前述比例的計算對象為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以及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經機關列為出缺不補者,不列入總額。
- **原住民地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第 5 條另規定,其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二,並依條文規定辦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相關人數以每月 1 日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的人員合計計算;依比例計算而未達整數者,不予計入。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比例進用」拆成兩種地區情形:一般地區看「每滿百人一人,五十至未滿百人一人」,原住民地區看「三分之一以上」。接著確認法條計入的是哪些人員,並特別區別一般地區規定與原住民地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的百分之二規定。
代表性理論則看規範要求的是「誰進入組織」,還是「進入組織後如何行動」:前者是消極代表性,後者是積極代表性。本題的比例進用規定直接設定原住民在機關人力中的比例,因此反映消極代表性。
消極代表性與積極代表性
第 二 題25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試說明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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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列的三種任用資格,重點在辨別公務人員取得任用資格的三條途徑:考試及格、銓敘合格、升等合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三種資格的取得方式與適用情形,並掌握它們的差異:考試及格是經國家考試取得資格;銓敘合格是依相關法令審定既有任用資格;升等合格則是經升等考試或依法升等程序取得較高官等的任用資格。
三種資格的意義
一、依法考試及格
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相關考試法規,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與考試類科、等級相應的任用資格。考試及格是透過國家考試進入公務體系、取得任用資格的主要方式;實際任用仍須符合職務列等、職系及其他任用法令規定。
二、依法銓敘合格
指依相關法令,經銓敘機關審定其任用資格為合格,得據以任用的情形。這類資格通常涉及既有任用身分或法令承認的資格,須經銓敘審定,不能僅因曾在機關任職,即認為當然具備銓敘合格資格。
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基於公務人員身分而來的財產請求權包括哪些項目?其各自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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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的財產給付請求權,以及這些請求權受憲法財產權與服公職權保障的範圍。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5 號、第 782 號解釋,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除服公職的機會外,也包含公務人員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取得的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則受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按職涯階段分類
可依「在職期間、離職或退休、因公傷亡、其他法定給付」整理,逐項交代請求權的來源與內容。作答時須掌握:請求權以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依據,不能把所有任職期間取得的金錢利益都視為當然可請領。
一、在職期間的俸給及相關給付
-
俸給請求權:公務人員依法任職後,得依官職等級、俸級及相關規定,請求國家給付本俸、年功俸及依法核給的加給。俸給是公務人員職務關係中的主要金錢給付,應依法律及待遇規定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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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津貼及補助:符合各該法令或規定要件時,可請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各項津貼及補助費。這些給付須有法令依據並符合請領條件,不因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即一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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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差旅費等職務相關費用:經核准加班並符合規定者,得請求加班費;因公出差而符合規定者,得請求差旅費。此類給付與實際職務執行或支出相連。
二、退休、資遣及撫卹給付
- 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符合退休或資遣法定要件者,得依適用法規請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司法院釋字第 187 號、第 782 號解釋確認,依法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具有財產權性質。
第 四 題25 分
績效考評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是受關注的議題,試問可以從哪些面向檢視行政機關的績效考評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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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公平」中的程序正義:考評結果是否公平固然重要,考評所依據的程序是否一致、客觀、可靠,受考評者是否有表達意見及尋求更正的機會,也會影響其對考評制度公平性的判斷。
分析績效考評程序正義,可採 Leventhal 提出的六項公平原則:
- 一致性:相同標準應適用於不同受考評者,且不因時間或主管不同而任意改變。
- 偏誤抑制:評核者應排除私人好惡、利害關係、刻板印象及先入為主。
- 準確性:評核應建立在正確、充分且與工作表現相關的資料上。
- 可修正性:程序應容許受考評者提出異議,並有檢討或更正錯誤的機制。
- 代表性:程序應納入受考評者的意見,並考量不同職務、工作情境及受影響群體的觀點。
- 倫理性:評核方式與處理過程應符合基本倫理及尊重人格的要求。
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規定,考績由主管人員評擬,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再由機關長官覆核,經主管機關或授權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績委員會對特定不利考績案件,並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的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題目問「可以從哪些面向檢視」,適合先提出一套完整的程序正義架構,再將各項原則轉化成考績實務中的檢核問題。作答時以 Leventhal 六原則為主軸,並補充行政機關考績程序上的具體保障,能同時呈現理論基礎與制度應用。
程序正義的檢視面向
一、考評標準是否一致
考評指標、評分尺度及程序應事先明確,並對相同或相近職務的人員採一致標準;不宜因受考評者身分、主管個人偏好,或年度不同而任意變動。若工作性質確有差異,應說明差異化標準的理由。
二、評核者是否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