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考銓制度中「考」及「銓」的意義。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主要經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制幾個階段,試說明之。並請就漢代察舉制度的建立及其內涵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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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說明考銓制度中「考」與「銓」的意義,再依時序比較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演變,並聚焦漢代察舉制度的建立與內涵。考試作答宜先界定概念,再按朝代交代各制度的選才方式、主導者及制度特徵。

本題屬制度史與概念題,沒有計算;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考銓制度概念作答。

一、「考」與「銓」的意義

考是對人才進行考察、考試、考核與評鑑,藉以判斷其學識、能力、品德及任職表現。考的範圍可包括任用前的資格與能力甄別,以及任用後的工作考核。

銓是銓選、衡量並分派官職,依人員的資格、品德、才能、經歷及職缺需要,決定任用、陞遷、遷調或職務配置。

簡言之,考重在衡量人才,銓重在選用與配置人才;二者相互配合,使政府能選出適任者,並安排於適當職位。

二、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演變

(一)世襲制

世襲制以血緣與身分為主要依據,官職或統治權由特定家族世代承襲。此制常見於早期封建政治,重視宗族、門第與政治秩序,選才則非以公開考核個人能力為主。

其優點是統治權承接較穩定;缺點是人才來源受到家族身分限制,容易形成貴族壟斷,也難以保證承襲者具備任官能力。

(二)察舉制

察舉制由地方官吏或中央機關考察、推薦人才,經朝廷甄選後授官。此制以推薦與品德、才具考察為主,漢代逐漸建立並發展。

察舉擴大了世襲以外的入仕途徑,讓地方人才有機會進入官僚體系;但選才仰賴推薦者的判斷,容易受人情、門第與地方勢力影響。

(三)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盛行於魏晉南北朝。朝廷在州郡設置中正官,考察人物並分為九等,作為授官與選拔的依據。

此制以人物品評制度化,取代部分察舉方式;但實際上常受門第勢力支配,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局面,逐漸使選官與家世緊密連結。

(四)科舉制

科舉制以考試作為選拔官員的重要方式,隋唐時期逐步形成,唐代制度漸趨完備,宋以後更為成熟。應試者透過分科考試競爭取士,考試成績成為入仕的重要依據。

相較於察舉與九品中正,科舉較具公開考試與制度化選才的特徵,擴大了士人入仕管道;但其考試內容與形式也可能使人才養成集中於應試文學。

三、漢代察舉制度的建立及內涵

(一)建立背景與發展

秦漢之際,國家治理需要大量官僚人才。漢初承襲秦代官僚體制,並逐漸透過地方官考察、推薦人才補充官員。漢文帝時已有詔令要求舉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武帝時進一步擴大與制度化察舉,逐漸形成以地方薦舉及特定科目取士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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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訓練與發展的意涵為何?如何將事業生涯發展之觀念應用到公務體系?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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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力資源發展中「訓練與發展」的意涵,以及如何把「事業生涯發展」的觀念運用於公務體系。作答宜先界定訓練與發展,再說明公務人員的生涯發展如何兼顧個人需求與機關人力需求。

**訓練(training)**是有計畫地提升員工執行目前職務所需的知識、技能與態度,使其能改善現職績效、符合職務要求。訓練通常著重短期、特定職務或工作能力,並以工作表現的改善作為重要成果。

**發展(development)**是有系統地增進員工未來所需的能力與潛能,為承擔較廣泛、較高層級或性質不同的工作作準備。發展較著眼於中長期的成長,內容可能包含管理能力、領導能力、跨領域歷練與職涯準備。

兩者均屬人力資源發展的一環,但焦點不同:訓練主要回應「現職工作做得更好」,發展主要回應「未來能承擔更多或不同責任」。實務上兩者相互銜接,現職訓練也可能成為後續生涯發展的基礎。

**事業生涯發展(career development)**是個人與組織共同參與的持續過程。個人透過自我認識、職涯目標設定與能力培養,規劃職業發展方向;組織則透過生涯資訊、訓練、職務歷練、升遷與人力配置等措施,協助員工發展並滿足組織的人力需求。

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問,依「概念定義—彼此區別—制度應用」作答最清楚。第一問說明訓練與發展各自的目的、時間焦點及內容;第二問則從公務體系的制度特性出發,列出能將生涯發展落實於人事管理的措施。作答時須點出公務人員的職涯受到職務、職等、升遷規範及機關人力需求影響,因此應兼顧個人發展意願與依法任用、遷調及升遷的制度要求。

訓練與發展的意涵

訓練的功能與作法:

  1. 分析職務所需能力與人員現有能力之間的落差,據以設定訓練目標。
  2. 透過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專業課程、實務演練、導師指導等方式,增進現職所需的知識、技能與態度。
  3. 評估學習成果及其對工作績效的影響,作為調整訓練內容的依據。

發展的功能與作法:

  1. 盤點個人興趣、專長、工作經驗與發展潛能,協助員工形成中長期職涯方向。
  2. 透過跨職務歷練、專案參與、輪調、領導職務歷練、進修或接班培育,擴展未來工作所需的能力。
  3. 使人才培育與機關未來業務、人力配置及領導人才需求相連結,提升組織持續運作的能力。

事業生涯發展在公務體系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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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因應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3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通過「(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試說明此次修正新制的考量,以及新制的主要規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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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3 條所定「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應另行建立退撫制度」的立法意旨,以及初任人員退撫制度由共同基金制轉向個人專戶制的主要設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於 111 年底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總統於 112 年 1 月 11 日公布,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新制適用對象是該日起初任的公務人員,不包括此前已任職者。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為何改制」與「如何設計」兩層鋪陳。先交代第 93 條要求另建制度,再說明新制採確定提撥制及個人專戶,最後補充公保年金與退撫基金財務配套。這樣能完整回應題目所問的修法考量與規劃重點。

一、修法考量

  1. 落實年金改革時所定的制度分流 退撫法第 93 條要求主管機關為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人員另建退撫制度,並以法律定之。新制因此以初任者為對象,建立不同於既有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制的制度。

  2. 建立較明確的個人提存與給付連結 原制度主要以確定給付方式計算退休給與;新制改以確定提撥制,將個人及政府提繳的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金額與投資收益成為退休給付的準備,讓提存與給付的關係較為明確。

  3. 調整退撫基金的長期財務安排 初任人員改參加個人專戶制後,不再成為原退撫基金的新增提繳人員。為避免基金收入減少而使財務缺口提早浮現,配套修正退撫法第 93 條、第 95 條,規定因新制實施所生的退撫基金財務缺口,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以維護現職及已退休人員的給付權益。

  4. 配合建構二層退休保障 配合新制推動,公保養老給付改採年金化規劃,與第二層職業退休金共同提供退休保障;其中公保養老給付維持確定給付性質,職業退休金則採確定提撥制。

二、新制主要規劃重點

  1. 適用對象 自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的公務人員;112 年 7 月 1 日以前已任職者,仍適用原制度。

  2. 個人專戶及共同提撥 初任人員到職時,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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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就「組織效率觀」、「社會公正觀」、「組織效率與社會公正合一觀」,闡述行政倫理的當代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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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倫理的價值取向,以及公共行政如何處理「組織效率」與「社會公正」之間的關係。行政倫理是公務人員在履行職務、運用公權力及分配公共資源時,應遵循的價值原則與行為規範;其核心不只在於依法辦事,也包括廉潔、公平、責任、公共利益與服務人民。

題目所列三種觀點,可理解為行政倫理發展中三種不同的重心:

  1. 組織效率觀:重視組織目標、行政效率與專業執行。
  2. 社會公正觀:重視公平、平等、弱勢保障及人民參與。
  3. 組織效率與社會公正合一觀:主張效率與公正均為公共行政的重要價值,應在行政決策與執行中相互調和。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先分述、再綜合」的寫法:先說明三種觀點各自的行政倫理意涵,再指出單獨偏重任一價值的限制,最後提出當代行政倫理應兼顧效率、公正與公共利益的結論。作答時可用公務人員的決策、資源分配與公共服務作為例子,讓抽象價值落實到行政實務。

一、組織效率觀

組織效率觀以組織目標的有效達成為重心,強調行政機關應依分工、專業、層級與規則運作,並合理運用人力、經費、時間等資源,以提升行政效能。從此觀點看,行政倫理包括依法行政、忠於職務、服從合法指揮、廉潔自持、具備專業能力,以及對工作成果負責。

此觀點提醒公務人員,行政資源來自人民,不能因怠惰、推諉或管理不當而造成浪費;公共服務也須及時、穩定且有品質。然而,效率若被視為唯一標準,行政人員容易只看重績效數字、速度或成本,忽略程序正當、個別差異與弱勢需求,甚至以「達成目標」為由傷害人民權益。因此,效率是行政倫理的重要要求,卻不能取代公平與正義。

二、社會公正觀

社會公正觀以行政權力應公平運用、公共利益應合理分配為重心。行政機關在制定政策、提供服務及分配資源時,應尊重人民平等地位,避免歧視、偏私與不當差別待遇;對於處境不利或需求特殊者,也應考量實質公平,提供適當保障。

此觀點與新公共行政所強調的社會公平相呼應。公務人員不應只把人民視為行政服務的接受者,也應重視公民權利、參與及政府對社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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