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三等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預告登記之要件,又其效力為何?有何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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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限制登記」中之預告登記制度,核心在於考核考生對於預告登記之實質要件、程序要件、法律效力,以及立法為兼顧公益與司法執行所設之例外限制。 本題涉及法規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相同):

  1.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預告登記之要件(第 1 項)、妨礙請求權處分之效力(第 2 項)、排除效力之例外(第 3 項)。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至第 138 條:預告登記之申請程序、塗銷登記與轉載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闡析型申論題,採「三段式論述法」作答:

  1. 破題與定義:先簡述預告登記之制度意旨(保全債權性質之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
  2. 分點詳述題旨三問:
  • 要件:切分為「實質要件」(所欲保全之特定物權變動請求權)與「形式/程序要件」(登記名義人之同意與申請主體)。
  • 效力:闡明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之「相對無效」概念,即處分並非當然、絕對無效,僅在「妨礙所登記之請求權」之範圍內無效。
  • 例外規定:引用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3 項,指出徵收、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等公權力處分不具排除效力之法理(公法上之強制力與公共利益優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評分爭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 子題一:預告登記之要件
  • 關鍵點:必須列全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之三款請求權(移轉或消滅、內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並強調須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由其共同申請)。
  • 子題二:預告登記之效力
  • 關鍵點:切忌僅寫出「無效」二字,必須指明為「相對無效」——該處分在塗銷前,僅對妨礙該請求權之範圍內不生效力,非自始、當然、絕對無效;若不妨礙請求權(例如設定不妨礙移轉之抵押權,或經請求權人同意者),或該處分後續未損及請求權人之權利,處分仍屬有效。
  • 子題三:例外之規定
  • 關鍵點:必須精確寫出「公法徵收」、「法院拍賣」及「強制執行」三種法定事由,並點出無排除效力之立法理由。

解題技巧

  1. 條號精確引述:本題純屬《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的法條題,作答時務必明確寫出「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能顯著提高專業得分。
  2. 「要件」分流陳述:法學論述要件時,區分為「實質要件(客體/標的)」與「形式要件(主體/程序/證明文件)」,版面結構會比單純抄寫法條更具體系感。
  3. 常見陷阱與盲點:
  • 誤將預告登記當作物權:預告登記保全的本質是「債權請求權」,使其具有物權化之排他保障。
  • 漏寫「同意書」:實務上預告登記多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單獨申請。
  • 誤解效力性質:切勿寫成「處分當然無效」或「所有處分皆被禁止」,必須強調「妨礙所登記請求權者」始為「相對無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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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有關租金及擔保金限制之規定為何?又房屋租用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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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已於民國 107 年 6 月起另行施行《租賃住宅市場及發展條例》以特別法規範住宅租賃關係,但一般土地與非專法住宅之房屋租賃,仍回歸適用《土地法》本法規定。

本題主要測驗《土地法》第三編「土地使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之核心強制與準用規定,包含以下法條與核心概念:

  1. 基地租用之準用規定:《土地法》第 105 條明定,第 97 條(租金最高限額)、第 99 條(擔保金限制)及第 101 條(爭議調處)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2. 租用基地之租金限制:準用《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受城市地方土地申報總價年息 10%10\% 之法定上限拘束。
  3. 擔保金(押租金)之限制及效力:準用《土地法》第 98 條、第 99 條,最高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且超額部分得由承租人逕行主張抵充租金。
  4. 房屋租用爭議之救濟機制:《土地法》第 101 條規定地政機關之「行政調處」與法院之「司法訴訟」雙軌與先後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與體系關聯型申論題,切入重點在於「準用條款之串連」與「爭議處理程序之層次」:

  1. 基地租金與擔保金限制:切入點為《土地法》第 105 條。作答時不可直接照搬房屋租賃規定,必須寫出由第 105 條出發,準用第 97 條、第 99 條之法理,並將法條中房屋專屬文字(如「建築物申報總價」)予以除外,精確表達「土地申報總價」與「基地租金」。
  2. 房屋租用爭議處理:依《土地法》第 101 條切入,分兩階段(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處、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依序論述,並指出調處非強制仲裁性質,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應將題旨拆解為兩大核心主軸作答:

  1. 主軸一(基地租用之租金及擔保金限制):需涵蓋準用法源(第 105 條)、租金法定最高限制(第 97 條第 1 項)、擔保金法定最高數額(第 99 條第 1 項)、利息視為租金一部(第 98 條)及超額抵充效果(第 99 條第 2 項)。
  2. 主軸二(房屋租用爭議之處理):需涵蓋受理調處機關(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效力,以及不服調處時之後續救濟途徑(司法機關訴訟)。

解題技巧

  1. 避免落入文字陷阱:
  • 題目問的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非單純「房屋租用」。考生常直接寫第 97 條「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在基地租用中「尚未建屋或建物屬於承租人」,故租金計算基礎僅限「土地申報總價」,切勿混入建築物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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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土地複丈時,有關埋設界標之規定為何?又土地複丈時,在何種情況下應先辦理地籍調查?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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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關於「土地複丈作業程序」之兩大核心實體與程序要件:

  1. 界標之埋設規定:申請人之界標埋設義務、適用複丈種類(分割點、界址鑑定點)、無法自備之代購、實地指界與埋設之配合責任,以及未埋設界標之法律效果(駁回或不予發給成果圖)。
  2. 地籍調查於複丈之適用與除外:釐清「地籍調查」非僅限於地籍圖重測或總登記,於土地複丈涉及「經界線變更(創設、移動)」時亦為先行必備程序;並掌握《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針對「裁判分割」免辦地籍調查之關鍵除外規定。

法規適用基準說明: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為準進行解析。(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全面修正發布施行,相關條文業經整併重排,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與制度原理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1. 子題一(埋設界標規定):以「義務主體 →\to 埋設時機(點位) →\to 自備與代購 →\to 實地指界配合 →\to 違反應處罰則(程序駁回/不發圖) →\to 界標查核與事後管理(合併拔除)」之流程化架構逐項列述,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2. 子題二(先辦地籍調查情形):採「法理本質 →\to 法定應辦情形 →\to 法定免辦之重要例外」三層次切入。先定性地籍調查旨在確認當事人界址真意,進而論證凡「涉及經界線變更創設」之標示變更複丈均應辦理調查;最後援引第 224 條第 2 項共有土地裁判分割「免辦地籍調查」之規定,從反面強烈印證一般分割與標示變更應辦地籍調查之法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茲就本科閱卷給分關鍵爭點進行深度剖析:

  • 子題一之爭點與給分要件:
  • 多數考生僅寫出「分割」與「鑑界」應自備界標,若未寫出「向登記機關購買」、「指界配合義務」、「限期補正與逾期駁回(第 213 條)」、「不予發給成果圖(第 221 條)」以及「合併時拔除界標」,得分僅能落在及格邊緣。完整交代前後關聯法條方能取得高分。
  • 子題二之爭點與失分陷阱:
  • 最常見的嚴重失分是誤將「地籍圖重測之時機(土地法第 46 條之 1)」或「土地總登記」當作答案填入。
  • 核心關鍵在於指出土地複丈係針對「已登記土地」,原則上依地籍圖施測;但當涉及「經界變更」(如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時,必須先辦理地籍調查確認新界址點;並務必點出第 224 條第 2 項裁判分割「免辦地籍調查」,此為本題畫龍點睛的法規亮點。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定位:注意題目限定「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作答必須精準引述該規則各條項文義,不可流於一般地政常識臆測。
  2. 記憶口訣:
  • 埋設界標記憶口訣:「分、鑑自備買登記,到場指界測釘齊;不設不補駁回棄,成果不發併拔去」。
  • 地籍調查時機口訣:「經界變更需調查(分割、調界、整地形),裁判確定免調查」。
  1. 對比思維:回答「何種情況應辦」時,主動補充「何種情況免辦(裁判分割、純粹鑑界)」,形成對稱論述,展現扎實的法學邏輯深度。

【答案】

依民國 107 年命題當時適用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詳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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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時,其作業方法及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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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關於「戶地測量採數值法」之法定程序與技術規範。本科目試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法規於民國 112 年進行大幅度條文整合修訂,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本,法理與技術本質一致)。

考生須清楚區分題目所問之兩大層次:

  1. 作業方法(巨觀流程,Macro Workflow):從外業準備、控制點檢測、界址測量、成果檢核、坐標計算、地籍圖展繪至面積計算與表冊編造之整體法定作業程序。
  2. 測量方法(微觀技術,Micro Surveying Technique):在外業界址測量階段,利用測量儀器獲取幾何觀測量以決定界址點空間位置之具體技術(如極坐標法、直角坐標法、交會法、衛星定位測量法等)。

核心法源依據: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3 條(戶地測量作業方法分類與定義)。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編第三章「數值法戶地測量」第 124 條至第 152 條(界址施測、坐標計算、圖籍展繪與成果整理)。
  • 關鍵數學關係式:
  • 極坐標坐標計算公式: EP=E0+S⋅sin⁡θE_P = E_0 + S \cdot \sin \theta NP=N0+S⋅cos⁡θN_P = N_0 + S \cdot \cos \theta (其中 (E0,N0)(E_0, N_0) 為測站坐標,SS 為平距,θ\theta 為方位角)
  • 坐標法面積計算公式(高斯坐標面積公式): A=12∣∑i=1n(EiNi+1−Ei+1Ni)∣A = \frac{1}{2} \left| \sum_{i=1}^{n} (E_i N_{i+1} - E_{i+1} N_i) \right|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觀念整合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層次分明、程序完整、技術精確」之原則進行組織:

  1. 破題界定: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明定數值法戶地測量之核心定義——以電子速測儀或衛星定位測量儀器測定界址點位置,計算其坐標,並調製地籍圖。
  2. 作業方法模組化:按工程施測時間軸,分為「準備工作 →\to 控制點檢測 →\to 界址測量 →\to 界址邊長檢測 →\to 坐標計算 →\to 展繪地籍圖 →\to 面積計算 →\to 成果整理」八大法定步驟,展現體系化作答實力。
  3. 測量方法技術化:詳細列舉外業採集界址點坐標的四種主要幾何技術(極坐標法、直角坐標法、交會法、衛星定位測量法),並分別交代其測量原理、施測限制與適用時機。

題型與規範深度剖析

本題非選擇題,為申論法規題,針對各作業環節與測量手段之技術規範與限制進行深度剖析:

  1. 作業方法之法定要件剖析:
  • 檢測與校正之必要性:數值法強調坐標數據的精確性,於外業施測完成後,必須量測界址點間之邊長(實測邊長),並與由兩點坐標反算所得之邊長(計算邊長)進行比對,其邊長較差不得超過法規容許之公差,以杜絕誤測或粗差進入成果檔。
  • 數值地籍圖與圖解圖之本質差異:圖解法之地籍圖為「圖紙實體」,面積受圖紙伸縮與展點誤差影響;數值法之宗地幾何資訊為「坐標數值(TWD97)」,地籍圖係由電腦自動展繪產出,面積完全以界址點坐標經解析法計算,具備無圖紙伸縮誤差之優勢。
  1. 測量方法之適用環境剖析:
  • 極坐標法:實務上使用電子速測儀(Total Station)作業最廣泛的方法,以已知點為測站、後視另一已知點定向後測設,效率最高。
  • 直角坐標法(支距法):適合界址點沿著既有直線(如筆直圍牆、水溝、既設控制線)分布且距基準線極近時使用;缺點為支距過長時垂直投影容易累積幾何橫向誤差。
  • 交會法:細分為角度交會(前方交會)與距離交會(三邊交會),專門用於界址點位於障礙區、深溝峭壁邊緣等人員無法置鏡架稜鏡之極端地形。
  • 衛星定位測量法(GNSS / RTK / e-GPS):適用於空曠無遮蔽之農作區、重劃區。其限制在於高樓林立、騎樓遮蔽或樹冠茂密地區容易產生多路徑效應(Multipath)與收訊不良,此時法規要求應改採全測站儀施測。

解題技巧

  1. 名詞勿混淆:題目要求「作業方法」與「測量方法」,考生常犯錯誤是把「極坐標法、交會法」寫在「作業方法」,導致後段無內容可寫。「作業方法」是指「流程流程(Work Process)」,「測量方法」是指「幾何測設手段(Measurement Method)」,兩者層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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