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某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民國 100 年買進取得臺北市房屋一棟,供自住使用,民國 114 年以新臺幣 2,000 萬元賣出;若買進價格已無法查得。某乙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民國 110 年以新臺幣 1,000 萬元買進取得高雄市房屋一棟,供自住使用,民國 114 年以新臺幣 2,000 萬元賣出。

請依所得稅法、土地稅法規定,說明甲、乙兩人賣出房屋時須繳納哪些稅負?又該如何計算?請就土地、房屋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要先按取得日期區分新舊制,再把房屋與土地分別判斷:

  • 甲於民國100年取得:屬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取得,出售時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另依土地稅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 乙於民國110年取得:屬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合併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另課土地增值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度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的設算標準,須依該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取得年度,再依制度拆分稅負:

  1. 甲:100年取得 → 舊制。土地看土地增值稅;房屋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
  2. 乙:110年取得 → 房地合一新制。房屋與土地合併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土地仍另依土地稅法計算土地增值稅。
  3. 題目未提供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及乙的交易費用等資料,因此可以確定課稅制度與計算方式,無法算出實際稅額。

甲:民國100年取得、民國114年出售

土地:土地增值稅,免納土地交易所得稅

甲的土地在民國105年以前取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出售土地時,依土地稅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般用地土地增值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累進稅率計算,基本稅率為20%、30%、40%;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並依法申請,得按10%優惠稅率計算。自用住宅用地並非只要房屋供自住就當然適用,仍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規定的戶籍、使用情形、面積及其他要件。

土地增值稅以移轉土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計算基礎。其核心計算概念為: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金額−依法得扣除項目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移轉現值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金額 - 依法得扣除項目

故本題未提供土地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及相關扣除額,不能算出甲的土地增值稅額。土地增值稅由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繳納。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房屋交易所得原則上按下式核實計算: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出售收入−房屋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 房屋出售收入 - 房屋原始取得成本 - 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甲的買進價格已無法查得,不能直接以房屋出售價額2,000萬元減除房屋成本,作核實計算。若稽徵機關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應按民國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核定所得額。題示出售價額為2,000萬元,未達臺北市以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為門檻的設算方式;是否達到每坪單價門檻,題目未提供房屋坪數,亦無法判斷。若不適用該高價房屋計算方式,則依臺北市所在行政區及相應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設算房屋交易所得。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核課期間?請說明之。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請分別說明在那些情況下核課期間為 5 年、7 年?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定、補徵稅捐及處罰權的法定期間;期間內發現應徵稅捐,得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期間內未經發現者,期間屆滿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依申報情形、課稅方式及是否有逃漏稅行為,分別規定五年或七年。

解題方法

依第 21 條逐一辨認三種情形:依法申報且無故意逃漏者、印花稅及稽徵機關依資料核課者,核課期間為五年;未依規定期間申報,或故意逃漏者,則為七年。

本題只問期間長短,不必計算起算日。若題目進一步要求起算,應接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五年或七年的期間長度與起算日是不同問題。

五年核課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以下兩類案件核課期間為五年:

  1.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以及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某甲發現其臺中市土地民國 113 年之地價稅稅單計算錯誤,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稅的稽徵機關,以及納稅人發現稅額計算錯誤時,應採取的處理方式。地價稅屬地方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臺中市土地的地價稅,應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納稅人認為地方稅稅單有計算錯誤,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這與對核定稅額不服而依法申請復查,是不同的處理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稅目:地價稅是地方稅,不是由國稅局徵收。再依土地所在地確認管轄機關,本題土地位於臺中市,因此承辦機關是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接著判斷題目描述的爭議類型:題目只說稅單「計算錯誤」,適用查對更正;題目若是對核定稅額或課稅處分不服,才涉及復查程序。因此應選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查對更正。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至少繳納若干比例,則稽徵機關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關於復查決定後,稅捐移送強制執行的暫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稽徵機關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提供相當擔保也可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要件:「依法提起訴願」及「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至少繳納若干比例」。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第 1 款,符合這兩項要件的比例是三分之一,因此選擇 1/31/3。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者無法作為擔保稅款之擔保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所定的擔保品種類,以及擔保品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的擔保品包括:

  1. 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
  2.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
  3. 銀行存款單摺。
  4.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因此,土地並非只要是土地就能作為擔保品;仍須符合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及足額清償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從《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的列舉種類判斷銀行存款、公債及上市櫃有價證券是否屬法定擔保品;再檢查土地是否符合易於變價等條件。題目明示山坡地「不易變價」,已不符合土地作為擔保品的要件,故選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關於租稅規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的租稅規避定義與法律效果。租稅規避成立時,稽徵機關得依實質經濟利益相當的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原則上不得另課逃漏稅捐處罰,但符合第 7 條第 8 項但書情形者除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先確認租稅規避的定義,再核對滯納金及利息的計算方式,以及是否另有逃漏稅處罰。選項 B 把滯納金寫成應補繳稅款的 10%,與條文規定不符,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此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的租稅規避定義:納稅者為取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達成與常規交易相當的經濟效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關於稅捐保全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的稅捐保全措施,包括限制財產處分、聲請假扣押及限制出境。解題關鍵是辨別各措施的適用要件,以及限制出境的法定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 五年。

解題方法

先依措施種類對照條文:欠稅可限制相當於欠稅額的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時,得依法聲請假扣押;符合欠稅金額等條件時,得限制出境。最後核對限制出境期間,便可判斷哪個選項與法定年限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這是《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所定的財產保全措施。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某甲於民國 110 年購入臺北市房屋一棟,若未來出售要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稅率,則須由下列何人辦理戶籍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所定的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屋、土地」優惠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自住要件時,須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持有、居住於該屋連續滿 6 年;另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條件。符合規定者,交易所得額在 400 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按 10% 稅率課稅。

題目只問誰可以辦理戶籍登記,重點是辨認法條列舉的三種身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的戶籍登記主體即可。法條沒有把「成年子女」「直系親屬」或一般「親屬」列入可辦理戶籍登記的對象,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限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的減免優惠項目中,下列何者並非以自所得總額中減除之方式完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綜合所得稅各種減免的「減除階段」:有些項目是在計算所得或課稅所得時扣除,有些則是在算出應納稅額後直接抵減稅額。題目問「並非以自所得總額中減除」者,應選擇屬於後者的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綜合所得稅的基本計算架構為: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再依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依相關規定減除或抵減稅額。前段減少所得或課稅所得;後段則直接減少稅額,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在計算流程中的位置:

  • 免稅額: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 財產交易損失:依所得稅法規定,在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及限額範圍內扣除,影響所得額。
  • 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規定並採列舉扣除時,列為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 投資抵減: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時,從應納稅額中抵減,屬於稅額減免,不是從所得總額扣除。

因此,只有投資抵減不屬於自所得總額減除的方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之營利事業,民國 114 年度之所得額可以減除哪些年度之核定虧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9 條的盈虧互抵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得以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前十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虧損。

適用此規定,除虧損須經核定外,營利事業還須符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等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以民國 114 年度所得額為扣除基準年度,往前推算十個年度。所稱「前十年內」不含本年度,因此依序為:

114−10=104114-10=104

前十個年度是民國 104 年至 113 年。若題目所稱虧損均符合第 39 條規定,114 年度所得額可扣除的虧損年度範圍即為 104 至 113 年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的「實際管理處所」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依外國法律設立的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

判斷實際管理處所時,法條列舉的考量事項包括:作成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處所、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的處所,以及會計帳簿紀錄的製作或儲存處所等。實際資金來源地不在本條所列條件之中。

解題方法

題目問「條件不包括何者」,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所列的實際管理處所判斷事項。符合條文所列因素者不是答案;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無法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哪些情形得免納所得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個人符合自住房屋、土地優惠,須同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未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此項優惠。符合者,計算所得額在 400 萬元以內部分免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所列免稅情形,並特別檢查選項中的「自住年限、使用限制、免稅額度」。自住優惠的年限與回溯期間均為 6 年,免稅所得額上限為 400 萬元;選項若將門檻改成 5 年,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計算營利事業所得時,下列何者可列為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時,哪些支出可列為費用,以及哪些項目依法不得認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與業務相關、取得確實憑證的交際應酬費用,得在法定限額內列支;依同法第 38 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1,家庭費用及依法規所科處的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支出是否與營業有關、是否有確實憑證,以及是否落在法律排除或限額列支的規定內。交際費有法定限額,不代表一律不得列支;符合要件的部分仍可列為費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屬《所得稅法》第 37 條列舉的交際費項目。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某甲工作 40 年 7 個月後於民國 113 年退休,關於其退休金之領取與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的退職所得計算,包括一次領取的分段計算方式、分期領取的年度減除額,以及退職服務年資尾數的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甲於民國 113 年退休適用的金額為準。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的計算規則如下:

  • 領取總額在 198,000×198{,}000 \times 退職服務年資以下:所得額為零。
  • 超過 198,000×198{,}000 \times 年資、未達 398,000×398{,}000 \times 年資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 398,000×398{,}000 \times 年資的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分期領取者,則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該年度公告的定額後,餘額為所得額。

解題方法

先把服務年資尾數換算成年數:甲服務 40 年 7 個月,尾數滿六個月,因此以一年計,退職服務年資為 41 年。接著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是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規則,再與法定計算方式逐一比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經營飲食業之小規模營業人,自民國 114 年度起其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多少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及其業別分類。依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規定,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起徵點為新臺幣 10 萬元。本題飲食業歸在一般飲食業類別,故適用此金額。

法規依據為財政部發布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飲食業」的小規模營業人,再對照 114 年起徵點規定中「一般飲食業」所列金額。規定明定其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10 萬元,因此選擇 10 萬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種銷售行為須課徵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的免徵營業稅規定。判斷各選項時,先確認銷售行為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 8 條所列的免稅貨物或勞務;若不在免稅範圍內,原則上仍須課徵營業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8 條的免稅項目: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出售土地,以及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或捕獲的產物,均有明文免稅規定。飯店提供住宿則不屬於上述免稅項目,屬於提供住宿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選項分析

  • (A) 學校提供教育勞務:錯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營業稅銷售額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8 條,判斷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時,銷售額如何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海運與空運的計算方式不同:海運按自境內載運出境的全部票價或運費計算;空運則須區分客運與貨運,不能一概用「全部」或「至境外第一站」概括。

解題方法

先看運輸方式,再看法條採用的計算範圍:

  • 海運:旅客出境或貨物出口,按全部票價或運費計算。
  • 空運:旅客票價以境內至境外第一站為計算範圍;貨物運費則依空運貨物的規定計算,不能直接把空運客運的第一站規則套用到貨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請問該法所定之罰鍰額度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第 1 款「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的處罰。依民國 114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有此情形,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營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述行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再對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第 1 款。題目問的是法定罰鍰額度,直接比對法條的最低額與最高額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關於貨物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完稅價格、車輛類稅率、退稅及漏稅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規定完稅價格包括包裝從物價格;第 12 條規定特定車輛稅率;第 4 條列有退還原納貨物稅的情形;第 32 條則規定違法逃漏貨物稅的罰鍰上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數字與法律用語,尤其核對第 32 條的罰鍰倍數。題目中的「四倍以下」只要與法條上限不一致,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的包裝從物價格。因此此項敘述符合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小客車、入會權利、進口完稅價格及銷售價格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條例第 2 條,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屬特種貨物。每次銷售價格達 50 萬元的入會權利,若屬可退還保證金性質,則不包括在特種勞務內。

依第 8 條,銷售價格是銷售時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依第 10 條,進口特種貨物的完稅價格,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計算;如該貨物另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還須加計相應稅額。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是在考「是否屬於特種貨物或勞務」,還是在考「價格如何計算」。入會權利選項要特別注意兩個條件:門檻是每次銷售價格達 50 萬元;可退還的保證金性質不列入特種勞務。題目所述銷售價格為 40 萬元,另收的 20 萬元保證金可退還,因此不屬於特種勞務,B 的結論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被繼承人之財產,何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原則上,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的財產都要計入遺產總額;但第 16 條列有例外,其中第 5 款規定:「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6 條列舉的項目。特別注意選項中的關鍵字:第 16 條所稱的「自己創作」,限定為被繼承人本人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一般財產、債權或公債不因此排除於遺產總額之外。

選項分析

(A) 自己創作之藝術品:正確。 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5 款「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包括下列何者?

① 繼承人 ② 受遺贈人 ③ 遺囑執行人 ④ 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⑤ 稅務代理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所列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該條依情形規定:

  1. 有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以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是依法負擔納稅義務的人;辦理申報或繳納的代理人,不因此成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的身分清單:①繼承人、②受遺贈人、③遺囑執行人及④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都在條文列舉之中;⑤稅務代理人則不在其中。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③④,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① 繼承人:正確。 無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 ② 受遺贈人:正確。 無遺囑執行人時,受遺贈人亦列為納稅義務人。
  • **③ 遺囑執行人: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判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先區分移轉是有償或無償:

  • 有償移轉,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由原所有權人負擔。
  • 無償移轉,例如遺贈、贈與,由取得所有權人負擔。
  • 土地設定典權,由出典人負擔。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土地移轉的性質,再對照《土地稅法》第 5 條的納稅義務人規則。此題無須計算,關鍵在於分清「原所有權人」與「取得所有權人」,以及典權所適用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有關現行土地增值稅稅率的規定,一般稅率最高為多少?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規定之稅率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的稅率。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土地稅法》第 33 條,一般用地按土地漲價幅度採累進稅率,最高級距稅率為 40%;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規定者,按 10% 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一般稅率的最高稅率,以及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分別記住「一般用地累進稅率最高 40%」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10%」,即可選出相符組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與減徵情形。判斷關鍵是分清「免徵」和「減徵」:免徵是該次移轉不課土地增值稅;減徵則仍須計算稅額,只是按規定減少應納稅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同法第 39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也準用免徵規定。
  • 同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所列的效果。繼承移轉、土地被徵收及符合條件的自願出售,均屬免徵;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則是減徵百分之四十,並非免徵。因此題目問「不屬於免徵」時,應選重劃土地的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須課徵房屋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公有房屋免稅,以及第15條私有房屋免稅、減半徵收的規定。判斷各選項時,須注意房屋的所有權屬、公立學校等用途的要件,以及受重大災害的毀損比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免稅與減半徵收條件:

  • 公有房屋供法定用途使用者,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免徵房屋稅。
  • 私有房屋符合第15條所列情形者,得免徵或減半徵收。
  • 受重大災害的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達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

選項分析

(A) 公立學校:錯誤。 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校舍、院舍、辦公房屋或員工宿舍使用,依第14條第4款免徵房屋稅,因此不是須課徵房屋稅的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免徵契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的免徵契稅規定,以及信託財產移轉、法院拍賣與共有物分割的課稅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契稅條例》第 14 條列舉免徵契稅情形;其中第 5 款規定,建築物尚未建造完成時,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完成,並因此變更起造人名義,且由受讓人以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契稅條例》第 14 條列舉的免稅情形;再以其他條文核對容易混淆的狀況:法院拍賣依第 11 條仍須申報繳納契稅,信託財產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則依第 7 條之 1 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共有不動產分割原則上也屬契稅課徵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正是《契稅條例》第 14 條第 5 款的免稅情形。要件包括:建築物尚未完工、受讓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起造人名義變更為受讓人,以及由受讓人以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