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民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想以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向乙購買土地一筆,欲自地建屋。土地市價是 550 萬元。2 人完成買賣契約的訂定。但甲事後發現,該筆土地卻是限建土地。甲想拒絕給付 600 萬價金,但乙卻堅持甲必須賠償 50 萬元。何者有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第88條第2項「物之性質錯誤」,以及依第88條撤銷意思表示後,是否須依第91條賠償相對人的信賴損害。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物的性質若依交易觀念具有重要性,對該性質的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但依第88條撤銷,仍須符合兩項條件:

  1. 買受人若知道真實情形,即不會作成該意思表示。
  2. 錯誤或不知情並非出於買受人自己的過失。

解題方法

甲買地是為了自地建屋,土地卻是限建土地,直接影響土地能否達成建屋目的。就土地買賣而言,可建築性屬交易上重要的物之性質;甲若知道土地限建,即不會以該條件購買,符合民法第88條第2項的錯誤類型。

題目未指出甲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土地限建,依題意應認甲得依第88條撤銷其買受土地的意思表示。撤銷後,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甲不必依該契約給付600萬元價金。

不過,民法第91條規定,依第88條撤銷者,表意人原則上須賠償相對人因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的損害;但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時,不在此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甲受僱於乙貨運行擔任貨車司機。某日甲駕駛乙貨運行的貨車,卻未去送貨,而是載女朋友出遊。路上,甲不慎撞傷路人丙。丙想向乙貨運行請求賠償,有無可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僱用人侵權責任,關鍵在於甲撞傷丙時,是否屬於「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能避免損害者,得免負責任。

所謂「受僱人」,不以存在正式僱傭契約為限;只要客觀上受他人使用、從事一定事務並受其監督,即可能成立。題目已明確說甲受僱於乙貨運行,甲是受僱人,乙是僱用人。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不是甲主觀上是否想替乙送貨,而是依客觀外觀判斷甲的行為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除實際執行工作及其必要行為外,若甲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且行為與職務在時間、場所或外觀上具有密切關係,即使是為自己利益,也可能仍屬「因執行職務」。

本題中,甲是乙貨運行的貨車司機,事故發生時駕駛乙貨運行的貨車。甲雖未依工作安排送貨,而是載女朋友出遊,但他使用的是工作上受交付或得以使用的貨車。法院應綜合貨車的外觀標示、甲平日職務、事故時間與地點、甲如何取得及使用貨車等情形,判斷其行為在客觀上是否仍與職務有關。

若客觀上仍具有執行職務的外觀,或是利用職務上取得貨車的機會,乙不能僅以甲是為私人目的出遊,就當然免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甲、乙、丙 3 人共有一筆 A 地,3 人於民國 90 年成立協議分割契約,但後來因 3 人工作繁忙,均忘了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嗣於民國 110 年間,甲在搬家時發現該協議分割契約,乃訴請乙、丙履行協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共有物協議分割契約的履行請求權及消滅時效。共有人以協議分割共有不動產,契約成立後,仍須辦理登記,才能完成不動產物權變動。共有人請求其他共有人依約辦理登記,性質上是基於契約所生的債權請求權。

依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有較短時效規定者,依其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協議分割契約已成立」與「分割後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已完成」:契約成立不等於登記完成。再判斷甲請求乙、丙做什麼:甲是請求履行契約、辦理分割登記,並非行使形成權。

本題契約成立於民國 90 年,甲至民國 110 年才請求履行,已超過民法第 125 條的 15 年期間。因此,該履行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關於死亡宣告之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 條的死亡宣告要件,以及法院在公示催告後是否必須宣告死亡。死亡宣告是為了處理失蹤人長期生死不明所造成的法律關係不確定;法院仍須確認失蹤及生死不明等要件,並非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陳報生存,就必然宣告死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把死亡宣告說成「期間屆滿且無人陳報,即必須宣告」的自動程序。民法第 8 條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法院仍須依個案事證審查法定要件。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符合失蹤、生死不明及失蹤期間起算的判斷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示催告程序中無人陳報失蹤人生存,只是法院審查時的情況之一,不能因此認為法院「不得斟酌其他事由,須為死亡宣告」。法院仍應判斷失蹤人是否確實失蹤、生死是否不明,以及是否具備法定期間等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尤其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契約解除,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詐術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無效;依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契約,依第 79 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若以詐術使他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允許,依第 83 條,其法律行為有效。

解題方法

先辨別行為人是哪一種行為能力,再看該行為是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若不符合例外,接著判斷是否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是否以詐術使相對人誤信已獲允許。

選項分析

(A) 錯誤。 無行為能力人受領贈與,表面上僅取得利益,但「贈與物」須透過贈與契約移轉。贈與契約是法律行為,須有受贈人的意思表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人本質的學說、社團法人的設立與機關,以及法人的權利能力。法條依民法關於法人的一般規定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人是由法律承認、能以自身名義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權利義務主體。社團法人以社員為基礎,社員總會是其最高意思機關;財團法人則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沒有社員總會。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各敘述所描述的是哪種法人學說、社團法人的成立方式、社團法人機關,或法人的權利能力。特別留意「擬制說」與「社會生活上的獨立主體」並非同一概念;後者較接近法人實在說。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人擬制說認為,只有自然人是真正的權利主體,法人是法律為方便權利義務關係而擬制的主體。強調法人在社會生活上具有獨立實體或主體地位的,是法人實在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甲缺錢孔急,乃以電話向乙商借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在電話中爽快應允,但就利息部分,乙請求必須以法定利率上限之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為 16 萬元,甲亦同意。乙乃將利息 16 萬元預扣,而直接匯款 84 萬元予甲,2 人約定 1 年後本金加利息,共償還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本金數額、利息約定,以及民法第 205 條的約定利率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474 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給他方,他方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的契約。民法第 475 條並規定,消費借貸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交付而生效,屬於要物契約。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民法第 477 條則規定,利息須有支付的約定,消費借貸才發生利息債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乙實際交付多少金錢:乙以「預扣利息」方式,從名目借款 100 萬元中扣除 16 萬元,實際匯給甲的只有 84 萬元。依消費借貸的要物性,兩造間實際成立的借款本金為 84 萬元。

接著比較實際本金與約定利息:甲、乙約定一年後償還 100 萬元,其中相較於實際收到的 84 萬元,多出的 16 萬元就是一年利息。因此實際約定年利率為:

16 萬元84 萬元×100%≈19.05%\frac{16\text{ 萬元}}{84\text{ 萬元}}\times 100\% \approx 19.05\%

此利率超過民法第 205 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上限,故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此即選項(C)所述的理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甲欲將其收藏之骨董出售於乙,以電子郵件為要約時,疏未注意而誤將價金「50 萬元」寫成「10 萬元」,乙不知甲誤寫,回信承諾之。關於甲、乙間之買賣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錯誤,以及表意人因自身過失而錯誤時,能否撤銷意思表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甲原本想以 50 萬元出售骨董,卻在要約郵件中誤寫為 10 萬元,屬於表示內容與內心真意不一致的錯誤。依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因此,甲雖有意思表示錯誤,但題目明示其因疏未注意而誤寫,錯誤出於甲自己的過失,不能依第 88 條撤銷要約。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1. **契約是否成立:**甲以 10 萬元為內容發出要約,乙不知甲內心原想寫 50 萬元,仍回信承諾。乙承諾的內容與甲表示於外的要約一致,原則上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成立。
  2. **甲能否撤銷:**甲的誤寫屬意思表示錯誤,但民法第 88 條設有「非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的限制。題目已指出甲疏未注意,故甲不得撤銷。
  3. **排除其他主張:**題目沒有顯示乙知道或可得而知甲有錯誤,不能以相對人知情的例外規定推翻上述結論。

選項分析

(A) 甲、乙間理解之價金不一致,契約自然不成立。—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甲向乙購買 L 地,當事人間關於 L 地之所有權移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3 條關於使用文字、簽名、蓋章及指印的規定。依同條第 1 項,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時,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第 2 項規定,以印章代簽名者,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第 3 項規定,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須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效力相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區分的兩件事:文件內容由誰書寫,以及當事人如何表示簽名。民法第 3 條明文允許內容不由本人自寫,但對簽名另有要求;蓋章及經二人簽名證明的指印,則各有法定效力。因此,凡選項把「本人親自書寫內容」說成必要條件,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主物與從物」。依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且同屬一人者,為從物;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看三項要件:兩者是獨立之物、從物常助主物的效用,以及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從物須能獨立存在;若已成為主物的構成部分,就不是從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列兩物是否各自獨立,再看其中一物是否經常輔助另一物的使用效能,最後確認題意所指是否符合同屬一人的條件。符合者,前者為主物、後者為從物。

選項分析

(A) 房屋與其陽台:錯誤。 陽台通常是房屋建築的一部分,屬於房屋的構成部分,並非能與房屋分離而獨立存在的從物,因此不是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關於承租人對出租人未給付合乎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賃物不符合約定使用收益狀態時,承租人可依民法主張的救濟。出租人依民法第423條,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依同法第429條,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出租人是否負有維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義務,再判斷承租人可以主張哪些救濟。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可請求出租人修繕;出租人不修繕時,另可能涉及承租人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費用,或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問題。房屋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時,則須一併檢視民法第424條的終止權及其例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租金給付與出租人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具有對待給付關係。出租人未履行其義務時,承租人得依民法第264條,在相當範圍內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租金給付。是否得拒付全部租金,仍須依瑕疵對使用收益的影響及個案情形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甲、乙、丙、丁、戊 5 人互約出資以合夥開設 A 餐廳,約定合夥之決議,得由合夥人全體過半數同意為之,並約定合夥之事務,由甲、乙、丙 3 人執行。嗣後,因 A 餐廳經營不善,甲、乙、丙 3 人擬變更事業種類為經營 B 健身中心,惟丁、戊對此表示反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合夥的三項規則:合夥事業種類的變更、合夥事務的執行,以及合夥人的查帳權與股份轉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670 條,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合夥人全體同意;合夥契約雖得約定以多數決作成一般決議,但變更合夥事業種類,仍須全體合夥人同意。依民法第 671 條,合夥事務約定由數人執行時,通常事務原則上由各執行合夥人單獨執行。另依民法第 675 條及第 683 條,未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檢查權;合夥人轉讓其股份,原則上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一般合夥決議」與「變更合夥事業種類」:前者可依合夥契約約定的表決方式決定;後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再依題目所給的「事務由甲、乙、丙執行」,判斷各執行合夥人的通常事務執行權,最後檢視丁的查帳權及戊轉讓股份所需的同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甲公司向乙借款若干,約定應於民國(下同)98 年 3 月 1 日償還,甲之大股東丙,以及甲之董事丁,均同意就上述借款為甲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拋棄先訴抗辯權。詎甲屆期無力償還借款,丁復於 113 年 2 月 5 日卸任董事職務,乙遂於同年月 20 日向甲請求償還借款,甲旋向乙承認其所積欠之借款。乙復於同年 4 月 15 日請求丙、丁連帶清償上述債務,丙提出乙基於連帶保證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丁則以其並無職務在身為由,拒負保證之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滅時效中斷對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的效力,以及董事身分與保證責任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般借款返還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為 15 年,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 129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但因請求而中斷者,依第 130 條,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依民法第 747 條,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行為,其效力及於保證人;但實務認為,主債務人承認債務,是債務人所為的行為,並非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為,承認的中斷效力不及於保證人。

另依民法第 753 條之 1,因擔任法人董事等職務而為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

解題方法

先分別計算主債務與保證債務的時效,再檢視每一種中斷事由對誰有效:

  1. 借款於民國 98 年 3 月 1 日到期,15 年時效原則上於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完成。
  2. 乙於民國 113 年 2 月 20 日向甲請求,發生請求的中斷時效效果;但須留意,若 6 個月內不起訴,依民法第 130 條,該請求視為不中斷。
  3. 甲同日承認債務,依民法第 129 條,對甲的借款債務發生中斷時效效果;依實務見解,甲的承認不使丙的保證債務時效中斷。
  4. 丙的保證債務因而沒有因甲的承認重新起算;乙在民國 113 年 4 月 15 日向丙請求時,原 15 年期間已屆滿,丙得主張時效抗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甲向乙購買 A 骨董花瓶,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 日給付,並由丙擔任保證人。113 年 5 月 2 日當天,甲並未給付價金。乙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後,因甲一貧如洗,乙無法受償,而請丙幫甲付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證債務的從屬性,以及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法定抗辯與抵銷權。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民法:

  • 民法第 742 條: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拋棄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
  • 民法第 742 條之 1: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
  • 民法第 744 條:主債務人就債之發生原因的法律行為有撤銷權時,保證人得對債權人拒絕清償。
  • 民法第 749 條:保證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丙能否對乙拒絕清償,再分辨丙能否直接行使甲的權利,最後判斷丙清償後對甲的求償範圍。關鍵在於:保證人雖不能代替主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仍可依第 744 條拒絕清償;所以「不能直接撤銷」不等於「必須清償」。

本題已交代乙對甲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且甲財產不足清償,丙不能再以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但第 744 條是另一項獨立的拒絕清償依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甲、乙約定,甲於乙之受僱人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乙為損害賠償時,由甲代負賠償責任。關於甲、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人事保證及其書面形式、期間與賠償責任限制。依民法第 756 條之 1,人事保證是指一方約定:他方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該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人事保證規定自民國 88 年增訂後,至命題年度的本題核心規範並無影響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乙約定的內容屬於民法第 756 條之 1 的人事保證,再分別核對各選項涉及的書面要件、期間規則、賠償上限與終止權:

  • 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
  • 約定期間逾三年,法律將期間縮短為三年。
  • 未定期間者,自成立日起有效三年。
  • 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但須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 保證人負責時,原則上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乙只有口頭約定,違反民法第 756 條之 1 第 2 項「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的要件,契約不生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甲之土地因受戊之土地所包圍,致無法與公路相通,嗣後,甲在其土地上興建 A 屋,並將該屋出租於乙,乙則僱用員工丙利用 A 屋經營咖啡廳,須經常往返該公路,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下列何者對戊之土地,不得依民法第 787 條有關袋地通行權之規定,取得法定通行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87 條的袋地通行權,以及誰能以「土地所有人」身分主張此項法定通行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通行須在必要範圍內,並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此權利基於土地與公路欠缺適宜聯絡而發生,原則上屬於受困土地所有人的法定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受困土地的所有人,再逐一看選項是否為該土地所有人。題幹中的甲是土地所有人;乙是房屋承租人,丙是乙僱用的員工,丁則是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房屋的占有、使用或抵押權,均不會使乙、丙、丁因此成為土地所有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甲於自己所有之土地上建造房屋時,該建物之一部分逾越地界於乙所有之鄰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796 條的「越界建屋」規定,以及第 796 條之 1 法院斟酌利益免除拆除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796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且鄰地所有人知情後未立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但仍應就鄰地所受損害支付償金。此時,鄰地所有人得請求越界建屋者,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

另依《民法》第 796 條之 1,即使鄰地所有人可以請求移去或變更,法院仍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除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以及乙知情後是否立即異議。若甲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且乙未即時異議,乙不得請求拆除或變更,但可請求損害償金,也得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土地。再檢視選項是否把這些效果說成絕對規則;若忽略第 796 條之 1 的法院裁量,或忽略損害賠償責任,即有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時,乙不能依第 796 條主張「知情而未即時異議」的限制,原則上得請求移去或變更。但乙並非在任何情形都必然能拆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 1,000 萬元借款債務。關於甲對乙所負該筆借款債務履行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擔保的提供方式,以及「債務人不能以自己為保證人」的保證制度基本原則。題目涉及普通抵押權與保證契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739 條,保證是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保證具有從屬性,保證人須是主債務人以外之人;債務人本來就負有主債務,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所負債務提供保證。

抵押權則是以不動產擔保債權的物權。民法第 860 條規定,普通抵押權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不動產設定。因此,提供抵押物的人可以是主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擔保:

  1. 抵押權:看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屬於誰。債務人或第三人都可以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2. 保證契約:看保證人是否為主債務人以外的人。主債務人不能為自己本身的債務再成立保證契約;第三人則可以。

依此逐項判斷,只有將甲列為自己借款債務的保證人的選項不符保證制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甲是 A 地所有人,出賣 A 地於乙。關於甲對乙所負 A 地所有權移轉義務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買賣中「債權契約」與「物權變動」的區別,以及出賣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時的履行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法律行為並應以書面為之。
  • 依民法第 348 條,出賣人負有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因此,甲須與乙成立移轉所有權的物權契約,並以書面為之、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交付標的物與移轉所有權是不同事項。移轉土地所有權的履行,不以實際交付土地為必要。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把甲的履行義務拆成兩件事:一是使乙取得 A 地所有權,二是交付土地。土地所有權依法律行為移轉,須有書面物權契約並完成登記;但所有權移轉不等於土地交付。因此,將交付土地列為移轉所有權義務的必要履行方式,正是錯誤之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典權之定義及效力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典權的定義、典價支付及轉典責任。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取得占有他人不動產,並依約使用、收益的物權。法源為民法第 911 條以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民法對典權的定義及典權人權利義務:先看典權是否以移轉占有、支付典價為要件,再看典權存續中能否轉典,以及轉典造成損害時的責任標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 題幹所述是以不移轉占有的不動產擔保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回贖時取得所有權,描述的是讓與擔保一類的擔保安排,並非典權。依民法第 911 條,典權是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並使用收益的權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法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76 條的法定地上權。土地與建築物原本同屬一人,因抵押權實行拍賣而分屬不同所有人時,為避免建築物因失去土地使用權而遭拆除,法律在符合要件時使建築物所有人取得地上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或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而其拍賣後分屬不同人所有時,為使建築物得以存在,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其範圍、價額及存續期間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解題方法

掌握法定地上權的成立時點與要件:須在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其後因抵押權實行拍賣,土地與建築物分屬不同人,才依第 876 條成立法定地上權。

因此,若土地是在設定抵押權後才興建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並不存在「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的狀態,不符合第 876 條的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成年之甲,父母雙亡,惟因心智缺陷,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並指定乙女為監護人。治癒後,法院尚未撤銷監護宣告,甲、乙依法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984 條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限制,以及違反該限制時的婚姻效力與撤銷權。

依民法第 984 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 991 條,違反第 984 條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甲、乙結婚時監護關係是否仍然存續。甲雖已治癒,但法院尚未撤銷監護宣告,因此甲仍受監護,乙仍是甲的監護人,兩人的結婚違反第 984 條。甲父母雙亡,也沒有父母同意的例外。

違反第 984 條的效果是可以由法定之人向法院請求撤銷,而非婚姻當然無效,也不是法院依職權撤銷。第 991 條明定受監護人本人有請求權,因此甲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題目未說結婚已逾一年,不影響此項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後續並無足以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丙成年後得本生父母甲、乙之同意,由丁、戊共同收養。嗣後丁遇車禍身亡。下列關於收養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共同收養之合意終止」、「養父母死亡後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法院宣告終止」及「終止後生活扶助」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合意終止原則上應由夫妻共同為之;但夫妻一方不能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三年、一方於收養後死亡,或夫妻離婚時,得由一方單獨終止,效力不及於另一方。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另養父母或養子女有法定事由時,法院得依有請求權之人聲請宣告終止;終止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金額。

解題方法

先將「丁、戊共同收養」視為共同收養關係,再注意丁死亡是民法第 1080 條第 7 項明定得單獨合意終止的情形。該單獨終止只對死亡一方丁發生效力,不會一併終止丙與戊的收養關係。

因此,判斷選項的關鍵是:丙能否因丁死亡而單獨與戊合意終止,以及能否改以其他法定程序終止丙與丁、戊各自的收養關係。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項說丙「僅限於離婚之事由」才能單獨與戊合意終止,忽略民法第 1080 條第 7 項所列其他事由。夫妻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亦得由另一方單獨終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甲女未婚生子乙,乙之生父為丙。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及「強制認領之訴」,適用民法第1065條、第1067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自民國96年修法後,認領請求不再設有題目所列的期間限制。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有足以證明其為生父的事實時,視為婚生子女。生父不主動認領時,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得向其繼承人提起。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生父自願認領」還是「請求法院判決認領」:

  • 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的效果及方式,並未規定生父須在知悉後一定期間內認領。
  • 民法第1067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得向其繼承人提起。該條未規定子女或生母提起訴訟的年限。
  • 題目中的五年、七年及成年後二年,源自修法前的民法第1067條,不能用於民國114年適用的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被繼承人甲與乙係夫妻,乙妻早於甲夫死亡,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甲、乙生前育有 2 子丙、丁;丙於甲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丙有 1 女戊,另乙婚前即育有 1 子己,甲、乙婚後,甲未收養己。下列何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其應繼財產若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順序、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以及拋棄繼承對繼承順位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若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則視為其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處理,由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繼承。此種情形不適用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

解題方法

  1. 先確認配偶有無繼承權: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乙已非生存配偶,不能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2. 再確認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甲與乙所生的丙、丁均為甲的子女,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3. 判斷戊能否代位:丙是在甲死亡後才拋棄繼承,並非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戊不能代位繼承。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45 條的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並涉及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繼承權:

  1. 故意使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亡,或雖未致死但因此受刑之宣告。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作成、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作成、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5.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其中,第二款至第四款如經被繼承人宥恕,繼承權不喪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事由,特別注意三個判斷點:

  • 遺囑內容是否關於繼承:只有變造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才符合第 4 款。
  • 被繼承人的表示有無特定方式要求:第 5 款未要求必須以公證書或特定形式表示。
  • 故意殺害未遂是否足夠:第 1 款要求未致死者仍須因此「受刑之宣告」;僅有故意殺害行為不足。

選項分析

(A) 錯誤。 繼承人變造的是遺囑中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並非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甲未婚無子,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有一兄,但已死亡。甲生前扶養其兄之未成年子乙。甲死亡時,留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現金,但對丙負有 100 萬元債務。甲立遺囑遺贈丁 100 萬元。乙經親屬會議決議酌給 50 萬元。乙、丙、丁得自甲之遺產,分別獲得多少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49 條的遺產酌給、第 1176 條的代位繼承,以及第 1223 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計算時應先扣除被繼承人的債務,再確認誰是繼承人、遺產酌給額及遺贈是否受特留分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223 條其後已有重要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解答。

解題方法

甲沒有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故依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甲的兄長已死亡,乙是兄長的子女,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乙因此是甲的繼承人。

甲生前繼續扶養乙,親屬會議決議酌給乙 50 萬元,符合民法第 1149 條所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的制度。乙既是繼承人,也取得酌給的 50 萬元。

甲留下現金 200 萬元,對丙負債 100 萬元。先清償債務後,供繼承、酌給與遺贈分配的淨遺產為:

200−100=100 萬元200-100=100\text{ 萬元}

甲遺囑遺贈丁 100 萬元。乙是唯一繼承人;依民國 114 年民法第 1223 條,兄弟姊妹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乙的應繼分以清償債務後的 100 萬元計,故特留分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財稅行政類科《民法》其他年度

114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其他類科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