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衛生行政類科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衛生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醫療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何?另說明該主管機關設計的特性,並進一步以管理功能分析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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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第4條的主管機關規定,以及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的行政設計;分析優缺點時,可進一步套用管理功能的「規劃、組織、人事、領導、控制」架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醫療法》第4條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 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其中「主管機關」是法律上指定負責執行、監督及處理該法相關行政事項的機關。地方政府得由衛生局等機關承辦實際業務,但法定主管機關仍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設計的特性

《醫療法》採取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的設計。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性政策與制度,地方政府則在各自行政區域內執行醫療行政、監督及管理事項。這兼具中央統一規範與地方行政執行的特性,地方並非單純的中央派出機關。

此種設計可概括為:

  1. 層級分工:中央與地方各有法定主管機關。
  2. 地域分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行政區域負責。
  3. 政策與執行分層:全國性政策由中央統籌,地方因地制宜推動。
  4. 需跨層級協調:醫療資源、醫療品質與民眾就醫常跨越行政區域,中央與地方須互相協調。

解題方法:依管理功能分析

作答時先寫明《醫療法》第4條所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再指出其中央與地方分層負責的組織特性。接著依管理功能逐項評析,便能同時呈現制度設計的效益與執行上的限制。

一、規劃

**優點:**中央可就全國醫療政策、制度及基本標準進行整體規劃,有助於維持政策方向與最低服務要求的一致性。

**缺點:**地方人口結構、醫療資源及偏遠程度不同,中央規劃若過於一致,可能無法充分回應地方需求;若中央與地方規劃目標不一致,也會降低政策整合效果。

二、組織

**優點:**明定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的主管機關,有助於建立行政層級及地域責任,讓地方可以直接處理轄區內的醫療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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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關於「行政救濟」的三個子題:

(一) 何謂行政救濟?(10 分)

(二) 構成行政救濟主要的兩大程序及各程序的意涵為何?(10 分)

(三) 說明兩大程序間存在何種關係,以及該關係存在的目的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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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行政救濟?

核心觀念

行政救濟,是人民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審查、撤銷、變更或命其作為,以排除侵害、回復權益的制度。

行政救濟的功能有二:一是保障人民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二是促使行政權依法行使,維持行政法秩序。

行政救濟有廣、狹義之分。廣義包括人民為排除行政侵害而使用的各種法定救濟途徑;狹義通常指訴願與行政訴訟。本題所稱構成行政救濟的兩大程序,係採狹義理解。

法律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該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構成行政救濟的兩大程序及其意涵

1. 訴願程序

訴願是人民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該處分違法或不當並侵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向訴願管轄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程序。

訴願由行政機關處理,具有行政內部自我審查的性質。訴願機關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並依法作成訴願決定。訴願審查的對象以行政處分為核心;對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者,也可依法律規定提起訴願。

2. 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是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爭議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由法院依司法程序審判,以保障權利並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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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分述「人體研究」與「人體試驗」的意涵及所依據之法規,並說明兩者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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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人體研究」是以人體檢體或個人相關資訊為研究材料的廣義研究;「人體試驗」則是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在人體施行特定新醫療措施的試驗研究。**作答時應分別交代法定定義、主要法源,再從研究材料、研究方式、執行機構與管理規範比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人體研究:意涵與法規

依《人體研究法》第 4 條第 1 款,人體研究是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或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的研究。

其中,人體檢體依同條第 2 款,包括人體(含胎兒及屍體)的器官、組織、細胞、體液,以及經實驗操作產生的衍生物質。因此,研究者不必直接對活人施作新醫療技術,只要研究涉及人體檢體或法定範圍內的個人資訊,也可能屬於人體研究。

主要法規為《人體研究法》。依該法第 5 條,人體研究應於實施前,經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審查通過;第 6 條並規範研究對象原則上應取得知情同意。具體研究仍須依個案檢視法定例外與相關規定。

人體試驗:意涵與法規

依《醫療法》第 8 條,人體試驗是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以及學名藥之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研究。

主要法規為《醫療法》及《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依《醫療法》第 78 條,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擬定計畫,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行;相關計畫及內容變更亦依該條規定辦理。涉及藥品臨床試驗時,並應遵循相關藥品法規及臨床試驗規範。

解題方法與兩者差異

依序抓住兩個定義中的關鍵詞,就能完成比較:人體研究看研究材料與資訊;人體試驗看由醫療機構在人體施行新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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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某甲與某乙皆為一般民眾,無特殊身分。一般狀況下,門診就醫相關費用包含:掛號費、健保醫療費用(健保支付+自行負擔)。請回答下列三個子題:

(一) 狀況一:居住於臺北市的某甲到嘉義縣阿里山鄉旅遊,臨時患病於當地健保特約診所就醫,請問某甲需支付哪些費用,並說明原因。(10 分)

(二) 狀況二:居住於澎湖縣七美鄉的某乙至臺北市大同區探親,臨時患病於臺北市大同區健保特約診所就醫,請問某乙需支付哪些費用,並說明原因。(10 分)

(三) 請就上述兩個狀況說明支付費用項目差異的可能緣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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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考點是區分「健保部分負擔」與「掛號費」,並判斷就醫地點是否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的山地離島地區。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門診、急診及居家照護的部分負擔;同法第 48 條則規定,保險對象在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依第 43 條自行負擔費用。適用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及其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判斷。

掛號費不屬於健保法第 43 條的部分負擔,而是醫療院所收取的費用。因此,免部分負擔不等於免掛號費。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1. 看就醫地點:阿里山鄉及七美鄉均列入健保山地離島地區。
  2. 套用免部分負擔規定: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收法定部分負擔;關鍵在就醫地點,不在居住地。
  3. 另行判斷掛號費:掛號費與健保部分負擔性質不同,仍依院所收費規定處理。

(一)某甲於阿里山鄉特約診所就醫

某甲須支付診所掛號費;不須支付健保部分負擔。

阿里山鄉列入山地離島地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及相關辦法,某甲雖居住於臺北市,只要在阿里山鄉的健保特約診所就醫,即符合「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的條件,免依第 43 條自行負擔健保醫療費用。題目所稱健保醫療費用中的自行負擔部分因此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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