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類科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規定,蒐集比較標的的原則有哪些?試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條「蒐集比較實例之原則」,屬於比較法估價的基礎觀念。
比較法是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後,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依第3條規定:
- 勘估標的:不動產估價師受託估價之土地、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 比較標的:可供與勘估標的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 同一供需圈: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具有替代關係,且價格互相影響之適當範圍。
因此,蒐集比較實例時,重點在於比較標的是否具有「價格性質相同、區位接近、使用條件相似、交易時間接近」等特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直接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條逐款列出四項原則,再分別說明其意義及實務判斷方式:
- 價格種類相同或可調整。
- 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
- 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
- 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價格日期接近。
這四項原則是選取比較標的的「初步篩選標準」。選定後,仍須依第22條查證交易價格、費用負擔、交易條件、標的狀況及交易日期,並依比較法程序進行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
比較實例的價格,原則上應為正常交易下形成的正常價格。
正常價格是指具有市場性的不動產,在有意願的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且不受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所形成的合理價值。
本款包括三種情形:
- 實例價格本身為正常價格
交易雙方具有正常交易意願,交易條件公平,價格未受特殊因素影響,即可直接作為比較基礎。
- 實例價格雖非正常價格,但可以調整為正常價格
例如交易具有特殊付款條件、急買急賣因素或其他非通常交易情況,但其影響程度可以掌握並量化調整,經調整後仍可採用。
- 實例價格種類與勘估標的相同
不動產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若勘估標的係估計特定價格,所選比較實例原則上應具有相同價格性質,避免將不同價格種類直接相互比較。
若比較標的受到急買急賣、親友交易、拍賣、人為哄抬或其他特殊交易因素影響,且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依第23條規定應不予採用。
**作答重點:**不是所有成交價格都能作為比較價格,必須先判斷交易是否正常,以及特殊因素能否合理調整。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比較標的應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內。
同一供需圈的核心判斷,是兩個標的間是否具有替代關係,且價格是否互相影響。只要不動產使用者在選擇時,會將兩者視為可相互替代的標的,即具有同一供需圈的可能性。
同一供需圈內的地區又可分為:
- 近鄰地區
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所形成、同質性較高的地區。
- 類似地區
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但使用性質與勘估標的相近的其他地區。
因此,最理想的比較標的是位於同一近鄰地區內之交易;若同一近鄰地區缺乏適當案例,得擴大至同一供需圈內之類似地區,但必須進行區域因素調整。
**作答重點:**判斷標準不是單純的行政區距離,而是替代關係及價格影響關係。距離較近但供需條件完全不同者,不一定是適當比較標的。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使用性質及使用管制。
使用性質包括:
- 住宅、商業、辦公、工業、農業等用途。
- 土地、區分所有建物、透天建物等不動產類型。
- 自用、出租、營業使用等實際利用狀況。
使用管制則包括:
第 二 題25 分
勘估標的如為新建完成的建築物,請問總成本應包括哪些成本及相關費用?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成本法估價之「總成本」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勘估標的如為新建完成之建築物,總成本不僅是營造或施工費,還應包括建築開發過程中必要的間接費用及合理利潤。
總成本可整理為:
總成本應包括的項目
一、營造或施工費
指建築物實際興建所需之直接成本,例如:
- 材料費
- 工資
- 機具設備費
- 水電、空調、消防及電梯工程費
- 基礎、結構、裝修等工程費
二、規劃設計費
包括建築師設計費、測量費、地質調查費、工程規劃費及其他設計、規劃相關費用。
三、廣告費及銷售費
包括建案廣告、行銷、代銷、樣品屋、銷售人員及交易推廣等費用。此類費用雖未直接形成建築物,但屬於開發完成及銷售建築物所需之成本。
四、管理費
包括建築開發及施工期間之行政、監造、工務管理、保全及一般管理等相關費用。
五、稅捐
包括建築開發及興建過程中依法應負擔之各項稅費,例如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及其他與開發建築有關之稅捐。
六、資本利息
建築開發期間,投入資金無法使用於其他用途所產生之資金成本,應計入資本利息。其計算通常須考量投入資金金額、投入期間及適當利率。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指開發商或建築業者投入資金、承擔市場及施工風險所應獲取之合理報酬。利潤不是單純的實際支出,但屬於成本法估價中形成新建建築物所必要考量的經濟成本。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及估價實務的直接列舉題,作答時應採「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三層架構說明: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經濟耐用年數?何謂物理耐用年數?估價時應著重何種年數之掌握?另請分析經濟耐用年數、經歷年數與賸餘經濟耐用年數之關係,如果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該如何處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物耐用年數的區分,以及估價時應採何種年數計算建物折舊與剩餘使用價值。重點包括:
- 經濟耐用年數與物理耐用年數的定義。
- 估價時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要判斷基礎。
- 經濟耐用年數、經歷年數與賸餘經濟耐用年數的關係。
- 經歷年數超過經濟耐用年數時,剩餘年數及折舊應如何處理。
本題涉及估價原理及建物折舊觀念,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一、經濟耐用年數
經濟耐用年數,係指建物在正常使用、維護及市場條件下,仍能維持其經濟效用,並對土地或整體不動產產生合理收益或貢獻價值的期間。
其判斷重點不在於建物是否仍然存在,而在於建物是否仍具備經濟使用價值。例如:
- 建物雖未倒塌,但格局已不符市場需求;
- 設備老舊,改善成本過高;
- 用途受到都市計畫或法令限制;
- 建物功能已被新型建築取代;
- 繼續使用所產生的收益,已不足以支應維修、管理及機會成本。
在上述情形下,建物可能尚有物理存在,但其經濟耐用年數已屆滿。
經濟耐用年數會受到下列因素影響:
- 建物用途;
- 建築構造及材料;
- 施工品質;
- 維修保養情形;
- 使用強度;
- 功能與格局;
- 市場需求變化;
- 法令及都市計畫限制;
- 外部環境與經濟條件。
因此,經濟耐用年數不是單純由建物建造完成日起算的固定數字。
二、物理耐用年數
物理耐用年數,係指建物在正常使用及合理維護下,仍能維持其結構安全、基本功能及物理存在的期間。
其重點在於建物的實體狀態,例如:
- 主要結構是否安全;
- 基礎、柱、梁、樓板是否仍具承載能力;
- 外牆、屋頂及防水功能是否尚可維持;
- 建築設備是否仍可正常使用;
- 是否具有修繕或更新的可能性。
物理耐用年數主要回答「建物還能存在多久」;經濟耐用年數則主要回答「建物還值得作為經濟財產使用多久」。
一般而言,物理耐用年數屆滿時,建物通常已無法安全使用;但經濟耐用年數屆滿時,建物仍可能具有一定的物理存在及使用功能。
三、估價時應著重何種耐用年數
估價時應著重經濟耐用年數,而非僅以物理耐用年數作為判斷依據。
理由如下:
(一)不動產估價重視經濟價值
估價的目的在於判斷不動產於特定日期的合理價格或價值。建物價值並非單純取決於其是否仍然存在,而是取決於其對整體不動產所能提供的經濟貢獻。
因此,建物即使在物理上仍可使用,若已不符合市場需求,其經濟價值仍可能大幅減少。
(二)折舊應反映經濟效用的減損
成本法中的建物折舊,不只是反映材料老化及結構損耗,還包括:
- 物理性折舊;
- 功能性折舊;
- 經濟性或外部性折舊。
其中,功能不符及外部環境改變,均可能使建物的經濟耐用年數短於物理耐用年數。
(三)收益能力與市場交易均以經濟效用為核心
收益法關心的是建物能產生多少收益;比較法則關心市場交易對建物年齡、狀況與效用的反應。這些判斷均屬經濟層面的評估,而非單純結構安全鑑定。
因此,估價時應以經濟耐用年數掌握建物的折舊程度及剩餘價值,物理耐用年數則作為判斷建物安全性與存在可能性的輔助資料。
四、三種年數的關係
(一)經歷年數
經歷年數,係指建物自建造完成、取得使用或開始使用之日起,至估價基準日所經過的年數。
通常可表示為:
經歷年數是客觀的時間資料,但不必然等同於建物的實際折舊程度。相同屋齡的建物,因維修、使用強度及功能狀況不同,經濟價值可能有很大差異。
(二)賸餘經濟耐用年數
賸餘經濟耐用年數,係指自估價基準日起,建物仍能維持其經濟效用的預期期間。
其核心在於「未來還能經濟使用多久」,而不是建物還能物理存在多久。
(三)三者的基本公式
在建物尚未超過其經濟耐用年數,且以經歷年數作為實際使用年數的情況下:
因此:
例如,某建物推定經濟耐用年數為50年,估價基準日之經歷年數為20年,則:
此時建物仍有約30年的經濟使用期間。
五、經濟耐用年數與折舊的關係
在成本法中,若採用直線折舊法,建物年折舊率可簡化表示為:
累積折舊率則為:
第 四 題25 分
運用比較法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成勘估標的試算價格,需經哪些調整修正?又,如何從試算價格中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比較法。比較法係蒐集與勘估標的具有替代性之比較標的成交價格,經適當調整、修正後,求得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必須區分:
- 比較標的價格:實際蒐集到的成交價格。
- 試算價格:各比較標的價格經調整修正後,換算為勘估標的條件下之價格。
- 比較價格:各比較標的試算價格,再經綜合分析及加權平均後,所決定之勘估標的價格。
一、比較標的價格應作之調整修正
比較標的價格應依下列項目逐項調整:
1. 交易情況調整
比較標的之交易若有特殊情況,應先修正為正常交易價格。
常見特殊交易情況包括:
- 急售、急購;
- 親友或關係人交易;
- 附帶特殊交換條件;
- 以物易物或特殊付款條件;
- 受債務、訴訟、拍賣等因素影響;
- 其他非市場正常供需下形成之價格。
調整原則是將比較標的之實際成交價格,還原為正常市場交易條件下的價格。
例如,比較標的因急售而低於正常市場價格,應向上調整;若因特殊買方競價而高於正常市場價格,則應向下調整。
2. 價格日期調整
比較標的成交日與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不同時,應考量兩者期間內市場價格之變動。
影響因素包括:
- 房地產市場景氣;
- 利率及金融環境;
- 政策及法令變動;
- 公共建設或重大建設;
- 區域供需變化;
- 土地使用管制或開發條件變化。
若比較標的成交後市場價格上漲,應向上調整;若市場價格下跌,則應向下調整。
此項調整的重點在於,使比較標的價格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一致。
3. 區域因素調整
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所在區域不同時,應比較兩者之外部環境及區域條件,包括:
- 交通便利性;
- 公共設施完善程度;
- 商業及生活機能;
- 發展程度;
- 環境品質;
-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
- 區域繁榮程度;
- 災害、污染及嫌惡設施影響;
- 未來發展潛力。
若比較標的所在區域優於勘估標的,應向下調整;若比較標的所在區域劣於勘估標的,應向上調整。
4. 個別因素調整
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即使位於相同區域,個別不動產條件仍可能不同,應予以修正。
土地常見個別因素包括:
- 面積大小;
- 臨路情形;
- 面臨道路寬度;
- 地形及地勢;
- 臨街深度;
- 土地形狀;
- 建蔽率及容積率;
- 使用分區及使用限制;
- 基地完整性;
- 位置及可及性。
建築物常見個別因素包括:
- 屋齡;
- 建築結構;
- 樓層及所在位置;
- 格局及面積;
- 採光、通風及景觀;
- 裝修程度;
- 設備及維護狀況;
- 電梯、停車位等附屬設施;
- 建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程度。
權利狀態亦可能影響價格,例如租賃、他項權利、使用權利限制及共有狀態等,均應納入個別因素分析。
二、調整修正之計算方式
比較標的價格經調整後,應換算為勘估標的條件下之價格。
1. 百分率法
若各項調整以百分率表示,應依交易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順序逐項調整。
設:
- :第 個比較標的之成交價格;
- :交易情況調整率;
- :價格日期調整率;
- :區域因素調整率;
- :個別因素調整率;
- :第 個比較標的之試算價格。
則:
調整率的正負,應依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之優劣判斷:
- 比較標的條件優於勘估標的:調整率為負值;
- 比較標的條件劣於勘估標的:調整率為正值;
- 兩者相同:調整率為零。